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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養老金計劃概述;核算原則;養老金會計處理;我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模式及其缺陷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在當期確認費用符合養老金的基本屬性、養老金費用的當期確認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確認養老金費用、規定繳費制下的會計處理、企業基本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等。具體資料請見:
一、養老金計劃概述
養老金是指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貨幣額,其本質是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根據“勞動報酬觀”,養老金與勞動者的工資一樣,屬于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一部分,兩者都是勞動力價值的實現形式。所不同的是,養老金是勞動者一生勞動報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而工資則是即期支付部分,企業員工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是以其在職時提供的服務為依據的,因此,養老金的根本性質是“遞延工資”。
養老金計劃(pensionplan)指一種企業和職工之間關于職工退休后養老金支付的協議,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時,按協議上規定的方法,計算給付一定的養老金。企業將養老金計劃作為其對職工工資報酬計劃的一部分。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養老金計劃分為規定繳費計劃(definedColltributionplans)與規定福利計劃(definedbenefitplans)。規定繳費計劃是指企業定期繳付一定數額的退休基金給獨立的第三方(信托機構)保管,由第三方到期支付雇員退休金;規定福利計劃指只要職工退休時,企業有履行支付退休金的義務,企業是否按時提取退休基金則由企業決定。但有時兩者并沒有明確的界限,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從不確定性角度來進行判斷,即看不確定性所引起的風險(主要指投資風險)由誰來承擔。在規定福利計劃下,由企業確保養老金的最終支付,企業承擔由不確定性所導致的投資風險;而在規定繳費計劃下,企業把由不確定性所導致的投資風險,轉移給了個人。在規定繳費計劃下會計處理較簡單,而在規定福利計劃下,由于存在一些不確定性事項,會計處理非常復雜。
二、核算原則
既然勞動報酬觀下養老金計劃會計處理的關鍵問題,是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當期確認相應的養老金費用,那么在會計核算時就應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第一,在當期確認費用符合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如前所述,養老金就其屬性而言,是“遞延工資”。既然養老金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那么職工對這部分附加價值就有請求權和追索權,企業也不能無償占有職工的這部分權利。因此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企業在支付工資的同時,還要及時確認和計量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價值,并計入當期成本;企業在獲得了職工提供當期服務的權利時,也就負有了確認養老金負債的義務。所以,企業的養老金費用必須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養老金費用的分期計入,是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相一致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內在要求的體現。
第二,養老金費用的當期確認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從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到領取養老金的全過程,主要歷經三個環節,即養老金費用的發生、養老金籌集和養老金發放。這些環節是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養老金費用的發生是以職工提供勞動為依據,是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而職工付出勞動的同時給企業創造了價值,帶來相應的經濟收益,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原則,企業在核算費用時理應將發生時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經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反映出企業各期的經營成果。養老金在管理力一式上有基金計劃和非基金計劃兩種。在基金計劃下,養老金的籌集和發放由基金組織負責,企業各期向基金組織的養老金支付是養老金負債的清償,而發放則是基金組織的業務范圍;而在非基金計劃下,養老金一般由企業自設部門專門管理,企業養老金的籌資行為只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以便到時有能力償還養老金負債。顯然籌資行為與養老金費用的確認是兩個不同的會計行為,職工退休后企業發生的養老金實際支付,由于職工已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收益,此時顯然不應確認任何費用。
綜上所述,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確認養老金費用,既反映了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會計核算中權責發生制原則、酉己比原則的要求。
三、養老金會計處理
規定繳費制下的會計處理。規定繳費制是企業根據各期提存的金額及基金的投資收益來確定養老金支付額的養老金計劃。該計劃下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各期所承擔的養老金義務一般就是該期應提存的金額,而企業提存的金額由計劃中規定的計算公式確定。當企業每期實際提存時,其現行義務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各期應確認的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付的提存金,它的會計處理只需在提存時借記“養老金費用”,貸記“現金”(實際提存時)或“應付養老金”(尚未實際提存現金時)。如果企業各期應提存的數額與實際提存數額之間不等,則構成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或是一項資產(預付費用)。
規定受益制下會計處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確認各期的養老金費用,確認各期應繳納的養老基金以及由此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確定各期已退休職工的實際養老金支付額等。在養老金費用的確認中,除了要確認其主要組成部分—當期服務費用外,還包括各種待攤項目。目前,西力一國家確認的規定受益制下養老金費用及相關因素有當期服務費用、前期服務費用、利息費用和基金資產的實際報酬、精算損益以及養老金計劃的結算、削減和終止等。這樣,養老金費用的確認必須就這些項目分別進行。
四、我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模式及其缺陷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從1984年在部分地區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開始的,經過十多年的不斷探索,目前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的基本框架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一層次是養老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給付力一式是規定受益制與規定繳費制相結合,屬于混合性的計劃(HybridPlan),其中社會統籌部分屬于規定受益制計劃,而個人賬戶部分屬于規定繳費制計劃;第二層次是企業根據自己的條件和愿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養老保險,給付力一式是規定繳費制計劃;第三層次是職工個人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做的一種預防性儲蓄安排,給付力一式也是規定繳費制計劃,該計劃是一種個人行為,只是在個人生命期內或在家庭成員內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是社會意義上的養老金計劃。
在我國,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企業按期向社會保障部門撥付-定數額的資金,存在著企業養老金費用的確認問題。目前我國養老金確認的原則實行的是收付實現制,養老金放在“管理費用”中作為期間費用核算。發生資金撥付時,按計提的金額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將養老金費用的確認和養老金的籌集兩個環節合二為一。這種處理力一法違背了上述兩項會計核算原則。
其一,它根本沒有體現權責發生制的要求。正如前述,養老金的性質是一種“遞延工資”,是職工在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賺得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從時間上看,企業支付養老金和負擔養老金的義務形成于其在職期間。故在確認養老金費用時應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其二,不符合配比原則的要求。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原則,企業應將發生時的養老金成本計入當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反映出企業各期的經營成果。由于在發生養老金支付行為時,職工已無法再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顯然這種費用不應確認為支付期內的成本。
五、結論
囿于我國目前實際,尚不具備實行規定福利制下的會計處理力一式的條件,同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還是應該按規定繳費制來進行。
1.企業基本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①當期養老金的計提作為“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企業只需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加養老保險有關費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撥付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企業每期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金,只需在提撥時計入當期損益,列入相應的成本費用賬戶,也可考慮借鑒國際慣例,設置“養老金費用”賬戶,專門核算計提的養老金費用。②對以前年度基本養老金的補提。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問題是,在制度轉軌時期,對職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補償。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足夠的資金運轉,同時為了維護職工享受正當的基本養老保險權利,就應該對職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金進行補充計提。至于補提的資金來源及力一式如何,補提多少,補提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計入成本費用等,是個復雜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需要做進一步的探討。
2.企業補充養老金費用的確認。企業補充養老金由企業按國家規定,在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金后,根據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由企業與職工共同協商確定養老金的補充力一式、待遇標準、發放形式及經辦機構等。我國企業補充養老金的給付形式是規定繳費制,補充養老金費用也應按規定繳費制來確定。企業為補充養老金個人賬戶的供款,一般按照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可以規定較高的供款水平。因此企業各期應確認的補充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計提數。如何對補充養老金費用進行會計處理,我國還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企業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屬于半強制性的,它不同于強制性的基本養老金計劃,如果對補充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不做必要的引導與約束,一些企業就可能巧立名目,以給職工計提補充養老金費用之名,態意轉移收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