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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文物的義務。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地下文物保護工作。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進行地下文物保護宣傳,營造保護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圍。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地下文物保護教育和宣傳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地下文物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市依法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史料、普查資料等對地下文物埋藏區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區劃定重點監測區域。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管理。
第七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獻研究結果,實際考古調查、勘探情況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況數據庫,標明地下文物埋藏區、重點監測區域等內容,并對實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進行記錄。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地下文物埋藏情況數據庫,并與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實現共享。
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積極探索有效方式,鼓勵有資質的考古發掘單位參與本市配合基本建設的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對于已經做過考古調查、勘探的,進行建設工程時,不再重復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區;
(二)舊城之內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
(三)舊城之外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的報請后,應當予以及時安排。
未做考古調查、勘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護預案,位于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地下文物保護預案應當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承擔土地儲備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土儲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出具是否具備入市交易條件的意見,相關意見作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建設單位提出規劃條件或者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書面提示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護預案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書面提示的情況同時告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書面提示建設單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考古調查、勘探事項進行安排,相關安排應當與施工部署、施工總進度計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土儲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申請后,在施工現場具備考古調查、勘探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工作??脊耪{查、勘探工作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將相關意見書面通知土儲單位和建設單位。
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時限按照每一萬平方米七個工作日計算,除雨雪、冰凍等特殊情況外,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十六條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土儲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關考古發掘單位確定文物保護方案,采取保護措施。
在考古發掘中,發現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實施原址保護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研究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另行選址。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護措施或者配合政府進行地下文物保護的,政府對其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市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未依法保護地下文物繼續施工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到達現場。
第十九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文物埋藏區和重點監測區域的日常巡查,并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及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其他生產生活活動時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當立即對地下文物實施有效保護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以及指導村民進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動時,應當注重對地下文物的保護;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地下文物的,應當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市和區、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破壞地下文物行為提供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位于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地下文物保護預案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安排考古調查、勘探事項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現地下文物不采取保護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依法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文物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有地下文物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的現狀文物資源調查積極推進。自20xx年以來,經過全國近5萬名普查人員的艱辛工作,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圓滿完成,共調查登記各類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一大批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工業遺產、鄉土建筑、20世紀遺產、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新型文化遺產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視。全國長城資源調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長城資源信息系統。
重大文物搶救保護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三大重點文物保護主體修繕工程竣工,并啟動西藏xx重點文物保護工程。開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臺文物、雞鳴驛城、承德避暑山莊和外八廟等重點文物維修保護工程。災后文物搶救保護有序開展。文物保護被納入國家《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積極開展藏羌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設茂縣羌族博物館新館、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館。世界文化遺產都江堰古建筑群災后搶救保護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遺址保護扎實推進。三峽文物保護工程規劃內項目已基本完成并通過驗收。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第一、二批控制性項目順利實施。以西安片區、洛陽片區和長城、絲綢之路、大運河等兩片三線為代表的大遺址保護格局初步確立。良渚、大明宮、隋唐洛陽城等考古遺址公園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卓有成效。安陽殷墟、開平碉樓與村落、福建土樓、山西五臺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歷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觀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截至目前,我國共有世界遺產41項,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9項,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4項,世界自然遺產8項。絲綢之路跨國聯合申遺有序推進,大運河保護和申遺工作全面啟動。
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日趨完善。中國國家博物館、首都博物館、中國文字博物館、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中國科技館、山東省博物館等新建、擴建項目竣工開放。在博物館數量和類型持續增長的同時,博物館質量也有顯著提升,現有國家一級博物館83座,二級博物館171座、三級博物館288座。
免費開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國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總數達到1804個。除基本陳列外,全國博物館每年舉辦展覽超過10000個。20xx至20xx年,接待觀眾共17億人次。免費開放加快了博物館融入社會的步伐,博物館的文化輻射力和社會關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和社會效益得到進一步增強。
國家投入珍貴文物征集經費,征集商代子龍鼎等重要文物1萬余件。成功開展多次影響較大的文物追索行動,追回流失境外中國文物3千余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是指:
省級:**縣府舊辦公樓、汀江圩華僑近代建筑群、陳宜禧故居和紫花崗摩崖石刻(**“海永無波”)等四處;市級:凌云古塔、石化山摩崖石刻群、宋代伍隆起墓(香頭墳)、琴溪古橋、陳宜禧銅像及紀念亭、湘亭、臺城譚宅、臺城東風旅店、臺城天橋大廈、**縣立中學、臺城禮拜堂、**遡源學校紀念堂、臺城人民電影院、端芬翁家樓、斗山浮月洋樓等十五處。
在本行政區域內尚未核實定為省、市級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四條市文化局是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司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屬于集體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建筑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建筑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實現文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已核定為省、市級的文物保護單位,指定專門單位管理,建立完善檔案資料,認真落實文物保護“四有”工作(即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志、成立保護機構、建立記錄檔案)。
第八條市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積極向上級申報,爭取更多的不可移動文物批準為市、省、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的保護范圍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會同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它建設工程和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區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保護研究成果,逐步建立信息查詢系統。
第十二條市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瀕危的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搶救。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重建時,必須依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各級程序報批,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捐助和接受國內外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初步建立文物保護的資金保障機制。主要用于: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維護、修繕和管理;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和開發有關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獻、典籍和實物;
(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單位的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對我市文物保護管理有突出貢獻者,由市人民政府或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內,未按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建設而造成文物保護單位損壞,改變原狀及破壞周圍環境風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涂污、拆毀或損壞文物保護標志說明的,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而造成損失,依法從重處罰。
【關鍵詞】文物保護 國家保護 社會保護 新體制
一、國家保護
國家保護就是指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切實保障對珍貴文物古跡的重點保護。
(1)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文物法規。社會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全民文物保護體制也應該是法制的,因此,文物法令法規一定要健全、完善。
(2)各級政府要依法以對本行政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制訂出切實可行的總體規劃。既要有近期目標,也要有長、中期規劃。規劃力求做到全面保護,重點突出,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全國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這項工作各地很不平衡,有的是有名稱,無人員,有的是有人員,無機構,有的是有機構而無專職。各地要在機構改革中進一步建全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保證經費供應。
(4)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文物“十六字方針”,即“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兩者是辨證統一的,合理利用是加強管理的目的和歸宿,加強管理是合理利用的保障。
(5)認真落實文物工作“五納入”。即“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實踐證明,實施文物工作“五納入”是解決文物工作面臨新問題的有效辦法,是做好新時期文物的根本保證,必須認真貫徹落實。
二、社會保護
社會保護是指在國家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最廣泛地動員社會各行各業和人民群眾,以各種形式自覺履行保護文物的義務,防止和制止文物損壞、破壞和流失。
(1)各地要普遍建立文物協會。文物保護協會應作為政府與社會聯系的紐帶,由當地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組成的民間機構。它具有咨詢、監督和協調職能,為文物保護工作獻計獻策,其經費來源可從社會上和文物單位收取適當的服務費。
(2)提倡建立各種行業自己的博物館、陳列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之規定,各行各業都有保護其行業歷史文物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行各業都有展示本行業光輝歷史,建立本行業博物館、陳列館的要求,因此,國家要適應這種要求,予以積極扶植,文物部門應予以大力支持。行業博物館、陳列館要接受文物主管部門和文物保護協會的領導和監督,業務上可以向文物協會進行咨詢等。各行各業都建立了博物館、陳列館,這就等于把文物保護工作變成了整個社會的工作和義務,文物保護工作肯定能搞好。
(3)建立文物保護基金和相應的基金會。文物保護工作需要資金,由于欠賬太多,缺口較大,光靠財政投入,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再者,政府投入的主要是保護,搶救國家珍貴文物,而眾多的其他珍貴文物如何進行保護和利用呢?必須建立文物保護基金?;鸬幕I集可以采取全方位的辦法,可以采用捐資,集資、募捐等辦法,剛開始政府可以投入數量有限的啟動資金。文物保護基金應由文物保護基金會進行管理和使用?;饡獙鸬氖褂弥朴喴徽仔兄行У霓k法。
(4)進行流散文物登記鑒定,藏文物于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文物的價值越來越受人們的重視,文物收藏者也越來越多。允許私人收藏文物,藏文物于民應該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文物政策,只有這樣才能使文物與大眾貼得更緊,才能使文物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關心和愛護,才能真正增加他們的文物意識。對廣大人民群眾收藏文物進行登記是國家對流散文物進行管理的有效途徑。為了鼓勵私人收藏文物,各地博物館、陳列館等文物宣傳陳列陣地,在對文物收藏者不斷培訓的同時,可免費或優惠給他們提供進行私人收藏文物展覽,使他們的文物收藏成績得到社會的承認,進一步提高他們文物收藏的積極性。
(5)進一步完善業余文物保護員的制度。業余文物保護員作為文物四級保護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曾對文物保護工作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地業余文物保護員的工作近乎癱瘓,存在的問題是業余文物保護員普遍老齡化,管理工作跟不上,業余文物保護員的待遇遲遲解決不了。這些都嚴重的阻礙了業余文物保護員積極性的發揮。我國有很多非常珍貴的、不可移動的文物如古遺址、古墓葬、古石刻等等都散于荒郊野外,靠現在的文物保護機構,根本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因此業余文物保護員制度不僅不能取消而且要對此進行完善,使其煥發青春,重現活力。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已列入控保范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負責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文物保護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并??顚S谩?/p>
城市維護費中用于文物維修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等形式,支持和參與文物保護事業。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文物的行為。
第六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確定,一般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出建議,經專家鑒定,市文物事業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后,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調查和論證,作為控保點予以登記公布,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基本要求進行保護。
鼓勵做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級別升格的申報工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級別升格的申報工作,由所在鎮、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第七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核準公布后,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建立記錄檔案。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除劃定保護范圍外,還必須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第八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誰擁有產權誰負責管理”、“誰使用誰管理”、“屬地管理”的原則和順序進行確定。
文物保護單位為非國有的,產權人為保護管理第一責任人,所在鎮人民政府為保護管理第二責任人。
沒有保護管理責任人的文物保護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責任人。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人變更的,應該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明確新的管理責任人,并簽訂保護責任書。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保養修繕。
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由市、鎮人民政府給予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拒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經費由保護責任人負擔。
第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由建設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按文物保護級別由有權機關審批。
本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異地保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不協調的建筑或構筑物。
第十二條文物的保護維修、搶救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編制修繕方案,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嚴格按照批準方案和相關技術規范組織工程施工;如需變更已批準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養、修繕實行招投標管理,由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勘測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工程竣工后,項目審批機關應成立驗收小組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實施舊城改造和恢復建設文物景點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前,應當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充分聽取市歷史文化研究會意見。
第十五條在進行建設和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不得哄搶、私分、藏匿、損毀文物,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文物行政部門和考古挖掘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考古挖掘。
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活動需要進行的調查、勘探、挖掘,所用經費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支付。具體辦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所收藏的文物登記造冊,鑒定分級,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和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一、二、三級文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受省文物局委托,三級文物可以由南通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
第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陳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國有博物館實行免費開放。其它文物收藏單位也應當對學生、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社會群體實行門票減免。
第十八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修復、復制、拓印,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必須辦理藏品移交手續,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檢查結論。
第二十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根據其收藏性質和任務,搜集藏品。
第二十一條鼓勵設立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依法設立的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其珍貴文物收藏清單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珍貴文物收藏情況如有變動,應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成立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應當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能設立或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文物的利用應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堅持合理利用、可持續利用原則,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繳,使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三)與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搶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文物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關鍵詞]尤溪;文化遺產;地方文化
[中圖分類號]K8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2)04-0078-0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但隨著歷史的演進,不少文物因各種原因已不復存在。為實現新時期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使更多的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圍 ,尤溪縣將按“十二五”規劃要求提升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0處,年文化修繕經費達50萬元以上,以提高尤溪縣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
一、尤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工作開展情況
(一)落實文物普查,夯實基礎工作
1958年,為響應國務院《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提出的“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跡進行普查工作”,尤溪縣開展了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這個時期因工作剛起步,專業人才缺乏,只發現了3處古文化遺址。
1982年,尤溪縣開展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從1月11日起,歷時10個月,普查15個鄉鎮、179個大隊、251個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遺址39處、古建筑45處。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隊橋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發現的明刻本《紫陽朱氏建安譜》以及1983年后縣境內發現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時期的壁畫墓葬。
2007年4月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這次全國文物普查于2011年12月結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更好地保護文物。
歷經三次文物普查,尤溪縣共有文物保護單位54處,其中,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點691處,其中復查111處,新發現580處。
(二)加大監管力度,開展文物修繕
其一,加大監管力度。文物普查小組分別與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并配齊文物安全管理員,堅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視制度,重點在汛期、春節期間對全縣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編撰了《尤溪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手冊》和《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宣傳單下發至各有關部門與單位,明確職責,規范管理,確保文保單位在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無安全事故發生。
其二,推進文物修繕工作,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級文物單位修繕審批辦法》等10多項文物保護制度,責任部門及時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況和修繕計劃,對于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設,文物部門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認真進行程序監督和業務指導。同時編制尤溪縣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報發改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備案,共同加強保護,也為有效納入全縣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在文物普查中,普查小組還十分注重文物的保護工作,特別是對重大的建設工程,普查小組調整工作思路主動介入,2009年,在城關鎮秀村自然村的車輛檢測中心建設工地處發現了北宋張秉義夫婦合葬墓,該墓葬體量大、墓制規格高,與尤溪縣原有發現的壁畫墓十分相似,對墓葬的保護具有一定的考古價值。為此,普查小組及時將此情況上報縣領導,引起了縣領導高度重視并對該墓葬的保護做出指示,將墓葬列入縣文物保護。此外,在普查中,還對可移動文物進行關注,2008年,在西濱鎮調查中發現了清代“點錢板”,它的發現對研究該區域的經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同時也引起了海內外媒體、學者關注。
(三)加強宣傳展示,營造良好氛圍
結合尤溪縣朱子文化特色、土堡群建筑特色,有力推進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尤溪縣有著千年悠久歷史,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革命遺跡等舊址多,為繼承優秀文化傳統,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延續尤溪深厚文脈,尤溪縣通過多種形式的工作對文化遺產保護進行有力宣傳,為滿足廣大群眾參觀需求,縣政府合理開發朱子文化資源,調整和改造博物館展廳,采用高新技術,豐富展示內容;舉辦各種大型圖片展覽,宣傳展示、文藝演出等活動有聲有色地開展,為千年古縣的歷史積淀及文化宣傳奠定了基礎;同時,良好展示了尤溪縣的民風民俗,推動了精神文明建設,形成了政府重視、民間響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尤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有序,文化遺產的繼承和保護措施得當,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一) 文物單位對文物保護意識有待提高
部分文物單位對文物保護工作不夠重視,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使得文物保護缺乏整體規劃。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和古跡無法妥善安置和合理利用,導致部分文物建筑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二)專門保護機構及專業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匱乏
由于文化遺產保護涉及的專業性強,目前尤溪縣專業文物保護機構較缺乏,具有專業素養的文物執法工作人員較少?,F有的工作人員缺乏全面精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各鄉鎮文物保護工作人員身兼數職,精力分散,難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護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三)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不夠完善
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各部門、各單位大力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根據市政府和上級文物部門的要求,全縣文化遺產的組織協調、統籌管理都需要科學完善的工作機制提供平臺,目前尤溪縣的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機制和制度還有待完善。
(四)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項金費相對不足
目前,尤溪縣有1個國家級、6個省級、47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結合尤溪縣文物項目現實情況,文物修繕、管理、安防等保證工作深入開展的專項經費投入相對不足,影響到專項工作的進度和深度。
三、對開展尤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建議
(一)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提高文物保護技術水平
要不斷增強文物單位的保護意識,盡快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舉措;充分發揮文物單位的主動性,建立一套全面規范的文物保護監管體系,對文物進行妥善安置、管理和利用,完善文物資料搜集、建檔立卡、數據錄入、圖形繪制、申報審批、展示展覽等工作流程及細則;文物單位要提高規劃保護水平,結合區域特點,將歷史保護建筑、重點歷史文物保護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建立嚴格的跟蹤管理標準,定期勘察維護,及時掌握信息。
(二)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工作人員職業素質
一要建立人才引進機制,打開用人渠道,從社會、高校、科學院等多方引進文物保護工作專業人才,充實縣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二要建立好專業管理人員信息檔案,將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納入編制,在各鄉鎮設置文物保護專職管理人員。三要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工作培訓,對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培訓指導,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四要建立管理人員責任督查制,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鄉鎮文化活動中心考核體系。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考核,督查其工作成果和學習情況,全面考核管理人員各項工作指標完成情況,打造一支職業素養高、專業技能強的優秀管理團隊,共同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規范化管理
隨著文化遺產工作不斷推進,一些舊的、不適合形勢發展的工作機制應有所變革,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就要建立一套符合現實發展的工作機制和模式。一是繼續完善和健全文物保護機制,進一步收集和梳理重點歷史保護區、歷史保護文物的歷史發展資料,做好電子信息化錄入和網絡建設,開展重點課題調查研究,加強對縣內歷史保護建筑的綜合性修繕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例會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規范項目申報、審批論證、資金使用等流程,對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管理、傳承基地及傳承人工作室的建設等應有明確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護專家委員例會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團隊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咨詢,針對棘手問題聽取專家意見,共同商討解決辦法,提高工作完成質量。
(四)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做好組織保障
《文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長?!?隨著文物保護工作的不斷推進和深入,文物保護工作的項目也隨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財政經費的落實工作。可以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專項工作基金,應當確立好財政劃撥專項保護經費的口徑,建立市、縣、鄉鎮三級財政支持體系,由文化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專門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規范經費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可以適當增加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申請,針對國家級、市級和縣級三個層面的重點項目和特別項目應投入相應的專項保護經費,力爭提高重點文物的保護補貼和修繕維護費,多渠道滿足保護需求。
(五)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擴大社會影響
《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提到,要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一要運用多渠道多方法,提供宣傳和交流平臺,廣泛深入開展《文物保護法》的執法宣傳和教育,使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和普通民眾認識到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文物保護意識,重視傳承和發揚我國深厚的文化瑰寶,弘揚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二要積極扶植各鄉鎮、各部門的宣傳展示工作,加強區域交流,開展各種互動交流和研討活動,互相學習工作經驗和方法,取長補短,把保護工作推向深處。三要做好愛國主義教育工作,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通過“館校共建、館館共建”等形式打造尤溪朱子文化品牌,提升尤溪文博內涵,做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