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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設備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系。
6.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熟讀圖紙規范及合同。常駐現場,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監督工作,確保監督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及造價合理。凡因監督人員失職、失誤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責任。
7.監督人員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按國家規范、標準實施監督,以檢查、試驗、測量的數據為監督的主要依據。
8.監督人員應加強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內外有別,保守公司及建設單位的秘密
9.監督人員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指導,按照業主單位的要求,虛心聽取受監督單位的意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0.監督人員有責任將本守則以文字方式傳達各受監方,并請業主和各受監方配合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細則
1.監督進場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是否與標書承諾一致。
2.審核各施工單位編織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3.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規范要求控制施工,對施工過程中施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現場監控,對不合格工程要堅決做返工處理。
4.底基層施工
4.1底基層施工前對路基進行處理并壓實,要求表面平整、堅實、無彈簧,無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層是一個結構層也是一個整平層,保證此層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達到路面設計要求,底基層石灰穩定土壓實度要符合規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層施工控制有高程、寬度、松鋪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壓實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測量或試驗。
4.2.1高程由松鋪厚度來推算,寬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設計寬度底基層寬8米,基層寬7.5米,下封層寬7米。
4.2.2含灰量要依試驗室檢測數據為準,石灰劑量不足要及時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壓時不能太大或太小,試驗室要經常檢測含水量,碾壓時的含水量應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層的平整度要符合規范要求,對平整度達不到要求的不準終壓,要在初壓時觀測平整度;壓實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碾壓要一次碾壓到位,不能壓壓停停,對壓實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壓到合格為止,對實在達不到規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壓實度滿足規范要求。
4.2.4土塊要經粉碎,石灰要經過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須剔除,配和比要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路拌深度要達到底層,不準有夾層現象。
5.基層施工
5.1基層施工與底基層施工相同,要特別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層的養生工作,養生期一般為七天,養生期間表面要保持濕潤,水量又不能太大,盡量禁止車輛通行。
5.2其余各項要求與底基層相同。
6.下封層施工
6.1基層養生期滿后,應盡快鋪灑下封層,施工時先對基層表面進行清掃,灑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揚塵。
6.2下封層施工必須在氣溫不低于15℃,且穩定上升,風速不大時進行噴灑,有霧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過程中注意油溫,控制在130-1700C灑布在均勻,用油量相對較準確,灑布過程中發現有空白、缺邊時,應立即補灑,有積聚時應予刮除,灑布后及時用碎石覆蓋,碾壓。
7.施工時的進度控制
7.1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每月(旬)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與以比較,對計劃沒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寫出處理意見,如何在以后的時間內給補上來。
7.2對施工不利的環節,要想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組長。
8.資金控制
8.1施工過程當中,如有變更發生,現場監督人員要平等、公正的配合進行變更設計,即不讓施工單位吃虧,又不讓公路建設的資金用在不該用的地方。
8.2認真進行對待計量工作,要真實反映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進展情況。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給施工單位少計量,計量要真實準確,如發現工程中有少計量要說明理由,如發現多計量或重復計量立即做嚴肅處理。
9.合同管理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不按合同要求辦事的,一律不與計量支付。
10.安全生產
10.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的責任制落到實處,避免只有文字沒有行動的形式主義。
10.2監督人員要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抽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1.實驗檢測
11.1加強試驗工作,認真填寫實驗數據,要求施工單位的試驗要真實、準確,滿足規范要求的頻率;
11.2作為監督人員要以實驗數據為依據,不能只憑直觀、直覺,要親自動手去做,檢查頻率要符合監督檢查的要求。
11.3對完成的結構層要認真檢測,檢查是否滿足設計標準要求,如不合格,責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12.內業
12.1現場監督人員,要經常檢查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雙方的內業資料要同步、齊全、準確、規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內業上也要反映出來。合格的內業資料才是計量的依據。
12.3現場監督人員要隨時接受建設單位或市質監部門檢查或抽查。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等,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概預算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設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勘察設計項目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勘察設計項目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引導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使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優創新,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省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優秀成果的評選活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勘察設計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和揭發。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十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認證管理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勘察或者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規定的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二條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隸屬關系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權限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認定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認定,由省建設、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證書專用章,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審代簽設計文件、提供圖簽、代蓋證書專用章。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不得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勘察設計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禁止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在保證其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勘察設計項目按照技術要求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但必須選定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勘察設計項目的總體協調與配合。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將其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中的特殊專業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但勘察設計項目主體結構的設計不得分包。
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對承包單位負責,并與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勘察設計項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轉包勘察設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和省統一制發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費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隨意壓低或者抬高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省外、境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活動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勘察設計承發包活動。
第四章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環境保護、抗震防災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并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
第二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勘察技術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勘察單位在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或者有開采價值的礦藏,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階段和深度要求編制設計文件;未經勘察或者勘察深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得進行設計。
第三十一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
(二)符合勘察設計合同要件;
(三)勘察設計人員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
(五)加蓋單位資質證書專用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文件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發包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內部使用功能、投資概預算等重要內容的,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的版權歸原勘察設計單位所有,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抄襲、復制或者盜用、盜賣。
第五章質量與標準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制度,對本地區、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定期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和結構安全度。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校核和審簽制度。
因勘察設計文件質量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擇優選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工程施工,負責交代設計意圖,做好施工過程中與設計有關的服務工作,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勘察設計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實施,由省技術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批準。編制設計文件時采用的標準設計,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當優先采用標準設計圖集。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應當制定技術標準;沒有技術標準的,不得推廣應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發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將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
(三)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五)未經勘察發包設計,或者未經設計發包施工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收費標準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圖簽和證書專用章或者為其他單位代審代簽設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非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有關機構吊銷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三)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第四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倒手轉包或者分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兼職會計;中小企業;規范化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的涌現出來,對于會計的需求量也在不斷的增大,但是基層會計的數量卻遠遠少于企業的需求量,聘用兼職會計便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的選擇。隨著兼職會計數量的增多,越來越的學者把研究的目光轉向兼職會計出現所帶來的一系列影響,但大多數的學者是以一個企業或者社會管理層的角度去看待兼職會計這個問題,少以一個兼職會計人員的角度來解讀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應該如何規范。作者利用暑假在兼職會計處展開實習,初步了解了兼職會計這個行業,本文希望另辟蹊徑,站在兼職會計的角度來認識兼職會計的本身。
先從兼職會計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說起。兼職會計的含義我就不在多做解釋,但是這里的企業需要說明一下,并不是廣義上的企業,而是特指中小企業,因為國企、央企甚至是地方上的上市公司、大型企業是不可能聘用兼職會計的,不僅法律不允許,單就業務上來說,上面的幾種類型的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會計部門,沒有必要在另聘兼職會計。所以后面所指的企業,大部分是指中小企業。現階段大部分兼職會計在會計機構上班,而企業要想聘用兼職會計一般也會聯系會計機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因為會計機構和稅務機關有業務往來,而這種業務往來使企業看到通過會計機構來處理企業的稅務問題比自身要便捷很多;第二點是兼職會計本身作為一個低收入群體就具有不確定性,企業與其和兼職會計打交道,不如和會計機構打交道,這樣提高了企業會計方面的穩定性。另外需要強調的一點就是不管兼職會計是在會計機構上班,還是自己單獨和企業開展業務往來,兼職會計的所做的工作都是相差o幾的。所以后面的討論的兼職會計是并不特別區分會計機構和個人業務。
兼職會計的服務對象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而中小企的生產經營活動數量往往有限,所以大部分中小企業的賬務是由業主或者親屬所擔任。兼職會計的主要業務是通過企業的賬務來進行納稅申報,每一個月申報一次,其工作的具體流程是:每月下旬的發票認證,到次月上旬的納稅申報和次月中旬的登記憑證。兼職會計的工作,理論上來說并不包括企業內部經營賬務,所以其工作內容相對而言集中單一,但實際情況有時卻并不是這樣,因為有些個體企業的老板知識水平的有限,許多并不是屬于兼職會計的工作,仍然需要兼職會計來完成,比如網上稅務申報系統升級等各種奇怪的問題都需要兼職會計來完成。即使這樣企業每月對于兼職會計的工資支付往往也就幾百塊,所以一個兼職會計兼職十幾家甚至幾十家企業也就并不稀奇了。
筆者在寫此文前在翻閱雜志時看到過幾篇關于研究兼職會計的文章,往往是說企業聘用兼職會計會帶來很多的弊病并且和專職會計來作比較,筆者用兼職會計的立場來回答這些疑問。
1.“兼職會計往往缺乏責任心和職業道德”。大部分談到兼職會計的文章里都會有這樣一個問題,但這個問題的提出太過于簡單化,任何職業都有可能會出現缺乏責任心和職業道德的現象,但同樣也都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的人物。所以這個問題并不針對兼職會計的,也并不是兼職會計才會缺乏責任心的,換一種說法這句話也依然成立,比如“城管管理城市往往缺乏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開發商建造大樓往往缺乏責任心和職業道德”。并且還有一點,經濟學中大部分的前提都有一個共同的條件“利己”。以前說能力有多大,責任就有多大;現在說工資給多高,責任心就有多強。兼職會計的工作量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并不是很多,很多兼職會計都會盡心的去完成應盡的職責。
2.“兼職會計核心反應出來的會計質量不高,間接影響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決策,限制企業發展”。如果是大型企業這樣說沒錯,但是大型企業也不會聘用兼職會計,兼職會計所面對的是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的經營決策對于一個兼職會計來說有些遙遠。中小企業的業務量有限,大部分都是業主自己去談成并完成交易,所以賬務大多數是由業主自己或是家人來完成。在中小企業里面,會計并不會影響多少企業的發展前景。
3.“不能準確及時的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導致履行納稅義務滯后”。納稅申報是一月一次,現在稅務局為加強管理,統一要求企業進行網上申報,這大大的方便了納稅人報稅的及時性,而兼職會計前面所講流程的三個方面:發票認證、納稅申報和登記憑證。這三項及時的完成,并不會導致納稅義務的滯后。同時,如果當月的納稅申報沒有及時的完成,稅務部門也會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這是企業和兼職會計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兼職會計都會很及時的去納稅申報,這點每個月初在稅務大廳里都會人滿為患可以作為很好的例證。
4.其他一些像泄露企業資金秘密、會計職務侵占造成企業癱瘓、造成企業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容易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造成管理體制不清、以賺錢為目的沒有履行會計的監督職能等問題,其實根本經不起推敲,仔細想一想就能發現這些問題的確是問題,但都是各行各業都會遇見的問題,并且兼職會計的從業人員總數多,從業的文化要求相對較低一點,這些都給兼職會計問題帶來的隱患。
以上觀點并不是代表兼職會計沒有問題,恰恰相反,這些問題確實存在,只不過是一種普遍現象,并不兼職會計所相較于專職會計所特有的。對于這些問題我認為應該區別對待,不同的問題用不同的方法來解決。
1.首先一點是要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從業道德。會計行業雖然不是一個擁有很高收入的職業,但是因為工作的性質卻往往和錢打交道。所以對于會計從業人員要特別重視法律和道德的教育,每年都可以在網上進行會計方面的法律和道德的考試,這樣一方面可以敦促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一方面可以了解會計從業人員的相關信息。
2.規范財政機關業務。兼職會計的主要兩項工作一個是納稅申報,一個是記賬憑證,而要加強這兩個方面的管理,就要從根源上去治理他,對于企業老板方面,兼職會計的拿的是企業的錢,對于企業也會盡心的去工作,但是財政機關要想很好的管理兼職會計也需要從企業入手。一方面企業和兼職會計的接觸多,方便溝通并且兼職會計要對企業負責;另一方面財政機關要想直接管理這么多的兼職會計,需要龐大的人力物力,通過企業來管理可以很好的節約資源。做到這一點必須要財政機關規范的業務,例如規范納稅流程,提高對沒有按時申報的企業的處罰等措施,這樣才能有章可循,是兼職會計的業務得到規范、質量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