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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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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一、總體要求

通過集中清理*年1月1日以來“以租代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違法違規案件,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現象有所上升的態勢,進一步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證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中央土地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以租代征”行為的整治。重點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工商企業項目建設的“以租代征”行為。到今年底,要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

(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行為的整治。重點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的行為;查處以“工業園區”等名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進行工業用地開發的行為;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各類開發園區的行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以各種名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的問題。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規劃范圍外以各種名義非法調整規劃。

(三)“未批先用”行為的清理和整治。重點清查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先行征地、供地、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批次建設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設項目,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先行動工建設的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要研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設用地報批程序的辦法。

三、工作安排

百日行動分三階段進行:

(一)自查清理階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要根據百日行動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區域內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年以來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和土地執法專項行動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問題后統一登記填表(表格見附件),并將清理結果于9月28日前報縣局,由縣局匯總后報市國土資源局。

(二)查處糾正階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要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到位;對清查出管理不規范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三)督察整改階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要針對清查各類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問題,舉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確執法責任為重點的整改方案。局領導帶隊組成檢查組,結合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對各地的查處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就突出問題進行調研,完善制度,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縣政府決定成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百日行動。縣局成立百日行動工作專班,具體工作由執法監察大隊負責。

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局屬各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要按照行動方案的要求,認真動員部署,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確定具體的工作任務和目標。要堅持實事求是,對清理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及時性負全責。

(二)統籌兼顧,協同配合。要結合今年以來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部署的進一步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監察部等五部門聯合開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農業部等七部委聯合部署的開展全國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動的部署和要求,統籌兼顧,積極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完成各項任務。百日行動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特別是涉及本部門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主動提出建議,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共同研究解決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中的關鍵問題。

(三)依法依規,從嚴查處。要在清理新增建設用地的基礎上,排查和梳理土地違法線索,嚴肅查處3—5起重大土地違法案件,重點查處“以租代征”、越權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以及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批地等土地違法行為,集中力量公開查處和督辦一批典型案件。

對未依法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處理;單位和個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從重處理。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國務院基本農田占用審批的,按非法批地處理。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處理;擅自占地或騙取批準占地的,按非法占地從重處理。對置國家政令于不顧,不聽制止,頂風違法的,必須公開曝光,從重處理。對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到位即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按非法批地處理。

(四)嚴明紀律,督促整改。要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對土地違法違規涉及到應當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要移送監察部門;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嚴格追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責任。對于不認真組織查處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土地違法行為多發且查處不力,或者因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等引發重大的,要限期整改;并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五)積極宣傳,營造氛圍。要以百日行動為宣傳重點,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百日行動各階段的整治成果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進展情況,保持輿論的高壓態勢。要定期相關信息,通報百日行動的進展情況。各地都要通過媒體曝光一批影響惡劣的案件。要通過聲勢浩大、卓有成效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中央關于嚴格土地管理,堅決打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堅定決心,牢固樹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觀念,營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圍。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曲宇輝

《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因此在制定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規定,行政處罰的依據、程序、標準等事項公開。筆者認為,應該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

一、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則很多,除行政處罰外,還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糾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或無效、征收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罰等法律責任。因此,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或者說是一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責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法律責任為例。

1、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81條);“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3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罰款”(《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1款、第80條、第81條);“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2項[1])。

2、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責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條);“承擔賠償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

3、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4、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5、其他法律責任[2]:“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項);“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5項);“責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條、第75條、第81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第77條第1款);“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5]”(《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1款第4項、《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3項);“責令限期辦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條);“批準文件無效”(《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繳納閑置費”(《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繳納土地復墾費[7]”(《土地管理法》第42條、第75條)。

二、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更為符合我國立法和執法工作實際

如“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處罰(拆除、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二是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四是行政處分(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是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況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即對某種具體違法行為應追究的各種法律責任,寫在同一個條款中,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責任。這種表述,不僅方便行政相對人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各種法律責任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也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由此,我們也看到了只公開“行政處罰”而不公開“違法責任”所帶來的弊端:如果只公開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有關法律條款就會支離破碎、不完整,同時還會造成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認識不全,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如果整個法律條款公開,又似乎超出了“行政處罰”的公開范圍。

此外,由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本身對“行政處罰”并未作出定義,在法學界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究竟包括哪些處罰,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撤回等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廣義”的行政處罰仍在爭論的情況下,只公開“行政處罰”的難度和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建議

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舉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體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總要求,也應當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不能僅因《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而只公開“行政處罰”事項。事實上,一些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往往標題是“行政處罰”公開,而實際公開的內容則是“違法責任”。

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和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應將“行政處罰”公開更改為“違法責任”公開。

[1] 在《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中規定了三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只有第2項屬于行政處罰。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等規定了多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中既有作為“土地違法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收回”,也有作為其他法律責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為社會公共利益、依合同約定)的“收回”。

[2] 其他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處罰、民事責任、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以外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1款第7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4][5][6]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這四種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追究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不屬于行政處罰。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護

一、我國耕地現狀

我國耕地資源的現狀,從自然因素講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國情,可概括為“一多三少”,即耕地總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質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眾多,我國土地資源相對貧乏,特別是作為農業生產基礎的耕地更為緊缺。根據全國土地詳查匯總的數據,我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59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僅相當世界人均耕地3.75畝的43%。耕地質量差,退化嚴重。全國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區,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總體質量不高,與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50-200公斤。全國還有9100萬畝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長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國擁有宜耕荒地資源2.04億畝,按照60%的墾殖率計,可開墾耕地1.22億畝。但由于生態保護的要求,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受到嚴格限制,今后通過后備資源開發補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國的耕地現狀,從人為因素來看也是相當嚴峻的。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1998年全國凈減耕地391.5萬畝,1999年凈減耕地654.9萬畝。從近兩年的耕地變化情況看,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二、《土地管理法》對耕地保護的缺陷

耕地資源作為農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和農民最直接的勞動對象,是構成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實現中國糧食安全的基礎和保證,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訂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該條款值得商榷之處在于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稱經營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確,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異化。

第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被B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集體所有的解釋,《憲法》沒有具體界定,籠統界定為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農業法則》界定為鄉(鎮)、村或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地管理法》第十條僅就其經營和管理權給予一般界定,沒有涉及所有權,具體到所有權權利的執行人更是不明確。

第三,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該條款字面上僅僅簡單地提出耕地總量不減少,沒有體現出對耕地質量和生態方面的要求,這必然造成占優補劣現象的發生,并因此導致區域內耕地質量總體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態系統的失衡。該條款的表述明顯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值得注意的是,應當這個詞使得整個法律條款更象政策建議,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四,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里的問題有三個,其一,沒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的依據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一些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了便利條件,削弱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其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關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弱化了對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法律保護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開發利用難度越來越大、效益越來越低的現實情況下,恐怕連該條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國占用耕地者能夠開墾出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即使開墾,至少應該有相當一部分屬于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納耕地開墾費來解決問題,形成占地補錢,但占地補錢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預,減免和拖欠現象嚴重;至于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的說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紙上,而不是行動中。結果必然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質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兩個字弱化了該條款的嚴肅性,同時也使執行成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第七,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但事實上,目前我國耕地拋荒問題嚴重,但因此收回發包的耕地卻從未見報道。

第八,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耕地非農化是通過征收來完成的,一個征字就意味著指令和權力,導致市場價不如市長價,耕地征用價格(按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價格與市場無關)和出讓價格(市場價)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如江蘇滬寧高速公路的征地補償費為715萬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時的評估地價是180萬元/hm2,為征地費的24倍。再如上海浦東開發區,當年浦東開發區管委會以大約糧田3415萬元/hm2、菜田42萬元/hm2的補償費從農民手中征地之后,簡單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萬元/hm2將其使用權賣出,開發區總共5萬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設所用土地,就算還剩3萬hm2,如賺300萬元/hm2的話,開發區僅此一項就獲得900億元的資金。這種征用價格和出讓價格

(市場價)之間的巨大差異形成了耕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巨大經濟利益,成為各利益主體參與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里明顯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被征土地所有權人)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問題,被征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事先被告知申請用地單位、征地行為對所有權人相關權益影響的程度,進而提出合理的補償或救濟申請。

第十,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里明顯存在兩個漏洞,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土地違法行為由誰來管,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土地違法行為是在土地管理部門參與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屬于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土地管理行為受到各級政府的制約,在這種條件下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其所屬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是不現實的,至少監督檢查力度達不到條款制定者的目標,這種沒有監督的權力加上利益的驅動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費。1999-2002年4年間,全國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5419萬件,無不不與權力有關。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強化耕地的預防保護。一是政府保護耕地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二是建設用地的原則。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變的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受到限制,將耕地改為非耕地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進行耕地總量的變動,依據《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相應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也即各省級人民政府應負責任以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四,關于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其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并進行嚴格管理的有: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其二,對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凡是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其三,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定界、編制、批準和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條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10%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耕地分為兩級:一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二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區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第五,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唯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六,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交納或者補助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造地費。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參考文獻]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我市《土地管理法》貫徹實施情況,請予審議。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思想,干事創業,加快發展,使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深入貫徹宣傳《土地管理法》,進一步增強基本國策意識

從提高全民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國策意識出發,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一是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宣傳。據統計,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市鄉兩級召開土地管理專題會議400多場次,共舉辦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法規培訓班34期。二是對群眾進行宣傳。結合去年土地市場清理整頓和全民普法教育,在各鄉鎮(街道)組織講法團,到各村巡回宣傳,形成了“村村宣傳到墻,戶戶材料在手”的宣傳局面。每年“6.25”土地日都在全市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市政府分管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在諸城市報上開辟專版;在市區設立法律法規咨詢站,發放宣傳材料,現場解答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三是對上進行宣傳。注重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報》專版介紹了我市土地開發整理的做法及成功經驗。僅去年一年,就在省以上國土資源報刊中發表了《整頓不影響發展》、《整頓規范土地市場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等3篇工作研究,新聞報道12篇,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新聞報道14篇,提高了我市在國土資源系統中的知名度。

二、加強耕地保護,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牢固樹立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觀念,積極推進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 (一)認真落實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與各鄉鎮(街道)簽訂了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任務。市里每年兩次對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市人大、市政協重視關心土地工作,多次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進行視察,專門聽取情況匯報。通過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全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得到有效落實,連續2次被濰坊市政府授予“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先進單位”。

(二)從嚴保護耕地。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五個不準”,有效穩定了耕地面積。一是加強用地審批管理。正確處理好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對確需占用耕地的,認真落實“占補平衡”措施,實行“占一補一”。二是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建立了高標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107940.6公頃,占全市耕地總面積的89.8。同時,制定了六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修編了《諸城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確保基本農田的保護面積與保護率不變。

(三)大力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把土地開發整理作為穩定耕地面積的重要措施來抓。一是制定了《土地資源開發和土地復墾暫行規定》,堅持“誰開發、誰受益,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提高全民參與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二是編制了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完成了示范區開發整理任務。到目前,我市已申報國家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1個,省級立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5個,市、縣級以上項目近30個,縣級以下項目200多個,共新增耕地面積4.4萬畝。僅去年一年就安排各類開發整理項目108個,新增耕地1.7萬余畝,連續五年實現了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四)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用地需求。一是對各類建設項目嚴格把關,全方位提供優質服務,對符合要求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簡化辦事程序,及時向上級報批。僅20__年,我市就上報審批建設用地47個批次,面積9346畝,保障了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辦事效率。按照上級要求,把行政審批事項由原來的23項精簡到9項。向行政審批中心派駐了6名素質高、能力強的業務骨干,做到了“一門受理、一站批復、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特別是對市里調度的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提前介入,超前服務,為企業早日開工贏得了時間。近年來,先后榮獲“全省土地管理先進單位”、“全省土地管理執法年活動先進單位”、“濰坊市土地管理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僅去年一年,共收到群眾贈送的錦旗12面,表揚信30多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建設

近年來,我們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為目標,努力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達到了“以地生財、以地聚財、以地興城”。去年共實現土地收益2.6億元,超額完成了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

(一)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去年以來,對城區內的存量閑置土地、舊城改造土地、“退二進三”土地以及新增經營性用地,全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對城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一律停止辦理使用手續,統一納入政府儲備庫,確保了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去年,對14宗面積1827 畝集體土地進行了儲備,到目前,土地儲備已達4440畝。

(二)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全面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商業、金融、旅游、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拍掛”;對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納入了“招拍掛”范圍,給所有單位或個人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20__年拍賣、掛牌出讓1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449.79畝,實現政府土地收益9000多萬元。

(三)穩步推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積極抓好存量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工作。對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采取出讓、租賃等形式進行處置;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劃撥土地改變用途的,全部納入有償使用范圍。去年以來,共收繳有償使用費2652萬元,走在了濰坊市前列。

四、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保證。

(一)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對各類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力度和對重點區域的巡查力度,有效地打擊了擾亂土地市場秩序行為。對破壞耕地的重大違法案件,從嚴予以查處。如昌城鎮孫二村磚瓦廠違法占用耕地取土燒磚,我們多次進行說服教育,并先后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對方拒不執行,繼續破壞土地,市政府決定從嚴處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公安部門對責任人依法進行了刑事拘留,并在全市進行了通報。

(二)扎實開展了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去年以來,市政府專門成立了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組成了專門的清理隊伍,制定出臺了《實施辦法》和《工作制度》,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對全市所有土地進行拉網式清查。措施上,突出了五點,一是抓清查摸底,掌握全市違法用地的情況;二是抓協調調度,推動面上工作開展;三是抓處理,對違法用地,抓緊按規定完善手續,確保不留尾巴,不留后患;四是抓典型,對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過程中發現的大案、要案,進行公開曝光、公開處理;五是抓巡回檢查,杜絕新的違法用地的發生。全市共清查出各類違法占地792宗,1888畝,已全部處結完畢,處結率100,罰款256.8萬元,得到了省、濰坊市的肯定。

(三)積極落實征地補償。在征用土地時,嚴格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落實補償安置費,并實行征地補償公告、安置公告、補償登記“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對群眾關于土地補償的來信來訪,都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從速、從快進行了調查處理,確保了沒有發生侵犯農民權利、引發群眾集體到省進京上訪問題的發生。

前段,我們通過嚴格實施《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耕地、保障用地、經營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規劃建設用地指標依然不足,土地利用率不高,招拍掛的力度還不夠大,違法用地現象仍時有發生。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下步我們要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繼續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集中培訓、專題研究、開辟專欄、電視廣播、發放宣傳材料、印發明白紙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強全民土地基本國策意識。

二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五個不準”。同時,抓好國家、省重點項目的開發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積,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三是加強土地規劃管理。抓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宏觀調控各類用地布局,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把好單位用地面積的投資強度關,提高土地利用利用率。

四是保障經濟發展用地需求。進一步用足用活政策,積極爭取用地指標。對市里的重點建設項目,千方百計爭取列入國家、省級項目計劃,盡量不占用現有指標。同時拓展實施建設用地指標置換、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小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周轉政策渠道,以挖掘增加用地指標的潛力,盡而滿足建設用地需求。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一、清理的范圍、內容。

范圍:全鎮行政區域內所有村民宅基地、臨時占地和企業占地。

內容:1、登記、發證情況。宅基地是否及時進行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每處宅基地是否都有宅基證。臨時占地、企業占地是否進行使用權登記、發證,臨時占地、企業占地時效是否過期。

2、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情況。

二、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人民政府20號文件“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要求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農村集體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農村村內閑置宅基地、空閑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確需原有宅基的,按規定報批,否則一律收回,歸集體所有,統一安排。

村周邊空閑地、場院、坑塘、廢棄地、林地等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搶、亂占,由村委會統一安排使用。

2、村民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現有房屋沒有宅基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占用村內空閑地的,批準面積為200平方米,每超一平方米收五元復墾費,證款壹佰元。

歷史遺留的老房屋,沒有辦理宅基證的,按本條辦理。

3、宅基地與宅基證不符的,超出面積每平方米罰款5—10元,限期拆除,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換證費壹佰元,證大房小的必須核實準確面積填表換證,換證費壹佰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是空心村的村莊,村外宅基地,原則上不予審批,確需辦理的從一平方米起,收取10—15元復墾費,證款壹佰元,按規定報批。耕地一律不予報批。

5、嚴禁私自買賣宅基地,違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對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宅基證換姓名,按新辦證處理。

6、宅基證丟失的,按無證處理,重新辦證。

7、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其土地按非法占地論處。

8、鼓勵各村招商引資,興辦企業,養殖業,經鎮政府勘察審核后,報上級管部門批準。沒有經過上級土地主管部門批準,私自建企業、廠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限期拆除,并處罰款每平方米10—30元,同時交納土地占用稅。

9、各村取土用土,必須向鎮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工許可證,取土點設在坑塘、溝渠,嚴禁在耕地中亂挖、亂取土,違者恢復土地原貌,并處罰款每平方米15—30元。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87)國發第27號之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農村居民所建住宅,稅額為每平方米元,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每平方米為元,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者起過兩年不使用,按規定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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