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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思考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3-0054-03
基層人民銀行是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是人民銀行履職的前沿,承擔著執行和傳導貨幣政策、支持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維護轄區金融穩定、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重任,有效地履行好基層央行職責,發揮好基層央行作用,責任重大。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基層人民銀行積極應對改革及職能轉換,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在突出金融調控重點、強化內部管理、提升服務層次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同時在履職過程中遇到一些與履職要求不相適應的困難和問題,如何適應新形勢,有效提高履職效能,既是當務之急,也是長遠戰略。
一、強化依法履職能力建設在基層人民銀行履職中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中國中央銀行的職能進行了重大調整,使央行的新職責既突出了宏觀性,也更具有了專業性。這對人民銀行行政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遵循責任行政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依法行政,而且具體在貨幣政策的貫徹,金融服務的實施,金融穩定的保障都需要合法高效的行政行為予以保證。
(一)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增強基層行履行職責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法》及《行政許可法》,構成了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法律基礎。然而,法律只是對人民銀行的行政行為作出了法律規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條件,尤其是隨著央行職能重新定位,金融系統風險的不確定性,金融管理與服務并重等對基層人民銀行履行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真正維護金融穩定、發揮好人民銀行職能作用,就必須不斷加強依法履職能力建設,嚴格依法行政。為此,自覺規范行政行為,努力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現階段增強基層人民銀行履行職責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規范和提高基層行行政執法水平的現實需要
在基層人民銀行依法行政過程中,央行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對人守法,是作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一對法律關系體現出來的,基層人民銀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證在行使檢查權和處罰權時,做到執法適用標準統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執法。而有效開展依法行政的前提,就需要有良好的依法履職能力作為開展工作的基礎。同時,加強依法履職能力建設,還可以促使基層央行行政執法人員做出行政行為時及時關注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一步規范和提高基層央行行政執法水平。
(三)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增強基層行工作效率的關鍵環節
作為基層人民銀行,在金融工作中不依法辦事,在行政處罰上不依法行政,產生程序和實體運用中的不到位,造成實際工作中各種糾紛、復議甚至訴訟問題的發生,將直接降低央行行政行為效率。因此,基層人民銀行通過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規范和約束其自身的行政權利,不僅是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對人民銀行工作的監督,對提高人民銀行高效履行工作職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具有現實意義。
(四)強化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是基層人民銀行樹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重要途徑
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決策,依照法律規定執法,是一個行政機關整體素質的具體體現。對基層央行來說,促使央行員工的法律意識和履職能力的不斷提高,增強做好央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依法貫徹貨幣政策,認真開展監督管理,嚴格履行執法檢查程序,確保金融穩定,才能贏得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行政相對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認可,從而樹立基層人民銀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會各界對人民銀行工作的認知度。
二、依法履職中存在的制約因素和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履職缺乏有力支持
基層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中,還存在一些空白、模糊、相互矛盾、與實際不符等情況,使依法履職出現弱化現象。2008年,國務院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進行了一定調整,但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履職的主要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并沒有及時跟進修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央行職責的有效履行;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的九項檢查監督權,由于相關條款不夠細化,基層行在具體操作中真正能實現監管效果的手段不多;有的法規未及時修訂、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金融統計管理規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章制度,因時間較長、條款籠統,已明顯滯后于金融工作形勢的需要;配套性規定未能跟上立法進程,導致基層人民銀行操作困難,維護金融穩定是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但并沒有明確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定位問題及具體管理措施等,征信管理工作也遲遲未出臺一部法規,導致職責與權限失衡,對金融機構的一些行為難以準確定性;部分管理行為缺乏法律支持,對于現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要求,也僅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相關條款引申出的意義作為依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支持。由于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制度的缺失,使基層央行難以有效地履行職能。
(二)依法履職手段缺乏,影響基層行履職效果
根據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從實踐來看,一是當前基層央行執行和傳導貨幣政策的手段十分缺乏,執行存款準備金政策和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時缺乏彈性,無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差別調整、因勢利導;缺少懲罰性強制手段,對金融機構單靠道義勸告、“窗口指導”、誡免談話等進行“軟約束”,效果不理想。二是金融穩定職能定位不清,長期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履職的手段、工具不多,工作方法、經驗欠缺,而且面臨與各方關系難協調的尷尬局面,影響了基層央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職能的發揮。三是各項日常業務中,對于金融機構遲報、漏報或不報報表報告等資料的行為缺乏剛性約束,導致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轄區金融運行情況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斷,影響了履職效果。四是根據執法權限,人民銀行對支付清算、反洗錢等業務有執法檢查和處罰權限,對金融科技能檢查而不能處罰,對利率、金融風險監測評估等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業務只能進行非現場管理,現場檢查的制度依據不足,制約了第一手資料的收集和風險的分析判斷;對違反調查統計、征信管理、反假貨幣等規定的行為,處罰限額明顯偏低。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履職效果。
(三)履職環境存在干擾,依法履職權威性弱化
一是過于強調“服務者”、“調查員”的角色,也引起管理相對人對央行職責的誤解,對央行的調研活動則以各種理由推諉搪塞,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的信息。目前,在法律上沒有賦予人民銀行對社會經濟運行情況的調查權,基層央行對非金融機構的調查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難以保證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有效。二是執法處罰措施落實難。基層央行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查行政相對人不是按法律法規陳述情況、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向人民銀行討價還價,存在“嚴查輕罰”或者“只查不罰”的現象,弱化了依法行政的權威和效果,增大了金融風險隱患,不利于營造崇尚法治、遵守法規的執法環境。
(四)人員結構與素質不合理,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履職需要
目前,基層行人員年齡結構老化的現象比較突出,多年來,基層人民銀行進人渠道單一,退休、調離、辭職多,補充人員少,人員長期負增長造成了員工年齡結構失衡;職工素質參差不齊,大多屬于操作員,缺乏復合型人才,難以適應當前的履職需要,監管職能分離后,大部分監管專業人才分流到銀監部門,分流人員集中了一批業務骨干,削弱了基層央行的力量。以某中支為例,人員平均年齡43歲,大多集中在40~50歲年齡段,這部分人員達到提前內退或國家退休條件的時間比較集中。職工年齡老化,雖工作經驗豐富,但接受新業務、新技能緩慢,工作激情和熱情降溫,創新能力和動力減退。隊伍年輕化的后備梯次嚴重不足,缺乏后勁和活力。學識與素質不相對稱,大多數人員屬于在職教育,缺乏系統、規范的金融專業理論學習,理論功底淺薄,難于適應當前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加強基層行依法履職能力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夯實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是促進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履職的保障。應對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全面的梳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使之更加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為基層行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依據。一是應盡快推動履職核心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重點關注將“三定”方案新增職責納入該法,豐富和完善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的職責,細化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律途徑、手段和方式等,更好地促進履職。二是制定相關配套性規定,彌補立法空白,消除執法真空地帶和相矛盾之處,以減少工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盡快解決征信、存款保險、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提高監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現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對不符合現行履職實際的進行相應修改,細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條款,增強可操作性。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履職的水平
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是分支機構依法履職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一要規范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行為。將現場檢查的立項、取證等行為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積極執行綜合執法、查處分離等現場執法制度,防止重復檢查、查而不罰等違法行政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加大對金融機構的執法力度,糾正“重檢查、輕處罰”的不良傾向,樹立人民銀行的執法權威。二要積極探索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有機結合的新途徑。適應依法行政和調整后職能履行的實際需要,建立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執法機制。非現場監管要為現場檢查指明方向,提供檢查對象、頻率和范圍等方面的(下轉84頁)(上接55頁)依據,努力實現精確監管。要充分發揮現場檢查的直觀性、全面性等優勢,印證非現場監管的效果,充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彌補非現場監管的不足。
(三)創新履職手段,加強“兩管理、兩綜合”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是人民銀行履職方式的創新和重大轉折,其開展正確處理了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務的關系,使人民銀行的監管關口移至金融機構籌建之前,貫穿于其籌建的全過程,延伸到其經營管理,增強了人民銀行依法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繼續大力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進一步探索管理范圍,增加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法,構建完整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體系、工作模式和長效機制。
(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基層央行履職能力提升
針對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執法人員法律素質較弱,法制意識不強,依法行政的觀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都亟待提高的現狀,緊密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和履行職能的需要,科學合理設定綜合執法檢查崗位,明確不同部門和崗位的綜合執法檢查責任,強化基層人民銀行綜合執法檢查人員的責任意識;加強業務培訓,建設適應現代金融依法履職要求的復合型執法隊伍,進行以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有針對性地進行與履行職責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和綜合執法檢查實務知識的培訓,著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操作技能,增強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合理行政的意識,不斷提高基層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水平和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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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的控制與安排
(一)依法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可以簡明地確定為:分析分支機構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資源使用的經濟性;通過對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工作運行秩序、工作運行效率的審計評價,評價和提高分支機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對被審計分支機構實現既定目標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報告,為決策層提供相關的評價意見,防范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二)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核心的內容,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界定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人民銀行的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履行職責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因而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績效審計評價應該既要強調共性原則,關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整個履職過程各個環節的合規性,又要強調個性特征,突出重點,著重考核工作績效。
1.合規性。包括內設機構工作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崗位職責是否嚴謹、完善,與履職相關的政策法規和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履職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
2.有效性。其結果即表現為工作績效,所謂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務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職取得預期結果;有效益是指履職過程及結果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履行工作崗位職能對維護金融穩定、貫徹貨幣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務等產生綜合社會效應。工作績效是審計評價的重點所在,在具體評價中應適當增加其權重比例。
3.必要性。為綜合性審計評價內容,即在對工作人員履職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崗位設置存在的必要進行評價,評價的核心是該內設機構及內設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內設機構負責人在本職崗位上必備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能力,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該崗位所必需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崗位知識,進而作出是否設置和內設機構及相關崗位,內設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資質留任該崗位。
(三)科學把握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重點。一是工作業績評價。工作業績是績效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工作業績好壞可以參照上級下達的任期工作綜合考評指標或辦法、同類先進單位達到的管理水平、單位本身歷史上最高業績水平,上級行通報的工作考評以及組織人事部門年度考核等;二是職責履行評價。重點對行級領導、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害崗位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被審計對象是否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上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三是財務成果評價。評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對財務管理措施、辦法和成效進行評價;四是資金安全風險評價。主要對存貸款資金、聯行資金、清算資金、國庫資金、發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風險性狀況進行評價;五是內部控制評價。評價各業務部門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情況;評價內控目標的明確性、內控制度的適應性;內部控制的整體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風險水平。
(四)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一是要遵循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有關規章制度;二是要結合被評價對象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運作的實際情況;三是既要首先考慮到并體現出管理層的意圖、要求和目標,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評價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四是要根據中央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不斷進行調整、修改、補充和完善;五是評價標準要客觀、合理、清晰、詳細,在可能的情況下,力求制定的評價標準定量化、指標化,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和量化評價體系,便于評價雙方參照、操作、執行和規范。
(五)合理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應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價”的方法,為此應設置一套考核評價指標,通過量化計分,作出定性評價。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級次可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或更多層次。一般可以設立三級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是反映分支機構績效的綜合指標,可圍繞政務管理、履行職責和資源管理來進行設計。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進一步細分,是反映機構績效的中介指標。三級指標是具體的評價指標。由共同類指標和個性類指標構成。共同類指標是指不分層級、不分部門,對人民銀行所有分支機構都必須加以考核的指標。個性類指標是指根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業務設計的。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具體分為:
1.政務管理指標。政務管理指標應包括行政決策、行政效率和政務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決策應包括決策程序、執行決策程序、決策失誤率;行政效率應包括人均業務量、人均占有資源量、工作事項的響應時間等;政務信息應包括信息暢通度、信息錯誤率等。
2.履行職責指標。履行職責指標應包括完成職責、行為影響、行為潛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職責應包括完成任務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質量,行為違規率,社會公眾滿意率;行為影響應包括對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的貢獻率;發揮潛能應包括行為改進程度、建議采用率等。
3.資源管理指標。資源管理指標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預算管理。其中:人力資源管理應包括領導班子的團隊精神、人員適應工作的程度等;財務預算管理應包括內部控制有效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違規率等。
二、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風險的控制與安排
1.合法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的內容及依據必須合法。這包含兩個方面:一工作人員不得越權審計;二審計過程中不得違規。
2.客觀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要防止產生先入為主的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把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情況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檢查被審計對象審計期限內履職的起始過程,又要看其履職的最終結果,既注重過程又尊重結果,不能只看過程,不計結果,更不能只看結果,不計履職過程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謹慎性原則。在審計評價時,注意做到“五個不能”: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能作為審計評價的內容;被審計工作人員不能提供相關的資料,致使審計組不能進行審計的事項和內容,審計不能評價;受客觀條件的局限,審計組無法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的審計查證,不能評價或者作出保留性評價意見;由于缺乏評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內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無法評價的(不應據此評價的)不能評價;不管是同級監督還是下查一級,審計人員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點水、避重就輕一帶而過,也不能模棱兩可、閃爍其辭。
三、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的控制與安排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要做到三個結合:一是采取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以定量評價為基礎,以列舉客觀事實和數據為主要形式,綜合運用圖表法進行評價;二是評價以現場評價為主,結合開展輔的非現場評價;三是評價與審計檢查、綜合分析等內審手段相結合。具體的評價方法有:
1.目標評價法。主要采用比較分析方法,通過績效與標準的對比,來確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的要求或目標。
2.因素分析法。這是在目標評價法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目標實現的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以分析對目標實現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
3.比較評價法。這要求首先確定與評價分支機構活動相關的單位作為參照系,把參照單位好的做法作為進行評價的標準,并將被評價分支機構的活動或目標實現情況與之相比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這個參照標準。比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較和結果比較,反映的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活動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標準評價法。這是以工作為中心,以被評價分支機構的工作活動為評估點,分析評價被評估單位活動與工作標準之間的差異。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職位分類基礎上的。
在績效審計中,對績效結果的評價可以采取評分的方式,評價分值由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定性指標評價得分構成。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可以通過直接計算獲得。定性指標評價得分可以將定性標準從高到低劃分為不同檔如A、B、C、D、E五檔評語,同時規定每檔評語的具體要求、基本邊界和分值、權重。
四、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要求的控制與安排
1.提高認識,增強內審人員對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視程度,解決好“認識關”。內審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審計評價事關內審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閑視之。審計評價工作做得好,可以樹立內審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
2.提高內審人員的整體素質,增強審計查證的工作力度,解決好“查證關”。提高內審人員的整體素質,重要的是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現代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手段的能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必須按照預先制定的內審工作實施方案,查深查透被審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所產生的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同時,內審人員應努力提高邏輯思維能力,通過綜合問題、分析問題,對被審計工作人員和事項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論文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正式行使對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時間。十年高管管理的歷程。從人民銀行到銀監會。經歷了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的過程。高管范圍由初期金融機構負責人擴大到包括機構負責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行長助理、總經理助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內審和財會部門負責人在內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高管任職資格條件從專業知識、從業經驗及業務工作能力延伸到個人品行、從業紀錄等方面;高管人員所需學歷和經濟、金融工作年限也從籠統的、抽象的要求過渡為針對每一類機構每一類高管的分解細化而又具體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監管當局對高管管理的探索從未停止過,通過抓高管管理進而保持銀行業穩健運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顯著的。然而。從目前高管管理辦法來衡量,符合高管任職資格條件的人選很多,但業已擔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稱職。這就需要監管者用持續監管的理念。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一、高管管理應堅持靜態審查與動態考核相結合,重在動態考核
為保證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靜態審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所指出的:“發照當局應當保證新銀行機構有適當數量的股東、充足的財力、與業務結構相一致的法律結構以及具備專業知識、道德水平、能穩健與審慎經營的管理人員。”銀行業這類高風險、高回報的金融機構,其高管層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即靜態審查。主要內容是歷史的從業記錄和現實的知識水平、管理能力及個人品行。但僅僅這樣還遠遠不夠,監管的實踐告訴我們:1.靜態的任職資格審查條件要求并不高;2.任職資格某些條件規定還不太具體。缺乏量化標準,難以掌握。如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3.任職資格的通過與否,有時還受到來自地方行政干預的壓力;4.即使任職資格嚴格照章辦事、嚴格審查通過,也只能說明這一時點、某高管適合擔任這一職務,并不等于擔任這一職務后情況恒久不變。因而,對高管人員動態考核十分必要。
對高管任期內的動態考核,一是嚴格按審查時的條件掌握,即所謂“保證發照與持續監管的標準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點考核任期內在經營管理中的實際業績和風險控制能力;三是監管當局考核的結果應與銀行業機構的上級行或董事會見面,以便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四是監管當局應根據同質同類比較的原則,制定動態考核若干量化標準,以保證考核結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動態考核為主,主要是靜態審查只能說明過去和現在,而動態考核則是代表未來。要保護好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必須把握未來,將未來高管任職期內的現實表現進行科學評估,以判斷高管所管理的機構未來是否能正常運行并做好風險控制。
二、高管管理應堅持“硬件”與“軟件”相結合。重在“軟件”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有關辦法所規定的學歷、經濟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備的知識及管理能力。我們可以把它們統稱為高管任職資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員履職過程中應具備的心理素質、應變能力、道德水準、行為規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稱之為“軟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須“硬件”和“軟件”同時達到相應的標準,尤以考核“軟件”為重。同時。“軟件”是以德為主要內容。以道德品行為主要范疇的素質。重視“軟件”就是解決一個為誰經營與管理、為誰服務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監管當局和銀行業機構內部處理的高管人員,因“軟件”過不了關的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為例,銀監分局成立以來,共取消高管任職資格13人,其中9人是“軟件”出了問題,占整個被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69.2%。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一、認真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促進內控制度落實。
合規經理認真做好支行日常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資金和重要空白憑證等檢查工作,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作好記錄,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督促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職報告中反映。記錄應列明發現問題的合理整改期限,無法整改或短時期無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時上報。對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和潛在的資金安全隱患等重大業務事項,則注明發生的原因以及擬采取措施等,并在業務發生當日第一時間以書面(含電子郵件)上報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強合規經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報《合規經理日常業務監督和會計檢查日志》”,第月上報《合規經理履職報告》,及時、詳細報告網點每日、月份業務工作情況。
二、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確保交易的真實可控。
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和監督,按照儲蓄業務處理系統的柜員權限和市分行印發的業務交易復核審批要求,嚴格履行授權職責,把好復核授權關,負責對營業人員辦理業務的有效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監督,確保授權交易的真實可控。
三、做好業務的指導、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
為適應郵儲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業務,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熟悉業務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時協助支行長做好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普通柜員正確辦理業務,包括柜員管理、尾箱管理、現金、支票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報表管理、檔案管理等。提高員工的業務服務水平,輔導解決營業過程中遇到的業務問題。
四、協助支行長抓好安全管理、柜員排班
關鍵詞:外資商業銀行 花旗銀行 合規管理 合規風險
一、花旗銀行簡介
花旗銀行(Citibank, N.A.)是美國花旗集團屬下的一家零售銀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成立的紐約城市銀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經過兩個世紀的發展、并購,花旗銀行成為一家在全球超過160個國家及地區開展業務的國際大銀行。花旗銀行1902年入駐中國,2007年成為首批注冊本地法人銀行的國際銀行之一,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為美國花旗銀行公司全資所有。
二、商業銀行合規管理及目標
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將合規定義為“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同時將這一定義中的“法律、規則和準則”具體界定為“適用于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
《指引》指出,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商業銀行根據《指引》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其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三、花旗銀行合規管理概述
花旗銀行秉承“合規經營”的宗旨,將合規管理視為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管理架構、公司治理要求以及業務發展水平情況,設置了由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風險和合規管理委員會、合規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組成的合規風險管理框架,控制合規風險,確保合規經營。董事會對合規管理負最終責任,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合規部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高級管理層履行合規風險管理責任。花旗銀行在總行和各分行設立合規部,專職負責管理和協調日常合規工作,總行合規部對董事長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分行層面,各分行行長對分行的合規工作總體負責,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合規事務具體負責,各業務條線設立的合規聯絡員對該部門合規政策的落實負責。分行合規部和業務條線的合規人員定期舉行會議,討論、通報有關合規政策及其實施情況、日常業務中的合規問題等。內審部門對包括合規部門在內的各部門合規管理履職情況進行獨立檢查。
四、花旗銀行合規管理體系
(一)合規管理制度和依據
在《巴塞爾協議》的總體框架下,花旗銀行的合規制度由以下三部分組成:首先,本地法規。以花旗中國為例,本地法規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其次,員工行為準則。主要有海外腐敗行為法,員工個人投資賬戶規定,外部職位和披露,信息保密性和信息隔離墻,強制性休假,重要崗位輪換管理辦法等。再次,美國相關法規。作為一家美國花旗銀行全資擁有的子行,花旗中國也要相應遵循美國的相關法令,包括《美國海外腐敗行為法》,美國資產管制及貿易禁運,反抵制/禁運,美國報稅原則等。
(二)合規管理部門結構和職責
花旗的合規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如圖1所示:
1、董事會的合規管理職責
審議批準銀行重大合規政策并監督實施,審議批準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合規風險管理報告,授權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合規風險管理職能。
2、高級管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
合規政策的制定、修訂和貫徹執行,為合規部的設置及獨立性提供資源和保障,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合規風險管理報告。
3、合規部
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層及相關部門提示合規風險,制定和執行年度合規計劃,積極與監管機構溝通,落實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督促各相關部門落實當地法律法規及花旗內部政策,關注重大道德問題及業務實務問題,協調解決不同地區分行與集團內部不同法律實體進行交易時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知悉當地法律及其他相關外國法律,協調并追蹤針對合規的內部審計、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新產品開發和新流程設計方面提供合規建議,提供合規培訓,監督合規制度執行,識別、量化和評估合規風險,統籌反洗錢方面工作。
花旗銀行在總行及各分行均設有合規部,專職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日常合規管理工作。在組織架構上,花旗銀行合規部由首席合規官領導。首席合規官作為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非投票成員,在定期召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上向董事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匯報合規情況。下設五個子部門:企業銀行合規部、個人銀行合規部、合規事務部、反洗錢合規部和合規監測部。其中,企業銀行合規部負責與企業銀行產品相關的合規事務;個人銀行合規部負責管理與個人銀行有關的合規事務;合規事務部負責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接收及傳達,全行日常監管報告和調研,新分(支)行設立的申請,高管任職申請,風險監管矩陣的開發和維護等;反洗錢合規部負責公司銀行業務及個人銀行業務的反洗錢工作;合規監測部負責對重要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和評估。
4、業務條線層面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能部門合規事務總體負責。各業務條線設立合規聯絡員,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與合規人員進行橫向溝通,協調配合相關合規政策和要求的實施。合規部和業務條線的合規人員定期舉行會議,討論有關合規政策實施情況,解決業務中遇到的合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