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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業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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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業稅收

高新科技企業稅收范文第1篇

一、引言

科技創新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第一生產力”,黨的十報告也明確指出現階段“科技創新能力不強”,這要求我??著力自主創新,充分釋放科技創新拉動經濟增長的潛力。國內外相關研究均表明稅收政策是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國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近年來科技稅收政策在支持自主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利用稅收政策提高其自主創新能力至關重要,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在系統性、針對性、優惠環節、優惠方式、激勵力度和操作性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激勵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一)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激勵體系。我國立法機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的能力,稅收激勵體系主要涵蓋以下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法律,其中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層次為法規,其中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第三層次為全國部門規章,內容眾多,諸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 75號)等;第四層次為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梳理。目前,促進自主創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所得稅優惠和流轉稅優惠兩方面。

1.流轉稅優惠政策。流轉稅優惠涵蓋了軟件、動漫、集成電路、重大技術裝備、IT、醫藥產品、科研設備、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比如,對投資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以及教學的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產品加工后再對外銷售的,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實際增值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業將退還的增值稅用于研發新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納入企業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2.所得稅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則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其中所得稅優惠政策大體包含以下8個方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享受減免稅;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相關優惠;技術轉讓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加速折舊和超額扣除;環保節能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創業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等,其中具體政策不一一而具。

對高新技術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高新技術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職工個人的,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可以暫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后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總體而言,我國已實施了多種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這些優惠政策或多或少地減輕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降低了企業研發活動的成本,提升了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但這些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科技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由前文的陳述可以看出我國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頒布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等“打補丁”形式,政出多門,缺乏全面、系統法律法規,且法律級次較低。法規出臺倉促,政策簡單羅列,缺乏總體規劃,優惠政策散見于各稅種之間,不統一且缺乏長期穩定性,加大了企業執行難度。此外,科技稅收政策激勵目標針對性不強,優惠針對對象為高新技術企業而非具體的科研項目,容易導致企業濫用稅收政策或者因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而享受不到優惠,增加企業尋租的空間,進而影響稅收優惠的實際效果,達不到促進企業形成較強的自我創新機制和提高創新能力的目的。

(二)稅收優惠環節和優惠方式選擇不合理。科技稅收優惠側重于自主創新成功的企業終端環節,發揮的是“錦上添花”的作用,對于當前技術創新最為艱難的研發起步階段,特別是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研究開發這些重要環節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未能發揮積極有效的“雪中送炭”作用,所以對于引導企業進行自主創新的效用有限。此外,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也不盡合理,我國目前主要使用定期減免、設定優惠區域、針對企業的稅率式優惠等直接優惠手段,而在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特別準備金、稅收還貸和延期納稅等間接優惠方面動力不足,直接優惠影響企業的收益,間接優惠影響企業的成本。這種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為輔的方式很可能導致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而“創新”,為了享受優惠稅率而“偽高新”,這一局面對于引導企業進行自主創新具有明顯的負面影響。

(三)科技稅收政策對人的激勵力度不足。科技創新,人是第一要素。長期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研發人員的創新發明、技術入股、技術成果轉讓、高科技人才研發費用扣除等方面一直激勵不足甚至缺失,且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基本集中在院士、特聘教授、外籍專家以及獲得省級以上政府獎金津貼的科技人員,認定條件狹窄且門檻較高,普通研發人員難以惠及。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力成本的優惠較于國外水平仍有進一步提升空間。總體而言,現行科技稅收政策中相關制度尚未充分體現對人力資本的足夠補償和有效激勵,對人力資本激勵措施存在著缺陷與不足,缺乏完善的對科技人才的稅收激勵機制。

(四)科技優惠政策操作復雜且缺少有效后續管理機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鏈條較長,標準高,適用范圍較窄,納稅人很難準確評估和利用,申請和辦理程序繁瑣、手續復雜,等待時間較長,許多設計很好的激勵政策落實較難,政策紅利無法凸顯。此外,受到人力資源、自身技術水平等的限制,在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的繼續管理方面,稅務及相關管理機關存在核實不及時、認定不規范等問題。總體而言,科技稅收政策缺乏具體的操作細節、操作規程要求以及后續有效的管理機制。

四、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中存在的不足,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本國國情,提出了以下改進和完善我國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科技稅收法律體系,建立“普惠性”稅收激勵機制。統籌不同稅種之間的法規,建立系統規范的科技稅收優惠體系。比如制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活動促進法》,以“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為一級項目,“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為二級項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為三級項目的、層次分明的稅收優惠政策法案,增強相關法制的全面性和權威性。

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定位,建立“普惠性”稅收激勵機制。綜合考慮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對不同稅種優惠的要求,以高新技術項目或行為為優惠對象,明確其可享受優惠的范圍,即“以產業優惠為導向,以項目優惠為主”。此外,制定分擔研發風險的稅收激勵政策,形成一套系統完整的從研發到最終進入市場各環節的“一條龍”稅收激勵體系,從項目開發直至最后市場化,且可以消除稅收法律、法規之間的重復問題,增強科技稅收法規的系統性和穩定性。

(二)擴大間接優惠范圍,加大間接優惠力度。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以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因此國外大部分國家都采用了包括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稅收遞延、稅收饒讓、提取風險準備金等間接手段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政府推行的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間接優惠方式應該考慮如下因素:利于企業設備投入和資金收回的折舊政策,利于企業科研經費投入的稅前抵扣政策以及技術開發基金政策。對當前已經存在的政策我們要加大政策作用力度,擴展優惠范圍,延長優惠時間;對于我國還未建立的稅收政策,我們要根據國情具體分析,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優惠政策。這種轉變,將顯著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投入,加快企業生產設備的更新換代,顯著提高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

(三)降低企業研發人力成本,優化人力資本稅收激勵制度。加大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研發人力成本的優惠力度,降低企業研發人力成本。應當提高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以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人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符合條件的創新性技術人員的工資,允許全額扣除,并鼓勵企業設立科研獎勵基金,以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活動的人力投入,激勵企業增加研發人員的數量和支出金額,鼓勵短期內還不能盈利的企業利用該政策開展研發活動。

完善個人所得稅對創新性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優化人力資本稅收激勵制度。建議政府采取降低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放寬這部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對個人技術成果轉讓所得、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以及獲得的科技獎勵等給予個人所得稅的減稅或免稅優惠等激勵措施,以調動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另外,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有關獎勵,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提高各類科技開發人才參與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高新科技企業稅收范文第2篇

關鍵詞:長沙 高新區 人力資源管理 外包

一、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概念的起源及其發展

1990年,加里·哈默爾(gary hamel)和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在《哈佛商業評論》發表了題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的文章,首次提出了“外包”(outsourciing)這個詞匯,英文直譯為“外部尋源”,指企業整合利用外部最優秀的專業化資源,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發揮自身核心競爭力和增強企業對環境的應變能力的一種管理模式。其核心思想是:企業在內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取得更大的競爭優勢,僅保留其最具競爭優勢的業務,而將其他業務委托給比自己更具成本優勢和專業知識的企業。根據外包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和知識流程外包(kpo),人力資源管理外包屬于bpo中的企業內部管理數據庫服務。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企業招聘人員規模、地域范圍不斷擴大,企業一方面希望能夠降低勞動力成本,提高生產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對內部人力資源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地方在勞動合同關系、保險等很多政策方面有著巨大差異性,單純依靠企業內部的人力資源管理不可能完全處理,特別是現在很多企業在中國各地甚至國外都有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面臨著巨大挑戰。因此,人力資源管理這個原本屬于企業內部的管理部門,被切割出來成為一門專業的生意。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人力資源管理外包就是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將與人力資源管理有關的業務有選擇性的外包給有更優資質的以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型公司,以達到優化成本,提高效率,激發企業的核心業務,使企業具有更強大的競爭力的目的。

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概念及使命

高新技術開發區是指我國在一些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建立的發展高新技術的產業開發區。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智力密集和開放環境條件為依托,主要依靠國內的科技和經濟實力,充分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科技資源、資金和管理手段,通過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和各項改革措施,實現軟硬環境的局部優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而建立起來的集中區域。建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中國經濟和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符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有效途徑。

三、長沙高新區的具體情況

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于1988年10月,1991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為首批27個國家級高新區之一。經過多年發展,長沙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綜合經濟實力在全國105個國家級高新區中排名16位,綜合創新能力名列第9位,在中部11個國家級高新區中綜合經濟實力名列第2位,連續7次被評為全國先進高新區。2009年以來,長沙高新區先后獲批國家級首批9個創新型科技園區之一,國家三個科技與金融結合試點高新區之一,國家15個科技服務體系試點園區之一和湖南省首個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目前,長沙高新區已成為長株潭兩型社會和長沙創新型城市建設核心區。

“十一五”期間,園區基本保持技工貿總收入三年翻一番、財稅收入兩年翻一番的發展速度。截止2012年底,入園企業共5000多家。2012年長沙高新區最新財報顯示,麓谷全年技工貿總收入達到1760億元,同比增長16%;規模工業總產值達到1238億元,同比增長13%;財政總收入突破60億元,同比增長20%;公共財政預算收入20.88億元,同比增長21%。“十一五”期間,長沙高新區各主導產業規模工業產值最高保持了50%以上的增長,累計完成高新技術總產值2855億元,實現利稅332億元,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達到690億元,占全市90%以上,全省30%以上。

四、長沙高新區企業實行人力資源管理外包的條件分析

1.高新區的使命決定了企業必須降低成本。國家興建高新區的目的是為了讓部分企業在財政、稅收的優惠措施下,能夠集

優勢資源,甩掉包袱,在某一項目或領域取得突破性的成功,以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對于高新區的任何一家企業來說,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都是他們必須具備的部門,但是相關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業務卻并非他們所擅長,如果動用企業太多的資源保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運行則會得不償失。反之,如果企業將部分不熟悉的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實施外包,一方面能夠保障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高效運行,由專業的人員做專業的事;另一方面在外包公司選擇得當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的節約成本,尤其在外包市場成熟的地方,這樣企業能夠集中優勢資源發展自己的核心業務。

2.高新科技企業的性質決定了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外包的必然行。高新區的企業群主要由高新科技企業組成,管委會只提供政策方面的扶持,具體的業務還需要由企業自己解決,高新科技企業面臨的環境是資源有限,時間有限,市場變化快,創新壓力大,企業只有在短期、高效的情況下迅速打破常規,項目獲得決定性的突破,企業才能生存與發展,否則會被迅速淘汰。而人力資源管理部分業務的外包,一方面能減少常規業務對企業精力的消耗,使企業能夠集中精力辦好某一件事;另一方面為企業的發展提供高效的人力資源支持,畢竟,今天的人力資源部門已經是企業戰略實現不可或缺的環節。

3.區域集中是發展人力資源管理外包的可行性條件。第一,高新區企業群數量龐大,就以長沙高新區來說,截止2012年底,入園企業達到5000家,這樣大的企業群,人力資源管理的常規業務量必然是龐大的,在這樣的地方實施人力資源外包是有市場的;第二,企業辦公地點相對集中,都聚集于政府劃定的相對范圍之內,這一條件為外包商實施外包項目管理提供了便利條件,節約了運營成本,更有利于企業與外包商的溝通交流,有利于企業對外包項目的監督。  4.長沙高新區具有較好的外包氛圍與條件。長沙高新區是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核心示范區,服務外包產業起步較早,依托政策、人才、環境和軟件產業等各個方面的優勢,已經聚集了一批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200余家。為提升整體形象、擴大園區影響力,長沙高新區興建了服務外包示范基地,項目位于長沙高新區麓谷科技新城中心區域,面積約10萬平方米,建設成為服務外包產業專業園區,聚集一批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主要體現在信息技術外包(ito),及業務流程外包(bpo)方面,在前面的論證中,我們已經提到人力資源管理外包隸屬于業務流程外包,這為人力資源外包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物質條件。

5.人力資源優勢。長沙市是中國重點高等教育及科研基地之一,有以“211工程”重點大學——國防科技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為代表的高等院校49所和76家專業培訓機構。在2009年度“福布斯中國大陸最佳商業城市最佳排行榜”上,長沙的勞動力素質獲得該排行榜“單項冠軍”,這也是從2004年到2009年第六次連續獲得該項排名第一,而對于高級人才指數的評比,長沙也位居排名第三位,僅次于北京、南京。這樣的評比,無論是對于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來說還是對于人力資源外包商來說,都是獲得優質人力資源的有效保障。

6.人力資源外包公司與人力資源外包業務量不成正比,發展潛力大。根據外部調查資料結果顯示,2008年全球人力資源外包市場規模達到800億美元,2009年為1134億美元,從2004年到2009年期間,這個市場年復合增長率為9.6%。此外,歐美企業中大約有60%-80%的企業將人力資源外包,從事人力資源外包的公司僅上市的就有8家,包括知名的adp、paychex等。而中國人力資源外包市場則與歐美差距巨大,規模相對較小,2010年中國的人力資源外包市場市值達到15億美元,年增長20%。中國是世界上經濟發展速度最快、人力資源最豐富的國家,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對人力外包服務的認可,相應需求也日益增長,而到目前為止中國企業真正進行人力資源外包的還不到10%,未來中國本土的人力資源外包市場必將呈現幾何級的增長。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縮影的長沙高新區,目前運營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機構只有長沙高新區人才服務中心,該機構成立于2000年,是隸屬于長沙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的事業單位,是湖南省、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人才公共服務機構,是長沙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平臺。他所取得的業績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如果僅有該公司一家,就想要承攬高新區的5000

0家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常規業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一方面外包商太少,不利于公平競爭;另一方面,只有一家企業,面對如此龐大的企業群只能做很淺層次的工作,不能有效的開發更多專業性的業務,如此則不能對高新科技企業有太大的幫助,不能為其核心業務的發展施加推力。

高新科技企業稅收范文第3篇

為促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國務院也頒布與實施了一些財政稅收政策。如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科技產業開發區的高科技企業,按15%的稅率征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同時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成果、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所得稅;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15%的稅率征稅;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稅;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稅。并且,我國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中明確規定企業用于技術開發的經費可入成本,增長超過10%時,另加50%稅前扣除的優惠。這些措施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刺激了企業進行科技投入的積極性。但就目前來看,現行優惠政策基本屬于稅收優惠,體現在稅率降低和稅額的定期減免,其他相關措施不足,沒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優惠政策。

一、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第一、稅收優惠對象選擇上不盡科學。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一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即只是針對高科技產業區、經濟開發區。這種做法有悖于平等競爭原則,區內、區外的企業享受的政策優惠差異較大,在同等技術條件下區外企業享受的優惠較少,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同時這也給企業避稅創造了條件,區內外政策不同導致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現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稅收征收管理。

第二、現行所得稅制在鼓勵科技進步方面存在著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現在直接性優惠過多、間接性優惠不足,特別是內、外資企業適用的兩套不同企業所得稅制與高科技企業所得稅優惠產生交叉,并且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總體上多于內資企業,存在著技術水平相當條件下的內外資企業的非公平競爭問題。

第三、我國流轉稅體制方面也存著不利于鼓勵企業科技進步的因素。由于我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實施“生產型”增值稅的兩個國家之一(中國與印尼),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中不得抵扣購進的固定資產價款,這對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科技企業而言,是一部分額外的稅負,相當于多付了一筆“投資稅”,從而影響了企業科技投入和技術改造的進行。另外,由于現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資金量大,但“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在進項稅額中抵扣,這又進一步加重了企業的稅負。

第四、現行稅收征管工作的滯后不適應促進高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需要。如我國對高科技企業稅收征管大多專門設立稅務機構進行屬地管理,這固然有利于對高新產業區的企業統一管理,但對于其它非產業區的高科技企業而言,則帶來了稅收征管上的困難。同時稅務機關在具體征管過程中把關不夠,一些名義上的“高新科技企業”也在科技工業園注冊、經營,這實際上只會帶來國家稅款的流失。因而,對于高科技企業的認定及完善其相關認定標準,是稅務機關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國際上科技稅收優惠的一般做法

經濟發展需要科技支持,為鼓勵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國都采取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準備金制度(ReserveFundSystem)。所謂準備金,系為減少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立的資金準備,主要有技術開發準備金、呆帳準備金、退休準備金等。這是稅式支出的一種形式,即企業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為準備金處理而不納稅。這其中以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資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這種做法適用的行業很廣,并且該制度對資金使用范圍和未用資金的處理有一定的限制:準備金必須有提留之日起3年內使用,主要用于技術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改造、技術信息及技術培訓和研究設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舊(Accelerated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以后逐年減少,稅負相對于后期較輕;盡管總稅負不變,但相對于“直線法”折舊,企業享有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就相當于給予企業一筆無息貸款。

第三、盈虧相抵(LossCarryoverandCarryback)。系指準許企業以某年度的虧損抵銷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減少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納稅的部分稅款。一般而言,沖抵或抵銷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由于現行高科技企業投資風險大、市場變化迅速,這種盈虧相抵的作法有對其有極大的刺激作用。因為企業發生虧損時,其虧損額可以從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補償。因而,這種作法受到一些新興高科技企業的極大歡迎。

第四、投資抵免(TaxCreditforInvestment)。即對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設備的企業,允許其在稅前扣除設備價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以減輕其稅負。這種抵免有利于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如英國稅法規定,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可以100%從稅前的營業收入中扣除,并且購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Know-how)的投資,按遞減余額的25%從稅前扣除。美國稅法也規定,公司可以將當年的研究試驗費用“資本化”,通過待攤費用的方式逐年計入成本。這樣通過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負。

三、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的若干建議

我國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在吸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直接性優惠與間接性優惠并重;通過完善相應稅制,制定以稅收、投資、金融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優惠措施,使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促進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和進行技術改造。為此,針對前文中提到的有關問題,筆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議:

首先,科技進步離不開科技投入的支持。沒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進步只能是一句空話。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強研究開發作為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來抓。我國企業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資資金嚴重不足。發達國家企業R&D投入占整個投入的比例大多為50%—70%,日本為80%,韓國也為80%,而我國企業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鑒國外的“技術準備金”制度,運用政策杠桿,促使企業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項具有重要推動和激勵作用的政策措施。韓國政府在振興經濟、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廣泛采用了這一制度。這一政策取得了極大成功,使韓國經濟發展實現了騰飛。我國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七八十年代的韓國比較相似,因而我們可以吸收借鑒這一做法,規定企業可以從其稅前營業收入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在稅前作為損耗計入成本費用列支。同時嚴格規定這筆資金的使用范圍,并規定其在一定年限內使用(3—5年),否則對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準備金,計入企業應稅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這樣,促使企業積極使用這筆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在規定年限、指定用途內使用,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稅收優惠要擴大其范圍,特別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傾斜。因為新興的高新科技企業在初期一般規模較小、自有資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較具規模的企業,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可謂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慮給技術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一定期間的稅收減免。同時也可借鑒國外的風險投資機制,設立“創業板”市場,并對購買高科技企業風險基金的所得減免稅款,支持中小企業投資、融資。最近,我國臺灣省出臺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租稅獎勵的范圍擴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業。其中,列舉了一些人才培訓支出抵減。建立國際品牌支出抵減等措施。為此,我們可以考慮在如今的知識競爭條件下,對企業的無形資產投入予以一定數額的退稅。這樣,對于固定資產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舊好處的新興高科技中小企業而言,無疑打了一針“強心劑”,有利于其壯大發展。

最后,結合我國目前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嘗試對有關稅種進行改革,這主要有:

1、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所得稅不易轉嫁,因而可以選擇對企業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范圍作出相應規定來實施稅收優惠,這可視為一種事前鼓勵。針對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時地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措施,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中明確對高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次,稅收優惠要趨向于間接性。直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對凡被認定為高科技企業的,自開辦之日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時可考慮對一些生產水平的高科技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再延長若干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填補我國高新科技空白項目的高新科技企業可實行“五年全免”的稅收政策。間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允許企業在稅前按期扣除當期營業收入若干比例的費用。可考慮按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中小企業可適當提高)扣除技術及人才開發費用。同時對其購置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按購置價款的一定百分比(國產設備可適當提高)實行加速折舊。另外,考慮到科技開發風險較大、外部性強,對于企業的中間試驗費用,可以對其按一定比例在稅前列支。這樣增強企業進行科研開發的積極性,降低其失敗的風險損失。

2、增值稅方面。由于現行生產型增值稅范圍仍未覆蓋到全部商品與勞務,加之不少的減免稅條款,并不能保證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存在著重復課稅因素。因而,我國增值稅收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已是必然的趨勢。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對高科技企業購進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可作為進項稅額扣除,同時可將自行研發或購買的“特許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等所含稅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這樣地消除了重復征稅因素,有利于企業投資購買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高新科技企業稅收范文第4篇

關鍵詞: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機構;稅收政策法規;激勵風險投資

目前國內外比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備發展壯大潛在能力、但仍處于未上市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以股權參與方式注入資本,并為其提升經營管理方面的服務,從而在被投資企業(風險企業)成長、發展、壯大后,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資、投資風險大和投資收益高三大特征。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作為科技法的重要板塊之一,充分體現了科技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新興獨立法律部門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與生物安全、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基因技術、人體器官移植、安樂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規范相比,風險投資法的交叉性更多地體現在與經濟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絲萬縷的天然聯系上,特別是與作為經濟法下位法的稅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國內外情況概述

從國際國內風險投資法律規范的建立完善歷程來看,稅收政策法規無一例外都是各國風險投資法律淵源中的關鍵性內容,這一點從中美英三國的風險投資法律規范體系對稅收法規的重視中可見一斑:

(一)中國

我國在進入21世紀以來的前10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促進風險創業投資成長的政策規定,內容主要可以歸納為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設立、稅收優惠、專項引導基金三大類。其中在稅收政策規定方面,2003年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意見”,2007年頒布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頒布的“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優惠問題的通知”等,極大地完善了國內風險投資政策規范的系統構成。

(二)英國

作為世界第三大風險投資業中心,英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實施了促進本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稅收優惠政策)、LGS(政府貸款擔保計劃)、BES(企業擴張計劃)。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撒切爾政府直接頒布一系列稅收減讓措施,對公民投資新公司實行稅收減免,以鼓勵英國風險投資業發展。而企業擴張計劃,核心內容也是針對那些注資英國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個人投資人,給予所得稅抵減優惠,來刺激其初次或不斷投資。

(三)美國

20世紀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機構ARDC,即“全美研究和開發公司”在馬薩諸塞州誕生。美國最早在1958年出臺的《小企業投資法》中,就規定“以風險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小企業投資公司”享受稅收優惠。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美國國內兩次風險投資運行主體——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規模大幅波動,都是由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國家把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稅稅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場上風投資金的大幅度銳減少,小企業投資公司從之前超過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資本利得稅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進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風險投資的。其他如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也概莫能外。而且從美國的案例中還可以看出,稅收政策法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體,決定著風投法律關系的活躍度,對風投社會關系發揮著顯著的引導、支持、保障作用。

二、關于風險投資稅收激勵的政策法規

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要涵蓋三類主體,即風險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風險企業。其中在風險投資流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同時也是稅收激勵政策法規指向的納稅和享受減免稅的核心主體,所以以下重點圍繞涉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法規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謂風險投資機構,是通過向風險投資人募集風險資金并投向風險企業,扶持風險企業成長和擴張,并依約定從風險企業獲得高收益的企業。風投機構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業或信托基金等多種形態。實踐里面,公司形式的風投機構主要經營活動是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本質是一類圍繞風險投資開展主營業務的非純金融性、但類金融性的企業。我國大陸地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民營等非國有企業、自然人以及其他機構,以入股方式投資風險投資公司。而英美和亞洲的韓國等國家的風投機構,則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二)稅收激勵政策法規內容

國內還沒有制定出臺專門調險投資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法規,主要集中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指導和促進風險投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部門規章中。“營改增”前,稅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一是風投機構對權益性投資如股息、紅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權投資的所得,實行免稅;二是風投機構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且持股兩年及以上,該項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時,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應當納稅的所得額。另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營業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主要是對于風投機構讓渡股權取得的收入,免收營業稅。而對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如提供風險投資管理、對外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詢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等等,則仍然按照5%的營業稅率征稅。

(三)當前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局限性

一是將風險投資機構的主項收入——投資后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也即美國風投法律制度中的“資本利得”,看作成為企業一般性生產和經營活動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收繳,并沒有規定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激勵。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樣,國內風投機構的組織構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納稅主體為風險投資企業,風投企業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相關收益計入風險投資。但如果其風險投資人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繳納企業所得稅,無疑形成了重復征稅,加重了風險投資業的稅負。三是關于對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投資期限為兩年的規定彈性不足。既容易導致部分風投機構為了實現多輪次繳納所得額抵免,在兩年期滿時匆忙啟動風投資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資兩年;也不利于保護風投資金投向那些處于創業種子期、投資周期3年、5年或以上創新項目的積極性。

三、“營改增”后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建議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文中簡稱“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四大行業全部吸納進試點。未來2-3年過渡期后,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營業稅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是將之前繳納營業稅的四大行業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只是針對產品或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納稅主體重復繳稅環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科技等高端服務業加快發展。

(一)原營業稅方面激勵空間收窄

按照“營改增”試點行業分類,風險投資機構應當歸入金融保險項下的資產、信托和基金管理項目,從繳納營業稅調整為繳納增值稅。之前,風投機構股權轉讓收入營業稅實行免稅制,在“營改增”過渡期內應當修訂相關政策規定,明確繼續執行稅收減免方面的制度規定,保護風險資金以參股方式進入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而對于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則需要依據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前“營改增”還處于試點階段,直接以降低風投機構增值稅稅率為突破點研究出臺稅收激勵政策,時機并不成熟。但風投機構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稅進項低扣的政策規定,實現稅負最終減少。

(二)企業所得稅應當是完善風投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重點

既然“營改增”后,原營業稅、現增值稅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制定新的激勵政策法規,所得稅就順理成章成為相關規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議對財稅[2007]31號文,即《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對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股權投資收入所得稅,享受“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投資期限為2年以上(含),進行修訂。應當制定階梯抵扣額度比例的規定,以目前規定的70%為起點,對應2年、3年、5年三檔投資,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規范為70%、50%、30%。這樣將投資年限與抵扣額比例掛鉤,以解決當前部分風投機構盲目選擇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資項目,并促進風險資金投入發展種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業,與英國3年、韓國5年等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三)修訂研發費用抵扣規定間接形成稅收激勵

高新科技企業稅收范文第5篇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2.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1.劉群,李倩.發達國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經濟日報,20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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