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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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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范文第1篇

關鍵詞:社平工資 養老保險 繳費標準

一、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法

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年老、患病、生育、死亡和失業時,由于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減震器”、經濟的“助推器”。主要包括社會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大險種。社會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后,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保險是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費用,其費用實行稅前列支;各項保險待遇計發基本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而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又是如何統計,直接關系到保險金計發基數,也就直接影響每一個被保人所應享受的收益。而且保險金的繳納標準是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為基數任選一檔,按所選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現行繳費比例為28%)。所以,當本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統計結果,直接影響著繳費金額,也在考驗著每一個參保人員的經濟能力和收入。

二、本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養老保險擴面的影響

本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指本地區上年度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職工平均年人的工資所得,它能反映一個時期本地區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作為一個統計指標,它所包括的范圍和填列的內容在一個地區是統一的,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由于很大一部分人員,包括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等流動性大,工資收入的統計很難把握,所以一般都不作為職工統計范圍內的人員,這樣每個地區實際統計的職工人數與總的就業人數存在缺口,這使得最后平均工資的測算中缺少很大一塊人員的收入。另一方面,統計過程中所涉及的主體人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大型企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多數尚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所以造成這部分人在人數統計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在繳費人員中又不包括,使得最后收取的繳費基金總量不足,而且從目前工資收入來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人員工資水平普遍較高。由于統計范圍及統計人員的特殊性,最后直接結果是,使得本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遠遠高于全體就業人員的實際平均收入,也直接造成下年度本地參保人員應繳納基數偏大,標準偏高。

通過社會調查,目前每一個地區實際需要參保和幫助的人員,多數是統計范圍內被剔除的那部分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等。這部分人是勞動力大軍的構成主體,工作多數不穩定,收入較低,月工資多數達不到1,000元,生活也多不富裕,屬于城鎮勞動者的弱勢人群。而這部分特殊群眾的人員之所以未能參保的原因,更多的是繳費能力的約束,而非不想入。因為對于他們來說,如不參保,退休后的生活會更沒有保障。下面,筆者以呼和浩特市2008年的繳費情況為例作一分析。

2007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28元,按照養老保險執行標準,2008年核定的當年養老最低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1,336元(如果工資比核定的基數高,則以工資為繳費基數),每月養老保險的繳費率為28%,這樣人均年最低繳費額為4,489元,有單位的個人繳費1,283元(單位繳20%,個人繳8%)。另據全國總工會對10省20市萬名職工的調查,2002-2004年間,約81.8%的企業職工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根據筆者對呼和浩特市勞動力市場用工價格的了解,一般以600-800元居多,無一技之長者如收入想超過1,000元較為困難。

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統計出來的“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較實際出入較大,遠高于實際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等特殊群體的月收入。如果這部分弱勢群體人員需要參保,個人所支付上述費用約為個人年收入的一半以上,而且需要連續繳納15年,根據養老保險的繳費辦法,單位繳費率要根據擴面情況逐步降低,這也意味著個人的繳費率將會逐步提高,有限的繳費能力和困難致使許多類似人員負擔加重,只能選擇不參加保險或中途斷保。

所以,按照現在的范圍統計的平均工資結果科學性不強。用其作為制定養老保險的基數,相對于弱勢群體來講,無形中提高了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抬高了參保的準入門檻,一定程度上也背離了政策的初衷,同時勢必帶來許多問題,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落實,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不和諧因素。

三、本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養老金支付的影響

從養老金的支付來分析,這種統計上的不夠科學性,也直接影響養老金的發放。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如果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計結果偏高,將使得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增加,發放標準提高。對于已退休多年享受養老保險的人員,其收入將有大幅度提高,增加了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對于近期退休的人員,其應繳額度與養老金收入基本同屬于一個標準下的結果,影響不大。對于還需多年才能退休且單位效益不佳、職工收入偏低的就業人員,因實際收入偏低而繳費標準偏高,直接加大了其經濟負擔,同時看到已退休人員較高的養老金收入,勢必想方設法辦理各種特殊退休。這種退休隊伍的過快擴大化,直接加重了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和地方財政負擔,也將產生諸多負面影響,影響整個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范文第2篇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訴求

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其養老目前還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沒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將來,這一群體的養老事務將出現十分尷尬的局面。退休的農民工將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退休農民工自身、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他們的養老依靠青年時期的非強制性存款或老年時期的農業勞動,那么這批為中國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大部分將在老年時期成為社會最貧窮的弱勢群體。如果依靠子女養老,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老人和年輕一輩都難以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養老風險的社會化轉向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農民工也將必然走上社會化養老模式,這是由以下三個社會現實決定的。

1.農民工自我養老困難

首先,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據統計,2001年我國農業產值已縮小到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左右(仲大軍,2002)。農業生產成本不斷提高,而農民難以實現增收。隨著國際農產晶對我國市場沖擊力的增大,農民個體的收入將更加不穩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對廣東農村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張林秀),而且當前許多農民工將土地無償轉讓給他人耕種甚至不惜拋荒。事實表明,純粹來自土地的收入已經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而退休農民工年老體衰,且已離開農業生產多年,技術落后,更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足。何況約有15%左右的農民工,因現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經失去或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農民工務工收入有限。農民工的勞動所得往往既要撫養子女又要贍養父母。生活消費的剩余還要用于發展需求,即使較富裕者其養老儲蓄也不充足,買得起商業養老保險的人更是少數。讓農民工自覺控制消費欲望,儲蓄養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為一方面,人作為生產要素必須要滿足發展需求才能實現價值或提高價值,自我發展欲望是難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大部分人在積累與發展的選擇中難以自覺地堅持儲蓄養老金。另一方面,儲蓄養老雖然保守,但儲蓄匯率低,難以實現增值,即使農民工堅持儲蓄,也不能保證當前估計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來的養老風險。

2.農民工依靠家庭養老困難

社會的變遷已經使得我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下,農民工家庭縱向結構日益趨向“4—2”、“4—2—1”格局;在市場經濟及其價值觀念的作用下,農民工家庭橫向結構也同城市家庭一樣日趨小型化、核心化。農民工的小輩可能大部分實現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員因城鄉異地將使得家庭關系更加疏遠,老農民工將在經濟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無比被動。即使退休農民工與子女同住城市或農村,其老年生活也難以保障。加之年老農民工法律意識較淡薄,其下輩農民工流動性強,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贍養老人完全依賴于農民工子女個人素質和家庭關系,不孝的比例難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狀況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異,使社會不公現象必然存在。

3.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理性的選擇

農民工自我養老與家庭養老的困境是社會變遷的結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還必須回升到社會的層面上來研究。

首先,實現農民工的社會化養老應該是國家政策的理性選擇。我國已把社會保障寫入了憲法,政府就應該改變非平衡發展戰略,改變事實上存在的等級制度,改變以往把農民工作為不安定因素來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國政府“不能以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 2002)。農民工養老社會化還能促進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替代從而推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農民工不僅產生了強烈的參與社會化養老的需求,而且表現出了積極的權利追求。據調查, 85.4%的農民工表示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愿意回到鄉下去(李強,2001),足見農民工城市化的自覺性之高,同時,這必將帶來農民工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因此實現農民工養老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體系的銜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觀需求。職業工作、生活方式的現代化使農民工的平等意識、合作意識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在無助的時候開始質問政府的政策,尋求法律的保護。農民工社會化養老秩序必須趕在農民群體老齡化高峰的到來之前,否則社會制度需求與政策供給的矛盾、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利的矛盾將愈加尖銳。

再者,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力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我國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已從1990年的 2937億元增長到了2001年的15700億元(鄭功成, 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強,這離不開農民工杰出的貢獻,政府應該允諾和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頓老年農民工,回報農民工,維護的社會安全穩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對農民工的養老負無限責任,通過制度安排,政府只要為農民工群體制定普遍的養老秩序,而對現在為中老年農民工的一代人給予一定救濟,就基本能夠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了。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鑒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強,各省市為了規范市場、保護弱勢群體,都逐步地在為農民工爭取《勞動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經著手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尋求對策。實踐中,我國當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農民工的人數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1.購買商業保險;2.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被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4.獲得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后兩者就是對一些先進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兩者雖是農民工的自愿選擇,卻只是在個體訴求社會化養老的時候受到現有條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對農民工的養老起到合適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個是少數相對富裕者的選擇;第二條途徑雖然是國家為農民設計的,但其發展進退兩難,操作中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萬克德,2002)。一些學者已經認為這一制度還完全不具備經濟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備財政補貼能力,必須等待時機成熟時方可推行(王國軍,2002)。所以,只有后兩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為農民工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案,對其進行比較討論可以再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有助于為其制度化建構找到社會基礎和可行性方向。

當前農民工平等地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一來農民工收入相對不穩定,經濟承受能力低,難以按時交納與城鎮職工同額的個人繳費;農民工流動性強,勞動力市場競爭強,企業繳費難處理。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性質,是保證體制順利轉型的過渡性制度,要實現國家對農民工實現“三高”(高基數、高效率、高待遇)頗有難度。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已影響了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統帳結合”的個人帳戶制度,帳戶公私不分,不能體現參保個人獨立的經濟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業欠繳多繳與個人帳戶的關系造成了吃社會統籌“大鍋飯”的現象;費率、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不統一、不科學;垂直管理體系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目標(黃貽芳,2002)。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經達到1000億元(陳式龍, 2002),如果讓農民工承擔歷史原因形成的轉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只有少數富裕省市有條件地將很少部分農民工納入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如廣州要求企業為工齡達到5年的農民工購買“三金”,個人繳費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工群體的權利要求,緩解了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矛盾,但是這種制度的實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業、單位保障標準不一,同一企業中也存在不同工種和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這就人為地將企業和勞動者劃分了等級(同上)。第二,一些民工為了獲得保障犧牲利益駐守同一單位,而一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第四年以各種理由與農民工解除簽約,這勢必將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項途徑的實現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導。北京市 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每月為農民工上繳數額為上年職工月最低標準19%的養老保險金,農民工的繳費率為北京市上年職工月工資標準的7%(以后逐步升為 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 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是我國首次出現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嘗試,在消除城鄉差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該法規已經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而對其轉換工作或者回農村導致的保險關系的變更或終止都作了規定,但是“企事業單位消極對待”,“部分農民工寧愿多要工資也不愿意繳付養老保險費”,該制度將來可能出現保富不保貧(效益差的企業和收入低的農民工投保積極性低)、難以兌現承諾(流入異地工作和回鄉的農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遙遠、保險費數額較小等原因而放棄)的局面,這是辦法本身及其環境導致的。首先,繳費一刀切可能超過某些企業和農民工能夠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帶來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勞資雙方。其次,國家相關部門與機構管理不完善,制度在農民工心中信譽不高,對企事業單位約束力不夠強。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區沒有相應的制度與其銜接,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行類似政策的地方,如東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無終”,每年都有大量的外來農民工在春節前后辦理退保手續,致使早在1987年就實施社會保險的深圳這樣的城市,雖然目前已經有4萬多人符合退休條件,但實際繳納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來農民工至今還沒有一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2002)。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激勵和倡導,需要全國統一的步調。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構對策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訴求和現狀中可以看出,適應企業和農民工的經濟能力,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現從自愿投保到強制性繳費的過渡,實現不同地域之間規則的統一和關系的順利轉移。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地方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和理論發展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投保相結合、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內容。

1.企業按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

各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當地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的數量將企業所要交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總額分為若干級別,強制企業對照級別標準按季度及時繳費,以稅前繳納為優惠。企業的狀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到養老保險機構繳費時登記,登記結果公開,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查閱。不如實登記而少交或者拒絕登記與繳費的企業,一經查出,不僅要按當時情況補交,而且要負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養老保險機構和工會監督權,賦予它們對企業所登記的情況的季度間差異及其他情況提出懷疑、申請法律執行部門調查的權利,允許它們在證據充分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而少交、漏交農民工養老金的企業。

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社會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的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當前因為不存在普遍的農民工養老問題,所以現收現付部分可以用來救濟當前城市中的少數中老年農民工,如煤礦、建筑等高強度職業的40歲或45歲以上的農民工。有關部門宣傳救濟條件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登記,設立農民工養老救濟賬戶,按時發給救濟金。這符合現收現付模式實現代際統籌的目標,也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獲得更普遍的支持。從當前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開始,新繳納的統籌基金停止救濟功能,為可以領養老金的農民工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平均發放。農民工中途停交養老保險費不影響其獲得統籌賬戶,回農村或者又進城務工的人員,可以根據其務工時間和繳費年限的比例獲得相同比例的社會統籌養老金。

2.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與身份證一致)賬戶,并可隨時查詢。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實上阻礙了農民工獲得保險的權利,所以應該放寬條件,只要農民工能證明其工作狀態即可。個人賬戶紀錄農民工的個人繳費和每一季度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的)基本保險金的總和,以及全部積累基金的增值部分。個人賬戶信息實現全國聯網,農民工可以在聯網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據工作轉換證明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轉接,獲得新工作所在地區該季度的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存儲與投資。個人賬戶的最后地域歸屬決定該賬戶所有者獲得社會統籌賬戶的地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義務通知賬戶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機構或銀行領取社會統籌賬戶。

農民工的繳費標準和比例應當根據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法律精神指導下確定與更改,標準是根據平均工資、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機關決定,并由其授權機關提供科學的數據。農民工個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則,繳費由其自行到保險機構繳納,不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來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金和社會統籌賬戶。這將極大地提高農民工參與投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和企業分開交納,若規定一個季度交納一次,那么農民工第一個月末交,企業第二個月末交。這樣,農民工的投保資料可以幫助保險機構核對企業的繳費狀況,而且保險機構可以因此申請有關部門調查漏交、少交企業。農民工個人繳納保險金無上限,滯交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交。農轉非或者回農村的農民工都不需要結束或者更改帳戶信息。前者和企業之間在繳納金數量上的爭議可以在相關法律框架內協商解決。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繳納繼續參加保險,如果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證明或不再按規定繳費(滯交超過一定期限),將不能再分攤基本養老金,但若不退保則可以獲得社會統籌帳戶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農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個人帳戶所有積累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不過也就因此不能獲得社會統籌賬號,重新申請參加時防止一人多個賬戶,仍然采取與身份證掛鉤策略,實為延續,但保險年限從最近一次申請時算起,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農民工無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時允許部分農民工在能出示災難、疾病、特困等情況的證據或相關機關的證明時,不退保而取出賬戶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養老金可以在任一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或其點分期領取。

3.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得到全國的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將制度用法規的形式確定或者將其內容納入現有法律、法規都能指導地方立法,頒布規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二)“混合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統帳分開制度和積極的社會統籌將推動制度的信譽建設。

農民工個人永久性賬戶,讓農民工看到了基本養老金的注入及養老金的增值狀況,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奠定了基礎。個人賬戶繳費靈活,關系變更簡便清楚,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基本養老金因地方差異和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可轉移性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會統籌制度賬戶的建立及其過渡中的救濟功能體現了社會共濟性和國家對公民的保障,普及對農民工的社會關懷,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平,大大提高了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興趣和信心。統帳分開有助于資金管理,有助于推進企業繳費和地方統籌的規范化。該模式還考慮到了地方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效率要求;考慮到了制度的運轉所需的利于協作與監督的體系設計,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和企業、農民工之間的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及權利與權利的平衡。這不僅提高了政府和企業的信譽,而且有助于農民工、企業和政府之間建立相互的信任,將推動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設計能適應人口老齡化,增強農民工防御養老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當前城鎮職工難以建立積累制度是因為從現收現付模式向基金積累模式轉換的成本過大無法承受,而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應該抓住機會盡早開始農民工的養老金積累,否則老齡化時代來臨時,社會難以承受,農民工的養老狀況將嚴重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第二,現收現付制度的存在緩解了當前發展經濟的背景下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我國企業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現在都還有限,所以農民工投保的低起點、無上限規定是必須的,企業統籌養老金的也只能低起點,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收現付式制度等于讓未來的企業借錢給現在的企業發展經濟,并且滿足了當前人們對社會公平的需求也保證了未來農民工公平地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決定的。

第三,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有利于促進未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發展。一方面隨著企業和農民工收入的增加,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養老金都將與城鎮居民越來越靠近,并最終可以實現社會統籌的合二為一,為農村戶口工人和城鎮戶口工人的待遇差異的消失開具證明。另一方面,轉回農業部門的農民工保持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帳戶,為農民積累模式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照。同時,當農業現代化逐漸實現、國家逐漸富裕時,農民退休制度和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現收現付式社會統籌制度也將逐步建立,到一定階段便可以實現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結合,為城鄉勞動力一體化徹底掃清障礙。

當農民工群體和社會輿論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備了相當條件時,國家職能部門應及時因勢利導,著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并最終通過立法確定制度目標和框架,規范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險辦法,建立管理信息網絡,完善監督,建成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帳分開、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靈活地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社會的發展,具有地區間的可接續性和宏觀上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性”。農民工是城市化的積極分子,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關鍵群體:“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實現也將是推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一體化建設的開端和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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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理應把公平作為核心理念,體現其社會性和公平性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從有關社會保險的公平性研究的視角出發.研究了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在公平性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社會保險公平性研究的理論解析

1、有關社會保障公平性的研究的視角

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展中社會保險是覆蓋面最廣、資金量最大的項目,因此也是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最核心的部分。對于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問題,國內的學制以各種視角對之進行了探討。

何文炯認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評價主要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一是社會保險項目設置的公平性,即勞動者和社會成員所面臨的基本風險是否都有相應社會保險項目的保障。二是社會保險保障水平的公平程度,即在已享有社會保險的人群中,是否存在基本保障水平的較大差距。

鄭功成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應由經濟政策左右.社會保障在制度目標上應該堅持以追求社會公平為主要特色。基本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要強調的公平主要在以下幾點:對所有社會成員參與的機會公平,所有參保人員的起點公平,在參保過程中的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小結果的不公平。只有公平的社會保障才能化解風險、保證效率。

申曙光和孫健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所體現的公平價值觀能調和激烈市場競爭中的社會矛盾沖突。社會保障所體現的公平,從根本上講,應當是從“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出發,保障每個公民平等享有生存權和發展權,讓他們在公正的制度環境中,獲得參與競爭和平等就業的機會,并獲得合理的物質的精神報酬,從而保護和調動一切勞動力資源,實現更高層次的效率和更大范圍的公平。

2、保證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的意義

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作為一項預防老齡風險的社會制度而言是以公平為其目標的,既是政府給農民養老保障的一個承諾,也是調整收人分配的一項政策。一方面保證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平性保證了農村社會人群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另一方面,由于需求的邊際效用遞減,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產生的收人分配結果也對能在拉動內需、擴大消費等方面對國民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此外,體現公平的制度產生的積極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增強其合法性基礎。重視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當前和未來一定時期的公平性是有重要現實意義的。

二、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問題分析

改革開放后,隨著依托集體經濟的社保項目逐步瓦解,農村社會的基本養老保險停滯在僅有農村社會救濟、“五保”戶制度等覆蓋窄,保障低的制度安排的局面。當前,新農保還處于試點階段,大部分的農村社會實行家庭和集體和結合、以家庭保障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增強公平性,擴大覆蓋面是當前農村社會基木養老保險的重要議題。

1、城鄉養老保險的公平性問題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企業職工和所有個體勞動者,農民工在個人繳費年限達15年也可享受基礎養老金。這意味著受城鄉分治的歷史格局影響,絕大部分的農村社會尚未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享有的福利待遇依附其農民身份,基本養老保險的二元格局明顯。并且隨著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深,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也逐年增多。農村社會人口老齡化趨勢、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功能的弱化,對于體現公平的廣覆蓋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需求進一步加強。 2、東西部農村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性問題

不可否認,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的發展有很大的差距,消費水平也不一樣。在農村社會建立普惠性的基本養老保險是一個艱巨的任務,財政承擔能力較差的地區如果難以保證財政補貼所需的財政預算,就難以建立起基木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可能在某種層面上造成地區之間的不公平。由于存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與財政能力的不平衡,貧困地區地方財政支持的壓力很大。如何解決中西部貧困地區地方財政籌資難的問題將成為制約新農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頸。新農保試點對東西部實行差別補貼是解決這個不公平的一大進步。此外,由于消費水平的不一樣,對于貧困群體來說,倘若不能在個人賬戶和集體補貼上獲得更多的收人,等額的普惠性的補貼在不同消費水平的地區給農民帶來的效用顯然是不一樣的。

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目標人群內部公平性問題

除城鄉二元機制和東西部地區差異的影響,在設計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還需要考慮農村社會內部的公平性問題。當前,我國不僅城鄉之間居民的收人差距較大,而且農村居民群體內部的也存在收入差距。根據有關研究結果,有相當數量的城鄉居民(尤其是農村居民)缺乏社會養老保障的持續繳費能力,因而現階段能夠參加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并且能夠持續繳費者只是一部分,即這一制度近期內難以真正做到“廣覆蓋”,因此,必然有一相當部分人因無力繳費而被排除在制度之外。這樣就容易導致富裕者有能力參保繳費而得到補貼,貧困者無力參保繳費而得不到補貼,在目標人群內部產生富者越來越富,窮者越來越窮的結果,有"悖于制度設計的公平性原則。

此外,由于近年來養老金挪用等時間以及社保基金缺口等現象的出現,使得一部分農民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產生了不信任和觀望的態度而沒有參保。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導致的農村社會保險意識偏低加劇了這一現象。雖然是參與過程中體現了機會的平等,在在結果上卻產生了參保與未參保兩個群體的劃分。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完善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2-0068-02

農民工問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現象。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民工問題主要表現在進城門檻高、工資拖欠嚴重等方面,但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城市農民工群體加速壯大,出現“民工潮”現象,“民工潮”的壯大使得社會問題越來越集中,他們的就業、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權益保護問題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為此,各地政府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乃至財力,陸續建立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解決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有著積極意義。但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一、當前制度下的農民工參保現狀

1.農民工參保率低。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為15%左右,部分地區的農民工的參保率也僅為20%左右[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資料表明: 中國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占整體農民工的13.8%,也就是說,中國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還有1 億多人。鄭功成教授在其主持的有關“農民工問題與社會保護”的調查中,被訪問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也僅為23.4%[2] ,而這一數據出自深圳、北京、蘇州、成都這四個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這四個城市也是中國關注農民工社會保障、并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進行單獨設計最早的城市。他們的農民工參保率如此之低,其他城市的情況也就更不容樂觀了。

2.農民工退保率高。2006年,南京市已有1 600多人取消了社會保險賬戶,最多時每天有200多名外地務工人員辦理退保手續[3]。據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統計,農民工已成為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參保對象,參保人數占到全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總人數的75%以上,但農民工退保現象卻也逐年上升,而且,退保大軍中不僅有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民工”,還有新就業的大學生[4]。退保不僅使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且還不利于維護農民工的權益。退保現象的大量出現表明我們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農民工退保不僅直接損害了其自身的養老保險權益,而且也挫傷了用人單位為其投保參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推行的制約因素

1.農民工自身的原因。一是農民工個體差異較大,難以進行統一規劃,如果按照統一的模式納入養老保險體系顯然不現實。二是農民工收入較低,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準,農民工自己應繳納的部分每月在100 元以上,而農民工除去房租、生活費、贍養老少等開支后每月工資所剩無幾,再無力承擔養老保險費。三是農民工就業的季節性、流動性大。相當一部分的農民工就業有明顯的季節性,通常是農閑時外出打工,且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但目前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轉換工作城市和就業崗位無法接續,從而增加了其參保的難度。最后一個就是大部分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意識淡薄,在他們看來,與其將錢交出去還不如放在自己手上放心。因此,在接受人保部門調查的近1.5萬農民工中,有83.2%不愿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5]。

2.企業逃費,不愿參保。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產品成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被企業看做不利于提高自身競爭優勢的因素,加之社會保險管理存在問題,促使企業對“工保”持冷漠態度[6]。企業是完全的“經濟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企業的本性。降低產品成本、壓低產品價格是企業提高競爭力的最重要因素,而社會保障費無疑是企業產品成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對待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態度上,企業對政府政策并非按章行事。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高危型行業,而這些行業人工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參加養老保險對企業的壓力較大,企業從成本開支角度很難接受,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而且農民工的流動性大,企業考慮到自身利益,往往只給中層管理人員和部分技術骨干參加養老保險以挽留人才,而不給農民工投保。還有一個是地方政府往往與當地企業關系密切,一些較為偏遠的地區,當地政府甚至是企業利益的保護者。在此種情況下,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表面上雖是強制性的而實際上多數情況卻要同企業協商,而且有些地方是遵從企業的意見。如此,企業就可以坦然地不為農民工參保[7]。

3.政府責任的缺失。一是政府監督不到位。用人單位是農民工的勞動場所,也是農民工權益受侵害最直接、最主要的環節。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許多農民工被雇傭沒有任何正式合同,許多企業以種種理由拒付保險費。由于政府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不夠嚴厲、監督檢查力度不大,導致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另外,許多地方在管理過程中部門間各自為政,缺乏協調,沒有形成合力,對于涉及農民工社會保險等問題,大多都是出現了問題或投訴舉報才進行檢查處罰,主動監督不足。二是組織職能不到位。農民工權益受侵害,處于各種社會保障邊緣地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工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維權組織。黨團組織、工會等正式組織對農民工的維權力度不夠,而對于各類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組織,政府也缺乏必要的支持和引導。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范文第5篇

    被告人:王承德,男,49歲,湖北省武漢市人,原系武漢市蔡甸區民政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辦公室(簡稱“養老辦”)主任。1995年5月2日被逮捕,7月14日取保候審。

    1994年5月4日,武漢市蔡甸區山鎮聯盟村個體戶袁宏豪為籌集經營資金,通過其在民政局地名辦公室工作的女婿劉某某介紹,向設在區民政局的區“養老辦”借款。當日,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區“養老辦”與袁簽訂了借款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借款2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袁宏豪向“養老辦”還本付息2.3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人即通知財會人員將養老保險基金2萬元付給了袁,并將協議書交財會人員入了帳。1995年1月24日,該區后官湖養殖場個體戶辛福進也通過上述劉某某介紹,向區“養老辦”借款。被告人王承德代表“養老辦”與辛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1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8%,到期由辛福進向區“養老辦”還本付息1.18萬元。協議簽訂后即辦理了付款和入帳手續。同年2月16日,武漢市漢南區紗帽鎮養魚場個體戶肖團員通過區“養老辦”出納員涂某某介紹,向區“養老辦”借款。被告人王承德又代表區“養老辦”與肖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3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肖團員還本付息3.45萬元。協議簽訂后,即辦理了付款入帳手續。

    1995年4月,檢察機關在區民政局偵辦另一起經濟犯罪案件時,被告人王承德出于懼怕心理,自行提前收回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同期利息由檢察機關在立案偵查本案時收繳。

    經查明,區“養老辦”系隸屬于武漢市蔡甸區民政局的獨立事業法人單位,其職責是收取、管理、發放養老保險基金并保值增值,“養老辦”主任為其法定代表人。在保值增值工作的實際操作中,區民政局規定,向外出借保險基金,應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審批同意。

    「審判

    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王承德先后三次擅自作主將“養老辦”管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6萬元,分別借給袁宏豪等三名個體戶,從事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承德及其辯護人辯稱,王承德出借6萬元是增值行為,符合民政部的文件精神,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承德身為武漢市蔡甸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將6萬元養老保險基金以較高的年利率借貸給袁宏豪等人,且在本案立案偵查前自行收回了本金,確保了該基金增值,并沒有違背國家民政部的文件精神,是一種正常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是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據此,該院于同年1995年8月2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承德無罪。

    宣判后,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不服,以被告人王承德擅自將養老基金直接用于冒險投資,違背了民政部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構成了挪用公款罪為理由提出抗訴。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于1995年10月29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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