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銀行盡職調查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定崗定責、盡職免責、失職問責的信貸管理機制,促進審慎經營,提高信貸管理水平和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工作盡職是指在整個信貸業務流程中各崗位工作人員應盡的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是信貸人員履行職責和失職問責的依據,適用于全省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受理崗職責:負責受理客戶申請和對客戶的主體資格、借款資料、貸款條件等進行初審。
第五條 調查崗職責。調查崗包括信貸調查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一)調查人員職責:負責調查評價工作,對調查報告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調查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審核調查報告,對調查程序的合規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評價方法的正確性負責。同時應直接參與轄內大額信貸業務的調查評價工作。
(三)分管領導職責:負責審定信貸調查報告,對調查報告的整體質量負責。同時應組織或直接參與轄內集團客戶和重大項目的信貸調查評價工作。
第六條 審查崗職責。審查崗包括信貸審查人員、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信貸審查專員。
(一)信貸審查人員職責:負責按規定的審查內容對信貸業務的合規合法性、可行性和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查,有效識別和充分揭示風險,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見和防范控制風險的措施。
(二)審查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審核審查報告,對審查程序的合規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審查方法的正確性負責。同時應直接參與對大額信貸業務的審查工作。
(三)分管領導職責:負責審定信貸審查報告,對審查報告的整體質量負責。
(四)信貸審查專員職責:負責按規定的審查內容對信貸業務的合規合法性、可行性和資料完整性進行獨立審查,有效識別和充分揭示風險,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見和防范控制風險的措施。
第七條 信貸審批崗職責。信貸審批崗包括信貸審批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以及有權作出信貸決策的其他人員。
(一)貸審會委員職責:負責審議信貸業務,并對信貸業務進行表決。
(二)貸審會主任委員職責:負責貸審會工作,按規定審議信貸業務。
(三)聯社理事長職責:負責行使一票否決權。
信用社信貸審批小組組長及成員職責比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放款操作崗職責。放款操作崗包括放款操作人員、法律審查人員、會計人員和放款部門負責人。
(一)放款操作人員職責:負責按照要求落實貸前條件和用款條件,辦理放款手續,登記錄入人行征信系統,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戶檔案資料。
(二)法律事務崗職責:負責在放款前對信貸業務的合同文本、法律文書及相關憑證等資料,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審查。
(三)會計崗職責:負責依據信貸審批表和放款通知書,審核信貸人員辦理的信貸業務是否經有權部門批準,按規定對信貸業務進行賬務處理。
(四)放款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組織和管理放款環節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貸后檢查崗職責。貸后檢查崗包括貸后檢查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貸后檢查崗人員職責:負責按規定的頻率和內容對借款人、擔保人、抵(質)押物進行貸后檢查,對貸后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報告部門負責人;按時發送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及時收回貸款本息和確保訴訟時效。
(二)貸后檢查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組織和管理貸后檢查工作,對貸后檢查人員報告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同時應直接參與大額信貸業務的貸后檢查工作。
第十條 風險管理崗職責。風險管理崗包括風險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風險管理人員職責:負責對貸后檢查部門發現的風險預警信號進行識別,并提出化解風險建議。
(二)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對風險管理人員提出的化解建議及時進行處理或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決策。
第十一條 資產保全崗職責。資產保全崗包括資產保全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資產保全人員職責:負責對不良信貸客戶的管理,對問題類客戶的法律訴訟;負責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
(二)資產保全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資產保全工作,重大資產保全事項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決策。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崗 職責:檔案管理崗包括檔案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檔案管理人員職責:負責接收、登記信貸業務資料和整理、裝訂、保管、交接信貸檔案,對信貸檔案的完整性負責。
(二)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組織和督促檔案管理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閱和移交信貸檔案。
第十三條 盡職調查崗職責。盡職調查崗包括盡職調查人員和盡職調查部門負責人。
(一)盡職調查人員職責:負責對信貸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貸業務工作中是否盡職進行調查,并提出責任認定建議。
(二)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負責審核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同時應直接參與大額信貸業務的盡職調查。
第十四條 本章規定的職責,如果由同一部門或人員履行多個部門或多個崗位的職責,則由其部門負責人和崗位責任人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章 盡職調查
第十五條 當信貸業務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盡職調查。
(一)當貸款劣變時(進入不良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除外),應對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和貸后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二)當對貸款進行以資抵債處理時,應對貸后管理、風險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三)當貸款進入損失形態時,應對風險管理、抵債資產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當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進入損失形態時,應對調查、審查、評級授信、放款、貸后管理等各環節進行盡職調查;
(四)當核銷貸款時,應對損失貸款的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五)在信貸業務合規性檢查工作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必須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六條 通過調查,對存在未盡職行為的,應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
第四章 責任類型及責任認定
第十七條 責任類型
(一)完全責任:故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操作規程,并由于其個體行為致使其他當事人做出錯誤判斷、無法預見或控制信貸業務風險的;
(二)主要責任:在信貸業務操作中嚴重失職或非故意違規,對存在的風險未能識別的;
(三)次要責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識別信貸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第十八條 責任認定
(一)調查、審查與審批
1.調查人員未按規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資料的;對收集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未進行調查核實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2.調查人員未對借款人申請貸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3.調查人員未對保證人進行實地核保,對保證人的代償能力、資信情況了解、分析不徹底,造成第二還款來源無法得到保障的;調查人員未調查核實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還款來源無法得到保障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4.調查評價報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5.調查報告的內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確、調查結論不準確的,調查人員、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6.調查人員按領導授意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的,調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屬按領導授意調查的,與調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7.調查報告未按規定反映客戶的主要風險點和提出風險防范措施的,調查人員、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8.調查人員與客戶弄虛作假而形成調查報告誤導審查和審批決策的,調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承擔主要責任;若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是弄虛作假形成調查報告的,與調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9.調查環節的相關人員在調查報告上簽注的意見不明確的,視同同意上一崗位的所有意見,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10.審查人員未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審查的,審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11.審查報告未按規定全面反映審查內容的,或審查報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確、審查結論不準確的,審查人員、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12.審查同意了不符合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信貸基本條件的信貸業務;審查人員、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13.審查人員按領導授意進行審查的,審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屬按領導授意進行審查的,與審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14.審查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審查報告的,審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承擔主要責任;若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是弄虛作假形成的審查報告,與審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15.信貸審查專員未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對信貸業務進行審查的,承擔主要責任。
16.信貸審查專員審查同意了不符合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或不符合信貸基本條件的信貸業務,承擔完全責任。
17.信貸審查專員故意提供虛假審查報告,或按領導授意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報告的,承擔完全責任。
18.審查環節各相關人員對所審查信貸業務的審查意見不明確的,視同同意上一崗位信貸人員的所有意見,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19.超權限、超比例審批信貸業務的,或通過對關聯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為零超權限、超比例提供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包括聯社貸審會和信用社貸審小組投同意票人員,下同)承擔完全責任。
20.對不符合信貸政策和信貸基本條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1.在借款人還未取得相關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同意授信或發放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2.在擔保人不具備擔保資格或擔保實力的情況下同意授信或發放貸款的,以及不按抵(質)押折扣率確定貸款額度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3.違反國家有關不得以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規定,同意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4.違反國家有關不得以貸款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規定,同意貸款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5.違規決策發放跨區域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6.違反信貸審批程序或減少審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7.指示、授意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違規辦理信貸業務,或以個別談話等方式影響有關信貸人員或貸審會委員獨立發表意見的,指示、授意人承擔完全責任。
28.聯社理事長未按規定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承擔完全責任。
29.未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的風險提示意見辦理信貸業務的,由有權同意人和具體經辦人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滿足“審批結論”設定的放款條件下辦理了放款手續的,放款人員與放款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2.辦理擔保貸款手續不合規、不合法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或者部份無效的,放款人員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3.對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關憑證審查不嚴,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農村信用社債權行使的,法律審查崗承擔主要責任,放款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4.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抵(質)押權利憑證的入庫保管手續,或違反有關規定辦理釋放抵(質)押品手續的,同意人和具體經辦人承擔完全責任。
5.放款人員按照領導授意, 不按規定落實貸前和用信條件而辦理信貸業務手續的,放款人員、部門負責人與授意領導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三)貸后檢查
1.未按規定的內容和頻率進行貸后檢查并形成檢查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2.貸后檢查報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經營及財務變化情況,未分析其變化情況對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的影響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3.對于發生影響客戶風險級別及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發生變化,抵押物出現轉移、毀損、變質等情況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時進行書面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5.未按規定保管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利憑證,或未按規定保管質押物,致使有關權利憑證或質押物毀損、遺失的,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
6.未及時向借款人及保證人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導致訴訟時效喪失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7.通過展期、借新還舊等方式掩蓋資產質量導致風險進一步加大的,相關人員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8.貸后檢查人員故意隱瞞借款人、擔保人發生的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編造虛假貸后檢查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承擔主要責任。
9.按領導授意不真實反映信貸資產風險的,貸后檢查人員和授意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明知屬領導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擔主要責任。
10.貸后檢查部門未及時將出現風險預警信號的信貸業務報告風險管理部門的,貸后檢查部門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11.未對貸后檢查部門報告的風險預警信號進行風險識別并及時制定處置方案進行處理,或未按規定程序報告的,風險管理人員和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12.未按風險管理部門意見及時進行處置的,貸后管理人員或資產保全人員及其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四)資產保全
1.以資抵債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債權債務合同或協議、抵債資產權屬憑證等)不真實、不完整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2.未按規定接收抵債資產的,資產保全人員、審查人員和審批人員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3.接收抵債資產違反審批程序或超權限審批的,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與借款人、擔保人串通,使抵債資產價值高估、難以變現或變現損失巨大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完全責任。
5.未按規定辦理抵債資產過戶手續,導致抵債資產權屬出現爭議或其他影響抵債資產處置的,根據當時未辦理手續的具體原因,分別界定相關人員的責任,屬內部原因造成的,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
6.取得抵債資產后未及時建立臺賬,或保管的檔案資料發生缺損的,經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7.保管人員未按規定對抵債資產定期進行檢查、核對,導致帳實不符,抵債資產出現毀損、滅失的,保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8.處置抵債資產違反審批程序或超權限審批的,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9.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處置抵債資產而損失農村信用社利益的,經辦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10.對經法院判決后債務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因未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導致喪失執行時效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五)資產損失核銷
1.在借款人或擔保人仍具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償,導致債權核銷的,相關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2.對未認定責任或未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相關的核銷審查與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3.采用編造、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方式對不具備核銷條件的資產申請核銷的,經辦人承擔完全責任;審查與審批人員未能對相關資料進行有效甄別,導致核銷申請通過的,審查與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為逃避責任追究,對資產損失隱瞞不報、長期掛帳的,相關信貸人員、部門負責人及決策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5.對追索類已核銷資產未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導致未及時發現債務人資產線索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索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6.對追索類已核銷資產,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導致追索權喪失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7.對已核銷資產的臺賬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更新的,管戶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六)檔案管理
1.相關部門的經辦人員未按規定時間移交信貸資料的,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
2.未按規定對信貸資料進行歸檔、登記、裝訂、移交和管理的,相關人員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規定進行監交的,承擔主要責任。
3.未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造成信貸檔案資料遺失或有檔案涂改、拆換、損毀和遺失等問題的,檔案管理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失職行為的處罰方式: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等。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其他處理。包括批評教育和組織處理。批評教育主要包括口頭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主要包括調離原崗位、解聘職務、解聘專業技術職務、取消授信資格、停止信貸審批權、停職離崗收貸、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二十條 處罰標準
(一)對承擔次要責任的,給予責任人200-500元(以每筆計算,下同)的經濟處罰,同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組織處理。情節嚴重或損失較大的,給予責任人紀律處分。
(二)對承擔主要責任的,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和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或損失較大的,給予責任人開除留用以上紀律處分。
(三)對承擔完全責任的,給予責任人1000-20xx元的經濟處罰和開除留用以上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或損失較大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以下未盡職行為,給予責任人100-10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應進行組織處理。
(一)受理崗無正當理由拒絕客戶申請的;對客戶的主體資格、借款資料、貸款條件等未進行初審的;對收集的客戶資料未按規定加蓋相關印章的;
(二)受理、調查、審查等各部門負責人未及時安排人員或直接從事相應工作,造成各環節超過規定時間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貸業務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規定移交信貸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具體處罰由稽核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省農村信用社稽核處罰辦法(試行)》、《***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進入21世紀,中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帶動了全球礦業市場,中國作為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進口需求超過了歷史上的任何時期。國家提倡企業“走出去”控制資源,中資企業也紛紛把目光投向海外,國際市場上的礦產資源已成為全球企業追逐的對象。但現實情況是,優質的礦產資源早在20世紀就被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國際大型礦業企業所壟斷和控制,市場上剩下的資源多數呈現稟賦差、品位低、開發環境惡劣等特點。極少數稟賦好、儲量大的資源則是奇貨可居,非世界500強企業根本難以入手。甚至一些國家還針對中資企業的介入設置了一些障礙。盡管如此,種種困難仍然不能阻礙中資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即使是退而求其次,中資企業仍是把全球資源控制置于戰略性高度,堅定不移的走出國門,尋找收購對象。筆者有機會參與了南美某大型礦業項目的前期盡職調查、收購和籌建工作,以一種事后的角度反觀中資礦業企業在收購礦業項目前開展的盡職調查工作,結合其他一些礦業項目的成敗經驗,提出礦業項目盡職調查工作的得與失,以期從中總結經驗教訓,供后來者參考。
中資企業開發境外礦產資源項目,通行做法是先在市場上尋找收購對象并開展盡職調查,項目的導入有的是從國際礦業市場上尋找標的企業,有的是接受咨詢公司和一些業內企業的推薦。在確定擬收購目標后,即聘請國際投資銀行或咨詢機構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工作。從一些案例來看,通常國際投行的盡職調查關注目標企業的三方面內容:一是財務與稅務方面,包括目標企業的發展歷程、股權結構、治理結構、資產狀況、運營分析、債權債務、對外擔保、稅收政策以及項目可享受到的優惠政策等等。基于財務方面的盡職調查主要是為了摸清目標企業的家底,處于什么樣的狀態,為最終確定收購底價做出評估,供決策者們參考。二是法律方面,包括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政黨、憲法、礦業法、環境法、安全法、稅法、勞工法、保險等等。評估一個潛在項目的政治法律風險,這一類盡職調查內容是作為支撐性材料,幫助企業最終下決策。三是礦業開發技術方面,包括地質情況、資源賦存狀況,采、選工藝選擇,以及交通、氣候、基礎設施、輔助工程等等情況,這方面內容為項目收購以后能否順利開發作技術上的論證,這一步驟先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決策提供參考。上述三個方面內容都是非常重要的,調查的深入程度關系到收購價格的高低和項目的可行性,是收購企業必須要深入了解的。當有了上述三個方面的盡職調查內容后,收購企業便開始研究并決策下一步的收購計劃、確定收購時機和收購價格。
可以想象,投行與咨詢機構作為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工作中的態度是積極的,調查的深入程度也關系中資企業的聲譽,但終級目標是希望促成收購交易的實現,如果中介機構的費用與最終實現收購掛鉤,則目的性表現得會更為明顯。反觀上述常見的盡職調查內容,不可謂不全面,但多數是一種靜態的狀態分析,關注表內的東西多,表外的內容少。潛在的風險在盡職調查報告里不會有過多的表述,即使業主要求關注,中介機構通常也只會用簡短的內容表述,以提請投資者注意。
顯然,基于翔實的盡職調查報告,最終實現收購行為,各方都會皆大歡喜;但收購以后出現的任何情況都只能是投資者獨立面對,盡職調查中未涉及的和隱晦的表述會一一呈現出來。下面就投資者可能面臨的問題,筆者結合在境外項目工作中的一些經歷,列舉一些現象,雖不能全面囊括,足可以提供借鑒。首先是工會問題:有了外來資本的收購,當地員工從保護和提高自身利益的角度,一般會趁機成立工會組織,并要求與資方進行關于提高薪酬、改善福利待遇方面的《集體合同》談判,達不到目的就可能采取罷工等極端對抗方式,而這種方式往往可以打著合法的旗號,因為工會組織享有當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也享有當地政府和勞工部的保護與支持,這是一些盡職調查報告里沒有或不會闡述的問題。工會問題非常關鍵,工會問題會給中資礦業企業帶來成本的大幅增加、工期的延誤,甚至項目的失敗。其次是治理問題,也是一個文化融合的問題:一些企業原有的管理團隊在收購前就已與公司簽署了長期固定報酬的合同,即使消極工作,也不能輕易辭退,否則公司將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高額的補償金。而當中資企業轉而依靠原有的管理團隊時,如何將中資企業的管理意識和意圖貫徹進去,如何認知、調動、善用原有的管理團隊,便是一個文化融合過程的體現。文化融合是一個長期并復雜的過程,由于思維方式、觀點的不同,文化、習慣上的差異,甚至是在薪酬體系、休假制度等方面的矛盾等等,都會讓投資方的意志難以貫徹,出現效率低下、相互間缺乏信任、關鍵崗位上的員工紛紛離職等現象。三是項目所需的各項許可和征地問題:這方面內容在盡職調查報告里可能會輕描淡寫、一帶而過,但到了操作層面,完全不是想象的那么簡單。考古許可、環境許可、安全許可、甚至在獲得礦業項目的環境證書后仍需就每一項工作單獨申請許可,如砍伐許可等。筆者所經歷的礦業項目需申請上千個許可,許可工作曠日持久。加之如果在礦業項目收購前尚未完成土地征購,則會面臨更大的麻煩,土地價格會不斷攀升,其間還會摻雜老土地主的利益補償訴求、新土地主的聯盟對抗,成為制約項目推進的絆腳石。由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和江西銅業聯合中標的阿富汗艾娜克銅礦開采項目,擱置多年不能推進,其中考古與土地征購就是兩個主要的制約因素。四是社區問題:與國內礦業項目開發環境不同,境外礦業項目的順利開發,必須取得當地社區民眾的支持,礦業項目必須對項目影響區的補償與貢獻已經由法律約定。當地政府會要求礦業企業制訂翔實的社區資助計劃,報政府審批并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約定,強制企業必須安排預算并按計劃實施。顯然,這是一大塊表外的費用,會大幅增加礦業企業的開發建設投資。五是反礦團體的對抗問題:反礦團體的構成包括國內外反礦組織、國際環境保護組織、非政府組織、土地主和土著族群等等。現在這方面的案例已非鮮見,有的境外中資礦業項目遭到土地主和當地社會團體的激烈反對,建設進度十分緩慢;有的遭遇周邊社區、工會組織以及當地勞工的強烈對抗,陷入無休無止、周而復始的罷工、堵路,甚至武裝、暴亂的惡性循環中。
上述內容,很多是盡職調查報告中沒有涉及或是輕描淡寫的問題,可能是咨詢機構主觀上的遺漏,亦可能是對于收購行為引發的一系列后果,客觀上咨詢機構就難以全面預測。然而,作為要走出國門的中資企業,需要進行系統的思考。改革開放數十年的打拼,國內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公司,積累并不十分豐厚,有些項目甚至是舉全部家底,孤注一擲。境外礦業市場是如此的險象環生,作為決策者必須要有十分清醒的頭腦。在收購界有一句警語,“警惕,收購一個公司你就可能會破產或被,而保險并不能挽救你,所以要注意。”而這句話用在海外礦業項目的收購上則更為貼切,據統計,自2000年以來由中資企業發起的海外礦業項目收購,失敗的案例達90%以上,盡管所有的收購都是基于當初翔實可行、論證充分的盡職調查報告。所以,作為擬走出國門開展收購的企業家們,不能憑一腔熱情,要以辨證的思維看待咨詢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一、因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不到位被判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案例
2011年12月,杭州某電子有限公司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500萬元,企業是該銀行的存量客戶,并熟知銀行對貸款資料的要求和審查要件。貸款發放前,對于該筆貸款的申請人及保證人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交易合同,財務數據等材料客戶經理余某和市場營銷經理王某甲未進行實質性的調查審核,并以此形成調查報告,報告中稱該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逐年下降,但實際該公司自2008年起已年年虧損,資產負債率達85%以上,即將面臨破產。
銀行貸前審查人員未對貸款申請的資料進行實質審核,并且該筆業務中的交易背景虛假,調查人員在貸前調查時憑借經驗輕信該筆業務真實,貸款發放后也未對該筆貸款進行實質性的跟蹤調查,同時該部門經理孟某亮為該筆業務審查的主要負責人,未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未進行相應的貸前真實性調查,貸后也未對貸款資金流向進行必要的追蹤調查。綜上,法院判處三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王某甲和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孟某亮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二、我國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其中并未提到銀行從業人員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只要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同時貸款數額超過100萬元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萬元即達到立案標準。
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風險提示
根據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標準,違法發放貸款罪并未對銀行從業人員的主觀要件進行規定,當事人收受客戶錢財與否與該罪名的成立并無直接關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在發放貸款前未對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或貸款發放后未對資金流向進行實質性的追蹤調查均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情況。
面臨經濟下行壓力的增加,企業出現虧損或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比比皆是,企業經營者迫于債務壓力通過偽造資料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情況隨時可能發生,與此同時銀行不良貸款劣變提速,剪刀差不斷擴大,造成銀行盈利能力下降,導致銀行從業人員所面臨的考核壓力與日俱增,如相關工作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工作中出現疏漏,將會有極大可能造成貸款逾期形成不良,銀行資產出現損失,甚至使自己身陷囹圄。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防止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由于工作疏忽而觸犯刑法,對相關人員進行風險防范建議如下:
糾正過去“不收受客戶錢財就不會觸犯法律,提供擔保就不會造成損失”的錯誤觀點,提高對當前經濟下行形勢下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警惕,應對存量客戶,尤其是屬于鋼鐵、煤礦等行業的客戶,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防止出現由于經驗主義,輕信客戶資料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況。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市農村信用社的反洗錢工作的管理,促進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規范柜面操作行為,防范洗錢風險,依據《金融機構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四川省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暫行辦法》、《××市農村信用社反洗錢內控管理辦法》、《××市農村信用社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操作規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洗錢,是指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市農村信用社辦理柜面業務的操作人員、主管人員及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負責履行反洗錢工作責任。具體劃分如下:
(一)柜面操作人員:負責為客戶辦理大額轉帳支付交易和大額現金存取的操作人員。
(二)柜面主管人員:負責柜面甄別大額和可疑交易的主管人員。
(三)反洗錢管理人員:指承擔反洗錢審查和報送的管理人員。包括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管理人員。
(四)反洗錢責任制實行過錯與責任相對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并實行分崗責任制。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五條柜面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或審查不嚴,致使單位開立虛假銀行結算帳戶的;
(二)違反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的;
(三)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四)違反規定登記、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或記載內容不完整的;
(五)對存取大額現金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或登記出現重大失誤的;
(七)在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時未按規定認真審查核對客戶的身份并登記;
(八)參與偽造開戶資料。為存款人違規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
第六條柜面主管人員適用范圍
(一)未按規定對個人和單位帳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致使虛假帳戶開立的;
(二)未按規定甄別和及時處理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的;
(三)未按規定完整保留原始會計檔案資料的;
第七條反洗錢管理人員適用范圍
(一)未按規定設立專門反洗錢負責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及配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開展反洗錢活動,對銀監局,人民銀行和上級聯社的反洗錢精神未及時貫徹或落實不到位的;
(四)未按規定對反洗錢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對發現的缺陷、漏洞沒有完善的改進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反洗錢宣傳和業務培訓的;
(六)未按規定甄別和報送可疑交易的。
第四章處罰
第八條追究反洗錢責任人分為以下方式:
(一)責令期限改正、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罰款、扣發薪資、績效工作;
(三)承擔處罰損失;
(四)免職、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
(五)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六)法律責任:責任人的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責任方式,可單獨或合并采用。
第九條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大小,反洗錢責任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嚴重過錯責任、特別嚴重過錯責任。
(一)情節輕微,造成的風險和影響較小,能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彌補的過錯,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違反反洗錢相關管理規定,造成的風險和影響較大,人民銀行對其所在單位進行直接處罰,通過一定方式彌補,使信用社損失和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屬嚴重過錯責任。
(三)情節特別嚴重,違反反洗錢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很大,人民銀行對其所在單位或責任人進行直接處罰,責任人已無力挽回和彌補經濟損失,屬特別嚴重過錯責任。
第十一條對于一般過錯,視其情節對責任人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條(一)、(二)項中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二條對于嚴重過錯,視其情節對責任人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條(一)、(二)、(三)、(四)、(五)、項中相關條款問責;對于需追究政紀責任的,監察部門依照相關紀律規定,按照程序對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對于特別嚴重過錯,視其情節對責任人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條(一)、(二)、(三)、(四)、(五)、(六)項中相關條款責任追究;對于需追究政紀責任的,監察部門依照相關紀律規定,按照程序對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對于需追究法律責任的,按規定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章責任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反洗錢責任人認定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認定的原則。聯社對信用社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進行認定,××市聯社對我聯社進行責任認定。
(一)調查:在反洗錢工作中出現失誤必須進行責任追究時,首先由反洗錢的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反洗錢責任人反洗錢責任情況,影響范圍、損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評估,在15個工作日內(如遇重大情況可適當延長)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市聯社領導小組,提出調查報告。
(二)認定:市聯社反洗錢主管部門做出責任調查建議后,自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市聯社稽核部門根據調查報告進行復查,負責起草并以稽核處名義向責任人送達事實認定書,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涉及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紀律處分。責任人對事實認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事實認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反洗錢領導小組在收到申訴書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如遇重大情況可延長15個工作日)進行調查復核,形成書面報告。報經市聯社研究,做出復核決定。
(三)處理:自復核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市聯社稽核部門書面告知申訴人。涉及紀律處分的申訴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責成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對責任人進行一般過錯責任追究。一般過錯責任追究可不需通過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由聯社反洗錢管理部門直接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反洗錢免責認定,由市聯社反洗錢領導小組依據下列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免責認定:
(一)因突發事件、國家政策影響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反洗錢工作暫時不能落實,需要追究責任的。
(二)其他符合條件的免責認定。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對策
一、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控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授信風險管控能力滯后
在授信調查環節中盡職調查的質量普遍存在調查技術落后、主觀認識不到位的問題,尤其是對客戶股東的背景分析、法人治理、商業模式、核心競爭力等情況未能夠做到深入調查對于其中的風險揭示不到位。在審查審批環節中忽略了對擔保機構風險的揭示分析,未做到有針對性地提出風險緩釋措施和管理要求,比如:擔保機構是否從事民間融資擔保,是否存在帳外擔保業務、為擔保客戶提供過橋資金、為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擔保、超業務集中度規定提供擔保等違規問題,以及為非法吸存、非法集資等違法業務提供擔保等活動。在授信支用環節,多數商業銀行為了給客戶提供便利,在支用環節的操作過程中較為簡單,僅為單人調查、單人審批,且支用調查報告對數據的來源和分析粗糙,資料的完整性、調查的詳盡程度大打折扣,支用調查很容易流于形式,尤其是疏忽對小企業關聯授信風險的揭示。
(二)審貸委員會機制本身存在缺陷
在“審貸分離”之后,委員會制成為了多數商業銀行信貸審查、審批方式的選擇,但是這種審貸委員會制度本身就是存在缺陷的。領導者傾向,即審貸會牽頭審批人的影響。一個冒險的牽頭審批人領導的審貸會會做出更加冒險的決策,而一個保守的牽頭審批人領導的審貸會會做出更加謹慎的信貸決策。另外也容易出現群體一致化傾向,即群體成員因群體壓力使思維效率、事實驗證能力和道德判斷都發生退化,有尋求一致的傾向。這時,審貸會成員的個體差異和不同觀點都被暫時掩蓋了,決策不可能按照理性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在沒有充分評價各種方案之前就已達成了一致的意見。
(三)執行差別化業務管理制度不到位,過度授信問題突出
過度授信問題集中體現在集團客戶、上市公司等大型客戶上,盲目密集投入信貸資金造成客戶可獲得的信貸資源遠超過實際信貸資金需求。這不僅增加了企業財務負擔,也為貸款閑置甚至貸款挪用進入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提供了可觀條件。不同產品風險程度各異,審批人員專業水平也存在一定差異,這就決定了信貸業務必須進行差別化審批。差別化審批是基于客戶分層管理和審批專業化分組的基礎上,以客戶需求差別和客戶質量差別為依據進行審批資源配置。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對于業務管理制度的差別化執行不到位,未能夠做到把防范和控制風險蘊含于“差別審批”之中,距離實現不同客戶及產品在授權、流程、時效、審批方式方面的差別化管理還有一定的距離。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控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信貸體制不健全提升了信貸風險管控的難度
傳統的經營模式主要是以不斷擴張信貸規模為主,在這個過程中忽略了信貸資產質量這個關鍵的因素。這種模式的長期存在不僅會出現差別化管理不到位、過度授信現象突出等問題,更加嚴重的是會很大程度的影響到信貸管理體制不健全。近些年來,雖然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體制建設中不斷完善,但是,在建設相關的機制同時沒有考慮到控制機制之間的相互約束因素,也正是因為控制機制因素之間的相互制約,給信貸風險的防范預警帶來了很大程度的負面影響。傳統經營模式的普遍性、信貸體制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無形中給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控帶來了阻礙力量,提升了授信流程中各環節的違規概率。
(二)審貸分離制度不規范
縱觀國內外商業銀行發展沿革,審查審批體制的概念從無到有,到現在的不斷演變,看似千變萬化的背后,有一些必然性的理念在引導。我國審查審批體制建設理論的提出,伴隨著改革開放和商業銀行的不斷發展。從目前來看,國內外商業銀行審查審批體制發展各異,但大都按照“審貸分離”的理念不斷完善了審查審批人員管理體系、審批決策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雖然已經執行了審貸分離制度建立了審貸委員會,但是其中委員會的成員大多都是銀行信貸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各級行的行長,這種崗位職責的設計與內控制度的設計形成了沖突,在內控制度的設計中并沒有設定行政與業務雙重控制的制度,再加上審批人員的業務素質層次不齊,而且在執行的過程中委員會模式已經逐漸的凸顯了嚴重的弊端,審查審批人員在這種模式下并沒有從根本上起到對信貸風險管控的作用。
(三)貸前調查分析不夠充分
從制度上看,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中對申請銀行信用的客戶基本條件規定較為原則、門檻較低,幾乎所有的企事業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符合準入條件,但是也增加了風險防范化解的成本和難度。從操作上看,貸前調查作為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需要調查人員深入企業查閱賬簿憑證,核實相關數據,了解企業的產品、生產經營及管理等各種情況,通過大量的數據資料進行綜合的分析研究,形成客觀、公正、有決策價值的結論,但恰恰是在這一“節骨眼”上,當前國有商業銀行的貸前調查分析不夠充分,還沒有形成嚴格的對市場的調查分析制度,為今后的信貸風險留下了隱患。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控對策
(一)強化精細管理,嚴守風險底線
加強業務、客戶、項目準入底線的約束,不超越監管范圍,不跨越政策紅線。增強風險意識,要充分的認識到新經濟形勢下對行業與客戶群體的沖擊,對資產質量帶來管控壓力,提前預判、評估和管理風險。堅守信貸規律,新金融環境下更加要堅守基本的信貸規律和技術常識,優先開發熟悉、擅長的領域,積極創新但不盲目冒進,主動有為但應該建立在科學穩健的前提下。嚴防操作風險,營造合規文化,零售信貸業務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風險,但實質有很多都是操作風險所造成的,人為的違規操作帶來了目標客戶群體選擇的偏差,形成實質風險。商業銀行應持續強化操作風險管理,業務部門繼續做好主動風險管理,風險部門做好形勢判斷、風險預警等工作,法律部門要強化整體合規意識、加強業務檢查,審計部門要強化零售信貸業務高風險環節的審計。各個部門要通力協作,要從貸款調查到審查審批再到逾期催收以及不良資產處置,各司其職、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二)提高授信業務的風險管控水平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按照銀行內部授權規定與業務分工,明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盡職調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調查人員的資格準入、調查團隊的組建、調查材料齊備性的審查、調查工作進度的監控、調查報告的檔案管理以及調查人員的考核評價、培訓等。主動防控案件風險,將責任明確到第一責任崗位,強化全體員工的主動防控風險意識。全面加強內控管理,嚴格把控授信各個環節的具體操作規范性,切實做到各項操作實質性合規。
(三)加強審查審批隊伍建設
目前,信貸業務仍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在信貸業務流程受理調查、審批、發放及貸后管理的諸多環節中,審查審批環節對于整個授信業務的風險控制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從事相關審查審批崗位的人員,應清楚認識到自己所處的環境和階段,以及在審查審批體制中所處的位置和應起的作用。審查審批人員應對這些宏觀背景做一些了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體制,并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審查審批人隊伍建設是信貸業務發展的有力保障,是健全完善信貸風險內控機制的重要抓手。加強審查審批崗位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嚴格審查審批人崗位任職資格準入,將有效降低業務操作風險,提升信貸業務審查審批質量,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協會.解讀貸款新規.[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2]劉明浩.商業銀行授信風險管理[J].金融研究,20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