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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十分迅速,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有效的帶動了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應當看到,長期以來電子商務發展中也存在這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又以電子商務合同相關法律問題更為突出。本文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并且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本身是市場經濟活動,市場經濟活動也需要相關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雙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體系下完成的。在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存在著一些較為突出的法律問題,如何對這些法律問題進行解決,也關系到了電子商務的長遠健康發展。
一、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
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問題表現在合同書面形式問題、電子錯誤問題和數字簽名問題等方面。
(一)合同書面形式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問題是當前存在的一個突出法律問題,當前很多電子商務合同在書面形式方面并不規范,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導致一些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五花八門。這樣一來,如果交易雙方出現了糾紛,依靠電子商務合同來進行法律維權,就會增加很大的難度,不規范的電子商務合同,會大大降低其法律效力。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相較于傳統合同有著一定的區別,依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在合同書面形式方面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規范,但是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方面,還缺乏統一完善的規范。
(二)電子錯誤問題
電子錯誤問題是電子商務合同本身所獨有的一個法律問題,或者也可以稱之為技術問題。由于電子商務合同是一種電子合同,在電子合同的制作、輸入、保存、傳輸過程中,都可能出現系統錯誤或者技術錯誤,由此所導致的法律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表現。在電子商務合同的電子錯誤問題方面,如果出現重大錯誤,導致合同信息表現不真實,甚至出現了合同損害,就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或者引發法律糾紛。
(三)數字簽名問題
傳統合同的法律生效以簽名蓋章為準,但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基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傳統的簽名蓋章方式顯然難以奏效。因而就產生了數字簽名這種方式,在國外一些國家出臺數字簽名法律的基礎上,數字簽名和傳統合同簽名有著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數字簽名本身存在著一定的技術風險,目前相關的電子商務合同數字簽名法律法規體系也并不健全。這就導致電子商務合同在數字簽名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針對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應當積極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構建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
(一)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
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是保障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中,應當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進行細化明確,制定統一的規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增加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方面的規定,明確電子商務合同所應當秉承的書面形式。通過建立起這種完善的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規范,能夠較好的防范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糾紛問題。
(二)構建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
針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電子錯誤問題,應當看到,要完全杜絕這些電子錯誤是不可能的,因而最為重要的便是如何在法律法規體系中,對電子錯誤的糾正進行規定。應當構建起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確保各種類型的電子商務合同電磁錯誤出現后,能夠及時的依照相關合規體系來進行糾正,維護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
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也是規范電子商務合同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合同有著自身的特點,在對于數字簽名的運用方面,應當有著相應的法律保障和規范保障,例如對于數字簽名的函數使用要求、數字簽名的制作和保存要求等等,都應當進行較好的細化。尤其是在數字簽名的留檔保存方面,對于相關電子商務公司進行嚴格的要求,明確其在數字簽名留檔保存方面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應當從法律角度明確相應的技術規范,較好的防范電子商務合同數字簽名方面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問題。
三、結語
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問題表現在合同書面形式問題、電子錯誤問題和數字簽名問題等方面。針對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應當積極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構建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采取措施措施,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能夠有效的促進電子商務的長遠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鐘雨果.淺析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問題———以淘寶規則與合同法比較案例分析[J].商,2016,01:234.
[2]張潔.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徑[J].商業經濟研究,2016,09:100-102.
關鍵詞:電子商務;活動中;法律問題
一、綜述
伴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結構日趨優化,消費方式更加靈活多樣,電子商務越來越滲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與此同時,在知識經濟和互聯網普及的雙重因素推動下,電子商務廣泛的影響著企業生產、營銷、售后服務等諸多方面。由此可見,電子商務已經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在電子商務獲得長足發展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由于國情所致,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十分短暫,在有限時間內的極度膨脹勢必會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問題,傳統商務糾紛不僅在電子商務中重現,而且由于電子商務自身特性還產生了許多人們未曾遇到過的新情況。在規范電子商務行為,協調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法律必將發揮決定性作用。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活動迥異于傳統商業活動的經營模式,傳統意義上的民商法已經難以有效的全面規范并制約電子商務活動,對當事人之間不恰當的權利義務分配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調整。電子商務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它專門針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新特點,在傳統民商法基礎上形成了對權益沖突的部分有效調整。
二、電子商務法簡述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達到投資運作,企業經營,小到居民日常儲蓄和個人郵寄,以數據電文作為信息傳輸形式的情況無處不在,在互聯網上通過這些數據電文產生了大量實體交易法律關系,電子商務法對其有重要的規制作用,而其本身也在處理紛繁復雜的權益沖突中獲得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事實上,電子商務法是從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部門法,它并不涉及所有商事領域,重新建立一套商業運行規則,而是把重點定位于因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改變而產生的特殊商事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其相關法律問題;2,在線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問題;3,數據電文引起的法律問題;4,網上電子支付問題;5,電子商務市場規制問題;6,網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7,在線交易法律適用及管轄沖突問題。綜上可見,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
三、電子簽名法
首先我們應該對電子簽名做一個簡要了解。電子簽名的本質是由富豪和代碼組成的電子密碼,其目的是要確認簽名人的身份,并對相關數據電文的具體內容信息進行認可。狹義的電子簽名指的是數字簽名,它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種有效方法。它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本人簽名不能被否認,可以確定文件已經簽署;2.簽名不易被仿冒;3.對簽名發送者的信息予以確認,防止私自篡改,保證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有關電子簽名的立法在我國是非常晚的,但卻十分重要。電子簽名立法的意義在于:確認相關電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特別的,認可其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樣就為電子商務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分配提供了法律基礎,同時也使電子商務的發展更具現實性。
四、電子合同法
網上商品與服務交易使得電子合同越發重要,但是傳統民商法注重調節的是書面合同,電子合同便成為發了調節的一片空白。電子合同法專門針對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違約等事項對有關內容做了全面的規范,其承認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一致,其履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在線付款在線交貨;2.在線付款離線交貨;3.離線付款離線交貨,通常選擇第一種旅行方式比較好,因為其履行環節簡單,風險小,不易產生爭議。
法理中講“有權利就有救濟”,一旦電子商務合同違約如何對其進行救濟呢?通常說來可以參考民商法原理進行。(1)實際履行。即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規定條款。一般而言,信息產品銷售、許可和服務是渾然一體的,這就使得信息產品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比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為復雜,實際履行有利于減少合同當事人尤其是被許可方的經濟損失。(2)繼續使用,許可方如果違反合同,未撤銷合同的被許可方可以繼續使用合同項下的信息和信息權。如果被許可方選擇這樣做則應該繼續受合同條款的約束。(3)停止使用。被許可方如果違約,許可方可以在撤銷許可或解除合同時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關信息。(4)中止訪問。信息許可訪問合同中,當被許可方有嚴重違約行為時,許可方可以中止其獲取信息。中止訪問不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而是許可方對被許可方的一種抗辯,是履行中的抗辯。
五、域名保護
IP地址是數字型域名標識,用以表示網絡標識和主機標識。但是其記憶十分繁瑣。域名則是字符型標識,用人性化的名字表示主機地址,域名自身所持有的標識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征使得域名的價值問題變得十分重要,這在事實上就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下面結合一個具體案例對該問題略作分析。
我國的域名注冊采取注冊在先原則,就是說誰先注冊則域名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就歸誰所有。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位各種搶注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域名搶注是一種典型的免費搭車行為,利用被搶注域名的巨大商譽為自身賺取超額利潤,這是嚴重違反公平競爭這一基本市場經濟原則的。由此可見,我國的相關法律約束機制還很不完善,調節手段不甚合理,在公平、誠信、無欺條件下的電子商務活動仍需要立法的進一步支持。
這里簡要闡述一下美國的域名爭議處理。眾所周知,互聯網和域名最早均誕生于美國,所以域名糾紛最早也發生在美國??傮w來說,美國法院處理基于商標權的域名爭議時,采用“商標淡化”處理理論,也就是說只要域名對既有馳名商標造成淡化,那么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權就要被轉讓給馳名商標所有人。美國采取這種處理方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網域霸占行為大量出現,但是在現實中又沒有專門針對這種現象的調節性法律規范。美國的這種法務實踐處理方法值得我國借鑒研究。
六、結語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中國大地上方興未艾,它有著不可估量的發展前景。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有賴于法律的規范與維護。
參考文獻:
[1] 宋文官,《電子商務概論》,第二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
【關鍵詞】 網上銀行;電子交易;法律問題;交易風險; 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113-01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逐漸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眾多商業活動中銀行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網絡飛速發展的當今社會,銀行也跟隨潮流產生了網上銀行這一新型的運營模式。
一、網上銀行的定義及其特征
所謂網上銀行,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銀行服務的銀行機構。網上銀行在短短幾年間飛速發展,并表現出了其與傳統銀行所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方便快捷
網上銀行可以一天24小時不間斷營業,客戶足不出戶就可以利用互聯網享受銀行的服務,而不用自己親自到銀行排隊等候。
(二)高率低本
網上銀行的出現實現了效率上變革,其利用互聯網為客戶提供的服務,不僅作省了大量的人力資源,降低了運營成本,而網絡具有的方便快捷也大大提高了銀行運營的效率。
(三)平利專屬
傳統銀行設置有貴賓室,提供特別服務,用以接待與銀行交易頻繁或業務量較大的貴賓。而一般的客戶辦理一般的業務,無法享受貴賓服務,這實質上體現為資源享用的不平等。而網上銀行便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每一個客戶都有自己的賬戶,不管是否為“貴賓”,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互聯網向銀行發出服務指令,接受一對一的服務,實現了資源的平等利用與服務專屬的相統一。
二、網上銀行的發展帶來的法律問題
(一) 交易問題
網上銀行交易中的雙方主體分別為銀行與客戶,二者之間歸根結底是一種合同關系,但是雙方合同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無紙化以及生效快捷等特征。在這種合同中,銀行的義務在于根據客戶的電子指令生成一定的服務,這種服務的過程離不開密碼技術,其需要客戶對指令予以確認,這勢必會由于一些不可控制的原因(如客戶將賬戶密碼外泄)產生交易風險。對于此問題,目前立法處于相對不明確的狀態,主要表現為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責任承擔,風險分配方面尚存在不足,有些還出現了立法空白。這種情況不利于對銀行及客戶進行法律保護,勢必影響網上銀行的進一步發展。
(二)簽字認證問題
網上銀行交易服務不同于傳統銀行交易。在傳統交易中,客戶面對的是一份紙質合同,需要客戶實時的簽名蓋章,而在網上銀行交易中,客戶面對的是電子合同,這就需要客戶通過電子口令、密碼等予以電子簽字。在我國立法對此尚未規定的情況下,銀行制定了其與客戶之間簽字認證的規則,但是這種規則往往傾向于保護銀行的利益??蛻魧τ诓豢煽刂频脑蚨l的在未經授權卻經過了銀行的安全認證程序而發生了實際交易的事實,也應當承擔責任,這一點備受質疑。我國目前立法沒有對簽字認證程序及其效力予以規定,在實際中由此而引起糾紛往往由于法律規范不明確而出現救濟途徑不明的狀況。
(三)交易證據問題
在網上銀行交易中,電子交易信息的正確性、客觀性往往涉及到法律問題。銀行是電子交易信息的控制方,在發生法律糾紛時,銀行為了逃避責任,網絡機構難以抵制利益的誘惑,極有可能篡改偽造電子交易信息。因此,為了迅速解決電子交易糾紛,降低糾紛解決成本,保護電子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客觀性尤為重要。
三、完善措施
從上文對網上銀行的發展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的分析可知,網上銀行交易存在不少法律風險,相應的改進防范措施對網上銀行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改進及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
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1)確定不同信息的保密級別,按級別高低分類管理。(2)對不同級別的保密信息安排不同的人員進行管理,并對各類管理人員應承擔的責任予以分配。(3)對管理保密信息的人員實行定期考核任用制度。(4)明確客戶應承擔的保密責任。
(二)完善交易風險的分擔規則
為了使銀行及客戶之間公平公正分擔交易風險責任,國家在立法層面需對以下幾點予以明確:(1)根據銀行業務類型或網上銀行服務類型對交易風險進行合理分擔。(2)確立有關交易風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公平公正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無過錯責任原則等。(3)對交易風險責任分擔作詳細具體的規定。
(三)建立公正、高效的網上業務糾紛解決機制
為使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網上業務糾紛快速公正的得到解決,有必要建立一套網上銀行業務糾紛解決機制,當客戶與銀行之間發生網上業務糾紛時,能及時得到解決。使一般的糾紛通過事先的規則能夠得到及時的解決,避免將訴訟作為糾紛解決的首選途徑,從而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與網上交易快捷性。
我國網上銀行服務還屬于一種新型的運營模式,對于網上銀行發展所帶來的法律問題的規制還處于不太成熟的階段。隨著網上銀行的不斷發展新的法律問題也將不可避免的出現,對此我國應密切關注網上銀行發展的動態,加強立法,同時吸取外國網上銀行法律規制方面的寶貴經驗,保證我國網上銀行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宗海等.網絡銀行法律問題研究[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我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同法》首次將數據電文合同納入了書面形式的合同中,承認其合法性。但數據電文合同面臨的許多具體法律問題,《合同法》并未解決。目前,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迫切需要研究這類無紙合同的特殊法律問題。本文在對數據電文合同與傳統書面合同進行比較的基礎上,試圖探討數據電文合同的幾個重要問題:書面效力問題、簽名問題、合同的訂立與成立的時間、地點問題。
一、數據電文合同與傳統書面合同的比較
(一)數據電文合同的概念
數據電文合同,顧名思義,即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第2條中對數據電了較權威的定義:“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見,數據電文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三類基本形式:一是以往常見的電報、電傳和傳真。它們是通過電子脈沖形式傳遞信息的,故屬于數據電文形式。二是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簡稱EDI)形式,它是將商務處理按照一個商定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信息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式。換言之,EDI合同即是合同信息通過計算機的電子傳輸,而且使用某種商定的標準來處理信息結構的合同訂立形式。EDI目前是國際貿易及發達國家的國內貿易中被廣泛應用的比較普及的電子貿易形式,我國應用EDI的貿易正在被積極推廣并迅速發展起來。三是電子郵件(簡稱E-mail)形式,它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以及國際互聯網實現的信息傳遞方式。E-mail合同形式與EDI合同形式都是進入現代信息社會后,貿易合同無紙化的典型表現,且具有快捷、方便、高效等優勢。但二者比較起來,E-mail采用的是非標準化或格式化的電子信息處理結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網上直接談判,其成本更低,更方便和快捷。E-mail的不足之處是,不像EDI形式那樣可以設置認證機構為電子簽名提供可靠、安全的保障,其安全性受到較大的威脅。目前E-mail形式多用于網上零售、網上知識產權轉讓和其他小額貿易。
(二)數據電文合同與傳統書面合同的區別
傳統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合同書、信件等文字形式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長期以來,要式合同一直以此種形式為主要形式,整個書面合同的理論,如合同的合法性及證據力,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等都是以紙面形式為基礎進行規范的。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雖然合同的意義和作用并未發生改變,但其形式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要求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二者比較起來,其主要區別表現為:
首先,傳統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直接談判,意思表示是在一個實體空間內進行,雙方的身份容易辨認和確定。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運作,其身份和信用須依靠密碼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其次,二者“書面”的意義有很大區別。通常人們認為,傳統書面形式屬于有紙形式,其可視性、不可更改性及原件的認定幾乎不成問題。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除電報、電傳和傳真的書面意義與傳統書面的形式較近似外,EDI和E-mail合同形式均屬典型的無紙面形式,它們實際上是存儲于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數據信息,又稱電子數據。雖然EDI和E-mail合同也可以以打印文件形式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內容,但那已不是EDI和E-mail合同了,而是以打印文件形式存在的典型的紙面合同。它們也可以通過顯示器屏幕進行顯示,但顯示并非合同存在的形式,而是供人閱讀的。在EDI和E-mail合同中,能夠有效存在的作為“書面”意義的是電子數據,它與紙面形式相比具有無形性、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等特點。因為電子數據以計算機儲存為條件,一旦操作不當,可能抹掉所有的數據,還可能受到計算機病毒等無形災難的攻擊。并且,它以鍵盤輸入,用磁性介質保存,改動或偽造后不易留痕跡。
再次,傳統書面合同成立和生效所要求的簽名、蓋章或指紋等,在數據電文合同中被電子簽名所代替。在電報、電傳和傳真中,人們沒有對合同簽名問題提出疑義。這是因為在發送電報、電傳和傳真時,在發源稿上簽字與傳統簽字基本一致。而在EDI和E-mail合同中,電子簽名完全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其存在的問題是,數字形式的簽名容易被他人模仿或破譯,網絡通信可能在中途被他人截獲并篡改,當事人可能懷疑附有電子簽名的合同的真實性及有效性。
最后,在意思表示及合同的成立方面,二者也有不同。按照傳統書面合同的要求,要約的意思表示與承諾的意思表示都是由當事人直接發出的,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結果。而數據電文合同中的EDI形式,因通過計算機網絡,采用標準化或格式化進行數據交換并自動生成,誰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人以及意思表示能否撤回、撤銷等問題便成為疑問。E-mail合同雖然比EDI合同在意思表示的達成上更為直接,且當事人可以反復磋商,但要約和承諾的收到與證實等問題與傳統書面合同相比亦有較大區別。另外,數據電文合同通過計算機等電子手段傳遞信息,發送或接收信息也可能是旅途中的手提電腦,這使得發出信息的地點或收到信息的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與傳統書面合同相比,確定的規則有所不同。
二、數據電文合同的書面效力問題
無論在各國國內法或是國際貿易法中,書面形式被作為許多類型的合同的形式要件加以規定。書面形式的作用在于:于實體法中決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和可強制執行性;于程序法中作為處理合同糾紛的可靠證據。在電子技術引進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么中介載體上呈現的問題。電報、電傳和傳真產生之后,也沒有出現不可克服的困難,接收方從接收機中得到一張通訊記錄紙就足以形成書面的證據了。但EDI和E-mail形式則不同,它不是以原始紙張作為記錄憑證,而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但電子數據的易消失性、易改動性,使人們對它的書面合法性和證據力有諸多懷疑。這種懷疑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貿易的發展。因此,人們普遍認為,有必要擴大書面的概念,不管是文本的,或是電子數據形式的,只要具有書面形式的基本功能,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就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fional-equivalent)。依據“功能等同法”,法律針對數據電文合同要求的書面意義不應該確定一種相當于任何一種紙面文件的計算機等同物。相反,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以此作標準,不管采用什么電子技術,一旦達到這個程度,即可等同于書面文件,受到法律的認可。在書面文件環境中,一般認為書面文件可起到的作用或具有的功能是: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閱讀;提供的文件在長時間內可保持不變;可復制便于當事人雙方掌握的同一數據的副本;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文件是法院或社會上可接受的形式等等。關于上述書面文件的作用,現有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使數據電文基本上可以達到要求。但法律不應要求數據電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起到書面形式的全部功能。事實上,紙面形式也并非完美無缺,例如,一份書寫的文件也可能被幾乎毫無痕跡地涂改,也可能被毀滅,而非絕對不可更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業示范法》第6條(1)項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梢?,《示范法》將可讀性、可核查性作為數據電文滿足書面要求的標準。目前許多國家,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歐盟各國、韓國、新加坡等都通過電子商務法或其他法律將數據電文合同視為書面合同,承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則直接將數據電文合同列為書面合同的一種,而非“視為”書面合同。
對于書面形式所要求的原件問題,在數據電文合同中如何認定?回答這一問題,先從原件的基本功能來看,它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并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就是對信息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第8條(1)項針對數據電文合同的原件做出了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以其原始形式展現或留存,倘若情況如下,則一項數據電文即滿足了該項要求:(a)有辦法可靠地保證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終形式生成,作為一項數據電文或充當其他用途之時起,該信息保持了完整性;(b)如要求信息展現,可將該信息顯示給觀看信息的人”。這一規定運用“功能等同法”對原件在數據電文中做了重新定義。筆者認為,如果拋棄“功能等同法”,而把原件的概念狹義地理解為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則任何數據電文均無原件。因為數據電文收件人收到的永遠是該“原件”的副本。所以,只能依賴“功能等同法”來認定“原件”?!妒痉斗ā返?條強調電子數據具有可讀性和完整性,才能被認可為功能上等同于原件。其完整性則應與核證方法相聯系?,F在已有很多電子技術手段來核實某項數據電文的內容,亦即證明其“原件性質”。
關于數據電文合同“書面”證據力的承認問題,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1)項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a)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或(b)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并不是原樣為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電子數據屬于視聽資料類,為法定的七種證據之一。但《民事訴訟法》第69條又規定,視聽資料類的證據往往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致,其共同指向同一事實,才能認可其效力。而傳統紙面形式則可直接作為可靠證據。以電子數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致,才能作為確定電子數據證據價值的標準,很多情況下是難以實現的。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我國應借鑒《示范法》及其他國家法律的規定,在民訴法中規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具體法律規則,以便消除對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障礙,并確保這些規則符合技術的發展。
三、數據電文合同的電子簽名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中,簽名的法律意義或功能主要表現為: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表示當事人同意此合同內容的當前意圖;決定合同的成立地點。手寫簽名、蓋圖章、信箋頭的印字或者打孔等在傳統上都被視為簽名而應用過。但在電子商務無紙化環境中,雙方可能遠隔萬里而互不相識或在交易中自始至終不見面,依靠上述傳統簽字方式很難確認各方的身份。因此,人們采用一種電子簽名的機制來相互證明自己的身份。電子簽名是用0、1數字代碼組成的某種電子密碼,它可以供合同每一方使用,代表當事人的當前意圖,即雙方愿意就合同規定的條件進行交易。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用什么符號或代碼,是根據現有技術、各方相關經驗,可應用的標準要求和所使用的安全程序來確定。應當指出的是,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中用戶的進入代碼并不相同。進入代碼只是允許用戶進入通訊網絡,這與證實用戶的當前意圖是截然不同的。用戶在使用進入代碼之后,再使用代表其當前意圖的電子密碼,才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有二:一是其安全性較之傳統簽名更易受到威脅,如模仿和篡改,可能使得電子合同雙方互不信任;二是如何規范電子簽名使其成為人們能普遍接受的簽名形式,并賦予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前者是一個技術問題,后者是純粹的法律問題。解決上述問題的技術方案已提出多種,如針對EDI合同,比較可行的是通過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于印鑒管理那樣的制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證明或鑒定。而從法律上看,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兩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模式是立法直接規定使用某種較可靠的電子簽名,如新加坡1998年7月頒布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簽名指通過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 Function)交換電子記錄的一種電子簽名。另一種模式是只建立一個立法框架,期望由市場來確定法律效力以外的問題,以消除對電子簽名有苛刻技術限制的問題,并可跟隨技術的發展。關于電子簽名,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第7條第(1)項采用“功能等同法”,側重于簽字的基本功能規定:一項數據電文,若使用一種方法,鑒定了作者的身份并證實了該作者同意了該信息的內容,且使用的方法是可靠的、適當的,則可視為滿足了法律對簽字的要求。關于簽字的安全可靠程度,則定出了靈活性原則。在決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適宜時,可予考慮各種法律要求、技術及商業的因素。
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彪m然我們可以認為這一規定為數據電文合同提供了一種認證方法,但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并未具體規定電子簽名。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在立法中明確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簽名可靠程度的核證要求,但最好不要將電子簽名限定在某一技術狀態下,而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較可靠的電子簽名。因為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實在太快了。
四、數據電文合同的訂立與成立問題
關于EDI合同主體問題。EDI的應用使訂約決策過程完全自動化,交易雙方的計算機完全可以按預先編制的程序自動發出要約和承諾,而勿需當事人的直接參與。人們不禁要問:誰是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筆者認為,盡管計算機的高智能化使人的主體地位有淡化的傾向,但是,賦予計算機以擬制人格是不符合法理的。EDI合同程序畢竟是人設計的,計算機也是由人來控制的,所以,實質上體現了人的意志。歐共體委員會在《關于通過EDI訂立合同》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可以把對計算機的運作擁有最后支配權的人視為其同意了計算機所發出的要約或承諾的人,由他對計算機系統所作的一切決定承擔責任。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第13條中也規定:一項數據電文,由發端人設計程序或他人代為設計程序的一個自動運作的信息系統發送,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以上辦法均為確定合同主體的可資借鑒的辦法。
關于要約的撤回、撤銷及承諾的撤回問題。數據電文合同訂立中要約與承諾能否撤回、撤銷,學者之間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撤回、撤銷及承諾的撤回在EDI合同中是不可能的。因為EDI傳遞的速度太快,且有自動處理的特點[1]。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要約撤回、撤銷與承諾撤回在EDI合同中是可能的。因要約方通知EDI網絡發出要約信息后,受要約人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接收和處理該信息,在承諾實際到達要約方發出信息的地點以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2]。分析針對EDI合同的兩種不同觀點可以發現,其中的關鍵問題是人們對電子技術本身特點的認識不同。事實上,在EDI合同訂立時,如為即時性的自動處理程序,則無撤回,也無撤銷的情況。如EDI受軟、硬件系統的限制,是非即時性的,則有撤銷的問題。而在E-mail形式中,也因信息傳遞速度很快,要約和承諾很難有撤回的機會。但如發送的要約到達對方生效但尚未承諾時,則存在撤銷要約的機會。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要約和承諾存在撤回的機會:如要約或承諾的信息未進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電子信息系統,而只是發給收件人的另一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意即在收件人檢索到數據之前,發送的要約或承諾尚未生效??沙坊?。關于這些問題,實際上并未突破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基本規則。
關于數據電文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都有何時生效的問題,它同時也關系到合同的成立時間。對此,英美法系采用“發信主義”,而大陸法系各國多采用“到達主義”。我國《合同法》采用“到達主義”。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時間。對于收到時間,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合同法》第16條采用了基本相同的規范: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閱讀傳遞的信息內容。這正如一封信抵達收信方信箱時,信封仍然是封閉的,但并不影響其到達一樣。
對于合同成立的地點,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對于數據電文合同來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其所處地點可能并不與基礎交易。有密切聯系,不能滿足確立該地點所具有的法律意義。因此,我國《合同法》第34條(2)款采用了與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第15條(4)款基本項相同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結語
除上述問題外,數據電文合同中的特殊責任也是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的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尤其是EDI和E-mail形式。在信息的傳輸和交換中,可能發生輸入內容錯誤、篡改的傳遞或者數據被丟失、截取、偽造以及泄密等不利后果。那么,如果因上述情況而造成數據電文合同訂立中的風險或損失,由誰承擔責任及歸責方式,都需進一步研究。
總之,電子商務是未來商務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數據電文合同則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獨特的訂立合同的方式向現有的紙面交易的規范模式提出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重大挑戰。尤其是法律方面,現有的《合同法》及一些有關信息網絡管理方面的法規沒有解決也無法解決數據電文合同所遇到的諸多法律障礙。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國家通過電子商務立法集中解決數據電文合同的法律問題,建議我國也盡快制定電子商務法,為電子交易的雙方提供一套虛擬環境下進行交易的法律規則,說明怎樣消除數據電文合同所遇到的法律障礙,促進我國電子商務沿著法制的軌道順利發展。
收稿日期:2000-06-08
【參考文獻】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人類正逐步地從工業社會邁入信息社會。網絡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網絡的開放性和傳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網絡中的信息來源渠道廣泛、內容豐富,同時又為信息的交流、傳播,提供了較現實環境更為廣闊的空間。例如:網站提供的電子郵箱服務(尤其是免費郵箱服務)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隨著人們對電子郵箱服務的依賴越來越強的時候,人們慢慢發現自己的電子郵箱開始每天會多出一點無用的廣告郵件,漸漸地越來越多,甚至有的用戶電子郵箱中的廣告郵件由于來不及清理,導致了電子郵箱的崩潰。更有甚者,有的廣告郵件本身就帶有病毒,會導致用戶的計算機染上病毒,從而給用戶造成了很大地損失。而當用戶打算向發信人拒收此類廣告郵件時,常常會發現寄發電子廣告郵件的地址通常是偽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
綜上所述,造成電子郵箱里出現大量垃圾郵件的行為,明顯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即合法控制個人數據、信息材料的權利。而“賦予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控制權已經成為了民事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與發展,成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比如: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和德國1997年頒布的《信息通信服務法》第二章的《對電信服務中使用個人數據進行保護法》等。
(二)違反合同義務,侵犯網絡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欲寄發大量電子廣告郵件,網絡廣告商勢必要與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簽訂服務合約,使用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完成寄發郵件的行為。但這種大量寄發垃圾郵件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服務器負擔過重,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寬,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不變的,很有可能會因為網絡廣告商占有大量的網絡傳輸頻寬,而造成其他用戶服務的中斷,或使其他用戶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器主機無法順利運作,甚至還會給用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勢必從根本上減少用戶對該服務器的使用次數,進一步損害服務器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權能,并且這種行為顯然是故意而為的。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常服務合約中會規定禁止會員利用服務器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網絡廣告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侵犯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
針對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仔細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網絡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驅動,另外廣大用戶缺乏保護隱私權的意識及相關技術保護措施的滯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針對此問題,各國在加強網絡法律方面已經取得了共識的前提下,又紛紛采取了相關的法律措施,以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美國采取的行業自律模式
與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相比,對于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行業自律。如:FTC就該問題提出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索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中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解決方案。”然而隨著網上個人資料大量被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美國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兩種形式,來加強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最早關于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此外還有1996年低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過的《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在判例上,則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國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站的訪問不構成截獲?!?((
(二)歐盟采取的立法規則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采取了立法規制的方式,來保護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如上文曾提到的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還有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它們一起構成了歐盟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相比,歐盟的做法顯得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
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則都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聯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城中路20號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郵編:201800
聯系電話:021-69980193Email:dabao0704@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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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