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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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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省政府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的決定、指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第三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委主任和廳長。

第六條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第七條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條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委主任和廳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省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鼓勵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加強“信用*”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政策規章,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五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省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并頒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確保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報請省政府制定規章、決定、命令或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五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設定執法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行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六條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并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接待群眾來訪。

第三十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二條省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制發的重要公文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三十四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和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省政府對省政府組成部門和其他部分省級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委主任和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全省工作的重要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草案;

(五)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三十九條省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省長、副省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中央領導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四)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條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會議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向省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二條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報副省長或省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副省長或省長審定。

第四十三條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統一由省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不邀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需報省政府批準。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四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遵守行文規則,注重公文效用。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不同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條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和報送國務院的公文,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或簽發。

第四十七條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有關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后,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經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審核后,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風紀律

第四十九條省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省政府通過定期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條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不擾民。

第五十一條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二條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五十四條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部門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省政府請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按規定請假。

第五十六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清醒有為、團結高效、勤政廉潔、一心為民”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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