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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以其全新的經營模式和理念已成為推動全球經濟發展的新生力量。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和規則的制約,電子商務法則的形成也已得到了國際組織、地區組織和各國政府及企業的重視與支持。在電子商務實踐中,存在著電子商務高速發展與其法則形成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本文主要從電子商務法則的形成、立法原則及發展方向對電子商務法則進行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則;研究
一、電子商務法則的形成
電子商務經營方式和技術手段的不斷出現,其意義遠遠超出了一個國家乃至某一經濟合作區域的范圍,涉及諸多國際國內法律法規。這使電子商務法則的形成從一開始就具國際性和全球運作統一性。
(一)法則的基礎
電子商務的性質決定了其法則必須建立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框架之下。系統、全面地構建電子商務法則,從運作模式和技術層面上將傳統市場法則與電子商務法則、行業間法則、國內法則及國際法則進行調整和融合,考慮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之間所處的環境及兼容、接軌問題。電子商務法則的基礎在于它的統一性、廣泛性和實用性,它來源于傳統貿易,與傳統貿易法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共存。同時,它打破了傳統貿易法則國別、行業、管理方式的限制,隨著經營方式和技術手段的更新而不斷修訂,這也就是目前仍未有統一的、適合世界各國使用的電子商務國際法則的原因。構建電子商務國際法則并不是缺乏法則的基礎,而是缺乏人們的統一認識,這既包括政治、經濟問題,也有社會意識、法律和道德問題。
(二)法則的發展
目前,一些國際組織和不少國家先后制訂了電子商務法則,這些法則主要涉及電子商務的三個層面。一是對電子商務發展起著決定作用,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則,涵蓋了商務活動和技術層面等重大問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如1998年10月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的《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從基本原則、行動計劃、數字化市場和信息基礎結構方面為電子商務發展提出了方向。1999年韓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法》,提出了電子商務的適用范圍、電子信息有效性、數字簽字效力、電子信息證據性、電子信息保存、認證機構許可、信息系統安全、消費者保護等。二是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的法則,它們是電子商務正常運行應有的法律環境和必要條件。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被稱為“網絡環境下的”版權條約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為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奠定了基礎。1998年歐盟的《私有數據保密法》涉及到輸入網絡站點、存儲于因特網服務器上的及內聯網上傳播的私有數據保護問題。三足與電子商務相關、間接的法則,著眼點在于如何對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法則上的調整。2000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中對涉及到電子商務中的商務合同、消費者合同、侵權管轄原則、分支機構管轄權、經常性商業活動管轄權等問題作出了修改。
(三)法則的定向
第一,電子商務法則是整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立足點首先表現為電子商務法則是傳統商法的延伸。有人認為,電子商務活動是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傳統商務活動的翻版,電子商務法則也應與傳統商務法則相似。事實上,傳統商務法則中對電子商務的許多方面不能直接套用。但也應該看到,電子商務法則是商務法則的一個分支,電子商務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借鑒了傳統商務模式,是傳統商務管理和經營在IT條件下的發展。為此,電子商務法則的形成也借鑒了傳統商務法則的理念和框架。從這個意義上看,電子商務法則是傳統民商法在新技術經濟環境下的發展和延伸。第二,電子商務法則是國內法則與國際法則的有機結合,是整個世界經濟法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各國電子商務法則存在著差異,在電子商務開放、公平的背景下,各國在制訂本國的電子商務法則時應始終堅持在國際法則框架下求同存異的立法方向。第三,電子商務法則的系統性和兼容性。電子商務法則不僅涉及商務和技術領域,還要考慮公共政策、經濟政策、社會行為、知識產權、稅收、貿易管理,以及國內法、國外法等一系列涉及的相關問題。電子商務法則作為一種專門法,必須具有系統性以保障網上貿易有效進行,必須具有兼容性以完成電子商務行為。
二、電子商務法則立法原則
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應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正確處理電子商務活動引發的新法則問題。在制定電子商務法則時,除考慮全球和國內外社會因素和技術指標外,還需充分認識法則的共同性和差異性,遵循電子商務法則立法原則。
(一)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原則
電子商務法則屬于法律體系的一個分支,與民商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則有著密切的聯系,其本身就是法學理論的體現。電子商務需要電子商務法則來指導具體實踐活動,以法律形式對電子商務交易進行規范,不僅能保障電子商務的需要,更能使其活動更加有效和充滿活力。電子商務涉及的問題很多,隨時都會遇到新挑戰。如網絡游戲中的金幣和地產等是否可以當作一種財產,這就需要電子商務法則從理論的角度予以明確。再如買賣雙方的身份認證、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支付系統的安全、信息保密、知識產權侵權處理和稅收等電子商務活動都離不開電子商務法則的指導。
(二)中立原則
使用技術中立、參與媒介中立、實施中立,這些原則的目的在于促進公平交易。技術中立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技術發展空間,使不同體系的電子商務法則在各自技術標準的表達上找到合適的何置,并且不會把新的技術解決方案排斥在外:媒介中立允許參與電子商務的各種媒介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律相互融合,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或媒介壟斷;實施中立強調電子商務法則在法則實施上不可偏廢,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的效力放置于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
(三)普遍性原則
電子商務的發展打破了國與國的界限,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普遍性是首先要考慮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對電子商務法則的關注及鼓勵,跨國公司、國內大小企業的參與,使電子商務法則的形成具有主體普遍性;電子商務法則涉及海關、貿易、金融、運輸、稅務、工商、電信、技術、標準化等領域,影響著世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體的普遍性;電子商務盈利模式、技術手段、交易行為和相應的管理活動,需要有統一的法則和政策來規范,使其又具有內容和形式的普遍性。電子商務法則的普遍性是電子商務整個活動開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的綜合反映,是其技術先進性的表現,各地區各國的網絡都應該開放,實現網絡資源共享。
(四)績效原則
一是實用性。體現在法則能具體地指導電子商務的實踐活動。如金融體系是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保證,建立國家間、銀行間、銀行與企業間資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統,以消除貨幣體系差異,實現電子商務的暢通無阻,使電子商務活動高質量開展成為可能。二是有效性。電子數據無形化的特征使電子商務產生諸如資金安全、信息安全等問題,令交易過程風險增大,直接影響交易各方利益。解決的辦法是除采用安全技術手段支持外,要確認當事人、銀行、第三方之間的關系,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以提升電子商務活動的有效性、可視性。三是安全性。電子商務高效、快捷的特性使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既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也離不開法則上的安全規范保障機制。四是前瞻性。在制訂法則時要解決現實中的問題,也要對未來的發展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消除電子商務發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礙,確保電子商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電子商務法則發展方向
電子商務法則的發展要緊跟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動態和趨勢,關注電子商務應用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分析其特點和模式,明確電子商務立法的重點和方向,為電子商務的發展營造出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建立全球性電子商務法則,促進全球電子商務統一
以因特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決定了其貿易活動的全球性,同時也要求其管理活動具有鮮明的國際性。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商會(IC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組織已從不同角度評估全球電子商務活動,規劃電子商務藍圖,先后參與并制定了世界范圍的電子商務法則。全球商業聯盟(AGB)提出的《全球電子商務行動方案》十大原則即民間部門主導、市場公平競爭、減少政府干預、私營企業參與政策制訂、符合國際標準、電子交易原則免稅、電信基礎建設自由競爭、尊重個人選擇、保護隱私、建立信用機制,以及四大行動方案即應用電子商務追求最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電子商務發展與信息基礎建設并舉、建立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任、建立電子商務市場的基本法則,這些為電子商務的市場經營和交易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提供了全球性的電子商務法則。國際組織的積極參與,為電子商務和信息技術的有序發展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礎。國際組織應該加強協調,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操作性強、統一規范的電子商務法則,充分體現電子商務法則基本定義開放、基本制度開放和法律結構開放的特征。
(二)調整區域性電子商務法則,為電子商務全球化提供保障
區域電子商務法則的重點是研究區域電子通訊服務規范、網絡市場分析與評估的準則,涉及到區域內部市場規劃、電子商務行為及其規則、糾紛解決機制等問題,目的是要求各成員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區域內電子商務的繁榮。早在1981年,歐洲國家提出《貿易數據交換指導原則》,為區域電子商務的開發奠定了基礎。從1995年至今,歐盟幾乎每年都頒布電子商務法則。1999年歐盟的《電子簽名法指令》要求各成員于2001年7月19前完成國內法相應的修改;2000年歐盟電子商務發展的核心法案《電子商務框架指令》要求15個成員國在18個月內貫徹這一指令。美洲自由貿易區域(FTAA)更是借助于美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勢頭,不斷規范區域內電子商務行為。2000年東盟10國成立的“e-ASEAN”特別小組,負責制訂東盟各國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全面行動計劃。
(三)規范各國電子商務法則,提高電子商務實踐能力
各國在借鑒、研究和制訂電子商務法則時應注意一個關鍵問題,即如何將本國制訂的電子商務法則與國際電子商務接軌。1999年1月,為避免各國制訂電子商務法則時發生沖突和互斥而導致電子商務崩潰,法國電信、德意志銀行、HP、AOL、東京一三菱銀行、富士通、東芝等29家全球最大的電信、媒體和計算機公司提出開展電子商務所必須解決的諸如稅收、知識產權、消費者信任度、身份驗證、安全性等問題,提醒各國在制訂電子商務法則時要充分考慮國際電子商務環境和規則。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發展中國家如中國、墨西哥、菲律賓、馬來西亞、阿根廷等幾十個國家已制訂了電子商務法則,從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如美國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英國的《網絡的利益一英國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新加坡的《電子商務政策框架》,以及到意大利、愛爾蘭、日本、澳大利亞、中國等國家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則如《電子簽名法》、《數字文件規則》、《信息、通訊服務標準條款管制法》等對本國電子商務發展都作出了不同層面的規劃。值得注意的是,電子商務法則的制訂是一個復雜的國際社會系統工程,各國應本著開放、公平的態度,讓企業廣泛參與法則的制訂,重視貿易內容一致性及選擇中性技術手段,既要考慮國內環境,又要與國際電子商務環境接軌。
(四)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則
我國的電子商務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斷取得進步。2004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累計達到4400億元;2005年交易總額突破6000億元,網民已超億人。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于起步階段。在電子商務法則的制訂方面,與發達國家在意識觀念、管理理念、商務與法則切入點的考慮上還有不少差距,過分集中在電子商務的技術層面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邊緣領域,對具有指導性的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如電子交易、電子合同、數據與隱私權保護、消費者保護等問題少有研究和探討,電子商務基本法則遠未出臺。從2000年開始,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等部門提出了不少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措施,如《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等,由于側重點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法則的效力較低且難以落實,條塊分割管理體制使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整體規劃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我國應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則和規范,結合國情,在相關政策配套、規范監管以及與國際接軌等問題的探索和實踐中制訂一套符合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則。
四、結束語
電子商務法則的制訂隨著電子商務迅速發展而日益完善,其廣義、中義和狹義中的權利與義務在此不做論述。在政策法規的宏觀層面、支付體系和物流系統社會化服務體系方面、電子合同和信息的軟環境方面、盈利模式的商業方面、技術研發和標準修訂基礎設施方面等有待電子商務法則進行進一步規范。作為立法主體的各組織、各國政府和企業,要加緊制定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相互協調、緊密配合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使電子商務法則更好地為電子商務提供廣闊的活動空間和寬松的運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