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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蘭欣卉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一)社會因素
1.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
生產方式或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與社會上層建筑兩大系統所構成的有機整體被稱為社會。推動當代中國法制建設和構建現代法律意識的最深層動力來自于我國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于變化狀態中的經濟基礎,來著于改革開放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法律意識的變遷取決于市場經濟結構的轉型。這是經濟基礎決定法律意識的這一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的具體體現。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作用,也有負面影響。同樣給人們思想上造成某種混亂。市場經濟的貨幣化也極易使人們產生拜金主義,一些大學生經不住誘惑,甚至喪失理智,不擇手段的去追求物質享受和奢侈的生活,有的最終導致了犯罪。
2.法制環境的不完善
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的不完善,導致法制環境也不盡完善,存在著缺陷和弊端,這也往往會對人們的思想產生負面的影響。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產生影響的法制環境因素及其表現是:(1)大學生對司法信念的失落大法官奧文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它一向是經驗。法不僅存在于立法過程中,更存在于現實運行中。在我國社會上存在的種種違法現象的不斷出現,使得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廣大群體對司法應有的客觀性、公正性、公平性精神的信念和信仰發生質疑。(2)大學生僅僅將法律看做一種手段法作為一種現存的社會現象,應當是客觀法和主觀法的辯證統一。它意味著法律的作用不僅依賴于國家強制力,而且還依賴于權利主體積極地自我實現權利、履行法定義務來保障法律秩序的穩定。當代大學生對法律蘊涵的價值目標的追求與信仰受到了來自社會的各種影響,特別是把法律看成是一種手段和工具的做法。
(二)學校因素
學校對于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力度不足。學校中的法制教育往往只限于《法律基礎》的課程中。《法律基礎》課程是全國高校中非法律專業的必修課程,也是我國高校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但是,這些課程往往開設在第一學期到第二學期之間,而且大多都是在低年級之中進行,后兩三年的學習中幾乎沒有系統的法制教育課程,這樣就使得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很難有其它機會接觸法律教育,這與在高校中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初衷是不相符的。而且,從性質的角度上看,《法律基礎》課程通常被定性為公共課,很難引起學生的足夠重視,導致課程效果大大降低。
(三)大學生自身因素
1.心理發展的矛盾性
大學生接受新鮮事物能力強,但由于心理發展不是很成熟,大學生在遇到新的法律現象時卻往往持漠然態度,而不是積極主動的學習、遵守、運用和維護新的法律和法規。這種心里發展的矛盾性首先表現在:理智與情感的矛盾性。大學生在面對法律現象時,首先是接受的,但有時有一種逆反心理的支配下表現出一定的漠視。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也會表現出情感因素大于理智因素,遇事盲從,易沖動,甚至采取消極的行動。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大學生心理發展的矛盾性還表現在:身心發展的失衡。大學生在年齡上已經是成年人(個別除外),已經具備成熟的生理,但由于大學生未經歷社會個性特征突出,以自我為中心的意識太強,感情脆弱,挫折承受力較差,心理自我調節能力差,這與其生理發展的成熟性是矛盾的。在現代社會,大學生承受著各種各樣的壓力,想面對各種壓力,必須給自己加壓,承受考驗,這樣很容易產生不良情緒,如焦慮不安、自卑等等,進而產生身心發展的矛盾性。一旦這種情況發生,各種腐化思想就有可能乘虛而入,吞噬大學生的心靈,法律意識因而也就難以確立。
2.價值目標的功利性
在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下,大學生在價值目標上比較以自我為中心,與自己無利益關系則會不予重視、置之不理。這種價值目標的功利性突出的表現在,大學生的學習帶有明顯的目的性,對待專業課的學習要比對待被列為公共課的法律基礎課的學習重視的多,這種現象在高校中很普遍。多數大學生對待公關課的態度往往是不掛科就行,只是為了考試過關,根本不去運用。大學生普遍認為公共課不是專業課,對專業學習幫助不大,對人才綜合素質中的法律素質缺乏足夠的認識,把公共課作為一種負擔,從而影響到對法律學習的深入以及法律意識的培養。
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對策
在堅持國家對大學生“四有”培養目標的基礎上,結合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并根據大學生法律意識培育的價值取向的確定原則,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大學生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一)法治主體意識的培養
法治主體意識,是指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下發揮主體的自覺能動性,積極的參與法治建設的意識。法治主體意識是公民在社會主義法制條件下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特別是作為我國法制建設生力軍的大學生,更需要積極地學法、守法、用法、執法和護法。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大學生往往認為自己是法律規制的客體,缺乏法治主體意識,從而不知道自己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對此,要想提高大學生學法的自覺性,首先需培養其自覺參與立法、帶頭守法的意識,當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和他人的正當權益。其次,要使大學生做到要嚴格執法,勇于護法,使其真正形成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并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的規范之下。最后能夠清晰地認識自身的責任不是法律強加的,而是行使權利時的必然選擇,這就更有助于培養大學生成為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人。
(二)法律至上意識的培養
所謂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權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而不是任何個人、組織、政黨、機關之類,也不是某種學說、理論、口號等。在法律至上的環境中,“法律凌駕于任何社會勢力之上”,這種觀念是與專制、獨裁相對立的理念。只有樹立法律至上的意識,把法律作為最終的、最權威的價值判斷標準,才有可能建設民主法治的社會,也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執行人民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體現。對于大學生而言,缺乏的是把自己作為法治社會建設事業的接班人的意識,因為缺少意識使其缺少對法的范圍的認識。若想從“權人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意識中解放出來,把對法的認識從單一的刑法內涵擴展到一切社會主義法上來,使之在心中真正形成法的權威。這就需要大學生還要正確處理法與權、法與情的關系。拋棄一切對于法的錯誤觀念,從而真正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
(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意識的培養
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意識,就是要求公民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又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首先,樹立依法行使權利的意識。法律權利是社會主體享有的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以某種正當利益為追求的行為自由,意味著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真正做到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其次,樹立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法律義務是社會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必須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責任,意味著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的一種約束。對此,需要引導大學生不能只過分的強調權利,而忽視了行使權利的同時,有不得侵犯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義務,能深刻認識到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從根本上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