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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
公共圖書館制度是一把“雙刀劍”,既能促進事業發展,也能阻礙事業的發展,當公共圖書館制度不適應甚至阻礙事業發展的時候,創新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也隨之產生,公共圖書館制度的完善是一蹴而就的,其有效性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創新應該貫穿于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始終,是公共圖書館事業有成發展不竭動力,對于公共圖書館事業尚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來說,制度創新是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途經。
一、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的內涵
“創新”的原意是拋開舊的,創造新的。然而,筆者認為公共圖書館制度的創新,不是要拋開或推倒過去的制度重來,而是在現有公共圖書館制度的基礎上進行盤點、清理、繼承、繼續行之有效的、廢除過時老舊的、設計新的。也就是說,所謂創新公共圖書館制度是在繼承的基礎上,根據時代的發展和圖書館實踐的需要,建立一個適應公共圖書館發展的制度體系。
二、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原則
公共圖書館制度的創新,筆者認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科學發展觀是我國當前各項工作的指導思想,也是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的原則,要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科學發展觀強調實理求是,重視實踐,以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就是要從實際出發,推動圖書館實踐發展,凡有利于圖書館發展的制度創新就是科學的、正確的、可行的,不利于圖書館發展、束縛圖書館發展的制度創新,就是不科學的、不正確的、不可取的。
(二)充分體現公共圖書館的公共性、公益性、開放性、群眾性
公共性、公益性、開放性、群眾性、免費服務是現代公共圖書館的重要性質與特征。創新公共圖書館制度,就是要在制度中充分體現公共圖書館的這些重要性與特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公共圖書館的核心價值,服務于廣大人民,公正平等地服務于每一位讀者,真正實現人類信息知識的自由存取和全體人民的自由共享。
(三)以讀者為本
當今社會普遍推崇“以人為本”,“尊重個人自由、人權、民主、法治”“保護個人隱私”“個性化服務”等。這些思想理念應作為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的原則,做到“以讀者為本”“信息知識自由存取”,尊重個人選擇“保護隱私”,讀者利益為重,關心讀者,愛護讀者,處處為讀者著想,全心全意為讀者服務。
(四)開門訂制度
我國現有圖書館制度,大多是少數人閉門造車的“杰作”,缺乏群眾性基礎。開門訂制度就是敞開大門,從群眾中來到位群眾中去,廣泛吸收館內工作人員和讀者參加,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既是制度的執行者,也是維護者,只有請他們參與,獲得他們的共識,制度才便于維護,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的目標與重點
(一)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的目標
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必須有一定目的,達到一定的結果或目標。不能為創新或只圖形式上的創新,更不能只停留在理論上的創新,必須落實于實踐。筆者認為,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要實現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保證公共圖書館核心價值的實現。圖書館核心價值是指圖書館員工通過收集、整理、存儲、傳播信息知識等勞動,服務于社會,充分滿足讀者的需求,促進社會進步發展。二是建立一個正常、文明、高效、優質、有序、科學的公共圖書館運行系統。要達到這一目標,需要圖書館員工與讀者的共同努力,改進技術方法,科學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創新制度。三是建設一個適應各階層群眾需要,有特色綜合性的質量較高的公共圖書館信息資源體系。四是樹立一個良好的圖書館形象,公共圖書館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文明窗口,是全國人民或地區人民關注點,因此,必須通過制度創新,保持良好形象。
(二)公共圖書館制度創新的重點
筆者認為重點是指圖書館系統中重要部分的制度。制度體系中薄弱的部分與創新制度的建立,主要有三個方面:公共圖書館系統中最重要部分是制度,由于現有制度的某些內容不適應時代需要,因此應優先考慮制度創新;二是現有制度體系中最薄弱的部分,由于某部分或環節存在問題較多,長期無法解決,以致影響圖書館發展,應通過制度創新使其規范化;三是建立創新制度,以適應新的發展。
【關鍵詞】法治 政府 制度 創新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我國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我國通過官方闡釋表達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性。隨后,在江蘇鎮江視察的過程中又提出了“四個全面”的思想,這為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文化支撐。中國正在逐漸探索中走出自己一條獨特的法治之路。
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我國在十上規劃了到2020年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作為法治中國內容之一的法治政府也成為我國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逐步凸顯,沖突加劇,依法治國建設也進入關鍵時期,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也更加迫切。
首先,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建設法治政府,因此要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加快政府建設的步伐。在法治建設方面,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適應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實現了有法可依,但在具體實踐上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在法律執行和實施體系建設上還有所不足。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它有維護法律尊嚴的義務,也是遵循和實施法律的主體,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設水平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依法治國的水平,政府機構的執法質量不僅關切著社會大眾的利益,也與政府公信力密切相關。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應高牢記依法行政的要求,帶頭守法、嚴格執法,提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從而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
其次,我國實現小康社會、進行全面改革,需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我國目前的改革是深層次的持續改革,同志曾在講話中指出,任何改革都應在法治框架下進行,要在改革中運用法治思維,以法治促進改革。社會的改革實質是利益關系的改革,這必然會引發社會矛盾,為此應該加強立法工作來協調利益關系,為改革的開展提供法律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之一便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所帶來的風險也是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法治的力量更為凸顯,應以法治的視角來審視我國的改革問題,并運用法治思維在社會上達成改革共識,通過法治方式來為改革營造穩定環境,最終還要通過法治規范來保護改革的成果。由此可見,法治在我國深化改革和小康社會建設中地位之關鍵,建設法治政府也迫在眉睫。
最后,建設法治政府有利于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國進行法治建設的目標之一便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完善的法律體系為我國公民享有自由和權利提供了保障。但幾千年的封建體制使得我國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政府與群眾的關系上,往往政府處于優勢地位,而群眾處于弱勢,政府為了自己的目標追求無視甚至是侵犯群眾的合法權益,這破壞了社會公平,違背了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因此必須進行法治政府建設,規范和監督政府權力,使之依法行政,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政府制度創新的困境剖析
在確立了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后,我國政府便積極進行制度改革,如改革領導體制,強化政府責任人制度,完善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制度等,通過這些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政府權力,促使我國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轉變。但在具體的法治政府實踐中,我國依然存在政府過度干預市場、創新活動超出制度邊界、尋租腐敗等問題,這也反映出我國政府在制度創新上還存在諸多困境。
實踐中的困境。首先,政府制度創新動因的非法治化。任何事物進行改革的動力都在于能夠從改革中獲取自身利益。政府盡管是一個公共組織,但政府組織本身由政府工作人員等單個個體組成,因此它包含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兩種形態,個體的逐利性驅使其利用權力來維護自身利益。但政府法治化改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因此必須消除雙軌制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而與民爭利,但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必然會觸動政府人員的個人利益,這使得政府進行制度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
其次,制度創新行動的非法治化。一些地方政府在具體的法治化建設中,其往往利用制度創新的幌子而進行人治,以人治制度創新代替法治制度創新。一些政府在具體的行動上依然沒有改變“官大于民”的思維,常常在政府治理中采取暴力手段來實現目的,這無疑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最后,在創新效果上也出現非法治狀態。政府的制度改革往往以權力作為支撐,這造成政府權力在改革中迅速擴張,而政府法治化的出發點是限制規范政府權力,由此可見政府制度創新的初衷與最終結果很可能背道而馳,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陷入惡性循環。
體制帶來的制度創新困境。在法治政府中,相關主體在制度框架下進行法治治理,而相關制度又是通過主體的執行而發揮效用。因此法治政府必須處理好制度與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主要包括黨政關系與央地關系兩個方面。
首先,黨政體制上存在非法治化。法治強調平等、規范與統一,在法治理念下,黨政之間應平等的接受法律的制約,政黨也應遵循各項法律法規。但在現實中,我國卻不斷出現黨法與國法矛盾的問題。而且在黨政關系的行為中也存在諸多違背法治化的現象,如一些黨委人員卻兼任諸多行政職務,這給大眾造成執政黨與政府二者一致的印象,一旦政府出現過錯,群眾同樣會遷怒于政黨,這威脅了執政黨的合法性地位。
其次,行政體制具有非法治化特征。這里的行政體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調適。在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有相同的組織架構,當權力不明晰、缺乏約束力時,央地兩級政府便能夠同時不受法律制約,這顯然不符合法治政府中制約政府權力的要求。而且隨著我國政治體制、財政體制的改革,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不再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這使得二者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進而帶來央地關系、政府行為的混亂,這也違背了法治對秩序的追求。
法治政府制度創新的機制困境。法治政府建設需要一個約束政府權力的機制,但目前我國在機制建設上卻存在諸多不足,這導致政府行動和政治生態都出現非法治化。我國政府為實現法治化目標,往往采取一些創新行動,如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集中處理嚴重的消費者侵權案件,但實際上在日常市場活動中,一些工商部門往往不愿意接受和處理公民個體的消費維權案件,這不僅縱容了消費欺詐行為,侵害了公眾的合法權益,還讓民眾感受到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此外在日常事務處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模式機制和約束機制,政府部門間普遍存在互相推諉、官僚作風等問題,這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政府的政治生態主要是指政治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一個法治化政府,權力應受法律約束,法律高于政治,但在現實中卻往往是權力高于法律,出現政治干預法律的現象。當然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需要以制度創新的途徑來完善自身,如依法處理的結果過于違背道義人情,往往會需要政府的干預。但多數情況下,權力干預法律將會削弱法律的權威性,強化社會的權力意識,這無疑阻礙了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制度創新困境的原因
首先,人治傳統的慣性阻礙了政府制度創新。中國的中央集權體制綿延了幾千年,它曾給中國帶來了數千年的文明,而在這千百年帝制統治中所形成的中國式思維和邏輯一直延續至今。即便在中國的封建時代,國家也有法治治理體系,但長期以來卻是權力凌駕于法治之上,人治思想根深蒂固,這成為當前阻礙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大因素,也是政府難以進行制度創新的因由之一。在人治思想下,政府往往呈現出權力擴張的特性,而在專制關系中,人與人之間往往是一種依附關系,缺乏真正的信任聯系,這導致社會個體難以團結在一起捍衛自己的權利、自由,失去了政治法的根本。在人治背景下,中國形成了人情社會,人們在維護自身權利時,首先想到的不是依賴法治,而是尋求通過各種人際關系來解決,有的甚至利用這種關系來為自己謀取私利,產生大量腐敗行為,而目前這種人情思想已經極大的影響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阻礙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
其次,當前中國的社會文化理念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設,阻礙政府的制度創新活動。我國社會依然存在傳統宗法思想。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是以血緣、親緣以及地緣為紐帶而形成的交際網絡,在這一結構中強調禮治,形成長老政治,并不認可甚至是忽略外部的法治制度,這種社會結構在基層鄉村尤為明顯。因此政府在試圖通過制度創新來進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往往要受到當地社會文化風俗的影響,在宗族社會之中,地方行政機構缺乏政治權威性,而即便地方政府在遵守習俗的基礎上進行局部性制度創新,但一旦出現不服從文化習俗的舉措,便會被看作是政治魯莽,如果改革失敗,更是要承擔政治后果,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成了與宗法制度、社會習俗之間的博弈,政府在改革中難以大展手腳。
最后,法治改革存在內部邏輯矛盾。一是過于追求效率而導致改革適得其反,我國在為實現政府法治化而進行的制度改革中,許多創新內容是以提升行政效率為目標的,并因此而實現權力消綁,但一旦改革的主導者離開,這些改革舉措往往便被后續政府廢置。二是暴力手段阻礙了政府制度創新。我國政府為了快速獲取改革效益而往往采取暴力形式推廣創新制度,這容易引起大眾的不滿甚至是敵對情緒,既不利于新制度的順利施行,也損害了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關系,這就違背了法治政府中政民良性互動的要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府的制度創新本身便是偽創新,如強制拆遷制度中充斥著暴力,嚴重違背民意,更非法治化所需。
法治政府制度創新路徑
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制度創新,首先是提出具體措施,并由創新活動來落實實踐,在這一過程中建設法治政府,之后再在已經建立的法治政府之上進一步推動制度創新工作,最終實現法治中國的建設目標。我國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要克服傳統的官本位思想、人治的慣性思維,需要理順黨政、中央與地方以及府際之間的關系。
黨政體制的法治化。我國法治政府制度創新的阻礙因素之一便是黨政不分,出現以黨代政的問題,這樣無從談起政黨約束政府權力。因此要建設法治政府,深化改革,需要實現黨政關系的法治化。所謂黨政關系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指導下,黨政各司其職,黨應依法領導政府。首先,要政黨去行政化,改變入黨做官的觀念,政黨可以更加關注政府監督與社會組織方面的事務,而政府則主要負責行政事務處理。政黨的部門設置應根據社會需求,而非針對政府部門。其次,可以將黨政關系納入到監督體系之中,如在憲法中明確黨政關系,實現憲法監督,還可充分肯定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使之對黨政不分或以黨代政現象進行曝光監督。最后,還要提升黨務工作人員的法治素質,黨務工作人員應該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規,并自覺遵守,為社會成員的遵法守法起帶頭模范作用。黨政關系可以說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只有理順黨政關系,政府才能夠正常發揮職能,制度創新活動也才有所保障。
現代中央集權制度建設。我國在進行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還需要正確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正如有專家所言,中央集權制的理念和制度一直支配著中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安排,無疑,在中國現代化轉型的過程中,如何繼承和改變傳統、借鑒和學習西方以對未來的中央集權制進行調整,也將會對中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變遷起到決定性的影響。為此,我國應該建立有限度的現代中央集權制度,這可以解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矛盾,結束博弈關系,推行政府法治化建設。
現代官僚制度改革。阻礙政府法治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官僚作風,對官僚體制進行限權是我國政府法治化進行制度創新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官僚體制的法治化,首先要整肅吏治,除了繼續加大反腐力度外,還需要完善官僚制度,注重官員個體的道德素質。其次要進行官制變革,這主要是要變革公務員考核體系,在公務員考試中要強化法律素質考察。官員的升遷考核指標也應該更加多樣化,讓更多有真才實學的人員參與到官僚體制之中。最后,要注重權力限制。官僚制的核心是理性精神,這與法治建設的要求一致。理性的官僚制是要求公務人員以理性客觀態度處理事務,而非以個人的感情好惡來辦事,因此可以說官僚制崇尚法治、摒棄人治。我國的官僚制改革應該從關注級別區分轉移到關注專業分工,即要根據職務來分配相應責任,這防止因過度關注級別分工而帶來官本位問題。當公務人員的權力是來自法定職務時,他必然也受相應的法定責任約束,個體的權力也才能夠得到相應限制。此外,在法治化建設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不僅是執法者,而且也是守法者,他們需要有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制度創新的能力。為此,政府工作人員應提升自身的法治素質,這能夠提升政府的執法質量。一方面在公務員錄取考核時便要側重法治素質的考核,另一方面要不斷對公務員進行法治素質培訓,使之法治素養能夠適應時代要求。
利用傳統文化資源進行制度創新。西方國家借助文藝復興來對理性政治進行大討論,而我國也可以從傳統文化資源中尋求法治資源,并借鑒進行制度創新。如我國的古代社會強調禮治,這是我國古代維護社會秩序的規范,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規則體系,因此古代的禮治與現代法治有相通之處。禮治思想在我國依然有深厚的存在土壤,因此我國政府在創新制度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應該客觀審視禮治及其規則內容,而非將其全部看作封建糟粕,政府可以適當利用禮治思想來推行法治內容,而不是將所有的禮治制度鏟除。此外,我國的法家思想也為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法治資源,法家提出了公器、執國命、分封等概念,形成了一套法治話語體系,現今的政府制度創新可以從中汲取營養,也可將這些法治資源現代化,這更符合中國國情,容易被大眾所接受,減少政府制度創新的阻力。
關鍵詞:制度創新 技術創新 互動
目前,技術創新被譽為能夠影響企業生命的復雜經濟行為。企業的經濟活動中存在眾多能夠影響技術創新的因素,而企業在制度搭建方面的創新正是外部環境中影響技術創新的重要因素。企業要保障其技術得到全新創新提升,不但需要一系列的經濟和行政手段,更需要企業在制度創新方面做出努力。
一、企業制度與技術創新的相互關系
企業在當期發展環境下所具備的技術研發和變革技術直接反映出了企業參與市場經濟競爭的能力。企業的技術再發展也建立在已有的技術水平基礎之上。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只有牢牢把握自身的技術和制度基礎才能突破自身特殊性,持續重建新的技術與制度。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是相互依賴、相互輔助、共同進步的。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制度建設具有穩中求變的特性,而技術創新則追求持續突破。文中強調的制度與技術的創新互動,并不是強調兩者在發展節奏上追求同步,當然在現實中,也很難出現企業的制度與技術是同步創新同步變動執行的。針對我國的眾多企業而言,生產規模的發展壯大往往會受到來自管理、研發、營銷等各方面的制度約束,制度的創新不可避免。而當制度在不斷健全完善時,技術創新的腳步不會停滯,仍然朝著既定目標推進。因此,兩者之間互為因果,制度的完善排除了技術創新的阻礙,技術創新又拓寬了制度的涉及領域,補充了制度的創新空白。
企業作為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的實施主體,同時也是兩方面創新的受益者。企業應該積極營造適合制度與技術創新的可控環境,確保創新工作的開展。企業的制度與技術的互動創新一般經歷幾個階段:
第一,企業制定出制度,為技術改革提供人員組織、資源調配,提供必要的激勵機制,同時為技術的研發提供信息保密機制、責任監督機制、資源整合機制等。
第二,技術的進步帶動企業快速成長,制度開始成為成長的羈絆,其不均衡性無法滿足特定的市場需要。企業需要調整和創新制度來為企業的發展創新更大的平臺。
第三,企業的制度開始深層次的驗證完善。制度在創新中的內容依據大多來自于企業在技術創新中得到了有關經驗教訓、理論知識及人文信息等。
第四,已有的制度和技術都會成為下一次創新后的新制度和技術的基礎。只有前期的不斷磨合適應才能創新出更加匹配的企業技術和制度。
二、組成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體系特征
企業都朝著宏大的未來目標去發展,完善自身制度體系對于在特殊文化環境下的企業技術創新來講是必不可少的。組成技術創新的制度體系都具有一定的特性,主要包括層次性、復雜性、關聯性、特殊性、演進性和趨同性等特征。
1.層次性。運用于同一類技術創新的制度可以有許多種不同程度的區別,制度的約束性有層次差別。企業的制度往往涉及企業經濟與行政活動的方方面面,根據制度在技術創新中的重要性來劃分層次,主要分為根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輔助制度。根本制度指的是能夠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活動方向及內容起到決定性判斷的制度;重要制度是指能夠指導技術創新在關鍵環節理清方向的制度;而輔助制度則表現為促進技術創新效果較不明顯的制度。
2.復雜性。制度的建立往往經過長期實踐活動的試驗才能得出,對于不同的實踐過程產生的效果描述不同,所形成的制度內容也容易產生復雜多變的性質。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構建中,制度形式既包括經濟類,也包括社會類、人文類、思想文化類等,而且在這些分類中,也還有正式文本與非正式的區別。一些制度可以是人們為分配技術創新利益而制定的,也有些制度時為推進技術創新的科技含量而制定的。這些制度都可以為技術創新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撐和風險預控,但無疑是復雜多樣的。
3.關聯性。在技術創新的制度構建中,不同制度之間是存在一定關聯的,彼此獨立又可相互影響。如制度的三大分類中,根本制度有可能直接影響著重要制度與輔助制度的內容和形式,后者的運行效果也會隨著前者的影響而千差萬別。當然,由于制度建立的作用對象是大體相同的,許多重要制度與輔助制度也會在實施過程中影響根本制度的運行。
4.特殊性。特殊性主要是強調技術創新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表現特征。由于技術和制度的建立和創新都存在一定的歷史積累過程,由于不同企業甚至國家的發展軌跡不同,歷史人文背景和文化理念不同,造就了不同的技術手段和制度成果。當然,在當前信息時代下,知識共享程度加劇,許多國家和企業都能積極借鑒學習其他國和企業的技術創新點和制度創新點,但是不可否認,在搜集并整理后的制度創新已經具有了本國和本企業的自身特點,完成了互動的快速融合。
5.演進性。企業創新不是口號一出現就能一蹴而就的,需要的是量的積累和時間。技術創新下的制度構建具有不斷變化的性質,可以是循序漸進的,也可以是加劇突變的。企業的生產規模在擴大,技術發展也隨之不斷滿足要求在提高,生產力和技術的發展直接推動了制度創新的演進。可以預見,隨著科技的發展速度日益加劇,與技術研究和變革相呼應的制度建設也會日益加劇。其創新可以是突然擺脫原有制度框架,創新全新體系,也可以是在原有模板上細化分章,不斷優化。
6.趨同性。雖然企業的發展理念有所不同,但是在技術創新的制度搭建方面往往具有異曲同工之妙。由于不同的國家和企業之間存在相互借鑒學習的過程,彼此的知識都能夠相互吸收融合,摒棄不好的,學習先進的技術和制度,這樣的局勢使得技術創新的制度結構具有了趨同性。
三、激勵技術的基本制度建設框架
激勵技術創新能夠確保技術獲得更多的活力,達到更大的規模和高度。企業制度創新在激勵技術創新方面既追求私有化,也追求公有式競爭。激勵技術創新,可以從政府、企業、產權、市場幾個方面進行制度框架建設。
1.政府。政府的激勵手段主要通過提供財政、稅收、律法、基建、教育等方面的扶持來接納技術創新,設立風險投資及防控體系,加大創新補貼。
2.企業。企業鼓勵內部成員的創新熱情,積極挖掘員工潛力。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提拔熟悉制度和技術創新的管理者,營造創新氛圍。同時加重企業間的合作。
3.產權。積極放大產權對人們內化外部因素的激勵效果,完成無形與有形資產產權的創新轉化。
4.市場。引導市場積極抵消由于創新所帶來的負面因素,同時可以借助市場競爭壓力提高創新動力和效率,力爭造就適合創新的外部環境與整體結構。
總之,企業的制度創新能夠保證技術創新的順利進行,使技術創新充分展現其作為公共產品的性質。技術創新可以引導制度創新的升級,促進企業獲利。兩者是互相融合,相互促進的。只有認清制度與技術創新的關系,掌握技術創新的制度結構特征,積極建立激勵技術創新的制度框架,企業的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的互動機制才能完美形成。
參考文獻
[1]楊迎昕.試論技術創新中的制度激勵[J].山東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5):34-36
關鍵詞:制度創新;區域創新;區域創新系統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07
1區域創新及制度創新
1.1區域創新及區域創新系統
縱觀全世界的經濟格局,區域經濟發展是區域在經濟領域的運動過程,在全世界的資源稟賦條件不同及區域經濟空間結構迥異的情r下,形成了有貧富差異的世界經濟格局,區域創新能力正日益成為地區經濟獲取國際競爭優勢的決定性因素,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雙重趨勢的增強,近年來區域創新系統已成為各國對區域經濟發展研究的前沿領域,是目前各國關注的熱點。
縮小范圍到我國的區域經濟發展,我國地大物博,在各地區的經濟政策方面是采取的先后政策,所以由于資源稟賦的差異以及地區產業政策的影響,我國各地區在經濟增長和空間布局等方面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資源稟賦的差異由于是先天的地理區位優勢差異,不能從根本上進行改善,但是區域創新的推動是一個可以進行改變和部署的變量,所以對于我國國內的區域創新研究,實現各地區協調發展也是迫在眉睫。
20世紀90年代末期,國內主要的學者認為區域創新是由該區域內參加技術研發和擴展的企業、政府及其相關機構、研究所和高校組成的,為了制造、存儲和擴散技術、專利以及新產品的網絡系統。區域創新是創新的發源,先有企業的創新也就是技術創新帶動區域的創新,最終形成具有影響力的創新動力帶動全國的創新,以區域為一個完整的創新系統。
關于區域創新系統的定義有很多種,總結國內學者對區域創新系統的特點包含以下三點:第一,區域創新系統具有一定空間和結構上的范圍;第二,區域創新系統的主體為企業、政府及其相關機構、研究所和高校;第三,各個主體之間相互關聯并兼顧不同方向的創新(如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以及制度創新等)。
1.2制度創新對于區域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舊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認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凡勃倫對這種約束形式的非正式制度的定位,也就是我們目前常說到的“道德觀念”。而現在我們對于制度的定義,更多的是在繼承了舊制度經濟學的基礎上建立的,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而這些規則涉及到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簡而言之,所謂制度就是指人們創造的用以規范人或組織的行為及其相互關系的規則體系。
通常在研究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對經濟增長、區域創新等進行分析時,制度因素更多的是作為外生變量,作為一種固有的背景條件來分析不同其他變量對經濟增長、區域創新的影響。眾多學者都在研究技術創新對區域創新的作用,但是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也需要制度創新的規范協調區域創新,作為區域經濟的規范者及組織方式的制定者,制度的創新對于區域的創新影響也是十分關鍵的。
2相關文獻綜述
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是依賴于粗放型的方式,但是現在正在努力向基于創新發展的長效增長方式轉變,盡管我國的創新投入在不斷增大,但是創新并沒有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而且由于各地區本身存在的差異,創新能力發展的差異也在不斷拉大。
在經濟發展的初期,主要是積累資本和人力資源,在達到一定的發展階段以后就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以支持區域創新系統內各個主體進行資源的共享,形成知識共享的環境,從而提高創新效率,所以只有高效率制度主導系統創新的區域才能提高競爭力。
2.1產權制度對區域創新的影響
隨著我國國有制度的改革,國有經濟固定投資額占比不斷在減少,國有企業越來越多的進行所有制轉型,私營企業合資企業的數量也水漲船高,所有制結構的變化作為重要的產權制度因素和區域創新存在緊密的聯系。
但是所有制的變化對區域創新是激勵還是消極作用出現過不同的觀點,對于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對區域創新、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不同,究竟是資本對于創新的激勵作用強還是在競爭環境下創新的可能性更高,有很多不同的觀點。
吳延兵(2006)通過對工業產業的相關數據發現,國有企業在研發方面投入的資本更多,資源也更為豐富,并沒有因為國有形式的產權對研發產生阻礙。但是周黎安(2005)通過省級統計數據發現,在非國有企業中才存在企業規模和創新之間的正相關。李春濤(2010),研究了激勵機制和CEO特征對民營企業研發和創新產出的促進作用,通過對國內企業數據的統計發現,國有企業確實在資本投入以及資源方面具有更強的優勢,但是國有產權制度使得這種投入產生的激勵不足。
可以看出僅僅從產權制度的對比并不能明確其中的激勵差異,盧俊(2015)通過度量所有制結構的演變及現狀,并且在對中國東部、中部、西部進行了回歸分析之后發現,各個地區國有經濟比重的變化對區域創新能力影響存在差異性。
根據我國各區域的發展現狀不同,區域創新能力是從西部到中部再到東部逐步遞增,區域創新能力越高其經濟發展速度也越快。在最初會由于經濟體系的多樣化,實現技術創新的高激勵,區域創新能力得到提升,但是隨著規模經濟的效果遞增,投入到研發所需要的資本與資源要求變得更高,大部分企業難以負荷創新的成本,此時國有企業的優勢又凸顯出來,規模經濟企業又成為創新的一個重要來源。
2.2環境規制對區域創新的影響
在我國經濟增長方式不斷轉型的過程中,改變曾經高能耗的經濟增長方式,對于環境污染的治理逐步重視,污染治理的投資額也在不斷增加。作為可持續發展的實現途徑,環境規制對于區域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得到驗證,而環境規制是否能夠顯著促進區域的產業創新也是我國學者比較關心的問題。
著名的“波特”假說就針對環境規制和創新的關系給出了相應的解釋分析,環境規制的制定會對產業造成一定的成本與效率負擔,但是合理設置的環境規制又會激勵企業進行相應的技術創新,產生補償作用,從而彌補環境規制帶來的負擔,并提高生產效率。
彭海珍,任榮明(2003)研究了環境政策工具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企業的相關技術創新的激勵程度以及是否能夠提升企業的競爭優勢。黃德春(2006)指出環境規制在給企業帶來直接成本的同時,它對企業激發的創新可以部分或全部抵消成本。鞠晴江等(2007)進行實證分析得出環境政策具有顯著的技術創新正效應,2010年又運用1998-2006年30個省^市的面板數據進行研究,得出環境規制正向促進區域創新,但存在地域差異。趙紅(2008)也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環境規制具有長期的技術創新績效。
從區域創新系統的幾大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來分析環境規制的作用,政府改變環境規制力度,會促使企業對于環境技術創新的投入,而同時高校及研發機構也會展開更多的研究分析,形成一個促進環境規制的趨勢,人們對于環境規制的重視也逐步上升,環境污染的改善使得環境規制的成本得到補償。
在長期看來,盡管加大環境規制力度之后會使得科研院所和企業花費更多的資本進行環境技術創新,但是適度的環境規制會形成一種技術進步的趨勢,引導區域創新,最終降低其他成本如治污成本、產品成本等;但是如果規制力度過強,使環境技術創新的成本過高,更少的人或企業愿意花費高昂的創新成本響應環境規制,難以形成區域創新系統內部的良性循環。同時由于各地區要素稟賦的差異,環境規制對于區域創新的正相關的顯著性也會存在差距,我國東部、中部、西部三個地區的環境規制產生的效果也有差別,更發達的東部地區對環境規制造成的結果正相關更強。
2.3制度環境創新對區域創新的影響
作為區域創新系統主體之一的政府,通過相關政策法規、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創新資源的配置,為區域的床內心提供一定的制度環境背景,但是這些制度環境背景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制度環境的創新差異也是導致區域創新程度不同的原因,創新能力不僅僅與直接創新活動相關,區域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創新系統主體之間的關系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而制度環境的創新也是和區域創新是互動的關系,二者相互影響,創新環境影響著企業的創新,然后企業的創新又反作用于創新環境。
賈亞男(2001)研究發現我國區域創新環境的發展水平在各個地區中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東部地區明顯優于中西部地區。趙付民,鄒珊剛(2005)考察了各個不同的創新環境對技術創新的影響,結論表明政府主導的創新環境遠遠強于市場主導的創新環境。李習保(2007)實證分析了創新環境因素對以專利量測度的創新產出效率的影響,結論認為一個地區對教育的投入程度和政府對科技的支持力度是促進創新效率的兩個顯著因素。
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等因素組成的區域創新環境對于技術創新有很重要的影響,各地區現有制度對創新持有的不同態度和行為,形成了各個不同的區域創新環境,我國需要按照東中西三個區域的劃分來分析區域創新,考慮到不同地區宏觀條件、文化背景、資源環境的差異,創新模式也是會存在差異。
3總結
制度作為區域創新系統的重要主體,整個區域的經濟發展以及創新都是沿著制度變遷這一路徑來進行的。諾思曾經明確指出,制度變遷或創新是對規則、準則和實施的組合所作的漸進式的邊際調整。人們通過對制度的優化,創造出一個更具有激勵和約束的良性競爭環境,促進區域創新系統中其他方向的創新改革,實現互利共贏的局面,最終實現整個區域創新系統的升級。
制度創新則是實現區域創新系統構建目的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通過制度創新實現創新的質的飛越,形成一個有利于創新資源優化整合,高效互動的制度、體系和機制。眾多學者將區域創新研究的目光停留在技術創新方面,但是技術創新具有很多不穩定的特性,需要制度方面的創新給予支持和保障的,實際上制度創新能夠直接或者間接的推動技術創新,實現區域創新的突破,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
本文從產權制度創新、環境規制創新和制度環境創新三個方面分析了制度創新與區域創新之間的緊密關系,通過對相關文獻分析的梳理發現,制度創新對區域創新具有顯著的正相關性,但是根據我國東中西三個區域的宏觀條件、資源稟賦目前存在的差異,是處于不同的區域創新階段的,所以也需要尋找有效率的制度創新系統才能實現區域的經濟增長,提高區域制度創新對區域經濟發展的貢獻度,努力避免制度的發展落后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絆腳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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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鞠晴江,王川紅,方一平.基于環境責任的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戰略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7,(12).
在縣域治理制度層次中,每一個層次的具體操作功能與地位均存在著相應的差異。基于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看,以縱向層次劃分,縣域治理的制度可以分為制度的策劃與制度的實施環境。制度的實施環境是外在影響因素,而制度的策劃則是其內在影響條件。針對區域經濟發展與治理而言,較高層的制度體系為國家層次的宏觀法律規定,中等層次的制度層面則包括省級、縣級的規則標準,這些較為宏觀層面的制度層次在廣義上將其定義為制度環境。在縣域治理的范疇中,其中組織內部設置的規則、程序及其他治理措施則是屬于制度策劃的內容。外在的制度環境從宏觀上確定了縣域經濟活動治理的方向與范圍,其結構體系則決定了其實施結構,它為縣域治理的活動提供了規則制約基礎。制度環境是決定其縣域治理結構實施的可靠性與效率的關鍵。
2、縣域經濟發展的制度動力因素分析
人的實際工作動力,行為準備均與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系,制度安排的不同同樣也會產生不同的激勵與約束效果,影響著人的行為活動。就縣域治理而言,縣域內部政府的管理措施的制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排、個人的消費規劃等活動按照具體制度執行是決定該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核心動力。整個社會市場內部人們的活動行為安排是否符合制度規則的標準,對制度是否存在價值認同感,是創造縣域內部良好制度規范的基礎。一個良好的制度導向是決定廣泛社會群體生產、生活具體價值的關鍵。若社會組成的廣泛民眾能夠對制度產生依賴,預見遵照及維護制度秩序的光明未來,便能與其相互配合,共同合作,將個人行為活動的作用擴大到社會層面,便能夠成為縣域內部經濟發展的有效動力。因此,制度是實現個人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媒介。另外,縣域內部制度的制定還必須與其實際情況做到和諧統一,與其具體的社會經濟發展需求達到整體一致。制度具有其相對的實效性,然而社會是處于不斷變化與發展的過程中,若相關的社會制度不能滿足其發展的需要,則必然會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阻礙。因此,必須深化對制度的創新與改革。基于新制度主義的角度來說,制度的創新與變革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推動縣域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假定各縣域內部的資源量是一定的,其經濟發展的動力則主要是決定于其社會制度的更新及其區域內部整體結構系統的調整。然而制度的創新的動力主要來源于大部分具有主觀能動性的社會群體,社會群眾具有強大的創造性。將其與結構治理動力比較而言,制度創新的動力是一種較為高效的動力,是城市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因此,制度的改革與創新能夠刺激縣域內部的經濟活動,從而實現其經濟的發展,是其強大的動力。從我國制度創新的具體實踐而言,現已有部分地區在制度更新推動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表現在其價值觀念的更新、規則章程的變革安排、整體操作機制的調整與創新等。制度的能夠為縣域內部經濟的發展創造有效的制度媒介,為社會市場上廣泛的競爭主體與人員活動提供相應的限制及激勵條例,能夠優化縣域資源的配置,進而提高其競爭能力,推動經濟的發展。然而,針對當前我國縣域經濟發展的狀況而言,目前的制度環境雖然出現了較大的改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已深入確立,然而傳統的計劃經濟理念依然對其制度的規劃產生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人們并沒有意識到新的制度環境下應該重點關注的問題,從而導致傳統的制度體系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度的動力層次包括三個因素,其中價值觀念是其核心影響因素,它是影響整個制度體系制定與落實的關鍵。因此,為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必須轉變傳統計劃經濟的觀念體系,將當前經濟發展的體制及其他機制的革新與變化作為其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據。跟隨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重視發揮市場內部經濟主體的競爭積極性,促成系統內部的資源整合,對管理體制實施整治與更新,關注其服務作用,從而有效發揮制度創新的動力作用,推動縣域經濟的發展。
3、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