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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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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標準

小微企業標準范文第1篇

2014年12月1日修訂的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小微企業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上的重點環節,標準化建設不僅符合新《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還能讓企業負責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強員工的安全培訓,整改安全隱患,從而讓企業規范、安全發展。

建章立制 加強培訓

北京協和牡丹苑餐廳(以下簡稱“牡丹苑餐廳”)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方莊地區,于1995年建成,是方莊芳城園一區10號樓一樓底商,有固定員工20多人,屬于典型的小微企業。餐廳所處小區內人員密集、車輛較多、消防通道窄,且餐廳設施老化、與樓上間隔不足等問題逐漸暴露,10號樓還是一棟20多年的老樓,樓上住著將近750戶居民。餐廳的安全生產關系著整棟樓的安全,管理人員雖然時刻緊繃著安全生產這根弦,但卻沒有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2014年,方莊辦事處安全辦的工作人員送來了“福音”――《豐臺區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讓牡丹苑餐廳的負責人學習借鑒。牡丹苑餐廳經理葉曉瓊說:“方莊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來餐廳指導,按照《豐臺區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的要求,逐一排查餐廳的安全隱患,幫我們修訂規章制度,提出隱患整改建議。”2014年9月,牡丹苑餐廳通過了“豐臺區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

“我們在標準化創建過程中,首先建立、規范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葉曉瓊說,“有了規章制度才能更好地讓員工重視安全生產。”牡丹苑餐廳先后建立了《勞動合同、健康證、社保》《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設備設施管理檔案》《電氣、消防設施檢測》《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消防法律法規》《勞動防護用品臺賬》《安全生產會議檔案》《后廚油煙管道清洗臺賬》《安全投入臺賬》《餐飲行業安標》《安全生產責任書》《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隱患整改檔案》等十幾種制度,使安全生產管理更規范、系統、細致。

除了制定規章制度外,牡丹苑餐廳的負責人還從員工的安全意識、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能力、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等基礎薄弱處入手,建立了三級安全教育卡、職工安全培訓情況登記卡、法律法規標準培訓記錄表等檔案,健全了餐廳級、部門級、班組級三級培訓體系。利用員工的工作間隙,對新入崗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并組織所有員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技能、應急處理等安全知識。通過培訓、考試也增強了員工的安全意識、操作技能、自我保護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同時,每月初都會召開全體員工安全生產會議,總結評比上個月安全工作,提出不足,并部署當月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

細節決定安全

“就是不放過任何一個隱患。” 葉曉瓊談到如何做好標準化創建工作時說,“安全生產就是細節的積累。”牧丹園餐廳也確實將注重細節當作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準則。

在標準化創建前,牡丹苑餐廳廚房的門都是往里拉,而不是往外推的,這樣不利于人員的疏散、逃生;蒸箱、烤箱、壓面機等設備,沒有將操作規程、安全注意事項等貼在設備周邊,這樣不利于時刻提醒人員設備安全操作;電表箱等電器設備沒有安全標識和電線線路圖,這樣不利于電工的操作和事故的應急處理;員工有時候會私自拉電源、電線,導致電線線路凌亂,很容易發生事故。這些小細節都在標準化創建后,得以整改。

對于隱患排查工作,牡丹苑餐廳也有一套自己的做法。餐廳成立了由總經理擔任組長的安全領導小組,安排安全巡查員在營業時間,每2h進行一次安全巡查,并要記錄檢查結果。每個月安全負責人都要組織各部門的負責人和安全巡查員一起對餐廳的設備設施、電線線路、員工的操作進行檢查、考核,確認是否都處于安全狀態。晚上關門后,廚房和前臺的工作人員要分別和夜間留守餐廳的值班人員一起對餐廳進行整體的安全檢查,確認煤氣開關、電氣設備、灶臺等都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并確認安全后,雙方簽字交接,廚房和前臺的人員才能離開餐廳。

廚房的天然氣管道、油煙管道、電氣線路等是餐飲業企業普遍的消防隱患。“很多餐廳發生火災,都是因為油溫過高或冒火后,引燃了油煙管道,導致餐廳失火。”葉曉瓊介紹。牡丹苑餐廳為了避免油煙管道著火導致的火災,每個月都會讓正規油煙管道清洗公司來進行清洗。“一般餐廳可能2個月清洗一次,但是由于我們餐廳地處的位置比較特殊,所以我們清洗的周期也更密集。”葉曉瓊說。

牡丹苑餐廳在建成時,天然氣管道閥門就安裝在廚房里面。由于廚房的面積、空間較小,廚房的工作人員很容易誤碰閥門,造成天然氣泄漏,這也讓餐廳負責人一直忐忑不安。通過和方莊辦事處安全辦的工作人員共同研究、探討,最終提出了一個解決辦法:做一個鐵網,將天然氣管道和閥門整體隔離起來,留一個可開關的小窗,以便在需要時可以開關閥門,這樣,解決了誤碰閥門的隱患。

預防責任到人 應急各司其職

“餐廳和每個員工都簽訂了安全責任書,讓每位員工都有防火、防電的安全意識。”葉曉瓊說,“只有每個人都重視安全了,餐廳才能做到安全生產。”同時,牡丹苑餐廳的每個設備、設施都安排了專人進行日常檢查和指導其他員工正確操作,真正做到責任到人。

牡丹苑餐廳屬于消防重點,人流較大,又地處小區內,一旦發生事故影響較大。牡丹苑餐廳為此專門制定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其他全部員工分成3個小組,前臺經理負責管理聯絡組和疏散組,廚師長負責管理滅火組。“一旦發生火情或者其他事故,所有人員都各司其職。”葉曉瓊說,“這樣的話,每個人對自己的任務十分明確,這樣真的出現事故時才不會慌亂。”

小微企業標準范文第2篇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標準

(試行)

1.總則

1.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地、縣(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包括列入重點單位的個體工商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

文物保護單位不適用本標準。

1.2使用方法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標準檢查一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寫《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見報告書》(見附錄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報消防支隊或消防大隊。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單位應當每月按照本標準檢查一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寫《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見報告書》,在下月的前十天上報消防支隊或消防大隊。

1.3法律責任

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等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對檢查工作和《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見報告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各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見報告書》或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發現不執行本標準的,公安消防機構應按照《****省消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1.4實施與解釋

本標準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試行期一年。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地區公安消防支隊解釋。

2.消防安全責任

2.1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2.1.1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在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2.1.2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2.1.3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車間、班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

2.1.4確定部門、班組、崗位消防負責人。

2.1.5每年根據工作實際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存檔備查。

2.1.6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2.1.7落實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

2.1.8根據消防法規建立專職消防隊。(見附錄B)

2.1.9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2.1.10火災隱患及時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解決。

2.1.11職工超過4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

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2.2.1單位應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職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2.2.2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2.2.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2.2.5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2.6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2.2.7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2.2.8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2.2.9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0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2.2.11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上述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2.3涉外責任

2.3.1實施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2.3.2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2.3.3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2.3.4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有關合同和文件應存檔備查。

2.4重大活動責任

2.4.1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2.5建筑施工責任

2.5.1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2.5.2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責任單位認真履行職責。

2.6專職消防隊職責

2.6.1配備足夠的隊員。

2.6.2執勤人員值班時間不得擅離職守。

2.6.3營房設施符合要求。

2.6.4配備足夠的消防裝備和器材,保持裝備器材完好。

2.6.5制訂滅火作戰預案,開展滅火作戰演練。

2.6.6進行滅火戰術、技術訓練。

2.6.7服從公安消防機構調度。

2.7義務消防隊職責

2.7.1配發必要的安全保護用品和個人滅火裝備。

2.7.2定期學習消防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

2.7.3隊員熟悉常用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7.4隊員熟悉基本的救人、物資疏散方法。

2.7.5制定滅火計劃并組織實施演練。

3消防安全管理

3.1基本要求

3.1.1凡符合《****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應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登記。

3.1.2各單位內部應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3.1.3單位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

3.1.4結合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以單位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存檔備查。內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消防設施操作規程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3.1.5員工熟悉并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會報火警,會自救逃生,會使用消防器材。

3.1.6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應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舉辦。

3.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

3.2.1建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臺帳,明確責任人和控制措施。

3.2.2庫房電氣設備符合防爆要求,燈具下不得堆放物品。

3.2.3庫房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或帶入火源。

3.2.4庫房設置了相應當的防爆、防靜電及泄壓設施,并能完好使用。

3.2.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地點符合要求,庫房通風良好,無被陽光直射。

3.2.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物品標識明顯,放置規范。

3.2.7進入庫房的車輛安裝防火罩,庫房及庫區不得停放、維修車輛。

3.2.8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防爆。

3.2.9裝卸操作人員應穿著防靜電的工作服、衣帽,使用無火花工具。

3.2.10庫房內不得進行實驗、分裝、打包操作。

3.2.11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輛應配備滅火器,懸掛危險物品標志,安裝靜電接地和阻火設備。

3.2.12生產崗位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超過了一天的使用量。

3.2.13各類容器無損壞、滴漏現象。

3.2.14高層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內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3.3倉庫管理

3.3.1倉庫新職工應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內部考試合格上崗。

3.3.2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

3.3.3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3.3.4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3.3.5庫存物品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3.3.6甲、乙類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3.7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存放在安全地點。

3.3.8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

3.3.9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米。

3.3.10庫房內需設辦公室時,具體實施應當征得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

3.3.11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均安裝防火罩。

3.3.12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3.3.13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經單位消防安全歸口部門批準。

3.3.14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維修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單位消防安全歸口部門批準后進行。

3.3.15在丙類固體物品庫房不得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低溫燈具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3.3.16倉庫內不準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

3.3.17照明燈具下放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3.3.18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和冰箱、電視等電器。

3.3.19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3.3.20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

3.3.21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3.3.22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內部辦理動火證,按動火制度嚴格管理。

3.3.23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3.3.24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3.3.25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

3.3.26庫區的消防車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3.4集體宿舍管理

3.4.1在車間、倉庫、公共娛樂、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嚴禁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3.4.2集體宿舍應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3.4.3不得私自拉接臨時線路,臨時用電應由專門電工敷設,用完后立即撤除。

3.4.4嚴禁使用碘鎢燈、電爐等大功率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熱設備。

3.4.5不應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或用明火做飯。

3.4.6宿舍及疏散通道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

3.4.7嚴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3.4.8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或從事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3.4.9夜總會、歌舞廳、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除值班人員外,顧客、員工嚴禁留宿。

3.5重點部位管理

3.5.1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合理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3.5.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

3.5.3確定重點部位的防火措施,有無違章現象。

3.5.4消防控制室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

3.5.5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清楚、完整。

3.5.6值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事故處置正確。

3.6火種管理

3.6.1禁煙區內嚴禁吸煙。

3.6.2吸煙點標志明顯,吸煙點無隨意亂丟煙蒂的現象。

3.6.3動火現場人員應遵守“無內部動火審批手續不動火,無作業預案不動火,無防火措施不動火,作業預案和防火措施不熟悉不動火,現場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無現場監護人不動火”的規定。

3.7用電管理

3.7.1臨時用電有歸口管理部門,用完及時拆除。

3.7.2無亂拉亂接電線,隨意增設電器的現象。

3.7.3電氣線路敷設符合要求。

3.7.4熔斷器的選用正確,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替代保險絲。

3.7.5燈具或者鎮流器無直接安裝在可燃、易燃材料上的現象,燈具距可燃、易燃物保持足夠的距離。

3.7.6長距離敷設的電纜應有分隔措施。

3.8公眾聚集場所管理

3.8.1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應存檔備查。

3.8.2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月組織檢查不少于1次。

3.8.3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規定。

3.8.4在賓館客房內禁止使用電烙鐵等電熱設備。

3.8.5餐廳內擺放餐桌不應影響疏散。

3.8.6不得使用液體酒精做酒精爐燃料。

3.8.7餐廳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3.8.8煤氣、天然氣管道不得穿過客房和其他公共區域。

3.8.9廚房內煙道及時清洗。

3.8.10床頭柜內音響設備、燈光等進行防火隔熱處理。

3.8.11廚房內采用防潮燈具。

3.8.12熒光燈、碘鎢燈不得靠近可燃物或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構件上。

3.8.13公共娛樂場所上、下層、貼鄰位置不應布置燃油、燃氣的鍋爐房和油浸電力變壓器室。

3.8.14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3.8.15營業時不超過額定人數。

3.8.16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設聲像警報裝置。

3.8.17商場營業廳不得設小型中轉庫、電器及鐘表等維修部。

3.8.18商場內柜臺擺放不應影響疏散。

3.8.19商場中有禁煙標志。

3.8.20露天集貿市場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

3.8.21露天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禁止擺設攤點。

3.8.22室內集貿市場不得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3.8.23集貿市場半敞開式建筑頂棚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8.24集貿市場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距離不得小于50米。

3.8.25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應在明顯處設置疏散圖示。

3.8.26人員密集場所的員工火災發生時應當會組織人員疏散。

4消防設施管理

4.1建筑管理

4.1.1建筑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同意。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用途變更、建筑內部裝修以及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項目。`

4.1.2已經審核、驗收合格的建筑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4.1.3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

4.1.4無破壞防火分隔的現象,防火分隔墻上的孔洞應采用相應當耐火等級的不燃材料封堵嚴密。

4.2滅火器管理

4.2.1滅火器管理定人、定點、定措施,對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并有記錄。

4.2.2滅火器放在方便取用的地點。

4.2.3滅火器配置不應超過其最大保護距離。一般最大保護距離為15米。

4.2.4滅火器配置與場所性質相符。

4.2.5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的配置數量不應少2具。

4.2.6同一場所選用操作方法相同的滅火器。

4.2.7滅火器設置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4.2.8滅火器設置穩固。

4.2.9滅火器設置有指示標志。

4.2.10滅火器的銘牌朝外。

4.2.11設置在室外潮濕或強腐蝕性地點的滅火器有保護措施。

4.2.12滅火器不得過期失效。

4.3消防疏散設施

4.3.1裝修、改造不得影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3.2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前不應設置門檻和在1.4米范圍內設置踏步。

4.3.3公共娛樂場所太平門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側拉門。

4.3.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不得堆放雜物,設置柵欄,樓梯間不得圈占或堵塞,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

4.3.5公共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學校、幼兒園、療養院、老人院、醫院住院部等場所的房間外窗上嚴禁安裝金屬護欄。

4.3.6疏散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4.3.7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內不得設置門簾、門檻、門垛、管道等突出物影響疏散。

4.3.8不得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4.3.9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并張貼“常閉防火門應隨時關閉”的警示用語。

4.3.10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應是乙級防火門。

4.3.11疏散通道吊頂、墻面、地面嚴禁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4.3.12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安裝應急燈、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4.3.13樓梯間不得設置燒水間、儲藏間等突出物。

4.3.14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得穿越樓梯間。

4.3.15安全出口標志、應急燈、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設置位置、數量、時間、照度等符合要求。(見附錄C)

4.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管理

4.4.1按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保證系統能正常運行。

4.4.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落實專人負責。操作值班人員應經消防培訓合格上崗,熟悉系統工作原理及操作規程。

4.4.3消防控制室24小時值班,每班2人以上。

4.4.4嚴禁擅自移動、拆除火災自動報警探頭。

4.4.5每年清洗火災探測器。

4.4.6與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單位簽訂定期檢查維修合同。

4.5水滅火系統

4.5.1按照要求設置室內外消火栓滅火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保證系統能正常運行。

4.5.2室內外消火栓不得生銹、漏水、接口無墊圈。

4.5.4室外消火栓附近不得有影響使用的障礙物。

4.5.4不得擅自埋壓、圈占室外消火栓。

4.5.5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確保水量、水壓。

4.5.6室內消火栓箱水槍、水帶、消防卷盤齊全好用。

4.5.7室內消火栓報警按鈕、指示燈及報警控制線路無故障。

4.5.8室內消火栓箱玻璃門完整、箱內無雜物。

4.5.9消防水泵在5分鐘內能啟動。

4.5.10嚴禁圈占和遮擋室內消火栓。

4.5.11裝修應避免造成噴淋頭缺少或被遮擋,不得擅自改變自動噴水系統噴淋頭位置。

4.5.1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報警控制閥、閘閥報警控制器、附件、管網接頭不得損壞、銹蝕、滲漏。

4.5.13與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單位簽訂定期檢查維修合同。

4.6泡沫滅火系統管理

4.6.1按規定設置泡沫滅火系統,并保證系統能正常運行。

4.6.2系統應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

4.6.3泡沫滅火系統的操作規程張貼在消防泵房設備附近。

4.6.4手動滅火系統在發生火災時專人操作。

4.6.5滅火后,對整個系統進行沖洗、檢查,并及時恢復到準工作狀態。

4.6.6與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單位簽訂定期檢查維修合同。

4.7氣體滅火系統

4.7.1按規定設置氣體滅火系統,并保證系統能正常運行。

4.7.2與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單位簽訂定期檢查維修合同。

4.8防排煙系統

4.8.1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的銘牌標志清晰,能正常運轉,風量、風壓符合規范要求。

4.8.2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采用消防電源。

4.8.3排煙口、送風口的銘牌清晰。

4.8.4排煙管道和送風管道的支架作防腐處理。

4.8.5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能聯動或手動關閉并能向控制中心反饋信號。

4.8.6與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單位簽訂定期檢查維修合同。

4.9其他消防設施

4.9.1消防電梯應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4.9.2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孔洞,如必須開設時,應為能夠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4.9.3設置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在關閉后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4.9.4裝修、改造時不應擅自將原設計中的防火門、防火窗等改造為普通門、窗。

4.9.5雙扇或多扇防火門應設置順序關門器。

4.9.6疏散通道、防煙前室、樓梯間等處的常開防火門,發生火災時應能自行關閉并能向控制室反饋動作信號。

4.9.7防火門上的膨脹密封條、防火玻璃(不帶有防火玻璃的防火門除外)、閉門器、順序關門器及門體應完好。

4.9.8防火卷簾應有手動、自動和機械控制功能并保證有效。

4.9.9防火卷簾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4.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4.10.1本章4.4節—4.8節規定的建筑消防設施保養、檢查周期和范圍由附錄D規定。

4.10.2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保持建筑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建筑消防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建筑消防設施因改造或檢修必須停用時,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方可采取相應的措施。

4.10.3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建筑消防設施生產廠家檢查、維護本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

4.10.4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開展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演練。

4.10.5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專項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4.10.5.1建筑消防設施設計、安裝及竣工驗收資料;

4.10.5.2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審核、驗收等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

4.10.5.3建筑消防設施名目表及各類設施的相關資料;

4.10.5.4建筑消防設施操作管理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4.10.5.5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4.10.5.6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及檢測報告資料;

4.10.5.7其他有關資料。

5電氣設施檢查

5.1低壓配電裝置

5.1.1各設備(含母線)的各部位連接點無銹蝕、燒傷和熔接等現象。

5.1.2各設備的套管和絕緣子外部無破損、裂紋和放電現象。

5.1.3低壓電氣設備的滅弧罩完好。

5.1.4隔離用的擋板無破損和放電痕跡。

5.1.5電纜終端頭無放電現象。

5.1.6母線的連接點、分支接點和接線端子的溫度和溫升符合規范要求。(見附錄E表一)

5.1.7刀開關觸頭、熔斷器觸頭和電纜終端頭的溫度和溫升符合規范要求。(見附錄E表二)

5.1.8柜內無火花放電聲音。

5.1.9中性線、保護地線和分支回路的相線電流無異常。

5.2照明裝置

5.2.1配有鎮流器的照明燈具,鎮流器的溫度和溫升符合銘牌標注值。如無標注值,其最高允許溫度不應當大于95℃(內有襯紙)和85℃(內無襯紙)。

5.2.2照明燈具及其附件無異常溫度。(見附錄E表二)

5.2.4燈具及其附件無放電現象。

5.2.4霓虹燈專用變壓器外殼最大允許溫升不應當大于50℃。

5.3室內低壓配電線路

5.3.1低壓電器接線端子的最高允許溫度和溫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見附錄E表二)

5.3.2低壓斷路器,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防火用漏電保護器等的接線端子的最高允許溫度和溫升符合規范要求。(見附錄E表二)

5.3.3電力電纜的表面允許溫度和溫升符合規范要求。(見附錄E表三)

6防火檢查與火災隱患整改

6.1防火檢查

6.1.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每日防火巡查,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6.1.2巡查人員和主管人員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6.1.3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防火巡查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

6.1.4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6.1.5檢查要有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簽字,查看記錄

6.1.6落實節假日檢查制度和階段性檢查制度,并有記錄。

6.2火災隱患整改

6.2.1消防管理人員應履行職責及時發現消除隱患。

6.2.2當場改正范圍內的隱患應立即改正。

6.2.3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6.2.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7.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7.1定期對每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7.2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7.3單位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內容、考核、總結等存檔,填寫教育培訓登記表,存檔備查。

7.4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學校、幼兒園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7.5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操作管理等特種崗位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8.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8.1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包括:

1、組織機構,設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8.2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機構的成員熟悉預案內容,責任和分工明確。

8.3滅火物資、裝備和器材齊全。

8.4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5消防演練時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人員。

9消防檔案管理

各單位必須建立的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9.1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檔案

9.1.1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檔案。

9.1.2有單位基本概況、重點部位和單位總平面圖等檔案。

9.1.3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齊全。

9.1.4有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檔案。

9.1.5設立消防設施器材臺帳,明確數量、類型、位置、管理責任人等。

9.1.6有專職(義務)消防隊檔案。

9.1.7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檔案。

9.1.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9.1.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檔案。

9.2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

9.2.1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9.2.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9.2.3有關燃油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9.2.4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

9.2.5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9.2.6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9.2.7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9.2.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臺帳及檢查記錄。

9.2.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9.2.10歷次火災情況記錄。

9.2.11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9.3檔案管理與保管

9.3.1各單位要確定消防檔案保管人員,檔案保管處應清潔、干燥、遠離火電源等不安全地點。

9.3.2對流動保管的巡查記錄等檔案,交接班時要有交接手續,不得丟頁。

9.3.3對往年的檔案不得丟棄、毀損,要保存10年以上。對重要的技術資料、圖紙、審核手續、法律文書等要永久保存。

附錄A:單位消防安全自查意見報告書

地區消防支隊:

我單位按照《****省****地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標準》于年月日至月日,對本單位消防安全進行了全面、仔細地檢查,我單位認為消防安全符合(不符合)要求。

我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還存在如下問題(隱患):

現我單位已開始整改消除火災隱患,保證在年月日前將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期間,我單位將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證消防安全。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單位消防安全檢查人:

(公章)

年月日

本報告書一式兩份。單位自行存檔一份,一份交當地消防機構備查。

附錄B建立專職消防隊的規定

根據《****省消防條例》的規定,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大中型發電廠、民用機場;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大中型企業;

(三)儲備重要物資的大中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十公里以外的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十公里以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其他大中型企業。

根據2004年4月28日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項的規定:

發展公安、專職、志愿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凡未設立現役公安消防隊的縣(市、旗),要建立地方專職消防隊;東部地區的鄉鎮和有條件的中西部地區鄉鎮要建立多種形式的專兼職消防隊,使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成為我國鄉鎮和農村撲救火災的重要力量。

附錄C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以下內容摘錄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修訂版)適用于: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第10.2.6條公共建筑和乙、丙類高層廠房的下列部位,應設火災事故照明:

一、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

三、觀眾廳,每層面積超過15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人員密集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規定應設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條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

第10.2.8條醫院的病房樓、影劇院、體育館、多功能禮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門,均宜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地下商店內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第10.2.9條事故照明燈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

疏散指示標志宜放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以下內容摘錄自《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GB50045-95(2001修訂版)適用于:

1.0.3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

9.2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2.1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9.2.1.1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9.2.1.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9.2.1.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9.2.1.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9.2.2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除二類居住建筑外,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標志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9.2.4疏散應急照明燈設在墻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9.2.5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9.2.6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附錄D建筑消防設施日常檢查維修保養規則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功能、消音復位功能、故障報警功能、火災優先功能、報警記憶功能和主備電源自動轉換功能。

2、每周檢查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工作環境以及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器、層顯(或區域控制器)、手動報警按鈕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3、每季度檢查下列功能:

(1)采用檢測設備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工作情況,檢測數量不少于總數的30%。

(2)試驗手動報警按鈕報警功能,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30%。

(3)對主機備用電源進行充放電試驗。

(4)自動或手動試驗相關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和顯示功能。

(5)檢查所有手動、自動轉換開關。

(6)直觀檢查所有消防用電設備線路是否安全無損。

(7)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按廠家生產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試驗檢查。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周檢查消防泵房工作環境及消防泵、穩壓設備、電源控制柜、濕式報警閥、管網閥門、噴頭、水泵接合器、儲水設施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試驗內燃機驅動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檢查下列功能:

(1)啟動消防泵,當消防水泵為自動控制啟動時,應模擬自動控制的條件進行啟動。設備用泵時,應同時試驗主、備泵的切換功能。

(2)利用報警閥上的放水閥試驗系統的供水情況,報警閥瓣開啟,延時器底部有水排出,并延時5-90s內報警裝置開始連續報警,壓力開關接通電路報警,消防控制中心有顯示,并應啟動消防水泵。

(3)利用末端放水裝置放水,驗證水流指示器和壓力開關的報警功能、自動啟泵功能和信號顯示,抽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20%。

三、消火栓滅火系統

1、每周檢查消防泵房工作環境及消防泵、穩壓設備、電源控制柜、管網、閥門、水泵接合器、室內外消火栓、儲水設施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試驗內燃機驅動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檢查下列功能:

(1)啟動消防泵、當消防泵為自動控制啟動時,應模擬自動控制條件進行啟動。設備用泵時,應同時試驗主、備泵的切換功能。

(2)試驗遠距離啟泵按鈕啟動消防泵,抽檢數量不得少于總數的20%。

(3)屋頂消火栓出水,檢查管網壓力和水質。

3、每半年檢查下列功能:

(1)打開室內外消火栓,檢查供水情況。

(2)試驗消防水泵在模擬火警后5min內正常供水。

(3)為消火栓手輪絲桿處以及消防水喉卷盤等所有轉動的部位加注油。

四、氣體滅火系統

1、每周檢查貯瓶間及防護區的工作環境以及貯氣瓶、選擇閥、液體單向閥、高壓軟管、集流管、閥驅動裝置、管網、噴嘴、緊急啟動按鈕、聲光警報裝置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2、每半年檢查下列功能:

(1)對滅火器劑貯存容器進行稱重檢查,滅火劑凈重不得小于設計量的95%。

(2)對每個防護區進行一次模擬自動啟動試驗,如有問題,則應對相關防護區進行一次短促噴射試驗(釋放設計噴射量的10%)。

五、泡沫滅火系統

1、每周檢查消防泵房泡沫液裝置間工作環境及消防泵、電源控制柜、管網、閥門、水泵接合器、儲水設施、泡沫混合器、泡沫發生器、泡沫栓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試驗內燃機驅動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啟動消防泵,設備用泵時,應同時試驗主、備泵的切換工能。

3、每半年檢查下列功能:

(1)檢查泡沫液質量。

(2)并對地上管道及地下管道進行壓力試驗。

(3)對報警和自動設備、自動和手動裝置進行性能試驗。

(4)檢查泡沫液儲存容器是否損壞,液位高低是否符合要求。

4、石油化工貯罐定期檢測維修時,同時檢測維修泡沫發生器。

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

1、每周檢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2、每月試驗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燈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20%。

七、防火分隔系統

1、每周檢查防火門、防火卷簾門周圍有無影響門正常啟閉的障礙物、門能否處于正常啟、閉狀態,門的附件是否齊全完好。

2、每季度檢查下列功能:

(1)試驗自動方式啟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門。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30%。

(2)用手動按鈕啟動防火卷簾門。抽檢數不少于總數的30%。

八、防、排煙系統

1、每周檢查送風、排煙機房工作環境以及送風機、排煙機、電源控制柜、送風口、排煙口、防火閥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2、每半年檢查下列功能:

(1)試驗自動方式打開排煙口、啟動送風機、排煙機。抽檢樓層數量不少于總數50%。

(2)試驗自動方式關閉空調系統、電動防火閥。

(3)試驗手動方式關閉防火閥,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20%。

九、消防通訊事故廣播

1、每周檢查電話插孔、重要場所的對講電話、播音設備、揚聲器等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2、每季度檢查下列功能:

(1)試驗電話插孔和對講電話的通話質量,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30%。

(2)試驗選層廣播。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數的30%。

(3)試驗從背景音樂狀態下強切至事故應急廣播狀態的功能。

十、移動滅火器材

1、每周檢查滅火器種類、數量、設置位置、標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2、每季度檢查滅火器壓力、重量、有效期等。

十一、其它設施

1、每周檢查消防電梯迫降按鈕、集水坑排水設備、緩降器、氧氣或空氣呼吸器、自救逃生設備、消防電源及切換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試驗自備發電設施能否正常發電。

2、每季度檢查下列功能:

(1)試驗消防電梯的緊急迫降功能。

(2)試驗消防電源的末端切換功能。

(3)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

附錄E電氣設備檢查數據表

表一交流低壓母線裝置各部位的允許溫升值

部位材料周圍空氣溫度40℃的允許溫升(℃)

母線上的插接式觸點銅母線60

鍍錫鋁母線55

母線相互連接處銅-銅50

銅搪錫-銅搪錫60

銅鍍銀-銅鍍銀80

鋁搪錫-鋁搪錫55

鋁搪錫-銅搪錫55

表二低壓電器與外部連接的接線端子的允許溫升值(以下為電流滿負荷情況下的值)

接線端子的材料周圍空氣溫度為40℃的允許溫升(℃)

裸銅6060

裸黃銅65

銅(或者黃銅)鍍錫65

銅(或者黃銅)鍍銀或者鍍鎳70

表三電力電纜最高允許溫度和表面允許溫升值

電纜類型纜芯長期允許溫度(℃)表面允許溫升(℃)

帶鎧裝不帶鎧裝

節油性浸漬絕緣電纜(10Kv及以下)652025

小微企業標準范文第3篇

[關鍵詞]小微企業;工業園區;區域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16-0029-03

1 引 言

區域經濟是以一定地域內經濟制度的特殊性為著眼點,它運用以經濟學為主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和尋找該特定區域內的經濟變化發展規律,而經濟法是研究整個社會中經濟發展變化的總體規制規律,形成固定的管理法律制度。將經濟法學和區域經濟學結合起來,研究一定區域內經濟發展變化的規律,將地域經濟規律作為研究整體經濟發展的試點,因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更具有漸變性,是可以作為整體經濟法律制定的參考項目。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矛盾和糾紛,保障聚集性小微經濟積極向上發展和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2 小微企業發展模式

小微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政策扶持,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小微企業資金少、基礎差、自我發展能力低下、適應環境狀態差以及易破產的特點決定了它的發展前期必須依靠政策的大力扶持;其二小微企業相關法律的缺失,缺乏強制規制力形成的競爭制度不合理或非正常競爭手段必然會造成小微企業市場的混亂。

2.1 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小微企業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品或服務種類單一、人數較少且規模有限的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家庭式作坊獨立經營的組織統稱。[ZW(DY]小微企業是現代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其占企業總數的份額之大足以看出小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小微企業的健康協調發展是當前解決就業、創新科技、活躍市場的手段之一。[ZW)]根據劃型標準(見下表)來看,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的依據主要與營業收入和從業人數掛鉤,特別是在農、林、牧、漁業這幾個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劃型的唯一標準是營業收入,且微型企業的營業收入可以從零開始,也就是說只要有經營活動就算是微型企業了。

在企業劃型標準的第六條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并且個體工商戶和規定以外的行業,也參照規定的標準進行類型劃分。第七條給該規定加上了強制令,即國務院有關部門只能依此劃型標準進行企業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再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或變通規定。

2.2 小微企業經濟制度發展現狀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別,把微型企業從小型企業中獨立出來。中小微企業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7%,在這類企業中中型企業資金相對雄厚、市場競爭力較強,不需要太多的政策扶持,只依靠本身的資金鏈便能自行發展。而小微企業占企業總量的97.3%,其數量最大、最具市場活力的特點是推進現代經濟全面發展。因此,在小微企業發展的前期依靠政策扶持,過渡至小微企業具有一定的生存能力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規制是當務之急。

3 小微企業的聚集模式――工業園區

經濟政策的演變不單單是分析經濟政策本身的含義,更重要的是探究經濟政策背后的經濟水平與社會基礎問題,應當把經濟政策演變從單純的經濟現象理解為經濟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ZW(]徐斌.經濟政策演變的社會基礎――兼論從產業政策到競爭政策[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09(3).[ZW)]工業園區的發展是我國從產業政策到競爭政策轉變的一大增長點,有其深刻的經濟、文化、民族和社會基礎。中小微企業聚集形成的工業園區與區域經濟法律制度的逐漸形成不無關系。

3.1 經濟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小微企業的聚集

工業園區的發展是科學完整的經濟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離不開政府經濟政策評估活動的表現形式。政府的經濟政策評估有助于預防和糾正政策制定偏差、明確經濟政策的可行性程度、提高政策執行績效等,是政府管理科學化、民主化的保證,是構建良好公共關系的需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ZW(]劉曉永,鄒倫承.政府經濟政策評估芻議[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1(4).[ZW)]小微企業的發展一直是政府發展區域經濟的先頭部隊,只有很好地發展小微企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但實際上所謂的經濟政策并不能一直保持不變和穩固,常常出現反復和變更,這就導致小微企業必須以聚集的模式形成固定的市場環境才能避免這一問題,因此小微企業的聚集是企業自發形成的。

3.2 經濟制度轉型對小微企業模式的需求

在中國的經濟轉型過程中,不同的企業發展水映了各個地區在市場化改革進程和資源配置效率上不斷增加的不平衡。正確認識和理解轉型過程中的地域環境差異和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可以幫助人們進一步澄清某些關于我國市場化轉型的模糊認識。在實踐中則有助于落后地區加快發展民營企業,最終達到向發達地區收斂的目標。

3.3 小微企業與地域經濟

地域經濟即地方行政區域經濟,泛指國內一個省,或者一個市、縣的經濟,該級政府作為市場調控主體,有相對獨立的地方財政,在中央政府宏觀調控下對區域市場發揮作用,也可指工業園區的發展模式。一個具有強烈的政策意愿、卓越的政策水平、堅定的施政能力和崇高的公共威信的地方企業聚集模式的先導工業園區,在推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往往發揮關鍵性的統籌功能,極大地推動區域現代化進程。

4 小微企業經濟制度的法律化

研究小微經濟的法律化問題,必然要考慮市場經濟發展的極化問題和法律規制的平衡化之間的沖突點和聯系點,全面考慮經濟制度特別是經濟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的靈活性與法律規制的穩定性之間的聯系和區別,重點掌握政策與法律之間的轉換時間和空間的選擇。

4.1 小微企業經濟觀念的轉變

小微企業地域性法律問題的重點是政策到法律的轉換和地域特色對法律政策的獨特要求。在設計小微企業法律制度的時候如何把握這個經濟政策、法律規定、民眾需求和特色體現幾個方面的平衡與適宜度是極為重要和棘手的。再者小微經濟在融資法律制度方面的全國通行性與地域性經濟制度的要求之間存在著沖突和矛盾,怎樣解決這一金融法律問題也是研究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道難題。

4.2 小微企業市場準入標準的法律化

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對小微經濟范圍的擴大化,導致小微企業法律問題研究的困難急劇上升。地域性的民族文化特色在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確,應當按照一般小微企業看待,還是將其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和特色點對待,這都需要予以明確。

4.3 區域經濟制度的小微化

小微企業地域化發展模式的出現和擴大是小微經濟打破傳統經濟模式單一化和大中型化藩籬的敲門磚。基于地域性的特點,不同區域根據不同的地域特色形成專屬或者特色化的小微經濟發展模式也是應有之意,但是地域性與經濟一體化以及資源流轉之間的沖突將會一直存在,運用法律手段控制在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促使生產要素的流轉和共享,完善區域內經濟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小微企業地域化的過程中會出現經濟制度模式的反彈,這也許會給小微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特別是在小微企業發展初期這種反彈將會更加明顯,那么在確保經濟制度不發生轉變的情況下以區域經濟發展為前提,將小微企業的地域特色與地方的資源特色結合起來,發展能夠影響甚至是干預整個經濟法律制度的狀態的小微經濟,就是構建小微企業地域化法律制度的初衷。

5 小微企業地域性法律體系構建

本項目試圖從該類扶持政策的過渡中尋找法律存在的罅隙,在法律對策研究的基礎上,構建適應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法律體系。小微企業法律體系的構建,從一定意義上講是為小微企業的長期協調發展奠定基礎。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借鑒國外的相關法律制度,確定小微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地位。要實現小微企業的全面協調發展,更需要一種法律文化自覺、法律文化規范,也即需要一種“市場經濟理性”。這種“市場經濟理性”,歸根結底是一種法律理性。沒有這種法律理性,就不會有市場經濟下的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小微企業標準范文第4篇

小微信貸的內容

小微信貸是指:小微企業的信貸業務。因為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具有 "短、小、頻、急"的特點,其小額、短期、分散的特征更類似于零售貸款。他們對資金流動性的要求更高。

截至2015年末,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23.46萬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23.90%。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戶數1322.6萬戶,較上年同期多178萬戶。

小微信貸的發展

與銀行其他業務相比,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單個項目金額小、經營成本高,能否有效降低成本,是發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關鍵所在。

當前,我國很多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評估和審核標準還是以大中型企業相關指標為參照,這種無差異化的信貸管理模式一方面導致大多數小微企業很難達到銀行放貸標準,小微企業貸款的可獲得性較差,另一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發展特點,難以充分反映小微企業真實風險情況。

其實,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認真研究國內小微企業的風險特征,并借助國外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持續研發符合小微企業風險特征的風險模型和信用評分系統,為拓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提供技術保障。

為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是個世界性難題。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銀行業對小微企業貸款并不十分重視,普遍認為小微企業客戶風險較高、經營成本較大。但當時美國最早拓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富國銀行則通過對小微企業客戶潛在需求及風險狀況的詳細分析和論證,認為只要開發足夠的風險控制手段,實現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良性發展是可能的。

在此理念指導下,富國銀行從1995年開始面向銷售額低于200萬美元的小微企業發放最高額度為10萬美元的無抵押循環貸款和信用卡,開創了美國銀行業小微企業信貸的先河,目前已發展為全美最大的小微企業貸款銀行。

富國銀行在小微企業貸款的成本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有很多創新的做法,如批量開發模式、評分卡系統等,已成為全球銀行業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通行標準,值得我國商業銀行借鑒。

比如,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引入和創新批量開發模式,采用集中信貸審批手段,不斷降低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成本;并立足企業特點,通過量身打造信貸產品,滿足小微企業個性化融資需求,特別是那些沒有通用抵質押物的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再比如,我國商業銀行可充分借鑒富國銀行交叉營銷模式,進一步加強物理渠道和電子渠道的協同建設和業務整合,提高精準營銷和精細化管理水平,造就并不斷擴大忠實的小微企業客戶群體,為實現盈利的可持續增長打下扎實的基礎。

小微信貸的特點

小微貸款的主流特點是經營,通俗講就是"錢生錢",也就是說,大家拿這個錢更多是賺錢去的,而不是去消費,去玩的。大多數家庭和個人都喜歡靠這個本錢去養活自己、給家人更好的生活和發展,改變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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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標準范文第5篇

(一)受益小微企業數量及減稅金額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受益小微企業數量大幅增加,小微企業減稅金額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11月起,當年國家將營業稅起征點提升到2萬元以后,全國有924萬戶個體工商戶不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減輕稅收負擔約290億元。2013年8月1日后,國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不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為2000萬戶小微企業降低了納稅成本。2014年,全國約有246萬戶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共計減免101億元,其中優惠政策受益面達到90%;對2200萬戶納稅人實行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增值稅減免307億元,營業稅減免204億元,三種合計減免稅款共計612億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業在90%以上,減免稅額51億元,共有2700萬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減稅189億元,兩方面政策共計減稅240億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國稅系統所轄的45.08萬戶小微企業中,有15.63萬戶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實際受惠面達到100%,小微優惠減免稅額共計3.92億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嵐縣共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768戶次,減免稅款193878.3元,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受惠面達98%以上;2015年全年,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2015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減稅100多億元,科技成果轉化免征增值稅72億元。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明顯減,降低了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二)促進小微企業就業人口增加

從國家稅務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來看,我國小微企業可以吸納2億多人就業,其中小微企業主達到了5558萬人,雇傭員工達到了1.5497億人,占就業總人數的27.5%,我國七成以上城鎮居民和八成以上農民工被小微企業吸納就業。2013年7月,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業和再就業人員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業,解決了我國1.5億人口的就業問題,小微企業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安置新增就業人員的主要途徑。

(三)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以來,我國企業市場經濟活力有效增強,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在三次產業中的數量分別為21.5萬戶、64.7萬戶、357.8萬戶,其中,第三產業比2014年增長24.5%,大大高于第二產業6.3%的增速,2015年我國新登記企業中96%屬于小微企業,第四季度小微企業周年開業率達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國新登記市場主體301.1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10.7%,注冊資本8.8萬億元,增長68.9%,除企業外,全國新登記個體工商戶187.7萬戶,小微企業開業率達71.4%,此外,新登記企業產業結構實現逐步優化,前三個月,第三產業企業新注冊86.2萬戶,同比增長27.4%,占新注冊企業總數的八成以上。

從短期看,優惠政策會使稅收收入出現下滑,不過長期來看,會增強企業經濟實力,積累企業稅源。與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實力的逐步增強相對應,企業對稅收和經濟的貢獻率也將不斷提升。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中的問題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對減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小微企業難以界定,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符合相應要求和條件的小微企業認定難度比較大。目前,雖然我國稅法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要求和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偏低,各級規范性文件過多。例如,由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對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中,對小微企業的確定標準相對籠統,而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則更為狹義。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門對小微企業認定標準上理念和利益沖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業僅成為一種宣傳層面的熱點。另外,在統計口徑上,目前我國一般只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統計,往往忽略小微企業,這也從另一個側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業的地位;同時,這也導致了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全面反映我國經濟構成,影響了有關研究的開展與決策的制定。在現實征管中,角度不同,對小微企業的標準認識也不一樣,導致基層稅務人員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時產生模糊認識,影響稅法的一致性,在實際執行中難以貫徹落實,以致真正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難以享受優惠政策。

(二)流轉稅起征點低,臨界點享受減稅差別較大,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在實際工作中,不同起征點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區別較明顯,比如,有兩家小微企業,甲月銷售收入為30000元,乙為30001元,那么,企業甲會由于沒有達到起征點不納稅,企業乙則需全額計稅。雖然,甲乙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差別不大,但邊際效應卻很明顯。另外起征點較低的問題對小微企業來說減稅效果不明顯。相同的問題也存在于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中。

(三)納稅人對優惠政策知曉不足,影響執行效果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的內容較為復雜性,其變動性和程序也相對繁瑣,許多中小企業因為對優惠政策的知曉不夠全面、不夠充分,造成了稅企雙方的信息不對等,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增加了遵從成本。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樣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更加復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納稅人政策理解的難度,征納成本也不斷提升。由此,企業遇到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往往會雇傭稅務等中介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在這過程中,如果雇傭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業也會放棄雇傭,從而致使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負面影響,扶持小微企業也將僅成為宣傳上的熱點,削弱減稅政策執行效果。

三、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減稅的對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使減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在稅收法律層面對小微資格認定的劃型標準進行統一,在政策層面制定簡便明了、易于基層稅務機關清楚認識的標準;組織稅務人員培訓活動,提高其業務技能和水平,同時比照國家工信部認定小型企業的標準,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稅率優惠范圍。當下,國際范圍內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直接以國會立法形式確定小微企業的認定;日本涉及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非常健全;我國也應學習此種立法形式,將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定,確保稅收優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將需要減稅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減稅多樣化、公平化

一是繼續深化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小微企業的免稅額度,提升減稅的效果;二是豐富稅收優惠的形式,突破單一減免應稅收入或稅率等困境,如采用技術科研費、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設立科技發展準備金、投資扣除等形式;三是將現行免稅政策由全額累計改為超額累進,促進減稅公平化。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增強減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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