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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郵政設施,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以及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閱報欄、接收郵件的信報箱(間、群)。
第三條本市及各縣市郵政企業根據省郵政管理部門的授權,負責受托范圍內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各級建設、規劃、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及各縣市郵政企業應當會同建設、規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規劃,編制本區域郵政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分步實施。
第五條建設住宅小區、工業區、商業區、開發區,或者對舊城區實施成片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和建設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城市規劃和集鎮村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征求郵政企業對配套建設郵政設施的意見。
第六條郵政企業應當根據郵政設施建設專業規劃,按照方便群眾用郵的原則,在城鎮主要街道、人口密集區、繁華地段等設置分支機構和郵亭、郵政報刊亭、閱報欄、郵筒等郵政設施,逐步完善郵政服務點。
第七條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建設郵政設施,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在選址定點、審批辦證方面給予便利,所需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劃撥使用手續。
第八條新建居民住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地面層配套設置信報箱、信報箱間(群)等信報接收設施。設計單位必須將信報收發設施列入設計內容,建設單位必須將建設費用納入工程預(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信報接收設施,保證設施質量。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報接收設施納入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對沒有按前款規定設置信報收發設施或設置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建;補建合格后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九條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沒有按規定設置信報箱(間、群)等信報收發設施的,由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補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郵政企業商房屋產權人補建。
第十條配套設置或補建信報收發設施后,信報接收人應當到所在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對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工作人員投遞通行條件及公安機關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的,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5日內安排投遞。
郵件接受人的名稱、地址、樓號、門牌號碼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需要設置郵政服務點的機場、車站、港口、賓館飯店、學校、大型廠礦企業,應當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由郵政企業按規定提供郵政服務。
第十二條因建設需要拆遷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簽訂協議,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按照方便用郵和先建后拆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郵政設施保護責任制,加強檢查和維護,保證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的完好。信報箱(間、群)等信報收發設施,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或郵件接收人負責管理,發現設施損壞或不能保證郵件安全時,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也可委托郵政企業維修或更換,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壞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或在郵政設施上涂寫、刻畫;
(二)擅自將郵政設施改作他用;
(三)私開郵筒、郵政信報箱或向郵筒、信報箱內塞投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及其他雜物;
(四)在郵政企業門前、郵筒或信報箱周圍及郵車出入通道內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妨礙用戶用郵或郵車通行;
(五)其他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郵政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十五條機場、車站、港口應當在郵件裝卸轉運作業場所、郵政車輛出入通道等配套設施方面為郵政企業提供方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郵政車輛核發通行證、停車證。郵政車輛運遞郵件時,可以持證通過禁行路線或在禁停地段停車,但應服從交通警察的現場指揮。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