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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 污染 船員管理與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護環境的浪潮下,通過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課程訓練設計及實踐,不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應急反應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夠快速提升個人應急能力和團隊協同作戰的水平,保證演練質量。與實際污染處理相比,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實用性強,無污染。輪機員通過防污染演練課程的學習、實踐,對改變自身不良行為、實現船舶安全化、減少和杜絕人為因素、保證船舶安全營運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研究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海洋環境,讓人類有一片藍色的海洋。
2.船舶對海洋造成污染的類別
工業革命以來,各種科技的飛速發展,將人類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僅推動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潛移默化地改變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兩面性,雖然科技帶來了方便,但是也帶給了我們很多新的困擾。機器給海洋運輸業和海洋資源開發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在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污染著蔚藍的海洋。船舶對海洋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幾種: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營運性排油和各種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營運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壓載水、洗艙水、機艙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類。各種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業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擱淺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運輸中的有害有毒物質污染:
近年來隨著運輸危險化學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運輸這些有害有毒物質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從生活處所排出的排泄物,如醫療室排泄物、廁所排泄物、洗衣間和廚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營運中會產生船舶垃圾,這些垃圾主要包括墊艙物料、鐵銹、脫落的油漆殘渣、包裝材料、油棉紗等,船員、旅客生活中所產生的日常消費品和食品殘渣的廢棄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現狀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現狀
從上世紀到今天所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來,國際上船舶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較為有效的控制,從原來的上升趨勢轉為下降趨勢,現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個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為發展的需要,很多國家相互之間的進出口貿易得到進一步發展,對于航運業更為依賴,現在的船舶不僅運輸量更大,運輸更快捷高效,還降低了事故的發生。但是還是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實事案例來分析:根據美國的一家信息協會統計,從1978年到1997年,世界發生泄漏量超過34噸(10000美加侖)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萬噸。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發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發生的油井、碼頭、油輪同時泄漏的事故,總溢油量達81.6萬噸。1989年的“埃克森?瓦爾迪茲”號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萬多噸貨油。對當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生態系統恢復時間要長達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近80億美元。這也是美國《1990油污法》問世的導火線。
從1954年到20世紀末,國際上不斷出臺新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海洋環境保護事業得到較快發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條多層次,系統性的框架型道路。隨著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開始,也是海洋環境國際保護法的開端。但是該公約沒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也沒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的規則,事故賠償的問題如何解決,遺漏的問題很多,大大影響了它的實施效果。直到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頒布,才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則是在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1978年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73/78年防污公約”)做了全面的規定,把船舶有可能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都列舉出來,并作了規定。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有著“海洋法”之稱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 1982》)。該公約突破了傳統的海洋法,較全面的對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規定。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國際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是比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著不大不小的問題。如一些管理上單要素不完善,不嚴格;體現不出在可持續發展和賠償方面不夠科學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應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體系,我國在各項防污制度和應急反應制度上都要做出更為嚴格、更加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要加強船級社這類民事性立法工作,讓油污保險和清理油污資金保證,完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各國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單獨的、任意的,我國必須與各海洋國家加強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國際法律制度的接軌。這樣可以取長補短,查漏補缺,可以更好地絳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適應國際船舶污染立法的發展,減輕我國日趨嚴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勢。國際上的法律可以對船體的結構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跟著科技的腳步,來適應船舶設備的發展;對船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員來操作,船員素質和防污染意識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險,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環境;對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屬船東實行高額的賠償制度,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對受害對象的一種保護;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國際統一性,有效地環境保護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有效的結合起來,使海洋環境往一個可持續的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
4.2規范船員的管理
對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強的環境保護意識,過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這兩點,就需要加強對船員的宣傳教育,讓船員意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來幫他們了解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義。除此之外,還要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的船員采取處罰措施,扣押其證書或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從新參加有關技能培訓。根據國際公約的要求,通過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中對人員的管理規定,努力將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發船員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熱情,發揮各自的O督作用,從思想上重視它,才能杜絕污染行為的發生,高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3加強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和保養
在保護海洋環境的浪潮下,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對船舶上的防污染設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在設備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經常檢查設備的管路系統和設備本身是否有損壞漏泄,設備附件及儀表是否完好,把發生污染的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不排放污染海洋環境的物質。同時也要對設備進行檢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換掉,防止下次使用設備發生事故。對設備的保養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
5.更有效實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據本文的分析,筆者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挖掘出預防船舶對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從船舶使用的能源出發,現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為能源,可以研發新的設備來使用不污染海洋環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陽能。二是從防污染設備著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蓬勃發展機械制造業的有利于設備的研發,新式的防污染設備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護海洋環境。三是國際公約的完善化,加強各個海域的監管,一旦發現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質,能夠及時地對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最后,落實還是靠人,應注重廣大船員的教育培訓,全面升華船員素質,最大限度避免人為的事故發生。讓船員被動接受防污染,化為主動去維護海洋環境,還世界一個蔚藍的海洋。
參考文獻:
關鍵詞:海洋災害;遙感課程;改革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46-0067-02
遙感是現代空間信息學的核心技術之一,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各高等院校都相繼開設了“遙感”方面的課程[1-2]。但現有的遙感教學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如:(1)遙感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教材更新緩慢的矛盾;(2)內容過深,與實際的生活接觸有所差異;(3)遙感基本技能的培養與實踐時間過少的矛盾;(4)專業素質的培養與傳統的授課方式和考核方式的矛盾[3-5]。《遙感應用技術》是上海海洋大學空間信息與數字技術專業的專業必修課,其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且技術性很強的課程。本文結合上海海洋大學培養海洋類人才的目的,對遙感課程的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
一、“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的簡介
現代海洋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海洋環境,良好海洋環境的維護離不開迅捷、快速準確的監測,遙感作為新興的監測技術在海洋中將發揮重要作用[6]。而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海洋觀測技術的發展。在2010年兩院院士大會上再次提出:“要大力發展空間和海洋科學技術,提高海洋探測及應用研究能力和海洋資源開發能力,使我國海洋技術水平進入世界前列。”
上海海洋大學的辦學宗旨即與國家海洋發展的主戰略銜接,為國家和區域海洋經濟發展及產業需求提供技術支撐、人才服務等智力支持。設計“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在學生掌握遙感技術的同時,提高學生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錘煉學生解決實際海洋問題的能力。
二、“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的內容
“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主要是通過設計不同的海洋災害案例(如風暴潮、海浪、海冰、赤潮、海嘯以及溢油),將系統性和理論性較強的遙感基礎理論融入到每個案例中,讓學生在實際的海洋災害案例中掌握系統的遙感基礎理論知識。
1.“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收集。通過播放新聞報道或模擬的方式,讓學生接觸一場海洋災害,以風暴潮為例,并告訴學生他們的任務是:對海洋災害進行預測預報,做到防災減災的目的。在第一階段,引導學生分析預測預報“海洋災害”所需的數據。故此,引出遙感的基本概念、遙感系統的組成、遙感的主要類型以及遙感的主要特點等基礎知識。
2.“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處理。面臨收集到的海洋遙感數據,大多數初學者無從下手,也看不懂,其原因是不懂遙感數據的原理。在此,引入遙感的成像原理、電磁輻射與地物光譜特征,以及遙感圖形的特征等概念。
學生們了解了遙感像素的實際意義的同時,主要培養學生的空間意識。因此加入數字圖像的校正等實際操作內容,理論與實際操作相結合,邊操作邊講解何為輻射校正、幾何校正、圖像增強以及多源信息復合等知識。
3.“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判讀。以風暴潮為例,風暴潮是指由強風或氣壓驟變等強烈的天氣系統影響而引起的海面異常升降現象。通過兩景不同時段的遙感影像的判讀,提取海面的異常變化,是通過遙感方式監測風暴潮的主要手段,而此時就要熟悉遙感影像的判讀。為了很好地判讀影像,需要對影像做一系列的處理,包括對比度變換、空間濾波、彩色變換、圖像運算、多光譜變換等,同時對遙感圖像的解譯方法和過程也要熟悉掌握。
4.“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可視化。通過三維繪制引擎、地形的識別技術、場景的顯示等技術,實現海洋災害的再現。在此作為知識的擴充,講解遙感在與其他數據(如DEM數據)融合,以及后期制圖和可視化顯示等知識。
三、“海冰”災害監測案例驅動下的遙感教學示例
以“海冰”災害監測為例,在結束的遙感教學中,對案例驅動的教學方式進行了實驗。
海冰災害主要發生在渤海和黃海北部和遼東半島沿岸海域。海冰的主要危害上威脅船舶和海上構筑物的安全,影響漁業和航運等。2001年2月,渤海出現近20年來最嚴重的海冰,遼東灣最大冰厚60m,遼東灣北部港口基本處于封港狀態,秦皇島海域航標受損,40多艘船舶被困,航運中斷,天津港船舶進出困難,渤海海上石油平臺受到流冰嚴重威脅。現以渤海灣海冰預警預報為例,實現遙感的知識講授,整體流程如圖1所示。
在“海冰”監測數據需求分析階段,通過分析渤海灣的“海冰監測”要求,分析所需數據,主要包括MODIS數據、Landsat數據、SAR數據、微波散射數據等。故此,為學生解惑,不同遙感平臺、不同的探測手段等,同時,掌握遙感的基本概念、遙感系統的組成、遙感的主要類型以及遙感的主要特點等基礎知識。為了實施后期操作,主要提供了同一地區三個不同時間段的數據(免費數據),如圖2所示,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該地區的海冰覆蓋。
在數據的預處理階段,主要是上面三景數據進行預處理。此時結合操作軟件ENVI,講解坐標系的定義、圖像的幾何糾正、圖像的剪裁等。但是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些操作的目的及原理,需要學生掌握遙感的成像原理、地物光譜特征和大氣對輻射的影響等。
在數據的特征提取階段,為了更好地監測海冰的邊界等信息,需要對比度變換、空間濾波、彩色變換、圖像運算、多光譜變換等。同樣結合ENVI操作,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熟練其操作工程。最后根據不同的要求,對監測結果以出圖或報表的形式數據。
四、結語
“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使得遙感教學從以理論教學為主的傳統遙感教學模式中擺脫出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而激發他們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實際海洋災害案例的設計,培養學生海洋意識,從根本上提高教學質量,全面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和解決海洋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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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益訴訟;現狀;發展方向
公共利益顧名思義,是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卻又不是私有于某個人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隨著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越來越多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例發生,行政權力的運用、各類占據壟斷地位企業的格式條款、自然環境的破壞等等侵害著弱勢獨立個體切身利益的事件層出不窮,“小額多數”案件大量涌現,而維權成本高、相關法律匱乏、主體的難界定、訴訟雙方社會地位的失衡等諸多限制,最終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面臨著嚴重的威脅,普通百姓很難在自身利益遭受損失時能夠有所作為。
一、公益訴訟的現狀概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一規定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了跨越性的一步。而關于公益訴訟提起主體“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目前法律規定來看,僅《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國家海洋局有權提起公益訴訟,該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有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其他法律中,尚無有關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哪些組織事宜提起公益訴訟,還需要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進一步明確,還需要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
二、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及主要癥結分析
近日,由中國公益訴訟網主辦的2013年十大公益訴訟案件評選活動召開,入選的公益訴訟,除少數獲得法院立案、審理之外,大部分都被法庭拒之門外,公益訴訟道路越走越窄的心聲逐漸引起法律界的共鳴。訴訟主體地位立法缺失、侵權涉及面廣與法律不夠健全之間矛盾突出、公益訴訟雙發地位差異,這一系列原因導致公益訴訟立案難、難、賠償難。
現階段特別是新民訴法頒布以來,在涉及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網絡資費、消費權益保障等多重領域,山西近百名兒童接種高溫變質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積溢油等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作為利害關系人的受害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既沒有能力收集證據,又沒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訴訟費用,就會出現由于無法在行政與法律中找到出口,而轉向的悲劇。一些民間社團組織和律師試圖提起公益訴訟,為受害者爭取賠償維護公共利益,卻因為缺乏法律主體資格,訴訟很難被受理,而立法機關為了防止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原因而緊閉個人公益訴訟的大門。法律雖然現在規定有關組織,但是沒有司法解釋立法解釋,在對公益訴訟主體上雖然從限定一家到有條件放開,但是放開的尺度一直備受爭議。以在云南曲靖的鉻渣污染事件為例,受環保民間組織委托鉻污染訴訟的3名律師,在進行取證過程中,被相關人員堵截,攝像機、照相機被扣。之后云南陸良政府通報稱,涉鉻渣污染企業已復產驗收合格。倘若社會團體取得了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但在現實中仍然受到各種地方勢力的排斥,所謂的公益訴訟必然會舉步維艱。
三、未來公益訴訟發展趨勢和社會期望
與國外相比,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發育相對落后,在公益訴訟中調查取證、訴訟費用承擔上受到諸多限制,這就要求立法確認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適當放權、賦權社會團體,給其健康成長的土壤和空間。而未來公益訴訟的走向,筆者分析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逐漸完善維權主體。在公益訴訟作為個人組織時,因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難以滿足舉證責任的要求,處于法律監督者地位的檢察機關無疑是提起公益訴訟的最適合“人選”,其收集證據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訴訟人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在經審查后,可與公益訴訟人作為聯合當事人或其作為主要訴訟參與人,進入公益訴訟程序。但由執法機關作原告,很容易牽連地方利益,進一步導致行政不作為,兩相權衡,處于利益中立地位的社會團體當是提起公益訴訟的最佳原告。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法律法規來逐步確定公益訴訟的主體
關鍵詞:政府生態治理;生態補償;補償機制;補償資金;生態系統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17)03 ― 0080 ― 03
近年來,我國海洋經濟發展迅速,對海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也正在加快進行,但目前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模式大多都是在圍海造田的基礎上,由政府主導的港口經濟和臨海工業過于單純的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由于當前海洋生態資源產權制度的缺失、生態環境統計制度不健全、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及其功能的評價水平欠缺、生態資源經濟價值無法在國民經濟核心指標內體現以及企業環境會計制度的空缺,直接導致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缺乏有效的體制基礎與機制條件。為此,從政府生態治理的角度應加強對國內海洋生態補償的理論研究、補償標準制定研究、補償機制制度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模式設計研究。
一、生態補償機制的多維度理論基礎
政府作為生態治理主體,應從生態補償的生態學維度、經濟學維度、法學維度出發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理論基礎。
(一)生態學維度:自然環境平衡理論
生態學定律強調,在自然環境的完整體系下,能量流、物質流是平衡的。〔1〕自然界中任何物種的行為都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生物在自然環境中不斷的通過自身的活動向環境輸入或者輸出物質,而被生物改變的外界環境也會反過來影響或者改變生物的生存軌跡。自然環境的不斷演變過程是環境與物種之間不斷相互適應并走向協同發展的過程,而人類在改造自然的過程中,往往自覺或者不自覺的做出違背自然規律的行為。當生產或者生活行為對生態環境構成消極影響時,大自然會通過反饋機制作用于人類行為。人類的生態補償是在生態系統的自組織狀態處于生態閥值階段時,所采取的一種對自然消納、循環機能進行人為恢復的行為,其目的旨在維系和增強生態系統的自組織機制和良性運轉,以保障其對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支撐能力不致削弱。〔2〕
(二)經濟學維度:“公地悲劇”―“外部效應”―“生態資本”
“公地悲劇”。按照經濟學的一般解釋,任何社會產品都可以劃分為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由各種環境要素構成的人類生產或生活環境符合公共產品的屬性,這類公共生態產品的非排他性使得人們競相對其過度消費,而當產生破壞性后果時卻找不到任何主體來承擔責任,形成“公地悲劇”。〔3〕為了解決“公地悲劇”,必須借助外界力量的干預,運用權利與義務共同分擔的方法,讓收益者為“公地悲劇”以付費形式承擔一定后果。
“外部效應”。當個人或者企業在行動時沒有承擔全部應該承擔的成本代價或者獲取行動的全部收益,經濟學就認為該項行為活動存在著外部性。任何一種經濟活動都會產生對外部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正外部效應”,即積極效應的外部溢出,會對外在環境或者其它主體形成福利改善;另一種是“負外部效應”,即某個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使他人受損,造成外部不經濟現象又沒有因此而承擔責任。例如沿海工業生產企業,向河道或者近海海域排放污染物就是負外部效應的體現。
“生態資本”。資源環境經濟學認為,自然界的生態環境和資源都是具有價值的,生態系統能為生產或者生活提供生態服務這種價值,應該被視為一種資源,尤其在生產過程中應該成為一種基本的生產要素,以“生態資本”的形式體現在生產的產品價值中。〔4〕當人們意識到生態系統的價值形態時,才會自覺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把生態產品視為一種稀缺資源去發揮其最大效用。根據環境要素的構成,可以將生態資本劃分可再生與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總量、生態潛力和生態環境質量三方面,生態資本的構成體現出整個生態系統是通過各環境要素發揮其在生產發展中的效用和總價值。〔5〕
(三)法學維度:公民環境權理論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在自身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平等、處置的權力,并且具有確保世世代代都平等享受同等生活環境條件的責任”。基于此,美國薩克斯教授提出了“環境公共委托論”與“環境公共財產論”,這些論斷指出由各種環境要素構成的自然生態應該被視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是任何人都不能無條件的對公共財產進行侵占、支配或者侵害。因此,為了合理支配與保護環境公共財產,公民以委托的形式,賦予國家管理環境公共財產的權利。國家按照公民的意志,保證公民的環境權不受侵害。
二、基于生態系統方法的政府主導型海洋生
態補償機制
生態系統方法是處理人類活動與各種自然資源開發與利用的有效方法,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回避由資源管理的地域差別、行政職能的區域劃分以及管理職能的部門分割等弊病。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政府主導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仍然是我國目前開展生態補償最重要的形式,也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補償機制。為了讓海洋生態補償常態化,應該由政府來主導建立運行規范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海洋生態系統功能變化調查
對海洋生態進行補償,首先應該明確某項經濟活動比如圍海造田,對海洋岸帶或者近海海域生態系統產生哪些負面的影響,從而針對這一負面影響進行調查分析,確定海洋生態補償所指向的領域。由于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只能從其功能變化的角度去監測,而且這種功能變化主要體現在功能要素變化和強度變化兩個方面。因此,為了全面把握海洋生態系統的變化情況,就應該以一定時間節點為起點進行海洋生態系統功能變化調查。在功能要素調查方面,主要從生態調節服務變化、供給服務變化、文化服務變化、生態支持服務變化等方面展開,同時也要根據生態學、環境學、生物學分析等學科計量方法確定生態系統功能服務變化的強度,從而為制定生態補償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二)海洋生態資源價值變量評估
為了具體而確切地評估海洋生態資源價值的變化數量,應按照相關評估標準,把海洋生態系統服務的變化在供給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和支持服務的基礎上,分別對每大類服務下的子服務體系進行識別。在識別的基礎上進行強度的測量,以說明海洋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從而確定相應的生態補償。如果能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類型數量前后差別越大,就說明海洋生態資源價值的變化量就越大,就應該支付更多的海洋生態補償款。
(三)海洋生態補償利益相關分析
生態補償涉及到兩層利益關系,分別是生態補償權利的享有者和生態補償權利的義務者,主要包括補償實施主體(政府)、補償主體和受償主體。生態補償的關鍵是通過利益相關者分析,確定補償主體和對象。一般按照不同類別生態系統服務所直接關聯的對象來確定相對應的補償主體,例如海洋生態的供給服務主要體現海洋漁業資源、航運物流服務供給、生態旅游資源供給等方面,它所對應的生態補償主體就可能主要為漁民或者養殖戶、沿海相關工業企業、港行部門以及沿海居民或消費者;海洋生態調節服務所對應的海洋生態補償主體主要為科研教育機構、游客以及濱海旅游部門。
(四)海洋生態補償協商確定標準
補償標準的確定,是合理進行生態補償的關鍵。目前主要有兩種補償標準確定的參照系,一是采用生態服務功能價值來對生態補償進行定價,二是基于環境經濟行為的機會成本或者說生態恢復成本來確定補償價值。前者從公平的角度來講較為合理,但是由于生態服務功能的價值難以通過量化衡量,存在一定計量技術困難;后者由于人們對生態環境的評估價值和需求是存在差別的,因此也就很難評價機會成本的大小。綜合來說,對于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難以有定論,在生態補償的實踐過程中,各個地區應該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由生態補償各方通過協商確定合理有效的補償標準。
三、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政府制度安排
政府作為生態治理主體,要從建立健全法制框架、建立環境產權市場、建立專項補償資金、推動文化宣傳教育等四方面著手完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
(一)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法律制度框架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對海洋生態補償進行專門規定的法律,而有關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陳述,只是在《憲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海島保護法》等一些通用性法律規范中有所體現和涉及。另外,還有一些地方型法律規范有部分內容關于海洋生態補償的規定。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對海洋生態補償的資金籌措、補償標準、補償對象等進行了若干規定,然而,對海洋生態補償的具體規定也不明確,法律制度較為缺失。因此,應加緊制定《海洋生態補償法》,對海洋生態補償與受償主體、補償費用的征收與管理、補償程序、違法責任、海洋生態價值評估技術標準及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使用規范等進行明確規定,保障海洋補償機制的運行實施。
(二)建立環境產權市場形成排污權交易機制
建立環境產權市場,有利于形成沿海工業企業排污權交易機制。要鼓勵海洋資源使用權和沿海排污權等交易,促進市場在海洋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中的基礎性作用。第一,要構建以具體污染物為交易標的的排污權市場。在排污權市場中,政府合理界定可進行交易的排污權,如規定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際完成的減排量減去政府分配的減排任務的余額,以此記為可交易排污權。第二,在政府指導下成立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動員并促使排污權受讓方與出讓方在儲備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進行排污權交易,以達到對排污權嚴格監控管理的目的。
(三)建立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的專項使用制度
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的征收應立足于海洋資源的各項利用指標,建立與海洋資源利用和海洋經濟發展同步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形成穩定的海洋生態補償資金來源。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的征收可以根據圍填海利用率、開放式養殖面積等確定海洋補償征收總額,在此基礎對征收對象進行具體的征收劃分,形成總量既定的海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此外,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的征收是為了通過增加有效投入,提高科學用海、生態用海的水平,因此,應該規范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與使用對象,充分發揮補償資金對保護海洋生態的作用。一般來說,海洋生態補償資金應該用于與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相關的產業扶持、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以及海洋生態重點建設項目等領域。
(四)加強海洋生態補償的宣傳教育體制建設
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不僅需要完善的制度體系和科學的運行機制,還需要廣泛的海洋生態文化宣教的體制基礎,確保形成政府主導與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第一,要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圖書館、海洋博物館、海洋公園、文化館等在傳播海洋生態文化方面的作用,舉辦海洋專題會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講座、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咨詢活動等,推廣海洋生態文明科普知識,傳播海洋生態文明理念,使人們轉變單純以開發、擴張、追求商業利益為目標的傳統海洋文化觀,樹立科學發展、謀求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新海洋文化觀。第二,要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志愿者隊伍建設,積極組織海洋生態文明宣傳和交流活動,開展相關生態文明專業培訓,使更多的人們主動了解并積極參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第三,推進公眾監督、檢舉等各項參與制度建設,設立海洋生態破壞舉報有獎制,鼓勵公眾參與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良好氛圍。
總體而言,建立健全海洋生B補償機制對于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資源科學利用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當前推動海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在海洋生態補償的實施過程中,各級地方政府應該扮演主導者的角色,制定和實施有針對性的海洋生態補償方案。各項海洋生態補償工作的正常進行應以科學有效、合理可行的補償機制以及完備的保障體系為基礎,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在海洋生態補償實踐中形成由政府主導、調節、管理與引導下社會各方力量廣泛參與的健康局面,也才能切實從根本上解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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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環境是指在旅游活動特定的區域或范圍內各種因素的存在狀況和綜合作用的結果;就范圍而言,它主要包括旅游目的地和相關的旅游依托地;就內容而言,則主要包括旅游資源狀況以及與旅游活動有關的自然和社會文化兩方面的因素。長期以來,人們總把旅游發展視為一種經濟活動,偏重追求其經濟效益,而相對忽略了普遍存在的旅游對環境的影響。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質量是旅游業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旅游對環境尤其是自然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不僅會阻礙旅游業本身的持續發展,而且也會帶來相關的負效益。本文首先描述了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矛盾對立,考察了旅游環境保護的種種制約因素;并在此基礎上,借鑒西方學者關于旅游景點發展演變的理論研究成果,提出了旅游持續發展和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以及旅游環境質量的全面管理和保護設想,以期尋求發展與保護這對矛盾對立面的完美與和諧的統一,使旅游得以持續發展。
一、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矛盾對立
眾所周知,旅游的發展一方面依賴于環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環境的脆弱性,旅游發展又給旅游環境帶來破壞和影響;因此,對旅游環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統保護,勢必影響到旅游發展的持續性。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這種矛盾主要表現于以下兩個方面:
1.旅游對環境的破壞。
旅游對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對可供觀賞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勝古跡、森林資源,動物資源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損害和污染。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問題已得到旅游界的相當重視,在此本文不予贅述。旅游對環境的危害一方面來自游客的破壞,大批游客擁入,致使基礎設施緊張,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區的高度集中破壞或影響了該地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和生存環境;旅游對環境危害的另一來源則是外來投資商及當地旅游部門的大規模開發活動,這種破壞在第三世界旅游發展中國家的表現更甚,消極影響更大。究其原因,旅游開發和發展對環境的損害可歸納為如下三點:
首先,旅游部門只顧眼前利益,對旅游資源做過度性、掠奪性的開發;其次,是對景區環境的粗放式管理,對旺季游客過分集中的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疏導或價格調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發展過程中,景點開發以及旅游基礎設施病態膨脹的趨勢日益明顯。
因此,如何一方面發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旅游賴以持續發展的環境成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決的課題。
2.旅游環境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旅游主管部門與實業部門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自1973年始先后頻布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如《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外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法》,以及1992年巴西聯合國環發大會后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等等規定都不同程度地與旅游環境保護有關,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行政管制體系。在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環保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精誠合作、聯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有不盡令人滿意之處。
對旅游環境有效保護的制約因素可作如下幾方面的歸納:
①旅游環境保護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國家有關部門雖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我國的旅游業尚沒有自己專門的旅游環境保護法,我國政府1985年才將旅游業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一項事業,正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旅游業在我國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因此,關于環境保護雖然在立法上作了許多工作,但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執行方面卻缺乏健全管理。旅游區大多數基礎建設項目,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環境保護手續,有的雖然辦了,但沒有相關部門的配合把關,流于形式。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指出:“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凡環境保護設計方案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物質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凡沒有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營業執照”。然而事實上,這些措施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30、31條規定:“刻劃涂污和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部門或文物所在單位處以罰款或賠償損失。”其中何謂“尚不嚴重”,罰款賠償如何界定,都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加之一個時期以來,旅游區沒有權威性的環境保護機構,往往一個旅游區分屬幾個部門主管,形成旅游部門、環保部門多頭領導,各自為政,互相扯皮,條塊分割的現象,不利于旅游環境保護具體工作的開展。
②重產值、輕環境
雖然中央反復強調環境的重要性,但對基層企業領導者和經營決策部門來說,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一直是個兩難選擇。在許多地區的旅游開發和發展中,以犧牲長期效益為代價來換取短期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③環保經費緊張
各級財政撥給的保環專項經費和業務費用相當有限,加之工作沒有很好地開展起來,許多該收的環保費沒有按規定如數加以征收,再加上污染治理欠帳太多,導致許多環保治理項目沒有資金保證,環保工作無法實施,形成惡性循環。許多旅游區的環保部門除了有一兩臺陳舊簡陋的監測設施外,多數無錢添置其他基礎性設施和配套設施。對于旅游區內排污情況難以進行常規分析,環境規劃、環境趨勢預測往往也因沒有監測依據而無法進行。
④旅游開發、發展過程中生態意識不強
我國許多風景優美的旅游區座落在偏僻的、經濟不發達地區,如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區,他們仍處在半封閉、半開放的發展狀態中,過著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種田的生活方式,因此,當其居住地被開發成旅游點時,居民們或破壞生態或獵殺動物以供紀念品交易,并通過這種方式獲取旅游經濟收入。居民低弱的生態意識也反過來影響了旅游者的生態意識,旅游區內隨地亂扔紙屑、果皮、對文物亂涂寫等不文明行為很是普遍。
⑤旅游區客容量超負荷問題遠未從理論上和管理上得到解決。尤其是知名度較高的景點和景區,旅游旺季時,長期“人滿為患”。關于客容量與旅游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本文擬在第二部分作詳細論述,在此故略。
前文提到的旅游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諸類問題加劇了旅游與環保的矛盾,使保護主義者和實業部門的沖突,游客和目的地居民的沖突以及居民之間的沖突更加惡化。
二、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周期循環模式
旅游人數、旅游區客容量與環境質量之間有著一種直接的密切關系;旅游人數大于或等于景點飽和承載量時,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則大些,反之,則小些。旅游環境質量變異涉及游客行為、心理、社會文化、居民參與程度等許多不可控因素,因此,可能在某個微觀的具體時間斷面上,呈現出無規則的特征;但是從旅游景點的宏觀歷史發展看,游客到達人數與景點演變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周期循環規律。下面本文想借助RichardW.Butler博士的旅游景點周期循環演變模式,通過分析游客人數與景點發展的關系,來提出相應的景區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設想。
1.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
Butler博士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旅游地理系教授兼主任,在長期從事安大略省北部鄉村旅游景點發展演變的研究之后,于1980年在《CanadianGeographer》刊物中發表題為“TheConceptofaTouristAreaCycleofEvolution: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ofResources”一文,并由此提出了旅游景點歷史演變模式,按時間發展和游客到達人數,Butler把一個旅游區的發展演變劃分為六個過程:即,開發、參與、發展、鞏固、蕭條、重現活力(或衰亡)等(如圖1示)。
根據進入游客的數量,旅游者類型特征以及旅游設施的發展狀況,這六個過程又可歸納為三大階段。第一階段含開發與參與兩部分,吸引的游客以少數先鋒型旅游者為主,如探測旅游者、嬉皮士、流浪漢等;少數當地人參與旅游活動;該階段旅游人數少,設施設備簡陋,游客或搭帳野營或借宿當地人家中,此時的旅游發展仍處在自由無序狀態;旅游對環境尚不構成威脅。第二階段包括發展,鞏固和蕭條三大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大量游客涌入,景點吸引各種類型的旅游者,尤其以大眾旅游者為多,中、高檔賓館數量不斷增加,旅游設施設備趨于齊全;旅游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游人大量涌入對環境的威脅日前明顯。第三階段是產品的更新開發階段,此時的旅游者仍以大眾旅游者為主,在數量上可能呈上升趨勢、也可能呈下降或衰亡趨勢,但無論游客數量的多寡,齊備的旅游基礎設施已飽受折騰,旅游環境質量和景點的吸引力已明顯下降,旅游人該地區文化和環境帶來了相當大的影響,經過管理上的彌補措施,如關閉大修、開發新產品,恢復環境吸引力等,該景區的旅游發展尚有回光反照的可能;否則該景區就從此走向衰亡了。
2.景區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
從對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難看出,一個景區的歷史發展演變、景點的質量和吸引力都與該景區的環境保護狀況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對一個景區的旅游環境保護,也應和該景區的發展演變相對應,呈周期循環保護狀態(如圖2)。
A.環保開端a.開發e.蕭條
B.系統保護措施實施b.參與F.再現活力
C.持續保護c.發展g.衰亡
d.鞏固
在景區的開發,參與和發展的初期階段,游客和當地居民卷入的人數少,遠未達到旅游區的容量,旅游發展未有系統管理的存在,該階段旅游對環境的破壞雖不明顯,但已存在,因此應作為景區環境保護的開端(A),有關部門應對該階段已存在的環境破壞現象做及時的觀察和研究,以便科學地、合理地預測和估計該景區今后旅游資源大規模開發利用、景區設施建設,以及大量游人介入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的程度,范圍和有效保護的重點難點,為該旅游區今后的發展提供科學的環保依據。強調環保開端階段在一個景區發展中的意義尤其重要;因為該階段的環境破壞常常因其“微不足道”而被忽略,而后卻給人帶來“為時已晚”的遺憾。
當景點經歷迅速發展,鞏固到蕭條階段時,系統的旅游環境保護措施應及時跟上,這是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第二階段(B),該階段游客對景點的需求呈急劇上升趨勢、游人大量涌入,旅游區容量常常處于臨界范圍內,設施呈緊張狀態,加上相關的開發和建設,旅游發展對景區環境構成嚴重威脅、若不妥善保護和管理,環境質量和景區吸引力就會一落千丈;因此,該階段及時系統的實施環保措施是景區旅游持續發展的關鍵保證。
景點的發展在歷經了蕭條階段之后,可能由于旅游實業部門更新產品、加強營銷手段、提高產品質量,而重現活力;也可能由于各種努力的失敗而從此走向衰亡。但無論如何,對一個景區周期循環的環境保護,不會因景區衰亡階段的到來而結束;因此,該階段對景區環境的持續保護(C)是景區旅游得以持續發展的實現。
上述提到的旅游區環境保護完整周期的三個不同階段,可能會因不同類型的旅游者需要差異、旅游心理和行為、以及地方文化和居民參與的不同程度,而在微觀上體現出不同的特征;但從旅游景區發展演變的整體而言,旅游景區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的三個階段能從動態的角度、宏觀地描述景點歷史發展演變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從動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周期循環保護劃分為環保開端、系統保護措施實施和持續保護三個階段的提法,和從靜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狀態劃成不足狀態,飽和狀態和過度狀態之說,在管理方法論和具體措施實施上,可以相互彌補、相得益彰。
(附圖{f90304})
圖2景點演變、承載量與環保關系
3.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存在的理論問題
Butler的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自1980年提出后,西方許多學者曾多次把它應用到旅游景點或旅游產品歷史發展演變的實際案例分析和研究中,并在理論上和經驗數據上對原模式作了進一步的發展(Hovinen1981,Lundgren1983,Meyer-Arendt1985,Keller1987,Strapp1988)。在眾多的文獻中,1987年DouglasPearce對西班牙陽光海岸的考察研究發現,景點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衰老期等四個階段之發展演變與游客數量、旅游環境、景點的城市化和產品資源的商業化不無密切關系;而在這諸多影響旅游景點吸引力的因素中,游客人數的多寡和環境質量的好壞,對延長景點的壽命,起著最直接的使用。與地中海沿岸的其它景點相比,成年期游客的大量涌入和旅游環境質量的急劇下降使西班牙陽光海岸迅速進入了衰老期,加上環境保護措施沒有及時跟上,致使該旅游地永遠失去了回春的機會。類似的景點發展演變在我國也很普遍。邵學文在《旅游區發展模式的初步探討》(《旅游學刊》1990)一文中,從Butler的旅游景點發展演變模式出發,針對江蘇省淮陰市旅游區的特點和現狀,分析了該市旅游區的發展過程。該文作者把旅游區的各個景點按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類,闡述了各個景點在開發、成長、成熟、停滯、衰退或回春等五個階段所呈的狀態,探討了近十五年來作用于景點演變發展的外在和內在因素。
把旅游景點環境周期循環保護構想嵌入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乃是對景區旅游環境宏觀管理的嘗試,是對景點旅游環境質量的一種全面管理和保護設想;但它仍然存在一個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即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的定量界定問題。景區容量臨界范圍沒有定量界定,不利于對景區超容量接待現象在管理上進行宏觀調控。例如,衡山絕頂祝融峰,總面積477平方米,按人均占用8平方米,每人游覽15分鐘,每天開放12小時計算,日合理環境容量為2862人次,而實際上每年旅游旺季(7—10月),日均游人為4600人,人均占地僅5平方米;游人最多的時候竟高達一天3.1萬人次,人均占地僅0.73平方米。廈門的鼓浪嶼日光巖,游人的平均占地經常不足2平方米。我國的許多旅游景區,這種超容量運轉現象極為嚴重,致使景點內植被受到嚴重破壞,環境也受到嚴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點的吸引力,縮短了壽命。
雖然不同旅游區游客超載情況因地而異,各地旅游景點控制超載的措施各有高招,其中也不乏成功的經驗,如黃山對旅游旺季游客超載現象通過交通調控、外部調控、經濟調控,景區調控等管理手段,收到可喜效果;但依筆者陋見,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問題,旅游學界,旅游規劃開發部門以及環保科學界還有必要從單位時間內進入景區人數、單位空間內游人占有游覽面積及其與景區的實際游覽總面積比例關系的角度,調查研究、獲得經驗數據、并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作出定量的界定,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為各地旅游區解決環境超載問題提供可循的依據,以宏觀地實現對旅游景區環境質量的有效保護。據筆者涉獵,對旅游景區容量臨界范圍的統一標準定量界定問題,在西方旅游發達國家的旅游研究文獻中尚不得見,筆者相信對這一問題的理論研究,在解決景點超載問題以及對旅游環境實現有效保護方面,將有實際的指導意義,故在此把問題提出,求教于方家。
三、關于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思考和建議
旅游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是旅游發展得以永續的前提和保證。保護和恢復我國旅游環境的良好狀態,防止環境進一步惡化,要通過綜合治理。
1.健全旅游環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旅游環境保護和一般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廣,因素更復雜,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盡快制訂和頒布《旅游法》、《旅游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與此同時,更重要的是通過依法守法來保護和治理旅游環境,建立強有力的旅游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完整的管理體系,來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和管理旅游開發和發展中的環境問題,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強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宏觀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工作應多談“防”,少談“治”,突出“防勝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環境保護工作宏觀地貫穿旅游規劃、開發,發展和鞏固等各個階段,規劃時,應通過科學合理的環境預測和估計,對環保的點、面可能造成破壞的程度和范圍以及景區超載情況的有效調控等問題進行宏觀管理,應切實避免旅游開發與發展中重產值、輕環境的短期行為,避免“亡羊補牢”式的管理手段。
3.提高環保意識、實現主客參與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管理部門,當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體參與;因此,通過法制觀念教育、全面觀念教育以及長遠觀念教育,來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環境保護意識,對于持續發展旅游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這一點上,我們的一些旅游開發和發展似乎沒有完全掌握和充分尊重居民對發展旅游的認識,缺乏對居民直接參與旅游開發和發展的鼓勵。
4.增加環保經費
環境保護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國家財政吃緊、困難較大的情況下,各級有關部門應采取多渠道、多途徑籌資辦法,以保證充足的旅游環境保護經費。比如,在旅游環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種排污費;對景區開征適當的旅游資源維護費;此外,地方政府要積極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不斷增加經濟后勁,以保證逐年增加旅游環境保護的投資。
5.加強科學研究
旅游科學是一門以應用型見長的交叉學科,旅游環境保護涉及到的學科面很廣,因此,在景區的開發和發展工作中,應開展多學科、深層次的調查研究,以便更科學地對旅游環境進行綜合保護和治理,使旅游得以持續發展。
6.抓住時機、大力開發生態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