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國土局閑置土地處置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非農業建設閑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處置閑置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總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或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建設的;
(二)出讓合同未約定或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建設日期的,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用地批準文件發出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經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出讓價款)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已經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且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尚未動工開發的部分視為閑置土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讓合同約定或批準用地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前款所稱應動工開發面積、總投資金額按核準的分期開發范圍確定。
第五條閑置土地處置方式:
(一)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由閑置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延期申請,說明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期的原因,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延期開發建設的,可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日期。
批準延長動工建設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并且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的行為造成動工建設延遲的除外,延長期內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二)有償收回。由市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閑置土地按原批準用途進行評估。評估后,可由政府以協議形式收購儲備,也可以公開交易方式重新出讓。公開交易的,交易價格高于評估價的,按評估價扣除有關稅費后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增值部分全部歸政府;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的,按交易價格扣除有關稅費后的剩余額補償原土地使用者。
(三)安排臨時使用。政府安排用于臨時公共綠化等公共市政建設,待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安排臨時使用期間,閑置土地可視情況減免土地閑置費。
(四)置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建設用地。
第六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門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一)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或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出讓合同未約定或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
(三)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延長開發建設期,但延長期滿后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四)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依法可無償收回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條處置閑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國土資源局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有關土地的文件和資料并作出說明。土地使用者應如實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報告閑置土地的面積、時間、閑置原因等項內容及有關資料,并接受調查。
(二)市國土資源局認定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三)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收到《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閑置土地處置申請。
(四)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土地使用者的處置申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閑置土地使用者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期限提出閑置土地處置申請,或所提出的處置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市國土資源局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擬訂處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市國土資源局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有關土地使用者應當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月計征,閑置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按照認定閑置土地時土地基準地價的5‰計算(基礎設施用地按每月4‰計算)。
閑置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國土資源局發出的《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按日加收3‰滯納金。
閑置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認定后,通報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部門。閑置土地使用者必須繳清土地閑置費及滯納金后,市國土資源局才能辦理土地的轉讓、抵押和出租,發展改革、建設規劃部門才能辦理立項及規劃報建手續。
第十條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
《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生效后,市國土資源局應即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證,并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儲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處置,按國家、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實施方案》(*府[2*0]16號)和《*市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補充實施方案》(*府辦[2*0]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