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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學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服務模式。它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數據、云計算、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為基礎的客戶信息挖掘和信用風險管理;二是以點對點直接交易為基礎進行金融資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在資金劃轉上起基礎性作用。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造成了沖擊,也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尊重互聯網業務自身發展規律,又保證投資安全,成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革新所面臨的難題。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
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主要包括互聯網支付、P2P網貸、眾籌、網絡銷售基金、金融機構創新平臺等。互聯網支付業務規模保持快速增長,對傳統銀行支付服務市場形成重要補充,且已被納入人民銀行支付體系監管,成為互聯網金融最為成熟的業務類型。截至2014年7月,獲得許可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機構中,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有103家①。P2P網貸(peer to peer lending,又稱人人貸),是一種獨立于傳統金融機構體系之外的個體借貸行為,截至2014年6月,全國范圍內活躍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已超過1184家,上半年借貸成交額964.46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3.82億元,增長60.57%。眾籌融資(crowd funding)是互聯網融資的一種重要模式,眾籌就是融資者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的集中多人少量資金的、用以支持某個項目或產品的募資。目前我國約有21家眾籌融資平臺。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互聯網金融大規模發展,與此同時,立法和監管滯后,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不斷積聚,已經發生和潛在諸多問題。
1. 缺乏明確的監管法律。通過對現有法律規范的梳理發現,我國目前缺乏比較完整、明確、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 互聯網金融基本上還處于無規則約束的狀態。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發展亟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征信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基礎性法律規范有待制訂或完善;另一方面已有的部分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多為宣示性條款,特別是未規定民事法律責任或雖有規定但民事責任畸輕, 顯然不利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2. 缺乏明確的監管機構。一是分業金融監管體制,難以全面有效地監管。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難以適應對交叉性業務創新的監管,存在監管能力分散的情況,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同時,金融監管協調制度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互聯網金融跨市場、跨業務、跨區域帶來的監管難題。二是監管機構不明確, 監管執法有偏差。現行的監管體制并未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 極易出現多頭監管或者無人監管的問題。
3. 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違法犯罪風險。互聯網金融業務中存在的重要違法犯罪風險,一是易發生非法集資。P2P和眾籌運作模式,由于缺乏規則和監督,極易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影響了社會穩定。二是極易成為網絡犯罪和洗錢的工具。由于虛擬貨幣的產生形式多樣、種類和性質繁雜、轉讓與交易頻繁且缺乏監管管理,虛擬貨幣極易成為網絡犯罪和洗錢的工具。
4.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挑戰。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消費者呈現出“無國界”特征,這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隱私保護難。互聯網金融模式個人信息呈現出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圍廣、泄露速度快、泄露規模大的特點,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大批的金融消費者將蒙受損失。二是安全保障難。安全關聯復雜,任何主體出現漏洞,系統就會被突破。三是爭議處理難。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金融消費者對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負有舉證責任,但是互聯網金融的交易行為依托于網絡進行,對電子證據的取證,需要專業技術手段才能完成,在舉證上難度更大。四是監督管理難。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
5. 互聯網金融征信系統建設缺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P2P、電商小額貸款機構等新型信貸平臺的信貸數據游離于征信體系之外,無法利用征信系統共享和使用征信信息,對線下借款人的信用缺乏了解,導致壞賬率升高,風險加大。同時,自發組織或市場化運營的共享平臺的信用信息遠遠滿足不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需求。
6. 增加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一是支付風險。互聯網金融的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管,大量支付清算資金會形成一定比例的資金沉淀,如被互聯網企業挪用,甚至開發衍生金融產品,容易導致支付風險。二是市場風險。互聯網增加了金融市場風險傳播的可能性,傳播的速度更快、范圍更廣,交叉傳染性有可能強化。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環境中,互聯網金融更易引發市場風險失控。三是資金風險。開放式的網絡通信系統,不完善的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欠安全的TCP/IP協議,以及病毒、黑客攻擊、網絡詐騙等,極易引起交易主體資金損失。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國際經驗
(一)監管依據上,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
美國不斷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法律立法工作。通過了《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JOBS法案),承認眾籌作為企業直接融資的方式,針對眾籌平臺的監管采取立法和備案等模式,對眾籌融資管理主要是從防范風險、保護投資人的角度對業務風險進行規定。適用于P2P行業的聯邦借貸與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案有《真實借貸法案》(Truth Lending Act)、《平等信貸機會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等共計10余個,這些法律詳細規定了披露信貸條款、禁止歧視、監管貸款回收方式、禁止不公平交易或者欺騙性條款和做法、保護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錢措施等。對電子支付規制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聯邦《電子資金轉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及其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E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真實信貸法》(Truth in Lending Act)及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Z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聯邦及各州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
歐盟針對電子貨幣及電子貨幣機構的監管專門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2001年頒布的《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歐盟的通用性。同年頒布的《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規定了第三方支付主體的營業執照問題,即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與金融部門有關的營業執照。2012年4月,歐洲央行《關于互聯網支付安全的建議》,針對互聯網支付安全提出了14條建議,涵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與授權等內容。2013年7月,歐盟委員會《支付服務指令管理規定(修訂版)》,在加強支付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強化客戶支付認證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對網絡信貸相關的立法主要是針對消費者信貸、不公平商業操作和條件的指引性文件,這些指引對信貸合同締約前交易雙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預見稅費在內的信貸成本)及各方義務進行了規定。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了《關于眾籌平臺和其他相似活動的規范行為征求意見報告》,對規范眾籌業務提出了若干監管建議。2014年3月6日,了《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以下簡稱《眾籌監管規則》),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眾籌監管規則》,需要納入監管的眾籌分為兩類:即P2P網絡借貸型眾籌(Crowd 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權投資型眾籌(Crowd 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且兩者的監管標準也各不相同。從事以上兩類業務的公司均需取得FCA的授權。對 P2P網絡借貸,主要從最低資本要求、客戶資金、爭議解決及補償、信息披露、報告等方面進行規定;對投資型眾籌,主要從投資者限制、投資額度限制、投資咨詢要求等方面做出規定。
(二)監管體制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
美國采用兩級多頭監管體制,即從聯邦和州兩個層面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監管,聯邦層面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沉淀資金的監管。各州監管部門可依據本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聯邦的監管措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及各州的證券監管當局通過對籌資者進行備案,以及P2P平臺提出注冊登記要求,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程序等監管措施,實施對P2P和眾籌平臺的監管。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通過對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護履行相關監管職責。
歐盟致力于建立單一歐盟支付區,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單一執照”,即可在整個歐盟通用,歐盟中央銀行則作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監管部門。
英格蘭銀行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包括對P2P等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同時英國的行業自律協會起到了重要的監管作用,2011年成立的P2P金融協會積極開展行業自律,協會章程對借款人的保護設立最低標準要求,作為非官方、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對整個行業規范、良性競爭及消費者保護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三)監管內容上,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美國2010年7月頒布的《多德一弗蘭克法案》中,根據該法創建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CFPB負責消費者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相關的法律與監管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因此也成為消費者報告在P2P平臺上遇到不公平交易時的第一聯系人。上述的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以下簡稱《眾籌監管規則》),FCA的基本態度是,投資類眾籌平臺應該擁有比現在更加廣泛的客戶群,但是應當確保投資者能夠理解并承受其中的風險;尋找合適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方法。對于P2P網貸公司,《眾籌監管規則》從審慎財務、資產管理、定期報告、信息披露、破產處置、交易取消權、爭議處理和借款人保護等八個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則。
歐盟委員會2013年7月《支付服務指令管理規定(修訂版)》,在加強支付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強化客戶支付認證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2012年4月,歐央行《關于互聯網支付安全的建議》,針對互聯網支付安全提出了14條建議,涵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與授權等內容。
(四)監管重點上,注重行為監管和風險管控
美國針對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其業務行為的性質、功能和潛在影響,來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以及適用的監管規則。SEC(證券交易委員會)是P2P網貸平臺的主要監管者,其實施業務準入監管,要求P2P網貸平臺在SEC注冊證券經紀商資格和證券收益權憑證產品,通過強制信息披露提高P2P平臺產品的透明度和標準化。FTC(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公正債務催收法案》監管P2P平臺及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的不公正、欺騙性的或其他違規行為。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中“金融隱私條款”監管P2P平臺及其合作銀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CFPB(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監管P2P借貸市場,受理金融消費投訴,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同時,美國監管部門對P2P網貸平臺市場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如SEC要求借款人違約率高達 1/3的P2P公司出售貸款,同時,在SEC注冊的成本較高,如Lending Club注冊成本高達400萬美元,以此提高網貸平臺的抗風險能力及債務償付能力,維護網絡借貸市場的穩定。
英國相比其他國家對P2P監管的優勢和特點在于實行了長時間的行業自律,英國的P2P行業主動成立了P2P金融協會(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現在該協會已經覆蓋了英國95%的P2P借貸市場以及大部分票據交易市場,協會章程要促使平臺健康運行、操作風險可控、服務透明公正,最終提供簡單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務。英國政府要求,P2P行業在遵守政府相關法律、規則的同時,也要嚴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運營法則。
法國P2P信貸和眾籌都屬于“參與融資”的范疇,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ACPR)對行業中的機構準入、個體行為等進行監管,金融市場管理局(AMF)對行業規范和涉及金融市場和產品的部分進行監管。法國監管部門對P2P平臺持非常審慎態度,其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具有合法的經營模式,要注重加強客戶風險管理、貸款理由需充足,且貸款審批需網上與傳統銀行業務并行等。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為監管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1. 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法律立法工作。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加快制定法律法規,例如針對互聯網金融網絡化、電子化的特點,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合同法》、《電子貨幣服務法》等,針對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隱私權法》等。
2. 加強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從監管層面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規明顯滯后于業務創新,亟須解決P2P網貸、眾籌行業的法律定位、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等問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性質與傳統金融業務并無本質區別,原則上部分適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出臺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定。如對個人信息保護、信用體系、電子簽名以及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方面出臺具體的規則,明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合法范圍和禁止性行為,以引導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3. 加強對現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包括對現有法律法規的補充和提升專項法規效力層級兩方面的問題。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擔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問題,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做好相應的修法工作。例如,針對電子票據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加快對《票據法》的規范和調整。針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因法律位階過低及法律地位錯位所造成的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加快制定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
(二)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
1. 明確監管主體。一是明確由“一行三會”實施監管。應建立以“一行三會”監管部門為主,商務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辦、稅務總局等部門為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實施監管。二是按照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框架,系統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屬性,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1)對于銀證保機構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一行三會”可在堅持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法規,實施延伸監管。(2)對于互聯網支付,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行業標準制定者以及法定貨幣的發行、管理機構,理應承擔第三方支付、網絡貨幣的主要監管責任,而基于支付機構衍生出來的基金、保險、理財產品銷售職能,人民銀行可與證監會、保監會一起,形成對支付機構的行為監管體系。(3)明確P2P和眾籌融資監管主體。P2P具有跨地區特征,人民銀行在支付清算、征信體系方面具有監管和信息優勢,建議由人民銀行牽頭監管,而眾籌融資屬于股權融資,可以由證監會牽頭監管。三是構建監管合作機制。對于經營范圍涉及多個領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可按其主要業務明確主監管機構,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
2. 明確監管內容。一是確定業務范圍。應明確規定,對于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只能作為投融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二是加強非現場監管,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實時監控。三是保障客戶信息安全。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戶個人身份資料、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四是加強信息系統監管。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信息系統穩定可靠,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完整,保障業務正常運行。五是建立大數據監管模式。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報送的業務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并建立相關風險分析模型和程序,評估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運行狀態。
(三)明確金融監管目標,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金融監管的目標在于:提升金融效率,保護金融消費者,維護金融穩定(卡邁克爾,2003)。互聯網金融監管亦需促成這三大目標的實現。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間實質上存在不平等。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交易標的無形性、交易內容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交易方式的電子化、銷售方式的高度勸誘性等特征,金融消費者囿于其資金實力、投資經驗等因素的限制, 較之于互聯網金融商品提供者往往處于弱勢。若一味強調買者自慎原則,不僅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也極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根據現代私法實質正義的理念要求, 我們必須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
1. 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建議對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即在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增加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內容,明確互聯網金融的內涵與外延,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及其衍生品做出特別規定。
2. 明確傾斜保護、效率和適度保護的原則。在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中,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需要適當傾斜保護消費者,并在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證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同時要樹立“買者有責、賣者余責”、“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的理念,真正建立起有利于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的金融消費文化。
3. 明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權利。明確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義務,包括信息披露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等。要求經營者在醒目位置用明示方式向金融消費者提示交易風險和注意事項,保證數據的秘密性。
4. 加強“一行三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協調溝通。現行的“一行三會”四個政府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應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加強溝通和協調,以切實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隨著我國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發展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一行三會”四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框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設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是可行途徑之一。
(四)明確監管“紅線”, 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
1. 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形態要在監管“紅線”內發展。應進一步明確P2P借貸平臺的監管紅線,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取公眾資金。
2. 加強反洗錢的監管。一是按照反洗錢基本準則劃定紅線。明確劃定各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的反洗錢核心要求,特別是要加強和完善客戶身份識別這一薄弱環節。二是實施跨行業統一監管。基于洗錢資金頻繁跨行業流動的特性,應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并參照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監管制度,避免形成反洗錢監管洼地和漏洞。三是以風險為本原則加強重點監管。依風險為本的原則,關注重點業務和重點機構,在業務層面可將網絡支付業務和P2P網絡借貸作為監管重點,在機構層面將行業中規模較大的機構作為監管重點。四是轉變監管手段發展線上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沒有物理營業場所和紙質交易憑證,一切經營活動都在網絡上進行,監管手段也應當逐步向在線方式轉移,可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向反洗錢監管部門開放部分相關數據和系統,或建立專用的監督系統供監管部門審查。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風險防范
自2013年以來,互聯網技術得以迅速發展,在“互聯網+”的政策背景下,新型的互聯網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等特點深得廣大消費群體的追捧。雖然互聯網金融為消費主體帶來了便利、快捷、透明度較高的金融服務,但是由于我國的法律規制體系不完善等原因,導致了諸如2015年“e租寶”非法集資并跑路等法律風險事件,使消費者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在沒有法律規制的情況下野蠻生長,必然會帶來更大的法律風險,只有認知風險,并且規制風險,才是讓互聯網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
1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
從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角度來理解法律風險,分為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和行政法律風險。但是互聯網金融存在的法律問題相互交叉,比較復雜,不僅僅局限在某部法律中,所以本文認為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是指由于調整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以及消費者的法律法規缺失或者不完善,導致其無法可依,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有效行使權利以及履行義務,從而產生的各種負面法律后果的風險。總結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商業信息泄露的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平臺為彌補信息的不對稱,會將優質借款人的信息在平臺上,以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對于平臺而言,借款人的信息是商業機密,被到網上,會被競爭對手獲取,喪失商業主動權,造成商業信息泄露的法律風險。(2)隱私被侵犯的法律風險。隱私權被侵犯的主體主要是互聯網消費者。由于互聯網金融其主要依托于網絡進行,網絡技術安全不到位,會導致消費者信息的泄露,比如2013某寶的客戶信息泄露事件。在我國相關法律里面對公民隱私權有所規定并進行保護,但是網絡隱私權卻未被規定,其仍然存在被不法分子侵犯的風險。(3)借貸利率過高的法律風險。首先,從出借人角度來說,其被高息誘惑通過平臺進行借貸,必然要承擔過高的風險,一旦投資平臺跑路導致成本無法收回,損失巨大;從借款人角度來說,高額的利息使其難以支付,導致其隨時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從網絡借貸平臺角度來說,為了搶奪客戶和獲得高額的收益,會不惜違反法律而提高借貸利率,一旦借貸雙方出現問題,會使企業陷入法律風險之中。(4)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非法集資與合法的眾籌有諸多相似之處,關鍵區別在于其是否取得監管部門的集資資格,對于投資者而言,集資平臺的非法性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這些平臺通過媒體公開其集資項目,并承諾高額的收益等等手段來隱藏其非法集資性質,一旦投資者不能識別其是否合法,被誤導進行投資,會給自己帶來巨大的資金法律風險,比如2014年旺旺非法集資跑路事件等。(5)其他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創造了一種具有價值的比特幣,其流通隱蔽,對其監管存在缺失,造成諸如香港比特幣集資跑路的事件。以及互聯網產品的直銷模式,打著無風險高收益的旗號吸引投資者,這也潛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2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存在的法律問題
2.1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中政府存在的問題
首先,互聯網金融法律規制體系不完善。由于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致使法律法規不能對其進行有效調整,使一些互聯網金融業務游離于法律之外。并且法律法規的立法位階較低,沒有法律層面的法律作為核心來建設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只有各部門出臺的部門規章,不能全面的對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規制。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僅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規制,還要對互聯網金融參與主體的權益進行保護,但是這些法規只是對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調整和規制,并未重視參與主體的權益保護。其次,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通過法律體系的建立,明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督主體,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眾多,比如余額寶等互聯網貨幣基金業務,由于其參與主體較多,包含投資者、第三方支付平臺、基金管理機構等,所以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證監會對貨幣市場基金進行監管,銀監會對存款類業務進行監管。此類多部門監管的業務眾多,雖然表面看各業務環節都得到監管,但是由于各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劃分不明確,會造成監管主體的相互推諉,重復監管甚至無人監管的亂象。最后,互聯網金融監管措施不明確。由于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行多頭監管模式,不同的金融業務之間監管措施不同,特別對于跨市場進行的金融活動,監管主體并不明確,不能有效的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準入業務許可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彌補互聯網信息不對稱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立互聯網金融企業征信制度的基礎,由于沒有實行互聯網金融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對于市場參與主體而言,不能了解其投資或消費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誠信信息以及金融信息,使其處于互聯網金融的被動地位,承擔巨大的金融風險。
2.2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的問題
首先,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風險防范意識不強。互聯網金融服務于大眾,應該時刻考慮客戶的利益,應當具有風險意識,要及時對市場風險進行預測,保護參與主體的利益,而現實中互聯網金融企業危機意識較差,在遇到風險時大多選擇跑路等損害參與主體權益的行為。其次,互聯網金融主體忽視互聯網技術安全。互聯網技術是支撐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主要力量,沒有互聯網技術就沒有互聯網金融,但是某些互聯網金融企業只重視利益,卻忽視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造成客戶信息的泄露等法律風險事件。再次,互聯網金融企業法律意識薄弱。互聯網金融主體是經濟主體,會為獲取利益不惜以提高貸款利息或者無利息等非法手段吸引消費者,一旦其違法行為被揭穿,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法律風險。最后,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性差。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并未形成行業組織,所以沒有行業自律行為,不能更好的實行內部監督,為行業發展帶來困境。
2.3互聯網金融消費主體存在問題
首先,消費主體風險意識薄弱。互聯網消費主體作為信息弱勢群體,不能完全掌握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信息,在受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各種無風險廣告刺激之后,盲目進行投資,這證明其風險意識薄弱,不能識別市場風險,更好作出投資決策。其次,消費主體投資意識較差。消費主體在進行投資過程中,盡量選擇收益較大的一次性投入大量資金,一旦出現風險問題,會造成巨大損失。最后,消費主體法律意識薄弱。在各種互聯網金融平臺跑路事件中反映出來,消費主體在遭受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損害時,法律意識淡薄,不能搜集有關證據,運用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大多選擇忍氣吞聲,或者等集體事件出現之后才會選擇維權,這不利于消費者自身權益的保護。
3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問題對策
3.1完善互聯網金融政府監管
首先,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為了建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必須進行立法,建立一部專門調整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其內容包括:互聯網金融的調整原則,互聯網金融主體的規定,以及互聯網金融業務范圍,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互聯網金融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以該法律為核心,再輔助相關的政策法規作為補充,形成一個完善的有層次的,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實踐操作較強的法律規范體系。其次,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明確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并對其職責以及職權范圍進行明確劃分,做好監管主體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保證各監管主體在進行監管時,各司其職,并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互聯網金融監管,相互協作,相互監督,防止監管相互推諉甚至監管缺失的行為出現,形成一個良好的層次分明的具有高效率的監管體制。最后,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措施。完善互聯網監管措施是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關鍵途徑,從源頭進行控制,改變以往的事后監管模式。建立互聯網金融征信制度,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的模式,通過扶植專業的征信機構并培養專業的征信人員,建立合理專業的征信制度隊伍,以保證對互聯網金融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觀性,對互聯網金融企業信用進行評估。建立互聯網金融業務準入許可制度,要求政府明確監管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建立互聯網金融業務準入許可,將通過征信制度考核的良好信用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批準,從源頭上降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法律風險。另外,還必須要求通過征信系統考核和業務許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一旦出現各種風險問題,要進行及時披露,讓消費者做好應對風險的準備,也為企業的發展奠定良好互信基礎。
3.2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監管
首先,加強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防范意識和信息安全意識。大部分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是經濟發展浪潮里的盲目跟從者,抱著賺錢的目的進行互聯網金融,其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以及互聯網技術意識并不強。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加大對互聯網技術的投入,培養專業的互聯網技術人員,防止各種互聯網技術風險出現。還要加強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不斷的積累風險準備金,以審慎的原則進行風險活動。其次,要增強法律意識。企業應該在法律調整范圍內進行合法活動,要有法律意識,以企業為主導,上下齊動員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不做法律之外損害消費者的事情。最后,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雖然我們國家有互聯網金融委員會對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指導,但是應在政府主導下,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己的自律組織,對行業內部成員進行監督和管理,不斷完善自律組織的規則,保護合法的企業行為,對不合法行為進行行業抵制和舉報,維護行業榮譽。
3.3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自身保護意識
首先,加強消費主體風險防范意識。互聯網金融主體要有風險意識,應該積極關注國家進行的金融風險防范宣傳,知道并理解金融風險知識,掌握一定的風險規避措施,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以免造成風險損失。其次,增強消費者投資意識。通過宣傳以及學習等方式了解金融投資知識,知道投資方法,學會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以規避風險,減少損失。最后,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消費者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參加者,也是互聯網金融事件的重要損失者,面對各種互聯網金融企業跑路等惡性事件,不能僅僅自認倒霉,消費者要學會并敢于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來對跑路企業進行訴訟以取回自己的資金,減少自身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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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金融風險
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平臺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焦點,促使互聯網金融資產規模更加龐大。電商、門戶網站以及搜索網站爭先恐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主力軍。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相比較,具有更多的優勢,比如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動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廣泛等特性,給傳統金融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是互聯網金融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說: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也給互聯網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就需要不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規避其劣勢,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嚴峻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環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行業,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進。即便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完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但是出臺一部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還需各相關部門在加強互相聯系的情況下,從立法、經費、人員等方面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互聯網金融立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同時,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受到侵害,投資者也難以運用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更加猖獗,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更大的困難。
(二)互聯網金融的虛擬環境給監管帶來困擾。互聯網金融活動主要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然而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一些弊端,為互聯網金融虛擬環境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例如,上網注冊等可以采用匿名,還可以設置虛擬賬戶等,互聯網金融在這種虛擬的環境下進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對方的簽名或者是影像等相關證據的記錄。在網上進行交易一般都是通過密匙、證書數字簽名等一些虛擬認證方式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樣的交易存在著隱蔽性,金融機構識別客戶也主要憑借這些電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客戶的身份驗證信息,輕易就能獲取巨額的資金。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活動自身存在的隱蔽性,給其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空白。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得了法律認可。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監管環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P2P平臺悄然崛起,而P2P貸款平臺由于監管的主體不明確,仍舊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銀監會在2011年出臺《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通知》,人民銀行也曾在2013年出臺了《支付風險業務提示》,但是這些只能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采取防范風險的措施。很多P2P借貸平臺的資質參次不齊,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開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這給監管帶來更大的困擾。
二、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朝著地方化發展,金融監管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把互聯網金融監管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經被納入了監管體系,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仍舊游離在監管之外,比如說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等。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起源于民間,在地方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發展方向。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傳統金融機構集權式監管方式不適合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監管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監管指導與統籌的責任;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構建互聯網金融相關部門聯系會議制度,比如說:一行三會、工商、司法等部門。規定期限舉行例會并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情況,并加強監測與預警,控制互聯網虛擬性風險向著實體金融蔓延;三是積極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揮自律作用。只有加強行業間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了更好地推動行業間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的活動秩序,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測,并制定出風險發生以后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監測并防控風險,維護互聯網金融正常活動秩序。五是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于跨國際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需要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共同實施監管,才能夠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活動秩序。
(二)采取原則導向式監管方式。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發展初期階段,不管是在發展方向還是發展模式方面都還未定型,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時,處理一些出現的問題時應該保持一定的彈性。采取原則導向式的監管,就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吸收新興金融行業初期發展階段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防范出現死管亂管的現象。另外,在金融風險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監管創新,從而促使互聯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與修訂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據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風險特點,制定新的監管規則。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以及性質,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以及風險的防范與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進而把網絡信貸以及眾籌融資等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體系,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以及互聯網安全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內容要進行明細劃分。并要盡快系統化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聯系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三是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并要求監管部門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規范化的指引。
三、結語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必然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監管機制,不斷汲取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業經驗并與實際的國情相結合,尋找出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出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更加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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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職業院校 人才培養
互聯網金融是個發展迅速的新興事物,逐漸成為近年來普通民眾乃至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熱議的話題。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為我國金融行業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了契機。但是,在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除了要加快金融體制的改革、培養一批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金融管理人才之外,更需要廣大職業教育院校,尤其是中職院校培養足夠數量的適應互聯網金融工作環境的技術技能型人才。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行業規模城幾何級數增長,未來幾年行業人才需求的矛盾將突出地表現在技術技能型人才需求方面,因此,職業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面臨重大的機遇和挑戰,尤其是面向互聯網金融環境的專業人才培養更是迫在眉睫。
一、互聯網金融對技術技能型人才需求的特點
互聯網金融對技術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與傳統金融存在著諸多的區別,不僅僅體現在二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媒介不同,兩者在服務文化、服務對象以及主要客戶市場等方面都存在著諸多的差異,必然導致互聯網金融對技術技能型人才需求呈現出新的特點。
1. 對細分專業方向的專一型人才需求需求遠大于基礎寬泛的應用型人才需求。傳統金融業銷售的金融產品存在較為嚴重的同質化傾向,在嚴密的金融監管體制下,金融產品創新緩慢,主要靠客戶關系銷售產品,強調金融產品營銷;互聯網金融時代更強調金融產業的內在價值,通過互聯網體驗使客戶認可產品。因此,互聯網金融專業人才將更多的精力用于產品的基礎設計及產品服務上,將個性化的金融產品展現在客戶面前。
2. 第三方服務機構對金融專業人才需求迅速增長。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基于龐大而復雜的數據網絡,產品的基礎設計、包裝、銷售、服務越來越依賴于傳統金融企業之外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新增就業崗位從過去會計、銀行柜員、保險推銷員、證券公司營業員等,迅速向金融數據收集分析員、金融產品網絡客服、征信調查員等轉移。
3. 對人才的創新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的內涵與傳統金融行業強調的行業文化與行為準則存在許多的矛盾和沖突。互聯網金融當前處于“低準入、寬監管”的環境下,創新能力不足的人才難以適應當前環境的要求。
二、適應互聯網金融的中職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未來幾年,我國互聯網金融將持續高速發展,人才供求矛盾將進一步加劇。未來互聯網金融對人才的需求必將是能熟練將互聯網技術優勢與金融技術融會貫通的專業人才。因此,我國職業院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適應互聯網金融的中職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1. 改革專業課程設置
職業院校金融專業課程體系應增加互聯網金融的基礎知識,強調金融產品基礎設計與網絡營銷知識的培養,建立和完善與金融數據收集分析、信用征信、投資者風險評估相應的課程體系。同時,緊密結合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未來政府監管部門必將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使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因此,職業院校的課程體系設置方面應高瞻遠矚,增加金融法律法規方面的課程,培養既熟練掌握互聯網技術與金融產品技術,又能在金融法律法規方面有全面了解,能夠在金融法律法規范圍內熟練開展金融產品設計、營銷及售后服務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2. 依據互聯網金融的地區發展差異制訂差異化培養戰略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互聯網金融在不同地區的發達程度差異很大,對人才的具體需求也不盡相同。因此,在人才培養過程中,需要結合地區發展的實際需要,對人才培養目標進行深入而精確的定位,在培養的過程中,各有側重。然后以培養目標為導向,各職業院校根據本校的教學資源,構建適合本院校、本地區的培養模式。例如,在農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可以重點培養農村信貸、農產品產業投資等方向的應用型人才;在外資聚集的沿海發達地區,可以重點培養外匯市場交易、外資企業投資管理方向的專業化人才;在傳統商貿較為發達的地區,可以重點培養網絡信貸、保險等方向的職業化人才。
3. 改革傳統的教學方法
互聯網金融時代要求我國職業院校創新教學方法,采取多種教學方法相結合的方式。而目前我國大多數職業院校金融專業人才培養仍然采用高校教學的理論教學法、西方案例教學法等主流教學方法,不能很好地適應互聯網金融時代的要求。因此,必須通過更加高效的校企合作,通過金融專業實訓基地和模擬實訓室,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典型案例,通過各種新開發的互聯網金融模擬實訓平臺,培養學生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技能。同時,加強職業院校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聯系,聯合培養學生的實務技能。
4. 改善職業院校金融專業師資隊伍
職業院校師資隊伍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互聯網金融人才培養的效果。互聯網金融專業人才的培養,需要多個基礎模塊、基礎技能的綜合化教學,需要全社會、行業、企業及多個政府部門的通力配合。因此,必須將政府監管機構、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專業培訓機構等多方面的人才資源,有選擇地整合為職業院校的教師資源,通過引進各方面的人才來對學生進行培養,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學習和實訓機會。
5. 創設開放式的聯合辦學方式
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互聯網金融領域的變革日新月異。互聯網金融人才的培養過程中,應該具有全行業、國際化的視野。職業院校必須全力開拓學生與行業企業交流的機會,有條件的職業院校還可以開拓學生的國際交流機會。例如,可以嘗試進行企業員工與專業學生混合培養的模式;嘗試互聯網金融企業與職業院校聯合辦學的模式;嘗試定期聘請國外行業專家來校交流、講學的模式。通過創設開放式的聯合辦學方式,使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變革更直接、更迅速地進入職業院校的課堂,提升人才培養的效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金融風險;監管路徑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64-01
何為“眾籌”?眾籌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具有門檻低、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征,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本文就圍繞“眾籌”這個關鍵,來討論一下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風險以及如何監管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
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技術與金融行業的深度融合。“互聯網+”是創新2.0下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是知識社會創新2.0推動下的互聯網發展催生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態。而“眾籌模式”就是在互聯網金融的大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事物新方向,其主要是指企業和個人通過特定的互聯網為媒介,以籌集資金為目的融投資方式。在現在中國金融領域管制比較嚴格但又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式下,眾籌模式有可能會成為解決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融投資困難的重要方式。但是相對于銀行、股票、債券等傳統的融投方式,互聯網出現的時間比較短,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發展的確面臨著更多新的風險,這就需要我們政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進一步保護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的權益,從而使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正常模式良好的發展開來。
二、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金融風險
眾籌模式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新事物,新事物必然面臨著諸多新型的風險。在此,我們將這些不同于傳統風險的新型風險分為以下幾類:技術與操作風險、法律風險、非法集資以及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等相關問題。首先,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技術與操作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中存在最突出的是技術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就決定其必然離不開計算機網絡系統,因此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問題就是最直接的互聯網金融問題。在傳統的金融模式下,安全風險影響的范圍比較小,但是在互聯網時代,一旦一處出現安全問題,必然引發整個網絡的癱瘓。比如,類似的金融木馬盜竊天天都在發生,給互聯網金融造成極大危害。由此,對互聯網技術的要求需要更高更精準。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下的操作風險也不容小覷,其主要是指對計算機系統操作產生的風險。比如,計算機自身系統的操作缺陷引起的金融賬戶安全問題、計算機管理系統問題引起的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交流泄露以及操作者自身操作失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等一系列問題。其次,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本身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監管不夠完善,沒有一個穩定健全的法律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些過時可,使得很多金融模式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制甚至無法可依。因此,國家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最后,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非法集資與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非法集資,而非法集資不僅與籌資人自身的素質有關,更與出資人自身風險意識息息相關。中國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眾籌行業依然處于初始階段,整個行業風險大小可控性不強,而進入行業的投資人多而雜,對于眾籌的可能項目存在如非法集資等風險了解不多。
三、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
針對上述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分析,尋找并建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刻不容緩。首先,加強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依附的互聯網網絡的技術與操作安全系數。國家相關部門應加大計算機安全保障力度,制定嚴格的技術操作規定,盡量減少計算機等硬件系統對互聯網金融造成的不利。另外,國家的互聯網技術部門應與時俱進,時時創新,研究出更高標準的互聯網安全系統,把黑客、木馬等非法金融盜竊杜絕在安全的墻壁之外。其次,加強法律監管以及相關政策對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支持。法律監管是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管途徑,而且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必須依賴于有效的健全的法律保障。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元年,相信會有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出臺,國家必須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時俱進,出臺類似于“互聯網金融法”、“互聯網金融眾籌法”等相關法律,使得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欣欣向榮、蒸蒸日上最后,加強籌資人出資人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國家相關部門以及行業自律協會都應該承擔起對籌資人出資人教育責任,進一步提高籌資人出資人的自身素質,尤其加強對投資人的風險意識教育,引導其更合理有效的投資眾籌項目。另外,國家相關部門應以明確方式向投資人介紹眾籌項目的風險等問題,必須做到對投資人如實告知相關事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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