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海洋污染治理

海洋污染治理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海洋污染治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海洋污染治理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第1篇

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長三角地區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問題也凸顯出來,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不可遏制的排污行為,違規排污嚴重污染了毗鄰海域環境,見表1。面對不斷惡化的海洋環境,江浙滬意識到合作治理污染的緊迫性,并邁開了合作治海的步伐。在正式的合作治海之前,長三角各地方政府間就存在著分散的、自發的合作,這些合作多是由跨界水污染糾紛引起的。直到2002年10月,國家海洋局、江浙滬海洋主管部門首次就長三角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合作事項展開協商,才真正拉開合力治海的帷幕。從產生合作治海的萌芽到基本形成合作治海理念,再到采取合作治海的各種嘗試直至現在合作機制的日趨完善,江浙滬三地的合作初見成效。合作方式也從最初的信息交換、高層領導會晤等淺層次、非正式的合作走向開展聯席會議、建立聯席會議辦公室、海上聯合執法等深層次、正式的合作。十幾年來,兩省一市舉行了各種形式的座談會、研討會、協調會、討論會,合力編制、共同簽訂了多項合作協議、計劃或規劃,見表2。

二、長三角海洋漁業環境污染合作治理中的問題

盡管長三角兩省一市從開始合作治海到現在,初步取得了成效,近海水域的污染問題也有所緩解,但仍有些問題不容忽視。例如,雖然每年兩省一市都舉行例會,商討海洋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但這種高層領導或部門間的交流、合作還不夠常態化;所達成的部分合作事項,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正式啟動,以致一些老百姓把長三角的合作稱為一個誘人的“畫餅”;江浙滬的合作就目前來說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是共同制訂計劃、協議等,然后各省市按照計劃或協議上的要求去執行,也就是說,三地的合作還多停留在文件上,而不是更多地表現在實踐中。具體說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合作治理主體———比較單一合作治理的內涵要求治理主體應該是平等多元的,市場和社會應在污染治理中發揮更多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起引導、服務和協調的作用。這既有利于在污染治理政策制定之初聽取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促進政策制定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在政策執行階段,能夠得到更廣大群體的配合與監督。反觀長三角的合作治理嘗試,從最初的合作倡議到中間合作事項的商議再到最后合作計劃的實施,各個環節無不是政府在全程包攬,市場和社會的主體地位明顯缺失。這種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方式把市場和社會置于被動的服從地位,使他們的積極性大大降低。因此,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違規排污行為屢禁不止;公眾由于海洋環保意識和公民意識較弱,也缺乏保護海洋漁業環境、監督違規排污行為的自覺性。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程度低“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間能否合作,取決于能否構建良好的制度環境、合理的組織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規則。其中,制度環境是基礎保障,組織安排是結構保障,合作規則是約束保障。”長三角區域在合作治理中主要是通過開展訪問,舉行會議,簽訂宣言、倡議書或協議,制訂規劃,成立組織機構等約束力比較弱的方式,整個過程中沒有良好的制度環境(如宏觀層面的法律法規),沒有合理的組織安排(缺乏相應的協調和監督機構),沒有完善的合作規則(主要是集體磋商“,沒有一套制度化的議事和決策機制”[2]),因此,他們所做的努力往往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強,沒有約束力,各地方政府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行政力量不相上下,遇到利益相關的事項很容易開展合作。一旦彼此間出現強大的利益沖突,就難以協調,這些約束力弱的協議和不成熟的機構就會“不堪一擊”。

(三)合作治理過程———溝通不暢長三角是一個完整的地理單元,江浙滬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自的海洋環境保護政策及規劃時不僅要著眼本轄區,還要著眼大局,針對區域性的、共性的海洋環境問題與周邊的地方政府形成良性的溝通關系。然而,現實中兩省一市卻缺乏類似深入的溝通與合作,致使各地制定的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或規劃在具體內容上差異很大,導致出臺的政策或規劃無法對接和協調,表面上是三地合力治污,但實質上還是“各人自掃門前雪”。例如,針對沿海從事港口、碼頭、旅游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都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上海目前對此項還沒有詳細的規定),但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兩地有明顯不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同一事項,兩地的罰款數額差異很大,產生不公,不利于長三角日后在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進行聯合執法。所以,長三角在今后的合作中,應開展更加廣泛和深入的信息交流和溝通,并把溝通內化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去。

(四)合作治理目標———本位主義本位主義是一種只顧個人而忽視集體,只顧局部而忽視整體利益的思想或行為。利益當前,選擇合作與否是地方政府經常要面臨的選擇。如果每個地方政府都作出只顧本地利益,背棄整體利益的選擇,就會使集體陷入“囚徒困境”。長三角曾經轟動一時的江浙邊界污染事故就是個非常典型的例子。麻溪港位于浙江省王江涇鎮和江蘇省盛澤鎮之間。20世紀90年代初,上游盛澤鎮大力發展紡織印染業,卻沒有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所以工業污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入了麻溪港,導致下游王江涇鎮的水產養殖業受損。為此,兩地糾紛不斷,相關部門多次介入處理,但雙方總是站在各自的立場上不肯讓步。上游的利益代表者重本地經濟輕環境保護,包庇縱容本地企業;而下游的利益代表者因水域污染給本地水產養殖業帶來很大損失,更看重環境保護。雙方各有偏好,分歧比較大,總是協商無果。2001年,憤怒的王江涇鎮漁民自籌資金100萬元,動用4臺推土機、數萬只麻袋,自沉28條水泥船,截堵上游污水,把反污染推向。此次事件最終驚動了國務院才得以平息。

三、長三角海洋漁業環境污染合作治理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主體單一———傳統官本位思想的阻礙長三角是個經濟發達、對外交流多、比較開放的區域,民主意識相對較強,但還是難以抵擋我國傳統官本位觀念的影響。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大包大攬,長期固守傳統,不肯放權或授權于市場和社會,唯恐失掉政府的權威和全能型政府的形象,因而處處抑制公民社會的成長。公民社會難以壯大使得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使人們的個體意識覺醒,讓公眾意識到自身的價值,不斷追求經濟利益。而民主政治建設的相對落后,使公眾的民主意識相較個體意識略顯不足。這種不平衡導致人們在政治領域趨向于作出更自利的選擇,而不是更民主的選擇。因而,多數人揣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摻和政府的事。

(二)制度化程度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長三角兩省一市在合作中會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務及權責,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就會出現地方割據、無序競爭、利益分享不均衡等問題,使合作陷入僵局。因此,高效的合作必須有剛性的制度來作保障,這些剛性的制度規范首先需要國家從宏觀上對地方政府間的合作形式、權責等予以規定,其次是地方政府根據本區域的特殊情況和現實需求制定更詳細的合作協議。然而,在現實的合作治理中,卻沒有一部專門規范和促進地方政府間合作治理的法律法規。“《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對跨區域的水污染治理的權力行使、責任分擔等沒有明確規定,對責任追溯程序及賠付金額也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合作將得不到任何懲罰,很難保證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行為。”

(三)溝通不暢———彼此間信任的匱乏合作治理作為社會治理的一種新模式,在我國還處于摸索階段。一些地方政府對合作治理的理念不夠了解,心存顧慮。加之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怕因合作帶來本地利益的“外溢”或“虧損”,因而不愿意溝通或是在溝通中不積極,甚至故意隱瞞信息,最終導致溝通不暢。此外,由于我國的公共參與機制不健全,政府對社會也缺乏一定的信任,未能開辟廣泛的渠道把社會力量充實到部分社會管理事務中來,使得一些有心參與合作的社會團體和公眾不知該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阻礙了上行溝通。

(四)本位主義———分稅制與績效評估制度的漏洞1994年,我國實行的分稅制使地方政府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這既刺激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也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經濟的增長、不顧區域環境容量埋下了隱患。長三角各地方政府為了加快本地經濟的發展,不斷出臺各種優惠政策,招商引資。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哪怕是污染性項目也敞懷迎接。由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之“在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流域政府對轄區內微觀主體負外部往往采取默許甚至自覺支持的地方保護行為,以此在短期內降低轄區總體經濟成本或提高總體經濟收益,并且增加官員個人的經濟和政治收益”。近年來,長三角一些地區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陸陸續續出現了很多“癌癥村”就是地方政府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惡果。此外,我國的政府績效評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地方政府的本位主義。政府績效評估本是提高政府效能和公眾滿意度的一種手段,政府效能的高低,公眾對政府的工作是否滿意,本該是由最廣大的社會公眾來評價的,可我國的績效評估方式卻是“上對下”的,這就導致地方政府只需對上級領導負責,而無須對公眾負責,因而公眾反映上來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很多被推諉擱置。例如,浙江省塢里村的工業區自1994年以來入駐了二十多家化工企業,在那以后當地的水和空氣都受到嚴重污染。村民們為此苦不堪言,經常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終因證據不足等各種原因被擱置。同時,過分注重GDP的考核指標也給了地方政府一個以污染海洋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冠冕堂皇的幌子,使地方政府常常借口發展經濟在即,不斷招商引資,而忽視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其結果是經濟在飛速發展,社會在緩慢“爬行”,人民的滿意度、幸福感在降低。

四、優化海洋漁業環境污染合作治理機制的建議

當前,我國的四大海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問題,尤以近岸海域的污染最為嚴重。對此,各海區周邊的地方政府幾乎都有合力治理的意愿。雖然各海區有自身的特性,但在實際的合作中還是有許多共性的問題。比如,政府在合作治理中大包大攬的行為很普遍。海洋污染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大工程,不僅需要發達的技術、高素質的人才,更需要有雄厚的財力作保證,如果這巨額的費用單由政府來提供,從長遠來看顯然是不夠的。所以,應該盡快把市場和社會的力量充實進來,改變過去政府作為單一治理主體的狀態。通過對長三角各地方政府目前開展的合作治海嘗試的分析,發掘其中的問題,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可以為今后各海區污染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鑒。

(一)合作治理主體———多元化政府不是萬能的,大量實踐表明政府在公共事務的處理中也有失靈的時候。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問題,本質上屬于公共問題。政府在公共事務領域唱了多出的“獨角戲”之后,逐漸暴露出它的“勢單力薄”。而廈門PX事件、汶川大地震等又一次次證明了公民社會在社會治理中完全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應該吸納強大的社會力量,讓私營企業、非政府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到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治理中來。合作治理的主體概括起來說,就是政府、市場和社會。在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首先要明確三者之間的關系。政府應該放權或授權于市場和社會,由原來的控制型職能轉變為服務型職能,自己主要起“掌舵”的作用。其次,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多半是市場過分追求經濟利益的伴生物,充分調動市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污染的治理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政府可以采取經濟手段來嚴格控制或調節企業的排污行為,采取法律手段規范企業的經濟行為,采取道德手段向市場引入環保理念,使市場在經濟與環境的平衡下實現可持續發展。最后,社會是海洋漁業環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近年來,跨省的水污染糾紛不斷,因海洋環境污染造成各方漁民的利益頻頻受損的案例更是此起彼伏。這都說明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問題早已不是單純的環境問題,它的觸角正伸向社會領域,且已衍生出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給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由于目前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還不成熟,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因此,在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政府仍起著主導性的作用,市場起輔作用,社會是中堅力量,起著基礎性作用。三者的關系如圖1所示。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復雜的交往行為過程變得易理解和更可預見,起著有效協調和信任的作用。”合作的過程也是一個建立信任關系、調和各方利益的過程。如果合作方式游離在制度之外,沒有制度作為約束和保障,彼此間就無法建立長久的信任關系,當發生沖突的時候,也沒有相應的機制來化解。因此,采用制度化的合作治理方式在政府間的合作治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實現制度化,首先必須保證民主,否則就會出現“霸王條款”。地方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場、社會的主體地位,給予企業、社會組織、公眾一定的自。具體說來,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政府要盡可能吸納不同領域的利益代表者參與協商和討論,聽取不同意見,了解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執行階段,鼓勵不同群體間互相監督,并開拓多種渠道方便群眾檢舉和報告;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反饋階段,要對收集上來的意見或建議認真整理、調查和分析。其次,國家應該抓緊出臺規范地方政府合作行為的法律法規,從宏觀上為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構建健全良好的制度環境。地方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制度創新能力,根據現實需要制定出合理的適合本區域、本合作事項的區域性政策,建立相應的執行、協調和監督機構。最后,在合作治理中,各主體要遵循一定的合作規則,比如出臺的政策、協商好的制度、簽署好的協議,任何一方都要切實遵守和履行,互相監督,切實做到公平、誠信、友好。

(三)合作治理過程———互信化互信是地方政府參與合作治理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在互信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共贏。首先,地方政府要有開放自由的心態,培養合作精神,積極主動地與周圍省市交換和共享信息;同時還要鼓勵和支持第三部門、私營企業、公眾參與合作治理,在合作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市場和社會要信任地方政府的能力,關注、支持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配合、監督地方政府的執法行為,勇于檢舉和報告企業的各種污染、破壞海洋漁業環境的行為。最后,互信應該是貫穿合作治理始終,是連接地方政府與其他治理主體的紐帶。只有政府、市場和社會在合作中始終堅持互信,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治理機制,維護好整體利益。

(四)合作治理目標———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對“地方政府”來說,它既是地方利益的維護者,也是區域公共利益的維護者,這種雙重責任常常讓地方政府陷入兩難境地。對“地方政府官員”來說,“一方面,工作性質要求他們從整個地方的全局利益出發,客觀、公正、努力地實現全局利益,如就業率、GDP、生態環境質量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員本身是社會中的一員,有著自身的利益取向,如增加個人收入、升遷職務、展示和發揮個人能力等。”上述因素都會影響到地方政府將在多大程度上偏向公共利益。市場的目標是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沒有任何管制的情況下,市場很難自覺地去維護公共利益。社會是污染的最終受害者,作為受害者,他們有權利要求企業停止污染或損害,也有權利要求政府治理和改善海洋環境,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社會是最強大最有可能偏向于維護公共利益的主體。

綜上分析,要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明確各治理主體的利益附著點,并充分挖掘他們的合作潛力。如果把國家比作一艘船,那么政府就是船上的舵手,時刻掌握著方向;市場是船員,船要航行離不開市場這個充滿活力的劃槳者;而社會則是船體,是承載舵手和船員,支持和保障航行的基礎性力量,見表3。首先,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公共利益最權威的維護者,應以身作則,扮演好“公共人”的角色,凡事從大局著眼。地方政府要擯棄以往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樹立起合作共贏的理念,積極與市場、社會建立起互動合作的關系。把環保理念引入市場,鼓勵發展綠色產業,采取多種手段調控企業的排污行為。優化公共參與機制,使社會團體和公眾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參與合作治理。其次,企業要培養起社會責任感,在生產中嚴格遵守國家的環保法律和法規,采用綠色環保技術,生產提供綠色產品和服務,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最后,社會,特別是公眾要強化自身的公民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自覺保護海洋環境,積極主動地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電話等渠道了解海洋環境信息,參與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治理行動。

五、結語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塑料垃圾;影響;治理方式

一、塑料垃圾對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的影響

塑料污染給更大范圍的生態系統產品和功能帶來的潛在影響,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比較典型的海洋垃圾類型有:大型廢舊漁具,瓶子、塑料袋和其他消費性產品。然而,通過拖網捕撈方式收集的海洋垃圾中大部分是細小顆粒或微型塑料。這些微小顆粒可以攜帶大量污染物質,且包含著多種潛在的毒性化學物質,這種物質就可以通過海洋垃圾而進入海底環境,對海洋生物存在有害影響。

漁業、交通業、旅游業、政府和地方團體的經濟和財政都會受到海洋垃圾的不利影響。據報道,APEC地區每年由于海洋垃圾給漁業、船舶運輸業和旅游業帶來1.265億美元的損失。最近一項報告也顯示,蘇格蘭漁業每年因此損失16億美元,相當于整個漁業收入的5%。水產養殖業也受到影響。

海洋垃圾也是航海業的主要危險源,在海岸船舶救助活動中不斷攀升的救助實例說明,垃圾足能夠威脅螺旋槳正常運轉。更深一步的考慮是,海洋垃圾會帶來美學價值的破壞。垃圾會影響公眾對環境的感知力,結果導致旅游業收入下降。

二、如何解決塑料垃圾問題:循環經濟的范式

一提到海洋中垃圾問題時,一個重要的挑戰就是如何擴大管理措施的范圍而不僅限于改變廢物管理實踐。目前占主導地位的是“末端處置”,而不是預防為主。每個區域采用的常用做法都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包括對傾倒垃圾行為的教育,完善海岸垃圾罐條款的“3R”環節,港口設置船源垃圾回收設施,以及頻繁的海岸和海洋清理活動。塑料企業比較支持這種“拋棄型”消費方式,教育和循環法可以作為一個解決方法。但是這些方法還是適合于那些具有經濟資源、經濟規模更加易于實施高成本計劃的發達國家。鑒于塑料廢物總量在全球和區域都在持續增長,那么很明顯,一種范式的轉變在解決這類全球問題時變得越來越緊迫。

從“生命周期循環”的角度來看,從生產到單純短期使用階段,再到廢物處置的資源使用這樣一個軌跡,是廢物積聚的一個最根本原因。因此,盡管塑料具備耐用性、應用廣泛性等有限,一項最近的對工業上使用的不同種類物質進行的“生命周期”分析中指出,塑料與其他化石燃料和生物物質一樣,會引發嚴重的環境問題。

在垃圾來源問題上,應該認識到海洋垃圾不僅僅是一個廢物管理問題,這很重要。如此來看,通過一個完整的生命周期方法來解決海洋塑料垃圾問題是探索“綠色經濟”內涵的潛在根據之一,該方法會促進單位經濟產量所用資源最少,降低資源和不以增長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運用到塑料上,這就意味著促進經濟結構的改變,降低塑料的消費,增加“環境友好型”物質的生產,提高再循環再利用率,促進選擇新技術新產品,創造一個條件供給的環境,如能力建設,新法律和標準的實施等。這些收益只有在與企業的合作中才能感受到。

通過合作,可以幫助認識塑料產品的優點,比如包括那些與減少環境影響相關的合作。同時,減少海洋垃圾中塑料的數量問題也是挑戰之一。在解決塑料垃圾問題上,同時關注兩個方面:一是關注直接原因,如亂扔垃圾、不適當的廢物管理;二是終極原因,這一原因所生產或交易的物質類型和數量關系更為密切。特別是在把物質僅做單一使用,短時使用的情況下,能夠產生長遠的可持續的環境影響。例如,塑料在發達國家經常被設計用來單獨使用,而很少考慮垃圾對海洋生態系統和海岸旅游業會帶來的影響。這種影響會給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帶來不同的結果,因為他們缺少廢物一體化管理的資金和基礎設施。在產品的設計階段,就應該考慮到物質從生產到廢棄的可持續性,而不是在該產品已經報廢的時候才考慮。因此,產品從設計生產到廢棄的整個過程中,對材料的“減少、再利用和再循環”不能僅僅體現可持續性,還要直接減少需要處置廢物的總量,以此來減少該廢物成為海洋垃圾的可能。

三、區域層面下的垃圾循環利用

從聯合國區域海洋報告的說明中明顯可以看出,海洋垃圾問題以區域為基礎發生變化。同樣,解決方法也應因區域而定。

一個比較恰當的切入點應該是,確定關于海洋垃圾具體類型(如消費廢物、工業廢物和包裝)。確定依據很重要,來自于與垃圾相關的供應環節的所有步驟:比如它們在哪里?有多少?什么目的?如何達到首要目的?使用期限和用盡后地方會如何處置等。這種努力應該基于對易受影響地區觀念和優先事項問題的考慮。接下來就是把供應環節的所有主要參與人召集到一起,組織一次有說服力的對話交流,旨在確定減少垃圾聚集的方法。這是一個“少生產廢物”的辦法,成為廢物的物質需求減少,或利用更好地處置廢物的方法來防止積聚。之后再通過執行一系列政策,如公共意識,發展激勵機制和法規,來促進及時、長期的措施實施。最后,通過監測海洋垃圾范圍的變化和個體執行政策和行動計劃的有效性評價,來衡量成功與否。

由于垃圾存在于國家管轄權以外的公海區域,很難追溯起供應源頭,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首先來關注“末端管理”方法,如開展清理垃圾,同時進行教育活動,這些比較現實可行的做法。長遠來看,區域內近海水域垃圾輸入量的減少也可以降低垃圾進入公海的總量。由于抽樣數據正在不斷表明,來自不同海岸的物質是如何在海洋適當位置形成垃圾的,那么“區域方法”為確定行動的優先權和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有用的框架。

本文由(海洋垃圾污染之國際治理的范式轉變)項目資助,項目編號(HXS20141153)

參考文獻:

[1]趙勇勝.固體廢物處理及污染的控制與 治理.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年2月版.[2]張原.塑料垃圾污染:海洋的災難.生態

經濟,2015年第2期.

[3]馬成恩.齊抓共管,防治海洋垃圾污染. 環境保護,2008年第10期.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第3篇

一、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結癥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海洋人類學;漁業社區;海權問題;話題轉向和前沿趨勢;海洋中國話語

【作 者】趙婧D,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2014級博士研究生;張先清,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361005

【中圖分類號】 C912.4;P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 - 454X(2016)04 - 0074 - 007

20世紀80年代后,在全球化帶來急劇社會變遷的背景下,海洋人類學研究不再局限于學科誕生初期弗思(Firth)對馬來亞漁民及其漁業經濟的“單純”關注①,[1 ]28-63而在文化生態或社會文化的研究范式,[2 ]49-94研究態勢開始日漸顯現。在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的當下,海洋對于世界地緣政治格局的意義不言自明。

一、傳統研究主題:漁業社區發展與人海關系

隨著全球化與城市化的深入,漁業社區傳統的生計方式、社會結構乃至人際關系注定無法掙脫“被變遷”的命運。漁業社區的發展與良性人海關系的建立歷來都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核心話題。

王嵩興對宜蘭龜山島漢人漁村社會進行的民族志書寫,[3 ]49-91阿倫貝皮文化變遷的考察,[4 ]3-32《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安達曼島人》等早期出自人類學科學研究“實驗室”的海島民族志都是人類學對漁業社區研究的經典。在延續這些傳統討論的同時,人類學對于這一話題的研究也有了新的發展動向。

Breton延續了人類學對于親屬制度的討論,他注意到加拿大魁北克圣保羅河流域的漁業社區通過社會經濟組織所展現出對特定地理和社會環境的適應性回應,以及雙邊親屬制度(bilateral kinship)如何為適應性策略給予了巨大的彈性。[5 ]他用參與觀察的方法檢視了兩個漁業社區不同的社會組織形式和家庭結構,認為盡管這兩個社區的工作組織與食物結構都類似,但一個社區與大型社會呈現出中間人式的聯系,另一個則是直接與大型社會進行單線聯系。[6 ]

choembucher和Byron的研究旨趣與人類學經典研究相契合,前者探討了印度南部漁業種姓中的平均主義和等級秩序,并提供了大量的民族志資料。[7 ]后者在歷史脈絡下分析了北歐漁民家庭與家戶的關系,[8 ]obben從社會系統中緊密相關的社會分層、社會規模、社會等級著眼,解析了兩個巴西漁業社區所經歷的社會變遷。[9 ]

后來的研究者們擴展了其研究視野并拓寬了研究興趣的范圍,Volkman關注漁業社區中的性別話語問題,他以80年代后期印尼東南沿海漁業社區中婦女在生計方式上的轉變為例,強調文化彈性(culture flexibility)是使女性得以從“傳統”織布機上抽身出來轉投漁業貿易行當,并成為國家發展以及技術進步與貿易快速擴張獲益者的原因。[10] Taway等人分析了人們對烏干達湖濱漁業社區艾滋病高發病率所產生的刻板印象,認為漁民往往給人以不負責任的高危人群印象,但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生計和健康支持,漁民和漁業社區應該避免這種刻板印象的出現。[11 ]

然而,盡管海洋人類學對于漁業社區的研究已經逐漸多樣化,但是對于漁業社區更急迫的現狀仍然關注不足,難以顧及漁業社區的現實困境與未來發展方向的不確定性。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致力于在保護當地傳統文化與保護海洋生態之間尋求制衡,為發生正在變遷的社區創造新的生活方式及謀求長遠發展的策略,關懷正在經歷變遷的人們,幫助建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為海洋生態保育提供更大的保障。

如何平衡地方性知識、傳統文化與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一直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者們所面臨的困境。Siri.u.S?reng嘗試在保護資源與繼承傳統文化之間尋找兼顧兩者的方式,在對挪威近海的漁村進行考察后,他認為維持漁業可持續性發展的方法在于建立體察當地捕魚技術與文化差異的多元法律途徑。[12 ]漁業社區的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生產技藝的傳承問題也進入研究者的視野之內,Smith關于印第安人獨桅艇制作技藝的研究就是其中之一。[13 ]

拉瑪萊拉村所經歷的遭遇是當傳統生活方式遭遇現代化挑戰的典型個案。這是個位于印度尼西亞南海岸的小型漁村,延續著在每年的5月-11月期間用魚叉捕捉附近海域鯨群的傳統。但是,隨著鄰村頻繁采用炸魚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漁,近海生態的破壞以及抹香鯨種群數量的減少,拉瑪萊拉村已經面臨無鯨可捕的窘境。在全球化的壓力下,以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改變社會結構與人際關系為代價,擁抱現代科技可能成為該村① 剩下的唯一指望。[14 ]

拉瑪萊拉村是全球范圍內眾多發生劇烈社會變遷的漁業社區的其中之一,對漁村進行新聞式的報道顯然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目標。在傳統生活方式、傳統文化與現實中尋找漁業社區的出路與建立良性互動人海關系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宗旨。當然,設立海洋保護區(MPAs)的國際通行做法對漁業社區產生了深遠影響,海洋保護區的建立為漁業社區帶來了食品安全、資源權力、雇傭、社區組織結構和收入等方面的福利,并賦予當地社區爭取政治經濟訴求的力量,但是獲益的漁業社區和漁民只是少數而已。[15 ]

對海洋社會和漁業社區而言,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以人類學的方法與關懷去幫助架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如何平衡漁業生產與海洋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具有高度流動性的海島社會中維持社區的穩定與和諧。因此,雖然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肩負漁業社區發展與良性互動人海關系建設的責任,但未來的研究路途仍然任重道遠。

二、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作為海權問題之核心的產權問題

當今,海洋已經成為各個國家的戰略重點,基于海洋權益的一系列問題已成為各學科、各層面討論的焦點。這些看似為圍繞著爭端、海上安全利益、捕撈權(fishing rights)、海洋資源開發等海事權益(maritime rights)等核心展開的各方博弈,實則根源于海陸(ocean/land)不同的資源屬性以及產權(property rights)這一關鍵概念本身的撲朔迷離。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對這些問題也進行了回應。

產權問題從其概念本身再到產權的確認與屬性的辨析就是不乏爭議且令人困惑,其被視作一系列相關權利(bundle of rights)并涉及一套復雜區分系統。但是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認同在所有者享有的進入(access)、管理(management)、排他(exclusion)、轉讓(alienation)、撤銷(withdrawal)等基本權利中確認產權的關鍵在于排他性。[16 ]13-41動性特點顯然使得人們難以套用在陸上區分資源或財產屬性的邏輯去輕易判斷其排他性。因此,海洋到底屬于公共資源還是私有財產并非一目了然,這也使得產權確認、海域(territoriality)所有權與海洋資源使用權的界定和區分問題陷入難解的循環論爭中。

實際上,論爭的核心在于海洋到底是無疆還是有界,即海洋究竟是理所當然的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與開放資源(open resources),還是設有準入限制和產權歸屬的私有資源(private property)。換言之,各種豐厚的海事權益應是均享抑或專屬。對于世界上大多數海事權益相關者而言,產權問題 ① 決定了他們是可以隨心所欲地享有海洋資源,對所有權一事置若罔聞,還是必須遵循海洋產權的劃分和所有權的歸屬并對各自在海洋上的行為保持克制。

就通常意義而言財產(property)無所不在,而產權則處于法律、經濟、國家、政治、文化的交叉地帶,甚至涉及社會認可的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Carruthers和Ariovich根據其在經濟學和法學框架下進行的研究提出了進行產權確認需要參照五個維度的新觀點,即財產的客體與主體、財產的使用、強制權以及財產的流轉。[17 ]人類學家主張,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制(tenure)受到從資源本身條件到技術水平、人口增長幅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盡管大部分文化中陸地與海洋都隱含了作為公有財產的預設,但是隨著人口增長,環境資源變得稀缺,調節資源占有形式,轉換資源公私屬性的社會機制(social property regime)便應運而生。當然,也存在人口增長后人均資源占有率下降,但是公共資源仍然保持其公有性質的案例。因此,簡單而倉促地對海洋作出公私屬性的判斷無疑武斷而粗暴地忽略了社會現實。[18 ]

Acheson長期致力于海洋人類學的研究,他早年堅持將海洋生物等海洋資源視為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但同時也承認陸地、海洋、江河等公共資源存在被過度開發或濫用的事實。Acheson認為私有資源由其所有者維護,因為他們必須通過對資源的投資來獲益,故而不會出現過度開發或濫用的情況。于是,被貼上公共財產標簽的開放資源就陷入了只有無限制開發才符合邏輯的悖論中,[19 ]因為個體缺乏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動機而造成的公地悲劇一樣。[20 ]對美國緬因州龍蝦產業和捕蝦人進行了跨越近30年的定點研究后,Acheson發現人們將海洋作為公共財產的預設受到現實中各種劃分地盤(territoriality)的非正式規矩的挑戰,[21 ]逐漸意識到人們在海上的地盤之爭是包含一系列沖突與策略的復雜博弈。[22 ]

Durrenberger 與Pálsson在其聯合研究中就捕撈領地與海洋資源的可進入性進行了探討,盡管他們也同樣質疑了海洋作為公共財產和集體資源的刻板印象,但是他們對于產權與海洋資源準入資格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難免顯得有些簡單。其實,Durrenberger 與Pálsson也承認正是由于缺乏對產權、所有權(ownership)、可進入性(access)、海域控制(control of sea territories)等概念的系統區分才導致了爭論的延續。[23 ]

隨著研究的深入,Ostrom注意到了資源管理機構從政府到社區再到私人的三級分層對資源在公私屬性的轉換上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24 ]Quires等人為在對跨國金槍魚漁場進行了多點民族志式的田野調查后,提出產權問題的癥結在于沒有分離產權和使用權(use rights),也未能區分不同層次的公共產權設置受限的準入權。[25 ]25-59

在最近的研究中,Acheson企圖調和眾人的說法也力求對這個令人糾結又眾說紛紜的問題做出一個“了斷”。他通過分析民族志資料和比較海陸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個案(case study of Land Tenure and Sea Tenure),系統闡述了產權的概念及其產生機制,提出資源存在從公有到私有財產轉化的可能,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式取決于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和維護資源的代價(defense cost)。[26 ]言下之意在于強調海上生計方式的不穩定性以及在海上高昂的排他成本,使得海上資源的所有形式轉化變得不那么簡單。

然而,實際上包括Durrenberger與Acheson在內的人類學家發現其研究,不過是驗證了海洋環境本身的復雜性造成了海洋屬性與產權問題的似是而非與模棱兩可。從他們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的社會文化場景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換的而非一成不變的。他們找到了影響資源屬性轉化的因素,但并非完全揭示了判斷資源性質和進行產權確認的普適性標準。

于是,在此之后的海洋人類學研究試圖沖破過去研究思路的掣肘,不再掙扎于界定產權的概念。擴寬思路后的海洋人類研究著力于分析人們爭奪海洋資源背后的動因和行為邏輯,而不同于經濟學家為了尋求提高漁業生產效率的漁業管理政策,而對政府控制海洋準入資格的權力尋租行為進行無力指責。[27 ]

Levine相信人類學關于產權的討論已經從對人類領地的適應與不適(adaption and maladaptation)轉移到控制進入空間和資源的消極/積極因素上來,在涉及地盤(territoriality)爭奪的諸多變量中,產權問題應該躋身更中心的位置。在對三個以捕撈鰲蝦為主要生計方式的新西蘭村莊進行的比較研究中,Levine歸納了準入控制(Controlling Access)的三種類型并對這一行為作出了解釋,他認為人們爭奪海洋資源就像爭奪地盤一樣,準入控制代表正是漁民保護財產的方式。據此,他反對在漁業管理中對公共財產的無限制應用(unqualified application)。[28 ]

此外,人類學家還關注漁業社區的社會結構以及社區在爭取資源和權益時的訴求與進行的表達,嘗試用文化的視角來解釋產權問題對漁業社區和漁民們所具有的意義。Taylor在對愛爾蘭Donega郡轄下的一個沿海居民點Teelin進行的考察中討論了捕撈大馬哈魚(salmon)與表達社區認同之間的關系。他認為Teelin居民在夏季捕撈大馬哈魚的行為并非旨在創造更多的家庭收入,而是以此作為表達社區認同和個人認同的方式,并與意識形態相結合,最終起到將當地社區凝聚成一個社會整體的功用。[29 ]

總的來說,海洋資源的屬性難以一概而論,而實際上在具體的社會歷史場景和文化脈絡之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化的(convertible)。在人類學家看來,產權問題的復雜與可變恰恰源于世界各地的海洋社會在社會結構、社會關系以及地方性知識乃至認知體系上的多元。因此,在社會歷史情景和文化脈絡下理解產權問題,并分析資源以及產權對于當地社會的意義,才有最終可能厘清該問題。

然而,現實情況實際遠比研究者的預設更為復雜。Gatewood觀察了西南阿拉斯加采用圍網捕撈技術(seiners)的大馬哈魚漁場,他發現漁場的性質以及漁民們之間的關系其實長期被忽略了:漁場本身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商業組織和信息分享單位,人與人之間既有競爭又有合作,并非簡單的人群集合。[30 ]Vinck在對斯里蘭卡北部長期受內戰影響的漁村進行定點考察后發現,北斯里蘭卡的捕漁權、產權糾紛以及漁場準入問題涉及多個主體(個人和漁會都善于表達自身的訴求)與多維度的權力斗爭。[31 ]

在加入新制度經濟學和歷史學維度的研究與反思后,不免發現靜態地就產權而論產權的人類學研究可能是研究者自己天真的一廂情愿。產權的概念其實由來已久,在明清以來的中國鄉族社會就不乏爭奪水資源分配權利的個案,圍繞水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的斗爭往往以宗教儀式作為展演形式(performance),并由此促成了區域聯盟的產生。[32 ]現代意義下的產權制度只是人類整個產權進程中隨著資本主義發展所產生的一種產權形態。按照布迪厄的資本理論體系,資本可以分為客觀資本和象征資本,其中客觀資本包括源于經濟資源的經濟資本,實質為信息資本的文化資本,以及作為資源與政治權力連接形式的政治資本,還有疊加于實際與潛在人際關系網絡之上的社會資本。此外,象征資本則是一種一般性的認知資本,各種客觀資本都無法脫離隱含于自身的象征存在。用布迪厄的話說,“象征資本就是不同種類資本所取的形式。”[33 ]119作為產權依托形式的經濟權屬之外的社會意義和文化內涵的角度出發,[34 ]對具有再生產性的象征產權的重視而言,關于產權的人類學討論還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三、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海洋治污與管轄權問題(jurisdiction)

在全球化及城鎮化的加速推進的壓力下,海洋生態環境受困于生產-污染的吊詭對立,海洋污染不僅是全球范圍內存在的普遍問題,而且是既牽涉政治、經濟、技術、法律等多方面的問題,也是影響地區與國際利益的疑難雜癥。

從20世紀中期開始,海洋污染問題就已經引起海洋學、環境科學等多個學科的重視,在這些數量龐大的研究中,關注海洋污染現狀,分析污染原因,尋求污染解決辦法是其中主要的研究線索。[35 ]在經歷了前期以尋找污染源和劃分污染類型為重點的研究階段后,后期的研究側重于從技術手段上提出治理海洋污染的新方法。[36 ]

此外,解決海洋污染的主流途徑是在聯合國框架內展開國際合作,力求在國際法范疇內探索處理海洋污染的辦法。盡管通過國際合作來治理海洋污染已經取得不少突破,但是海洋污染問題的處理仍然亟待“直達病灶”的良方。《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于1982年正式生效,并日漸成為裁決國際海洋爭端、海洋資源問題、海洋污染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據。然而,管轄權的曖昧與模糊成為在國際法框架下解決污染問題的障礙。因此,為了處理涉及具體國家與責任認定的污染問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次會議界定了海洋污染來源的類型,其中包括陸基來源(land-based sources),國家管轄權內由海底行為(seabed activities)引起的污染,超出國家管轄權范圍由海底行為引起的國際海域污染,傾倒引起的污染,由空氣或通過空氣傳播的污染,船舶引起的污染。[37 ]

但是,在涉及經濟活動和國際政治博弈的復雜海洋生態問題上,面對具有不同訴求的主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海洋污染的難度與壁壘可想而知。Diehl和Siqueira在巴西的觀察就說明,盡管人們明確海上商品運輸是海洋原油污染的首因,而且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心知肚明,但是海事水域司法監管職責的履行(marine waters guardianship)卻未能配合當地的司法命令(judicial ordering)。[38 ]

人們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對海洋生態、海島社會、漁業社會乃至海洋文化遺產保護帶來的影響和危機。[39 ]面對復雜的海洋污染問題,難以找到一蹴而就的解決方法或補救途徑。“誰污染,誰清理,誰賠償”的假定原則只能起到有限的效力,這在試圖尋求海洋污染解決辦法的研究者們中幾乎成為一個默認的共識。Levy在對海洋原油污染的分析中認為,海洋污染之所以成為頑疾,是因為對污染責任方的簡單責難起不到震懾作用,而徹底禁止海事活動又難免對合法權益者有投鼠忌器的擔心。[40 ]

事實上,盡管人類學家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問題嚴重影響了漁業社區的傳統生計方式,以及海洋社會的人際關系乃至社會結構,然而在針對海洋污染問題進行的諸多研究中,對海洋社會、漁業社區、人海關系進行深描,關注海洋生態環境變化對當地社會和地方文化造成的影響,并重點解析造成海洋污染中文化變量的人類學研究卻并不多見。人類學研究在該話題上的方興未艾也許才是海洋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的原因所在。

關注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參與攸關民生的社會議程討論,以人類學理論指導社會應用實踐是人類學發揮學術影響力和社會號召力的必要方式,也是建構負責任的人類學(engaged anthropology)的基本準則。[41 ]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處理海洋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幾個方向:用文化的視角體認并“翻譯”人們在不可逆的全球化過程中的經歷與感受,揭示海洋污染對生計方式、地方文化傳統所造成的影響,為受到海洋污染影響的社區謀求利益,[42 ]259-280提出社區應對生態危機的具體措施。[43 ]如何擺脫開發即污染的“詛咒”,在關注海洋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的同時,以不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文化多樣性為前提,為變遷中的漁業社區尋求新的生計與生活方式才是未來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所面臨的艱巨挑戰。

四、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海洋人類學話題轉向下的機遇

海洋因其承載著人們有關食物、資源、政治、經濟等多方面的考量已經成為人類越來越重要的庇護所。 [39 ]在從“海洋”出發又重返“海洋”的人類學研究大趨勢下,[44 ]人類學的研究前景勢必可期。

然而,伴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來是急劇的社會變遷以及前所未有的海洋環境危機,海洋社會與人海關系均呈現出愈加復雜的趨向。這使得人類學家們體認到從傳統、經典的研究主題,轉向旨在以推動解決當下實際社會問題為目標的新話題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帶一路”戰略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基石,也是中華強國夢想得以實現的前提。“海洋”作為“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維度,對于順應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以及推動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事業都至關重要。然而,相對于內陸農業社會來說,“流動”的海洋社會并非我國人類學界最為熟稔的研究對象。但是,只要系統梳理國際海洋人類學成果并及時把握學科發展的前沿動向,方興未艾的中國海洋人類學研究將會為厘清當下海洋熱點問題貢獻出自己的智慧。更重要的是,將為理解我國傳統海洋文明和傳承海洋文化,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推動“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和海洋強國夢的實現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Firth, Raymond. Malay Fishermen: Their Peasant Economy[M].New york: W.W. Norton &Company, Inc., 1975.

[2] 王利兵.海洋人類學的文化生態視角[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

[3] 王嵩興.龜山島――漢人漁村社會之研究[M].“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專刊之十三,1967.

[4] 康納德?科塔克.遠逝的天堂:一個巴西小社區的全球化[M]. 張經緯,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5] Breton, Yvan. A Comparative Study of Work Groups in an Eastern Canadian Peasant Fishing Community: Bilateral Kinship and Adaptive Processes[J]. Ethnology, 1973, 12(4).

[6] Ellis, Carolyn. Community Organization and Family Structure in Two Fishing Communities [J].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1984, 46(3).

[7] Schoembucher, Elisabeth. Equality and Hierarchy in Maritime Adaptation: The Importance of Flexibility in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a South Indian Fishing Caste [J].Ethnology, 1988, 27(3).

[8] Byron, Reginald. The Maritime Household in Northern Europe[J].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1994,36(2).

[9] Robben, Antonius C. G. M. Stratification, Scale and Ranking: Social Change in Two Brazilian Fishing Communities [J]. Ethnology, 1982, 21(2).

[10] Volkman, Toby Alice. Our Garden Is the Sea: Contingency and Improvisation in Mandar Women's Work[J]. American Ethnologist, 1994, 21(3).

[11] Westaway E, Seeley J, Allison E. Feckless and Reckless or Forbearing and Resourceful? Looking Behind the Stereotypes of HIV and AIDS in ‘Fishing Communities’[J]. African Affairs, 2007, 106(425).

[12] S?reng, Siri.U. Legal Pluralism in Norwegian Inshore Fisheries: Differing Perceptions of Fishing Rights in Sami Finnmark [J]. Maritime Studies,2013,12(9).

[13] Smith, Roger C. The Caymanian Catboat: A West Indian Maritime Legacy [J]. World Archaeology, 1985, 16(3).

[14]最后的捕鯨戰役(Lamalera l'ultime combat)[EB/OL],http:///video/VSET100216166991/1eeec54ba5c14ffcba252a841e3b106b.

[15] Mascia M B, Claus C A, Naidoo R. Impacts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on Fishing Communities[J]. Conservation Biology, 2010, 24(24).

[16] Schlager,Edella., Ostrom, Elinor.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and coastal fisheries: an empirical analysis[M]// Terry Anderson and Randy Simmons. eds. Political economy of customs and cultures: informal solutions to the commons problem, Lanham, MD: Rowan & Littlefield, 1993.

[17] Carruthers, Bruce. G., Ariovich, Laura. The Sociology of Property Rights[J].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04, 30(1).

[18] Aswani,Shankar. Assess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demographic and consumption patterns on sea tenure regimes in Roviana Lagoon, Solomon Islands [J].Ambio, 2002, 31(4).

[19] Acheson, Jame.M. Anthropology of fishing[J]. Ann.Rev.Anthropol,1981(10).

[20] Hardin, Garret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J]. Science, 1968, 162(3859).

[21] Acheson, James M. The Lobster Fiefs: Economic and Effects of Ecological in the Territoriality Maine Lobster Industry[J]. Human Ecology,1975, 3(3).

[22] Acheson, James M., Gardner, Roy J. Strategies, Conflict, and the Emergence of Territoriality: The Case of the Maine Lobster Industry[J].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2004, 106(2).

[23] Durrenberger, E. Paul, Pálsson, Gísli. Ownership at Sea: Fishing Territories and Access to Sea Resources[J]. American Ethnologist, 1987, 14(3).

[24] Ostrom, Elinor. The challenge of common pool resources[J]. Environment , 2008, 50(4).

[25] Allen R, Joseph J, Squires D. Convers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ransnational Tuna fisheries[M]. Wiley-Blackwell,2010.

[26] Acheson, James M. Private Land and Common Oceans: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perty Regimes[J]. Current Anthropology, 2015, 56(1).

[27] Edwards, Steven F. Ownership of Renewable Ocean Resources[J]. 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 1994, 9(3).

[28] Levin, H.B. Controlling Access: Forms of “Territoriality” in Three New Zealand Cray fishing Villages[J]. Ethnology, 1984, 23(2).

[29] Taylor, Lawrence. "Man the Fisher": Salmon Fishing and the Expression of Community in a Rural Irish Settlement[J].American Ethnologist, 1981, 8(4).

[30] Gatewood, John. B. Cooperation, competition, and synergy: Information-sharing groups among southeast Alaska salmon seiners[J].American ethnologist, 1984, 11(2).

[31] Bavinck, Maarten. Fishing rights in post-war Sri Lanka: results of a longitudinal village enquiry in the Jaffna region[J]. Maritime Studies ,2015, 14(1)

[32] 鄭振滿.神廟祭典與社區發展模式――莆田江口平原的例證[J].史林,1995(1).

[33] Bourdieu, Pierre., Wacquant, Lo?fc J.D.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M].Cambridge: 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Blackwell street publishers,1992.

[34] 張小軍.復合產權:一個實質論和資本體系的視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歷史水權個案研究[J].社會學研究,2007(4).

[35] Schachter, Oscar., Serwer, Daniel. Marine Pollution Problems and Remedies[J].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1,65(1).

[36] J. Dvarionien, G. ZoblaitNoreikien, J. Kruopien, et al. Application of the Life-Cycle Assessment Metho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in Klaipda Sea Port, Lithuania[J]. Journal of Coastal Research, 2013(290).

[37] Vallarta, Jose Luis.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at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J].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1983, 46(2).

[38] Diehl F P, Siqueira C B. The Juridical Guardianship of Marine Waters in Brazil and the National Politic Managment of Hidric Recourses: International Acts and Incident National Legislation[J]. Journal of Coastal Research, 2006, 1068(1).

[39] 張先清.中國海洋文化遺產保護的生態視角[J].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7(3).

[40] Levy, Eric M. Oil Pollution in the World's Oceans[J]. Ambio, 1984, 13(4).

[41] Barbara R, Merrill S, Van W J. Reclaiming Applied Anthropology: Its Past, Present Future[J].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2006, 108(1).

[42] Kottak, Conrad.Phillip. Mirror for Humanity: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Cultural Anthropology[M].Boston:McGraw-Hill,2009.

[43] 陳剛.西方應用人類學最新發展述評[J].民族研究,2011(1).

[44] 張先清.人類學重返海洋與島嶼時代[N].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04-03.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第5篇

(1.滄州旺發生物技術研究所,河北 滄州061001;2.河北工業大學海洋科學與工程學院,天津 300130;3.滄州市運河區農業局,河北 滄州061001;4.邯鄲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河北 邯鄲056002)

摘要:介紹了水體污染生物修復技術的概念、方法、特點及應用實例。概述了近年來國內外生物修復技術的研究應用現狀,指出生物修復技術存在的問題和研究方向。

關鍵詞 :生物修復;微生物修復;植物修復

近年來,隨著我國沿海工農業和海洋產業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在海洋航運的快速發展,造成大量工礦廢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損事故中石油、烴等有害物質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嚴重污染。污染的水體極大地損害了生態環境,破壞了生態平衡,而且,對人類健康構成極大威脅。但是對于污染水體,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態的自我凈化。

目前,生物修復被認為是一種具有廣泛應用前景且可靠的環保技術。簡單講,生物修復(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環境污染物,減少或最終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發過程[1]。與其它物理、化學治理相比,生物修復的優點是:投入低,操作簡便,可就地處理,對周圍環境干擾少,不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對于傳統治理技術難以處理的環境(海洋),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1生物修復研究概述

生物修復技術的應用研究也不過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體、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污染。史料記載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復是1972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管線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規模應用生物修復技術修復了美國阿拉斯加石油污染問題,其具有里程碑意義[2]。20世紀80年代以后,基礎研究的成果逐漸應用于大范圍的環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進而發展成一種新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目前,生物修復技術在清除或減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廢水、污泥以及工業廢棄物中的化學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員研究了北極凍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種抗寒混合菌種進行生物修復,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濃度有了明顯降低[3]。還有whiteley[4]進行了生物修復酚污染環境中的細菌生態學和生理學研究。我國研究人員也對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復方法進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進行了有關石油烴類污染的生物修復方面的研究,如張旭[6]實驗模擬研究了生物修復石油烴污染土層的研究。李麗[7]對石油烴類化合物降解菌進行了研究。總之,這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進行生物修復的可行性,而且在這一領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生物修復技術雖然只有30多年的應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復從最初的主要利用細菌治理石油、農藥之類的有機污染,逐漸應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環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復已由細菌修復拓展到真菌修復,植物修復和動物修復,有機污染物的生物修復拓展到無機物的的修復。如:Numat[8]培育了一種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內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這種菌對有機鹵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復也是一種很有前景的修復技術,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屬,凈化水體、納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調節生態功能,利用這種能力,可有效對污染水體進行修復[9]。有研究者通過靜態試驗和現場試驗水雍菜和水芹菜對手污染水體的研究顯示:水生植物不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鹽,改善水體狀況,還可美化水體環境;提高生物多樣性,而且其經濟效益也相當可觀[10]。此外,動物修復污染水體也處于不斷摸索研究階段,如羅固源[11]等證明了采用合理的間歇方式用蚯蚓處理養殖污水技術上可行。還有研究人員利用藻類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問題,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體生物修復應用與進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復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機污染是當今世界沿海國家普遍關心的環境問題之一,雖然,現代工業和海洋運輸業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但其帶來的環境負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環芳烴有機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開發以及石油產品的生產、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頻發,使得石油污染已成為海洋環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實驗證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劑;使用氮、磷等營養鹽。1989年,美國環保局利用細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復技術,成功去除威廉王子灣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復正朝著構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發展,并且科學家已分離到了具有多種降解功能的超級微生物[13]。

多環芳烴作為廣泛分布于海洋環境中的有機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誘變作用。對人類健康構成潛在危害。多環芳烴主要來源于人類活動和能源利用過程,通過地面徑流,污水排放及機動車等燃料不完全燃燒的廢棄物隨大氣顆粒沉降進入海洋環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環芳烴的主要途徑,該方法利用微生物將海洋中的多環芳烴轉化為無害物,或降解為CO2和H2O。還有赤潮災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環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復等。可見生物修復技術是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紊亂的一副防治結合的良藥。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復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復法。對于淺水湖泊,在水中加入營養鹽,用曝氣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機污染物可作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復。華東師范大學的研究人員采用曝氣復氧,投加高效菌劑和促生液,放養水生植物等,對蘇州河嚴重污染支流進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復[14]。結果顯示:嚴重污染的水體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顯,透明度增加,水質得到明顯改善。另據報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麥草等都對水體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廢水污染的生物修復

目前,廢水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有對重金屬離子的修復和有機污染物的修復。美國科學家已對廢水中金屬離子銻、鉻、銅、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進行了研究[16]。此外,對廢水中重金屬離子的去除主要通過水生植物,如鳳眼蓮、破銅錢等。它們都能從水體吸收鉛、銅、鉻等金屬。孫鐵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蘆對污水具有一定的凈化效果,水芹菜對黃金廢水具有凈化作用[17]。有研究人員[18]使用含假單胞菌的生物轉盤處理礦物廢水,銅和鐵去除率分別達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總之,生物修復技術在廢水處理、生態平衡的協調中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2.4水體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復

水體底泥污染是一個重要的環境問題。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響著水生動物、植物的生長,同樣也影響著水質。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體也會得到凈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過大氣沉降、廢水排放、雨水淋溶與沖刷進入水體,最后沉積到底泥中逐漸富集,使底泥受到嚴重污染,最后底泥變成污染物的匯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棲生物主要的生活場所和食物來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間接對上覆水生物產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過富集,食物鏈放大進一步影響陸生生物和人類健康。目前,水體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財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學方法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大,而生物修復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具有節省費用,對環境影響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濃度,而且可原位進行修復,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點。運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組成的生態修復系統能夠有效去除多環芳烴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長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圍好氧菌數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烴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種植水生植物的根莖能控制底泥中營養物的釋放,而在生長后期又能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復應用前景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生物修復技術在國內外皆取得了較快發展,一些新技術特別是生物技術,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細胞工程的發展,不斷提高了污染水體的處理效率。為進一步提高生物修復治理效果,獲得突破。其發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動物等生物修復手段,并且與物理、化學方法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飾、改造、克隆與基因轉移等現代生物技術獲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從而減少污染物在水體中的積累,保持生態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藝和新手段,生產易于生物降解產品也是研究人員需關注的領域。可以預見,生物修復技術在治理和防治水體污染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且應用前景十分廣闊。

雖然污染水體的生物修復技術已取得巨大的進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復速度慢;②生物難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屬)的存在導致水體修復困難;③微生物對污染物的專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極限;④微生物易受溫度、酸堿性等環境因素影響;⑤大規模的工程菌的應用可能影響生態系統。總之,受污染地表水體的修復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治理,防治結合。

參考文獻:

[1] Pritchard P H,Costa C F. EPA’s Alaska oil spill bioremediation project[J].Environ sci Technol,1991,25(3):372-379

[2] 陳玉成.污染環境生物修復工程[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2003

[3] Mohn W W, Radziminski C Z, Fortin M C.On site bioremediation of hydrocarbon- contami nated Arctic tundra soils in inoculated biopiles [J].Appl Microbiol Biotechnol,2001,57(1- 2):242- 247

[4] Whiteley A S, Wiles S. Lilley A K. Ecological and physilogical analyses of Pseudomonad species within a phenol remediation system[ J] . J Microbiol Methods, 2001, 44( 1) :79- 88

[5] 徐向陽,俞秀娥,鄭平.受酚污染地表水生物修復技術的基礎研究[J].浙江大學學報,1999, 25(4):409-413

[6] 張旭.石油烴污染土層生物修復模擬實驗研究[J].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0,11( 40) : 106-108

[7] 李麗.石油烴類化合物降解菌的研究概況[J].微生物學通報,2001, 28(5):89-92

[8] Numata. Microorganism and method for environmental purification using the same [P].US Patent: 6,171, 844 ,2001

[9] 陳玉成.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復[J].環境科學動態,1999 (2):7-11

[10] 由文輝,劉淑媛,錢曉燕.水生經濟植物凈化受污染水體研究[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0(1):99- 102

[11] 肖鄉,崔理華.城市污水人工土快濾處理系統的生物修復[J].農業環境保護,2001,20(5):374-376

[12] 羅加,李祥林,石玉潔.應用燕類防治河水黑臭的試驗研究[J].江蘇環境科技,1997(2):2-5

[13] John H L. Biodegradation of Bisphenol A and other Bisphenols by a Gram- Negative Aerobic Bacterium[J] . Appl Environ Microbiol,1992,58( 6):1823-1831

[14] 黃民生,徐亞同,戚仁海.蘇州河污染支流—綏寧河生物修復試驗研究[J].上海環境科學, 2003,22(6):384-390

[15] 王國祥,濮培民,張圣照,等.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對太湖局部水域水質的凈化作用[J].中國環境科學,1998,18(5):410-414

[16] PERRIELLO F A. Remediation of metal contaminants with hydrocarbon-utilizing bacteria[ P ] . U. S. Pat. 2003062306 A1,2003

[17] 孫鐵珩.水葫蘆在污水生態處理系統中的作用及其利用途徑[J].生態學雜志,1984(5): 36-40

主站蜘蛛池模板: 神农架林区| 驻马店市| 淮阳县| 台南县| 方城县| 安仁县| 灌南县| 星子县| 新宾| 涪陵区| 兴宁市| 太仓市| 台南县| 宁德市| 德令哈市| 阳江市| 青铜峡市| 祁东县| 武安市| 中西区| 商水县| 壤塘县| 静乐县| 徐闻县| 西青区| 广宁县| 神木县| 祁门县| 黑水县| 子长县| 鄂伦春自治旗| 东台市| 秭归县| 徐闻县| 濮阳市| 贡嘎县| 江华| 梅河口市| 桑日县| 丰宁| 深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