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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征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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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征管論文

稅費征管論文范文第1篇

政府非稅收入是與稅收收入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應該說這個概念的提出是我國在構建公共財政體制過程中,在不斷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改革和探索中總結出來的。由于概念的確立在時間上比較晚,在現實的管理中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所以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管理的范圍還沒有覆蓋到政府非稅收入的全部。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主要集中在預算外資金上,主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罰沒收入的管理。對于增收潛力很大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還沒有作為管理的重點而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2.非稅收入數額大,增長迅速,且項目繁多。我國非稅收入由1978年的960.09億元增長到2000年的4640.15億元,增長了4.83倍。非稅收入占財政性資金的比重在1985年為42%,1990年達到了50%,即使在世紀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稅收入的項目上,根據財政部綜合司的有關數據,2000年全國性的收費項目仍有200多項,2002年為335項,地方每個省的收費項目平均在100多項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規范的收費項目。

3.非稅收入征管主體多元化,執收行為欠缺規范。目前我國機構設置眾多,情況復雜,非稅收入利益主體龐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規范。雖然國家對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有嚴格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亂收、亂罰、亂支的現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非稅收入目前仍由各個執收執罰單位分散征收,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稅收入管理職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脫節,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監督失靈。同時,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誘發。

4.法制不健全,缺乏約束機制。目前,非稅收入的管理從立項、定標、征收、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各個管理環節沒有一套覆蓋全國的統一、規范、系統的法律法規,使得非稅收入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同時,非稅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不一樣,非稅收入管理難以規范,對違規行為難以約束。

以上問題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為我國正處于體制的轉軌過程中,各個利益主體在監督和約束機制比較薄弱的情況下釋放被長期壓抑的自主性和創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這其中產生的諸多不規范現象也只有在體制和制度的不斷完善中才能逐步解決。

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就必須擺脫原有的體制的束縛。具體到實踐中,可進行如下方面的改進:

1.明確非稅收入征管主體,統一管理職責。非稅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在行使職能過程中收取的各項資金,它本身就具有財政資金的屬性,是財政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來說,非稅收入的征管主體只能是管理政府資金的財政部門。因此,在非稅收入的管理過程中要強調財政部門的主體地位,變征管主體“多元”為“一元”。在財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統一征收,統一管理,統一政策。在預算外資金不斷納入預算內的趨勢下,非稅收入理應是預算外資金最合適的替代者。

2.清整頓收費基金項目,出臺收費基金目錄,推動收費政策公示制度。對現有的收費基金進行認真的整頓和清理,堅決取消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對于重復征收的項目,應該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絕行政機關搭車收費或越權收費現象的發生。對于還有必要保留的非稅收入項目,重新研究論證,由中央主管部門公布,實行非稅收入目錄管理和公示制度。對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收費逐步改為稅收。例如:設立燃油稅,對用汽油、柴油等的動力的車輛、船泊從油品價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稅,取消養路費和江河航道養護費等。公開收費政策審批權限,公開收費具體內容和征繳程序,建立收費政策公開辦事機制。

3.嚴格非稅收入的票據管理。票據的管理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監督執收單位是否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一個關鍵環節。加強票據管理總的原則是要做到統一領發、統一使用、統一保管、統一核銷和統一監督,力求票據與項目相結合、票據與收入相結合、票據與稽核相結合。首先,要對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核發進行控制。其次,要通過對非稅收入票據的核銷,監督收入是否按時足額地上繳財政,防止執收單位截留財政資金。同時,大力推進票據管理的網絡化,跟蹤每一張票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并針對目前票據種類、樣式的繁多現象,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減少票據種類,統一式樣。

4.繼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擴大非稅收入銀行代收。完善非稅收繳體制改革,“收支兩條線”是最重要的一個思路。首先,在賬戶管理上要清理執收單位在銀行的一切賬戶,取消各種形式的收入過渡賬戶,對有特殊原因需要匯繳的單位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考慮,并最終實現國庫單一賬戶的管理。其次,實現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門預算制度的改革,通過科學地編制部門預算,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稅收入形式上的“收支兩條線”,實際上的“誰征收,誰使用”。

5.加快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以“金財工程”收入管理系統為基礎,結合非稅收入管理的內容,設計開發非稅收入管理軟件,以科技為依托,實現非稅收入從票據領購到自動核銷、單位開票到自動入賬、銀行代收到傳遞信息、財政處理信息到分類管理等環節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機網絡化管理。實現財政與銀行、執收執罰單位、財政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微機聯網,全面監控非稅收入的收繳情況,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質量。

6.加快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建設,強化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針對目前非稅收入管理無法可依的情況,有必要從法律建設入手,健全法律體系,抓緊出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規范和約束非稅收入項目的審批、標準制定、征收管理、資金分配等工作。另外,還要強化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形成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職能部門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在監督方式上,要突擊檢查和日常監督,事后檢查和事前、事中監督,個案解剖和重點稽查,局部檢查和整體監控等方式有機結合。真正做到發現問題不放過,一切行動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關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應該說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徹底,體制也不很完善,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并沒有完全劃分明確。而非稅收入改革作為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稅制的改革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進行下去。所以,當前需要的是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并根據事權來劃分相應的財權。思路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界定支出范圍,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由中央來提供;區域性的由地方來提供;跨地區的以地方提供為主,中央提供為輔。同時,適當下放給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項權利,使地方能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充分調動地方執行非稅收入的積極性。

2.轉變政府職能。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不應

該參與到競爭性領域中來。而我國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太深,政府承擔的職能太多,管的太廣,戰線拉的太長,直接的結果就是財政支出規模龐大,而收入增長又難以滿足支出的需要,這就為非稅收入的存在提供適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國“三亂”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適時地轉變政府職能,把投資從競爭性領域中退出來,重點保證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決財力不足的現狀,根治“三亂”問題。

3.加快機構改革步伐。造成目前非稅收入項目繁多的另一個原因就是機構的設置太多,近些年來,很多機構的成立都伴隨著一批收費項目的出臺,形成“增機構———收費———養人———再增機構”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機構改革必須與規范非稅收入同步進行,對現有機構進行結構優化,精簡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員,嚴格控制機構人員數量,將支出規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

稅費征管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房地產業已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文章就近幾年伴房地產業出現的較為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做了分析,并對改進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稅收新的稅源增長點,其稅收征管也日益成為了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其范圍廣、稅費項目繁多、重復課稅、稅負不公、收入分散且隱蔽性強,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以北京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稅部門共清繳歷年稽查欠稅4.59億元,其中房地產行業就達2.56萬元,占欠稅總量的55.8%。本文根據房地產稅收征管問題的成因,針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1、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房地產稅收方面的權威大法還是195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盡管后來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做過各種各樣的補充和修改,但作為上位法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變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國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財產登記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有關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不夠,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財產稅收的流失。同時目前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諸環節涉及到的稅(費)種有10多個,相關的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的修訂完善中,政策變化快難以掌握。

2、房地產企業納稅意識不強

一方面,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數都是在取得土地開發權后,注冊登記的,財務人員就地聘請,開發企業的股東也只是房地產行業的行家里手,對稅收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多、學習不多,加上工程開發前期投入較大,資金周轉較緊,造成了企業欠交稅款情況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具有一定社會背景和社會活動能力,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和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干擾和影響著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因此,他們在稅收上往往是能偷則偷,能逃則逃,“勇”于以身試法,納稅意識比一般的納稅人更差。

3、財務管理比較混亂

在房地產企業,不做賬、做假賬、記流水賬、賬務混亂等現象普遍存在。還有些房地產公司不按規定設置賬簿;將部分收入或預收賬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賬戶,不及時在會計上反映該部分收入,或將其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將預繳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記入預繳年度的扣除項目,違背了配比原則,減少了企業當年的利潤;與往來單位交叉攤計費用,將對方成本費用在本企業賬上反映,虛增成本費用,偷逃稅款;多頭開戶,隱瞞收入。這些不規范的會計核算,為其偷漏稅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4、房地產經營項目難以管理

房地產企業對房屋的開發,要涉及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但是目前這些部門相互之間的合作只處于相互約定和協商的狀態,遇到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必須召開部門問的協調會議才可解決,缺乏相應的激勵制約手段,未能實現信息共享,難以實現房地產行業稅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產企業有機可乘,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5、稅務征管能力不強

一是稽查人員配備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處力度不強,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其次是稅務部門出于扶植企業發展、維護稅源的考慮,征管力度較弱,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持“仁慈”心理,處罰較弱,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處罰決定得不到嚴格執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業征管手段滯后。目前,許多地方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還處于“粗放”階段,特別是征管手段上還不能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難、操作處理慢。

二、加強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我們要針對房地產稅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進力度,力求每項政策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不留漏洞。對自用沒有同類可比價開發產品的房地產企業,要求其提供法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證明嚴格界定拆遷補償費,建立拆遷補償費列支的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安裝計稅成本的基準定額,加強審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稅漏洞。

2、提高納稅意識

一個良好的納稅企業服務體系和精心策劃而有目標的稅法宣傳活動,對促進納稅企業守法至關重要。為了促進自覺守法。稅務機關必須通過良好的宣傳方法向納稅企業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禮貌和快捷的服務。宣傳方法應該是通俗簡明,達到即使是沒有受過多少教育的納稅人也能夠理解。同時稅務人員對不同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宣傳稅法、規章、規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從而減少對稅收的誤解。把申報納稅變成公民的自覺行為。還有加強稅務的信息化建設。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稅務機關不但可以通過網絡獲取企業和個人房地產方面的信息,為稅收征管其他環節提供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與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網了解納稅人的收入及經營情況。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網絡獲得多數納稅相關信息。尤其是電子郵件的廣泛使用可大大縮小征納雙方之間的交往成本。可見,實現信息化管理對于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有促進作用。

3、加大房地產稅收稽查力度

為了防止房地產企業的偷稅漏稅,稽查人員在對房地產業開展檢查時,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實行主查人責任制,明確職責,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應重點安排若干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在開展全面性的稅收檢查基礎上,分析、剖析加強稅收管理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辦法和建議。第三,加大對存量房交易完稅憑證的檢查力度,依法追繳應納稅。對違法行為,要加大曝光和懲罰力度。第四,各稅種檢查相結合,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稽查力度。國稅、地稅、財政、金融、審計等機構應加強聯手配合,互通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納稅評估情況,相互印證,聯合開展對房地產的重點、交叉稽查。

4、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

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以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征管工作為切入點,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征管資源,優化納稅服務。首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定期將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其次要開展科技創新,開發“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軟件,多方采集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同時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機制,明確部門職責。

5、提高稅務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要在人員錄用上力爭吸收一些專業水平較高的人才,并定時組織培訓和學習,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對稽查人員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進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稅務機關之間、部門之間、稅企之間充分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可由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門牽頭,在政府共享平臺上搭建“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統”,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要實現共享。同時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全面推廣使用電腦版建安、不動產發票。

【參考文獻】

[1]趙晉林:當前我國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J].涉外稅務,2004(4).

[2]韓雪: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博弈分析[J].稅務研究,2005(5).

稅費征管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建筑業,營業稅,稅務管理,管理模式

“甲供材料”工程:也稱“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設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勞務。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隱蔽性大、難以控管的特點,對其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確實存在,所以有必要對其營業稅的征管要有一個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產生建筑業“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價格、質量、資金等方面的優勢。對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減少材料的資金投入和資金墊付壓力,還能避免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風險。對于建設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進貨來源和質量,在節約材料采購成本和減少支付給施工方材料備料款的同時保證了工程質量。

2、財務上沒有對“甲供材料”的會計處理進行專門的規定,為所謂的稅收籌劃創造了趨利空間。稅法無權也無必要對“甲供材料”專門規定財務處理,稅法規定的只是這樣的經濟行為如何繳納稅收稅務管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了。如果納稅人的趨利意識占了上風,納稅人就會利用稅務機關管理難的“軟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歷年來稅法上對建筑業“甲供材料”計稅營業額的有關規定:

為便于把有關“甲供材料”的涉稅事宜解釋清楚,筆者認為有必要把稅收上對“甲供材料”有關的規定按照發文以及執行時間先后作一個羅列。

1、無論如何結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資和動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1994年開始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2、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價值,只包括材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3、建筑業裝飾勞務的甲供材料不征收營業稅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財稅[2006]114號文規定:“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因此,在建筑業中除裝飾勞務外建筑、修繕、安裝和其他工程作業項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4、計稅營業額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裝飾勞務)。

隨著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財稅【2009】61號以及國稅發【2009】29號對一些營業稅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開始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06]114號文均已廢止,按照2009年開始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所以從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營業稅政策為:⑴、除裝飾勞務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項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營業稅;⑵、對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不征收營業稅。

三、“甲供材料”營業稅稅收征管的難點:

我們先來看看現行“甲供材料”營業稅稅收征管模式。應該說,現行對 “甲供材料”的稅收征管并沒有專門的管理規定,只是體現在日常的稅收征管上。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等規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這些條文并不是針對“甲供材料”專門出臺的,規定的不是很具體,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規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稅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規范性文件稅務管理,對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擁有自行開票的資格,稅務機關對他們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稅收征管上。而對外地來本地提供建筑勞務的納稅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各方面的登記。2、自行開具發票或者到稅務機關要求代開發票,并繳納相關稅收。3、納稅人憑發票到建設方結算。

現行征管模式帶來以下幾方面的管理瓶頸:

1、所有的資料提供與申報都單憑納稅人(施工方)的自覺性,數據的真實性與及時性不能保證,稅務機關對工程全部真實情況沒有控制權。縱觀前面幾個稅收規范性文件要求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數據基本都是納稅人(施工方)一人說了算,沒有第三方證據來佐證,在公民納稅意識尚未達到完全自覺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數據的真實程度較低。稅務介入的真正時間是在納稅人來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時候,納稅人往往只是在開票的時候才提供一些資料,這時工程已經過去了一大截,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的時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額難以正確確定。建筑業“甲供材料”是由建設方提供的,建設單位憑購買建筑材料的原始發票直接入賬,賬戶處理是在建設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生產成本”等賬頁上。作為提供勞務的施工方,其賬戶上就根本就沒有“甲供材料”有關內容的記載。由于異地提供建筑勞務現象的存在,建設方的主管稅務機關與施工方的主管稅務機關不是同一個,不在同一地區,造成稅收管理的難度加大。

3、歷年來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對建筑、安裝、裝飾、修繕業務進行了一些規定,導致其實際稅負出現差異。雖然稅法上對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進行了明確,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為“甲供材料”從而逃避營業稅收的行為。但是稅法沒有對建筑、安裝、裝飾、修繕做出明確的界定,建筑行業“甲供材料”的稅收業務把握還是存在一定的難點,使納稅人有空可鉆,將一些項目臨界于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之間稅務管理,并以裝飾的名義申報稅款,以此來減輕甚至逃避相關稅收。

四、加強建筑業“甲供材料”稅收征管的設想(管理模式的設計):

加強稅收征管歸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稅收管理的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依法足額收繳有關稅收。筆者認為加強“甲供材料”營業稅的征管就要從源頭上去抓,及時全面掌握相關情況,牢牢把握住關鍵環節,并加強不同地區稅務機關的聯系,變被動為主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工程進行分類

首先從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角度(我們稱為第一類),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施工方主管稅務機關就是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擁有對該項目的所有稅收管轄權;

第二種,施工方主管稅務機關為非本縣(市),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只擁有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也即只有該項目的建筑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屬于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所有,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下文會有所闡述)失去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

第三種,施工方主管稅務機關是本縣內但非本稅區,本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沒有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也即該項目的建筑營業稅屬于本縣非本稅區稅務機關所有。

其次從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角度(我們稱為第二類),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稅務機關擁有對該項目的所有稅收管轄權;

第二種,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非本縣(市),施工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擁有在特定條件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下文會有所闡述)的稅收管轄權;

第三種,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是本縣內但非本稅區,施工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擁有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也即該項目的建筑營業稅屬于本稅區稅務機關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類別采取不同的稅收管理程序

1、項目管理模式。

對第一類第三種工程不屬于本稅務機關管理,本稅務機關可以對該項目有關情況發函提醒有權稅務機關。對第一類中的第一、第二種工程的稅收管理采用“項目管理模式”(此處的“項目管理模式”與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沒有特殊的意義,純粹是筆者為了區別而命名),具體為:

⑴、對代開票納稅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勞務的施工方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票時,就是稅務機關介入的最佳有利時機論文開題報告范例。除要求納稅人提供上文提及幾個規范性文件明確的資料外,必須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設方蓋章確認的甲供材料明細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細表》,表格式樣如下(根據需要對表中的內容可作增刪):

經稅務機關簽注“已納營業稅”并蓋章后的表格作為已經納稅的憑證,施工方作為計提營業稅原始憑證,建設方作為已經納稅的憑證,以備日后稅務機關的查驗,避免以后重復征稅。

⑵、對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對施工方發售了發票并由其自行開具,視同稅區內的一般企業管理。筆者認為,為便于稅務管理,不要對零時來本地從事建筑勞務的施工方發售發票,盡量使其納入代開票納稅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來本地從事建筑勞務的企業一般只有一個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稅務管理,根據筆者觀察這樣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開票1張;二者納稅人也可以減少開票成本,比如:開票電腦、客票人員的開支等。如果企業的規模很大、財務核算也符合規范、發票的用票量大且發票發售給企業后風險幾乎沒有也可以按照自開票納稅人管理。但是,要求納稅人在工程決算的時候,需提供由建設方蓋章確認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細表》。

總上所述,項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圖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匯總明細表》,表格式樣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匯總明細表

序號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開、竣工期間

承包方式

開具發票金額

甲供材料金額

營業稅計稅依據

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

 

 

 

 

 

 

 

 

  ……

 

 

 

 

 

 

稅費征管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資源稅 礦產資源稅 啟示 對策

一、我國礦產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稅定位不明確,計稅依據不合理

對于我多現在的資源稅征收對象來說只有煤炭、原油、天然氣采用的是從價計征的方式,而其余的資源都是使用的從量定額方式。并且對于稅款繳納的環節來說,只是對開采銷售或者自用的時候才進行征收。這就可能導致企業會大量的開采資源而進行儲備,這樣就能有效的避免資源稅的繳納,從而引起資源被過量的開采,所以就會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

(二)資源稅征稅范圍偏窄,資源稅率偏低

對于我國目前資源稅征收范圍來說,主要包括了以下: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礦產資源征稅,對于其他資源來說并不征稅,這就導致了很多問題的發生:一是對于礦產資源進行過度的開采;二是因為并不是對所有的礦產資源都進行稅收的征納,這就違反了公平原則,因此導致我國資源出現嚴重短缺的現象。

(三)資源稅重復征收現象嚴重

我國目前對于資源稅的征收根據地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量或者銷售收入,因此就導致了立稅依據上本身就存在著重復的問題。另外勘查登記費、開采登記費等方面也存在著重復征收的問題。一個有效的資源稅費體系應該是稅費種類簡單、結構明晰、功能明確。因此我國對于資源稅需要進行及時的改革。

(四)資源稅收入分配與使用體制不合理,破壞生態環境

分析現在我國的資源稅可以看出,其性質名義是中央地方共享稅,但是實際上是地方稅種。盡管這樣能夠有效的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但是因為資源稅沒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并且其很少是用于治理環境等方面。特別是對于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來說,對其使用就更加不合理,在開采的時候也不能保證對環境進行有效的保護,最終就導致環境出現嚴重的惡化現象。

二、國外資源稅制對我國的啟示

(一)資源稅征稅范圍的確定

對于美國、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家來說,其征稅范圍較我國更廣,其中在我國征稅范圍的基礎上,加入了水資源和森林資源。例如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已經存在水資源稅費。并且很多國家也設置了土地資源稅。這樣的征稅范圍,就能夠很好的發揮起對部分資源過分利用問題的解決,所以我國就需要借鑒其經驗,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進行逐漸的擴大,加入森林資源、水資源等稅種。

(二)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對于世界各國來說,對于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按照可開采儲量或者實際開采量征收;二是按照銷售收入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第二種方式,但是很多國外國家都是用可開采量來作為其計稅依據,機關我國在計稅依據方面擁有簡單、方便的特點,但是國外的計征依據卻更有利于資源的節約,對于資源利用率和回采率的提高有著很好的作用。

(三)資源稅稅率的制定

對于世界各國來說,差別稅率是其主要的選擇,并且大多數國家都是采取了比例稅率。但是我國當前只對煤、原油和天然氣實行比例稅率,其他的部分都是實行定額稅率,這樣就不能很好的匹配起資源稅的功能。因此我們就建議我國能夠適時的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采取差別稅率方式,對于那些對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資源,均實行較高的稅率;而對于那些用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鹽資源可以實行較低的稅率。

三、礦產資源稅的改革措施

(一)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

對于我國目前來說,并不是對所有礦產資源的開采者都進行資源稅的征收。除此以外,很多礦產資源也沒有被列入到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里來,和國外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征稅范圍存在著嚴重的偏小問題。因此,我國現在的任務就是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進行逐漸的擴大。首先需要將那些資源短缺、浪費及破壞嚴重的資源進行納入,然后再逐漸引入,最終將所有的資源都納入到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來。

(二)改革資源稅計征方式

我國需要及時的改變現在的資源稅計征方式,逐漸過渡到多方式征收的方式上,我們可以有效的借鑒國外的發達國家的經驗,并且在兼顧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使兩種計征方式相結合,并且不斷的擴大從價計征方式的適應范圍。對于從量計征的資源種類主要集中在價格波動較小,以及需求量較為穩定和資源較為豐富的資源上;而對于那些價格上漲普遍較快,而且需求量較大的資源來說采取從價計征方式。

(三)提高資源稅負水平

我們在保證資源稅廣度增大的同時,還需要使其深度也得到相應的增加。這就需要我們對資源稅的稅率進行不斷的改革,在對資源稅稅率進行改革的時候,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使其能夠很好的增加我國的財政收入,而且還能夠很好的適應我國現在的稅收征管。我們可以采取浮動稅率,使得稅率與資源價格呈正相關系。

(四)規范資源稅收入的分配與使用

對于資源稅性質來說,是一種國家和地方共享稅,我們需要做的就是使其能夠更好的適應地方利益,并且需要堅持其和中央之間的密切度,然后使其能夠逐步的向地方傾斜。我們還可以設立為專項基金,并且保證此基金專款專用,從而使得資源稅稅款的補償功能得以有效的發揮。

(五)合理界定礦業開發中的環境權利

毋庸置疑,資源的開發伴隨著生態環境的惡化,對于居民的生活環境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這樣便不能保證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到后代的生活。所以我們可以考慮適時的建立起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從而引導礦業企業能夠在其開采過程中注重對環境進行保護,從而保證生態環境能夠得以可持續發展。

稅費征管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管理,不斷提高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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