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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業繳費單位的特殊性
低成本、低價格是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較大份額和企業利潤的主要手段,獲得低成本的主要原因在于較低的勞動力成本,而小微企業參保后人工成本上升,則會削弱企業的競爭力。工資是有剛性的且受到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小微企業的工資也無法再降。因此社保費用不得不由小微企業全部承擔,導致成本上升,從而影響小微企業的競爭優勢。此外,小微企業一般成立時間較短,且家族企業居多,沒有專業經理人,雇主很難看到社會保險的長遠利益。根據“經濟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小微企業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具有天然的不配合、不積極。即使迫于社會保障部門稽查壓力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也會少報、瞞報員工人數,甚至在企業員工工資總額上做文章,達到少交社會保險費用的目的。小微企業存在轉業、歇業靈活的特點,不少小微企業以停工、歇業為由來逃避社會保障部門的年檢,社保局對此也束手無策。
(二)小微企業參保對象的特殊性
小微企業發展具有不穩定性,造成職工流動性大,勞動關系不穩定,企業人力資源重使用、輕培養。同時,小微企業應對市場風險能力差,破產倒閉現象司空見慣,造成小微企業職工歸屬感差,一些人會根據企業情況隨時選擇離職。此外,小微企業已成為吸收農民工就業的主要經濟實體,農民工工作習慣具有農業季候性特征,閑時進城務工,忙時回家務農,一家企業幾進幾出。這對社會保險經辦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也很難摸清小微企業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數目。由于不穩定的勞動關系和不確定的工作狀態,參加社會保險對于小微企業的雇主和員工成為共同的負擔,企業在沒有強制要求下不會繳納社會保險來增加經營成本;而對于沒打算長期服務于一家企業的員工來說,介于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繁瑣,更愿意選擇盡可能獲得現金收入而非參加社會保險,雇傭雙方在以工資增加代替參加社會保險方面更容易達成一致。小微企業員工構成復雜,用工制度不規范。小微企業雇傭大量農民工,有部分國有企業改革下崗職工,部分失業、病退、停薪留職及退休返聘人員,還有部分小微企業聘請了許多兼職人員。這樣復雜的人員結構給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甄別帶來了一定難度,小微企業雇主也因如此復雜的職員構成可以選擇性地為部分員工象征性繳納保險費。同時,小微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到勞動部門備案及簽訂權利義務不對等用工合同的情況。用工不規范的小微企業,會逃避來自勞動監察部門強制其參加社會保險的監督,不規范的勞動關系也為小微企業減繳或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用預留了空間,職工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或簽署不平等勞動協議,自然會失去獲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保障。此外,小微企業員工缺乏風險意識,沒有意識到社會保險對其風險補償的重要性,其對眼前考慮較多,也成為企業不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理由。在沒有為員工辦理任何保險項目的企業中,“企業員工不愿參加社會保險”成為主要原因。小微企業員工自己不愿參加社會保險,自然也不會監督雇主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于是造成參保主體缺失、小微企業參保率低的現狀。
二、社會保險供給與小微企業需求的偏差
(一)社會保險供給價格與小微企業繳費能力的失衡
價格是影響供求平衡的最主要元素,只有社會保險價格在小微企業的承受范圍內,小微企業才能形成購買力。社會保險費用是企業勞動成本的一部分,同時也來源于利潤的再分配。所以,社會提供社保費用的能力受到勞動力成本與企業利潤水平的共同制約。2011年,中國人民大學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單最優搭配研究”課題組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保險繳費能力進行了測算(見表1)。表1顯示,在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中,私營企業勞動者報酬占企業增加值比重最大為52%,企業利潤占企業增加值最低為16%;社保繳費占企業增加值比重最高為12%。私營企業的社保費占企業利潤的63%,高居各類型企業榜首。利潤率不同導致企業的社會保險的繳費能力也各有差異,私營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力為19%,是各類型企業中繳費能力最低的。但是,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險的繳費率還不到1/3③,社會保險費用超過了小微企業的繳費能力的上限。小微企業作為私營企業的主力軍,承擔著社會保險繳費帶來的巨大壓力。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得出,我國小微企業以勞動密集型居多,按照工資同一比例上繳社保費用,小微企業負擔的社保費用絕對值自然會高。而且,我國小微企業利潤水平較低,其社會保險的繳費能力也相應比較低。其他類型的企業,如外資企業和國有企業,其繳費比重比起其利潤來講,負擔并不重。因為特殊的企業利潤水平及勞動資本構成,使看似相同的繳費率卻給小微企業帶來了不同其他類型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顯然社會保險供給價格使小微企業難以接受,不能形成有效需求。
(二)社會保險供給項目與小微企業需求的差異
除了由價格決定需求量大小外,商品本身對需求者的滿足程度也對需求量大小起重要作用,滿足程度大的商品需求量自然越大。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大項目,采取五個險種同時參保、同時繳費的原則,這樣也就忽視了企業員工的自主選擇權。對于小微企業而言,繳費也缺乏緩坡過渡,成本徒然上升。根據調查,小微企業最需要的是養老保險,認同率高達80.7%,其次是工傷保險,為74%,醫療保險為66%,只有23.8%的企業認為失業保險是需要參加的,對于生育保險的回應更是寥寥無幾。就2012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統計公報顯示,目前我國參保人數最多的是城鎮醫療保險26486萬人,其次是養老保險22981萬人。小微企業真正關心的工傷保險,卻與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相差不多。社會保險項目參保人數與項目認同度之間存在差距,說明目前我國社會保險供給項目與小微企業需求存在失衡情況,當前“五險合一”的制度推行方式忽略了企業對不同保險項目的主觀需要。從國際經驗看,保險項目供給不是齊頭并進的,大多數發達國家選擇將規模較小和非營利機構暫不納入失業保險項目。從我國現階段小微企業發展狀況看,在保險項目的設置上應考慮其實際的特殊需要,降低參保門檻,逐步豐富小微企業參保項目。
(三)社會保險信息供給與小微企業信息需求不對稱
近年來各地政府加大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早在2008年底就頒布了《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擔負穩定就業形勢有關問題通知》,允許困難企業可以分階段緩交社會保險費,2009年頒布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社會補貼實施辦法》(暫行),規定小微企業與畢業生簽訂兩年勞動合同或協議,給予用人單位30%的社會保險補貼。但是若干優惠政策實施至今,小微企業對此知之甚少,社會保障部門雖對優惠政策進行了宣傳,但宣傳力度不夠大、宣傳范圍不夠廣,造成許多小微企業雇主和社會保險經辦人對社會保險性質、辦理流程及保障內容了解不深入,甚至存在誤解,對社會保險政策不了解影響了小微企業參保的積極性,成為導致小微企業參保率低的又一顯著因素。以上數據說明,當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信息提供不足,如果對不甚了解政策的小微企業強行納入社保體系,會引發企業的逆反心理,容易造成企業對社會保險政策的誤解。不但不利于參保率的穩定,更不利于社保的擴面。此外,“手續繁瑣”也成為制約小微企業參保因素之一。提高服務質量是社保部門提高其產品競爭的主要手段,調查數據顯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服務對吸引小微企業參保作用不太顯著,甚至是副作用。因此,簡化手續、增強服務意識成為社會保險獲得群眾基礎的辦法之一。三、社會保險供需失衡的危害及對策以上研究表明,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供給與小微企業需求之間存在著較大差異,這種供需失衡削弱了制度的實施效果,對企業的發展與和諧勞資關系產生了負面影響。現階段,我國絕大數小微企業的繳費能力很有限,但是,他們又不得不面對沉重社會保險負擔,可想而知,會有很多小微企業采取各自減少社會保險費用的辦法,包括降低雇員的工資或其他辦法。降低工資無疑與國家擴大內需、調整收入結構、增加勞動者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相悖,用資本代替勞動,在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于求的情況下,不利于解決就業困難。社會保險項目與小微企業需求不符,使社會保險不能切實幫助企業員工抵御面臨的風險,導致制度功能發揮受到影響,雇傭雙方易達成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意愿④,就會壓抑正規就業渠道的發展,形成勞動力市場工資低、無保險的無序競爭狀態,沖擊到已參保企業的競爭力。信息不對稱是導致小微企業對社會保險制度誤解的主要原因,易造成員工對參保的抵觸態度,這樣就導致以保護員工利益為目的的社會保險制度缺少了推廣基礎,有害于勞動力市場的規范和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社會保險制度供給與小微企業需求失衡,使小微企業從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利潤較少,而社會保險成本支出更多是承擔了社會責任,對人力資源的激勵作用收效甚微。基于以上分析,高費率與政策內涵供需不匹配,是阻礙小微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主要原因。對此進行調整,急需明確小微企業社會保險需求和控制社會保險供給價格。首先,有必要調整目前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政策,綜合考慮企業的工資水平和利潤水平,確定浮動費率,分類繳費,逐步推進社會保險統一繳費模式。建立彈性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區間,針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利潤率的小微企業采用不同的保險待遇。同時,應對安置下崗職工和吸納應屆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小微企業給予一些社會保險費用減免或補貼的政策,⑤減輕小微企業參加社會保險負擔,留給企業更多的積累與更大的發展空間,來創造更豐富的利潤和吸收更多參差不齊的勞動力就業。其次,在保險項目上,“五險俱全”對于小微企業來說是一種“奢侈”的選擇,應滿足小微企業在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上的較高需求,讓小微企業員工進入參加社會保險的行列,然后根據企業逐步發展情況,適時提高小微企業的參保層次,增加參保項目,當然對于新興的高科技高收入的小微企業,可以采取國家參保的統一標準,甚至可以設立企業年金來吸引人才,激勵企業的人力資源。對小微企業本著低門檻起步、分步到位、先進入后規范、最終達到統籌層級的原則,來推動小微企業參加社會保險,進而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激勵小微企業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最后,加大宣傳現有社會保險政策和針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提高公眾對社會保險政策的感知度和信心,也是提高社會保險政策吸引力的有效措施。當然,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窗口服務水平,逐步簡化參保、待遇給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也是激勵小微企業參保的有力手段。同時,小微企業也應培養自身的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做到規范操作,來實現參保對人力資源的激勵功能,達到供需雙方的共贏。
作者:李元李婷單位:吉林大學東北亞研究中心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