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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支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規范糧食調控貸款操作,加強糧食調控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有關精神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調控業務,是指在國家糧食儲備業務以外,企業從事政府委托的糧食政策性購銷業務。
第三條糧食調控貸款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為支持企業開展糧食調控業務而發放的收購資金貸款。
第四條糧食調控貸款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出政策、誰拿補貼、誰承擔貸款風險;
(二)購貸銷還全程監控封閉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農發行營業機構辦理的企業經營糧食調控業務過程中的糧食收購和糧食調銷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六條凡通過招標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調控業務的企業,均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對象簡稱借款人,下同。
第七條糧食調控貸款專門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為解決農民“賣糧難”問題,委托借款人直接從收購市場進行保護性糧食收購的收購資金需要;
(二)政府為掌握糧源,增強宏觀調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規定直接從收購市場收購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三)政府為平抑糧價、穩定市場,委托借款人從國內市場調入或從國際市場進口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四)政府為完成退耕還林補助糧、救災糧、軍糧供應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務,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擔其他糧食政策性調控任務的收購資金需要。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除應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文件和相關的調控糧食購銷計劃,并落實購進糧食的貸款利息、企業相關費用及銷售價差補貼資金來源,或相應的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糧食調控貸款的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或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政府調控糧食購銷計劃或文件規定和借款人調控糧食經營周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開戶行應及時對借款人的展期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
(一)糧食尚未銷售但仍在政府調控規定的期限內;
(二)糧食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
(三)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貸款的風險補償措施有效落實。
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開戶行辦理貸款展期后,應報貸款審批行備案,備案要說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貸款的風險情況等。
對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條件、以及貸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庫存糧食已超期、陳化的貸款,開戶行不得辦理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一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一年以上)的,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貸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第十二條糧食調控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辦理糧食調控貸款應依次經過貸款申請、貸款受理及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款使用的監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時,應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對借款申請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開戶行需要借款申請人提供內容較多的,借款申請人應另附申請報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請人還應向開戶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下達的政府調控糧食購進計劃和貸款利息、相關費用、銷售差價補貼資金來源書面承諾或政府對貸款風險彌補保證的文件
(二)借款人擬訂的糧食購進資金需求計劃,包括糧食購進數量、價格、糧源安排和購糧進度安排等;
(三)開戶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還應按規定進行農發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審查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對象范圍、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用途的規定,并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進行貸前調查。
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或說明,并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擬購進糧食品質、數量、價格等是否與政府實施糧食調控相關政策相符,糧源是否可靠;
(二)各項補貼的政策是否明確,補貼的期限,以及補貼資金來源或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是否落實;
(三)借款人申請的借款額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對已承諾的借款人以前購進的調控糧食的各項補貼是否按時、足額到位,或是否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附件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按規定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審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貸款審查職責。貸款審查人應重點審查是否落實了貸款的各項補貼政策,以及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意見,并對調查人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調查人對貸款的合規性、安全性的調查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管理規定。
審查人對審查情況要提交書面審查意見明確提出貸款與否以及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見,提交貸款審批人。
第十七條貸款審批。糧食調控貸款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分行確定。對借款人執行中央或省級政府確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可由縣級支行或省級分行規定的營業機構審批;對借款人執行省級以下政府制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原則上由二級分行以上機構(含二級分行)審批。貸款審批人由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擔任,承擔貸款審批決策的責任。各級行設立貸款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對貸款合規性和安全性的審核,貸款審批人收到貸款審查人或評審委員會(小組)的審查資料及意見后應在授權的范圍內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條貸款發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批準發放的貸款開戶行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使用總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充約定或更改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貸款的收回。開戶行應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歸還貸款。貸款雖未到期,但形成的糧食已銷售,開戶行應及時從銷售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款中收回相應的貸款。
第五章信貸監督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對借款人政府調控糧食的購進、儲存、銷售、資金回籠等各個環節實施全程信貸監督,并專設臺賬反映和登記。借款人應對地方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分開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金支取的監督。借款人應按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應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糧食購進的信貸監督。糧食調控貸款的使用實行報賬制,開戶行應根據糧食購進進度分批次發放貸款,并定期核實糧食購進數量及貨款支付金額。以收購方式購進糧食的,收購開始前可發放一定金額的貸款作為啟動資金。以調入方式購進糧食的,貨款結算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進行。購進活動結束后,開戶行應及時收回節余貸款,并對所放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條糧食存儲的信貸監督。開戶行應按照商品糧油庫存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查庫制度,確保銀企賬實相符。原則上借款人應對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專倉保管。
第二十四條糧食銷售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出庫報告制,借款人應當在糧食銷售出庫前,向開戶行報告糧食銷售的依據、價格、數量、結算方式等情況。開戶行依據政府調控糧食銷售政策評價借款人銷售的合規性,銷售價款與價差補貼之和不應低于糧食占用貸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違反規定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銷售,應予制止。糧食銷售出庫時,開戶行應依據有關政策監督出庫,并及時調整貸款占用形態。
第二十五條貨款回籠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銷售貨款及補貼資金應按時、全額回籠開戶行。資金回籠歸行后,開戶行應及時從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中足額收回銷售糧食所占貸款,從利息補貼中足額收回應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的監督。各級行應對各項補貼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未按時到位的補貼資金要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撥補到位。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二十八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政府油脂調控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以儲備糧油為調控手段所對應的貸款,執行農發行關于儲備糧油貸款管理的相關制度、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同時適用于農發行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對政府調控糧油貸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未盡事宜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省級分行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或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