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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195號,以下簡稱“《規定》”)已自**7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規定》,切實維護我市職工的合法權益,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應當依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連續履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義務。
二、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三、生育保險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繳費費率、統—待遇計發辦法。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集、使用和管理。
四、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本單位生育保險費率之積。
我市確定的生育保險費率: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0.4%;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為0.8%。
五、按《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未能參保的,其職工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解決。《規定》實施前所發生的有關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六、本通告自**7年1月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