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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治洪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務活動。
第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務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務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價格、氣象、農業(海洋漁業)、質量技術監督、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務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本轄區內的水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務基礎設施的投入,拓寬水務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務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公開全市統一的險情報告和投訴、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報告洪澇險情、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和投訴、舉報違法行為。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報告或者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
第八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市水資源專業規劃:
(一)市防洪排澇、灌溉、供水、排水、抗旱、節約用水、水功能區劃、景觀水系、水文測驗、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專業規劃,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規劃,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征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市漁業以及水產養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運等專業規劃,由市農業(海洋漁業)、旅游、環境保護、港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征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市水資源專業規劃和本區、縣級市的管理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年度用水總量控制和水量統一調度。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
第十一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并提出取水總量控制目標和水源替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的年度取水計劃以及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其取水總量控制目標。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應急取水外,禁止開采地下水;已經批準取水的,應當限期封閉水井。
第十二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地熱水、礦泉水儲藏情況,確定年度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區域和開采限量。
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量開采。
第十三條 經批準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用水報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計量設施的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達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排放污水和廢水。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應當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網接駁公共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排放污水和廢水。
第十六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雨水、再生水開發利用的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加強雨水和污水處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設施建設,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勵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公廁沖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卻、洗滌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四)建筑施工、車輛沖洗等用水。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廣州河段,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賦予的權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區、縣級市之間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屬地原則由所屬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錄和管理主體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內河涌的管理范圍,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和前款規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圍,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該河道、河涌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圍按照以下原則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圍為藍線劃定的范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涌,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劃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圍進行勘界,設立界樁,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珠江干流廣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者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三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二十至三十米;無明顯背水坡腳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堤身結構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條 河道、河涌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相關水務規劃,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通航標準、水污染防治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兼顧堤岸景觀美化。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的行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利開發、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和設施以及進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覆蓋、改道或者縮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設方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河道范圍內碼頭建設項目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審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循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三)建設項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五)建設項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情況的說明。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還應當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域占補平衡制度,確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經依法批準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方案;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以及興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不得改變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調度和運行方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依據和理由;
(三)對水工程運行管理、水質影響的說明和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除、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排水管理與防洪排澇
第三十條 排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公共排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快公共排水設施的改造進程,提高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和內澇防治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尤其是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和排水設施建設的投入,采取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有效措施,并加強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和設施運行的監督,確保該區域內的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三十一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排水總體規劃和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滿足城鄉排水和防洪排澇的需要,并書面征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總體規劃和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計劃。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根據排水規劃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設后的地表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地表徑流量。
地表徑流控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
(三)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設計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澇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設;
(三)雨水匯水范圍、匯水面積符合要求,暴雨重現期、綜合徑流系數等主要參數選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徑流量控制等內澇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設計合理;
(六)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圖紙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共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時,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設施的安全。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經與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不得在保護方案中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備案材料。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排水;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
(六)擅自啟動水閘;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防洪排澇應急預案和水務工程防洪預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做好本轄區防汛抗洪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公共排水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不能正常運作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時,應當立即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暴雨應急搶險預案和中心城區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按照搶險需要儲備應急物資,建立搶險救援隊伍,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四十五條 市氣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暴雨預警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市氣象部門應當對暴雨天氣作出預報并及時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眾暴雨預警。
第四十六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暴雨預警后,應當及時對易澇區域的排水設施和中心城區的主要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堵塞的應當及時疏通,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做好防澇、排澇工作。
內澇險情發生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派出搶險救援隊伍、緊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啟用應急排澇設備抽排雨水。
第四十七條 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圍以及湖泊、山塘、水庫、堤圍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的碼頭、道路等建筑物、構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應當加強養護和管理,并依法承擔防汛抗洪義務,服從防洪、排澇、搶險的統一指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水務日常巡查制度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不依法設置并公開全市統一的險情報告和投訴、舉報電話或者對報告、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答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對取水計量設施的使用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違法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依法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或者不依法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依法制定暴雨應急搶險預案和中心城區內澇搶險工作預案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暴雨預警聯動機制或者不依法暴雨預警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不依法及時對易澇區域的排水設施和中心城區的主要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檢查或者不依法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的;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安裝或者破壞、擅自拆除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隨意或者采取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廢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拆除和轉移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或者改變水工程及其有關設施的調度和運行方案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抬高地面標高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在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不將排水設施竣工圖紙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將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投入使用,或者不組織返修、重建驗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備案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或者限期提供真實材料,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損害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向排水設施傾倒建筑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市關于建筑廢棄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房地產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關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不履行防汛抗洪義務,嚴重影響防洪,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珠江干流廣州河段,包括前航道、后航道、西航道。
本條例所稱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或者其他主體投資建設、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同時廢止。
水務局負責的工作內容(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1]
(四)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本市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
(六)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監督、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八)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務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協調部門、區縣之間的水事糾紛。
(九)承擔本市水務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負責本市水務科技、信息化工作;組織重大水務科技項目的研發,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圍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有著比較大的分歧。就主流趨勢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典型的免稅制策略,主張不對附加稅進行征收,避免了對網絡貿易的干預,也使得網絡貿易的發展不受局限;另一種是以歐盟為典型的擴大稅制策略,認為網絡貿易是未來經濟趨勢的必然發展,必須要對電子商務履行納稅的義務,并要強化原有稅種的征稅范圍。我國應該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重新審視稅收管理制度,并創建電子信息形式下的稅收新模式。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交易主體、活動和商品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體系完全建立在虛擬的市場之中,在這一類市場中沒有具體的銷售人員、商場等名詞概念,企業只需通過自己的商務網站就能夠與消費者完成對接,實現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的稅收機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管理,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同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所設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逐年減少,而在經濟較發達地區網絡貿易的交易數額急劇上升,這就加大了區域稅收的差異化,對整個國稅以及地稅的收入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在整個國際貿易迅速發展的趨勢下來看,源于本國的非個人企業將會實現收入的急劇增加,但對于其相關所得稅的認定將會更加困難。此外,大量的實體商品被網絡化,比如電影、音樂、電子圖書等。隨著這些數字化的商品不斷增多,相應的稅收擬定也就越來越棘手。而相較于傳統的商品,數字商品通過下載、訂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更具傳播性和推廣性。在這樣的虛擬特征下,使得我國稅率及稅種的認定更加邊緣化、模糊化。
(二)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表現在數字商品在國界上并無本質區別,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模式中。如網絡中的音樂、書籍、軟件、游戲等都可以直接越過海關進行交易和消費,而在交易中產生的費用則是通過網銀結算。因此,電子商務的活動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為自由。而在傳統的貿易體系中,本身就沒有了海關的安檢,關稅就無法獨立作為一門征收稅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電子商務與征稅方的潛在沖突。對此,以歐盟為代表的主張擴大稅收的派別提出了將電子商務作為勞務稅征收的觀點,通過對勞務稅的征收規避納稅義務方逃稅的行為,使得稅源由高向低流動,有效減少了各國財政的損失。
(三)電子商務活動的隱蔽性。在計算機的賬戶中,同一臺計算機的IP地址能夠動態分配,因此可以擁有不同的網絡地址。而不同的電腦也能夠在動態的分配中擁有相同的網絡地址,這就使得各用戶之間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稱等掩藏網絡地址、郵箱地址、ID身份等網絡信息。在實際的納稅中,所針對的納稅對象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納稅人及納稅地無法確定,使得納稅工作開展更為艱難。在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遮掩了用戶的真實信息,交易的發生時間和輸出地點也變得更加靈活,納稅體系中的關口稅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再加上納稅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權、加密等保護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斷被掩藏,導致傳統的稅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蹤審查的憑證。
(四)電子商務活動的流動性。在電子商務的具體活動中還有著流動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個交易主體的前提下(比如手機、電腦),就能夠靈活地開展網絡貿易活動。在信息化不斷發展的今天,手機、筆記本等數碼產品的普及,使國家的互聯網體系更加完善。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網絡貿易的發展,并賦予了電子商務靈活操作的流動性特征。傳統的稅收制度在進行納稅地登記時,由于無法準確把握網絡交易位置,使得貨款來源和貨源途徑的查清也更為困難,無形中增強了對我國稅收體系的沖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管理制度的挑戰
(一)稅源流失問題。電子商務本身快速發展使稅務管理部門在應對策略上缺乏了及時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統規范的制度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導致了嚴重的稅源流失問題,尤其表現在消費稅、海關征收稅以及增值稅的流失。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動中會不斷縮小各交易主體在區域上的差距,從而大幅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數額,這就逐漸變化了商務交易的形式。當企業中的交易形式轉變為個人消費與企業的分散交易時,就加大了對進口商品征收勞務稅的難度,導致商品稅源不斷流出。
(二)應稅行為和所得無法界定。在網絡貿易銷售活動中,商品本身的性質受數字化的影響,在界定時缺乏一定的標準和依據,而商品交易的性質直接決定稅收政策在商品中的運用。對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給行為,如郵箱免費提供、軟件免費下載等服務,這些信息服務是否應該納入征稅行列,就成了我國傳統稅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據現有稅法明確規定,貨物抵債、贈送、以物換物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銷售”,并要進行有關應稅。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卻沒有對網絡商品的性質做出有效判別,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依法征稅。
(三)導致稅收管轄權出現問題。稅收的管轄權是政府對個人納稅實施管轄的權利,明確稅款征收與管理的分工職責,能夠填補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稅機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顯。在目前,各國政府以屬人與屬地兩種原則將稅收的管理權限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居民管轄權,而另一種是來源地管轄權。在現行的稅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將納稅人的活動聯結起來,同時以此執行稅收的實際管轄。但在網絡貿易活動中,因為其虛擬的性質使常設機構的概念變得非常模糊。企業在活動的過程中只要通過網站的設立就可獲得收入來源,其經營活動擺脫了固定營業場所,變得更加靈活。這也就使得稅收管轄部門在進行稅收的有關管理時,工作變得更為復雜。
(四)稅務稽查弱化。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征管,就必須要先了解納稅人實際情況,并掌握應稅事實的證據和信息,以此作為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數據的有效依據。從目前各國的稅制結構上看,發展中國家大部分以流轉稅為稅務主體,而發達國家則是以所得稅為稅務主體。電子商務稅務納收的有效執行,對發達國家的影響較小,但卻對發展中國家的整個稅務結構起到了巨大的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我國整個稅務稽查體系受到了嚴峻考驗。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稅收管理制度應對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優惠制度。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最大利益,在電子商務活動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給予實時征稅優惠政策。網絡商品的稅率要小于實際商品稅率,以此保障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健康發展。同時,要鼓勵企業加大投資,推進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并不斷將生產型的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而在所得稅方面,應該實行產業稅相關的優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資扣除以及投資抵免上的限制,使企業的稅收制度更為合理。
(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身份進行判別,并依法實施稅務管轄權。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之前,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并提交相關的電子郵箱、EDI代碼、企業網址、服務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銀行等具體的資料。而稅務管理機構應該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并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登記號碼長期展示在網站中。另外,還要對納稅人數字信息加以確定,保證納稅人真實身份,以便于納稅部門有效管理。
(三)加強稅收協調。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決定了其在國際稅收問題中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跨國偷稅、漏稅、逃稅等方面。要有效解決電子商務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各國之間稅收的協調合作,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并積極參與國際征稅稽查。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為國家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和界定。數字化商品的性質模糊是制約我國稅法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必須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有效分類和界定。首先,要規范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行為,杜絕產品復制;其次,對于網絡中的信息服務,要將其視為勞務易活動。而電子商務中相關合同、訂單等需要有效的銷售憑證;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稅收體系的信息化建設,掌握各電子銷售的特點,并對電子訂單、電子支付等網絡手段實施有效監控,最大化適應網絡信息環境下的稅收管理需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是經濟全球化發展下的產物,也是未來商品交易形式的趨勢走向。對電子商務中稅收管理進行研究,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稅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10.5.
[2]張中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面臨的挑戰及對策研究[J].時代金融,2015.11.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應對策略
在世界范圍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有著比較大的分歧。就主流趨勢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典型的免稅制策略,主張不對附加稅進行征收,避免了對網絡貿易的干預,也使得網絡貿易的發展不受局限;另一種是以歐盟為典型的擴大稅制策略,認為網絡貿易是未來經濟趨勢的必然發展,必須要對電子商務履行納稅的義務,并要強化原有稅種的征稅范圍。我國應該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重新審視稅收管理制度,并創建電子信息形式下的稅收新模式。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交易主體、活動和商品的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體系完全建立在虛擬的市場之中,在這一類市場中沒有具體的銷售人員、商場等名詞概念,企業只需通過自己的商務網站就能夠與消費者完成對接,實現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的稅收機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管理,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同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所設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逐年減少,而在經濟較發達地區網絡貿易的交易數額急劇上升,這就加大了區域稅收的差異化,對整個國稅以及地稅的收入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在整個國際貿易迅速發展的趨勢下來看,源于本國的非個人企業將會實現收入的急劇增加,但對于其相關所得稅的認定將會更加困難。此外,大量的實體商品被網絡化,比如電影、音樂、電子圖書等。隨著這些數字化的商品不斷增多,相應的稅收擬定也就越來越棘手。而相較于傳統的商品,數字商品通過下載、訂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更具傳播性和推廣性。在這樣的虛擬特征下,使得我國稅率及稅種的認定更加邊緣化、模糊化。
(二)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
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表現在數字商品在國界上并無本質區別,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模式中。如網絡中的音樂、書籍、軟件、游戲等都可以直接越過海關進行交易和消費,而在交易中產生的費用則是通過網銀結算。因此,電子商務的活動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為自由。而在傳統的貿易體系中,本身就沒有了海關的安檢,關稅就無法獨立作為一門征收稅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電子商務與征稅方的潛在沖突。對此,以歐盟為代表的主張擴大稅收的派別提出了將電子商務作為勞務稅征收的觀點,通過對勞務稅的征收規避納稅義務方逃稅的行為,使得稅源由高向低流動,有效減少了各國財政的損失。
(三)電子商務活動的隱蔽性。
在計算機的賬戶中,同一臺計算機的IP地址能夠動態分配,因此可以擁有不同的網絡地址。而不同的電腦也能夠在動態的分配中擁有相同的網絡地址,這就使得各用戶之間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稱等掩藏網絡地址、郵箱地址、ID身份等網絡信息。在實際的納稅中,所針對的納稅對象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納稅人及納稅地無法確定,使得納稅工作開展更為艱難。在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遮掩了用戶的真實信息,交易的發生時間和輸出地點也變得更加靈活,納稅體系中的關口稅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再加上納稅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權、加密等保護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斷被掩藏,導致傳統的稅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蹤審查的憑證。
(四)電子商務活動的流動性。
在電子商務的具體活動中還有著流動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個交易主體的前提下(比如手機、電腦),就能夠靈活地開展網絡貿易活動。在信息化不斷發展的今天,手機、筆記本等數碼產品的普及,使國家的互聯網體系更加完善。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網絡貿易的發展,并賦予了電子商務靈活操作的流動性特征。傳統的稅收制度在進行納稅地登記時,由于無法準確把握網絡交易位置,使得貨款來源和貨源途徑的查清也更為困難,無形中增強了對我國稅收體系的沖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管理制度的挑戰
(一)稅源流失問題。
電子商務本身快速發展使稅務管理部門在應對策略上缺乏了及時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統規范的制度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導致了嚴重的稅源流失問題,尤其表現在消費稅、海關征收稅以及增值稅的流失。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動中會不斷縮小各交易主體在區域上的差距,從而大幅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數額,這就逐漸變化了商務交易的形式。當企業中的交易形式轉變為個人消費與企業的分散交易時,就加大了對進口商品征收勞務稅的難度,導致商品稅源不斷流出。
(二)應稅行為和所得無法界定。
在網絡貿易銷售活動中,商品本身的性質受數字化的影響,在界定時缺乏一定的標準和依據,而商品交易的性質直接決定稅收政策在商品中的運用。對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給行為,如郵箱免費提供、軟件免費下載等服務,這些信息服務是否應該納入征稅行列,就成了我國傳統稅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據現有稅法明確規定,貨物抵債、贈送、以物換物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銷售”,并要進行有關應稅。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卻沒有對網絡商品的性質做出有效判別,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依法征稅。
(三)導致稅收管轄權出現問題。
稅收的管轄權是政府對個人納稅實施管轄的權利,明確稅款征收與管理的分工職責,能夠填補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稅機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顯。在目前,各國政府以屬人與屬地兩種原則將稅收的管理權限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居民管轄權,而另一種是來源地管轄權。在現行的稅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將納稅人的活動聯結起來,同時以此執行稅收的實際管轄。但在網絡貿易活動中,因為其虛擬的性質使常設機構的概念變得非常模糊。企業在活動的過程中只要通過網站的設立就可獲得收入來源,其經營活動擺脫了固定營業場所,變得更加靈活。這也就使得稅收管轄部門在進行稅收的有關管理時,工作變得更為復雜。
(四)稅務稽查弱化。
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征管,就必須要先了解納稅人實際情況,并掌握應稅事實的證據和信息,以此作為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數據的有效依據。從目前各國的稅制結構上看,發展中國家大部分以流轉稅為稅務主體,而發達國家則是以所得稅為稅務主體。電子商務稅務納收的有效執行,對發達國家的影響較小,但卻對發展中國家的整個稅務結構起到了巨大的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我國整個稅務稽查體系受到了嚴峻考驗。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稅收管理制度應對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優惠制度。
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最大利益,在電子商務活動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給予實時征稅優惠政策。網絡商品的稅率要小于實際商品稅率,以此保障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健康發展。同時,要鼓勵企業加大投資,推進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并不斷將生產型的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而在所得稅方面,應該實行產業稅相關的優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資扣除以及投資抵免上的限制,使企業的稅收制度更為合理。
(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
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身份進行判別,并依法實施稅務管轄權。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之前,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并提交相關的電子郵箱、EDI代碼、企業網址、服務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銀行等具體的資料。而稅務管理機構應該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并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登記號碼長期展示在網站中。另外,還要對納稅人數字信息加以確定,保證納稅人真實身份,以便于納稅部門有效管理。
(三)加強稅收協調。
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決定了其在國際稅收問題中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跨國偷稅、漏稅、逃稅等方面。要有效解決電子商務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各國之間稅收的協調合作,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并積極參與國際征稅稽查。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為國家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和界定。
數字化商品的性質模糊是制約我國稅法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必須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有效分類和界定。首先,要規范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行為,杜絕產品復制;其次,對于網絡中的信息服務,要將其視為勞務易活動。而電子商務中相關合同、訂單等需要有效的銷售憑證;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稅收體系的信息化建設,掌握各電子銷售的特點,并對電子訂單、電子支付等網絡手段實施有效監控,最大化適應網絡信息環境下的稅收管理需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是經濟全球化發展下的產物,也是未來商品交易形式的趨勢走向。對電子商務中稅收管理進行研究,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稅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10.5.
[2]張中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面臨的挑戰及對策研究[J].時代金融,2015.11.
[3]易競.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探究[J].智富時代,2015.12.
中國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兩國政府間海運協定中涉及稅收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予以正式換函。現雙方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確認換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現將該換函印發給你們,請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意駐華大使致張春賢部長的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張春賢部長閣下
親愛的張春賢部長: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并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孟凱帝(簽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張春賢部長致意駐華大使的復函
意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孟凱帝閣下
親愛的孟凱帝大使: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今日的來函,其內容如下: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并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意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部 長
一、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定原則仍未健全。一方面,18個稅種中仍有稅種為暫行條例,暫未上升為法律。稅收立法任務繁重復雜,實施暫行管理條例的稅種,權威性不高,規定簡單,規章條例交錯重疊,這無疑給給稅收執法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非稅收入管理體制仍未健全。政府非稅收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項目越來越多,但是各項“非稅收入”在劃轉稅務部門后,稅務局只是擁有簡單的“收錢”的權力,而且全國各地在各項“非稅收入”的征收標準上也難趨統一。
(二)部分稅務執法行為缺少規范化,未依法依規征稅征費。一方面,對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未真正掌握政策的關鍵,導致未落實到位,從而使稅收紅利未真正地帶給納稅人。一方面,稅務系統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由于地方政府既定的稅收任務,導致征收“過頭稅費”的行為,損害了企業肌體健康,摧毀經濟穩固發展的基石,埋下更大隱患。一方面,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稅務干部貪圖方便、省事,未嚴格履行稅收執法相關制度,使執法行為存在紕漏。不僅損害了納稅人在稅收執法中的正當權利,也損害了稅務干部在納稅人中的良好形象。
(三)稅收執法標準區域化給經濟跨區域式發展帶來了困擾。一方面,當今區域間經濟融合越來越深,跨省市間的貨物、勞務、服務流動性日漸增多,不同省市的納稅主體面對異地不同稅收政策、執法標準,會有不同程度的困擾,這種困擾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便捷”納稅的初衷。另一方面,企業主體在辦理涉稅涉費事宜中,面對本地和異地不同的稅收征管系統,面對繁瑣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只跑一次腿”的原則。
二、完善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稅費法律制度。一方面,實現所有稅種、費種的設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規范的時機已經成熟,要全面推行稅費法定原則,加快推進現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使各項稅費的征收有法可依。一方面,對于劃轉稅務部門的各項“非稅收入”,在現行平穩劃轉的同時,要建立“非稅收入”征收的相關法律制度,細化相關的征收規范,使各項“非稅收入”的征收在核定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和運轉。既要確保核定部門“非稅收入”的數額準確,又要確保繳費人能在法定期限內足額的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