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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和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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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和利益平衡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的社會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而這是由其所要實現的目的決定的。知識產權法有其特有目的。盡管這在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中的表述各有特色[1],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利和確保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實現兩者的利益平衡,從而達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科學和文化進步的社會目的方面,應當說是基本相同的。本文將從知識產權法的目的入手研究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問題。

一、知識產權法的目的

知識產權法的目的可以分為直接目的和最終目的。知識產權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護知識產品的創造者等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沒有對知識產權人利益的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法將失去重心和基礎,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也將無從實現,因為知識產權法首先是一種激勵機制,只有充分地激勵知識產權人從事知識創造的積極性,才能產生更多更好的為社會需要的知識產品。激勵機制在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目標功能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1993年諾貝爾獎獲得者諾斯指出:人類在其整個過程中都不斷地發展新技術,但速度很慢,而且時斷時續。主要的原因在于,發展新技術的刺激偶爾才發生。一般而言,創新都可以毫無代價地被別人模仿,也無須付給發明者或者創新者任何報酬[2]。而知識產權法正是一種激勵知識創造的良性機制。這種良性機制在知識產權法上首先表現為確認和保障知識產權人在知識產權法上的地位和專有權利。表現在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上,是充分保障和確認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法的最終目的則是通過保障知識產權人利益的激勵機制,促進知識和信息的廣泛傳播,促進科學、文化進步與經濟發展。這體現了知識產權法對整體的社會利益的追求,也是知識產權法的社會目標。

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法的目標是保護知識創造者的直接目標和保障知識產品的傳播和利用、保障知識和信息的擴散,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科學文化繁榮的社會公共利益目標兩個方面。這可以稱之為知識產權法的二元價值目標。這種二元價值目標的實現是以激勵機制為基礎、以利益平衡的調節機制為手段加以實現的。一方面,知識產權法需要有合理而適當的激勵機制和權利保障機制,充分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知識產權人能夠通過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收回知識創造的成本并獲得必要的利益,從而達到激勵知識和技術創新、促進知識產品擴散和傳播的目的。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法還擔負著實現在一般的社會公眾利益基礎之上的更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價值目標。知識產權法要同時實現保護私人權利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社會進步的目標,需要調整好知識產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障技術、思想和信息被及時地、廣泛地傳播和利用,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知識產權法的目標功能即是要協調圍繞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方面利益沖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使之處于系統優化狀態。

二、著作權法的目的與利益平衡

(一)著作權法保護作者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1.充分保護作者權益。著作權法必須以維護作者權益為核心,確立作者在著作權中的主導地位。著作權法的沿革表明,作者取得著作權法中的主導地位是不可逆轉的規律。著作權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護作者,這是基于以下原因產生的:(1)著作權的保護客體是作者智力勞動的結晶;(2)作者智力勞動的性質決定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產生;(3)在著作權諸權利主體中,作者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著作權主體,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權人;(4)從著作權的歸屬來看,著作權首先屬于作者;(5)從作為著作權人的作者與作為鄰接權人的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的關系看,作者也是居于主導地位的。由上可見,作者在著作權法中是處于主導地位的權利主體,是作品首要的主人。著作權法通過賦予作者對其作品的一定形式的專有權,是保護作者利益的基本形式。通過保障這種有限的專有權利,它被轉化為一種對作者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的激勵。

2.維護公共利益。著作權法還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通過研究著作權法的公共利益也可以發現,著作權法的正當性體現在對獲得知識和信息的公共利益的保障上。可以認為,著作權原理是基于這樣一個觀念,即著作權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對智力作品的創造和傳播的支持。著作權法的公共利益目的,在國外很多著作權案件中體現了。例如,在Forgertyv.Fantasy,Inc.案[3]中,法院指出:著作權法通過保障接近創造性的作品,最后服務于豐富一般的公眾;在TwentiethCenturyMusicCorp.案[4]中,法院指出:著作權法的直接的效果是作者從創造性勞動中獲得公正的報酬。但最后目的是通過這一激勵,為了一般的公共利益激勵藝術創造性活動。

著作權法的公共利益目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學習。著作權法促進學習的公共利益目的體現于促進知識和信息的傳播與文化發展。從這一意義上講,著作權法的目的是通過激勵可能產生創造性作品的最廣泛的生產和傳播而促進知識和學習,而不是強調這些作品的價值。這體現了著作權法的重要的文化目的和文化政策。在促進學習的目的上,著作權法試圖鼓勵作品的最大限度的創作和傳播。美國最高法院經常指出,把著作權賦予給作者是一種手段,而不是手段本身。著作權法的最后的目的在于以賦予作者以專有權作為激勵創作的手段,促進智力作品的創作和傳播[5]。

(2)保留公有領域。公有領域的保留意味著著作權保護被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同時也意味著著作權保護存在著專有領域和公有領域。在專有領域,著作權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公有領域則是社會公眾自由使用作品的空間。著作權法促進學習的目的也要求留存公有領域,因為公有領域的保留是為社會公眾留下接觸知識和信息的必要手段。

這里所說的著作權公有領域不是一個“地域”,而是一個涉及可以自由使用作品的概念。在著作權作品中,不是所有的部分都屬于受到保護的范圍,像思想、單詞、數字,不是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法賦予了作者有限的財產權來控制包含思想和公有素材的作品,這似乎是從公有中取走了一部分。從這方面看,著作權是對公有領域的“侵蝕”。然而,這種“侵蝕”是被允許的,因為著作權的存在有條件??這種條件保障了著作權既留存了必要的公有領域,也保障了著作權的行使不會構成對公有領域的侵害。豐富的公有領域對于增進知識儲存,促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知識儲存都有貢獻。因

而可以說,著作權法從長遠來說與公有領域相關。

(3)促進公眾接近作品。促進公眾接近作品的目的從社會公眾的角度考慮,也可以理解為默示授予公眾接近作品的權利,即個人有使用著作權資料的權利。這種使用對于促進學習是很重要的,而作者的專有權所控制的作品基于著作權法所授權的目的而使該作品能被公眾所接近。從著作權的壟斷性特征看,著作權保護和對作品的接近是對抗的,正是基于此,著作權保護和公眾對作品的接近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中的一個基本的矛盾。著作權的擴張強化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但也增加了公眾接近作品的成本。易言之,壟斷性的保護可以鼓勵智力作品的創作,但卻限制甚至禁止公眾使用和接近他們的作品,并且也限制了新作品的創作。為保障公眾接近作品的實現,對著作權給予適度的保護水平非常重要,因為保障公眾自由地使用作品所涉及的知識和信息也非常重要。

(4)促進民主文化。在當代民主社會,著作權法還有重要的促進民主文化的目的。前面探討的著作權法的幾個目的,在民主社會中相應地轉化為增進民主文化的政策目標。著作權法促進了信息和教育資源的創造和分配。在支持一個創造性表達的市場中,著作權法旨在增加和更有效地擴大知識存儲。通過經濟激勵和在專有與接近之間的精妙的平衡,著作權法試圖促進在公共自由中更廣泛的公眾參與。從著作權法的民主文化特質看,著作權法不僅服務于促進更多的創造性作品的創作,它也具有促進表達性自治和表達多樣性的目標。著作權法促進作品的創作、傳播在社會的民主特征中具有關鍵的意義。確實,在民主社會,著作權法有更大的用武之地。著作權法通過激勵創作和傳播的機制,豐富民主文化,促進了民主社會中思想、信息和知識的自由交流。著作權在民主文化目標方面的實現是著作權法目的實現的更高層次。

(二)實現著作權法目的的利益平衡機制

前面闡述的著作權法的促進學習、留存公有領域和促進公眾接近作品等目的,是通過鼓勵作者創作作品和鼓勵作品的傳播的途徑實現的。著作權法上述目的的實現,需要在作者和著作權作品的使用者的利益之間實現平衡,這種平衡來自于在作品的壟斷和利益分享之間進行合理的利益劃分。該平衡的實質是“,各種沖突因素處于相互協調之中的和諧狀態,它包括著作權人權利義務的平衡,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關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6]。平衡機制的關鍵是著作權法對作者等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授予確定在一個適當水平上。一方面,需要鼓勵作者創作,給作者以創作的動力。另一方面,如果著作權的賦予過度,社會將會發現在利用作品方面寸步難行。

為了實現著作權法的目的,關鍵是確定著作權這一壟斷權的適當范圍。將著作權這種壟斷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是維持賦予作者的權利和公眾的權利的利益平衡,從而實現著作權法的上述宗旨的制度設計和保障。這一限定手段和設計,在著作權法上有多種形式。常見的一個設計是對表達的限制。在相當的程度上作者的表達受到保護,但作品體現的思想、方法、過程和程序不受保護。第二個設計是確立合理使用原則。通過確立合理使用原則來避免過度的保護或者保護不足。對作者表達的保護在合理使用的框架下也給不同的利益主體使用作品帶來收益,從而實現了對作品利益的公平分享。第三個設計是有期限的保護制度。有限的著作權期限是著作權人法定壟斷具有有限的范圍的重要體現,這反映了對公眾利益主張的平衡:“創造性作品應當被鼓勵和獲得酬獎,但主要的激勵必須最終服務于促進文學、音樂和其他的藝術形式廣泛的公眾接近性。”[7]

著作權法的目的表明,著作權法需要在確立和保障作者的權利和利益的基礎之上實現促進學習、留存公有領域和促進對作品的接近的公共利益目的。對著作權這一壟斷權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考慮到公共利益目的的實現。也可以說,公共利益是對作者利益的限制。公共利益創造了在公眾中自由和合理地使用作品的權利,沒有這種權利使用作品的行為將受到作者的控制。從著作權法的目的看,著作權立法活動既需要考慮對作者創作的激勵、經濟利益和非經濟利益的保障,也需要考慮公共利益。賦予作者以專有權是一個手段,通過這種手段可以實現一個重要的公共目標。它意圖通過特別的酬勞的規定激勵作者的創造性活動,且在專有控制的有限的期限屆滿后允許公眾接近他們的產品[8]。在確保對作者的保護基礎之上的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是著作權法均衡作者等著作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結果。

三、專利法的目的與利益平衡

(一)專利法保護專利權與促進技術公開、傳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

1.通過確立專有權而激勵發明。專利法的目的首先在于保護發明者等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以激勵發明者從事發明創造[9]。發明與革新的環境是重要的,并且也是專利法提供激勵的關鍵所在。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最重要的是專利法賦予的專有權。從專利法的公共政策考慮,它必須集中于發明與革新中的所有權。此外,也必須在一個激勵的環境中。從發明者的角度看待專利法,專利法的目的是通過賦予發明者一定期限的對發明的處置權利,使其更容易地獲得收益。專利法鼓勵發明的目的是非常明顯的,而鼓勵發明是通過確保發明的利益來實現的。促進技術公開。激勵發明對社會是有價值的,因為更多的發明創造意味著社會知識、信息總量的增加,而這種知識資源對社會進步是極端重要的。專利權雖然是一種壟斷權,卻不能被當成是專利權人的純粹的私人財產。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是對社會公眾自由利用技術的限制,根據知識產權法權利義務的平衡精神,專利權人在獲得專利法賦予的壟斷權的同時,必須履行公開其發明的義務。這種義務既是對公眾的義務,也是對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的義務,更是對國家的義務。只有履行充分公開其發明的義務,技術知識和信息的傳播和使用的公共利益也才能被滿足,專利發明的社會價值也才能夠實現。因此,促進技術的充分公開便成為專利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宗旨。

專利法的公開機制甚至被發展為專利法上的理論“,社會契約論”就是一個典型的體現。根據這種理論,專利的賦予可以被理解為在專利權人和政府(代表一般公眾的利益)的合同或者是契約。專利被認為是發明者和社會之間的一個協議,是通過法律換取使用的社會公開[10]。由于專利技術的公開是專利技術擴散、有關知識和信息被公眾接近的前提,專利法的公開機制促使發明者公開其發明,而通過促使公開的方式和其他的方式,則便利了關于發明信息的傳播和發明的使用。正是在此意義上,專利法的公開機制還被發展為專利法上的另一種理論??促進發明公開理論。

3.鼓勵對發明的投資和發明的商業化。專利法通過賦予專利權人的壟斷權,還具有鼓勵從事發明的投資和鼓勵發明在獲得專利后的商業化的目的。

(1)鼓勵對發明的投資。從事發明活動是需要付出投資的。專利法對從事發明的投資的激勵主要體現為通過授予對發明的專利權,保障了對發明的投資利益。通過確保對發明投資的有效回收而激勵發明活動,這也是主張對專利權保護的一個理由。具體來說,授予發明以專利,可以引導將資金投向從事一個發明。在專利保護下,發明者能夠通過利用發明而收回投資。由于有專有權的保障,專利權人不僅可以通過自己實施來收回投資,而且可以通過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形式收回。如果任何一個發明者的競爭者能夠自由地利用自己獨立開發的同樣的發明,那么第一個發明者將被剝奪通過壟斷利益收回成本的機會。

(2)促進發明活動商業化。專利法不僅具有促進對發明開發投資的目的,而且具有對發明的商業化目的。專利法對革新的激勵和將革新投入商業市場的激勵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將新的發明投入到市場具有技術和商業上的困難,并且有市場風險。因此,激勵企業和公司投入市場也是必要的。通過提供獲得商業利潤的動機,專利法確保了很多的有用的發明在市場運作。專利的保護期較長,這也使得發明者認為投入金錢和時間用于開發專利和投入市場是值得的。這表明他們認為專利本身是有價值的投資。另一方面,如果發明者和專利權人發現盜版者取走了他們的利潤,一旦他們發明了新的產品并將其投入市場,他們就不會急于作為市場的開路先鋒。是專利法為他們將產品投入市場提供了安全保障。在專利保護下專利權人憑借壟斷權優勢而控制市場的機制,激發了發明的商業化。

(二)實現專利法目的的利益平衡機制

以上探討的專利法的目的表明,專利法是在專利權人和包括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在內的社會公眾之間的權利義務的適當分配與均衡。對投資的激勵和對技術公開的激勵涉及到專利被授予之前,它也暗示了公眾必須接受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的一定年限的專有權,以換取對發明的接近和獲得發明。在平衡的意義上,專利法仍然是為鼓勵發明和革新的被廣泛接受的機制。專利法被認為是“平衡今天的發明和明天的發明”,因為“專利法存在的原因之一是鼓勵發明者必要的公開以使其他的人能夠利用該發明;在實現這一目標上,發明者不需要保密”[11]。

確實,專利法通過賦予專利權促進發明的公開和在促進發明投資與商業化的基礎之上實現技術的推廣應用的目的[12]表明,專利法是國家以技術進步與創新為目的、在技術發明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對價”或平衡機制。專利的保護模式實際上是與商業秘密保護模式的“功能比較”中建構的。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客觀上刺激保密,只有保密才能使權利人獲利和保持競爭優勢。然而,對技術方法的保密阻礙了社會技術的進步和技能的提高。這樣,對專利法的創制過程可以做這樣的推理,即基于上述客觀事實,國家以理性國家的角色主持公道,在智力發明人的財產權保護和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之間主持“平衡”與“對價”??國家尊重智力勞動者的自然權利,即一個智力勞動者如果愿意公開自己的創造性技術信息,國家將補償給權利人一定時間和空間的獨占使用權使其繼續保持該技術而擁有的生產優勢地位[13]。

專利法這種“以壟斷換取公開”的平衡機制確保了信息的交流和傳播、便利和促進了技術的使用與擴散,并且在最終的意義上促進了一個國家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其實,這種平衡思想早在19世紀的學者中即已存在。例如,沃勒維斯基(L.Wolowski)1860年提出了工業產權領域的“技術公開補償”說。如他主張:“專利是存在于社會和發明者之間的一種純粹性的契約。如果社會在一定時間內向發明者提供保證,那么,發明者就應該公開自己維護的技術秘密。這正是一種平衡原則。”[14]另外,在“公開”本身的層面上,發明者和社會公眾確實也存在著一個利益平衡問題。具體體現在專利法的設計上即是多大程度的公開是值得被授予專利的,也就是公開的“度”的問題。公開的程度過小卻仍然獲得了專利,這對公眾來說不公平,因為它將在發明者的壟斷權和公眾接近知識和信息的權利之間失衡。如果專利法要求公開的程度非常高,那么在專利法的框架下商業秘密保護機制的積極作用將失靈,甚至會影響到發明者試圖通過專利保護其發明的選擇。也正是給予這種利益平衡的考慮,專利法和實施專利法的具體制度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公開程度有明確的界定。

當然,在實現專利法的目的上關于專利保護所需要的適當的保護水平的爭議仍然存在。通過授予臨時的壟斷權,為了激勵未來的革新活動,社會公眾接受了一定程度的“自負損失”[15]。這種“臨時的壟斷權”的適當水平,即體現了對專利權人的專有權的適當限制和對社會公眾接近技術知識和信息的適當考慮,實際上是專利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適當的平衡。

四、商標法的目的與利益平衡

(一)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競爭的公共利益目的

1.保護商標專用權。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具體體現為商標法中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原則和制度。保護商標專用權也是商標立法的基礎和核心。有關商標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活動都是圍繞商標專用權而展開的。商標立法中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原則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對商標專用權予以確認,并在使用和管理上予以切實保護的法律基本準則。保護商標專用權在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方面是必不可少的。具體體現為:第一,保護商標專用權是遵循市場經濟一般規則,調整商品生產和交換關系的一般手段。如果不確認和保護,假冒和仿冒等各種破壞他人商標標識識別性的行為就會猖獗,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就無法區分,從而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第二,保護商標專用權是維護消費者利益所必須的。消費者可以通過商標監督商品的質量,實現市場經濟真正的等價交換,而這是在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的。第三,保護商標專用權可以促進我國商品生產的發展。商標在形式上體現的是商品信譽,在實質上體現的則是企業信譽。保護商標專用權就能在法律上對企業在商標信譽里凝結的勞動承認差別。承認這種差別,就能獎勵先進、鞭策后進,促使企業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實施名牌戰略,因而可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商標法》圍繞商標專用權做了很多規定,體現了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目的。

2.保護消費者利益。商標法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體現為商標立法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和具體規定。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商標立法中調整商標關系的一項基本準則,也表現在商標實務中不能損害消費者利益。商標立法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消費者是各行各業的勞動者,失去了消費者和消費需求,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將會失去動力,商品銷售無從談起。

商標法之所以將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其重要的目的,是因為商標與消費者具有特別密切的聯系,通過確保消費者免于被混淆、欺騙,才談得上商標法的其他一切價值目標。否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將失去意義,商標法促進市場的有效競爭也無從談起。甚至可以說,消費者行為是商標法建立的基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是在消費者的利益中,這是一個牢固的法律原則。通過商標作為媒體對作為購買者的公眾的保護的強調,保護消費者的主張與商標法是一致的。

3.保護合法競爭、促進有效競爭。保護合法競爭、促進有效競爭,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制止不正當競爭,也是商標法的一個重要目的。現代的商標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確保商品質量一致性的作用。在這種作用的基礎之上則形成了廠商的商標信譽。廠商憑借商標信譽,特別是通過創立馳名商標,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光顧自己的商品,達到占領和擴大市場,擊敗競爭對手的目的。商標就其本義來說,只是區別不同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標志。但它與企業聯系起來后,作為企業開拓產品市場的先鋒,其含義已經永遠超過了產品或者服務標記本身,而成為產品或者服務質量、信譽、知名度的載體,凝結了廠商投入的智慧、心血和投資,構成企業的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并成為開拓市場和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16]。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商標被認為是“商戰利器”,保護商標的商標法具有促進競爭的目的。當然,商標本身只是一種市場符號,通過商標實現促進競爭目的的實現要看它在市場中是怎樣被使用的。商標這種商戰利器對其所有人的價值來自于它被投入的使用,而不是直接來自于法律的保護。

從促進競爭的角度看,商標法中的商標的區別性功能為廠商之間的有效競爭提供了一種手段。商標通過賦予消費者選擇的能力而成為一種增進競爭的設計。商標區別了競爭者的商品。商標作為商品的一種特定符號,這種符號建構起了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的橋梁。商標也是消費者把產品和廠商聯系起來的手段,是識別產品的一種手段。消費者是使用商標來識別產品,排除他們不需要的,并識別他們再次需要的產品的。成功商標的聲望能增加廠商的市場分享。

市場競爭的本質是競爭性產品就其自身的優點獲得公眾認可的能力。沒有商標,競爭性產品的公眾識別和認可將是很困難的。并且,當消費者購買商品而不能夠獲得有關識別產品的信息時,將不會存在有意義的競爭。這些識別手段即依賴于商標法的建立。在識別功能的基礎上產生的商標認知和商標情結,使消費者能夠光顧于某一特定的商標商品。這樣就能夠進一步激發生產者進行這類商標產品的生產。僅僅是作為一個純粹的商品來源的指示器,商標允許消費者在競爭性商品之間做出區分,商標的區別性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競爭性選擇提供了可能。這反映了商標的“競爭的本質”。確實,商標服務于促進有效競爭這樣一個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商標使得在一個復雜、非個人化的市場中有效的競爭成為可能。

(二)實現商標法目的的利益平衡機制

對商標法目的的分析表明,商標法服務于保護不同市場主體的利益、促進有效競爭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商標法目的體現的利益平衡的機制主要是,商標權人、消費者、商標權人以外的生產、經營者等市場競爭者之間的利益均衡關系,特別是商標權人和商標權人以外的市場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性利益的平衡關系。就商標權人與消費者的利益關系來說,商標權人的專用權的保護與促進消費者利益是一致的、相互聯系的,因為消費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騙的利益是建立在商標專用權的充分保護之上。另一方面,商標權人通過銷售商標商品的利益也離不開對消費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騙的利益的保障。商標專用權保護越充分,消費者利益實現的程度也越大,商標權人的利益也才越能被滿足。如果商標專用權保護不力,消費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騙的利益將受到影響。或者,當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發展到對消費者利益構成威脅時,將出現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失衡??通用化商標的保護就是一個例子。通用化商標由于它變得如此成功以至具有反競爭效果,這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商標權人的競爭者來說都有害。在出現商標通用化的情況下,商標的保護就應受到嚴格的限制,甚至被取消。這樣才能維持商標法中利益平衡關系。

由于商標專用權是一種阻止競爭對手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專有權,商標保護必然是對市場競爭對手銷售商品構成障礙,因而從商標法的目的來說,促進有效競爭必須平衡商標權人與商標權人以外的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圍繞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營銷的競爭性利益的平衡。為實現商標法的上述目的,這種競爭性利益的平衡是非常必要的。實際上,商標法已設計了很多的具體制度實現這一平衡。例如,商標顯著性要求就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商標法既要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商標權人使用商標構成不公平的壟斷。商標法中涉及競爭性利益平衡問題。

五、商業秘密法的目的與利益平衡

(一)商業秘密法保護商業秘密權與維護商業道德等公共利益的目的

商業秘密作為人類智力和社會活動的成果,凝聚著其擁有人的創造與智慧,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勞動產品。這種社會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屬于一種基于原始取得的不為公眾知悉的無形財產,其擁有人利用商業秘密可以為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并取得競爭優勢。這種勞動產品還可以單獨或隨同有形財產或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一并轉讓。在當前國際經濟技術貿易中,涉及商業秘密作為轉讓標的貿易額呈日漸增長趨勢。再從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不少國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建立在財產保護的法則基礎上的。可以認為,商業秘密作為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具有所有權的屬性。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判例和法學理論一般都傾向于承認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所有權的屬性。美國所有權法重述對商業秘密擁有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就作了詳細規定。

長期以來,人們都認為商業秘密不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因為商業秘密不具有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隨著國際經濟技術貿易的發展,商業秘密不屬于知識產權的觀點已開始動搖。20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商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一些國家已越來越傾向于把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看待。20世紀80年代后,西方許多國家知識產權教科書都把商業秘密與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放在一起闡述。從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看,商業秘密也是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

商業秘密法的合理性更多地可以從誠信關系、

個人自由、共同道德、公平競爭而不單純是促進思想和信息的傳播等方面加以理解。換言之,商業秘密根植于個人自由、誠信關系以及商業道德、公平競爭等理念。在沒有商業秘密保護的情況下,公眾特別是競爭對手為了獲取他人的具有價值的商業秘密,可能會以犧牲基本的社會道德標準為代價,像偷竊、刺探、背信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相反,在商業秘密保護的情況下,由于提供的信息可以在誠信范圍內被分享并且用不道德的方法獲得和損壞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被制止,實施商業秘密法可以促進合作與安全。這樣一來,商業秘密法在限制信息的流動中可能會最終促進智力創造。

商業秘密法與其他的知識產權法特別是專利法相比,除具有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促進革新與創新等相同的目的外,也有一些獨到的立法目的。從上面的闡述可看出,維護市場商業道德就是一個重要方面。

(二)實現商業秘密法目的的利益平衡機制

商業秘密法的目的同樣體現了利益平衡的思想。這種利益平衡似乎和商標法目的在利益平衡方面的體現更相似,因為它側重的是商業秘密所有人和潛在的市場競爭對手之間的競爭性利益的關系。一方面,商業秘密基于維護市場商業道德、誠信關系以及促進革新等目的,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商業秘密本身畢竟是對技術和信息傳播的公共利益的抑制,在促進公開的社會利益上,商業秘密制度與專利制度相比是一個主要的不足。基于此,從與競爭者利益、公共利益相均衡的角度考慮,商業秘密法需要對商業秘密權人的權利有所限制,同時賦予社會公眾特別是競爭對手在一定條件下合法獲得和使用商業秘密的權利。“反向工程”的確認就是一個很典型的制度。在當代,成功的反向工程相當普遍。商業秘密被他人“破譯”后,原商業秘密權人在實質上將不存在任何專有權利。反向工程的存在雖然可能會因為促使了不對稱的市場失敗而減少了對發明的激勵,但某人通過反向工程使用另外一個人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會因促進了競爭而增加了社會收益。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權限和力度都有限。特別是,一個依賴于商業秘密保護的發明者不能阻止獨立發明者。并且如果所產生的發明結果是可以獲得專利的,他甚至不能阻止第二個人申請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的這種有限性確保了商業秘密權人和社會公眾特別是商業秘密權人的競爭者的競爭性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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