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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對策
我國的家庭暴力問題引起全國范圍的關注是源于一部名為《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電視劇。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家庭暴力的問題日益減少,但是家庭暴力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還存在,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我希望社會能更了解家庭暴力在我國產生的原因,并能找出好的辦法來遏制家庭暴力對于他們的傷害。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涵義、特征以及分類
關于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涵義,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的行為做出了較為完善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1]。
對于家庭暴力的研究發現其作為一種特殊的違法犯罪,它具有其他違法犯罪所不具備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體和對象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因此家庭暴力的實施主體和實施對象都是家庭成員。“家丑不可外揚”的舊思想使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2.家庭暴力的客體是人身權利。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等手段給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后果。
3.家庭暴力的故意性。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在犯罪過程中不存在過失,實施暴力是具有主觀故意性。
學者為了更全面的研究家庭暴力問題,根據不同的標準把家庭暴力分為了不同的類型。
1.根據施暴者的性別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施暴者為男性和施暴者為女性。據中國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2]。
2.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的主體和對象的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和家庭其他成員的家庭暴力。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既包括丈夫對妻子的也包括妻子對丈夫的。其他成員的家庭暴力則包括父母對子女的和子女對父母的。
3.根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和性暴力。身體暴力是采取各種手段對受害者進行身體攻擊的傷害。言語暴力是使用言語對受害者進行侮辱誹謗的傷害。性暴力是施暴者對受害者的性器官進行攻擊或強迫受害者與其發生。近些年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有了新的變化,“家庭冷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種。“冷暴力”是指夫妻在產生矛盾時,對對方表現得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漠不關心、敷衍或停止性生活,是隱性暴力中比較隱敝的做法。
二、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我國的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夫妻之間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我國家庭暴力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歷史原因、社會原因、法律原因以及教育原因等等,下面我就一一進行分析。
(一)歷史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根源
家庭暴力的長期的存在與我國封建制度有極大的關系。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3]。在封建社會里婦女的地位非常低,尤其是在結婚后婦女就是丈夫的附屬甚至是丈夫的私有財產。時至今日在許多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施暴者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不對之處,更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會觸犯法律。
(二)社會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條件
1.社會的寬容態度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中國有句古話:“清官難斷家務事”意思是說家庭內部的糾紛就是好的官員都很難解決。家庭暴力發生了,連司法機關也對家庭內部矛盾無法插手解決,只有構成傷害罪時,司法機關才會介入。這種態度是對施暴者的放縱。
2.經濟收入的差別是產生的最重要的社會原因。我國現階段經濟的發展還不是很全面,通常是丈夫的收入比較高,妻子則是全心全意的照顧家庭支持丈夫的事業。一些男性因為社會地位打漲,有所謂的“優越感”,要求全家都要服從他的意志。[5]
(三)法律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
法律作為一種保護人民受傷害的工具,如果這個工具有所不足,那么對于人民的保護就起不到好的作用。首先,對于家庭保護沒有專門立法。在我國《婚姻法》、《民法》、《刑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做出了規定。其次,對于我國的司法部門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四)教育水平低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條件
農村有好多地方教育水平還不高,因此家庭暴力在那些地方仍被當成“家務事”看待。
對于我國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還有很多,例如:因怕“家丑外揚”的心理原因、因施暴者有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原因等。
三、我國家庭暴力對策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機構
首先,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我國的家庭暴力專門法律應當是一部綜合的法律,它應該是實體法、程序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相結合的。其次,要建立專門的家庭暴力的援助機構。
(二)加強對婦女的法制素質教育工作
法律部門或居委會、村委會要經常開展教育工作和法律宣傳,讓婦女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三)建立和完善社區監測系統
要把每個家庭都處于一個完善的監督系統之中,把醫院和社區成員的工作單位也要納入社區監測系統之中,使家庭暴力完全處在社區監測系統中。
(四)執法部門要嚴格及時的解決
各個部門要相互配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及時履行職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相互聯系緊密協作。
總之,對于家庭暴力的最終的解決不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全社會的成員的共同努力。要徹底的解決一個問題我們必須知道它的根源,因此只要我們能夠正確的認識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減少家庭暴力的產生和解決它。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
[2]譚榮光.淺談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對策.北大法律信息網,2008-10-23
[3]王永鳴,曾流,曾國良.我國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分析.今日南國,2009年01月,第145期。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
我縣22個鄉鎮,21個社區,共有80萬人口,其中婦女占總人口的一半。20__年來我們婦聯上訪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總數的15%;20__年到現為止來婦聯上訪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總數的15%,從近兩年的家庭暴力案件來看,家庭暴力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如20__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__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婦女。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認為是現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不管是“熱暴力”還是 “冷暴力”,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實現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合法行為”存在,是經濟制度、法律規則、風俗、科技文化的綜合產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現代社會遺留的痕跡
男權主義、父權思想的存在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終認為在家庭中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對妻子有支配權,可以隨意干涉和處理妻子的人身權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將妻子當成攻擊的對象,家庭暴力似乎變得順理成章。新社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說人們風俗、觀念、思想意識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樣促成了現代法治的誕生,相反卻構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溫床”。魯迅先生說,在舊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財產,這個社會制度把她擠成了各種格式的奴隸,還要把種種罪名加在她的頭上。這種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識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由此更助長了丈夫的囂張氣焰,從而使家庭暴力反復性與循環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誘發了家庭暴力
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英忠教授指出,引發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所致。現在市場開放了,但在開放的同時有些人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思想開放”,受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倫理道德,貪圖享受,追求金錢美女,“包二奶”、“養情人”的現象似乎司空見慣,對家庭、對婚姻沒有責任感,這種現象稱為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又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表達了準予離婚的一個理由,從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婚姻來達到這一目的,使受害人遠離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條款也助長了家庭暴力行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經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飽夠思欲”思想,于是趕時髦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一種是為了踢掉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進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止;一種是報著玩玩而已的態度,強制妻子接納第三者,妻子不服即發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的覺得沒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于是把妻子當作發泄的對象而實施暴力。此外,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__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過后打得更兇。
(五)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村)不告不問、單位不管,執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不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認可態度。
(六)女性軟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級。
有些女性礙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時,婦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對外張揚;有的懾于丈夫的威脅,怕招來更大的傷害,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試想,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婦女如能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諸于眾以尋求幫助,家庭暴力還會如此猖狂嗎?在接待來訪中,還發現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教育制止丈
夫的施暴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見,女人的軟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祥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上述對家庭暴力現狀、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應做的三件事是:一預防暴力發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婦女。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的,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營造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同時教育婦女加強自身的修養,自立、自強、自尊、自愛,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寧人。其次是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并借助新聞媒體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從而提高廣大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再次要加強“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家”、“學習型家庭”創建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揚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里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展、融洽和諧的家庭人文環境。
(二)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其條文規定似乎很明晰,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構成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利于執行。以上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異,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同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與高度的重視。在某種意義上,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對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見效。但在實踐中,有些執法機關不把傷親案與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樣看待,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僅因為是夫妻關系就將其淡化為“家務事”,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各家自掃門前雪”、“夫到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等傳統觀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管”的真空地帶。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檢、法以及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該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以“家務事”為由而互相推諉,不予及時處理,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絡,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既有婚姻當事人自身原因,也有與環境等外界原因,還有職能部門及相關制度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婚姻基礎較差。婚姻當事人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致使婚后夫妻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當在日常生活中出現或大或小的矛盾,雙方便會失去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出現傷害對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雙方為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態度和方式來對待彼此,導致暴力行為發生和升級。如王某某與周某某離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認識不到二個月便進行了婚姻登記,由于相處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婚后,各自缺點逐漸暴露,并缺乏溝通交流,為此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來發展到王某某稍不如意便對周某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周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結束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
2、男權思想較重。男權思想在文明社會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態,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為就會換來毆打,作為弱勢群體的妻子則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敢聲張,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長了丈夫的“勢氣”,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也更為頻繁。如楊某與張某離婚案,楊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隨意辱罵女方,多次毆傷女方住院,甚至威脅、恐嚇張及其家人。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張某起訴,要求解除與楊某的婚姻關系。
3、法制意識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女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隨著普法的開展,要求同男性處于平等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樣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禁止家庭暴力”載入新婚姻法后,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婦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過合法途徑結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筆者所在法院三年審結的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外界原因
1、經濟發展的是導致暴力引發離婚案件產生的重要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處于經濟和社會地位強勢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于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對象,且大都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李某某與陳某某離婚案,李某某經商致富后,對與之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妻子陳某某產生厭倦之意,在外拈花惹草,妻子試圖想改變現狀,恢復溫馨的三口之家,但李某某不僅沒有悔改,反而限制沒有經濟來源的陳某某的生活開支,并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該案經法院審理調解未果判離,并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歸陳某某所有,李某某給予陳某某經濟幫助費30000元。原、被告雙方均服判。
2、社會不良風氣是導致暴力引發離婚案件的外因。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腐朽思想與陋習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婚姻和家庭。債臺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養二奶等社會丑陋現象的存在引發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為達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如鄭某某與韓某某離婚案,平時韓某某與鄭某某夫妻感情一般,但好酒的韓某某喝醉后,便失去理智,輕則對鄭某某呵斥,重則拳腳相加,常常打得鄭某某臥床不起。酒醒后,韓某某為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甚至跪地乞求鄭某某原諒并保證不再觸酒。數次的毀約,屢次的被打經歷讓鄭某某心驚膽顫,不知下次何時又會遭到丈夫的毒打,為了結束這身心恐懼的生活,鄭某某訴至法院,堅決要求離婚。再如代某某訴劉某某離婚案,劉某某入贅到代某某家,婚后不但缺乏家庭責任感,而且與一女子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并生一子。為了達到與該女子結婚的目的,劉某某一回到家中便對妻子代某某實施家庭暴力,并揚言要么離婚,要么就置于死地。代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某離婚,該案經法院審理調解離婚,劉某某給予代某某經濟賠償。
3、職能部門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其隱蔽性決定了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讓其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再則有相當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間的私事,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尋求有效的保護,即使通過相關部門解決,也只能解決一時的,畢竟家庭生活是長期的,而且暴力行為的發生具有隱蔽性和時間的不確定性,有些部門想管也有心無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讓相關部門對施暴者無計可施。另外,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一)身份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由于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如婚姻主體間存在的夫妻關系,據我院三年來審理此類案件調查統計,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為丈夫。
(二)時間的連續性
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三)行為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數都發生在特定的場所,即多數發生在施暴者與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的家庭隱私。“家丑不可外揚”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不向外張揚,更談不上要通過程序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由此導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讓外人知曉,隱蔽性很強。
(四)手段的多樣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甚至還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嚴重的,不僅造成受害者身體、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壓抑,還威脅到家庭的和睦與穩定,甚至導致惡性案件發生,成為影響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幾點思考
要預防、減少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首先就應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轉變觀念,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緣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徹底改變這種狀況。作為女性,一是應樹立“自尊、自強、自信、自立”的觀念,提高自身素質,消除封建殘余思想,要認識到自己與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與尊嚴,保護自身不受傷害。二是正確處理好戀愛、婚姻和家庭的關系,不要在無感情基礎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姻生活中,雙方多進行溝通與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要共同理性地面對并心平氣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與意見,不能動輒就進行人身攻擊,以免事態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三是受虐待婦女應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如在面對極其殘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現被殺或嚴重傷害的情況下,要盡快離開家庭到住所地的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派出所求救,或請求相關部門如婦聯、工會以及各種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的介入,必要時還可尋求法律的保護,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以達到保護自身安危,震懾與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二)強化素質,提高法律意識
全民綜合素質與法制道德意識應該得到增強與提高,這不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養,更需要國家加大宣傳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對社會上存在的陋習與丑惡現象,應當加大打擊力度,純凈社會環境,讓家庭暴力沒有生長的土壤。司法機關要加強普法宣傳,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斗爭性。
(三)構建體系,發揮職能作用
政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導作用。要通過明確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地位,增強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并將其納入鄉、村兩級矛盾糾紛調處、社會綜合治理的考核范圍。報刊、電視、廣播等社會媒介和輿論監督也要及時地曝光和譴責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行為。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
(四)加強司法援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救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等要重視給受害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相關部門還應開辟婦女熱線電話,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詢,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五)公正執法,強化司法機關
為了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司法機關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要使施暴者有所顧忌,讓婦女權益切實得到保護。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應轉變家庭暴力行為系夫妻間私事的觀念,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和維護法律尊嚴。必要時,審判機關可設立專門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時懲治施暴者,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并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應的賠償。
(六)構建制度,完善執法體系
為此,應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國家應盡快出臺可操作性強、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其中應包括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員樹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一、家庭暴力的種類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種類
家庭暴力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暴力。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暴力。表現為對弱者采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從動機、目的上看不盡相同,如不許參與社會活動等。
3、侵害人格權的暴力。表現為對弱者罰跪、侮辱人格、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暴力。例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婦女的離婚(已婚婦女提出離婚或丈夫提出離婚妻不同意等遭致丈夫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暴力)。
5、侵害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暴力。妻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與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為系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觀的作用下,對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刁難,施以暴力等。為了論述的集中,而在本文筆者所要討論的主要是丈夫針對妻子的顯性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一個全世界都關注的普遍性問題。它的普遍性表現在:(1)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強大的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多或少都存在著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種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職業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廣泛的存在;(3)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不管是平時還是戰時,家庭暴力從來沒間斷過。
2、家庭暴力的廣泛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婦女。有許多國家的調查表明有1/4到1/2的婦女受到現任或前任配偶的肉體折磨。在中國,美滿和諧的家庭雖然占上流,但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帶來的痛苦和傷害正肆虐著全球的每一個地方。雖然有人就此斷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遠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為廣泛”不一定是正確的,但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無論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還是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行動綱領》,都規定或重申了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動綱領》,將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列入12個重大的關切領域,呼吁各國政府、國際社會和民間社會,包括非政府組織和私營部門采取戰略行動,預防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3、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的隱蔽性表現在:(1)地點隱蔽,主要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2)有些受害者考慮到自身的面子和家庭的聲譽而通常對家庭暴力進行掩飾。(3)家庭內部所發生的暴力往往與某些家庭隱私相關聯因此沒有被暴光。(4)公眾的漠視和司空見慣讓人們對家庭暴力現象視而不見。
4、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暴力的后果和危害的嚴重性,除了其存在的普遍性以外,還表現為手段的殘酷性,家庭暴力中使用的手段如毆打、監禁、捆綁、溺嬰、殘害肢體、殺害、殘害性器官、、精神折磨等后果的嚴重性。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諸多方面的,引發家庭暴力的具體原因也是錯綜復雜的。一般認為如下幾個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視。
1、文化水平比較低是一個重要原因。在眾多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素質低下,很大一部分人是文盲或是只有小學文化。在家庭里,稍微不順心就張口即罵、舉手即打,想到的只是用武力解決一切家庭矛盾和家庭糾紛,不懂得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如被告人唐某只有小學文化程度,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唐某使用一根鐵棍將妻子打得遍體鱗傷,致使妻子多處軟組織挫傷,造成妻子服毒自殺。
2、社會寬容助長了家庭暴力的形成與發展。長期以來人們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導致“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更加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空白地帶,這實際上是對丈夫打妻子的一種默許。不愿干預、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同時法律也失去了它應有的預防作用和懲治作用。此外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過輕打擊不力,這其中雖然有立法還不夠完善的因素但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忽視態度卻是最關鍵的。
3、婦女自身的原因。在現實中,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能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軟弱的婦女,這也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她們思想觀念陳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總是抱怨自己的命不好嫁錯了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他們第一次出手沒遭到反抗時,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因此,當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時,首先要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之于眾,以尋求外界輿論的幫助。當一個人的人格都丟了,還有什么家丑可遮的呢?女人的軟弱是助長家庭暴力存在和發展不可忽視的原因。
4、法律方面的原因。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法規雖然從多方面多角度確立了家庭暴力的違法性,但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則性較強,
一般都缺乏具體的認定和制裁的標準,而導致法律制裁和懲治措施不夠嚴密,可操作性不強。因此要找出法律方面的原因,就必須從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序兩方面同時入手。
①法律認定上的障礙。到現在為止家庭暴力還只是婚姻法上的一項原則,并沒有具體規定家庭暴力的構成條件和救濟方式,而且目前國內使用的概念是國際上通用的概念,或者是國內一些社會學上的概念。由于沒有從法律上給它界定一個概念,無法區別法律上婦女實施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雖然婚姻法規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責任,但由于種種原因而很難從法律上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認定。
②刑事立法上的空缺。禁止性法律條款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剛性約束,以國家強制力處罰為后盾,其中刑事處罰最有力,也是保護弱勢一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我國刑法無家庭暴力罪,雖有殺人、、傷害、非法拘禁、虐待、遺棄等罪多少已涵蓋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司法上存在特殊身份的豁免。其實這些在客觀上放縱了施暴者。
③民事訴訟的障礙。要對家庭暴力提出賠償只有在離婚時才有可能實行,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受共同財產限制,存在許許多多的困難。國內判了幾案,但執行難,被人戲稱為“左口袋進右口袋”。但是由于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性與隱蔽性特點的限制,受害者往往無法及時向有關部門求助,即使有關部門在事后趕到,也因為取證困難而無法對家庭暴力做出正確處理。
④刑事訴訟上的缺陷。我國法律將家庭暴力規定為自訴案件,而自訴案件是要告訴才處理的,其實這種情況不利于制裁施暴者,而對于那些希望得到司法救濟但客觀上卻得不到救濟的受害人來說,這種保護無疑是蒼白無力的。
⑤民事調解的無能。調解要求沖突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項協議,而由于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調解更多的是保護施暴者的利益,施暴者大多數不愿意分手,他們愿意維持目前的權力結構。調解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繼續處于施暴者的拳頭之下。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預防措施
我國家庭暴力現狀和現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狀況表明,為了有效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為,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機制勢在必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盡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
盡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據,通過立法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濟途徑。在新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有了可喜的進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確定了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內容。但這些都還不夠完善,目前還需要制定一部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行法律或法規,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此外,我國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為公訴案件,在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 “緊急情況保護令”。如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
2、規定婚內家庭暴力和有過錯方的損害賠償。
新《婚姻法》僅對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配偶給予了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金,而對非離婚的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權沒有規定,但筆者認為家庭暴力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而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帶來重大的人身傷害、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害,同時構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家庭暴力損害賠償請求不應以是否離婚和請求人是否有過錯為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應該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圍之外。
3、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
應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罪罪名。“家庭暴力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包括所有發生在家庭中侵犯家庭人員人身和財產權利而構成犯罪的行為,并可借鑒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設定“違反保護令罪”。此外,還應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時對家庭暴力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4、加強執法力度。
除了完善立法體系之外,執法者的得力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環節。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能自行。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干預模式,公、檢、法機關聯合執法,真正做到依法治暴。
首先加強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公安機關處理具有簡單便利,方式靈活等特點。在接到報案或群眾舉報后,應積極介入,特別是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在救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時,對施暴者要采取措施加以制裁。再者,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家庭暴力案件,如證據確鑿,應依法提起公訴,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不起訴。對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訴,也應該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最后,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應重視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如果法官認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對施暴者輕判,就會使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努力白費,更為嚴重的是,施暴者越來越有恃無恐,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更嚴重的侵犯。
5、建立有效的社會保護制度。
家庭暴力已經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單單靠法律的力量是不足以解決的。因此,強化社會服務網絡的建立是必行的也是最根本的措施。我國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實質性的努力:
6、建立社會求救系統。
由于家庭暴力可能時時處處發生,建立一套通暢快捷的求救系統,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公安、民政等部門應通力協作,向社會公開求救電話,實行24小時服務。
[關鍵詞]家庭暴力;文化根源
家庭暴力一詞近年頻繁出現在各種媒體上,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也是方興未艾,很多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尋找產生家庭暴力的根源,以期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有的專家認為產生家庭暴力與個人的生長環境有關――社會環境說:有的專家認為產生家庭暴力與個人的心理健康程度有關――個體心理說;還有的人認為酗酒和社會壓力產生家庭暴力――情緒宣泄說等等,可以說這些觀點在一些實施家庭暴力者的身上得到體現,但這些又不足以說明深層次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后,我們會發現人們以往的研究的偏頗之處,以往一提到家庭暴力人們自然聯想到夫妻間的暴力,或者更具體的說丈夫對妻子的暴力。由于對家庭暴力的這種狹義或者是外延縮小化的理解限制了人們對家庭暴力根源的研究。也使人們對家庭暴力缺乏明確的認識。使得一些常見的家庭暴力現象被遮蔽,使家庭暴力現象難以得到徹底根除。
家庭暴力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呢?筆者認為應當從社會文化中去尋找。眾所周知――人們的行為是受人的意識支配的,人的思想意識是在不斷的學習過程中形成的,人的思想意識是社會文化的產物,同時又塑造新的社會文化。文化可以是以書面文字的形式記載和傳承,也可以是非書面的形式在社會成員間不斷的延續。那么,究竟是社會文化中的那些因素催生了家庭暴力的發生呢?在筆者看來有這幾方面的文化因素的影響,既崇尚強權文化、對家庭暴力的縱容文化、對家庭暴力的寬容或者漠視文化。下面詳細闡述這些文化是如何影響家庭暴力的。
一、崇尚強權文化
崇尚強權文化是指人們對強勢和權力的崇拜,人們相信強權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根本,一旦得到了強權就可以降伏那些比他們弱小的群體。這種強權文化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末期,那時由于人類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比較弱,部落之間為了生存的需要展開競爭,那些身強體壯的部落在戰斗中取得勝利,進而把被征服者變成奴隸,任由他們驅使和奴役。這種勝者王侯敗者寇的思想逐漸成為一種文化,隨著家庭的出現,這種文化也逐漸滲透到家庭中。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身體強壯或者社會地位強的人就占據上風,他們通過簡單而粗暴的方式就可以解決問題。
這里所說的崇尚強權包括兩方面意思,即包括“強”和“權”兩方面的內容。“強”可以理解為身體力量方面的強大。表現在家庭方面一般意義上,夫妻間丈夫的體力要優于妻子,年輕父母的體力要優于年幼的孩子,年輕力壯的子女要優于年老體邁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往往是強的一方在家中占有統治地位,弱的一方處于依附地位,要順從強者。如果家庭里出現矛盾或分歧,這時前者地位就表現出來。比如家庭暴力中的父母對子女的暴力,由于孩子年齡小可能在某些時候表現出頑皮或任性的特征,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孩子不聽話的時候,這時有的父母可能是采取循循善誘的方面去教育開導孩子,使他們聽從自己的話,然而更多的時候,更多的父母可能是在教育開導不起作用的時候,甚至是有些時候根本投有教育開導的情況下采取一種簡單的方式――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孩子在屈于暴力的情況下順從了父母的意志。發生在夫妻間的暴力亦是如此。“權”可以理解為經濟或社會地位的強大,家庭中經濟收入決定了每個人的家庭地位,經濟收入高的一方掌握著家庭的經濟命脈,而經濟收入低者或者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依賴于另一方。在發生家庭矛盾時,有權勢的一方占據著主動的地位,如果他們能正確認識自己的家庭責任或者能正確看待自己的權勢,而不是認為自己的權勢就應當是生活的主宰,其他人就得順從和依附于自己,就可能避免家庭暴力。然而現實生活中卻有那么一部分人,由于他們不能正確看待權勢,權勢就會演化成為家庭暴力。這就是為什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根本原因。這樣惡性循環,周而復始,這種文化逐漸的被復制。
“強權”在家庭中是相對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身體上隨著年齡的增長原來弱小的一方會變得強大起來,而原來強大的一方會出現衰老變得不再強大,或者曾經的孩童長大成人后組成家庭生育了自己的孩子,新的強勢關系產生。經濟上也會出現這樣的變化,當一個人處在有勞動能力的時期,經濟收入高就有權勢,而沒有勞動能力或喪失了勞動能力之后就沒有了權勢。
實際上這種家庭中強權文化也是受社會文化的影響的,國家之間的紛爭也是這樣,這種弱肉強食的文化不可避免地使家庭生活受到影響
二、對家庭暴力的縱容文化
這種文化存在于民間,可以說是一種民俗文化。這種文化體現在民間的一些俗語中,比如反映夫妻間家庭暴力的俗語“媳婦三天不打就上房揭瓦”、“打到的媳婦揉到的面”、“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等等,這些俗語從什么時候開始流傳已經無從考證,但這些文化卻在社會人群中世代的傳承著。這種文化的流傳還具有一個奇怪的特點,那就是傳承這種文化的往往是那些曾經飽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婦女,一位妻子在年輕時可能經常遭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她們沒有意識到自己受到了傷害,當她們成為婆婆時,難免與兒媳發生摩擦或者看到兒子與媳婦發生矛盾,這時她們則從兒子的角度出發,會對兒子說“這樣的媳婦就是欠打,擱在我們年輕的時候媳婦哪敢不順從丈夫”。有的時候兒子就是在母親的誘導或者是縱容下毆打妻子的。另外這種文化在同齡男子之間的交叉感染性特別強,如果在經常交往的圈子里有人崇尚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的傾向,那么在日常的交流或者遇事的處理方式就會受到感染。
這種文化還反映在家長對孩子的暴力現象上,自古在中國就流傳著“棍棒之下出孝子”、“小樹得砍小孩得管”的說法,當小孩子頑皮、惹禍或者學習不好的時候,往往會聽到這樣的話,你再不聽話(好好學習)我就打你,再不老實看我怎么收拾你等等。可以說這種文化的流傳范圍之廣,深度之深是難以想象的。這種文化不僅在文化水平低的家庭,甚至是許多高知家庭中都有著很深的影響力,有時他們甚至把這種家庭暴力式的教育方式當作經驗在公共場合進行傳授。現在有很多父母小時侯就是在自己父母的責打下長大的,他們教育子女的方法自然就沿襲了傳統的教育方式。所以這種文化的傳承更具有隱秘性和危害性。
三、對家庭暴力的寬容或者漠視文化
這種文化反映的是公眾對待家庭暴
力的態度問題,是屬于社會輿論道德范疇的問題,是社會對家庭暴力如何進行價值評判的問題。這種文化所形成的輿論氛圍,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這種文化具體表現在:一般情況下,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私密性,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作為家庭之外的人無法對家庭暴力做出判斷,無法直接干涉他人的私生活。像自古以來流傳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沒有隔夜仇”等等。這種文化直接影響的是人們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處理,比如當你發現在街頭管教孩子時采用了暴力手段,你會采取有效的手段加以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嗎?在這種文化熏陶下成長的人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這么做的。由于受這種傳統的寬容漠視文化的影響,對家庭暴力的處理還是沒有得到徹底的落實。
這種對家庭暴力的寬容漠視文化還表現在將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歸結于受害者,認為是受害者的某些行為的不當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以此來解脫或寬恕施暴者。主要體現在:往往認為是小孩子頑皮、刁鉆任性。大人不得已采取的行為,而不是從家長缺乏正確的教育方法上分析;對待夫妻間的暴力行為也認為是受害方存在著某些缺點導致的暴力的發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