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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建設最適宜居住的“品質之城、美麗之洲”,推進我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區農貿市場長效監管機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場地環境和設施設備要求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應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風、排水、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設施,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鮮陳列設備、檢測設施設備、現場加工設備。
第三章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與要求
第六條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必須按照“誰舉辦、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監督,嚴格管理。
(一)鎮鄉、街道職責
第七條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對本轄區食品安全負總責的原則,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檢查,督促農貿市場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相關部門職責
第八條區貿易局是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建設,指導行業自律;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農貿市場改擴建、綜合性整治,以及指導綠色食品推廣,創建綠色市場、星級市場和“三放心”工作。
第九條區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檢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質監*分局協助相關部門負責指導、規范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
第十一條工商*分局負責名稱登記和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確認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受理消費者投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負責指導、規范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指導創建星級市場申報、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區衛生局負責衛生許可及衛生許可相關內容的監管;督促市場做好衛生消毒、除“四害”和場內衛生等工作。
第十三條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場外無證流動攤販。
第十四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并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三)市場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是市場管理的主體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管理檔案。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書,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應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責任,定期檢查食品進、銷、存情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所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禁止不合格食品銷售。
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檢查驗收和進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六)是否有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七)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群眾投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市場內的執法檢查、抽樣檢測和查處違法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對三大類商品(肉類、家禽、豆制品)進行索證索票,確保三大類商品通過合法途徑進入市場。
第二十條市場舉辦者要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施和專(兼)職檢測人員,提供檢測服務。200個商位以上的農貿市場應當設置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室,配備檢測人員。按規定批次數量每天做好蔬果等食用農產品的檢測和公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流通檔案,保證進場商品的可追溯性。對于快速定性檢測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將蔬果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同時,設立無公害蔬菜專銷區,區內的攤位、柜臺上方必須設立公示牌,標明每種蔬菜的產地、采收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市場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食品質量公示牌和誠信公示牌。對場內經營者因違法經營被查處的情況、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場內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第二十二條市場舉辦者可以與場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管理、使用和退還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在市場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場內經營者要求賠償。場內經營者離場或者市場已關閉的,有權向市場舉辦者要求賠償。市場舉辦者賠償后,可以向場內經營者追償。
(四)進場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進場經營者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進場經營者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市場管理制度,實行亮證亮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五條從事熟食加工零售、餐飲業(飲食店、濕式點心、干式點心)、糕點加工零售、醬菜、調味品銷售、非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銷售、干貨銷售、醬腌臘制品銷售、豆制品銷售、水發食品銷售、年糕銷售、機面加工零售以及干貨、副食品店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鮮豬肉和殺白家禽銷售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六條進場經營者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建檔備查的相關檔案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進場經營者首次購入食品時,應當按食品品種索取并仔細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該批次食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之后還應每半年索驗一次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所列檢驗項目應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
第二十八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九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十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相關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食品藥品監管局頒發的該產品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從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的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三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條食品銷售者(市場內加工經營者)對在其經營場所內自產自銷的食品,應當建立生產加工記錄。生產加工記錄應當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分、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應當取得QS證而未取得QS證的食品;
(十)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
(十一)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十二)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十三)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十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十五)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十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章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推進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礎,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以審核經營者資質,協議準入;商品索證索票準入;食品標識標簽審核準入;食品安全檢測準入和健全購銷臺帳制度,建立檔案資料輔助市場準入為核心內容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簽、標識。
(二)購銷臺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三)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四)協議準入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
(五)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市場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檢測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處理情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市場內無公害農產品推介目錄,同時對農產品銷售者實行身份證登記備案制度,并將上市交易的農產品的品種、數量、產地、銷售人等內容記錄在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預防和消滅家畜家禽(以下統稱畜禽)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下同),保護畜牧業生產,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家畜,是指豬、牛、羊、兔、犬等。
本規定所稱的家禽,是指雞、鴨、鵝、鵪鶉等。
本規定所稱的畜禽產品,是指種蛋和未經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臟器、皮張、血液、毛、骨、蹄等。
第三條(傳染病的分類)
畜禽的傳染病分為三類:
一類:口蹄疫、蘭舌病、牛瘟、牛肺疫、牛海綿狀腦病、非洲豬瘟、豬瘟、豬傳染性水皰病、雞瘟(A型流感)、非洲馬瘟。
二類:炭疽、布氏桿菌病、結核病、副結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豬丹毒、豬肺疫、豬霉形體肺炎、豬密螺旋體痢疾、豬萎縮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熱、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粘膜病、羊痘、山羊關節炎腦炎、綿羊梅迪維斯那病、鼻疽、雞新城疫、禽霍亂、雞馬立克氏病、雞白血病、雛白痢、鴨瘟、小鵝瘟、兔病毒性敗血癥(暫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體病、兔出血性敗血癥。
三類:疥癬、鉤端螺旋體病、日本血吸蟲病、弓形體病、焦蟲病、錐蟲病、旋毛蟲病、豬囊蟲病、棘球蚴、球蟲病。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是本市畜禽防疫、檢疫工作的管理部門。
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防疫、檢疫工作的管理。
市農委和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畜牧獸醫機構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畜禽防疫、檢疫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畜禽、畜禽產品防疫、檢疫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畜禽疫情調查、監測和通報,組織疑難病癥的診斷和疫情的撲滅;
(三)負責組織轄區內畜禽防疫、檢疫等獸醫衛生工作的科普活動、技術指導和技術推廣。
本市對外經濟貿易、商檢、動植物檢疫、衛生、工商、商業、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市農委做好本市的畜禽防疫工作。
第二章畜禽傳染病的預防
第五條(對畜禽飼養者的防疫要求)
家畜改良站(包括家畜配種站、繁育站)、種畜場、種禽場、配種專業戶飼養的種畜、種禽,應當無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傳染病。
凡引進種畜、種禽的單位,種畜、種禽進場后應當隔離一定時間,經確認無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傳染病后方可供生產使用。其中從國外引進的種畜、種禽,在到達種畜場、種禽場、站、戶以后,引進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口岸動植物檢疫單位的檢疫證明,到市畜牧獸醫機構登記備案。
對飼養的畜禽,應當按規定進行防疫免疫接種。
畜禽飼養場、飼養專業戶應當由獸醫衛生人員負責獸醫衛生工作。種畜場、種禽場還應當有專職的獸醫衛生人員。
第六條(對場所建設的防疫要求)
畜禽飼養場、改良站、種畜場、種禽場、屠宰場、肉類聯合加工廠、倉貯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畜禽防疫要求。其中種畜場、種禽場還應當有畜禽隔離、消毒和糞便、污物處理等設施。
第七條(對經營管理單位的防疫要求)
畜禽交易市場和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畜禽種類分設專用場地,對場地應當經常并定時進行清掃、消毒,對糞便、墊草、污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對運輸中的防疫要求)
裝運畜禽的車輛、飛機、船舶途經疫區,其貨主或者委托人不得在疫區的車站、機場、港口裝添草料、畜禽飲水和有關物資。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運輸途中宰殺、出售病畜禽及病死畜禽,不得沿途拋棄病死畜禽或者腐敗變質畜禽產品、糞便、墊草和污物。途中病死畜禽以及糞便、墊草、污物,應當在指定站或者到達站卸下,并在當地獸醫衛生人員監督下,由貨主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九條(對運輸工具的防疫要求)
運輸畜禽、畜禽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應當在裝貨前和卸貨后進行清掃、洗刷,并由畜牧獸醫機構或者其指定單位實施消毒,出具消毒證明。消毒費用由貨主承擔。清出的墊草、糞便、污物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建立地區性防疫協作關系)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機構根據需要,應當與市外毗鄰地區建立地區性畜禽聯合防疫協作關系。
第十一條(對疫病的檢疫和監測)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轄區內的畜禽進行疫病檢疫和監測。
對下列畜禽應當進行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驗:
(一)種用畜禽
種牛:檢口蹄疫、結核病、布氏桿菌病、蘭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結核病、牛肺疫、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粘膜病。
種羊:檢口蹄疫、布氏桿菌病,蘭舌病、山羊關節炎腦炎、綿羊梅迪維斯那病、羊痘、疥癬。
種豬:檢口蹄疫、豬瘟、豬傳染性水皰病、布氏桿菌病、豬霉形體肺炎,豬密螺旋體痢疾。
種兔:檢兔病毒性敗血癥(暫定名),魏氏梭菌病、螺旋體病、疥癬、球蟲病。
種禽:檢新城疫、雞瘟(A型流感)、雛白痢、鴨瘟、小鵝瘟、白血病、霉形體病。
(二)奶牛、奶山羊的檢驗要求,分別同種牛、種羊。
(三)役用牛、育肥牛:檢口蹄疫、結核病,布氏桿菌病、副結核病、牛肺疫。
畜禽宰前臨床主要檢查下列疫病:牛檢口蹄疫、炭疽;羊檢口蹄疫、炭疽、羊痘;豬檢口蹄疫、傳染性水皰病、豬瘟、豬丹毒、豬肺疫、炭疽。
第十二條(托運畜禽應持有的檢疫證明)
托運畜禽、畜禽產品的貨主,應當分別持有畜禽運輸檢疫證明、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
市外的畜禽需進入本市的,應當取得畜禽所在地的縣以上畜牧獸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對無檢疫證明的,應當在規定的隔離場所由畜牧獸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進入本市。
第十三條(禁止經營行為)
禁止經營下列畜禽、畜禽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的;
(二)無檢疫檢驗證明的;
(三)檢疫檢驗證明不符合規定的;
(四)染疫、有害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獸醫衛生規定的。
第十四條(檢疫檢驗證明的有效期)
畜禽、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的有效期:畜禽為7天以內,畜禽產品為30天以內。
出口的畜禽、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的有效期,按進口國家和地區的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獸醫衛生人員的資質要求和職權)
畜牧獸醫機構應當有與畜禽防疫工作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疫員,負責執行轄區內畜禽、畜禽產品的檢疫檢驗工作。獸醫衛生檢疫員由具備獸醫專業中等以上水平的人員擔任。經市畜牧獸醫機構考核后,由市農委核發獸醫衛生檢疫員證書。
獸醫衛生檢疫員的職權為:
(一)實施畜禽、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并出具檢疫檢驗證明;
(二)協助所在地的畜牧獸醫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三)檢疫中發現患傳染病畜禽及染疫畜禽產品,有權制止其上市、出售、運輸,責令并監督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畜禽疫情的通報
第十六條(日常疫情通報制度)
本市對畜禽疫情實行月通報制度。
區、縣畜牧獸醫機構應當按規定每月填報畜禽疫情報表,報送市畜牧獸醫機構。市畜牧獸醫機構接到畜禽疫情月報表后,應當通報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和市農委,同時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在進出口檢疫檢驗中發現畜禽疫情的,應當及時通報市農委。
第十七條(發現疫情報告)
在本市發現畜禽疫情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飼養、生產、購銷、屠宰、加工、貯存、運輸畜禽、畜禽產品的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個人發現畜禽烈性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畜牧獸醫機構。
(二)區、縣畜牧獸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查看并作出臨床診斷、采樣送檢。同時,在4小時內上報市畜牧獸醫機構。
(三)市畜牧獸醫機構接到報告,經確診為疫病后,應當在8小時內按規定上報農業部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和市農委,同時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市畜牧獸醫機構在獲知本市毗鄰地區的疫情后,應當及時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第四章畜禽傳染病的撲滅
第十八條(對發現傳染病采取的措施)
發現一類畜禽傳染病或者當地新發現的畜禽傳染病以及二類畜禽傳染病呈暴發流行時,要追查疫源,采取緊急撲滅措施。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疫區封鎖令,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通報毗鄰地區及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對封鎖區內傳染病采取的措施)
對畜禽傳染病的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鎖的疫點應當采取的措施:
1、嚴禁人、畜禽及其他飼養動物、車輛出入疫點和畜禽產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運出疫點。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疫點時,必須經所在地的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并嚴格消毒后出入;
2、對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撲殺、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等措施,貨主不得拒絕。處理病死畜禽、畜禽產品的費用由貨主承擔;
3、在疫點出入口設置消毒設施,對疫點內用具、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畜禽糞便、墊草、受污染的物品在獸醫衛生檢疫員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封鎖的疫區應當采取的措施:
1、在交通要道建立臨時性檢疫消毒哨卡,備有專人和消毒設備,監視畜禽、畜禽產品移動,對出入疫區人員、車輛進行消毒;
2、停止集市貿易和畜禽、畜禽產品的交易;
3、對易感染畜禽,應當進行檢疫并采取緊急預防注射措施;飼養的畜禽應當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畜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三)受威脅區應當采取的措施:
1、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動員組織有關單位、個人采取防御性措施;
2、由畜牧獸醫機構隨時監測疫情動態。
第二十條(疫區封鎖令的解除)
疫區內(包括疫區)最后一頭病畜禽撲殺或者痊愈后,經過所發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觀察,未再出現病畜禽時,經徹底消毒清掃,由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報原封鎖令的區、縣人民政府解除封鎖令,并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同時寫出總結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運輸中發現疫情的處理)
在經營、運輸等場所發現一類、疑似一類畜禽傳染病或者本市規定的危害較大的、新發現的畜禽傳染病,應當按以下要求分別進行處理:
(一)在畜禽交易市場、農貿市場發現的,應當在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由區、縣畜牧獸醫機構和市場單位按本規定有關封鎖疫點必須采取措施的規定處理;
(二)在運輸單位發現的,始發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停止全部畜禽啟運,并報所在地的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到達車站、港口、機場發現的,以運載畜禽的車、船、飛機為疫點,在所在地的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由區、縣畜牧獸醫機構和運輸單位按本規定有關封鎖疫點必須采取措施的規定處理。被污染的車輛、船艙、機
艙、場地、用具和糞便,按本規定有關封鎖疫點必須采取措施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臨時防疫指揮部的成立)
發生疫情時,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臨時防疫指揮部。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農委或者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市農委或者區、縣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其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委托其所屬的畜牧獸醫機構行使。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委會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鼠、蚊、蠅、蟑螂(以下簡稱四害)傳播疾病,保障人體健康,根據《重慶市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預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統一管理、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全市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區縣(自治縣)愛衛辦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預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市政、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預防和控制四害的技術指導、本底調查、效果監測與評價工作。
第二章預防和控制
第五條各級愛衛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環境的四害預防和控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個人負責本單位和家庭的四害預防和控制,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六條預防和控制四害應采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等綜合防治措施。食品生產經營、廢品收購、建筑工地和農貿市場等易招引四害的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及廢棄物處理中,應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
第七條單位、個人預防和控制四害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內外各種閑置積水;
(二)收集、運輸垃圾應做到密閉化,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住宅區栽種花木不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糞池、糞缸嚴密封蓋;
(四)堵塞鼠洞、填縫補隙,設置防范四害的設施。
第八條拆遷、新建、改(擴)建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進行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進行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并將四害密度控制在規定標準內。
第九條城鎮地區四害預防和控制標準由市愛衛辦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并公布。
農村地區四害預防和控制標準由區縣(自治縣)愛衛辦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單位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十一條市愛衛辦應對預防和控制四害服務機構的從業行為進行規范,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劇毒急性鼠藥或無登記證號、生產批準號、執行標準號的滅鼠藥物和衛生殺蟲劑。
第十三條區縣(自治縣)愛衛辦在組織預防和控制四害活動時,應按照市愛衛辦統一要求使用藥物并采取相應的環保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建立預防和控制四害監督員制度。
預防和控制四害監督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預防和控制四害知識,指導開展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二)按照本規定對其責任區內的預防和控制四害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達不到預防和控制四害標準的,提出防治建議,并向所在地愛衛辦報告。
預防和控制四害監督員由愛衛會從衛生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中聘任。
第十五條預防和控制四害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愛衛辦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未履行預防和控制四害義務且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的單位,由市或區縣(自治縣)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愛衛辦指定預防和控制四害服務機構代為履行,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愛衛辦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預防和控制四害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或阻礙預防和控制四害監督員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四害密度超過標準不足一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四害密度超過標準一倍以上的非經營性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四害密度超過標準一倍以上的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愛衛辦可以依法委托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使用劇毒急性鼠藥或無登記證號、生產批準號、執行標準號的滅鼠藥物和衛生殺蟲劑的,按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預防和控制四害監督員有、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原聘任機關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預防和控制四害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孳生地是指適宜蚊、蠅等蟲害繁殖生長的場所;
(二)易招引四害的場所是指有適宜四害生長或繁殖的環境條件,經常發現蟲害且數量比較密集的地方;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場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文明化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市場繁榮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相應設施及管理服務機構,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獨立交易的生活資料、生產資料交易場所。市場形式包括各類城鄉綜合市場、專業市場、出租柜臺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以及商品展銷會等。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維護秩序、繁榮經濟、公開、高效、便民和依法管理”的原則。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自愿平等、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當的商品交易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建設的宏觀調控。同時,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興建市場是一項便民購物的社會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市場開辦者扶持力度。
第二章市場開辦和登記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和外商,均可申請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市場。
第九條開辦市場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開辦市場在登記或者開業前還應當向公安、規劃、市政等部門申請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申請市場登記注冊的,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使用證明(室內市場同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使用合同);
(四)消防安全意見書;
(五)聯合開辦市場的,應當提供聯合開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六)需經人民政府批準的,還應提供批準開辦的文件。
第十一條市場開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
(二)依法自主經營,并與經營者簽訂規范性攤位、店鋪租賃合同。
(三)依照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加強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質量等實施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照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各自市場實際,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與市場管理服務相應的治安、消防、環境衛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消費者投訴受理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與經營者簽訂不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門前環境衛生“三包”、事故及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商業單位誠信計量承諾書等合同或責任書,并承擔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責任。
(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按照《消防法》及公安部門有關社會治安管理規定,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建立專門機構,認真落實市場安保和消防措施。
(四)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市場內設置固定商品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查驗經營者銷售商品是否合格有效,禁止不合格商品上市銷售。
(五)按規定設置符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經有關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并在市場設立消費者投訴站(點)受理投訴。
(六)積極配合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廣泛開展安全防范宣傳教育,積極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建立起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管理有序的市場秩序。
(七)積極參與政府職能部門和群眾團體組織的各項政治、文化、娛樂活動及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職業道德水平。
(八)市場遷移、轉讓、轉租、關閉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時限通知經營者,合同未作相應規定的,應當提前60天通知經營者。
(九)開辦市場必須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也可委托專業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十)市場合并、分立、遷移、轉讓、轉租、關閉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到原審批和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十一)保持市場內各經營門店的門頭字號及廣告牌匾統一規范、整潔,無殘缺、破損、掉字,并與注冊登記名稱及審批內容一致。
(十二)積極配合和支持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項整治活動,拒絕一切違法、違規或質量不合格商品或物品進入市場交易。
(十三)依法照章繳納稅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市場開辦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市場硬件設施建設應具備的條件
(一)市場應懸掛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名稱相一致且醒目美觀的門頭牌匾。
(二)市場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商品分布示意圖、導購標識、商品信息欄、假冒偽劣商品識別欄、政策法規宣傳欄、違章違法公示欄、咨詢服務臺、播音室、經計量檢定合格的公平秤以及消費者申訴舉報箱,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三)市場必須提供符合條件的經營、倉儲等設施。
(四)市場給水、排水、排污設施齊全,無明渠排水排污,地面應用地磚等材料進行硬化,做到平整無破損、無坑洼、無積水。
(五)市場必須按商品種類設區分段,做到劃行歸市,劃線定位,貨物擺放整齊有序,無出門店經營現象。
(六)市場容貌要整潔統一,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拉亂掛等有礙場容場貌現象。
(七)市場應按建設部規定的二類公廁(水沖式)標準設置,防蠅設施完好,上下水暢通,無殘垣斷壁、瓷片脫落破損等現象。
(八)市場應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所,各種車輛應分類有序停放。
(九)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疏散標志、消防通道和消防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器具,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
(十)專業批發市場應設立相應的配套服務機構、并逐步實現電子監控、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十一)根據政府要求和市場實際,適時對市場硬件設施進行改造和維修。
第十四條市場環境衛生條件
(一)市場各項衛生保潔、除四害等衛生制度健全,相關檔案資料齊全。
(二)市場實行垃圾袋裝化,垃圾容器應加蓋密閉,垃圾有專人負責收集,定時清運;市場蔬菜經營區至少平均每20戶配置1具加蓋密閉的收集容器,要做到無垃圾、落地等現象。有條件的市場還應設立垃圾中轉站。
(三)市場應配備專職保潔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落實“一日三掃、全天保潔、垃圾日產日清”制度,做到市場內環境衛生全天候干凈整潔。
(四)市場內公廁必須無異味、無蜘蛛網、無蠅蛆、無糞便、無溢流、無尿堿、無污垢、無垃圾,有專人管理,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消毒,保持地面、墻面清潔衛生。
第十五條市場食品經營條件
(一)凡從事餐飲、食品生產經營的門店、攤點,必須證照齊全,統一規范懸掛。
(二)餐飲、食品經營區域與其他非餐飲、食品經營區域應分開設置,同一區域的食品攤點設置,要生熟分開、分類設置,在不同區域設置明顯標識。
(三)從事餐飲服務業的,應設置專門區域,入店經營,配備相應的清污、排污、排煙、消毒和泔水收集設施,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
(四)從事食品加工經營的場所,其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五)餐飲、食品生產必須配備防塵、防蠅、防鼠和專用垃圾收集設施;做到經營場所無紙屑、無蠅、無蚊、無蟑螂、無鼠跡、無污水、無垃圾和污物,內外環境干凈整潔;經營場所無存放有害有毒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
(六)從事食品加工經營的必須具備可封閉的環境,且滿足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場所;熟肉制作過程中做到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所使用的輔料、調味品符合衛生標準,不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七)非定型包裝食品盛放容器和工具要清潔,須冷藏、冷凍的食品要冷藏、冷凍,并達到規定保存溫度,售貨時使用的輔助工具,須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八)定型包裝食品標簽須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無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普通食品不得宣傳療效,保健食品標簽符合《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九)直接入口食品采用密閉容器售賣,使用的工具容器定時清洗消毒,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不得混用,防止交叉污染。
(十)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掌握基本衛生知識,著工作服,佩戴有效健康合格證,個人衛生良好。
(十一)市場活禽宰殺攤點、經營生鮮、水產的區域應與其它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
(十二)經營水產品必須入室高臺宰殺,做到隨宰殺,隨沖洗,魚鱗密閉污物容器收集,垃圾日產日清,嚴防蚊蠅孳生。上下水設施齊全,墻壁、地面干凈整潔。
第四章市場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經營者必須證照齊全、并嚴格按照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的地點、經營范圍守法經營,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出賣、偽造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七條不得隨意在市場內擺攤設點或流動經營,商品擺放整齊,蔬菜經營要高臺擺放,攤位和經營設施保持整潔衛生。
第十八條商品或服務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做到經銷商品一貨一簽,貨簽對位;除政府及物價管理部門規定實行定價或限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外,市場商品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九條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并經有關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第二十條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等正當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一條市場內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銷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品和物品。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照章繳納稅費,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市場收取費用。對在市場亂收費的,經營者有權拒絕。
第五章市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依法做好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主體資格注冊登記。
(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指導、督促市場開辦者制定和實施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四)配合商務、規劃、建設等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編制全市市場發展建設規劃,
(五)建立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質量監測體系。制定落實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
(六)牽頭組織開展各種文明創建活動。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商務部門職責
(一)研究制定培育、發展、規范市場的政策措施,積極協調、爭取市場建設資金,培育和創建標準化菜市場、標準化農貿市場和大宗產品批發市場。
(二)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市場規劃。
(三)會同相關部門對市場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規劃建設部門職責
(一)配合相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繁榮地區經濟,方便群眾生活需求為原則,合理編制全市市場發展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興建市場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
(三)負責市場及周邊經營環境、秩序的監督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監督檢查指導市場開辦者抓好市場環衛設施的管理和環境衛生保潔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職責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許可相關規定和制度。
(二)加強市場內飲食經營日常監管,指導經營者建立健全各項衛生檔案和管理制度。
(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餐飲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指導公眾飲食健康,積極配合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依法組織查處市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開展市場食品安全綜合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市場各類計量器具和商品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市場各類計量器具實行定期檢定,確保各類計量器具配置規范標準。
(三)負責市場內從事產品生產、加工行為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許可證的發放。
第三十條物價部門職責
研究制定各類市場收費政策和措施,依法查處和打擊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市場開辦者生產經營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安全主體責任。
(二)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市場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市場開辦者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經營者安全生產意識。
第三十二條公安部門職責
(一)監督指導各市場開辦者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市場安全保衛機構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依法查處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各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工作。
(三)負責市場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對市場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和驗收。
(四)監督檢查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安全防火預案,建立健全專門消防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制。
(五)嚴格依照國家規定標準,定期對市場各類消防器材和設備進行檢查和校驗。
(六)加強對各市場專職和義務消防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農業部門職責
依法組織、監督、指導市場建立健全農產品的入市驗證、檢測、標識及公示制度。嚴格執行例行檢測制度,嚴厲查處農產品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重金屬、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
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也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市場違法經
營行為,監督檢查時應著國家統一規定的服裝,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對未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權收受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錢、物,謀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審查批準、注冊登記,擅自開辦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取締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開辦者和市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鄉政府機關管理,強化約束激勵機制,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本鄉政府機關的干部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鄉政府機關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條 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履行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先由鄉長審核,再由分管領導審批的管理制度,分管領導的發票由政府鄉長審批,政府鄉長的發票由鄉黨委書記審批,鄉黨委書記的發票由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發票須經政府鄉長審批同意。在鄉外生活接待開支發票需經書記或鄉長審批同意。
第五條 在職在崗干部職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提前離崗的在編干部職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員、差額撥款人員按上級撥付的工資標準發放全年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獎金。
第六條 發票報銷必須手續齊全,各類發票原則上在當月月底辦完相關手續。每月27-30日為報賬時間,報賬時填寫好報賬單,鄉長先在報賬單上進行審核,再由分管領導在票據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計生單列經費除外)。
第七條 出差人員必須到辦公室開具出差通知單,一般干部職工兩天內出差須報其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須經鄉長簽字同意,副職出差須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出差時間兩天算一天,兩天以上減一天計算。開會人員憑上級通知由辦公室填好開會通知單并告知其分管領導。學習人員必須憑上級學習通知,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培訓及學習考察。學習期間的學費、生活費、住宿費等費用必須憑上級文件報銷。函授學習、自考每年報兩次往返車旅費,不報銷其他任何費用(除有文件規定,且有歸口經費外)。家住縣城學習期間不報生活費和住宿費。
第八條 到縣開會出差車船費按快艇價實報實銷,到縣以外城市開會出差,車船費本著節約的原則憑票實報實銷(除帶公車外)。
第十條 開會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每天5元市內交通費,不報銷住宿費和生活補助;出差生活補助、市內交通費及住宿費實行按天包干制,縣城沒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費50元包干,其他費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費,5元的市內交通費),其他城市費用的包干標準:其他縣城80元一天,地級城市100元一天,省會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條 下村車船費以工作需要為標準,不準在外簽單,實報實銷,特殊情況除需包車船的由辦公室開出包車船通知單,經手人需在通知單上簽字,每月月底各車主與辦公室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 階段性工作補助以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意見為準。
第十三條 各項辦公通迅費用實行包干管理,電話費:鄉辦公室2400元一年,財政所800元一年,黨委政府成員35元一月。手機費: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網費:每個adsl用戶1200元一年。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工作經費每年12019元包干,含公安辦案工作的車船費和接待費 。
第十五條 水上安全工作經費2019元一年包干(含節假日值班補助);五強溪農貿市場安排人員,其工資全額上交鄉財政,享受政府各項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計生全年工作經費實行單列包干,其單列開支發票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由鄉長審核后由計生辦報帳員到財政所報帳,經費包干總額由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搬家,由政府安排車船送至報到單位,并贈送一份80元紀念品。
第十八條 鄉干部職工醫療費用統一按縣醫療辦有關規定,到縣醫療辦辦理手續報銷,鄉政府不報銷任何發票。
第三章 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九條 凡政府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務的采購和定制、公共產品及設施建設、拍賣、承包、租賃等盡屬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必須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條 大額固定資產的采購計劃,須經黨委、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購計劃由辦公室制定采購計劃,經分管內務領導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購物品或定制設備維修、人工勞動等各種服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由指定的采購人員統一采購,未經同意私自在外購買和賒購物品的一律不予報銷;凡平時在政府集鎮各商店采購小額物品的,需由辦公室工作人員經手,財政所辦公室負責按月與各商店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因辦公需要的水電費用結算時,鄉辦公室、財政所等使用人員,必須親自到現場參與抄表并簽字,方可報銷。
第四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條 來人來客實行對口接待,一律安排政府食堂就餐,并歸口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每次的結算單上簽明就餐和住宿人數以及金額,方可后報帳,辦公室按月與食堂進行一次結算。
第二十四條 單項工作需召開村干部會議的必需經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就餐。
第二十五條 接待標準:5人以下菜每桌80元,6人以上菜每桌100元,會議餐每桌120元。
第二十六條 政府食堂及招待所實行公開競爭承包,接待餐必須確保質量,憑單點菜,按盤計價,招待所必須干凈整潔。干部日常就餐每餐4元,必須確保四菜一湯,且有一個葷菜。凡在財政拿福利待遇的干部職工統一到財政所購買餐票,每餐財政補貼2元小伙食費
第二十七條 除主要領導安排經辦公室開出就餐住宿通知單外,任何人不得在食堂外簽單和安排就餐住宿。
第二十八條 來人來客原則上不打包包煙,特殊情況需由主要領導安排,方可開支。香煙統一由財政所采購,辦公室打煙時負責填好發放登記表。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條 自覺遵守考勤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下村的應當告知分管領導或黨政辦人員,實行考勤簽到制,每天下午5點鐘前到辦公室簽到,干部每月出勤天數不得少于22天。每月發放周末加班補助200元,無正當理由每月考勤達不到出勤天數的扣全月的周末加班補助,當月不參加聯村計生例會的扣20元。
第三十條 干部職工請假需寫出請假條,兩天以內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方可準假。副職一律由書記鄉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請假,每月請假時間不能超過6天。全年不得超過70天(包括路途往返和法定節假日),超過一天扣補助5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
第三十一條 節假日值班每人每天30元,當天未值班的不發補助。因上級查崗離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全體值班人員不安排補助,并給予黨紀、政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 聯合辦公日值班制度,為方便群眾辦事,鄉里實行每月逢二逢七聯合辦公制度,凡每月逢二逢七日黨政綜合辦、計生、民政、財政、綜治、移民、林業等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值班便于群眾集中來鄉辦事,值班不到位的每次扣值班人員100元。
第六章 辦公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辦公室(包括鄉辦公室、計生辦、財政所)必須有人值班,確保辦公室24小時電話暢通,做到待人熱情、服務周到。
第三十三條 文印室計算機房管理實行上機登記制度,凡需在機房查收、打印文件資料的,在上機前填好上機登記表,寫明上機內容和打印份數。文印室鑰匙由辦公室主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電腦上從事娛樂活動。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要對上級文件、通知進行分類、登記,及時送領導簽閱,并通知具體人員辦理。要做好文件的歸檔、整理工作,不得積壓、遺失和泄秘。
第三十五條 鄉黨委、政府、人大主席團的印章由鄉辦公室管理,各部門單位印章由單位負責人管理。凡日常工作蓋章由辦公室按工作要求、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屬向上報告、請示、證明等重要內容需蓋章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則上不允許蓋空白章。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做好《就餐通知單》、《出差開會通知單》、《政府采購通知單》、《上級登記表》、《考勤簽到表》等表格的編號、統計等規范性工作。每月末要填好考勤公開欄。
第七章 會議學習制度
第三十七條、領導成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委托鄉長主持,主要研究全鄉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人員崗位調整、獎懲、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八條、中心學習組學習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全體干部職工和鄉級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學習領導講話和傳達上級組織的重要會議精神,討論研究關系全年工作或階段性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的決定等。
第三十九條、黨支部大會: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機關黨支部書記主持,機關干部、全體黨員參加,方法上可與職工大會一道進行,主要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安排部署黨員活動,表彰先進事跡,討論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和黨員紀律處分等。支部委員會適時召開,由支部書記主持。
第四十條、民主生活會:堅持半年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確立主題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民主生活會必須事前10天通知本人作好書面總結,并邀請上級有關領導參加。
第四十一條、機關干部職工工作例會會:原則上每月最后一天定時召開,由鄉黨政領導主持,聽取干部職工個人一月來的工作匯報,綜合分析前段工作,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安排部署下一個月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會議紀律:無論召開何種會議,相關人員都必須按時參會,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認真做好記錄。
第八章 公物及衛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住房管理:鄉干部職工的住房和辦公室由政府統一安排和調整,任何人不得隨意亂占、亂搬,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非經政府安排的房屋裝修、整修,其費用由自己負責。凡調走人員或非經政府安排占用住房的人員,應按時清退所占住房,否則由政府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公共財物由辦公室和財政所登記造冊,丟失和損壞的由使用人講清原因,視其情況予以賠償,任何人不得隱瞞、占用,一經查出,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 講究公共衛生,遵守衛生公約,住房和辦公室門前實行三包,要求做到門前衛生一天一掃,垃圾必須倒到垃圾桶或垃圾池。機關院內嚴禁放養家禽家畜,嚴禁在內外墻壁上亂涂亂劃,嚴禁在花壇內種菜和花草樹木上晾曬東西。
第四十六條 實行衛生責任區劃分制度。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時間為每月工作例會散會后),責任區劃分:宿舍樓一棟:胡三毛、熊勇華、譚再中;宿舍樓二棟:鄧和平、舒澤、符紹陽:宿舍樓三棟:李小明、瞿玉倩、全芳;政府辦公樓.草坪及球場:舒祖全、楊寧、宋國、魯彩容、全明華、舒小林、肖典興、陳回湘、;計生辦:向金蘭、劉昌華;財政所:向瑜、文玲英、熊文彬。
第九章 公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司機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做到四不準(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將由他人駕駛,不準帶故障出差,不準私自出車);凡外單位或干部職工個人用車須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并自行負責用車費用;加強公車油料管理,提倡節約,反對浪費,堅持油卡購油制度,駕駛員原則上不得用現金購油,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的須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八條 司機借用人員的工資到原單位領取,其打卡的福利津貼按現干部職工標準的50%由財政補發,其它加班、節假日等補貼與干部職工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 堅持修車申報制度,一般情況下修車必須先申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操作,更換耗件要將舊物件將回車庫,廠家修理車輛必須由兩人在場監督,所換零部件和工時費必須有清單,司機查兌無誤后在清單上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條 駕駛員應強化保養和安全意識,減少途中故障,確保安全用車。因特殊情況出現行車故障的,由駕駛員酌情安排修理,但事后必須及時匯報。
第十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一條 全年累計曠工15天或連續曠工七天的,年底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二條 違法亂紀、打牌賭博被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的,不享受全年的福得待遇及年終獎金。
第五十三條 全年設目標考核管理獎1200元,其工作因計生、綜治等目標考核管理被一票否決的不享受全年目標考核管理獎,工作受上級通報批評的扣1000元;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每次扣年終獎金200元。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考核被評為優秀的獎200元。各項工作年終被評為先進個人的,縣級獎200元,市級獎400元,省級獎600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評為先進單位縣級1000元,市級1500元,省級2019元。(省、市、縣直單位的減半獎勵)。同一工作受不同級別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
第五十五條 在縣級以上報刊雜志發表文章的,縣級 500字以內獎50元,500字以上的獎100元,市級500字以內獎200元,500字以上的獎300元,省級以上500字以內獎300元,500字以上的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