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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
雖然我國近些年來發展速度很快,然而由于認知能力和科學技術水平有限,對于轉基因食品已知的危害,未知的不可預測的危害等監管能力不足,導致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無法避免的出現了一些問題。毫無疑問,查漏補缺,改正制度缺陷,完善監管制度,是我們當下的關鍵任務。
一、轉基因食品的概念以及優缺點
轉基因食品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對人民群眾來說,它不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盎颉边@一概念的提出,大大的推動了生物科學的發展。利用現代基因工程技術,通過雜交,獲取擁有人們希望其擁有特質(即基因表達)的食物。這就是所謂的轉基因食品,也被稱為基因修飾食品。
轉基因食品固然有一定的危害,但不可否認它的優點。首先,轉基因食品完全可以滿足人們對食物營養的價值的需求,蛋白質,糖分等相較于原始產品有過之而無不及。其次,大多數轉基因食品的保質期會被延長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在市場上很多食物保鮮時間太短的問題。除這些以外,轉基因食品產量很高,抗感染能力強,能夠更好的緩解世界上許多地方食物供給不足的問題。
轉基因食品的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的不可知性。雖然很多轉基因食品也被人類接受,當下并沒有出現什么問題。然而由于技術因素,我們很難判定轉基因食物真的對人類沒有任何傷害,還是會在體內殘存,一直到特定的量之后,再對人類產生不可估計的傷害。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現狀、缺陷及原因
人們之所以要對轉基因食品進行監管,主要在于無法確定它的安全性。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越來越重視,也正在采取措施解決問題。
(一)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就逐步出臺了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直到今天,我國多個基因工程法律法規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檢查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并構成我國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二)體系缺陷
一方面,這些規定對轉基因食品的上市,進出口都做了硬性要求,還加強了對轉基因食品的宣傳力度,客觀分析轉基因食品的利與弊,保障了消費者具有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另一方面,我國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確實還存在著以下幾個漏洞。
1. 轉基因食品監控范圍太小
正是因為我們不能準確的對轉基因食品的危害進行評估,也沒有足夠先進的技術對其檢測。所以,在我們可以放心大膽的食用轉基因食物之前,我們需要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全方位檢測,從各個方面全程監控轉基因食品。為整個人類安全和地球生態環境安全負責。
2. 沒有有效執行標識制度
轉基因標識其實是在維護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然而由于我國在這方面執法較為松懈,同時我國規定標識的轉基因食品種類很少,使得我國的標識制度發展緩慢。
3. 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立法不能與時俱進
從整個生物與環境安全角度思考,我國對轉基因食品生物管理體系不夠全面,只能在緊急情況下發揮作用。而且,這些我國沒有針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專門立法,內容不夠細致。
4. 轉基因食品評估標準具有很大局限性
我國對轉基因食品的檢測技術不夠發達,導致我們很難正確評判它是否會在未來影響人類的生命安全以及生態環境安全,也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體系。因此我們要進一步發展科學技術,提高我們的檢測水平與檢測能力,進行標準化評估。
(三)產生問題的原因
1. 科學技術水平
第一,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在國內外飽受爭議,它的出現作為人類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解決溫飽問題上作用突出,同時也由于基因改變過程的不可知性,一度造成人類的恐慌。本身轉基因技術就存在著難以預估的風險,在基因突變的過程中有可能朝著人類需求以外甚至相反的方向發展,一些負面新聞的出現,也增加了人們的恐懼。第二,監管技術水平低。隨著對食品安全認識程度的加深,我國已經在法律上進一步承認了對轉基因食品安全評估的意義,更是把食品安全風險的評估結果作為對我國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但需要指明的是,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評估內容與方法滯后,無法滿足越來越詳細的評估標準。第三,安全檢測水平較低。與發達國家轉基因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及檢測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除此之外,科技不斷發展,雜交種類多種多樣,得到的新的轉基因食物也增加了檢測難度。
2. 法律約束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較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但卻沒有專門針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使得立法內容不夠完善,更不夠系統,容易產生用法不當甚至無法可依的問題,釀成不良后果,阻礙轉基因食品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
三、如何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所謂民以食為天,我國人口眾多,要真真正正徹徹底底地解決我國溫飽問題,我們不能放過轉基因食品這樣珍貴的資源,然而為了打消民眾對其的顧慮,我們非常有必要嚴格制定監控管理制度,提高我國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性。
(一)全程監控轉基因產品
轉基因產品與非轉基因產品本質上就是不同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各個環節都對二者進行分類監控。為了及時在任何一個環節上出現問題之后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解決出現的問題,我國需要對轉基因產品生產,加工以及銷售環節上進行實時監控。
(二)完善標識制度
食品標識的作用就是向消費者解釋食品的信息,幫助消費者購買到更符合要求的產品。完善標識制度,也是切實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表現。在對待轉基因食品上,我們的標識不僅要真實,更要顯著。食品包裝上一定要在顯著位置標識轉基因,明確的告訴消費者,消費者依據自己的判斷在多個品牌之間選擇產品。標識上不能摻有任何虛假信息,不能欺騙消費者,更不能什么也不寫,隱藏真實信息。這樣才符合我國的轉基因食品標識要求。
(三)做好轉基因食品售后工作
市場上魚龍混雜,消費者的權利要想得到全面保障,售后工作不可少。不管是哪一類產品,我們都不能說它絕對沒有問題,銷售出去也不代表著我們就不用再為產品負責。相反,我們要從長遠角度出發,做好可能出現問題的預防措施。轉基因食品不是某一類食品,它代表的是一個整體,一旦一種轉基因食品出現問題,整個轉基因食品都會受到巨大的影響。一方面,面對問題,不要慌張,沉著冷靜的思考,快速反應解決方法,做好問題產品及時召回工作依照現有制度,將損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要做好轉基因食品問題事后安排。不僅要通過詳細的記錄數據查出責任承擔者,還要加大對其的懲罰力度,賺取盈利的同時,也要遵守規章制度。嚴格管理轉基因食品市場,增強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信心,進一步擴大轉基因食品市場。引導消費者的選擇。還要增強對消費者的補償力度,如果是因為自身產品的問題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甚至造成消費者身體和心靈上的傷害,責任方應該主動承擔責任,滿足消費者賠償要求。
(四)針對轉基因食品專門立法
為了保證我國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應當盡快針對轉基因食品制定相關法律。行政部門頒發食品法,轉基因食品管理條例只是這些食品管理法中的一小部分,并且比較松散,這就增大了相關部門執法時的阻力。導致執法速度慢,不能及時解決民眾的問題。
(五)完善現有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制度。一方面,我們要不斷豐富對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的內容,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全面完善安全評價內容。例如,由于動物的特殊性,需要在對轉基因動物食品的安全評價基礎上,增加對其倫理方面的評價。另一方面,與國際評價標準保持一致,減少中西差異,克服阻力。第二,健全人民評價服務機制。廣大人民群眾是轉基因食品的消費者,這些消費者的真實評價不僅能引導更多的消費者的消費方向,更能真實的反饋市場。因此,為了使公眾的評價發揮積極作用,一方面我們要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到社會評價的積極性,保障每一位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另一方面,可以設立專家在線答疑,避免廣大人民群眾由于各種輿論或不實言論對轉基因食品產生排斥,甚至以訛傳訛,傳播不實消息,產生消極態度,對轉基因食品發展喪失信心。
(六)順應時展,滿足發展需求
作為農業大國,未來轉基因食品對我國發展的意義不言而喻。為了提高人民群眾對轉基因食品的信心,在現有科技水平亟待提高的情況下,我們更加需要采取完善的規章制度去保障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雖然風險依舊存在,但為了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同時,承認與西方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擇其善者而從之,借鑒其優點,彌補自己的不足,在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國家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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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常說 “人是鐵,飯是鋼”,說明了人必須要吃飯的同時,也表明食物對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正式基于這種重要性,人類在繁衍發展的過程中,才一直沒有停頓過對于我們所食用的各種食物進行研究,包括了對食物的種類、營養以及產出數量等等項目的探討。在這些科學技術中,包括了能夠同時增加產能和提升作物各種抗災抗蟲特性的基因工程技術成果——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即轉基因食品。
從專業角度來講,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學技術通過某種能夠產生預期結果的外源基因導入目標生物的方式,或者通過做分子重組的方式改變目標生物的基因特性,由此得到的生物為轉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對轉基因生物進行生產加工得到的人類可食用的產品,即為轉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
食品安全管理是指政府及相關食品管理部門,為了保障食品市場活動健康有序的開展,通過立法和有關技術手段,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材料的采購,食品生產、流通、銷售及食品消費等過程進行協調及整合的活動過程口。
二、國內外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比較
基于我們人類對于轉基因食品是否可能存在潛在的危險性還未為可知,所以對于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監管顯得必要和慎重。從轉基因食品的原材料在農田里進行播種、栽培到原材料的采購和銷售流通,再到工廠生產中工人的安全性保障,以及消費及售后等等每一個環節都必須確保是安全的。由此,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監管是非常冗雜的,為保障轉基因食品鏈的每一環都是安全的,就要求管理體制和措施都適應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要求。
(一)國外典型國家和地區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
1.美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
美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對歐盟國家較為開放,其監管原則與非轉基因食品沒有實質上的區別。
(1)安全監管部門。在美國是由美國環保局、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國立衛生研究院以及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局等多個部門對轉基因食品產品進行管理。
(2)涉及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2001年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頒布《轉基因食品知情權法案》。根據該法案的規定,從植物內提取成分與動物結合而成的轉基因食品,生產開發商必須在產品進入經營銷售的120天之前準備好相關資料,向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提出申請,以確認該產品與相應的傳統產品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現在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對轉基因食品和其它產品的監管還是一樣的,如若轉基因產品能夠在過敏原、新成分、營養成分和毒性等常規的檢驗項目中合格就準入進行生產和銷售環節,但是要求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強制性標注,以示與非轉基因產品進行區別。
2.歐盟地區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
1998年,英國的Arpad Pusztai教授在實驗中發現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存在隱藏的損害風險之后,成員國的大多數公民對轉基因食品就非常憂心甚至抵制。因此歐盟成了世界上對轉基因食品的監控最為嚴厲的地區,并且形成了一整套非常嚴格并易于操作執行的監控體系。
(1)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則。在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則上,歐盟秉持嚴格的審批原則,沒有通過成員國和歐盟雙重審查的轉基因食品都不允許進入市場流通。其中對于轉基因食品的審查囊括了涉及轉基因產品的每一個環節,這也就成為了歐盟對轉基因食品監管的獨特模式和特點所在。
(2)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2002年1月《有關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管理條例》是歐盟對于轉基因食品監管的標志性法律。在該《條例》中規定了轉基因食品強制要求貼標簽,以及各種轉基因食品貼標簽的操作規范,貼標簽的作用除了明示消費者以外,還體現了歐盟對于轉基因食品監管的另一制度——可追蹤召回制度,標簽中具體表明了制品的成分、組成、轉基因生物的含量以及每一環節的生產商。2003年又頒布《轉基因食品及飼料條例》和《轉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標識辦法以及含轉基因生物物質的食品及飼料產品的追溯性條例》。
(二)我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現狀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了多項管理辦法。2000年以前,我國就對轉基因食品進行了監管,分別為:1990年國家衛生部的《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方法》;1993年12月24日,國家科技部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以及1996年7月農業部頒布的《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這些規定對于轉基因食品的管理搭建了基本框架,而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管理正式進入法制化軌道是2001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此后為明確實務中的具體操作問題,農業部相繼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在明確具體監管部門及其職責的同時,也確立了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際聯席管理會議制度。2002年4月衛生部公布《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明確了在我國也實行轉基因食品標簽制度;2006年,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從主體適格上確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從業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三、中國現行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轉基因食品雖在我國擁有廣闊的運用和市場前景,在監管上已經初具規模,但是受傳統食品安全監管弊端的影響,在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管理方面還存在一定不足。
(一)缺乏完善的相關的法律條規
從前文我國監管現狀可以看出,除了《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之外,其它大部分食品法規都是由部委制定的,并無權威的立法機構通過的法案,法律效力不強。另外,由于該《條例》在立法上存在技術性貿易壁壘之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對于正常開展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是十分不利的。
(二)轉基因成分的標準量與國際上通行的不符
需要明確一點的是任何事物都沒有絕對的是與非,轉基因食品能夠構成威脅的前提也是在超過了食品和營養標準通常認為,每單位物質中含有的異已物質含量對人體的有害性是可以忽略的,則可認為是安全的,對于轉基因食品也不例外。而我國現行的監管制度中卻沒有 類似的最低比例規定。
(三)相關部門缺乏統一的檢測標準和具體規范
除了對轉基因食品含量沒有明確標準之外,各單位依據的檢驗基準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和可行規范,導致每個部門對同一產品有各自的檢驗結論。采用不同的的檢測方法會有截然不同的檢測結果與結論,因此,從轉基因產品監管的規范性和專業性角度來看,不但需要設定基準檢測值,還必須確定具體的法定檢測方法,只有這樣,相關檢測部門作出的轉基因成分的檢測結論才具有可信度。
四、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管對策
轉基因食品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市場經濟作用下人類對生物技術和食品的選擇。基于人類對于轉基因食品本身的了解并沒有達到完全掌握的程度,生物科技還有很多位置領域需要我們去探索,所以我們無法真正對其潛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和保證。為了盡可能的做到在享受轉基因食品給我們帶來的各種好處的同時,能兼顧到環境保護和消費者的健康,我們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導轉基因食品的研究和管理向健康和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從而使轉基因生物工程給我們創造更大的利益。
學習和借鑒國外轉基因食品監管方面的優秀經驗,對于我國建立和健全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探索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轉基因產業發展道路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測試制度,實行可追蹤召回制度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對轉基因產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機構,另外,從事后救濟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應仿效歐盟嚴格標識制度,只有嚴格表明轉基因食品每個環節的經手方,使轉基因生產鏈透明化,才能在風險出現以后及時救濟,也更利于對于各個環節的監管。
(二)加強監督管理和風險評估
當前,我國的轉基因技術方法比較先進,但是安全保障技術措施還比較落后,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也有待加強,因此,應加強和加快轉基因食品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評估,建立快速、準確而經濟的檢測體系,從而實現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價更加公開、透明。
(三)加大違法處罰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嚴格執行轉基因的各項法律法規,對于違反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且根據情節和影響的輕重處以適當的罰款,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保證轉基因食品的正常生產和流通,并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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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農產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是指種植、養殖而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監管,是指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管理原則)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應當以推進農業標準化為導向,通過改善生產基地環境,加強技術指導,強化農用生產資料使用管理,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全過程推行安全衛生質量監督。
食用農產品的經營,應當以市場為引導,建立市場約束和行業自律機制,重點監控加工流通環節,完善各類市場內部安全衛生質量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第四條(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意識,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部門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并對違法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
*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與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政策,確定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和事項,協調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工作,處理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種子(種畜、種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及其產品防疫、檢疫的監督,先進農業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經濟流通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行業管理,畜禽產品屠宰加工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水產品的流通行業管理,并協同有關部門進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狀況的指導和監督。
各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負責集貿市場外占用道路、流動設攤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進出口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相關部門職責)
本市規劃、土地、財政、交通、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八條(部門執法的協調和聯合)
市農委、市經委、市建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農林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司其職,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執法的協調和溝通,并在重點領域組織聯合執法。
第九條(管理體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體系,實施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制定和實施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地方標準;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技術推廣體系,為生產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體系,完善政府對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測,扶持建立從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生產經營重要環節設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點;建立安全衛生優質食用農產品認可體系,推介安全衛生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體系,為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條(行業協會)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鼓勵和支持相關的行業協會制定并推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指導和服務,敦促會員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
政府鼓勵并扶持設立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為食用農產品生產和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技術咨詢、產品檢測和標準化指導等各類服務。
第三章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安全監管
第十二條(生產基地的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土地利用規劃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特點,制定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并在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基地的建設)
市農委、市經委、市環保局、市農林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
畜禽飼養場、貯存場所、屠宰場、水產養殖水域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
第十四條(生產基地、場所的環境保護)
禁止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合理使用肥料、農藥。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在畜禽、牛奶、水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使用有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十六條(生產基地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
生產基地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質量記錄規程,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產基地應當參照生產基地的管理方式,記錄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的使用情況。
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的實施方案,由市農委、市經委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并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生產基地安全衛生質量合格檢驗證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合格檢驗制度。
生產基地應當對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實行安全衛生質量檢驗,并提品合格證明。
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經營者作出承諾;其他生產者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經營者作出承諾。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由市農委、市經委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優質農產品認可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優質產品認可制度。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有關規定,在向授權的認可機構申請安全衛生優質產品認可并通過核準后,可以在食用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安全衛生優質的標志。
第二十條(畜禽疫病的預防和檢疫)
本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畜禽實行計劃免疫,對嚴重危害人體和養殖業生產的畜禽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飼養和流通環節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疫病監測。
本市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畜禽及其產品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畜禽產品還應當同時加蓋或者加封驗訖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環節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飼養場、屠宰場、養殖場發現經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應當主動送交指定的化制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他生產場所發現有前款情形的,生產者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活動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等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農產品經營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三條(交易市場的規劃控制、設立條件和技術規范)
設立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應當符合發展規劃、設立條件和技術規范。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由市經委會同市農委、市工商局和市衛生局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食用農產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時,應當征詢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批發市場的設立)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國家企業設立的法律規定和批發市場的設立條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批發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承諾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
衛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行為規則和其他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就其經營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向衛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承諾,保證達到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的要求,并就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行先行賠償。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實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畜牧和經濟流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對進入本市場的經營者的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負有管理的責任,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衛生質量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流通檔案;
(三)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按規定索取產品及原料檢驗合格證明;
(四)組織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可以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安全衛生質量協議方式,明確安全衛生質量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設立。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場內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經銷者在公示牌上進行公示,并對市場經營管理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條(優質食用農產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實行優質食用農產品推介制度。
鼓勵行業協會向社會推薦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并推行優質優價。
鼓勵行業協會引導超市、連鎖商業企業等優先選擇優質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九條(市場檢測)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測機構,為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專業檢測數據。
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業應當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可以自行進行產品檢測,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安全衛生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測。
市場檢測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經銷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業或者其他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止其出售和轉移,并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畜禽屠宰場(點)的設置管理)
設置畜禽屠宰場(點),應當按照確定的定點規劃,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大中型畜禽屠宰場還應當通過有關專業質量體系認證。
本市畜禽屠宰場的規劃由市經委會同市農委、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經委組織實施;本市活雞屠宰點的規劃,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布局規劃要求制訂,并組織實施。
本市畜禽定點屠宰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畜禽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畜禽定點屠宰場應當依法出具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并加蓋驗訖標志。
第三十一條(畜禽產品及活雞的批發交易管理)
除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掛鉤的情形外,本市畜產品及活雞批發交易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
畜禽產品及活雞進入批發市場交易前,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查驗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后,方可允許其進場交易。
畜產品及活雞零售經銷者應當從依法設立的批發市場(包括定點屠宰場)購入畜產品及活雞。
畜產品零售經銷者經銷的畜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活雞零售經銷者經銷的活雞,應當具備有效的檢疫合格證明。
本市除規劃設置的交易市場內允許活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從事其它活禽交易。
第三十二條(進入本市畜禽及其產品的監督)
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本市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隨車攜帶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運入,接受防疫監督。
本市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進入本市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經營環節的無害化處理)
對經營過程中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環節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的)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食用農產品市場中安全衛生質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通過各種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費者采取相應的識別措施。
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情形)
禁止銷售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蔬菜、瓜果產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其他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六條(單位集團采購)
本市飯店、賓館、醫院、學校、機關和其他企事業等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優先從信譽好、無安全質量不良記錄的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采購食用農產品,優先采購經推介的優質食用農產品。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要會議采購食用農產品的,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將食用農產品送交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安全監管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或者由農業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畜禽、牛奶、水產品生產過程中,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使用有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由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基地在生產活動中未建立、未按照規定建立質量記錄規程或者假造質量記錄規程,致使無法追溯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的使用情況的,由農藥肥料或者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未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使用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綠等有害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由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的,由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食用農產品經營的安全監管規定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市場檢測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工商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的,由工商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畜禽屠宰場(點),達不到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的,由市經委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畜產品及活雞批發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批發市場開辦者未查驗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即允許進場交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畜產品及活雞零售經銷者未在批發市場購入畜產品及活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設置除活雞以外的活禽交易市場和在非規劃區域內設置畜產品及活雞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畜產品及活雞零售經銷者經銷的畜產品及活雞不具備有效的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運入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運輸活動中的承運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蔬菜、瓜果產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有關監督管理機構人員的法律責任)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和監督中,、、、索賄受賄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的決定
(2004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款:
各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負責集貿市場外占用道路、流動設攤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
二、第八條修改為:
市農委、市經委、市建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農林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司其職,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執法的協調和溝通,并在重點領域組織聯合執法。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設立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應當符合發展規劃、設立條件和技術規范。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由市經委會同市農委、市工商局和市衛生局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四、第三十條修改為:
設置畜禽屠宰場(點),應當按照確定的定點規劃,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大中型畜禽屠宰場還應當通過有關專業質量體系認證。
本市畜禽屠宰場的規劃由市經委會同市農委、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經委組織實施;本市活雞屠宰點的規劃,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布局規劃要求制訂,并組織實施。
本市畜禽定點屠宰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畜禽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畜禽定點屠宰場應當依法出具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并加蓋驗訖標志。
五、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除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掛鉤的情形外,本市畜產品及活雞批發交易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
畜禽產品及活雞進入批發市場交易前,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查驗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后,方可允許其進場交易。
畜產品及活雞零售經銷者應當從依法設立的批發市場(包括定點屠宰場)購入畜產品及活雞。
畜產品零售經銷者經銷的畜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活雞零售經銷者經銷的活雞,應當具備有效的檢疫合格證明。
本市除在按規劃設置的交易市場內允許活雞交易外,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從事其它活禽交易。
六、第三十八條第(二)、(三)款修改為:
關鍵詞:食品安全;現狀分析;監管策略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health. Current, our country food source to safety and health status and food processing, production safety situation is worr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it is the main investment goods,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sales link exists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food safety standards, inspection system has not adapted to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method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consumer awareness of food safety; to perfect construction of complete and effectiv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food safety;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ontrol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TS201.6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發展的主要任務是滿足數量需求,解決溫飽問題,隨著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農產品供求關系發生根本性變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隨之凸現,農產品中的農藥殘留,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生長激素濫用和使用違禁藥物及水產品藥物殘留和貝類產品的污染等問題,已成為食品安全的重大隱患,不但影響人民的身心健康,還直接影響我國農產品的出口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緩。
1.食品質量安全現狀。
1.1食品源頭安全現狀令人堪憂農藥、化肥的大量和不科學使用,造成了農藥、化肥等有害物質在農產品中超量殘留;獸藥、復合飼料的濫用,造成抗生素、激素及其他有害物質在禽、畜的體內及乳制品、水產品中殘留;重金屬在農禽產品中超標、超量殘留?;瘜W性中毒已占我國重大中毒性事件的40%以上,如有機磷農藥中毒、毒鼠強中毒、瘦肉精中毒等。
1.2食品加工、生產的安全狀況令人堪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劣質原料,如用病死、毒死畜禽加工食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如超限量使用增白劑“過氧化苯甲?!薄⒎栏瘎氨郊姿帷奔疤鹞秳┑龋环欠ㄊ褂梅鞘称芳庸び没瘜W添加物,如二氧化硫、甲醇、吊白塊、三聚氰胺等;人為造假,牟取暴利。
2.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因素的分析。
2.1微生物污染、食品生產新技術、新資源的應用影響食品安全和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導致的中毒人數最多,是影響食品衛生和安全的最主要因素。隨著食品工業的迅速發展,大量食品新資源、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型包裝材料、新工藝以及現代生物技術、酶制劑等新技術不斷出現,造成直接應用于食品及間接與食品接觸的化學物質日益增多,已成為亟待重視和研究的問題。
2.2投入品供給、農產品生產加工以及銷售等環節存在著安全隱患從投入品供給看,濫用或不當使用農藥、獸藥等農藥投入品,致使農產品藥物殘留及有害物質超標,是導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摻假制假,影響惡劣,像三鹿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等;另一方面,我國現有食品行業整體素質仍處于較低水平,衛生保證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當大的比例,有的從業人員甚至未經健康體檢,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行為屢禁不止,給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隱患。
2.3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檢測體系等方面存在不適應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與衛生標準體系不適應,許多食品安全的制度都沒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亟待提高,絕大多數食品標準還屬于非常具體的質量標準與衛生安全指標相混合的食品標準,造成監督困難,消費者也缺乏判斷依據。傳統式、突擊式和運動式的抽查較多,監管檢測工作不能全程化、日?;瑱z驗檢測的環節、對象和地域范圍有限。檢測機構數量多,分屬農業、衛生、工商、質檢等不同部門,缺乏統一的規劃,監測數據不能共享,部門之間差異較大,影響檢驗體系整體作用的發揮。
2.4食品安全管理體制不完善,近年來,我國食品管理和法規體系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仍然不夠完善。我國對食品企業的行政執法,主要涉及三個行政執法部門,即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食品衛生質量抽檢方面,三家行政執法部門都有權依據法律的規定,各自實施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進行食品衛生質量的抽檢;在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方面,對同一違法行為,三家行政部門都能分別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基層工作職責不清、政出多門、相互矛盾、管理重疊和管理缺位現象突出,嚴重影響了監督執法的權威性。
3.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3.1食品安全首要在于建立健全依法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在食品立法上還比較落后,標準體系也不盡完善。雖然《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若干生產、銷售環節做了不少規定,但不少標準制約性不強,已不能適應當前食品市場治理整頓的需要。食品安全問題涉及“從田頭到餐桌”的漫長產業鏈,很難靠一個監管部門“包打天下”。但是,傳統的多頭管理體制和運作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反而有可能導致“龍王多了不下雨,三個和尚沒水吃”的尷尬局面。這就要求我們在加強食品管理問題上必須按科學的發展觀進行管理體制和監控機制的創新。
一、我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分段監管存在弊端
1 職能不清,相互推諉。在我分段監管的體制下,每個監管機構的分工看似都很明確,但現實中不同機構之間的監管職責實際上并不明確。像在屠宰場監管瘦肉精問題,商務部門認為應由農業部門管理;農業部門則認為應由檢疫部門和商務部門負責。
2 各管一段,存在監管盲區。分段監管表面上看是層層設卡,重重監管,實質上很難做到監管鏈條的元縫銜接,導致存在監管盲區。
(二)地域化監管存在弊端
目前,我特別強調食品安全地域化管理的重要性,這容易產生下列問題:
1 導致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由于地方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都是地方財政供給,因而很可能更多關注本地區利益,往往不顧及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本地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2 導致權力與責任錯位。現在,一個地方銷售的食品很多是來自外地,甚至是外,在此種情形下,把監管責任全部推給地方政府是不現實的。如瘦肉精問題,按照我目前屬地化管理的規定,哪里產出的豬肉,就由哪里檢測,并負責出具檢測報告;銷售地區卻沒有檢測瘦肉精的規定,這就使監管出現了漏洞,給瘦肉精豬肉流入市場帶來了可乘之機。
(三)食品安全檢測制度不完善
從檢測技術來看,我缺乏先進的檢測技術,對于一些毒害物質(特別是新的毒害物質)缺乏有效的檢測手段。
檢測費用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執法機構的經費保障力度還不夠,執法機構往往得從辦公經費中擠出錢來支付檢驗費用,這就造成執法機關申請檢驗的積極性不高。往往采取以罰代管的方式,影響執法效果。
(四)執法行為缺乏長效機制
目前,我的食品安全執法活動缺乏連續性,往往是在出現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級行政機關條文,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的問題。
二、我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執法監督的缺陷
(一)檢察機關行使執法監督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務院公布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接受檢察監督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既沒有規定檢察機關行使監督的方式,也沒有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接受監督的法律責任。在《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中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經審查或者調查后認為情況基本屬實的,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派員查閱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但沒有規定相應的程序和執法機關不配合時的責任追究機制,使行政執法監督很難發揮作用。
(二)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執法監督的手段有限
目前,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的監督手段有限,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查辦執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達到監督的目的:二是大量的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只能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當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司法機關時,檢察機關發現之后,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發出檢察建議。但檢察建議沒有強制性約束力,食品安全執法機關若不采納,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
(三)檢察機關缺乏食品安全執法信息
一方面,目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案件的情況并不及時、充分向外界公開。檢察機關只能通過行政執法機關通報和接受控告、舉報等途徑了解到案件。后者僅是個別情況,若前者不通報查處情況,檢察機關就根本無從知曉,無法對其進行監督,談不上“要求移送”。
另一方面,即使食品安全執法機關提供給檢察機關材料,也往往較少,只提供其認為可以提供的材料,檢察機關看不到材料的全部,等到檢察機關收到行政機關的備案材料時,往往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很多案件已經喪失了最佳的取證時機,此時的監督顯得相當無力,不利于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遏制和有力打擊。
三、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機制的構建
(一)細化檢察機關的權力
對食品安全執法機關的監督除可以利用現行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檢察建議權外,還要享有下列權力:一是知情權和查閱權。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食品安全案件時,將有關文書和調查材料向檢察機關備案,同時檢察機關有權查閱食品安全執法機關的立案文書、行政處罰文書及相應數據:二是建議行政處罰權。檢察機關發現食品安全執法機關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有權向其主管機關予以通報,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三是糾正權。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執法機關通過消極處理案件等辦法阻礙案件順利移交的應予糾正:四是移送案件建議權。如果發現食品安全案件確有移送必要而執法機關沒有移送,檢察機關可提出移案建議。食品安全執法機關應當執行。
(二)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
對于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主動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圍繞案件定性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
(三)加強食品安全案件的立案監督力度
一是加強對于執法機關的立案監督,因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先由執法機關進行處理,然后再移交公安機關。二是應加強對于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由于大多數案件的偵查終結權控制在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撤案隨意性很大。
(四)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獲取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效力
第一,對執法機關移送的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轉換為刑事訴訟證據;第二,對有關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等專門性證據材料,司法機關只作程序審查,即可決定是否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第三,對在執法過程中制作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以及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筆錄等言詞性證據材料,原則上要求司法人員重新制作或收集,但確因有不可抗拒原因無法重新收集的,應將其作為間接證據,經偵查機關查證與其他證據吻合,相互印證違法事實的,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第四,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或參與聯合調查的涉罪案件,按照高檢院、公安部有關刑事訴訟規定制作的調查筆錄等言詞性證據材料,應視為刑事司法機關提取,直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五)明確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標準
行政機關在查處案件時,要將涉及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應在立法上明確移送標準,將刑事追訴標準和刑事立案標準細化。對于標準不明、難以定性的案件,執法機關必須移送處理,特別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影響較大的案件,執法機關要及時邀請檢察院、公安機關參與案件討論與調查。要嚴格食品安全執法機構移送案件的時間限制和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