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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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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

稅費制度范文第1篇

在稅收制度改革中,“費改稅”雖然不是改革的焦點,但它也成為一個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并且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多數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亂收費的事實,所以建議將“收費”的手段改為“收稅”。但我認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還不夠完善,不能將“收費”制度完全廢除,就我國國情來說,應當先將“收費”規范化、合理化,待稅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漸將這種成熟的“費”改為“稅”。

一、我國目前“費”未必改為“稅”,但需規范的原因:

1、稅收制度正在改革當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職能不斷豐富、不斷擴大,一方面表現為國家為社會生活提供的社會基礎條件、安全條件、公正條件、穩定條件和發展條件的領域擴大,另一方面表現為國家為彌補市場缺陷所做出的種種干預和努力。而政府職能的擴大必然導致公共支出的增長。公共支出的不斷增長,相應的需要政府擴大籌資規模,增加財政收入。政府傳統的財政收入依賴于稅收,而稅收的固定性雖然能使政府獲得相當穩定的收入,但卻不能保證其隨公共支出的增長而相應增長。同時,稅收的籌資效率具有局限性,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徑,其中包括收費。

除了為政府獲取收入外,稅收還具有調節收入分配,調控經濟行為的功能;而收費的唯一功能便是獲取收入。雖然稅收可以根據政府需要來調節經濟的運行,使其朝著政府希望的方向發展,但很多情況下經濟一方面的發展是以犧牲另一方面的發展為代價的,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費就可避免這些稅收效應,更加接近稅收中性的原則。

此外,稅的征收效率比較低,費的征收效率比較高。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最多聽到的是逃稅、漏稅等問題,而不是逃費、漏費的問題,相反多收費、亂收費的現象比較嚴重。對政府而言,當然是財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擴大其支出,增加社會上的投資,刺激經濟的發展。但是有些消費者不了解稅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們有時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稅收所帶來的好處,因此,他們不愿主動交納稅款,這主要體現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營企業主、文藝體育明星等,他們的灰色收入很難計算,這就大大減少了我們的稅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費給消費者帶來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處,所以他們更偏好于交費而不是交稅。

2、我國的亂收費現象日益嚴重

稅必須以國家稅法為依據,而費往往沒有法律依據。中國的現狀是,政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或國家政策規定審批的收費項目少,而各部門和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多,因此會出現一些不合理收費。但造成這一現象的并非收費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門的越權行為以及監管不嚴。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比較復雜,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發展特點,所以不可能實行統一的規則來進行稅收,因而還需要具有靈活性的收費來補充政府的財政收入。

我國1994年出臺的分稅制改革方案,從實踐的情況來看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現代分稅制的基本內容,如按分稅制的要求界定事權、劃分稅種、分設中央稅和地方稅、征管機構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體制的痕跡,如仍實行部分稅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國目前的分稅制改革還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稅制的一個基本框架,與規范的、徹底的分稅制還有很大差距。正因為分稅制改革的不完善,導致有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千方百計“鉆空子”,使亂收費現象日趨嚴重,費稅改革日趨艱難。因此,如果不從制度和體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僅僅立足于清理收費,將一些費改為稅,那只能對現存的收費進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亂收費的體制根源,即治標不治本。由于我國稅收體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事權、財權、稅權,及地方稅收權限、轉移支付等問題,所以當稅收不足時,新的收費還會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門中產生,用于滿足他們的各種支出需要。

此外,監管不嚴和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也是造成“亂收費”現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為彌補稅收收入不足,憑借自己的權力在地方進行不合理收費,而這些現象又不能及時地反應到中央,所以中央對地方的監管不能實現,就更不用說采取懲罰措施加以制止了。

二、根治亂收費、完善稅費改革的幾點建議

雖然,稅與費之間存在著一些差別,但我們不難看出它們之間的最大共同點就是可以為政府提供財政收入,正是因為這點,使稅與費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實際上,費可以看作是稅的遺傳和變異,尤其在實踐中二者更加難以劃清界限。正因為費是稅的遺傳,要做到“稅費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為費又是稅的變異,要做到“清費立稅”、“稅費合一”也是難以辦到的;正因為費是稅的遺傳和變異,要做到哪些費改稅,哪些費保留是相當困難的;同樣因為費是稅的遺傳和變異,費稅內涵的界限難以劃清,想通過費改稅根治“亂收費”也是很難的,但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逐步規范收費:

1、繼續完善我國政治體制和稅收制度的改革

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一定要對稱,兩者不等,就會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難

實現收支平衡,這樣必然導致“亂收費”現象的存在。因此,我們還要繼續完善分稅制改革,將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與財權明確分開。其中在事權的劃分上,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而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財政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在財權的劃分上,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

此外,我國應當加強稅收的征管,學習外國先進的管理方法,如美國對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收入申報制度,即給公民兩次申報個人收入的機會,如果發現第二次仍虛假申報,將給予嚴厲處置。類似的這種體制在國外還有很多。目前,我國的工業化、技術創新等方面正逐步與世界接軌,同時我們也要從國外吸收一些適應中國國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在實現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保證社會穩定、貧富差距縮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發展。然而,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合理的稅種劃分,就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的認同,稅收征管依然不能進行下去。

2、加強對收費的監督和管理

稅費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礦產資源;資源稅;補償費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8-0018-04

一、概念

中國礦產資源稅費金主要是指專門針對礦產資源所征收的稅費,而對于其他具有普遍意義的企業所征收的如增值稅、所得稅等不在研究范疇之內。中國礦產資源稅費金主要包括: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礦區使用費、石油特別收益金,下面就這幾項簡單概括說明。

1.資源稅:為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資源稅設置的目標是保護和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調節資源級差收益。資源稅的稅權歸屬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目前是從量定額計征方法,海洋石油企業納稅歸中央政府,其他收入歸地方政府,收入使用計入財政預算。

資源稅經歷兩代改革。第一代資源稅,以銷售利潤計征,1984年10月1日起征收資源稅,只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的企業開征,對于開采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的企業暫緩征收。此次資源稅征稅原則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利潤率累進稅率計算交納。

立稅依據是資源級差導致級差收益,在技術和管理水平相當條件下,使用好的資源,企業能獲得超額利潤,資源稅即對這筆超額利潤開征的特別稅,目的在于調節使用不同級差資源的級差收益。

第二代資源稅,從量定額征收。1994年1月1日施行新的資源稅。這次的稅改以“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為核心,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盈利普遍征收。

2004年以后調稅以局部調整為主。2004年,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統一了全國礬礦石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同年,對石油開采企業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調了全國焦煤資源稅稅額,大幅上調了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

2.礦產資源補償費:為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征收。1994年4月1日,國務院頒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標志中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的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權益。

征收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的都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從價計征,以礦產品銷售收入為征稅依據,輔以礦山開采回采率系數。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實行三級征管制度。收益按比例分成,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察,使用方向明確。

3.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為補償國家地勘投入而收取。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統稱礦業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察形成的探礦權或采礦權出讓給礦業權人,按規定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價款。具體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機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和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察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國有企業補繳其無償占有國家出資勘察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價款。

礦業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財政專戶管理,礦業權價款由礦業權人在辦理勘察、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準,將礦業權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察、開采許可證。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

價款按比例分成,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4.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為體現國家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而收取。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察年度計算,逐年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分別設立收取標準,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5.礦區使用費:專為開采海洋石油資源而收取的費用。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計征,礦區使用費費率從1%~12.5%不等。分類繳納,原油和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氣田的礦區使用費,由油、氣田的作業者代扣,交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代繳。

6.石油特別收益金。自2006年3月26日起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其目的是為了推動石油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征收范圍包括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五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其征收比率按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 具體征收比率自20%~40%不等。收入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財政部負責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焦點

隨著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用于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參與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稅費金手段也在不斷調整。中國財稅政策改革的目標逐漸明朗,就是要制定有利于資源有償使用的財稅政策,合理調整資源稅費管理制度,從而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采率和承擔資源開采的安全成本。但是圍繞礦產資源稅費體系設置、稅費性質、功能定位等方面的爭論也不斷出現,總結近年來對于稅費金的探討,矛盾的焦點主要集中于稅費體系能否體現:1)礦產資源有償使用,2)礦業權有償取得,3)礦產資源級差收益,4)合理的礦山企業稅負水平,5)保護節約礦產資源,6)促進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上,而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關于礦產資源稅費體系設置,包括資源稅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合并,建立權利金的探討;(2)關于資源稅的性質、功能、計價方式、稅率、稅基的探討;(3)關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功能、征管方式、計價方式、費率、分配、使用的探討;(4)關于礦業權價款出讓性質、方式、評估計價、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的探討;(5)關于取消礦區使用費的探討。

三、觀點

(一)糾結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關于目前礦產資源稅費金設置能否正確及涵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成為學術界糾結不清的話題,從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設立,以及后來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等的收取,均以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為目的進行制度的建立。

1.規范稅費金稱謂,使其“名副其實”。陶樹人[1]認為,在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權益時,政府作為資源的所有權人向礦山企業提供礦產資源而收取的稅費為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政府作為勘探工程的投資人向礦山企業收取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

張文駒(2000)認為,中國目前的稅費金稱謂既不能完全表達其真實的意義,也不能完全表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內涵,更不符合礦產資源財產權利體系的建立,因此建議規范不同性質財政收入的名稱[2]。因為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依據是財產權利、政治權力、特殊服務,而從這三條途徑取得的財政收入,其經濟屬性也各不相同。參照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稱謂,建議將這三類財政收入的名稱分別定為“金”、“稅”、“費”。比如將“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可改稱“探礦權出讓金”和“采礦權出讓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可改稱“礦產資源補償金”,取消資源稅,新設礦業權增值稅,使“稅”這種具有“無償性”的財政收入真正名副其實,國家政治權力在礦產資源財產權利制度體系中也得到了更好的定位。

2.資源稅與補償費,混淆還是重復。(傅鳴珂,1999;王廣成,2001)認為,中國資源稅具有普遍征收和級差調節的雙重功能,既要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又要起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征收資源補償費的目的也是要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因此二者顯然存在重復。蒲志仲(1998)認為,在貫徹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下,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混淆了所有者和管理者權益[3]。首先,資源稅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征收,但是又調節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將國家公權權益與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混淆;其次,礦產資源補償費被用于礦區管理支出,將國家所有者權益與礦業管理的公權權益混淆。因此資源所有者權益未完全實現。

殷(2001)認為,中國現行的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法律規定是重復的,其所征收的都是礦產資源有償開采性質的權利金。但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立法依據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互相取代[4]。

張華(2007)認為,中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政策在性質上相似于國際通行的權利金,但是由于從價征收,不能完全體現所有者權益;同時中國的資源稅制度實行從量計征,普遍征收的原則,不僅失去了原有的調節資源級差地租的租用,所有者權益也無從體現,普遍征收的原則更不能體現“級差收益”[5]。

關鳳峻[6~8]等認為,應該取消資源稅,將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改征權利金。劉權衡[9]更是認為,資源稅不能納入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并且應該給取消資源稅,改征“暴利稅”,這樣就可以將因資源賦存狀況、開采條件、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差別而產生的級差收入納入到調節范圍。

3.設立以權利金為核心的稅費體系――目的是實現國家所有者權益和資源級差收益。劉寶順,李克慶等(2000)認為[10,11],稅費改革的總體方向是減輕礦業稅賦,廢除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建立中國礦業的權利金制度。利用權利金達到對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管理礦產資源。由于權利金制度把礦產資源作為資產,征收權利金,國家憑借的是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權益,這要比國家憑借政治權利普遍征收的資源稅對礦業經濟有更強的調節作用。要根據對不同資源的等級,確定出不同的權利金利率,使權利金的征收客觀公正。

朱振芳(2000)[12]認為,應將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礦區使用費、開采海上石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合并為權利金。

薛平(2007)[13]建議,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變更為礦產資源國家權利金,現行的礦業權使用費建議并入礦業權價款,不再單獨設費,這樣就可以將礦產資源附加價值在稅費中得以包容。

付英等[14]認為,應建立以權利金為核心的礦產資源使用付費制度,一是為開采礦產資源付費,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更名為權利金;二是為開采優良礦產資源付費,應部分取消資源稅,只對通過行政授予方式獲得礦業權的經營者征收資源稅;三是為占用礦產資源付費,取消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設置礦區占用費。

(二)以資源補償和可持續發展為背景

1.資源補償機制如何通過稅費體系實現。楊曉萌(2007)認為,只有在理清資源補償費、權利金、資源稅之間的關系后,才能初步解決稅費設置與資源補償的關系。而資源補償機制需要補償的內容,廣義上分為資源的自身價值和在勘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負外部性。因此,負外部性的補償任務應由資源稅承擔,需要政府憑借政治權利來強制獲取補償,資源自身價值的補償由權利金制度實現[15]。樊綱[16]認為,現在資源企業到資源溢價的時候,還能獲得超額利潤,而壟斷型資源不收資源稅,資源性財產收入由經營性企業所得,實際上構成了企業之間的分配不公,而真正的所有者――國家并沒有拿到收益。這就產生了資源收益補償給誰的問題。

馬衍偉(2009)認為,中國當前礦產資源開發快速發展的形式與資源稅費體系難以適應,更難以彌補礦產資源所產生的外部性。可以考慮將資源稅由原來介入調節資源級差的領域,改為實現全民所有權益的功能調節資源資源耗竭補償問題。

2.礦產資源稅費體系設置應以可持續發展概念為基礎。進入21世紀以后,世界各國稅制結構中一個最重要的變化趨勢就是“稅負轉移”,即將稅負從傳統的對資本、勞動、財產等的課稅轉向對高耗能、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但是中國稅制結構調整中還沒有明確提出可持續發展稅制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從資源稅開始明確提出中國的稅制改革已經全面引入可持續發展概念。這可以是資源稅發揮作用的一個領域。

陳文東[17~18]、馬衍偉(2009)認為,中國現行的資源稅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能將資源開采的可持續成本內在化,不能達到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目的,也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資源稅應該在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的大視野下重新定位,要充分體現由于資源開采產生的外部性成本的補償和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因此,資源稅的定位應該從級差調節中出來,在可持續發展和科學發展中找到新的立足點,作為地方稅,應該與環保稅類共同構建生態稅系。張麗新[19]建議把排污費、礦區使用費等改為資源稅,馬衍偉認為,資源稅制的進一步完善要考慮與其他稅種協同運作,切實發揮好資源稅、燃油消費稅、環境稅的協同調控機能,構建起相互補充、相互銜接的資源環境稅收體系。

(三)立場分明的礦山企業稅費負擔爭論

1.資源稅改革牽動利益各方。企業――免征資源稅,降低礦山企業稅費負擔。目前,中國礦山生產企業需要繳納的稅費種類較多,去除一般性企業所要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等,還要繳納資源類稅費,共涵蓋了十多項稅費,項目偏多,導致部分礦山企業稅費負擔偏高。在2009年“首屆百家礦業企業峰會”上,企業提出了“免征資源稅,從根本上降低礦山企業稅費負擔”的觀點,并且百家企業形成建議,準備遞交相關管理部門。資源稅的提高,對于資源類企業來說,在面臨比較惡劣經濟和市場環境時,自然會加重其負擔,不利于資源開采型企業減負脫困。政府、學者――調高資源稅利國利民。資源稅改革是一個利益分配的過程,無論什么時候實施資源稅改革,都會給相關企業增加一定的稅負,給宏觀經濟產生一定的影響,王小廣、錢凡平(2009)[20]認為,資源稅的改革針對對象是資源型壟斷企業,在經濟保增長之下,改革需要統籌考慮整個宏觀經濟形式,并與其他政策配套考慮。但是其改革最終有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資源稅是地方稅,如果提高資源稅,將會顯著調高資源企業所在地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自然是樂見其成。民眾――千萬不要將增加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在新浪網針對資源稅的民意調查中,42%的受調查人群認為資源稅的改革將會變相增加百姓稅負,因此不贊成改革。從中長期來看,資源稅改革的確能夠促進中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有助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但是,從短期來看,魏文彪[21]認為,實施資源稅改革,容易出現資源型壟斷企業向消費者轉嫁負擔的可能性。資源價格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價格上漲過快容易受到市場一定程度的抑制,因而資源開采企業向消費者轉嫁負擔的能力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像石油、天然氣等實行政府定價的資源,由于政府定價主要按照企業生產成本制定,所以很容易出現通過漲價將增加的成本與負擔轉嫁到消費者頭上現象。盡管消費者也應節約資源,但由于消費者對于基本能源的使用事實上是免除不了的,所以資源稅改革,會造成消費者經濟負擔進一步增加,使消費者利益受到影響與損害。

2.礦產資源補償費企業負擔并不高。根據《中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22]課題組的報告,研究中指出,在統計2002―2006年中國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石油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開采業、有色金屬礦開采業、非金屬礦開采業銷售收入時,其年均增長速度為38%、24%、51%、34%、24%,銷售利潤增長速度為75%、30%、81%、64%、107%,而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負擔率卻沒有隨著銷售收入的增加而有所改變,統計年份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石油天然氣開采業負擔率不超過1%,其他類行業不超過2%。因此,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企業負擔并不高。

(四)礦產資源稅費改革應符合國際趨勢

在世界范圍內,近年來至少有一百多個國家調整了與礦產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調整中,各國以權利金為核心,形成了稅、費、租聯動機制。高小萍[23]認為,中國目前在礦產資源領域,主要的財政工具是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礦業權。與國際礦產政策調整的趨勢相比,一是缺乏相關的租金制度,如權利金制度。二是目前的三個財政工具存在理論依據不足、征收對象重復、征收稅(費)率不合理的問題,因此,借鑒國際經驗,應該考慮通過價、稅、費、租聯動改革,最后形成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價格形成體系、資源稅收體系、市場準入環節和采礦環節的行政收費體系、礦產資源租金體系。

(五)油氣資源稅費應統一

中國石油天然氣資源所征收的稅費由于其分為大陸開采和海洋開采,因此,在稅費設置上比較特殊,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需要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而對于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以及中國獨自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僅收取礦區使用費。由于這種特殊設置,李富兵等[24](2008)認為導致了資源稅率與礦區使用費率難以銜接。對油氣資源征收資源稅,不能區分油氣資源的差別性,同時也不能調節油氣田的差別性,因此,應該統一油氣資源的稅費征收。

四、結語

中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并不完善,隨著國家經濟在宏觀調控方面的要求不斷提高,如何建立合理完善的礦產資源稅費金體系成為當務之急,同時也是礦產資源參與宏觀調控的關鍵所在,更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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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建立權利金制度是中國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的必然結果[J].資源產業,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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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資源;資源稅;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資源稅費制度發展演進

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收費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1984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開始征收資源稅,鑒于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1986年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其中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取“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1994年我國進行了全面稅制改革,資源稅也進行了調整,其征稅對象為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列入征稅范圍的有7個稅目: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征收,采取從量定額稅率,這是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

1994年資源稅一直沿用了十幾個年頭沒有較大的變化。近兩年來,稅務部門對石油、天然氣等部分資源性產品的稅率進行了調整,范圍和規模都有所擴大。此外,根據1994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與資源有關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礦產資源管理,目前補償費率為0.5%~4%。在2006年還開征了被戲稱為“暴利稅”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目前,1994年資源稅與我國現行的經濟、社會環境已經不相符合,凸顯出越來越多的問題。

二、現行資源稅費制度的缺陷與問題

(一)現行資源稅費制度的目標已經過時。1994年資源稅的設置是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稅,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稅,形成開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環境。而現今我們提倡的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不僅從過去的主要依靠增加資源投入和消耗來實現經濟增長轉變為主要依靠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來實現經濟增長;更重要的是要從過去的一次性和單一性利用資源轉向循環利用和綜合利用資源,遵循經濟發展規律,重視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發展、人自身發展的協調和統一。這樣的新科學發展觀給資源稅的目標提出了新要求。顯然,現在的資源稅目標是有缺陷的,亟待調整改進。

(二)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征收范圍過于狹窄。1994年資源稅的稅目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七個稅目,而現今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這里資源的概念是廣泛的,應包括各種資源,如水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草場資源,等等。僅對礦產品和鹽征收,而不對其他資源征收的資源稅一定不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相反,會導致資源破壞現象嚴重。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亟待擴大。

(三)資源稅的計征方法有缺陷。1994年資源稅的計征方法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采用從量定額方法征收。這樣的計征方法其實是在鼓勵企業對礦產資源的盲目開采,定額稅率的稅額也很低,難以起到真正保護資源、節約資源的目的。

(四)資源“稅”與“費”重復征收的缺陷。我國目前對于礦業企業除了征收1994年頒布的資源稅之外,還要同時征收1986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這二者實際上僅僅是權利金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前者屬于從價征收的權利金,后者屬于從量征收的權利金,存在重復征收的現象,加大了礦業企業的負擔,也加重了礦業企業稅費核算的工作量。

三、現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觀設置資源稅的目標。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是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就是要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實現經濟較快持續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容。我們也應該從科學發展觀出發,重新設置資源稅的征收目標。資源稅的立法目標應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在于協調人與資源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另一方面在于保護人類健康和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

(二)改革稅收優惠政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傳統經濟的生產模式是“資源――產品――廢物”,經濟發展速度越快付出的資源環境代價就越大,最終將喪失發展的基礎后勁。循環經濟的生產模式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以最小的資源和環境成本取得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有機結合。另外,發展循環經濟除了可以做到資源、環境、經濟“共贏”外,還能解決就業問題。如,美國廢舊資源利用行業年產值達2,360億美元,提供了110萬個就業崗位,與全美汽車行業規模相當。1994年資源稅減免稅項目極少,且沒有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優惠,今后應加大資源稅稅收優惠項目,傾向于資源節約、環境保護。

(三)適時開征水資源稅。我國水資源供需矛盾比較嚴重。在全國640個城市中,缺水城市達300多個,其中嚴重缺水的城市114個,日缺水1,600萬噸,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億元,全國每年因缺水少產糧食700億公斤~800億公斤。今后,我國水資源供需矛盾將進一步加劇。水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是確保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可以先從水資源稅開始。就連水資源豐富的俄羅斯也征了 四種水資源保護稅:使用地下水資源稅、開采地下水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稅、工業企業從水利系統取水稅和向水資源設施排放污染物稅。我們國家可以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開征自己的水資源保護稅。

(四)改從量定額為從價定率的計征方法。現行資源稅按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定額征收的辦法無法有效發揮稅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也無法體現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效果,建議將目前的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既有助于通過稅收調節產品利潤和產品結構,影響價格水平,最終調節產業結構,同時也有助于政府稅收的增加。建議可以采用超率累進稅率,雖然計征方法繁瑣,但是更能體現稅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

(五)考慮將“稅”與“費”合并征收。資源稅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參與礦業收益的分配,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對礦產資源本身的補償,體現的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性質,二者從本質上講都是國家應該獲取的“權利金”,二者的分離,出現了圍繞同一權利的兩種稅費。建議將礦業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實行與國際接軌的國際通用的權利金,采取從價計征方法。

稅費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 : 環境稅費;制度措施;改革;

一、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總體概況

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運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進行環境保護,1994稅制改革后共設立23個稅種,其中消費稅、資源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調節方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與保護生態環境有關,同時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排污收費制度。這些稅費措施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環境稅費制度起步晚、標準低、發展滯后,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環境制度方面主要依托以排污收費制度為代表的環境收費制度。

二、我國環境稅費具體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國家以籌集治理污染資金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依據法定的征收標準,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費用的制度。在20多年的實際運行中已暴露出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征收政策方面不完全;2.收費標準方面不清晰;3.排污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具體。

(二)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開發、利用資源的數量或價值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現行資源稅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問題:第一,資源稅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調節礦山企業由于礦產資源自然及經濟條件優越而引起的級差收益,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于資源的開采條件,卻與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因此資源稅的重要功能體現在調節開發者的級差收益而非環境保護上。這就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應有的環境保護作用,不利于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對遏制資源浪費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稅范圍過窄。現行的資源稅只對部分礦產資源和鹽征稅,卻對森林資源、水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海洋資源等我們必須加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也造成了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第三,單位稅額過低,且一經確定數年不變,不能反映礦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化和礦山的盲目開采和過度開發,加重環境負擔。

(三)消費稅

消費稅屬于流轉稅的一種,對特定的商品和消費行為征收。其目的在于引導消費,限制超前消費和增加財政收入。但消費稅的實行又客觀上起到了環境保護的作用。我國目前納入征稅范圍的消費產品主要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轎車等。因為大部分消費稅都與環境保護有關,所以通常把消費稅也納入環境稅制系列。

我國目前消費稅的主要問題在于:環境因素在消費稅的設定中并未得到應有的考慮,如電池、煤炭、化肥、農藥和許多一次性產品等,尚未列入征稅范圍。

(四)固定資產方投資方向調節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起征于1991年,是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而征收的一種行為稅。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于1988年,目的是為了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資源,適當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在不同地區使用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城鎮使用稅根據不同地區和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確定稅額,如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城鎮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六)所得稅

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最能體現環保政策的規定是:第一,企業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對于以處理利用“三廢”為目的新辦的企業,減免所得稅1年;第二,企業獲得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多邊基金的贈款,符合條件的可視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凡使用《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中的國產設備的,可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還可實行加速折舊法;對符合條件的專門生產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其年度凈收入在30萬元,(含)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等。

(七)稅收優惠方面

在稅收優惠方面,我國對環衛部門的公共設施,如垃圾站、污水處理站、廁所等,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以及城鎮的綠化帶免征土地使用稅等。但目前我國現有的稅收優惠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免稅,而且范圍小。

三、總結

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現行稅制在環境目標的實現方面存在眾多不足:其一,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有關環境稅收措施只是散見于各相關稅種之中,環境目標不夠明確,環境稅收原則不能從整體上貫徹。整個環境稅制設計沒有形成一個整體思路,征收主體不統一,納稅人不明確,征收方式不科學,收入分配不透明,實施步驟不細化,稅收效果缺乏有效評估。其二,現行環境稅收措施中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的專門性稅種。現行稅制中的環保措施基本屬于其他環境措施的配合性措施,這限制了稅收對污染損害行為的監督、調控力度,難以形成環境保護的專項稅收來源,弱化了稅收對環境保護的特定職能。其三,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實施形式過于單一。稅收政策優惠形式主要限于減稅、免稅,受益面較窄,缺乏靈活性和針對性;差別性稅收、稅收返還、加速資產折舊等多樣、有效的手段尚未利用。其四,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比較粗糙、簡略,有些規定不明確,操作性差,容易在操作中產生漏洞,有待于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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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稅費制度改革;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財務管理

一、引言

2008年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文件標志著我國燃油稅費改革正式開始。文件取消了六項收費和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項,如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養路費等,改用依法提升現成成品油稅額的方式籌措道路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燃油稅費制度改革無疑促進了我國經濟結構的進一步合理調整,規范了公平稅負繳納體制并刺激內需,有利于切實保護環境,提升市民的能源節約意識,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稅費制度改革使道路建設單位的資金管理方式與投融資方式從實質上發生了變更,其原有財務管理模式已無法完全適應稅制改革新形勢下的道路運輸管理事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因而,稅費制度改革給我國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運管部門面臨著一系列挑戰與困境,改革現有財務管理模式迫在眉睫。

二、運管部門財務管理工作現狀分析

我國道路運管部門的財務管理工作在最近幾年的實踐中暴露出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

(一)會計核算基礎工作漏洞較多不夠規范

首先是部分道路運管部門所編制的財務報告等會計信息無法全面反映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不利于單位內部審計及外部監督的順利展開,個別單位不對其財務狀況及報表附注作進一步必要的說明,財務報表構成其財務報告的全部組成部分,容易造成單位財務報告賬表不符、賬實不符、報表內容不全面等現象的發生。其次是部分單位沒有切實遵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定,私設小金庫、兩套賬等,個別單位在開設銀行專項賬戶時,并未將有關業務收支的會計記賬憑證納入運輸單位總賬財務會計內統一進行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運管部門財務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會計記賬憑證不規范的現象。最后是一些運管財務部門在填寫會計原始憑證時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填、少填或漏填等嚴重現象,其中不規范開具運輸管理費用票據(甚至套開專用票據)的現象尤為突出,大大降低了單位財務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不利于單位內外部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部門預算編制缺乏科學性執行不力

我國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預算編制工作一般由單位財務部門負責,受“多報多核”錯誤思想的不利影響,部分運管部門在編制財務預算時缺乏對項目支出的科學性與合理性認證,直接導致項目實際支出數額與預算資金量的嚴重不匹配。同時,預算執行工作在一些運管部門沒有得到強有力的約束,甚至個別運管部門相互攀比其錢物發放和費用支出情況,預算的執行缺乏必要的嚴肅性,經費開支標準不統一且沒有計劃性,部分運管單位常常發生運營專項費用的挪用占用、坐支拖欠等惡性現象,超出規定范圍與計劃進度的大量支出導致入不敷出。此外,還有部分運管單位沒有切實遵守專款專用的規定,模糊了項目支出與單位基本支出的界限,時常打政策球,違規使用項目支出以彌補其基本經費支出的差額。

(三)單位內審意識薄弱,內控機制有待健全

部分運管單位領導的內部控制意識較為薄弱,對財務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直接導致其在單位內審工作上所發揮的精力極為有限,內審人員在展開工作時也面臨諸多阻礙,這也反映了單位內部控制機制存在諸多弊端。缺乏相應的監督約束機制使得單位內控活動成為空架子,有的單位即使具備了較為健全的內控制度,但由于落不到實處,也無法發揮制度的檢查、考核與約束作用,其內控制度最終形同虛設。個別單位甚至尚未設置最基礎的內審人員、未成立內審部門,即使成立了內審部門的單位普遍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觀念,錯誤地認為單位出現的問題不宜公開化,也不宜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罰,使得內審結果無法發揮其糾偏職能,內審工作的威懾性沒有得到切實發揮,甚至在個別單位中被審計部門與審計部門之間的關系是敵對的,非常不利于運管單位的內部和諧與核心凝聚力的培養。

(四)會計電算化水平不高缺乏復合性財務人才

目前,雖然大部分道路運管部門的財會機構在不同程度上實現了會計電算化,但多數部門的電算化水平較低,有些運營單位采取的是手工加電算的核算方式,有的則完全滯留在手工做賬階段,沒有真正實現會計電算化。許多單位的電算化系統沒有充分考慮其他有關部門(如統計部、人事部)與財務部的資源與信息共享問題,電算化系統在設計的初衷上只考慮到了財務部會計核算的現實需要,使得其他有關部門無法及時獲悉有關財會數據,信息獲取的滯后性直接導致了有關部門管理決策的作出缺乏必要的動態與實時財務信息支撐,間接降低了其決策的科學有效性。更重要的是,許多單位在推廣實施會計電算化的工作中頻繁暴露出復合性財務、內審人才缺乏與單位較為強烈的人才需求之間的矛盾,很多運管部門財會人員不會熟練應用財會軟件,而計算機專業人員則又缺少相應的財會知識,致使電算化軟件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溝通與有效解決,限制了單位會計電算化的發展與內審人員審計職責的順利履行。

三、加強運管部門財務管理工作的有關對策

運管部門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的主要原因還是道路運管部門具體運管體制中存在人員冗雜與政令傳遞不通暢、單位財務管理觀念陳舊、會計法制意識薄弱、財務與內審人員綜合專業素養欠缺、單位內審機制職能尚未充分發揮等原因。鑒于此,在稅費制度改革新形勢下,我國道路運管部門應有針對性地采取有關對策以相應改革其財務管理方式。

(一)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和監管力度

道路運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優化設置財會與內審人員,使運管財務部門及內審部門的運作更加流暢。明確財會人員的基本職責、權力及利益,改善財務人員工作的環境,有效激勵其努力工作。運管單位應定期(如半年一次)與不定期地開展內部財務狀況清查活動,對于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加以改進。此外,對于下級各單位與部門執行財經法律法規制度、運管部門財務運營狀況及財會信息質量等問題,上級部門要對各下級部門加強管理與監督,定期對其進行核查(如一年一次),及時發現并糾正其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產生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最終切實提升運管部門財務管理水平。

(二)樹立全員節約意識為運管部門節支增收

使有限的財務資源發揮最大的經濟與社會效益是運管部門財務管理的重要作用。目前來看,部分道路運管部門在資金的籌集和使用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緊張情況,所有經費幾乎都用到了給員工發工資上,而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則少之又少,直接導致了運管部門裝備比較落后、設施較為簡陋,稅費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劇了運管部門經費緊張的窘境,使其無法滿足新形勢下單位發展的要求。稅制改革后,運管部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本著“保穩定,求發展”的原則,貫徹實施嚴肅管理,從隨手關燈、無紙化辦公、節約一滴油開始,提升全員成本節約與環保意識,大力開展節支增收工作,制定并嚴格遵守一套切實可行的成本費用支出標準體系,降低或消除非必要開支,杜絕各單位在成本開支上的攀比現象。此外,單位應公開財務狀況及資金使用情況,廣聚財力,實施民主理財并自覺接受群眾及員工的監督,各級職工干部要統一以發展道路運輸事業為核心的思想,為建設節約型社會貢獻力量。

(三)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

稅費制度改革中作為六費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費被取消,運管部門原先用在預算編制上的基數觀念要得到徹底變更,在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采用持續優化的預算編制方法,保證收支的平衡性,突出核心,兼顧統籌,將單位事業發展計劃與其預算的編制密切聯系起來,以反映預算單位所有收支,保證單位預算編制的科學完整性。同時,在執行過程中不得對預算隨意進行變更,為切實保證單位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與有效性,單位在執行預算時務必堅持其約束性、權威性及嚴肅性,強化預算執行事后分析與考核工作。此外,單位還應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不對預算項目進行隨意變更,按項目進度合理安排經費支出,以優先保障單位正常運轉為前提,將有限的財務資源用于單位事業的長遠發展,重點控制與管理運管部門較為薄弱的支出項目。

(四)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是運管單位強化內部約束提高風險控制能力的必要舉措,同時,單位還需加強審計監督,從思想上重視內部審計存在的必要性。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應定期對其會計信息進行內審以保證財會信息的真實有效性。稅費制度改革后,運管單位的內審工作要改變監督方式,改善績效考評體制,轉變管理觀念,將績效考評制度充實到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為強化財政資金管理工作,單位有必要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績效考評工作,提升單位資金使用的經濟與社會效益,杜絕單位內部人員現象的發生。

(五)提升運管部門會計電算化水平,培養復合型財務人才

一方面,計算機及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電算化在單位財會部門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它使廣大財會人員從繁重的手工賬中解脫出來,工作效率及質量大大提升。在稅費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政府轉移支付構成了運管部門的主要經費來源,這對單位財會信息的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是一個機遇更是一個挑戰,運管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科技,努力提升會計電算化水平,健全相關配套措施與法規,形成會計信息在單位內部的實時共享,促進運管部門財務管理工作監督審核與內部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進一步規范化。

另一方面,人才是道路運輸事業發展的前提與保障,財務人員自身綜合素養的高低直接制約著單位財務管理水平的高低,運管部門尤其要注重財務人員的培訓與繼續教育工作。財務人員應從會計核算的框架中走出,全面參與單位的經濟決策事項,從事后算賬向事前預測分析、事中控制轉移,不應再局限于單純的會計管理,而要切切實實地進行財務管理,牢牢堅持會計職業道德,成為兼具道路運輸知識與財會知識的復合型財務人才,為運管部門財務管理工作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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