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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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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涉老 家庭財產 糾紛類型 維權對策

2013年2月27日上午,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不了《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報告(2013)》, 報告指出,中國將迎來第一個老年人口增長高峰,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每年遞增100萬人。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劇,涉及老年人的糾紛日益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在這些涉老糾紛中,尤以家庭財產糾紛所占比例最高。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欢F實中,老年人的養老狀態不容樂觀,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家庭財產糾紛不斷,相當多的老人享受不到安寧的養老生活,他們在精神上受到打擊,物質上處于困境。然而就我國現行法律程序來說,在贍養糾紛案件中,老年人的權利卻不能得到及時的保障,本文立足于涉老家庭財產糾紛的典型類型為切入點,力求能對實踐中糾紛案件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典型類型分析

(一)要求支付醫療費

案例:王老太現年81歲,系江蘇南京人,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膝下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5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王老太將老伴留下的一萬元錢交給了阿文(化名)和阿強(化名),而老大阿?。ɑ﹨s沒拿到一分錢。為此,阿健與母親王老太的關系惡化,阿健甚至稱自己要與母親斷絕關系。

2011年,王老太怕影響其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住進當地養老院,期間的生活費用由阿文和阿強輪流支付。由于老太身體不是很好,期間曾患病花去4千余元醫療費,由于阿健不愿分擔醫藥費用,故王老太將阿健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用的四分之一。

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無勞動能力或沒有將經濟來源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贍養費包括父母的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且贍養費的數額應根據被贍養人的生活需要、贍養人的經濟狀況及當地的經濟水平確定。法院最終判決阿健支付王老太醫藥費的四分之一近1千元。

在此類糾紛中,由于被贍養人年老體弱,容易患病,較為常見的就是老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支付醫療費,特別是在一些農村多子女家庭中,因部分子女經濟情況較差,一旦遇老人生病,農村醫保不足則難以支付日益增長的醫藥費、護理費等開支。而往往農村多子女家庭,多有家庭矛盾或老人在財產處分等問題上如有偏心現象,則更易激發子女矛盾,引發糾紛。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當老人年老病重時,子女都應當平等承擔照顧老人,支付醫療費的贍養義務。

(二)追討贍養費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卑丫蠢蠍塾滋岣叩搅酥螄舶畹母叨龋蔀槲覈鴤鹘y孝文化的精華。天下父母們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無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養大成人后仍無怨無悔地奉獻“余熱”:帶孫子孫女,作“免費飯堂、旅館、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無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報,只要看到子孫幸福有出息就很滿足。 相比之下,子女們做得如何呢?

案例:老人胡某某起訴子女支付贍養費,法院判決后,一年需支付老人870元。之后,胡某某每年前來法庭領取,法庭工作人員每年都代老人去向兒子討要贍養費,有時,未能及時討要到贍養費,考慮到老人年齡大,行動不便,便由法庭工作人員便先行墊付,將錢交給老人。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說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了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贍養糾紛盡管判決結案,但親子關系也被破壞,物質贍養尚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法院予以執行,然而精神贍養,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關心,卻很難執行。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追索贍養費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予執行。而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這條規定,訴訟能力差,法律知識薄弱,也不存在申請先予執行等情況,先予執行難以落實。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边@說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了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贍養糾紛盡管判決結案,但親子關系也被破壞,物質贍養尚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法院予以執行,然而精神贍養,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關心,卻很難執行。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追索贍養費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予執行。而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這條規定,訴訟能力差,法律知識薄弱,也不存在申請先予執行等情況,先予執行難以落實。

(三)侵吞老人房屋的產權

“房子是要留給子女的”,這是很多人慣有的思維。相比于老人的其他行為,子女們更加關注父母百年后財產的分配。而房屋往往是老年人最重要的資產,無論是老人再婚,或者是不能在子女中平均處分自己的財產,都會引起子女對父母房產的過度關注,一旦處置不當,極易產生糾紛。 因此,房產權已成為老年人家庭財產糾紛中維權的第一焦點。隨著房產私有化程度的加深,我國無論城鄉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發的維權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有的子女把占用老年人住房作為贍養父母的條件;有的甚至強占、強行調換老年人的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將老年人的住房登記在自己名下。

案例:老朱有一子一女,盤算著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送給兒子,以后老了就由兒子養老送終。于是,把房子過戶到了兒子的名下??商觳凰煸福瑤啄旰?,兒子兒媳把他們趕出了房子。

老人把房子過戶給子女中的一個,并約定由這個子女承擔主要的贍養責任,是目前不少家庭采取的養老方式,但這種方式給養老帶來不少后患。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騙取、盜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傳統觀念總認為,父母的房產天經地義要交給兒子的,子女早些處分也是得到世俗觀念認可的,而父母打官司要拿回房產則會被世俗議論,也難以被子女所理解。因此,這類糾紛背后家庭關系復雜、矛盾尖銳,在與子女打官司的過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巨大傷害,即使贏了官司,贍養義務最終也很難真正落實。即使老人得到了贍養費,但破裂的親情也難以修復,不少老人還因此遭到了子女的打罵。廣大老年人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慎處理自己的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盡對子女購房的資助也要量力而行。另外,在與子女相處時也應注意,不要過于偏頗,以免造成子女們心理不舒服引發糾紛。上了法庭,不管結果如何,大家都輸了親情。能夠協商解決的,最好不要以付出親情為代價。

(四)為子女抵押擔保

案例:2010年,胡某因投資生意,缺少資金,欲向銀行貸款。然而,胡某前些年曾向多家銀行申請了貸款,自有的信用額度和房產都已做抵押,且由于其在銀行有不良貸款,已被列入銀行黑名單。

但胡某又不想錯過這個機會,便動員自己的小舅子陳某,讓陳某出面向銀行貸款,并說服自己的老父母將他們坐落在寧海躍龍街道的房屋進行抵押擔保。

2010年12月,陳某與該銀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該銀行向陳某發放貸款72萬元,期限一年,并以胡某父母的房屋進行抵押擔保。

貸款到期后,陳某未能歸還貸款本息。為此,銀行將陳某及胡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陳某立即歸還貸款,并要求在陳某未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將胡某父母所有的房屋進行拍賣,以歸還貸款。

法庭上,陳某表示,借款合同雖然是由他來簽名的,但實際借款人是胡某。而胡某投資失敗后,便外出未歸,下落不明。

胡某的父母年近七旬,膝下有三子,原本這套房屋是想留給有殘疾的老大,但是一直未過戶,仍然登記在老人名下。老三常年在外打工,經濟上也有糾紛。如今因為老二導致他們身陷官司,老兩口非常無奈。

考慮到房屋拍賣未必能拍出好價錢,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還款的調解協議。兩位七旬老人無力還款,最終,無奈將房屋賣掉,用來抵債。老人無處安身,只得在原來房子的對面臨時搭建一間棚屋住下。

往往父母子女之間出于親情,對子女的要求不會拒絕,結果導致房屋被抵押擔保,訴至法院后,老人還一無所知,臨老無所依。如今,涉老年人民間借貸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老人手中有了余錢,便想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缺乏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最后不得不將自己的房屋出賣或被法院拍賣處理,導致晚景凄涼。

(五)再婚老人問題多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類文明意識的提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會道德不可逾越的鴻溝,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通過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為命的伴侶,重又體味到了家庭的溫暖,重又過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時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財產爭議確是呈逐年上升趨勢,甚至有些引發成了極為惡劣的案件,既給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此應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

案例:75歲的蔣某(男)與74歲的張某(女)均為再婚。2010年,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然而,登記后兩人并未共同生活。為此,蔣某多次請求張某到他處生活,可張某卻一直拒絕。于是,蔣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蔣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有個人給他燒燒飯,陪他聊聊天,可是,現在錢被分走了,目的沒達到,連兒女們也不理他了。

再婚老人家庭成員關系復雜,尤其是各自子女關系難處理,矛盾容易激化;同時,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體的日常開支、住房、醫療費用、財產所有權、子女繼承權等一系列經濟問題較為復雜,若不能妥善處理容易引發糾紛,再加上老年人法律意識不高,更為糾紛的解決和處理帶來麻煩。

隨著社會進步與發展,老年人喪偶或離異后再婚已被大多數人接受。但婚前財產繼承問題成為老人再婚的障礙,兒女們擔心財產旁落他人。要想從根本上解除再婚雙方的后顧之憂,可以通過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律師見證,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利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利于保護再婚雙方的合法權益,利于雙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因此,為了避免日后產生歧議和紛爭,黃昏戀的雙方最好作一個財產公證。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財產的歸屬和分配簽訂一份明確的遺囑或協議,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確定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們提出的對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要求,應予以支持。死者的遺產,應由包括諸子女在內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來與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應當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產。(3)再婚雙方各自確定本人的婚前財產,婚后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財產權明確,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又可一旦發生糾紛能夠依法處理。比如,屬于老人的財產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牽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財產,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說,即使再婚后又離異,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財產,而屬于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對方侵占。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與有關的當事人協議后應形成書面材料,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最好到公證部門予以公證,以免過后發生爭議。

二、為何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維權難

通過以上幾種老人家庭財產糾紛類型的敘述,不難發現,在民事訴訟中,涉及贍養權、扶助權、婚姻自主權、繼承權等權利的案件是常發、高發案件。老年人維權為何難呢?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老年人法律觀念薄弱,自我保護意識不夠。法律上規定“年滿60周歲的公民為老年人”,對于這部分人,有一個特點就是年齡大,讀書少,法制觀念薄弱,法律知識就更加少。有時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就因為他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了都不知道,就更加無從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2.老年人不知道怎樣維權。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大部分的老年人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知道找什么機構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出現了維權難維權無門的局面。

3.老年人打不起官司。許多老年人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權益被侵害。

4.老年人不能正確對待侵權問題?,F如今,引發老年人權益糾紛以家庭財產糾紛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內部原因而產生的權益糾紛,由于老年人存在與“被告”子女有親情的心理障礙,使得老人權益即使受到嚴重侵害,也一般不愿聲張。因此在維權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觀上也助長了侵權事件的發生。

在許多涉老家庭財產案件中,老人們都是由于法律意識不強、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或受傳統觀念影響,面對子女缺乏防范意識。老年人把自己的權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覺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給子女時,很少會要求其出具借款條或其他書面證據,看起來是對家庭成員的信任,事實上卻是在自身的權益保障上打開了豁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和民事證據規則的“舉證時限”等規則要求,在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財產的案件中,絕大多數的老年人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發老年當事人與法院的矛盾,將家庭內部矛盾引向社會,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維權建議

針對以上所提出的涉老類家庭財產糾紛的典型類型和維權難點,有如下的一些基本建議:

第一,加強道德和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維權意識和能力,一旦發生糾紛,引導老年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同時提高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圍。

第二,建立農村老年人維權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老人,提供司法救助,并幫助聯系司法行政部門,積極尋求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代履行制度。法院在確定每個贍養義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可以判決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為履行全部的贍養義務,代履行的子女有權向代為履行義務的義務人追償。

第四,采取支付令方式。如果原告只是要求金錢給付贍養費且能夠送達贍養人的,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發出支付令,要求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五,建立完善老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充分發揮基層調解委員會、村(居)委會、派出所、司法所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建立糾紛預警、個案共調制度。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 調解基層矛盾;以思想政治工作為先;才能促社會的安定

一、基層矛盾糾紛地域性、復雜化的特點:

(一)相鄰性、相關性。一般都是事件的相關人與事。

(二)范圍少,影響大。矛盾糾紛往往具有“小、煩、難、雜”的特點。

(三)人們不愿意介入,怕出力不討好,阿旺倒年糕,“二頭受氣”。

二、探索實施”調解工作新機制 。

(一)加強管理引導,選好“對象”。注重從資金支持、政策扶持、業務培訓等方面推動,建立規范的調解隊伍。1、選好調解室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街道調解委員會出面,以熟悉國家政策、具備一定法律知識、有較好群眾基礎為標準,選聘退休老干部、農村干部和從事過法律工作的人員為“調解員”,實行一年一聘。同時,選調一批村治保干部充實調解室力量。2、加大財政投入。把調解室工作經費納入街道財政預算,糾紛調解組卷后,經司法所檢查合格,街道調委會確認,對每個案件給予不等的獎勵,對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3、強化業務培訓。根據不同時期矛盾糾紛類別,聯同司法局、人社局等相關部門對調解員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事故等典型案例業務培訓,并對調解協議書簽訂、調解案卷制作等日常工作定期進行業務指導,促進調解工作規范化。

(二)健全信息網絡,矛盾排摸到位。通過各種途徑傾聽群眾訴求,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從而筑牢矛盾糾紛化解第一道防線。1、公開電話接收信息。在各村公布“調解員”聯系電話,接聽群眾來電,及時掌握各類矛盾糾紛和調解訴求,以提高矛盾糾紛排查速度和質量,為妥善處置各類矛盾糾紛贏得主動。2、信息員上報信息。在各村、小區設有信息員,及時向“調解員”上報各類矛盾信息。3、深入一線搜集信息。平時“老娘舅”奔波在村頭、地頭、街頭,廣泛聽取群眾利益訴求,采集各類矛盾信息。

三、豐富調解方式,一線化解矛盾。

發揮“調解員”在引導群眾訴求、化解矛盾糾紛等作用,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不同的調解方式,形成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一)街道輪班調解。周一至周五輪流安排一名“調解員”在街道調解室坐班,配合調解各類矛盾糾紛。“調解員”還與民警、律師等一起調解欠薪等案件,巧做矛盾糾紛的“滅火員”。共聯合調解,追回欠薪,成為處置欠薪案件重要途徑。(二)社區坐班調解。每個社區聘請一名以上“調解員”,作為社工直接調解鄰里、建房、家庭等糾紛,由于“調解員”威信高、說話靈,群眾信得過,有效解決了漏水、婆媳關系、寵物、停車等產生的矛盾。(三)實地上門調解。不少當事人不愿來街道或社區調解?!罢{解員”堅持實地調解,讓群眾“少跑一次腿、少費一點心、少花一點錢”。

四、堅持以人為本,探索實施”群眾矛盾的新方法

發揮情感優勢,提高調解效率。“調解員”了解鄉風鄉貌,利用鄉音鄉情,打動鄉里鄉親,形成充滿活力的調解機制。(一)按區域攀“情”。根據“調解員”在區域中的威望和公信力,劃分特定調解網格,使當事人在“情”字上接納“調解員”,織就一張完整“調解網”。(二)按人攀“情”?!罢{解員”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動用各種社會關系,緊緊圍繞利益平衡點、情感共鳴點、心理結合點,換位說情,以情感人,以情促調。(三)因事說“情”。在車禍、普通打架等經濟賠償案件調處過程中,“調解員”根據事件性質,查找相同案例,與矛盾雙方共同預測調解結果,引導雙方換位思考,降低過高心理期望值,從而達到雙方都認可的結果。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62—03

惡性醫療糾紛俗稱“醫鬧”。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為了獲得高額賠償,以一定的醫療事項為

由,采取侵害醫務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醫院財產安

全、妨害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

為。導致醫療秩序混亂、經濟損失重大、社會影響惡

劣的嚴重后果。其危害極大,必須依法整治,堅決打

擊。筆者對近5年來本縣各級醫療機構中發生的惡

性醫療糾紛13例進行了統計分析。現報告如下。

案例資料

本組惡性醫療糾紛共13例。均來自本縣各級醫

療機構。其內容真實可靠。

、

一般情況

本組13例中。按照醫院級別。二甲醫院6例、二

甲中醫院3例、二乙醫院1例、一甲醫院3例。按照

發生科室,外科3例、內科3例、產科5例、兒科1

例、未明確1例。按照是否住院,門診部4例、住院部

9例。

二、惡性醫療糾紛的方式

本組13例惡性醫療糾紛中。所使用的方式五花

/kl’-i,大多是多種方式合并使用,具體見表1。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女,57歲。因反復慢性上腹痛數十

年,發作1天來門診就診,經b超、胸腹聯透、三大

常規、血淀粉酶、ekg等檢查。僅ekg有部分導聯

st段輕度改變。醫生建議住院作胃鏡、長程ekg、心

肌酶譜等檢查并觀察治療,患者及家屬要求帶藥回

家治療?;颊呋丶液罅⒓凑堗l村醫生為其滴注從醫

院帶回的100 ml裝氧氟沙星(0.2 g)注射液,注射過

表1 惡性醫療糾紛方式一覽表

方式 例數

襲擊警察

停尸病房

停尸院辦

停棺院內

毆打他人

圍攻謾罵

砸毀財物

封堵大門

拉掛橫幅

占住病房

反復上訪

程中患者感胸悶,其丈夫要求停止注射,鄉村醫生沒

同意。100ml氧氟沙星在10分鐘內注射完畢,患者

感胸悶加劇,呼吸不暢,面唇青紫,口鼻有白色泡沫

流出。約5分鐘后死亡。家屬認為是氧氟沙星藥物致

死,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屬、親戚、鄉親30余人,將

裝有死者尸體的棺材停放于醫院大門口。拉掛橫幅。

擺設靈堂,圍攻謾罵醫生,大吵大鬧,要求醫院賠償。

醫院要求解剖尸體查明死因遭患方拒絕。最后在當

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律師及法醫的參

與下協商賠款解決。

【案例2】某女,30歲。順產一女嬰,母嬰同床,

第二13 3時發現該女嬰死于被褥中。其父母認為死

因為夜班護士沒及時發現危急病情。喪失搶救時機。

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屬、親戚、同鄉27人。將尸體停

放于醫院院長辦公桌上,拉掛橫幅,封堵醫院大門,

圍攻醫院領導。衛生行政部門邀請本縣的醫學和法

醫學專家對尸體進行了檢驗。結論為“符合機械性窒

息死亡特征”。其家屬對此結論不預認可,便侮辱、謾

罵、恐嚇專家,毆打了其中一名兒科專家并限制其人

身自由達數小時,最后由公安干警趕到現場局勢才

得以控制。此案最后以協商方式賠款解決。

【案例3】某男,46歲。醉酒后昏睡4小時入院。

未洗胃,經治療后清醒,行走自如。入院后13小時突

[作者簡介]劉逸紅(199o一),女,漢族,湖北紅安縣人,華中師大一附中社會實踐生。tel:+86—713—5247903

[通訊作者]劉珍明(1963一),男,漢族,湖北紅安縣人,本科學歷,副主任法醫師,主要從事法醫病理、法醫學檢驗與研究。

tel:+86—713—5245401;e-mal:liuzmtg6318@sina.tom

1 5 3 1 7 7 3 5 1 1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然發現患者死于病床上。患方認為死因為醫方治療

不當,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戚、朋友、鄉親及社會閑

雜人員近40人,停尸病房,拉掛橫幅,封堵醫院大

門,毆打醫生,圍攻院領導,砸毀醫院辦公室桌椅門

窗,當110干警趕到時,又毆打襲擊警察,致4名警

察和13名醫務工作者受傷,輕微傷10人,輕傷4

人,輕傷偏重型3人,損壞財物不計其數,患方4人

被作法拘留。經同濟醫科大學法 醫病理學專家對尸

體進行了法醫解剖和病理學鑒定,認定其死因為“彌

漫性病理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繼發腦疝形成,最后因

中樞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生前飲酒是出血誘

因”。此案最后經司法途徑處理。

討論

、惡性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一)醫患關系緊張

由于醫院追求經濟效益,鼓勵職工創收。開大處

方、做貴重檢查現象普片存在,加重了患者負擔:少

數醫生收紅包、索回扣、拿提成,加劇了患者與醫生

的對立情緒;醫療專業性、技術性的發展.新技術的

應用,使得一般患者很難在醫療技術上同醫師達成

理解和溝通;[1]醫療信息不對稱,患者對醫生具有強

烈的依賴感,期望值很高;【2]有的患者盲目地認為,

既然交了錢就應該達到期望的目的,到了醫院就進

了保險箱,醫院有義務更應該有能力治好疾?。骸?j加

之社會輿論對醫院的片面指責,媒休的爆吵和不正

確引導,導致患者對醫方的不滿和不信任,均致醫患

關系緊張。這樣,一旦在醫療過程中出現嚴重后果,

患方在心理上無準備、在常理上難解釋、在醫理上不

理解、在現實上難接受,便將一切怨恨和不滿全部發

泄到醫院和醫生,導致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醫院重視不夠

對于惡性醫療糾紛的出現,醫方往往認識不夠。

本縣各級醫療機構中,均沒有醫療糾紛專職處理機

構和人員,沒有醫療糾紛防治辦法、處理程序、應對

方案、討論規則、懲罰制度,更沒有惡醫療糾紛緊急

應對預案。醫療糾紛早期,各科室醫生不能及時發現

和有效控制;醫療糾紛發生后,均由醫務工作者處

理,他們缺少法律、心理、社會學知識,效果多不佳;

一旦有惡性化傾向時,醫方往往束手無策,多請保安

人員介入,又可加劇醫患雙方的敵對情緒;當惡性醫

療糾紛發生后,只有報告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

公安機關參與處理。在在整個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

醫療機構始終處于被動應付狀態。

· 263 ·

(三)鑒定機制不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交給醫學會,提高了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級別,并對鑒

定作了許多具體規定,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患方對

醫療事故鑒定聞而生畏。本組13例中,1例進行了

法醫解剖和病理學鑒定,1例進行了尸檢,無進行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者。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醫療事

故鑒定程序復雜繁瑣,時限太長,患方不能接受;二

是鑒定專家與醫生同屬衛生系統,多是同學、校友或

相識,容易手下留情,違背學術良心做鑒定結論;

三是醫學會和下級醫院可以形容為“父子關系”,一

旦發生糾紛或事故,“父親”是不會嚴厲地處理自己

的兒子”的; 四是鑒定費用每例高達3 000~5 000

元,如要作病理檢驗、物證檢驗等,費用則更高,一般

家庭難以承受;五是受封建思想影響,死者家屬多拒

絕對死者尸體進行解剖,當醫方提到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時,患方多堅決反對。這樣堵塞了醫療糾紛處理

的正常渠道,容易導致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四)患方訛詐錢財

醫院面臨的患者及家屬可謂形形,千差萬

別,有的患者及其家屬,家庭經濟困難,生病住院又

負債累累,沉重的經濟壓力難以擺脫:有的患者死之

后,其家庭已是人財兩空,面臨心理和經濟的雙重壓

力;有的部分患者看到醫療糾紛賠償有利可圖,閣因

而百般挑剔,污賴醫方,以各種借口謀求巨額經濟補

償。本組有1例患者,自己到醫院看病,下班時被人

發現其死于候診大廳長條椅上.與醫方的診治關系

尚未建立,后其家屬仍以惡性醫療糾紛的方式迫使

醫方賠款2萬元?;挤綖榱藢€人及社會負擔轉嫁

給醫院,常采用極端手段給醫方施壓,導致惡性醫療

糾紛的發生。

(五)黑惡勢力介入

本組13例惡性醫療糾紛中,5例有黑惡勢力的

參與。他們憑借人多勢眾、對醫院環境熟悉,對醫方

心理了解及有打架鬧事的經驗等優勢,明地里以患

者家屬、親戚、朋友的名義,采取極端方式向醫方討

錢,暗地里大勢挑撥醫患關系,與患方達成某種協

議,索得巨額賠款后分成謀利,嚴重地損害了醫患雙

方的利益。

二、惡性醫療糾紛的防范與治理

(一)建立人性化的醫療事故鑒定和處理體系

在目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下,鑒定機構要

適應醫療糾紛緊急狀態處理的需要,簡化鑒定程序、

· 264 ·

建立快速鑒定機制、降低收費標準,減少患方對鑒定

門檻高和“久鑒不定”的恐懼:鑒定機構要較好地執

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4、25條的規定,更多地

吸收法醫專家參加鑒定工作,抑制純醫學專家同行

相護,“父親鑒定兒子”的不合理現狀;可根據《醫療

事故處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在縣級衛生行政部

門成立由當地醫學、法醫學專家組成的“醫療事故技

術判定小組”.完成緊急狀態下的醫療事故技術判定

工作,以利醫患雙方的協調和行政部門的處理;有人

認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鑒

定,都屬于司法鑒定范疇,[41也可以走司法鑒定的道

路,避免“醫醫相護”現象。本組案例2進行了法醫尸

體檢驗,當場便得出了鑒定結論,十分迅速方便。此

外,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可以大膽嘗試,建立醫療公

證制度,劃清醫患雙方的風險和責任,避免不必要的

醫療糾紛。[61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也可以逐步設立

醫事仲裁制度.[7,sl有更多的處理途徑讓患方自由選

擇,可有效地減少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強化醫院管理和醫患溝通

醫療機構作為惡性醫療糾紛的主要受害者,應

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醫療技術人員素質,加大基礎

設施建設,提升醫療服務水平.為患者提供優質舒適

的醫療服務:應成立由具備醫學、 法學、心理學、社會

學知識的專業人才組成的醫療糾紛投訴、接待、處理

機構,研究惡性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和預防方法.認

真總結經驗.提出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妥善處理醫

療糾紛,杜絕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工作者.在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也應加強法律法規和醫

學心理學的學習.保持與患方全方位的溝通,保證患

者與家屬有足夠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堵住惡性醫療

糾紛可能發生的漏洞。

(三)呼吁社會關注和正確引導

解決惡性醫療糾紛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必須

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要建立完善的全民醫療保

險和全方位覆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降低患者及

醫院醫療風險:加強全民的法制與道德教育,提高醫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患雙方的法律知識和道德修養:加強衛生知識的宣

傳,提高患者對疾病的認知能力,減少不必要的誤

會;媒體應正確地承擔社會責任,加大正面宣傳力

度,引導患者依法維權;政府也應加大對醫療衛生事

業的投入,減輕醫患雙方的負擔,建立醫療法律援助

體系,幫助患者正確維權。

(四)展開全面治理和依法打擊

惡性醫療糾紛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蠶食著

人民衛生事業的機體,影響惡劣、危害極大,讓其繼

續發展將不可收拾,必須全方位治理,依法嚴厲打

擊。其治理必須依靠衛生行政部門、政府部門和公安

政法部門的共同參與。一是成立醫療衛生秩序整治

小組,清理周邊環境,驅逐社會黑惡勢力,消除危害

因素,理順醫療秩序;二是恢復公安特派員制度,向

醫院派注公安特派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防止糾紛

的發生、控制糾紛的發展、抑制糾紛的惡化;三是建

立惡性醫療糾紛應急處理機制.一旦發生惡性醫療

糾紛,公安部門應在第一時間趕到醫院,制止違法,

打擊犯罪,維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公共財產安全和

正常醫療程序,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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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20__,10(1):22

【8】古津賢.論我國醫事仲裁制度的構建【j】.法律與醫學雜志,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區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調解工作。

2、調解工作堅持:“防激化、創三無、爭先進”為主要目標,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3、經常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不違法。

4、調查了解并及時掌握每個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經常分析、研究、及時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使一般糾紛不出單位,重大糾紛及時報告。

5、建立調解登記薄,做到調解有登記,件件有著落,使調解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6、調解委員會要經常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學習有關黨的方針、政策、熟悉調解工作。

7、調解人員要經常深入群眾,工作要扎實,方法要靈活,頭腦要清醒,政策要明確。

人民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1、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加強民事調解組織建設網絡化。

2、及時發現,依法調解,妥善處理和疏導矛盾糾紛,減少訴訟,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發生。

3、通過民間糾紛調解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法,尊重社會公德,努力減少民間糾紛的發生。

4、搞好矛盾糾紛信息工作,及時將轄區內民間糾紛的發生、發展和調處情況及建議,向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1、各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要認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時排查處理各類不安定因素;

2、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實行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每月的8號、18號、28號對轄區矛盾糾紛進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記上報工作;

3、各基層社區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的結果,每月7號、17號、27號報城區辦事處調處中心;

4、各排查單位將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認真匯總,及時調處,按時上報,重大情況隨時上報。

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 一 )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所在單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發生糾紛的情況。包括發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后果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要求等。

( 三 ) 、糾紛的調解過程。包括調解糾紛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主持調解人員和參加調解人員的姓名,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證據,以及調解人早對糾紛的看法和處理意見等。

( 四 ) 、調解結果。調解結果包括調解成立和不成立兩種情況。不論哪種情況,均應進行記載。調解成立的,主要記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立的,也應該記載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對不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或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應注明移交的有關部門和移交的承辦人。

矛盾糾紛交辦制度

1、縣城區辦事處調處中心對受理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認真梳理分類,分流交辦;

2、對應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填寫交辦單,當事人持交辦單到指定單位處理;

3、對于重大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分流交辦的基礎上做好協調協助,共同處理。

督查、督辦制度

1、調處中心對應歸口辦理的矛盾糾紛實行轉辦、交辦制度,由對口單位負責辦理;

2、調處中心對分流案件的調處情況隨時進行督查督辦;

3、通過督查督辦,確保矛盾糾紛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得到依法、及時處理

共同調解制度

為使發生在我轄區及附近單位的民間糾紛得到及時、妥善正確的調處,結合單位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1、不論為主持調解還是協助調解,均應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群眾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

2、積極與有關各方保持聯系,進行調查研究,收集糾紛的事實材料;主動采取措施,防止糾紛激化;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糾紛反復,而對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所進行的檢查訪問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執行回訪制度。特別是對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員要定期進行回訪。

2、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糾紛回訪過程中,要注意發現、糾正調解工作中的錯誤,改進工作,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以鞏固調解的成果。

3、回訪的對象主要是當事人和知情人,聽取他們的意見。同時,要注意收集群眾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況。

4、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進行回訪時,要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

5、對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并結束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主動上門回訪糾紛當事人,了解矛盾糾紛解決與否及發展動態,勸告當事人冷靜、理智、正確對待,依法辦事,不可感情用事,擴大糾紛事態,以防止糾紛擴大激化或轉化。

6、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每次回訪必須有詳細的回訪紀錄并存檔。

調解工作總結評比制度

1、人民調解工作實行一年兩總結制度,半年初步總結,一年全面總結;

2、總結內容是:半年或一年來開展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估介,調解、預防糾紛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訓、失誤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命案;主要成因;對策

1 農村命案的主要成因

1.1 行事沖動,缺乏法律意識

由于種種條件限制,大部分農民文化素質低下,加上相關部門法制宣傳工作不到位,由此導致了部分農民法律意識低下,法制觀念淡薄,甚至相當一部分農民處于法盲階段??v觀這幾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他們的頭腦中對法律的意識和概念可以說是一片空白。雖然案件的嫌疑人都明白自己觸犯了法律,但是當問及其作案時的想法時幾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卻都是說當時沒想那么多。有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僅僅因為與被害人李某發生了幾句口角,便持刀將被害人刺死,兩個幸福的家庭就此終結。由此可見法律的意識在很多人的心中是多么的蒼白,本來可以通過法律渠道正常解決的事情,恰恰就是因為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使小事演變成了無可挽回的悲劇。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沒有前科,并且在案發后都有悔罪的心態,對自己造成的惡果悔恨不已。但是沖動沖昏了他們的頭腦,沒有法律意識的束縛只會讓他們失去理智。

1.2 精神生活空虛,文化水平低下

現在隨著廣大農村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收入的提高,農民的精神生活的質量和對文化知識的積累學習卻在下降。只要在農閑的時候沉迷于賭博、喝酒等不健康的活動。甚至于有的人認為只要自己種好自己的地、掙自己的錢,其他的一切都與自己無關。我不幫別人,別人也不要惹我的自私自利心理,從而使基層的工作難以深入開展,法律宣傳得不到重視。

1.3 民間糾紛增多,矛盾激化

一些農民在遇到矛盾糾紛時,往往不會擺事實,講道理,或求助于司法機關,而是采取過激行為,以暴力和野蠻為榮,進而致使矛盾擴大化;而農村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對此類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調解只是調而不解;一些較小的紛爭,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又無權管轄解決。久而久之村民之間就形成了自己的紛爭自己解決,不向有關部門反映的習慣。不少命案往往就是在一些細小的紛爭得不到及時解決,雙方矛盾越積越深的狀況下發生的。

2 農村命案案件發生的對策

2.1 提高農民群眾的文化素質、道德修養和遵紀守法的意識

一個人的所作所為完全取決于一個人的思想,只有從源頭上查找問題才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人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質越高,判斷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情緒調控的能力就越強。所以我們說要把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和道德修養及遵紀守法的意識放在重中之重,把普法宣傳和農民的心理健康輔導作為一個長期的工作來抓。把宣傳的側重點放在基層的村屯,采取以案說法和有影響的典型案例相結合的多種多樣的方式來進行法制教育。通過對案例的討論的形式讓農民群眾提高學習興趣,提高農民群眾辨別是非、明白事理和自我調節心理及自我情緒控制的能力,以避免因“小事”引發案件的幾率。

2.2 加強農村的基層組織的建設

農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與此同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對農民的管理等各方面也出現了脫節的現象。農民處于失控或半失控的狀態,鄉里、村里的號召無人響應,人與人之間和諧相助的場面很難見到,為了一壟地、一棵樹而面紅耳赤。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整頓、充實和加強農村基層黨政組織,努力提高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要通過基層組織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實到基層、落實到群眾中去,只要農村的基層組織能發揮好作用,貼近群眾及時掌握農民群眾的思想動態、矛盾糾紛就完全能夠有效的避免案件的發生。

2.3 切實加強對農民群眾的精神生活的關注

正確的引導農民群眾的業余生活,遠離賭博、酗酒和婚外戀等不健康的活動,要進一步遏制和減少違法犯罪,必須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尤其是要教育和引導廣大農民群眾樹立與時代要求相適應的正確人生觀、世界觀和榮辱觀,積極倡導文明禮貌、助人為樂、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要加強農村文化市場建設,積極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

2.4 及時調解民間糾紛,認真做好疏導性預防

減少基層民警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將基層民警的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維護農村穩定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民間矛盾糾紛大排查,及時掌握農村地區因家庭、婚姻及山林、土地、水利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并落實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責任制,重點針對可能釀成命案禍患的各種矛盾糾紛進行及時有效的疏導和調解,真正把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內部、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超前預防民轉刑案件特別是命案的發生。

2.5 繼續狠抓命案偵破,做好震懾性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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