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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維護*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建設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省沿海水域進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以下簡稱施工作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全覆蓋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海事局負責*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各級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具體負責其管轄水域內的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安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交通主管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海事局應聯合建立施工企業的誠信管理制度,并協調施工企業的誠信信息。
第二章施工項目管理
第六條擬參與施工作業的單位應具有與其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需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還應持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招投標時,應當在招投標公告或者招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擬參與投標的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業績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記錄及施工期間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措施等,并將其作為招投標文件的內容。
對于安全誠信記錄較差的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招投標時,不得確立其投標資格。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度,在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應當單獨簽訂安全協議。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從事本辦法所涉及的施工作業,應向施工作業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機關遞交施工作業通航安全審核申請,并取得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的許可。
第十條提出書面申請時,應填寫《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審核申請書》,并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一)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文件;
(二)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及施工作業圖紙;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計劃書,應急預案或證明材料;
(四)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合同或協議書;
(五)施工作業者的資質證書及影印(復印)件;
(六)施工作業船舶的船舶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及其影印件;
(七)施工作業者是法人的,還應提供其法人資格證明文書或法人委托文書;
(八)已通過評審的通航安全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九)航行警(通)告申請(必要時);
(十)專項維護申請(必要時);
(十一)在*水域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還應取得*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爆破作業許可;
(十二)在施工作業期間,有需要潛水員進行水下作業的,應將潛水員水下作業時間、潛水員證書、工作方案及安全應急措施書面報備海事行政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后,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未獲得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的,不得擅自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單位進行施工作業前,應向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三條施工作業期間,施工作業單位設置的安全作業區和警戒區須報經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核準、公告;施工作業者不得擅自擴大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區的范圍。
第十四條從事施工作業的船舶、排筏、設施須在規定的區域進行作業,并按有關規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號燈、號型。
第十五條嚴禁施工作業者隨意傾倒廢棄物和污染物。
第十六條施工作業結束后,施工作業單位應及時向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報告。工程中有關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施工船舶、設施和人員
第十七條參加施工作業的船舶、設施的技術條件應與施工作業區相適應,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作業船舶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
第十八條內河船舶、漁業船舶到沿海從事施工作業,應符合《*省海上施工船舶臨時性簡化檢驗標準》,并持有船檢機構簽發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內河施工作業船舶,在限定的區域內按照《*沿海水域內河施工船最低安全配員表》配員,到施工地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最低安全配員證明文件。其他船舶配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中關于海船配員的標準要求執行。
最低安全配員證明文件應與《船舶國籍證書》配合使用。
第二十條施工船舶停泊時,應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操縱的船員,保持有效值班。非自航施工船舶、設施還應當配備足夠數量和適當功率的機動船值守。
第二十一條每一艘施工作業船舶均應隨船配備《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連續記錄船舶安全檢查情況。
第二十二條最低安全配員證明文件可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申請,申請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同等效力文件;
(二)船舶符合《*省海上施工船舶臨時性簡化檢驗標準》,并持有通過臨時檢驗的證明文件;
(三)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簽發的工程項目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文件副本以及項目單位同意船舶參與施工作業的證明文件;
(四)擬進行施工作業的區域、連續航行時間以及船員休息時間的書面材料;
(五)辦理人員委托書及身份證明文件。對于符合要求的,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簽發最低安全配員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在施工船舶和設施上工作的船員和作業人員應完成《*省海上施工船員和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綱要》規定內容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海上施工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持有《船員熟悉和基本安全專業培訓合格證》的人員可免除“安全常識”部分的培訓和考試。
安全培訓由海事行政主管機關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當地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按照海船船員專業培訓監督管理規定實施培訓監督管理、考試和發證。
施工船員和作業人員應隨船攜帶“海上施工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船舶在施工項目結束后應將最低安全配員證明文件交還簽發的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如參與*沿海水域的其他施工項目,需按程序重新申請相關證明文件。施工船上已取得培訓合格證明文件的人員應向施工所在地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申請更新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作業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54號),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建設單位還應建立項目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施工單位及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要求的情況。發現問題應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立即整改。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及施工作業單位應建立應對突發事故和險情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練。各種預案應向當地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備案,其中水運工程應急預案應同時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施工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計劃書》,明確其作業時的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實施工組織和安全管理責任。安全及防污措施計劃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作業單位應建立氣象、海況收集、預報通報制度,并根據施工作業海域通航環境、施工船舶或施工技術狀況、施工工藝等情況,明確提出限定施工船舶或施工作業的氣象、海況條件,及時傳達預報和做出調度安排。任何施工船舶均不得在預報風力達到七級及以上時航行和作業。
(二)施工作業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安全意識,使施工船舶或人員(包括施工船舶船員和施工作業人員)熟悉相關的航路、航法、航行規則、信號規則,并掌握施工水域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水文、地質狀況。
(三)施工作業單位應在施工區域設置相關的標示、標志,配備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員。施工單位還應為參與作業的船舶、設施和人員配備有效足夠的通訊設備和AIS設備,以確保施工單位、船舶、設施、人員和海事行政主管機關間的通訊聯絡。(四)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清除其遺留在施工作業水域的礙航物體,不能及時清除的礙航物應當按規定設立標識。(五)項目單位對施工作業船舶所需的船舶停泊區、避風區,應明確劃分和提出相關要求,并報當地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審核。
第二十八條施工作業單位應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建設單位通報安全生產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在通報建設單位的同時,還應報當地安監和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備案,涉及水運工程的重大事項還應同時報備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進行施工作業,并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交通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22號),切實履行好各自的監管責任。應建立聯系協調機制,協商解決監管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建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機制,嚴防因自然災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海事、交通、安監等部門應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聯合檢查活動。
第三十一條水上水下工程建設中的違法行為,由交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或情況之一的,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應責令正在進行施工作業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業設施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一)應書面申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而未取得,擅自進行施工作業的;
(二)所持《許可證》已失效,仍然進行施工作業的;
(三)未按《許可證》要求進行施工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進行施工作業的;
(五)未按有關辦法申請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業的;
(六)施工作業與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內容不符的;
(七)施工作業水域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圍人命、財產安全的;
(八)施工作業水域附近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海事行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作業的;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災后重建項目是指納入實施規劃、使用災后重建資金、需要原址或異地重新建設的項目,包括城鎮公用設施、農村建設、基礎設施、產業重建、公共服務設施、市場服務體系和生態重建項目(不包括城鄉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維修加固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組織實施。
第三條災后重建項目分為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和企業投資重建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貼息資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財政資金、利用國外緊急貸款資金、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的重建項目,按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管理,實行審批制。工商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貼息資金實施的重建項目,按企業投資重建項目管理,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
第四條災后重建項目必須是納入災后重建實施規劃的項目,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實施規劃、重建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銜接,嚴禁災后重建資金安排實施規劃外的項目。
第五條發改部門負責災后重建項目審批、監督管理、協調服務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災后重建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和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對災后重建項目實行行政監察。督辦室、經委、規劃建設、國土、環保、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交通、國資、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災后重建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是項目責任主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后評估等環節的組織落實和推進工作。
第二章項目審批
第七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比選)以及竣工驗收、項目決算審計和固定資產移交等。
第八條根據省發改委批準的年度實施計劃和《關于規范災后重建項目管理權限的通知》(**發改投資〔**〕580號)及市發改委《關于規范災后重建項目管理權限的通知》(廣發改投資〔**〕137號)的規定,投資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先行核實項目建設性質、核定項目建設內容、審查項目建設規模。對需報省審批的災后重建項目,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對市縣(區)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災后重建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項目要求,對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的可研報告、實施方案、概算投資及初步設計進行審批。
第九條鑒于實施規劃已經市政府審定并報省備案,災后重建項目實施較為緊迫,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應合理簡化項目審批或核準手續。投資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實施規劃辦理相關手續。
需變更災后重建項目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的,應編制項目建議書,由投資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批。重大事項報市政府審批或報省發改委審定備案。
對口援建項目的審批,可以參照省發改委、省經委《關于印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發改投資〔**〕440號)的規定,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其它審批程序由受援縣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屬于港澳援建項目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合理確定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實事求是核定項目投資,嚴禁不切實際、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編制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并履行審批手續。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組織專家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凡可研報告達到初步設計深度要求的,由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對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聯合審批。
第十二條對于量大面廣、單個投資規模較小的農業生產設施、鄉鎮衛生院、計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勞動保障所、社會福利機構、村級公共服務場所、災害治理和生態修復等項目,可集中打捆、分類編制可研報告,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重建項目的選址意見、規劃許可、環境評價、土地審批等相關手續,應按有關規定從速辦理。對原址原規模重建的項目,從簡辦理國土、環保手續。
第三章項目招標投標
第十四條災后重建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管理、規范程序、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監管。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災后重建項目,應嚴格按照《**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四**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后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府發〔**〕21號)的規定執行。對應急或特殊的建設工程,經上報市審批同意后可采取嚴格的應急邀標比選辦法進行。
第十六條從嚴掌握不招標不比選應急工程范圍。應急工程的確認應嚴格按照**府發〔**〕21號和市政府《轉發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后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廣府發〔**〕31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所有災后重建工程的項目業主和相關部門應在事后15日內將項目招投標情況通過網絡報省發改委和省監察廳(省招監辦)備案,各縣區發改和招監部門要共同做好信息公開網絡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招投標監督執法職責,加強對災后重建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招投標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從重從快查處,確保災后重建工程建設的質量。
第四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參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中央財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請示》(財建〔**〕701號)的規定,財政會同發改部門應分類研究制定同級災后重建資金匹配原則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原則上必須進行預算評審。各級財政評審機構對項目工程預算進行評審,財政部門根據評審報告下達項目工程預算。如項目不具備預算評審條件或使用財政性資金較少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并報同級政府同意后可實行政府采購。預算審定額作為招標(采購)最高控制價(標底)和財政撥款的依據。若項目已在實施過程中,對實施內容進行調整的,則評審其調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嚴格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概算。確需超過的,按規定程序報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二條項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合同在簽訂前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征求意見,正式合同在簽訂七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災后重建項目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專戶儲存、專帳核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資金撥付程序,堅持按工程建設進度撥款,對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資金通過采購專戶撥付。
(一)對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的進度提出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簽章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撥款;但一次性資金安排原則上不超過實施規劃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對一般維修加固在具備相應資料(維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簽章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撥款;
(三)工商企業恢復重建財政貼息資金的申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97號)的規定執行;
(四)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累計使用各級政府投資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納入省重大項目監管。撥款程序按重大項目撥款程序辦理,即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提出申請,項目主管部門簽章,監管員或監管機構核實后,財政部門審核撥款;
(五)財政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前,按財政性投資總額15%預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結論確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設結束并辦理了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結余資金按照投資來源比例返還投資方。屬于財政性資金投資的返還部分要及時上繳財政部門,由發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用于其他災后重建項目;
(七)建設單位要認真落實基本建設會計制度,規范災后重建項目會計核算。對災后重建資金原則上實行專戶、專帳、專人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暫停撥款:
(一)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或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各項規定的;
(二)未按批復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的;
(三)未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相關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
(四)項目單位弄虛作假、套取災后重建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進行批復,財政部門對災后重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等機構審核,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批復。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堅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對政府投資重建項目,要統一規劃,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堅決杜絕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條堅持分類實施。對可以分解落實到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建設、農業生產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防災減災、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復墾等重建任務,主要由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對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點企業,按隸屬關系由縣(區)以上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對于技術要求低、勞動密集性的重建項目,要廣泛采用以工代賑方式實施,對擬采用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監管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項目,應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界限,盡可能實行集中建設。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批準單位、建設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施工進度計劃等情況,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時,要在市縣(區)新聞媒體進行定期公示,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災后重建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制度。按照省發改委《關于建立災后恢復重建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制度的通知》和補充通知(**發改項目〔**〕718號和**發改項目函〔**〕960號)及市抗震救災資金物質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關于切實加強災后重建項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廣震監發〔**〕16號)要求,實行周報和月報制度。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概算來建設。公共服務設施要根據資金來源優先啟動主要功能建設,嚴禁負債重建。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或調整概算投資,應嚴格執行涉及變更管理的有關規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圍的重大設計變更,必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災后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有關規定,確保重建工程質量合格。
第六章項目稽察
第三十三條根據省稽察辦《關于加強全省災后恢復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資項目監管工作的通知》(**項目稽察〔**〕5號)要求,重點對工程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質量、工程建設進度、項目概算控制、項目竣工驗收等進行檢查稽察。
第三十四條災后重建項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專項稽察等方式。根據實際需要,發改部門可以會同監察、財政、審計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稽察,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鑒定。
第三十五條項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經費外所發生的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鞕C構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稽察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稽察結論。對稽察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發改部門下發整改意見書,要求被稽察單位進行整改;對發現的較嚴重問題,下達整改通知,責令限期進行整改;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同級政府。
第三十七條被稽察單位接到意見書或者整改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并向發改部門報告整改情況。發改部門應當督促被稽察單位進行整改,并根據被稽察單位報送的整改報告進行復查。
第三十八條對被稽察單位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暫停建設項目或者暫停責任單位新項目的審批。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職權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工程款,凍結、回收國有投資。
第三十九條對在稽察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涉及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對責任人予以調查處理。
第七章項目竣工驗收及后評估
第四十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建成后,應及時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組織竣工驗收,根據財政部門批復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或登記。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按照項目分類實施的規定,分別由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市對縣(區)部分項目進行抽查。
第四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驗收條件,主要對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建設質量情況、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竣工決算情況、檔案資料情況和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項目建設達到驗收標準,應作出驗收合格結論;對存在問題或未通過驗收的,驗收組須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再申請組織驗收。
第四十四條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建設進行后期評估,必要時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后評估。
第八章項目審計
第四十五條災后重建項目必須依法由審計機關組織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審計不能代替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根據情況,對以下內容實施審計監督:
(一)對投資項目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二)對災后重建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重點審計工程造價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四)根據需要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方面招投標、工程承發包情況,以及與上述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和概算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災后重建項目建設結余資金等進行審計;
(七)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計劃對災后重建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審計。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配合審計機關做好災后重建項目的審計工作。
有關單位應將災后重建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規模、工程預算等有關建設資料及時報送審計機關。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審計申請和報送完整、真實的相關資料,經審計機關審核后,由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審計。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必須保證所提供的竣工結算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原則上不再補交其他審計資料(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所有災后重建項目的標書及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必須經審計機關確認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在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前,財政部門及有關建設單位可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價的85%。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及時將審計報告送達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政及相關部門依據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辦理結算,撥付工程款項。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對災后重建項目審計后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如國家、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以國家、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僅適用于**地震災后重建特殊工作時期。
關鍵詞: 固定資產投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
中圖分類號: F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3198(2013)06008502
近年來,企業為了滿足新產品開發、試驗及市場需求,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優勢,固定資產投入連年攀升,投入達幾億元之多,單項投入也已達到數千萬之巨。隨著固定資產投入的不斷增加,參加項目建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也急劇增加。有時一個項目現場有幾個施工單位同時施工,幾百號工人同時交叉作業。施工單位企業實力參差不齊,現場施工人員多為農民工,素質普遍較低;施工現場管理十分混亂,建筑材料隨處擺放,設備、物品沒有定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隨處可見;施工人員在作業場地不帶安全帽,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安全意識非常低下,檢查中經常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給公司的安全文明管理帶來了極大的難度,如果管理不當及極有可能對本企業形象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作為公司固定資產項目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單位,我們必須不斷理順管理流程,狠抓現場管理,強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一步改進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1 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企業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及管理工作一直比較重視,但對外來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管理工作還不夠規范和完善,以致包代管現象突出,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不明確。由此,我們以原有管理標準為基礎先后制定了《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外來施工管理辦法》、《施工進度考核細則》、《文明施工管理規范》、《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辦法》等,并將其匯編成《來施工單位人員學習手冊》,以便加強管理,落實責任。根據合同平等原則,確定外來施工單位的雙方安全責任,同時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檢查。另外,對外來施工單位實行簽字許可開工審批制度,即便是應急工程和臨時修繕任務,也不片面追求進度、縮短工期或減少費用開支,隨意削減管理及作業程序。通過這些制度的完善和貫徹落實,基本實現可控在控的管理模式。
2 嚴格審查投標單位資質,實行安全管理一票否決制
為了規范招投標行為,規定投標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資格、資質文件,并對投標單位資格、資質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及安全要求的投標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主要審查內容為: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年檢材料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是否與招標工程要求相符;
(2) 安全資質及年檢資料,安全資質內應有經相關審查部門審查的近3年的企業安全資質年檢情況;
(3) 安全施工必要的技術素質,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及年檢資料;
(4) 企業自備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近3年承建的主要項目及質量情況證明;
(5) 30人以上的工程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安全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通過對投標單位資格、資質的審查把關,并實行安全管理一票否決制,可以避免管理混亂、要求不嚴的施工隊伍進入廠內,從而把好外包工程項目第一道安全關。
3 認真做好事前控制工作
在工程開工前,要求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項目認真編制施工方案以實現事前控制的目的。施工方案必須體現施工的具體步驟、期限、使用材料及施工方法。然后根據施工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及組織措施。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施工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危險點補充相應的措施。明確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各自應負的責任之后再結合獎懲規定的修訂,制定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辦法,做到凡事有人抓,凡事有人管。對于重大建設項目,欲參與招投標的施工單位在招標前必須簽訂《施工單位投標承諾書》,項目中標后,按照項目招標價的8%~10%的比例繳納安全、質量以及現場管理保證金(合同保證金);對于長年在企業承攬零修工程的施工隊,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與其簽訂《施工單位投標承諾書》,并繳納安全、質量以及現場管理保證金(合同保證金)5萬元。
4 嚴格實施施工過程管理
在制定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開工審批制度。所有工程項目,除了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外,還簽訂《企業規章制度及文明安全施工責任書》,繳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還必須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取得開工許可后方可開工。工程正式開工前承包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開工。
項目中的中標單位進駐公司三日內,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安排專人對施工單位進行現場、安全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并將《外來施工單位人員學習手冊》下發到施工單位負責人手中。同時與施工單位簽訂《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諾書》,對于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以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進行明確約定。
要求施工單位將企業的合同保證金管理辦法、作息制度、工間操制度以及施工人員行為規范等有關規章制度傳達給每一位施工人員,對于在施工過程中臨時進駐公司的人員要逐一傳達。施工單位須建立現場、安全責任制度,安排專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和安全工作,并負責為施工人員配發統一工作服和必備的勞保用品。
5 加強動態檢查,實行評優制度
根據制定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辦法進行動態檢查監督,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章行為進行登記,并由工程負責人簽名認可,然后根據認可的違章情況對外來施工單位扣罰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最后將考核結果記入施工單位誠信檔案,作為今后招投標的依據,這樣就可以體現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文明管理狀況,促進外來施工單位加強對安全文明的管理。
同時,還實行施工單位評優考核制度,按月考核評選出優秀及最差現場安全文明管理施工單位,優勝者頒發流動紅旗,并給予一定獎勵,三次以上獲得紅旗者,在參與招投標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政策;最差者頒發流動黃旗,予以警告并給予處罰,三次以上被評為黃旗者半年內不得參與招投標;多次出現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者,將取消其投標資格。該考核辦法的實施保證了違章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對工程隊也起到了很好的制約作用。實施之后外來施工單位的違章行為明顯減少,這說明工程項目的開工審批及安全保證金現金抵押制度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是卓有成效的。
6 實行部門內全員現場安全文明檢查制度
外來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必須全員參與,人人有責。既要明確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和施工安全問題應負的責任,同時也要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輪崗值日制度,部門全體人員輪崗值日,深入施工現場,了解、檢查、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及時糾正不安全現象,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不良行為。對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章行為,扣除外來施工單位相應的安全保證金。只有真正做到人人參與、全員監督,才能在制度上和管理上真正實現可控在控,才能真正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五一”假期將至,為確保期間我區建筑生產安全,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經研究,決定在全區開展節前建設安全生產檢查?,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時間安排
4月20日——4月30日
二、檢查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
三、檢點
1、安全管理。重點檢查:建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情況;建設工程分包情況,包括招投標、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建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安全生產培訓情況;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管理情況及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使用情況;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制定與審查及安全監督檢查措施制定和執行情況;重大危險源的臺帳建立、監控及上報情況。
2、消防安全。重點檢查: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施工現場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點部位和各類易燃易爆作業落實專職監控責任管理,生活區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臨時用電管理;施工現場臨時消防水源、滅火器等各類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電焊氣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動火作業審批、動火作業監護等各項消防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安全網、保溫材料等工程材料是否經法定部門檢定合格;施工作業人員使用明火時是否清除周圍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險物資并按規定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在高處實施電焊、氣焊切割作業時是否對作業的周圍和下方實施防護遮擋,焊渣是否有容器接裝。
3、危險性較大工程。主要包括深基坑、腳手架、起重機械等,檢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等條例規范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及審查情況;深基坑、高支模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及備案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四口臨邊防護安全達標情況;腳手架、起重機械設備、臨時用電檢查驗收制度的落實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及審查情況。
4、文明施工。根據《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現場文明施工管理,重點檢查工地現場對《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落實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地辦公室、圍擋等臨時設施的設置情況;工地出入口、作業區和生活區主干道地面硬化,大門出入口阻水溝、車輛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設置及車輛污泥沖洗水泵配備情況;工地污泥、污水、廢水排放及揚塵控制措施落實情況;工地食堂衛生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四、檢查要求
1、各單位一定要認真組織開展檢查,務必于“五一”節前完成各項目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一定要及時整改,切實消除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為認真抓好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按照市水利局文件要求,及時成立了x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分工,主要領導負總責,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工作,使x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有了組織保障。
二、結合我x實際確定工作重點
根據市局文件要求,結合我x實際情況,對x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等11個水利建設項目(其中,500--3000萬元項目5個,即:x水庫除險加固工程、x水庫除險加固工程、x水庫除險加固工程、xx水庫除險加固工程、xxxxxxxx提防工程;100--500萬元項目6個,即:xxxxxx飲水安全工程、xxxxx飲水安全工程、xxxxx飲水安全工程、xxx鎮鎮區飲水安全工程、xxxx小流域治理工程、xxx小流域治理工程)進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內容:一是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二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三是加強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四是加強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檢查;五是加強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和預算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六是推進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七是加強監督發現水利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要及時上報嚴肅查處。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一)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方面
1、項目決策程序方面
經排查,各項目不存在違反產業政策問題;不存在違反發展建設規劃問題;不存在違反市場準入標準問題;不存在不按規定履行政府重大決策程序問題;不存在未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評估論證的重大工程建設問題;不存在由于失誤導致重大損失的問題。
2、項目審批(核準)程序方面
經排查,各項目不存在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進行建設的問題;不存在越權審批或核準問題;不存在以備案代替核準問題;不存在未通過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問題。
3、項目建設方面
排查的11個項目都能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嚴格執行有關工程造價和建設標準的規定;都能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加強項目概算管理。
4、環評和節能方面
按照《節約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以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審批、核準項目時進行了節能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排查過程中未發現未進行和未通過節能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就開工建設的情況;未發現越權(或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況。
5、信息公開方面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示建設項目信息;向社會公開有關投資管理程序和審批流程;及時向社會公開審批結果。
(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方面
xxx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管理,使我x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全程受行政監督。
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分別轉讓,或者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層層分包,以及掛靠有資質或高資質單位并以其名義投標,或者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等行為,進行全面排查,經排查未發現上述違法違紀問題。
(三)加強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及加強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檢查方面
xxx認真貫徹水利部《關于加強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通知》的文件精神,對我x11個水利建設項目關于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檢查方面進行了排查。
1、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管理
(1)規范項目法人組建
我x項目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法人組建條件把關,在工程開工前都完成了項目法人組建,并認真履行審批和備案程序。健全項目法人機構設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
(2)嚴把開工審批關
項目法人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和《關于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申請開工,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工程方可開工建設;嚴格審核項目開工條件,11個項目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弄虛作假騙取開工審批的情況。
(3)加強合同管理
全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按照項目屬地和行業管理原則建立合同備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訂立和履約監管機制,督促水利工程參建各方依法嚴格做好合同簽訂和履約工作,嚴查在合同外另行簽署違背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等違法違規問題;防范水利工程建設轉包和分包行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
(4)加強建設監理管理
認真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按要求配備監理人員,嚴格履行監理職責。
(5)加強驗收管理
驗收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按照規定的權限組織驗收,目前,驗收的項目程序符合上述規定。
2、強化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
(1)落實質量責任制
建立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勘測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嚴把原材料進口關,嚴把施工過程關,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排查的11個項目中都能按要求落實質量責任制。
(2)明確安全生產責任
各項目法人都建立并落實了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了項目法人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法人不斷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完善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結合實際編制了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完善了預案執行的保障措施,提高了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能力。(3)強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xxx水務局組織開展了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將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施工環節作為專項整治的重點,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應急預案“五落實”;開展了對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類人員的考核工作;不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杜絕了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在排查過程中未發現安全事故。
(四)加強工程建設領域物資采購和預算資金安排使用管理方面
xxx通過開展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專項治理活動,進一步規范了物資采購活動,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金使用安全,并進一步加強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等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制度建設,促進工程建設資金規范、高效、安全、廉潔使用,同時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工程建設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監督管理;嚴格工程概算、預算和決算管理,控制建設成本,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提高了政府資金使用效益。
(五)推進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方面
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項目主管部門公開項目審批、核準和監管信息;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招標過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約情況、質量安全檢查和竣工驗收結果等情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堅決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內容、方式、時限、權限。
2、對建設項目相關信息進行梳理,制定了公開細則和標準,明確主動公開的范圍,建立了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目錄。
3、制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標準,規范了工程項目審批、實施、驗收各階段的相關信息內容和格式,明確了信息收集、報送、審核、、檢查等方面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