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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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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婚姻

摘要:中國婚姻法和美國婚姻法既有共同點,寫作論文也存在諸多差異。筆者通過對兩國法律關于結婚、離婚方面規定的比較,提出締結涉美婚姻要注意程序、心理、風險等方面的問題。

關鍵詞:涉美婚姻;法律思考;比較研究

中美婚姻法律制度的差異,中美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勢必對締結涉美婚姻產生障礙,許多法律層面的實務性問題需要認真把握。

一、中美法律關于結婚規定之異同

(一)結婚條件的異同

美國1970年通過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MarriageandDivorceAct)規定,寫作英語論文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一方由于無智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或其他致人麻醉的物質的作用而沒有能力表示同意,或一方是在暴力或脅迫下,或在有關婚姻的重大問題上受到欺騙的情況下,所締結的婚姻無效。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年滿l8周歲可以結婚。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獲得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法庭的許可后,也可以結婚。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表)兄妹之間、堂(表)姐弟之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結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結婚等。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條與美國法律規定基本相似,體現了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第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一條比美國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要晚一些,符合中國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的國情。第三,禁止條件: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結婚。這比美國法律規定更加寬泛、更加完備,充分考慮了優生優育的立法原則。

(二)結婚程序的異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結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①結婚申請。②結婚批準。③結婚準備期與結婚批準有效期,該法第204條規定,除法庭命令自簽字時起即生效的情況之外,在本州內結婚的批準在簽字之日起三天后開始生效,有效期為180天。即當事人必須在結婚申請獲得批準以后的第3天到第183天這一期間內舉行結婚儀式,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④舉行結婚儀式,該法第206條規定,舉行結婚儀式的方式多種多樣,但不得采取私人性質的結婚儀式。也就是說,結婚的男女須在牧師等神職人員、法官或政府官員面前依法舉行婚禮。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相對美國法律規定而言。我國法定的結婚程序相對簡單,既不需要結婚準備期與結婚批準有效期,舉行結婚儀式也不是必經的法定程序。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宣告婚姻無效:第一,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婚姻;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第三,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第四,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婚姻。另外,美國法律還規定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虛假婚姻多數發生在移民領域,即美國之外的公民欲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而移民美國。美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可撤銷婚姻的狀況:一方精神或身體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脅迫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沒有虛假婚姻屬無效婚姻的規定。關于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此,中國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于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僅作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參考依據。

二、中美法律關于離婚規定之異同

(一)離婚理由的異同。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

將“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這一無過錯理由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寫作留學生論文但到目前大多數州實行的是有過錯與無過多相結合的離婚制度。美國法律規定了三種無過錯離婚理由:第一,分居。指婚姻當事人依法解除同居義務但仍然保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第二,不和諧。指當事人達到不可能維持正常的同居生活以及婚姻關系。第三,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

一般指婚姻雙方因無法協商的差異而造成破裂,導致不能恢復的程度。規定了四種有過錯離婚理由:通奸;虐待;遺棄;其他各種離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亂倫、有罪判決、酗酒、吸毒、惡疾等。

我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同時,還對現役軍人離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的離婚作出了特別規定。

這些規定符合我國國情,體現了有過錯離婚理由與無過錯離婚理由相結合的立法精神。

(二)離婚程序的異同。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但對于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都進行調解。美國法律規定了離婚抗辯制度,所謂離婚抗辯,又稱離婚的限制或阻卻離婚的事由,指一方配偶即使有離婚理由,但他方也有一定的事由存在,法院應據此理由不準離婚,也被稱作被告在離婚訴訟中有權提出抗辯,以阻止離婚的判決。

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于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于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與美國婚姻家庭法相比,我國離婚程序顯得簡潔而具有原則性和靈活性,但法條規定比較抽象,操作更多依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三)離婚后果的異同。美國法律大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離婚后果。第一,身份上的后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變更和子女的監護。關于子女監護,<統一結婚離婚法》第402條規定,法院應使有關監護權的決定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要考慮的因素有:父母一方或雙方在監護問題上的愿望;子女在監護人選問題上的愿望;子女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其兄弟姐妹及其他對子女最大利益有影響的人相互之間的作用和關系;子女對家庭、學校和居住地的適應;所有有關監護關系者身心健康狀況。第二,財產上的后果。主要是對財產的分割、扶養費的給付等。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規定,結婚后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同時,美國廣泛實施婚前財產協議,幾乎所有的州均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就財產處理自行達成協議并簽署相關協議書,內容包括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債務債權的承擔等,但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查批準后方能生效。關于一方對另一方的扶養,《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在離婚訴訟或在扶養費訴訟中,只要發現當事人一方離婚后,財產擁有情況不足以維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撫養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達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養義務,扶養費的數額根據具體的因素考慮。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統一結婚離婚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一些州的損害賠償制度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體現的。第四,子女撫養。美國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定。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經濟來源;監護父母的經濟來源;婚姻解除前子女的生活水平;子女的身體和感情狀況以及受教育所需要的費用;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經濟來源及其生活需要等。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就明確規定了離婚后子女的身份后果。法律盡管沒有明確規定離婚雙方之間的身份后果,但在司法實踐中,離婚雙方從離婚之日起就有了再婚的自由。關于財產上的后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這一點,與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基本一致。

關于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給付,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其一是經濟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其二是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規定雖然是經濟幫助,但與“扶養”概念顯然不同。《婚姻法》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相關法律,離婚后對子女產生的民事責任依然有連帶賠償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這一規定為離婚家庭的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了制度保證。

三、締結涉美婚姻需要著重考慮的幾個問題

通過對中美婚姻法的比較,筆者認為,盡管中美婚姻制度有許多共同點,但差異顯而易見,而這些差異源于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宗教背景,如果形成沖突,往往難以調和。因此,締結涉美婚姻應著重考慮以下問題。

(一)心理預期與現實反差。俗話說,婚姻不是兒戲,涉外婚姻更應慎重。有些人特別是女性對締結涉外尤其是涉美婚姻相當期待,把和美國人結婚與幸福快樂等同起來,有的甚至當著炫耀的資本,帶有明顯的功利色彩。事實上,相對國內婚姻而言,涉美婚姻的不確定性更高。這主要是缺乏共同的文化傳統,雙方在語言、習俗、信仰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很難獲得認同感和歸宿感,倘若不能逾越這些障礙,就會發現與美國人結婚并非自己想象的那樣美好,心理預期與客觀現實就會產生落差,其結果必然是身心疲憊,原來盼望的婚姻很可能會在痛苦中結束。

(二)國籍和永久居住權。本文前面談到,美國法律規定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而虛假婚姻主要是針對涉外婚姻而言的,目的是限制美國之外的公民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移民美國。美國移民法案規定,美國之外的公民如果想通過婚姻移民美國,必須在美國居住相當長的時間,一般要求兩年以上。這里有兩種情況:第一,有的人與美國人結婚只是一種手段,目的是為了拿到簽證或綠卡,到美國深造或定居,其結果往往事與愿違。第二,有的人與美國人結婚,本身并沒有移民美國的故意,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國籍和永久居住權問題遲遲不能解決,導致長時間的兩地分居,婚姻基礎勢必動搖。同樣的,美國人通過婚姻到中國定居也存在這樣的問題。

(三)締結婚姻的程序。我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寫作工作總結因此,第一,如果可能,盡量在國內辦理結婚手續。第二,如果在美國辦理結婚手續,要注意幾個關鍵問題:①既要熟悉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關于結婚方面的規定,又要掌握結婚對象所在的州的特殊規定。②申請結婚時,要按照美國法律的要求,提供齊全的資料,防止申請受阻。③盡量在結婚批準有效期舉行婚禮,避免重新申請帶來麻煩。④一定要通過公眾場合舉行正式婚禮,以獲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第三,無論在國內或是在美國辦理結婚手續,最好舉行婚前財產公證,簽訂婚后財產分配與處理協議,這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方式。

(四)離婚風險的承擔。權威部門統計表明,涉美婚姻離婚風險較高,這既有前面提到的心理預期難以實現的問題,也有對方存在嚴重過錯的問題,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美國法律對離婚的規定過于簡單,即法院確認離婚的唯一條件為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這就出現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離婚隨時可能發生;二是離婚存在風險。第一,定居美國的婚姻雙方當事人不能協議離婚,因為美國法律規定,婚姻的解除必須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不承認訴訟外的協議離婚,所以離婚必須到法院判決。第二,由于適用法律不同及管轄權爭議等原因,某些當事人離婚可能會困難重重。我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案件管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說明,如果涉美離婚案件一旦由美國法院管轄,且對方不予配合時,就有可能成為馬拉松式的離婚訴訟。第三,財產調查受到限制,執行希望十分渺茫,財產分割難以落實,夫妻扶養義務多數為空頭支票。第四,子女監護和撫養問題難以協調,特別是在離婚后一方回國定居的情況下,這一問題尤其突出。無論子女判給哪一方,都可能出現這樣的結果:有監護權的一方經濟負擔沉重,而另一方的探視權將會受到損害。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建議當事人尋求專門咨詢機構或有此專長的資深律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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