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貨幣資金會計準則

貨幣資金會計準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貨幣資金會計準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貨幣資金會計準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商品期貨 逐日盯市制度 浮動持倉盈虧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一、商品期貨適用的具體會計準則

期貨屬于衍生工具范疇,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有套期保值與價格發現,但兩者所具備的功能不同。套期保值是以規避市場風險為目的,以套保去鎖定企業成本或企業的銷售利潤;而價格發現則更傾向于投機,投機者追漲利潤最大化是期貨市場實現價格發現的基礎。根據企業從事期貨業務的目的,分別適用不同的具體會計準則,如果符合套期保值會計的,按套期保值相關會計準則核算。如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按金融資產相關會計準則核算。

很多情況下,主體從事期貨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但是并不意味著從事套期保值的交易就一定能采用套期保值會計進行處理。套期保值會計的運用條件相當嚴格,一般一單對一單,即一個銷售合同或采購合同或確定數量的庫存,對應一個期貨合約。但由于實務操作中很難做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對象的一一對應,因此,要運用套期保值會計難度較大。絕大多數企業從事的套保交易都無法滿足套保會計的運用條件,故一般多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負債)來進行處理。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六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二、逐日盯市制度下的期貨浮動盈虧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也即逐日盯市制度。其具體執行過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結束之后,交易所結算部門根據全日成交情況計算出當日結算價,據此計算每個會員持倉的浮動盈虧,調整期貨會員客戶權益(客戶權益=期初權益+期間入金-期間出金-期間手續費+平倉盈虧+盯市持倉盈虧),根據持倉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持倉保證金,客戶權益減去持倉保證金即為客戶可用資金,持倉保證金除以客戶權益即為風險率,當風險率過高,交易所便發出通知,要求在下一交易日開市之前追加保證金,若會員單位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交易所將有權強行平倉。逐日盯市與逐筆對沖的比較如下表:

從上表可見,兩者都包括浮動盈虧、平倉盈虧兩個方面,最后計算的結果――客戶權益都是一樣的,保證金及可用資金也是一樣的,區別在于逐筆對沖中的當日結存不包括持倉浮動盈虧。按照當前期貨交易規定,浮動虧損額減少可用資金數,持倉浮動盈利甚至在當日是可以作為開新倉保證金的,在交易時段也可以出金,也算是“真金白銀”,那么期貨交易是不是沒有所謂的浮動盈虧?會計核算上無需反映“浮動盈虧”呢?

筆者認為,在最終平倉前,這部分持倉浮動盈虧是在不斷變化的;浮動盈利產生的可用資金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當日結算后產生了浮動盈余,但在第二天開盤前是限制出金的,一般期貨經紀公司規定每日每一筆最高出金金額為可用資金80%,如果第二天一開盤就出現不利的巨大變化,昨天的浮動盈余馬上就會消失,從而昨日的盈余無法變現。因此,在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下,還是應該反映浮動盈虧。

三、會計核算實務

(一)會計科目及其核算內容

1.交易性金融資產/負債:反映期末持倉公允價值,即期末持倉浮動盈虧,負數在交易性金融負債列報。(1)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負債=浮動持倉盈虧;(2)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負債=期初交易性金融資產÷負債+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本期浮動盈虧,即本期持倉公允價值變動,既反映持倉浮動盈虧,也反映平倉后原來的浮動盈虧(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數(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本期浮動持倉盈虧-上期浮動持倉盈虧)。

3.其他貨幣資金:反映期末期貨資金賬戶保證金數,包括平倉后的實際貨幣金額,也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結算保證金,但不包括浮動盈虧。盡管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下,浮動盈余也可以用于開新倉。浮動盈余已經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負債科目反映(期末其他貨幣資金=期末權益-浮動持倉盈虧)。

4.投資收益:本期實際盈虧是平倉盈虧減去手續費(本期投資收益=期末其他貨幣資金-期初其他貨幣資金)。

(二)期貨保證金

期貨合約為無本金合約,但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保證金的定義明確了它是雙方履約交易的財力保證,和直接購買股票是有差別的。期貨保證金分兩部分,分別為結算準備金及交易保證金,兩者均是貨幣資金,但是前者的使用不受限制,后者在持倉期間不能使用。因此,交易保證金也應該在其他貨幣資金中核算,但由于使用受到限制,還應該在報表附注中在所有權受限資產中予以反映,在現金流量表中不能作為“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可以根據期末期初差額,以凈額反映為投資活動現金流量。如果期末余額大于期初余額,反映為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之,則反映為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

四、期貨交易涉及稅金

1.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繳納營業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梢娯浳锲谪洠òㄉ唐菲谪浐唾F金屬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2.增值稅。對于期貨交易中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及如何確定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有如下規定: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镀谪浗灰坠芾頃盒袟l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9第267號)規定,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

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人為:(1)交割時采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2)交割時采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同時針對期貨交易升水、貼水有關稅款征收與專用發票開具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60號)還作出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發生升水或貼水,均可按照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所注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于尚未變現的浮動盈虧,暫時不應繳納所得稅。但根據對所得稅的影響,應該根據到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具體核算如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交易性金融負債÷資產×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反映內容為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當期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為當期遞延所得稅費用=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反映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即本期持倉浮動盈虧)對所得稅的影響。

五、應用舉例

1.出入金。假設開立期貨賬戶后,通過銀行轉賬向期貨資金賬戶轉入100萬元,借:其他貨幣資金―期貨保證金100萬元;貸:銀行存款100萬元(出金作相反分錄)。

2.開倉、平倉。平時每日交易時段開倉、平倉不需做分錄。

3.月末對賬核算。每月根據期貨公司提供的月度交易結算單進行核算。

(1)假設開戶當月結算單如下(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期初權益0,持倉保證金200 000,期間入金1 000 000,當日質押金0,期間出金0,可用資金829 000,期間手續費1 000,風險率19.44%,平倉盈虧10 000,追加保證金0,盯市持倉盈虧20 000,上日質押金、質押變動金額、浮動交割盈虧均為0,浮動持倉盈虧15 000,期末權益1 029 000。則本期投資收益=期末其他貨幣資金-期初其他貨幣資金=(1 029 000-15 000)-1 000 000=14 000元。分錄為借:其他貨幣資金14 000;貸:投資收益14 000。本期浮動損益變動=本期浮動持倉盈虧-上期浮動持倉盈虧=15 000-0=15 000。則借:交易性金融資產15 000;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 000。當期遞延所得稅費用=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15 000×25%=3 750。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 750;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 750。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期末為負數,在資產負債表遞延所得稅負債項目列表。

(2)開戶次月交易結算單如下:期初權益1 029 000,期間入金、期間出金無,期間手續費2 000,平倉盈虧-10 000,盯市持倉盈虧-20 000,浮動持倉盈虧10 000,期末權益997 000,持倉保證金300 000,當日質押金、追加保證金、上日質押金、質押變動金額、浮動交割盈虧均為0,可用資金697 000,風險率30.09%。

本期投資收益=期末其他貨幣資金-期初其他貨幣資金=(997 000-10 000)-(1 029 000-15 000)=-27 000元。借:投資收益27 000;貸:其他貨幣資金27 000。本期浮動損益變動=本期浮動持倉盈虧-上期浮動持倉盈虧=10 000-15 000=-5 000。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 00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5 000。當期遞延所得稅費用=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5 000×25%=-1 250。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 250;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 250。

(作者為碩士研究生、CPA、CIA)

參考文獻

[1]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S].國務院令第267號,1999-09-01.

貨幣資金會計準則范文第2篇

1998年,按照國家財政部規定,我國境內所有企業均要編制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從此成為企業對外編報的三大主要報表之一,目前已得到廣泛認可和運用?,F金流量表的實施已有8年之久,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實務界,已得到普遍的認可和運用。現金流量表具有流量與存量的雙重性質,既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內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又反映企業在該會計期間的期初期末的凈現金余額,從而揭示了企業的流動性、償債能力和財務彈性,對于投資者來說,這是十分重要的。

根據報表原理,在正常情況下,現金流量表現金(或貨幣資金,包括現金等價物,下同)期末(初)余額應該與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期末(初)余額相等或相互鉤稽。但是,本人對深滬兩市上市公司公布的財務報表的粗略檢索發現相當多的公司的財務報表并不符合該項原理,現舉5家公司如表1所示。

表1中5家公司的現金流量表與資產負債表兩者的現金或貨幣資金期末余額都不相等,都是資產負債表大于現金流量表,其差額高達17多億元(G重汽2005年底)。造成差額的原因首先是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與現金流量表的現金在概念上是不同的(盡管新浪網轉載的各上市公司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改為貨幣資金)。前者包括企業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而后者僅指企業的庫存現金和可隨時用于支付的銀行存款以及兩者的等價物。從實務上看,在很多情況下現金流量表的現金就等于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但如果企業貨幣資金中包括限制使用的現金或特殊的貨幣等價物,諸如定期存款、專項存款、凍結存款、現金抵押或擔保、銀行及商業票據等等,則必須從現金流量表的現金中剔除。其結果,就出現了差額問題。

對于該差額問題,現行處理方法是對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項目加注釋。這種處理方法似乎也得到財政部、證監會以及深滬兩家交易所等權威機關的默認,但筆者認為其中還有很大的商榷空間。

最值得商榷的是報表使用者使用報表的便利性問題。現金流量表與其他報表一樣,其使用者主要不是會計人員而是非會計人員。因此,財務報表的通俗易懂和直截了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與現金流量表不能直接鉤稽時,報表使用者就不能直接辨別出其差額是限制使用的現金,還是報表編制過程中出現的差錯,這對報表使用者不僅人為地制造了障礙,而且極有可能誤導決策。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供會計準則制定、執行和研究機構同仁參考:

首先,放寬現金流量表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界定,不能拘泥于“庫存和可隨時用于支付”,有些項目諸如銀行及商業票據等,全部或部分地當作現金等價物。同時,可以考慮在現金流量表的現金項下加注釋,來說明銀行授信額度。因為獲得授信額度本身就是財務狀況特別是財務彈性高的表現,授信額度越大,說明財務彈性越高。

其次,在操作層面上,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可以采用下列兩種方法之一修訂財務報表:

第一,用貨幣資金概念修訂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保持不變。現金流量表相關部分的現行格式如表2所示:

在該表中,用貨幣資金概念幾乎全部“顛覆”了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概念,但將貨幣資金期末余額分成“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余額”和“受限現金期末余額”,從而為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最重要的決策信息。至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如果需要,可直接用2006年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余額減去2005年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余額求得,進而計算出貨幣資金增加額中增加的受限現金的數額。更重要的是,這樣現金流量表與資產負債表之間的現金就嚴格地鉤稽起來,也就是說,該表中貨幣資金的期初期末余額與資產負債表中貨幣資金期初期末余額完全相等。

第二,用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概念補充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保持不變。資產負債表相關部分的現行格式如表4所示:

貨幣資金會計準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 資金運動; 價值運動; 評析

一、兩論概述

“資金運動論”,即認為會計對象是社會化大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該觀點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一經提出,就受到我國廣大學者的贊同。后來雖然對于這種提法有新的解釋和補充,說法也不盡相同,但是基本觀點仍然沒有改變。“資金運動論”也一度成為我國會計對象理論的主流觀點。

“價值運動論”,即認為會計對象是存在于經濟活動內部的價值運動。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對于會計對象理論的研究又活躍起來,對會計對象的提法從資金運動發展到了價值運動。從此,就該觀點展開了深入的爭論研討,而“價值運動論”也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同時,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會計對象是資金運動或者價值運動,這樣的一種混合觀點指出:“社會主義會計的對象是資金運動,資本主義的會計對象是資本運動,一切商品經濟社會的會計對象都可以抽象為價值運動?!?/p>

二、兩論評析

(一)兩論相等么

既然有這么多人把會計對象表述為“資金運動或價值運動”,那也就是說它們是等同的概念,真的是這樣么?筆者認為,它們所表述的是不一樣的內容,兩者并不是等同的概念。首先,“資金”是屬于社會主義專有的范疇,而“價值”則存在于所有商品經濟形態下,因而它們不可能相同。其次,會計對象有會計對象一般和具體會計對象之分,而通常會計對象一般都簡稱為會計對象。何為會計對象一般?也就是在任何社會形態下都成立的會計對象。那問題也就很明顯了,資金運動最多只能算是社會主義條件下的會計對象,這跟價值運動明顯是有區別的。再次,因為很多人在提會計對象的時候,都是局限于我國的會計對象,也就是社會主義條件下的會計對象,所以他們說會計對象是“資金運動或價值運動”,其實這也是不夠科學嚴謹的。因為就算是在社會主義大生產條件下,企業的經濟周轉業務不僅僅是“資金”在運作,還有很多其他的方面是“資金”這個概念所不能概括的,如長期資產的消耗(折舊),知識技術的運用等等。也就是說,資金運動只揭示了會計對象的一部分。而價值運動就不一樣了,企業的一切活動都是“價值”的具體化,它全面反映了會計對象。所以資金運動不等同于價值運動,而事實上資金運動只是屬于價值運動的一個部分而已。

(二)“資金運動論”成立么

以上的討論都是建立在資金運動是會計對象的前提下,即“資金運動論”這一會計對象理論是成立的。而事實上,它是否真的成立呢?雖然很多人都認為資金運動就是會計對象,但是筆者卻認為它有很多的缺陷,不能作為會計對象。

1.“資金”概念不明確

“資金”是社會主義獨有的一個重要范疇,然而,從社會主義建立直到現在,對資金的概念和范圍的界定還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其中的爭議有:資金只是指貨幣資金還是指所有財產物資的貨幣表現;資金只是墊支用于周轉的短期資產的價值存在形式么;資金與財產物資的非貨幣性實物到底是怎么樣的一種關系等等。這樣用一個頗具爭議的概念來表述會計對象,很容易引起人們認識上的混亂和誤解,比如因為沒有正確地解釋資金和實物的關系,那是不是作為會計對象的資金運動就只是“貨幣資金”的運動呢?如果是這樣,那非貨幣資金那一部分難道就不屬于會計對象了么?這樣人們就不能正確全面地理解會計對象,從而也使得會計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2.資金運動絕不是會計對象一般

既然會計對象是會計對象一般的簡稱,那么資金作為一個社會主義范疇的專有概念,在任何情況下,它都不能表述在其他社會形態下的會計對象,故資金運動絕不可能是會計對象一般。

3.資金運動不能完全概括企業的業務

如上面所講,資金運動只是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部分,特別是跟“貨幣資金”密切關聯的那一部分,并沒有完全描述企業所有經營活動的內容。而會計肯定是對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控制,所以資金運動不能作為會計對象。

4.資金運動是多門學科的對象

在經濟學界有人認為資金運動一般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研究的對象,甚至還曾有人主張要把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改為《資金論》而與《資本論》相對應;財政學的研究對象中包含了國家有關貨幣資金的收入、分配、運用及其管理等,這明顯就是資金運動;金融學也把資金運動納入了自己的研究對象中。若說會計對象也是資金運動的話,就產生了一個矛盾,即會計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一個獨立的職能部門,其對象的矛盾特殊性怎么就沒體現出來呢?

5.資金運動與多項計量屬性相沖突

按照“資金運動論”,企事業單位資金運動全過程表現為資金的投入、運用以及資金的分配和退出,財務報表是對會計期末資金在生產經營各階段不同存在形態的反映。因此企業的投入(如原材料、固定資產等)必然以初始投入資金數來表示,產出(如產成品)應以初始投入資金數加在生產各階段資金投入之和。這樣,“資金運動論”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是相適應的。而我國當前會計計量屬性是包括歷史成本在內的多種計量屬性的綜合,特別是2006年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這是資金運動無法解釋的。比如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成本是50萬元,而期末的公允價值是60萬元,很顯然這增加的10萬元并不是追加的投入,資金運動對此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同理,在期末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后,對存貨計價所采用的可變現凈值,對固定資產計價所采用的現值等,這些計量屬性也是資金運動無法予以解釋的。

6.資金運動不能引導出會計對象要素

會計對象要素是按照經濟內容對會計對象所作的基本分類,是會計對象明確化和具體化的結果,那就應該能從會計對象推導出會計對象要素。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資產的定義,它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和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而這個權威定義同資金運動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因為一項資產的形成或存在并不一定能由資金運動引導出來,比如非貨幣易取得的資產,就很難與資金運動掛鉤。

(三)“價值運動論”與新會計準則

1.價值運動與資產負債觀

新會計準則體現了一個很重要的理念,即資產負債觀。資產負債觀最大的特點就是公允地反映企業資產和負債現在的價值,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公允價值計量。如前面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例子,60萬元才能真正反映該資產現在的價值,其中的10萬元是由于該資產的價值變化而引起的,所以說價值運動跟公允價值計量和資產負債觀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說正是因為價值在運動(進而就會產生變化),才有了公允價值計量和資產負債觀。

2.價值運動與全面收益觀

全面收益觀是新會計準則的另一重要理念,即它既體現了已實現的收益,也反映了未實現的收益。已實現的收益比較容易理解,而未實現的收益同樣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為典型代表。因為公允價值計量不是基于真實的交易,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未實現的損益,但是也被反映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是“資本公積”科目中,并且在利潤表中列示。所以全面收益觀是價值運動的完整反映,而價值運動是全面收益觀的內在原因。

3.價值運動與會計對象要素

按照新會計準則對于六個具體會計對象要素的定義,可以從價值運動予以推導,其實它們都是由價值運動產生的,并且其存在也會參與和產生新的價值運動。以資產為例,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和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無論是什么樣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資產,這些交易或事項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價值的運動;而在企業擁有和控制期間,這些資產又會進入各種各樣的價值運動中間,如原材料投入生產,辦公樓用于管理等;最后,它們以一定的價值運動形式退出企業,為之帶來新的價值,如產品的銷售。同理,可以從價值運動推導出負債,所有者權益等其他會計對象要素。

(四)關于“價值運動論”修正的評析

1.“價值”概念范疇的界定

傳統的政治經濟學理論認為,“價值”只是屬于商品經濟范疇,所以說價值運動也不是會計對象一般。根據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孫冶方教授的考察和論證,價值是物化在產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并非商品經濟所獨有。他指出,馬克思等在有的地方講的只存在于商品經濟的價值概念實際上指的是交換價值。既然價值是物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價值就是不同社會制度共有的范疇。所以,價值運動存在于任何社會形態下,價值運動也就可以作為任何社會的會計對象,即它是會計對象一般。

2.價值運動與價值增值運動

現在很多人都認為,現代會計的對象確切的提法是企業的價值增值運動,而不是簡單的價值運動。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將價值運動修正為價值增值運動。首先,價值運動提法中的“運動”已經表明了企業的價值不是靜態存在的,而是動態的。這個“運動”既包括了位置的移動,如企業把自己的產品用于總部管理;還包括了價值形式的轉變,如企業用現金購入生產材料;也包括了企業的價值增值,增值本身就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結果,結果會怎么樣沒有必要在此給出。若專門描述為價值增值運動,這樣就感覺價值只有“增值”這一種運動,而沒有其他的運動。其次,一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根本就不會有價值增值,但是它們也需要有會計對象,因為同樣需要核算和監督。這不能用它們是屬于特殊會計主體來解釋,因為會計對象一般就是適用于任何形式和業務的會計主體。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企業的價值并不一定會增值,有可能會保持不變,也有可能減值。如果會計對象是價值增值運動,那些持平或是虧損的企業因為沒有價值增值作為會計對象,難道就不用會計核算了么?

3.價值運動的定義范圍過寬

有人認為價值運動是個含義非常廣泛的提法,既有價值運動的質,也有價值運動的量,還有價值運動的形式等問題。所以吳水澎教授將會計對象定義在價值運動量的方面。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提法也是欠妥當的,因為會計不僅僅是核算而已,更有管理控制、計劃預測、考核監督等的職能和作用,所以還需要綜合考慮價值運動的質以及形式等方面的內容,這樣才能全面反映出會計的職能和作用。

三、“價值運動論”面臨的新問題

現在是知識經濟時代,已經出現了人力資源、社會資本等新的范疇,并且它們在企業財富的創造過程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那么,人力資源、社會資本是否也是會計對象呢?價值運動對此又該怎么去說明呢?還有,如果它們是會計對象,那又該如何去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又該以什么樣的計量尺度和屬性予以反映呢?同時,現在也是個信息爆炸的時代,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需求不斷地擴張,表外披露的信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如上述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資本,還有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管理部門的分析討論等這些非財務信息也備受各類信息使用者的青睞,因為它們與企業的經營狀況息息相關,也與眾多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密切相關。那么對于這些表外披露的非財務信息,它們是否又屬于會計對象呢?價值運動又該如何去解釋它們呢?這都是對會計對象研究提出的新課題,也是對價值運動的新考驗。

【參考文獻】

[1] 葛家澍.市場經濟經濟下會計基本理論與方法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2] 吳水澎,謝詩芬,薛祖云.會計理論[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3] 李孝林,孫芳城,等.會計基本理論比較[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2.

貨幣資金會計準則范文第4篇

1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下的貨幣資金的基本審計程序

(1)審計人員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下稱《注會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下稱《審計準則》)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與制度規范。同時,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的規則設定,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會計核算準則,進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規則設定是否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范》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法規或準則的要求。此外,審計人員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財務人員的權責設置情況,防止出現因權責劃分不明晰導致的舞弊問題的出現。

(2)在對被審單位設置的內部控制方法充分了解的前提下,結合《審計準則》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準則》(下稱《內審準則》)及其他國家規范性法律法規要求,基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的要求,抽取適量適當具有代表性的貨幣資金收付憑證或通用憑證進行實質性檢測。同時,對涉及跨截止日的經濟業務進行截止性測試?;阢y行對賬單,對被審計單位的各個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余額狀態進行檢查(詢證)。對于可疑的經濟業務,應結合“謹慎性”“重要性”的信息質量要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詢并認真記錄過程,對確有問題的業務應保留證據如實披露,進而防止舞弊現象的出現。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7)》(下稱《準則》)、《審計準則》或《內審準則》的要求,抽取各個會計期間有代表性的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總賬核對,防止舞弊的出現。

下面,針對審計實務中貨幣資金核算項目下的各個科目常見的舞弊現象進行分析并進行應對措施的探討。

2 庫存現金的審計

2.1 庫存現金審計概述

庫存現金審計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檢查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中貨幣資金項目所列示的庫存現金是否真實存在、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告中是否做出恰當披露、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另一方面,從企業內部控制審查的角度出發,對涉現業務的會計處理是否恰當、相關業務處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準則的要求、相關人員的權責劃分是否明晰等問題又成為了審計的另一目標。在庫存現金的審計實務中,審計人員除應遵循筆者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的審計基本程序外還應該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底稿要求對相關業務進行實質性檢測、截止性測試、詢證及其他檢測。

2.2 庫存現金審計的常見問題

(1)會計處理中出現大額經濟業務以現金結算的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下稱《現金管理條例》)及其他規范性準則的要求,企業留存的現金應當是有限的,且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進行會計核算。由于現金的流動性很強,控制風險也相對較高,大額經濟業務使用現金核算很容易出現舞弊現象。

(2)現金存入銀行,存、收款人是公司高管個人、出納個人、或者公司關聯方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考慮被審計單位可能出現“私設金庫”“公款私存”的問題。

(3)大額涉現業務手續不齊全,或相關手續材料與會計核算期間明顯不一致;20*3年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對某企業進行年審的過程中審計人員發現,被審單位以現金核算采購的一批總價款逾萬元的辦公設備及多媒體投影設備。會計憑證顯示該批設備價款30 000元,但在憑證后會計人員除了附一張來該市自某電子城商品名稱為“電子配件”價款為16 000元的收據外,未見其他有效佐證材料,也未附任何大額現金的審批手續。相反,審計人員發現了大量的本地外地的餐飲發票和交通發票且發票時間從20*2年8月至當年資產負債表日各異。顯然,該單位鉆了現金管控的“空子”,以看似合乎情理的經濟業務理由非法報銷來歷不明的業務事項。事后,經過審計人員的再三盤問,該單位財務主管最終承認其在會計處理上的違規行為。但由于涉及的金額相對較小,且為個例最終審計人員只是給予口頭警告。由此,該單位現金管控存在風險,外來原始憑證報銷審查體系不完備,資金走向不明等內控風險已經明確暴露。

2.3 相關問題的對策淺析

(1)嚴格進行實質性檢測,大額涉現跨資產負債表日的業務進行截止性測試。在此過程中,審計人員除基于“重要性”“實質重于形式”的信息質量要求進行抽憑,測試和例行詢問外,還應關注憑證后附的附件佐證材料與核算經濟業務在金額上是否一致,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相關準則的要求,以及該筆業務的發生在實質上是否合理等因素。對于可能存在問題的憑證應認真詢問該筆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并認真做好記錄。對于數額較大,確實存在舞弊風險且相關責任人無法解釋,拒絕解釋或提供虛假信息,解釋不合理的經濟業務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循執業準則的規定,保留證據嚴格披露。

(2)進行現金的突擊盤點,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既往現金盤點明細。這一環節的有效實現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審計單位留存超出《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現金,進而對被審計單位的現金業務會計核算實現客觀上的規范。同時,幫助被審計單位完善現金管理制度。需特別說明的是,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白條抵庫”的現象,審計人員應追責到底,認真詢問資金的去向,并進行仔細核實同時做好記錄,備于審查。

3 銀行存款的審計

3.1 銀行存款審計概述

銀行存款審計是指對銀行存款及其收付業務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的審 查。銀行存款審計的目的與庫存現金審計大體等同。不只是要通過相關測試檢查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示的銀行存款項目的金額是否真實,而且要通過對憑證及相關材料的審查檢測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業務處理是否合規、對資金的控制是否存在風險等,在此筆者不再強調。

與庫存現金業務的審計不同的是,審計人員對制度設立和余額檢驗的同時,更應該關注銀行存款的真實性、資金調節的準確性或未達賬項的調節合法合規性、發生收付業務的關聯方在實質上是否合理、定期存款或其他受限制資金是否合理入賬等問題。

作為企業流動性最強,使用范圍最廣的一項資產,審計人員應通過采取控制函證、檢查資金流水、關注定期存款和受限制資金、核查未達賬項的方式來提升審計檢測方法來控制審計風險。

3.2 銀行存款審計的常見問題

(1)違背會計準則,跨期業務提前確認收入,未達賬項處置不合理,增大資金控制風險。這主要體現為,被審計單位針對某些數額“可大可小”的跨截止日的經濟業務在截止日前確認收入,即對未達賬項的不合理處置。而前提是,該筆經濟業務在截止日或資產負債表日前根本不具被確認收入的條件。這種情況的出現,被審計單位往往具有“僥幸心理”。由于,該筆交易或事項數額相對于該企業當期的利潤來講“不大不小”,而審計人員在對或有事項披露時往往要遵循“重要性”的原則。更多情況下,審計人員會選擇盤問等方式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而最終往往只是給予口頭警告,不了了之。因為被審計單位違規提前確認收入,已經在事實上影響了其“營業利潤”“銀行存款”及其他相關項目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此情況下,審計人員盡管按照《審計準則》或其他規范性準則的要求,對被審單位的銀行存款基本戶進行函證,其結果在事實上的可靠性已經不能準確判斷。進而,存在問題的資金的去向已經不能被有效控制,如果審計人員想要追查去向只能依靠銀行對賬單或資金流水的檢查、詢問相關責任人等方法,這在客觀上不僅加大了審計難度,更冥冥中加大了企業貨幣資金控制的風險。

(2)支撐會計憑證的原始憑證不充分,存在非法套現、公款私存的資金控制風險。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對某企業進行企業內部控制風險審計的審計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3年會議費用共44筆,共計100余萬元。其中單次會議消費5萬元以上2次,單次消費4萬~5萬元4次,單次消費3萬~4萬元8次,單次消費2萬~3萬元14次,且會議場地多為四星、五星級高檔酒店。這一現象不僅違反了該集團公司的內部管理要求,浪費大量的集團資源而且在審計人員抽查的金額較大的憑證中,全部未附參加會議人員簽字,且部分憑證未附會議通知、未附會議紀要、未附帶有相關責任人或同等效力人員簽字的佐證材料等。僅附有費用報銷單、會議預算審批和發票。這種情況不符合《會計準則》中會計處理“完整性”原則的要求,而且因會議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遠遠超出了同行業其他公司的費用支出,故無法確認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存在資金、物資流向不明和會計作弊風險。

(3)往來業務掛賬金額與實收金額不符,資金走向不明。與未達賬項違規確認收入不同的是,這種問題往往發生在賬齡較長的應收賬款業務中。由于應收款項拖沓時間較長,往來單位可能存在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被審單位在此情況下可能會對每一期實際收到的價款做不真實的會計核算。某會計師事務所20*2年某在對某企業進行的年審中發現該單位于當年8月份收到了一筆來自應收款核算單位的款項,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上顯示該筆業務價款80 000元,而當審計人員審查該單位當月的資金流水時發現,當天當筆業務被審計單位實際到款100 000元。經過仔細審查,審計人員發現,在當月28日被審計單位所做的一筆摘要為“核銷**市應收款”的會計憑證中涉及的**公司在該公司其他年份其他月份均未出現且該筆28日的會計憑證后未附發生應收款業務時的會計憑證。審計人員推測,被審計單位很有可能存在利用對往來業務非法掛賬的違規核銷確認收入進而獲得非法收入的情況。事后,經過審計人員的再三盤問,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承認了其進行違規會計處理私立賬戶獲取非法收入的事實。該責任人也在同意進行審計調整的同時表示愿意對潛虧款項進行補償。

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業務核算對象是被審計單位高管、出納或者公司關聯方。這種情況的出現表明被審計單位存在資金管理手續不齊全、內部控制存在風險的情況。審計人員必須嚴格追查該筆資金的下落,并考慮是否應該進行審計調整。

3.3 相關問題的對策淺析

(1)嚴格遵循《審計準則》《內審準則》的規定,堅守職業道德,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報告上列示的所有銀行存款基本戶進行銀行存款、銀行借款的函證。在函證過程中,審計人員除

對詢證函實施有效控制外還應進行相應的記錄,以保留證據備于審查。進而確保函證結果的可靠。需特別說明的是,原則上對期末余額已列示為零的賬戶,審計人員也應該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函證及相關檢測、本期撤銷的賬戶應取得銷戶證明。而對于異地賬戶,審計人員采取郵寄方式發函的,應與銀行溝通先行取得傳真回函,保證現場及時認定賬戶余額。必須指出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結果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并出于對審計人員自身的保護,對未實施函證的賬戶,審計人員在現場應取得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函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同時對其理由進行分析,判斷其在實質上是否合理并實施必要的替代檢測程序?!。?)對大額經濟業務事項實施縝密的實質性測試,以各種有效方式推測經濟業務事由、金額的合理性。結合《審計準則》《內審準則》《會計準則》及被審計單位設立的企業準則檢查業務事項授權的正確性,檢查資金流向的同時控制審計風險。在審計實務中,被審計單位有可能在往來賬業務上“動手腳”。即被審計單位往往通過核銷小于實際的應收來款,再將差額掛到與本企業無真實業務往來的其他經濟體或個人,在賬上仍做正常的往來款處理,核銷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但差額部分長掛不理,最后以各種理由作壞賬處理,注銷所掛賬目,從而達到套取資金的目的。為了防范這種情況的發生,降低資金控制風險和審計風險,筆者認為對于數額較大 的往來賬款核銷業務審計人員應該嚴格檢查銀行對賬單和資金流水單,檢查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除金額外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性(掛賬的往來方是否在實質上存在,核銷業務的真實性能否可靠計量等)。此外,對于其他的大額經濟業務,審計人員也應該進行有效的實質性檢測,審查支撐會計憑證的依據是否充分,金額是否合理,并追查該筆經濟業務涉及資金的最終去向。這一過程的有效實現主要是為了防止資金去向不明、公款私存問題的出現。某會計師事務所在20*8年對某集團公司下設的省級公司進行會計年報的審計中發現,當年1月份,該公司接受上級撥入資金30 000元。

企業做賬:

借:銀行存款 30 000

貸:實收資本 30 000

按照相關規定和該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該筆資金屬于撥入流動資金,子目不應計入實收資本,更為重要的是,該筆資金的流入未在實收資本科目反映,相關經濟業務也沒有更有力的證據支撐可以證明該資金受到有效控制。

(3)嚴格進行截止性測試,審查銀行余額調節表,關注未達賬項。嚴格對賬,確保被審計單位沒有為虛增當期營業利潤而違規確認跨期業務收入。同時,確保至截止日所有業務都已經入賬。在實務中,筆者認為,審計人員不僅僅要關注業務的原始依據,更應關注有第三方提供的相關數據來推測被審單位列示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此外,對于在截止日存在未達賬項的被審計單位,審計人員應該嚴格核查銀行余額調節表,追查相關會計憑證及其他佐證性材料,以確保該筆未達賬項是受到被審計單位的有效控制,從而實現資金管控和規避審計風險。

4 其他貨幣資金的審計

其他貨幣資金包括企業因特殊事由將資金匯往外地所形成外埠存款、企業為取得銀行匯票或本票、按照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所形成的銀行匯票或本票存款、信用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

其他貨幣資金與銀行存款的最大區別在于用途和存放地點的差異,而在審計實務中其執行的審計程序及風險控制方式與銀行存款大體相同,首先需要基于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對其中所列示的存款余額進行函證從結果的角度檢測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是否準確,同時輔助必要有效的檢測程序,測試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資金控制風險,在此筆者不再強調。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存出投資款,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應當獲取董事會決議等批準文件、開戶資料,授權操作資料,核對證券賬戶名稱是否與企業相符。必要時,審計人員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賬戶的資金流水,抽查大額的資金存取,并對存在質疑的賬務流水進行詢問。同時審計人員也應該執行函證程序(函證程序同銀行存款),檢查證券及余額是否與財務記錄相符,以及是否存在證券出借、凍結或質押等情況。

5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下貨幣資金管控相關問題的淺析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是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指導審計實務的有效工具,應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絕不能只為了完成工作底稿而進行只局限于程序上的審查,不能為了審計而審計。要求審計人員除遵循職業道德、不偏不倚、客觀公正地看待、處理審計業務外,必須要圍繞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事實上推敲經濟業務在程序上是否合規的同時,考量相關事項是否“合情”“合理”。因為,形式上的合理很可能使企業鉆了制度上的漏洞。審計人員作為市場經濟的“啄木鳥”、作為公眾利益的“守夜人”應當始終把誠信、正義、公正的力量傳承下去。這也就更對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審計方法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F代審計模型在實務中的有效實施,不僅能挖掘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功效,發現并消除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又能夠從整體控制審計風險,提升審計信息的可靠,避免審計失敗。故研究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的意義在于:“不是否定國際審計準則以及其他國家審計準則體現的風險導向審計的方向,也不是無視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已經體現的風險導向審計的精神,另搞一套審計準則,而是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按照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并嚴格付諸實施”。

主要參考文獻

[1]李榮.美國財務呈報內部控制審計的發展及其啟示[D].廈門:廈門大學,2007.

[2]李映姬.貨幣資金審計常見舞弊現象防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5).

貨幣資金會計準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碳排放權; 商品屬性; 貨幣屬性; 初始會計確認; 其他貨幣資金

一、引言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議定書》拉開了全球共同實施溫室氣體(簡稱碳)減排的序幕。從2005年至今,歐盟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EU ETS)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性碳交易市場。一些國家級和次國家級的碳交易市場也相繼建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的溫室氣體交易市場(NSW GGAS)、新西蘭碳交易市場(NZ ETS),美國區域性溫室氣體組織(RGGI)等等。碳排放權目前已成國際市場的重要交易商品,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然而,隨著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的廣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場的深入發展,影響碳排放權交易發展的一些制約因素也逐漸顯現,碳排放權交易會計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的制約因素之一。這是因為離開會計的價值核算,利益相關者就無法獲得企業碳減排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財務信息,碳減排財務信息的缺乏將增大企業碳減排決策的風險,影響碳減排行動和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碳排放權會計制度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構建碳排放權會計制度,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是基礎。本文主要研究碳排放權的初始會計確認問題。

二、碳排放權初始確認的有關觀點

關于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基本的共識是“碳排放權是企業的資產,即是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預期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確認的資產類別不同。代表性的觀點有:

(一)確認為“存貨”

2003年,FASB下的緊急任務小組(EITF)對參與總量-交易機制下的排污權會計基準草案(EITF03-14)進行討論,集中討論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總量-交易機制的參與者是否應將排污權確認為一項資產?第二,如果是資產,該資產的性質是什么?討論的結果是將期初獲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許可證時,按取得的歷史成本確認“排污許可證存貨”;免費取得時計價為0;不同年度的許可證應分別核算。由于無法解決排放權免費分配情況下的計量問題以及無法解決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權的確認問題而最終未將其列入議事日程。

(二)確認為“無形資產”

這是IFRIC的主要觀點。針對歐盟通過的排污權交易制度(EU-ETS)項目,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下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啟動了總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權會計處理的研究。2003年5月,IFRIC了排放權項目討論稿,最終于EU ETS實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 年12 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權”解釋公告,試圖規范碳配額(Carbon Allowance)市場的排污權及其交易的會計處理。IFRIC3重點研究了三個問題,其中第一個結論指出,碳排放權符合資產的定義,而且是屬于資產的無形資產類別,因為碳排放權是“沒有實物形態的長期資產”。然而,由于IFRIC3存在計量基礎和報告的不一致,使得IFRIC3不能“真實而公允”的反映企業的經濟實質,遭到了歐盟能源財務報告咨詢組織(EFRAG)的抵制。最終,IASB考慮到碳交易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對其會計處理的緊迫性趨緩,于2005年6月撤銷了IFRIC3,由此產生了碳排放權會計處理方法的多樣化。IFRIC3撤銷后,IASB仍致力于碳排放權會計的研究,試圖通過修訂《無形資產》準則,更貼切的反映排放權的本質。

(三)確認為“金融工具”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稀缺的有價經濟資源在資本市場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場,擁有具體產品的定價機制,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變動直接增減資產價格。Fiona Gadd et al.(2002)就指出,排放配額具有與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權既可以現貨交易,也可以進行遠期、期貨和期權交易。很多企業就是利用這些工具來對沖碳信用的價格風險。根據英國的FRS13的規定,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義。碳排放權本身是一種金融衍生產品,但其價格隨企業自身權益主體的市場價格以外的因素而變動,與普通的金融衍生產品不同,屬于嵌入衍生工具。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的規定,如果混合工具沒有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應根據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四)確認為“捐贈資產”

自從美國1990年頒布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并實施了SO2排放權交易制度后,許多專家就開始致力于排放權會計的研究。1996年,Jacob R. Wambsganss et al在其論文《報告污染配額相關問題研究》中就對碳排放權的初始確認進行了比較系統的研究,在分析了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無形資產、金融工具(證券)存在的不足后,提出應將排放權確認為捐贈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這樣能克服不同配額分配方式采用不同計量屬性的弊端。

會計理論界關于排放權的確認之所以會出現諸多觀點,是將排放權的個別特征等同于其本質,以偏概全。為了實現總量限制下的減排,排放權交易制度設置了若干條件,其中包括:①確定排放總量(Cap),通常根據歷史排放量,通常稱為“祖父”原則(grandfather principal)確定;②配額分配方式,主要有無償分配、競價拍賣和固定價格出售三種方式;③配額的有效期限,配額的有效時間因各國排放權交易制度而異,在EU ETS 的第一階段(2005-2007),配額的有效期限通常為三年。2008-2012年第二階段有效期限為5年。但是配額的交付必須按年交付,即頭一年的2月28日發放,下一年的4月1日必須要交付與排放量相當的配額,超排必須要接受懲罰,每噸高達100美元,節約額則可以出售。

根據以上特征,會計理論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確認。美國FERC根據碳排放配額的年度交付性質將碳排放權確認為流動資產――存貨;IFRIC 3則根據碳排放權的無實物形態特征將之分類為無形資產,Fiona Gadd 根據排放權可以進行遠期、期貨、期權的特征將之確認為金融工具。Jacob R. Wambsganss認為政府無償分配的配額類似于對企業的無償捐贈,應該確認為捐贈資產。本文認為,僅僅根據排放權的某一個特征來進行會計確認,不免產生“盲人摸象”、“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結果。

三、碳排放權貨幣化的初始確認

本文的觀點是碳排放權交易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因此其本質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學、法學的含義后才能確定。根據碳排放權商品屬性和貨幣屬性的分析可知,相比于碳排放權商品化,貨幣化是更綜合的本質體現。

我國財政部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中其他貨幣資金,如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主要是指有特定用途的貨幣資金。碳排放權貨幣(以下簡稱碳貨幣)具有類似特征,可以在其他貨幣資金下設置碳貨幣明細科目,即“其他貨幣資金――碳貨幣”。理由如下:

(1)碳貨幣的發放主要是為了履行排放義務或遵約義務。盡管碳信用在交付期之前可以進行交易,但到了履約期間必須用來履行交付義務,因此也是一種具有特定用途的貨幣。

(2)碳貨幣流動性不如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碳交易市場由能源交易市場衍生而來,并與之高度相關??梢灶A計,即使將來碳貨幣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碳貨幣的交易范圍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費。還有在個人碳貨幣體系設計中,大衛?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也只設想用碳貨幣來進行能源消費,如煤炭、天然氣和石油等等。目前英國在建立個人碳貨幣系統方面已經邁出了實質性的腳步,在英國,碳貨幣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補充貨幣或代幣(Complementary Currency),很容易被公眾所接受,而且英國《氣候變遷法案》授予了政府建立個人碳貨幣交易體系的權利。

四、結論

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財務會計越來越擔負起重要的責任。當前,跨國企業成為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主要表現形式,財務會計已成為聯系世界經濟的一個特色鮮明的重要紐帶。企業在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等方面的決策,始終離不開財務成本決算。財務工作更能從企業利潤最大化兼顧社會責任角度為企業應對氣候危機提供關鍵的決策支持。明確碳排放權的本質是研究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的起點,直接影響碳排放權會計體系的構建。本文對碳排放權的初始會計確認進行了研究。碳信用貨幣化是更科學的本質反映。碳排放權貨幣化的支付功能體現了排放權滿足減排義務的要求,其流動性體現了年度交付碳信用的特點,碳貨幣之間的匯率可以進行遠期、期貨和期權交易,碳貨幣的價值可以從活躍的碳交易市場中獲得。因此,碳排放權貨幣化不僅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實現其預期目標的客觀要求,而且是促進其縱深發展的助推劑。明確了碳排放權的貨幣本質,本文認為其應該確認為企業的其他貨幣資金――碳貨幣。在其他貨幣資金下設置碳貨幣明細科目,即“其他貨幣資金――碳貨幣”。

【參考文獻】

[1] Fiona Gadd,Jenny Harrison,Simon Page. Accounting for carbon under the 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Discussion Paper.2005,1(5):1-23.

[2]蔡博峰,劉蘭翠.碳貨幣――低碳經濟時代的全新國際貨幣[J].中外能源,2010,15(2):10-13.

[3] 彭敏.我國碳交易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初探[J].財會研究,2010(8):48-49.

主站蜘蛛池模板: 鄂伦春自治旗| 外汇| 宜良县| 永顺县| 江阴市| 鹤岗市| 拉孜县| 武定县| 河北区| 德保县| 太和县| 玉树县| 陆丰市| 仲巴县| 陕西省| 石家庄市| 庆云县| 兴安县| 陇南市| 普洱| 克山县| 定远县| 本溪市| 开化县| 新建县| 获嘉县| 宜都市| 珠海市| 柳江县| 日照市| 巫山县| 怀化市| 汕头市| 兰西县| 绥中县| 安图县| 安泽县| 宽甸| 中宁县| 望谟县| 普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