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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一、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準則特點
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所依據的就是國家針對保險行業所出臺的相關會計準則,如我國的保險行業會計準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發展到了現如今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階段,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的會計制度呈現出兩大特點。一是更加接近國際慣例。即新的保險會計準備不僅規范了傳統的保險合同的認定、劃分與審核,同時還構建了很多現代化的理念,更加的符合會計核算過程中的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以及清晰性等原則。并且使得會計核算中的報表更具有真實、可靠性;二是保險行業的準則更加突出復雜性,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現代保險行業的復雜性所決定,不僅會涉及到保險行業業務常用的技術術語,而且對于保險會計準則中的一些問題還有待徹底的解決,從而使得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有了一定的復雜性。
二、目前保險會計準則實施中所體現的不足
(一)保險風險不夠明確
保險風險作為保險合同的一個重點內容,在新的保險會計準則中,并沒有對保險風險有一個明確的限定,同時對于特大保險風險也是沒有進行限定,從而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解難以操作。最后就會影響到保險公司會計對收入的會計核算工作。
(二)有違會計原則
在新的保險會計準則的實施過程中,對于保單取得的成本中,保險費用中的附加費,如常見的有手續費、體檢費、勞務報酬等費用,明確規定需要計入到當期的損益中,這種保險業務取得成本費用化的核算方法,其實有背于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從而導致了會計信息的不準確性。
(三)再保風險的管理機制不嚴格
新保險會計準則中明確的指出了保險業務承擔獨立核算機制,但是對再保險風險的機制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會計準則的不嚴謹性,就會導致會計再保險會被泛濫的使用。對于再保險人所需要承擔的各種保險經過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協議就可以把風險轉變為再保險,這就是財務保險,屬于有限風險再保險的其中一種,能夠為投保人與再保險人帶了經濟上的豐厚回報,深受保險行業的青睞,因而被廣泛濫用的情況就會出現,但其最根本就不具備風險轉變的條件,因而成為了金融投資的一種工具,從而造成了保險公司效益增收的一種假象,對于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起到一定的粉飾作用。
三、保險公司會計具體核算哪些工作
(一)收入的核算
作為保險公司,其主要的收入就是保費收入,當彼此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之后,就需要對保費收入進行核算,即對公司收入的確認。但由于收入核算的復雜性,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簽訂都可以進行收入的確認。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的內容來進行對公司收入的分類確認,并且對于不同性質、種類的合同期收入的核算方法也是不同的。我國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中規定,對于收入的核算,需要以公允價值為主體,實行權責發生制,從而確保保險合同與收入的同步核算確認。
(二)準備金的核算
對于保險這個特殊的行業,我國對其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保險公司是不可以進行對外舉債的。因而需要通過準備金的方式來表現出公司的負債,對于這一公司重要的會計信息披露,能夠真實的反應出保險公司的盈利與償債能力。但就目前的準備金的相關制度,我國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三)投資收益的核算
投資收益的核算是保險企業會計核算工作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做好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的核算,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一個保險公司的收益情況,同時還能夠準確的反映出其資金投資的浮盈。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的核算主要包括四方面,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與應收的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算且變動后計入的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四)費用的核算
保險公司的費用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保險的賠償款、銷售費用以及其他所發生的間接費用。我國的會計準備中對保險行業中所出現的費用支出,主要都是以費用化的方式來進行核算,把公司當期所發生的費用計算當期損益,從而對保險企業的成本有一個正確合理的計量,與此同時,還有助于財務風險的把控。
四、如何做好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
(一)做好企業資金的審批、核算與控制
做好保險企業內資金的核算與控制,可以使得企業提高風險防范的能力,合理的規避掉一些財務分險。在具體的資金核算過程中,要采用雙重管理方法,一是通過企業的銀行存款系統,二是對現金控制系統,并且對于公司的現金與銀行存款進行每日的結算統計,對于資金的增減變動做好相關的記錄。除此之外,還要做要資金的預算與結算工作,并對其審批流程做到嚴格執行。
(二)強化會計核算基礎
會計核算的基礎都是依照國家出臺的相關會計制度準則,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要不斷的完善保險公司會計核算體系,并且建立起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同時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與職業道德素養,從而杜絕違規、違法行為的出現。
(三)準確核算成本費用
由于現代保險行業業務范圍的廣泛性,因而保險公司在會計核算過程中也會越來越復雜,尤其是體現在對保險公司成本費用的核算上,隨著信息量的增大,使得公司財務核算也會隨之變得復雜化,不僅增加了難度,而且對于信息的準確、及時也會受到影響,因而保險公司可以適當的采用財務會計信息系統,從而能夠及時、準確的進行會計核算。如上海的一家保險公司早在2012年就引進了ERP財務系統,能夠很好的把公司各個部門的成本費用進行核算,不僅提高了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同時還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加強企業內審工作
內審工作的執行是保險公司對于核算工作的一種監督與控制,可以有效的降低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發生,因此作為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好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從而為企業的管理起到一種監督的作用。除此之外,內審工作還能夠對保險公司的各個環節的管理起到檢查的效果,如保險公司的經營、投資、融資等這些方面,內審部門都是需要進行對其審計的。
(五)會計集中核算要建立標準的業務流程
保險公司要對現有的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在此基礎上,根據流程再造原理,把會計核算業務建立成標準化的工作流程。標準化的會計工作流程可以保證會計集中核算系統的順利運行,使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能夠全面、健全的推行。會計集中核算要求會計科目體系要做到上下統一,多層次的會計核算體系可以體現出管理的要求,并能夠和資產管理、預算控制相協調。
(六)培養專業的財務人員
為確保會計集中核算能夠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績效。保險公司應該培養以下三種專業型人才:首先要有基層單位中專門負責業務錄入的人才,他們能夠編制基本的會計憑證,進行本單位會計系統的基礎維護以及簡單的稅務業務和資產業務;其次是在保險公司集團中心的會計人員,他們負責會計系統的維護和完善,公允價值的確認基礎以及如何進行減值準備計提等專業化會計業務,匯總會計報表的生成和重大事項的事前和事后控制;最后是專門負責公司財務核心業務的管理和風險控制。
[關鍵詞] 保險會計;會計準則;保險監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設日趨深入,我國保險市場已完全處于開放狀態,保險經營國際化趨勢加劇,資本市場準入條件放寬使得保險公司有機會進入國際、國內資本市場,保險監管正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資本充足度監管過渡。因此,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更為準確、及時地反映保險業的經營成果和承擔的風險,防止行業性的風險積累應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色,以簡單的資金平衡理論作為會計恒等式,記賬方法以資金收付記賬法為主,也可以選用借貸記賬法。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年)
1993年,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點主要體現在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 2001年)
隨著《保險法》實施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國內保險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做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重新定義保險業務分類、分險核算;對各類損益類科目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確認原則和處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主要體現在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采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業會計準則》時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行。新準則第一次確認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意味著我國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方向發展。新準則重新嚴格界定和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改變了投資的分類方法和計量原則;有條件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規范了資產減值的提取;提出了更嚴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險會計制度實現了國際慣例的趨同性與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相結合,有助于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二、保險會計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2年5月決定分兩個階段對與保險相關的會計問題建立相應的會計框架。第一階段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標準4(ifrs 4),以及廣義上的國際會計準則32(ias 32)與國際會計準則39(ias 39),分別給予財務工具的披露與引進它們的認可與測定以一定的指導。第二階段將會注重于測量保險負債這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題。
根據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準則是為編報通用目的財務報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務的。因此,保險會計準則同樣應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財務報告,而不是法定的財務報告,以確保保險行業會計和其他行業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國
美國保險會計準則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險企業主要遵守法定保險會計準則;第二階段是從1982年6月至今,保險法定會計sap與保險公認會計準則gaap并存的雙重規范雙重財務報告的階段。
1982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60)“保險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從而誕生了保險業的公認會計準則。從此以后,保險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制定的一般會計準則(gaap ),編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財務報告,以提供給企業的外部財務信息用戶;另一方面還要按法定會計準則編制法定會計報表,以提供給保險監管當局用以評價企業的償付能力。
(三)英國
英國并無專門的保險會計準則,因而其財務報告主要遵循由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關規定,并參考英國保險協會(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薦的會計處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時其對外信息披露還必須遵循英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公司法》。
(四)德國
德國沒有單獨的會計準則,其對會計核算的一般規定存在于《商法》,而對保險行業的規范皆出于《保險業監督法》。
德國會計規范的一大重要特點就是稅務會計對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深遠影響,法律規定了財務會計對稅務會計的決定性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要盡量順從財務會計的方法,同時又規定了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的反作用原則,以保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處理上的一致性。
三、啟示與建議
通過上述對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以及國外主要發達國家保險會計制度的現狀進行縱向和橫向的分析,本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會計制度規范建議如下:
(一)與國際慣例接軌,實現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系統性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對保險會計規范的系統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國保險業多年來依據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行業文件。我國保險業在會計規范方面,于1993年頒布《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1年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這些會計規范都是針對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督而制定的,在部門規章和法律條文中存在重疊,沒有系統性實施細則。因此必須加快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發展步伐,盡快根據保險業行業特點進一步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
(二)區別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實現保險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
會計目標是企業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出發點,我國會計準則規范的目標將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實現了有機結合,并且與iasb以及美國等主要市場經濟主體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實、公允,滿足投資者等決策需要。而監管目標與會計目標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
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之間存在差異,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公司過去一直是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法定精算規定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規定是根據保險審慎監管要求設計的,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計提的準備金一般都遠遠超出其實際應承擔的保險負債。正如美國fasb主席羅伯特·赫茲等人指出:會計準則制定應當保持獨立性,不應逢迎準則規定可能帶來的政策影響,那種希望修改會計準則以美化企業財務報告結果進而促進金融穩定的想法,只會干擾會計準則制定,并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反而有損于金融穩定和有效監管。由此可見,只有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才能同時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實現監管目標。
(三)以具體規則而不是以原則為基礎,提高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可操作性
從會計準則的結構來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個專題分別制定,不分層次結構的,制度的設計以具體規則為基礎,具較強的可操作性。而我國會計準則從縱向上分為兩個層次,即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和應用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又分為通用業務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會計準則、特殊業務會計準則和特殊行業會計準則,制度設計以基本原則為基礎,可操作性不強,難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特殊性,其相當多的確認計量(如保險負債)依賴會計假設,若不制定具體的操作規范,極易成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實現準則和制度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的互動關系。以準則確立原則,以制度規定具體操作;準則要相對穩定,制度及其補充規定要相對靈活;準則和制度中相同內容的規定必須一致。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合同 發展歷程 計量模式
在2008年9月,德勤曾研究報告,認為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范將會對保險行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比如負債計量模式、風險管理、披露透明度方面。這些方面的影響將會沖擊保險行業原有的會計準則理論和方法。因此,有必要保持對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動向的關注度,積極制定和完善我國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盡量減少國際會計準則與國內會計制度、會計規定與保險業監管政策之間的差異,從制度上保證我國保險企業的規范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一、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發展
(一)項目第一階段
2004年3月,IASB正式《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IFRS 4)》,明確了關于準則的適用范圍和保險合同的定義:將范圍限定為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業務;保險合同是一方(即保險人)接受來自另一方重大保險風險的合同。此階段的IFRS 4沒有涉及到許多具體的保險合同確認和計量原則問題。
關于報告和披露方面,IASC成立的指導委員會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統一的報告主體,應當提供一套財務報告。另外,保險公司應該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實際的風險調整金額和相關現金流量預期價值的差額,以及這種差額在當前期間的變動情況。之后,IFRS 4又增補了保險人應披露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有關保險合同金額方面的信息,包括與保險合同資產和負債計量相關的各類會計政策以及精算假設,以及保險人應披露有助于使用人了解保險合同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信息。
(二)項目第二階段
2007年5月,IASB推出關于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討論稿――保險合同初步意見(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簡稱DP)》,強調其初步意見適用于所有類型的保險合同,包括壽險合同和非壽險合同、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同時延續了IFRS 4對保險合同的定義:按照該合同,合同一方(保險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保險事項)對合同另一方(投保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其賠償,從而承擔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風險。
關于計量,IASB給出的初步意見是采用“三要素法”,即現金流量、折現率和邊際來計量所有保險負債的價值。DP關于保險負債的計量問題,提出按現行脫手價值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
DP還引入了“剩余邊際”的概念,即以未來現金流出預期現值與風險邊際的總和計量保險合同時產生的任何會計利潤反映為剩余邊際,其中風險邊際反映現金流的不確定性。FASB也接受了風險邊際以便在財務報表里如實反映保險內含的不確定性。但IASB、FASB未就風險邊際的明確定義達成一致。IASB的工作組提出可將風險邊際定義為“保險人承受的履行保險合同凈義務的不確定性的金額,即承擔風險的補償”,但FASB部分成員認為此定義及其測算方法過于寬泛,給保險公司選擇風險邊際的計量方法提供了過多的選擇余地,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項目的最新進展
2009年6月,IASB保險工作組向理事會建議采用修訂后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與或有資產》(IAS 37)中的準備金計量方式來計量保險負債(以下簡稱“修訂后的IAS 37模式”)。提議指出,采用這種新模式的目的是要計量保險公司解除債務需要合理支付的金額。
其中,IASB基于修訂后的IAS 37模式,認為邊際包括風險邊際和剩余邊際,風險邊際納入負債的一部分,剩余邊際不確認首日利得,但應確認首日損失。FASB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7號則認為,負債現值計量應當反映未來現金流的不確定性,進行風險調整,但同時也認為這種風險調整很難準確計量,建議采用現行履約價值(根據保險合同,保險人履行義務時預期未來成本的現值)作為保險負債計量模式,則邊際僅有一項,即綜合邊際。
2010年7月30日,IASB保險合同準則征求意見稿(Exposure Draft: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簡稱“ED”),提出采用履約現金流現值加剩余邊際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要求保險公司充分披露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信息。同時,基于IAS37的模式計量保險合同負債,采納了兩個邊際的方法。相應地,FASB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7號認為,初始計量和重新計量時使用現值的唯一目的就是估計公允價值。
IASB的ED采用傳統保險精算理論的做法,規定保險人應當確認和列報一項保險合同資產或者保險合同負債,即按未來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的凈額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確認為一項凈負債。ED還提出要求保險公司在綜合收益表上采用全新的方式――匯總邊際模式,將風險邊際、剩余邊際的攤銷、當期現金流實際金額與預期金額的差異、當期估計變更等作為列報項目。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現狀
我國財政部和保監會,在立足國情、借鑒國際、深入分析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最新研究成果和大量實地調研國內保險公司的基礎上,于2009年12月22日印發《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文對《規定》主要規范的內容進行闡述,以便與IASB最新研究成果進行對比分析。
(一)確認
《規定》要求需要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應當在合同初始確認日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測試重點是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可能導致保險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認定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費確認為保費收入。
(二)計量
明確要求保險人在考慮邊際因素和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條件下,把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作為計量基礎。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規定》不再按照保險精算計算來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使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從監管精算規定回歸公認會計原則,其實質是要求保險公司以市場利率為依據衡量準備金評估利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準備金。
(三)邊際定義
對風險邊際沒有明確定義,對于假設變化導致的邊際后續計量方法選擇也沒有明確規定。僅指出由于未來現金流在金額和時間上存在不確定性,除合理估計負債外還需要風險邊際作為負債的一部分。
(四)披露
《規定》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合理估計、符合市場實際的折現率、風險邊際的顯性化,以及對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相關信息提出更加全面、充分和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險公司就披露準備金的計量方法、額度增減情況、考慮分出業務和不考慮分出業務時候的索賠進展情形、各種重大假設、假設與實際符合程度和敏感性分析,以及預期未來現金流流入和流出的組成內容和計量方法等隱性信息進行詳細披露。
財政部和保監會自2010年8月份開始選擇了46家保險公司進行模擬測試,其目的是為跟蹤掌握《規定》的對保險行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業務結構可能產生的影響。模擬測試結果表明,《規定》的實施,對保險公司整體業績影響不大,其償付能力狀況不受《規定》實施的影響。其變動方面主要有: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有一定程度減少,凈資產和凈利潤有所增加;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基本無影響,壽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略有下降。
三、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一)關于保險合同確認、計量
本文比較IASB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內容,提出保費收入確認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的計量。考慮到會計謹慎性原則,在保單正式生效并開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前,保險公司不能將收到的保費作為保費收入,而應作為預收款處理,待保單生效日開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再轉入保費收入。
本文認為,IASB從現行脫手價值到ED的現值這一計量模式的轉變,能避免其他計量模式不能正確反映其市場價值的弊端,有利于會計信息質量的有用性提高。
由于保險行業的特殊性,其負債主要由各種保險合同準備金組成,反映不確定性和未來利潤的邊際的確認、初始計量會影響到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定。因此,邊際的確認、計量及披露方式是保險會計亟需規范的問題。與現行履約價值相比,基于IAS 37的模式將邊際分解為風險調整和剩余邊際,雖然會大幅度增加會計信息提供者的成本,但將邊際細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程度,能夠增強會計信息透明度并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風險邊際能夠客觀反映現金流時間和金額的不確定性,代表著保險人承擔不確定性所需要的補償,符合公允價值計量和IAS 37負債計量的原則,也與期權定價模型包括風險邊際的事實相一致。
(二)關于報告和披露
不論國內國外,都針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提出更高、更具體的要求,有利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客觀、真實的反映;提高了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和透明度,也有利于監管部門更加清晰全面地評估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各項風險,提高風險監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地披露其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大大地降低保險公司的各類風險,有利于增加保單持有人的滿意度。
本文認為,ED將保險合同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凈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的模式,即確認一項負債凈額,只能反映公司未來凈現金流,而不能反映公司未來可能支付的賠款和給付,也不能反映未來可能的現金流入。由于未來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的風險不同,凈額確認負債不能準確反映公司風險,會降低信息有用性。因此,本文提議,分開計量可以更好地揭示公司風險,把保險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確認為一項資產和負債,能夠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現行的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方式也是先分別計算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再計算凈現金流,分開計量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此外,IASB在ED中提出的這種列報方法,對利潤來源分析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可能需要對每張保單重要指標進行跟蹤,實務中執行難度較大,并且綜合收益表上不能直接反映出保費收入,保費收入增長又是衡量公司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財務指標。因此,如果我國采用IASB建議的列報信息,并不一定會提高使用者決策的相關性。
四、結論
我國一直致力于跟蹤研究國際會計動向,堅持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建設和完善本國的會計準則體系。《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實施,對于促進我國保險業與國際的接軌,以及提升我國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及穩健發展,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但由于各國或者地區的經濟業務實際情況不同,會計處理實際上仍然遵循的是本國或者本地區會計準則或者實務慣例。IASB的研究成果及其準則發展動向代表了國際會計領域的發展方向,為此,我們應當密切跟蹤IASB保險合同準則項目的發展動向,認真研究項目背景、決策過程及其原因、潛在影響等,不斷改進我國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Z
參考文獻:
我國目前采用的償付能力監控指標是在借鑒歐盟償付能力額度制度和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監管兩個方面。定性監管主要規定了保險條款、費率、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了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全部風險自留額,并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定量監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思路。但與實施這種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監管指標尚有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
1.1缺乏完整的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保險公司不僅同一般企業一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且還承擔著社會保障的責任,關乎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公司的兩重性質決定了其會計行為規范的兩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財務會計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證保險公司對外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實、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要求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與其他行業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監管會計原則,主要服務于保險監管當局為保證保單持有人利益而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險公司在會計制度的設計上,不僅需要建立適合于保險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還需要重視監管會計制度的建設。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都建立了專門的保險監管會計制度,而我國僅于2004年下發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保險監管會計制度建設總體尚處于初始階段。
1.2缺乏統一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標準。
目前我國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實行兩種標準,一種是適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頒布),另一種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實行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9年1月1日頒布),兩種制度最大的區別是在《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中更加強調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更有利于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由于兩種制度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原則及方法不同,對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及償付能力也會帶來直接影響。
1.3監管指標不全面,預警作用不明顯。
保險財務監管指標體系的建立不僅要做到滿足現狀,更要能夠對以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并對以后的經營態勢做出合理預測。我國在借鑒美國保險監管指標體系基礎上建立的財務指標體系只是側重于公司盈利和經營性風險的分析,涉及綜合性財務狀況和準備金方面的指標較少。而美國的保險監管財務指標僅對產險公司就設立了11個指標,從綜合財務狀況、利潤經營狀況、流動性和準備金等多方面來綜合考核公司的經營狀況。我國只借鑒了美國監管指標體系的一些指標,沒有設立一套類似于美國的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在美國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中3年前提出過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終都破產了。
1.4缺乏對財務指標的動態監管。
我國評估保險公司財務指標的償付能力是以1年內公司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的差額作為標準的,只測算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靜態償付能力,沒有考慮保險公司長期持續經營的要求,不能真實反映不同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國使用的一系列財務比率法是定量指標體系構成的,它們在選擇上是否恰當、合理,都會影響到預警系統的運行效率。在2003年下發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只是從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最低償付金額幾方面對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監管,并沒有聯系保險公司在一定假設條件下的現金流入、現金流出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做出預測。
2.加強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建議
2.1進一步重視并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的監管。
我國保險監管當局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但這些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一些中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不強,掛賠現象嚴重,整體償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進一步重視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結合國情,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同時要注重建立應急機制和化解風險的渠道,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應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保險園地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
加快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統一化建設,認真研究并借鑒國外保險會計的規范和標準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要求,不斷建立完善體現保險行業特殊性的保險業會計準則體系。保險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險行業通用會計準則(GAAP)編制通用會計報表,再按照保險法定會計準則(SAP)調整為監理會計報表從而滿足投資者和監管部門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預警性和評級等級制度的監管模式。
集中保險公司的資產獲利能力、資產質量、投資收益、準備金充足率、資本金充足率等體現償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項財務指標,并分析3到5年的財務跟蹤指標和財務評價等級制度,通過多年跟蹤的財務指標來分析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征兆,評價公司今后的發展趨勢,并且采用財務評價等級制度的方式對公司的大小和財務狀況進行分類,提高監管的精細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IRIS(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和RBC(基于風險的資本管理方法)為代表的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風險預警機制已經在世界各國廣為應用,我國的保險監管應盡快改變傳統的主觀性和經驗性做法,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
2.4建立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的監管模式。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動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態評價保險產品負債與其相對應資產的實際形態是否匹配;(2)不僅是對決算期進行評估,而且通過對未來任一時點現金流量狀態進行模擬,來反映和評估保險公司的所有經營狀況;(3)借鑒美國做法進行利率假設,通過適當的概率分布來確定利率和變化,并考慮公司的各種資產和負債的配置,將公司現金流公式化,計算出各種利率假設下公司的現金流入和流出,以此來評價公司的償付能力。
2.5加強保險行業自律。
成功有序的監管離不開行業組織的自律配合,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人或保險中介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其在規范保險市場方面發揮著政府監管當局不具備的協調作用。因為行業組織在起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還能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當局應積極支持保險行業組織的建設,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各保險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從而避免同業過度競爭造成虧損和償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素質。
加入WTO,中國保險監管業面臨考驗,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著中國保險監管在物質或者有形的層面上迅速地向國際靠攏、與國際接軌,但保險監管同時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轉變問題是不可能通過WTO或其他什么協議可以簡單解決的。但事實證明,有形和無形兩個層面之間是緊密相連的,二者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只有達到協調一致,才能稱得上是有效的、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所有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普遍素質。從現狀看,我國保險監管隊伍是相當不錯的,精練、充滿朝氣。但是必須看到,我們從事保險監管的歷史畢竟太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觀念中還留存著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政府行為模式的烙印。人的觀念不轉變、素質不提高,所謂的接軌是不會有生命力的。應當看到,在監管機構、監管形式和監管內容上,當前我國保險監管與國際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國的保險監管則要求產、壽險分業經營,國際保險監管日趨放松對微觀層次的監管而注意對償付能力的審查,我國卻強化對費率、條款的監管。對此,一方面,我們應積極地予以正確評價,我國的保險監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國的保險業水平及發展要求,如產、壽險分業經營就促進了我國長期以來發展不足的壽險業務迅速增長,又如從全球購并歷史來看,合總是以分而發展為基礎的。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從國際保險監管中看到我國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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