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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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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農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澇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電站工程和水利綜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民籌資投勞興建、管理、維護小型農村水利工程,調動農民興修水利的積極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水利服務管理機構。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技術服務,公開服務電話,完善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七條 新建、續建、改建、擴建、加固水利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實行的制度。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未按照批復建設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移交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時,應當同時移交該工程權屬證書和全部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費用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實行信用檔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監理、設備供應、招標等單位的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管理。

信用檔案有不良記錄的,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期間內不得參與本自治區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和建設。

第三章 工程運行和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受益范圍在同一鄉鎮的水利工程,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以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受益范圍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灌區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斗渠、農渠、毛渠由受益范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維護,并申請和協調農業灌溉用水、向用水戶收取水費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區管理單位支付水費。

第十六條 自治區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應當區別對待,分類定價。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負責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主要由該工程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實行安全運行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行政管理責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對管理和經營的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監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險情、維持生產生活等需要應急調度水資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應急預案由項目法人制定,并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水利工程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按照規定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

第二十三條 與水庫水面相連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護,并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尚未種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山坡權屬人共同協商,作出規劃,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條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發展多種經營的,應當確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態環境和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確需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利用水利工程有償供水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水費。

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圍為堤基地和護堤地,一、二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級以下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圍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二)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壩首兩端、下游壩腳及溢洪道兩側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為保護范圍。

(三)閘壩兩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閘壩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為保護范圍。

(四)泵站管理范圍為廠區構筑物和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邊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五)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為管理范圍;渠道經過山地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為保護范圍;渠道經過耕作區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三米至五米為保護范圍。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權發證,設立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

(三)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

(四)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砍伐林木、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

(五)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車輛和物品。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條 因建設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響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標志,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任務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禁止通行。

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渠岸、護堤地兼做公路的,應當符合防洪和相關技術要求,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

(二)發現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

(三)發現水利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

(四)未按照規定操作水利工程設施;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有前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界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罰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③工作條件復雜。水利工程中各種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難以確切把握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下進行施工和運行的,它們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滲透力、沖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條件較其他建筑物更為復雜。

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制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緊緊圍繞水利工作大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結合的要求,著眼于提高公務員法律素質、增強依法執政能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證。

通過深入系統地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不斷增強公務員依法治國、依法履行職責等法治觀念,提高公務員運用法制思維和法制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逐步實現從提高法律意識向提高法律素質的轉變,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做到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一)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主要精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

(二)憲法和法學基礎理論。全面掌握憲法原則,增強憲法觀念;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提高法治理論水平。

(三)行政法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保密法》等。

(四)水利行業法律法規。

1.水資源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2.水土保持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3.防汛與河道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

4.工程建設與管理。《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

圍繞以上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展開學習,重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專題學習。

(五)浦口區區委、區政府相關文件、領導講話等。

1、在做好世界水日和中國水周宣傳活動的基礎上,進一步在全社會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南京市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水法律、法規。

2、抓住法制宣傳日(12月4日)和公務員法頒布日(4月27日)等時機開展以公務員法為主要內容的學習宣傳活動,通過豐富多彩的形式,進一步營造學法用法的氛圍。

3、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解析相關水法律、法規的主要規定。

4、結合形勢要求,適時安排全局干部職工學習其它相關法律知識。

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會前學法,黨組(中心組)每月組織集中學習水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少于1次;各科室(局屬單位)負責人每月學習不少于1次;支隊每年組織開展1-2次全市水利系統執法人員水法律法規培訓學習。

局黨組成員、各科室(局屬單位)負責人、全市水(漁)行政執法人員、全體水利干部職工。

為提高水利系統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結合各自的分工和實際,采用書籍并運用網絡,采取集中學習、自學和討論相結合等多種形式,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建立健全水利系統公務員學法用法制度,推動公務員法制教育制度化、規范化。具體措施如下:

(一)把法制學習納入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公務員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方面。

(二)按照工作特點,突出重點,有計劃地組織參加國家水利部、省水利廳、市法制辦和市水利局舉辦的法律法規培訓,把法制教育納入今年的工作計劃之中。認真組織參加市法建辦牽頭組織的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

(三)各級公務員要結合自身的工作性質和分工,聯系工作實際,確定學法內容,堅持自學,持之以恒,做到學法有教材、學習有筆記、學法有聯系、學習有體會,努力提高學習效果。

(四)要堅持公務員學法與用法相結合,切實做到在“學”上下功夫,在“用”上見成效,不斷增強學法用法的自覺性,著力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嚴格管理,注重實效,力戒形式主義,把公務員學法和依法行政能力作為年終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水利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培訓,接受執法資格年審。

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一)管理主體。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市水利局是我市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充分發揮水利工程作用,防汛二、三道堤,由市水務局負責統一管理。

(二)管理范圍。按照有關規定,二道堤管理范圍為:堤頂、坡面和迎水坡坡腳外10米,背水坡坡腳外5米,包括林木以及涵閘、渠道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此范圍土地性質為水工用地,屬國家所有。

二、規范土方出讓程序

(一)前置條件。

1.有關部門或個人向水務部門提出二、三道堤土方處理申請后,由水務局負責進行論證(建立論證資料檔案制度),確保土方處理不影響防洪。

2.土方處理涉及到國有堤上林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由水務局向農委提出采伐申請,農委按規定辦理相關采伐許可。林木出售金統一上繳市財政。

(二)處理程序。

土方處理采取公開拍買形式,土方出售金統一上繳市財政。

1.公示。水務局對擬處理的二、三道堤土方向社會公示,內容包括地點、長度、寬度、深度、土方數等。

2.競價。水務局按相關程序組織公開競價,如只有一個單位參與競價,由水務局集體討論決定。

3.簽約。買賣雙方簽訂出讓(出售)協議,明確土方體積、土方單價、取土深度、地面平整、矛盾處理、施工保證金等問題,取土深度不得低于周邊地面。

4.驗收。水務局牽頭按協議內容對取土工程進行驗收,施工不合格者由水務局責令有關部門或個人限期整改到位。

(三)后續工作。

取土工程完成后,該地塊土地性質不變,仍為國有水工用地,水務局不得擅自出讓(出租)該地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水務局必須負責在該地塊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由此形成的林木資源屬國家所有。

三、加強堤防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堤防屬于國有資產,市水務局要采取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嚴格管理,對已經出讓(出租)的二、三道堤的水工用地,協議到期后及時收回,不得再行出讓(出租),全部進行綠化造林(土地性質不變、林木資源屬國家所有)。如確需再行出讓(出租),需報經市政府同意。

(二)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嚴格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防汛二、三道堤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堤壩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墾種、興建建筑物等損害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

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在這美好的金秋季節,全國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會議在無錫市隆重召開。在此,我謹代表*省人民政府,對各位領導、各位代表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向長期以來關心、支持*水利事業的水利部領導和兄弟省(市、自治區)的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地處長江三角洲地區,歷史悠久,人文薈萃。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顯著成就。*5年gdp超過1.8萬億元,今年將達到2萬億元。*以占全國1%的國土面積、3.8%的耕地面積、5.7%的人口,創造了占全國10%的gdp,經濟社會呈現又快又好的發展態勢。

“為政之要,其樞在水”。我省濱江臨海,位于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10萬平方公里的面積承泄上中游*萬平方公里面積的客水。境內河湖密布,水面率達17%。水利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十五”以來,我省高度重視水利工作,在大力推進“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發展戰略中,始終把水利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大水利建設力度,加強水利建設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按照人水和諧的要求,積極調整治水思路,努力做到“三個堅持”。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按照資源水利的治水理念,結合*水利發展的實際,積極調整新時期治水思路。一是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治水的同時,注重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二是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涉及群眾利益的突出水問題。以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改善提高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為水利工作切入點,切實解決好水安全保障、水資源保證和水環境保護問題。三是堅持遵循兩個規律,實現又快又好發展。遵循水的自然規律,進行統籌綜合治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更加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在促進水利改革和發展中的作用,增強水利事業發展活力。

按照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加快現代水利工程體系建設,努力實現“三個統籌”。“十五”以來,我省進一步強化水利規劃工作,加大水利建設力度,著重建設完善四大體系,即防洪減災體系、水資源供給保障體系、水環境保護體系和水利發展服務體系。一是統籌安排防洪工程和水資源、水環境工程建設,在加快防洪工程建設的同時,加大水資源、水環境工程建設力度,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排澇、抗旱供水以及水環境保護能力。二是統籌安排流域治理和區域治理,在加大流域性工程治理的同時,加大區域性工程治理力度,使區域性與流域性工程建設同步推進。三是統籌安排城市水利建設和農村水利建設,在加大城市水利建設的同時,加大以農村河道疏浚為重點的農村水利建設力度,提高城鄉水利基礎設施的保障能力。“十五”期間,我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總投入達到*億元,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按照建設優質工程的要求,加強水利建設管理,努力突出“三個強化”。我省高度重視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不斷規范建設管理行為,提高水利投資效益。一是強化建設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全面推行“五項制度”,加強項目法人組建和管理,嚴格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制,積極推行招標制,建立健全工程監理制,切實履行合同管理制,認真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制,確保水利工程順利實施。二是強化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不斷完善“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三是強化建設監管體系建設。嚴格財經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基建財務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監督查處制度等規章制度,加大審計力度,推行水利工程建設與黨風廉政建設“雙合同”制度,實行紀檢監察全過程監督,確保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按照“建管并重”的要求,強化水利工程管理,努力抓好“三個重點”。建設是基礎,管理是關鍵。我們在加強水利建設的同時,牢固樹立建管并重的思想,切實加強工程管理工作。一是以改革體制機制為重點,增強水管單位發展活力。深入開展水管單位體制改革,在全國率先出臺了《我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開展分類定性、定崗定編、落實資金、競爭上崗、管養分離等各項改革工作,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務。同時,積極培育維修養護市場,推行水利工程招標委托管理,在落實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經費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管理單位實行委托管理,提高管理效益。二是以制度建設為重點,規范工程管理行為。按照工程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現代化、法制化的要求,出臺了《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湖泊管理條例》、《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和《水利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定,在加強水利樞紐工程管理的同時,切實加強河道湖泊、水域、岸線及管理范圍內的資源管理,提高水利管理現代化水平,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管理行為。三是以創建國家級、省級管理單位為重點,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國家級、省級管理單位創建活動,有計劃地開展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不斷提高工程運行管理水平。目前,全省共有3家水管單位獲得了國家一級管理單位稱號,2家水管單位獲得國家二級管理單位稱號。到今年年底,全省將有20個水管單位達到省三級以上標準,有力地促進了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這次全國水利建設與管理會議在*召開,是對我省水利工作的鞭策和鼓舞。我們將以這次會議為契機,認真貫徹會議精神,特別是矯部長重要講話精神,學習借鑒兄弟省市好的做法和經驗,進一步調整治水思路,堅持建管并重,全面提高水利建設與管理水平,為實現“兩個率先”、建設和諧*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管理 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一、水利施工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分析

1、安全生產機構設置上存在的問題

根據相關要求,在水利施工管理中,企業必須要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并且下設各個安全生產辦公室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雖然總體來說,企業的安全管理計劃較為健全,但當前的企業規模相比,還不能做到有效的適應。目前國務院已經成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做好對整個國家安全生產的監督及管理工作,另外各個地方的建筑工程主管單位也成立了建筑安全監督站,但對于水利行業來說,至今仍舊沒有成立專門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來實現對水工工程施工的全面、系統化管理。目前甚至存在一些水利施工企業仍舊存在未獨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的現象,僅通過一些部門領導聯合來形成安全管理小組,從表面來看,能夠實施安全管理,但從實際來說,并不能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上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專門從事安全管理的人員少之又少,很難滿足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甚至很多水利工程企業在人員安排上僅設置一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另外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常常遠離城市地帶,這種野外作業及跨度較大的工程在實施時,存在很大的安全監督管理難度,因此要求安全管理專職人員配置不足的話,就會造成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出現很多安全管理記錄與資料僅僅是應付相關單位的檢查。在一些水利施工現場,甚至來最基本的安全操作規范都為未能進行宣傳與教育,從而造成操作人員違章問題不斷出現,給現場安全施工問題造成很大的隱患,同時也是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安全技術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

目前水利施工企業的生產規模與安全管理水平存在嚴重的不適應性,沒有形成系統的安全管理機制,另外隨著企業改制及產權變化的增多,使得施工項目部成為實際上的經濟主體,項目經理擁有人力、財力、物力分配等各方面的權利。這造成了一些項目經理由于受到自己素質及安全意識的限制,從而造成施工項目在投入安全技術經費時,更夠少投入,就盡量減少投入,一些技術經費的投入僅僅是為了應付相關部門的檢查,而并沒有在安全設施建設與安全技術方面有所投入。這些企業將原本的安全技術投入經費轉化成了生產利潤,造成安全設施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從而存在嚴重的故事隱患問題。

4、安全檢測儀器與設置配置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目前相關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使得水利施工所使用的設備科技含量越來越高,這就造成原有的很多安全檢測儀器及方法已經無法滿足現在施工現場檢測的要求。在對施工現場漏電保護設備、安全裝置及機械起重設備進行安全驗收時,并不是僅僅依靠觀察就能通過檢測的,而是需要采用相關設備與儀器來實施檢測,并對檢測得到的數據進行分析,才能做到對其安全性能的有效判定。另外像在坑道、井道施工過程中,會存在一些有毒有害氣體,這些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并不是人們僅靠鼻子就能感覺出來,而是需要用相關儀器來實施檢測。一般來說,這些檢測對設備的要求都很高,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水利施工企業都存在安全檢測設備配置不足或是配置設備落后的問題發生,從而得到到既定的預防效果。

5、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的缺失

目前,水利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嚴重不足,具體的安全技術規程僅SD267-88《水利電力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一項。這項規程雖然涉及到的內容及范圍較廣,但是沒有行業安全技術標準來提高支持,因此在施工時難以操作。水利工程施工中所編制的技術措施,并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因此造成這些安全技術措施存在嚴重的局限性,在很多有毒有害、施工用電及爆破等項目施工中并沒有明確的規范標準。在對安全施工組織與設計時,很多單位也僅僅是憑著經驗來進行施工,而沒有將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當中施工項目進行的主要依據。

二、水利施工中常出現問題的解決對策

1、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

水利工程施工相對其它工程來說較為特殊,其存在的危險因素較多,在施工時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對于水利工程主管部門來說,應該設立專門的水利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水利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并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督促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師發揮其在安全監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安全管理人員配置方案的制度與實施

對于水利行業主管部門來說,應該盡快的制定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方案,最好能采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員委派制的做法,各水利施工企業也應按水利工程施工的類別及規模,配備專職安全員,對項目部的專職安全員應實際委派制,在企業的聘任文件中,從而實現對專職安全員施工檢查與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另外還需要通過對安全教育工作的有效開展,做到對施工企業的安全教育工作得到進一步的落實,保證每一個項目施工之前都能夠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從而做到對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與操作技能的有效提升,使得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都能夠養成遵循制度的自覺性,使全體職工在安全意識上真正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會安全”的觀念轉變。

3、安全技術投入經費制度的構建

水利施工管理部門需要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規定的基礎上,做好對安全技術經費的投入、審批、使用制度的有效構建,另外還需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來加以實施,對于水利施工安全施工及安全作業環境所需要投入的資金,應從工程款中進行支出,并要求專款專用,避免違法亂用的現象出現。

4、安全檢測設備與儀器的配備與更換

水利施工中的安全員在工作開展時,應需要專門的檢查設備與儀器來開展工作,因此施工單位應該在施工方面對其配備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在用電方面對其配備漏電保護器檢測儀、搖表、兆歐表等檢查工具,并對損壞及落后的儀器,需要做到及時的更換。

5、安全技術與標準的有效制定

對于水利行業主管部門來說,應該及時做好對水利施工中施工用電、爆破、起重機械、有毒有害等方面技術標準及規范的頒布工作,做到對水利建設各方主體的有效約束,并在以人為本、安全建設的基礎上,讓水利施工主體單位能夠有章可循、規范施工。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有針對性的編制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編制專項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在設計中不僅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計算、驗算,還要附具相應平面圖、立面圖以及大樣的詳圖,從技術上保證水利施工的安全。

總結:

水利施工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設的核心,其安全管理更是施工管理的關鍵所在。由于水利工程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及水利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缺失性,造成水利施工安全管理出現一系列的安全問題亟待解決。面對這些安全問題,需要我們在了解、分析的基礎上,找到問題存在的本源所在,從而有針對性的做到對問題的有效解決,從而保證水利施工能夠安全進行,促進水利施工管理效果的提升。

參考文獻:

[1] 李建鵬. 關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研究[J]. 科技促進發展.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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