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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強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促進我縣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創造優美、清潔的城市環境,促進我縣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建成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及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興建垃圾處理場對城區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轉運輸、垃圾衛生填埋、滲瀝液處理、生產垃圾代運、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掃、調劑處理等。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第五條城區主次干道、公共場所、公共綠地、廣場、公共水域、小街小巷、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環衛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農貿市場、物業小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醫院、學校等,各自負責其單位內部環境衛生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第七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生活垃圾的清運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并加強對城區直管公廁的管理和保潔。
第八條在城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條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社會無業人員、低保對象、無業的殘疾人等適當減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上幼兒園兒童、60歲以上老人、退離休人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繳清全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對7月30日以后仍不繳納的,將按有關規定加征滯納金。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大廳。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產生垃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建立檔案,并逐步實行微機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下列機關征收:
(一)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縣財政局負責代征;
(二)非財政撥款單位、垂直管理單位和上級派駐*辦事機構,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單位代征代繳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社區代收;
(四)營運車輛的垃圾處理費由交通部門代征;
(五)新開發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處理費由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六)其余各單位、個體工商戶、飲食服務業、娛樂場所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自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行政性收費。待條件成熟,在無害化垃圾填埋場建好投入運行、逐步實行垃圾處理產業化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過渡到經營性收費。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垃圾場建設、還貸等費用。
第十五條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出具縣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稅收入統一收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收費標準必須向社會公示,收費人員必須亮證收費、文明收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標準執行,做到應收盡收。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標準亂收費的,或收費不出具規定票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施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導。
本市經濟、規劃、財政、物價、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收運以及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所需經費,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開發建設單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產生單位;
(四)經營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經營單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分類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方式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八條(產生申報)
新建住宅區以及沒有納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統的新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第九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的收運單位。船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核發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收運作業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由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收運。
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的,自行收運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十條(收運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有分類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的運輸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七)有固定的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一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收運生活垃圾;
(二)對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并及時清掃,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收運生活垃圾的專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外觀整潔;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二條(中轉站)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向中標單位核發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處置作業服務期限、處置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四條(處置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規劃,并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
(七)衛生填埋場、堆肥廠應當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其中,衛生填埋場還應當有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達標排放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單位生活垃圾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居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具體時間和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物價管理部門、市市容環衛部門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標準方案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結果。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部門。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
第十九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報告,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任意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被調查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發現現場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改正。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實施情況;
(二)符合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理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評議結束后,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評議結果書面通知被評議單位。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五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連續兩年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作業服務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組織其他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招標。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48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收運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其他規定)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和管理,按照《*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和管理,按照《*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關鍵:詞市政工程存在問題 監督管理分部驗收 “數字化”竣工驗收
一、前言
工程質量監督站是指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委托,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各參責任主體和有關單位的質量待業及工程實體質量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是政府性和強制性監督。
二、 存在問題
1、施工圖審查落實不到位
市政工程涉及范圍廣,內容多、專業復雜,工期緊,有些施工圖審查機構沒有相應專業人員,有些工程雖有施工圖審查意見,但是否落實,沒有跟蹤,使施工圖審查流于形式,有些工程邊出圖紙邊施工。
2、施工行為不規范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存在薄弱環節,有的借用資質,掛靠施工,項目經理長期離崗,導致管理脫節,有的以包代管,質保體系不健全,有的質量意識薄弱,擅自隱蔽、隨意驗收,而在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默認下,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與投標中承諾的不一樣,又不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的現象更是普遍。
3、監理行為不規范
市政工程涉及專業多,很多有市政資質的監理單位均存在專業配套不合理的問題,項目總監不到位或擅自變更、專業監理工程師沒有或專業不全,監理員沒上崗資格,監理人員大多為“轉業”而來,無“專業”可言。目前我國監理人員主要來源于設計單位的退休人員、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搞設計出身的對圖紙吃得透,但缺乏現場施工組織管理經驗,不熟悉施工質量控制點;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經驗豐富,但往往對圖紙吃不透;現有監理隊伍人員流動大,大多數監理人員為臨時聘用,有的同志思想不穩定,在工作同時還在尋找其他崗位和機會,一旦時機成熟就立馬跳槽,轉行或改做其他工作;工程監理深度不夠,監理制度執行不嚴,缺乏有效的監理措施和手段,監理人員素質不高等,都已成為市政監理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
4、檢測單位不規范
市政工程檢測項目很多,很多檢測機構由于人員、設備、資金等條件限制,許多項目都有不能開展,能檢測的項目,競爭很激烈,個別檢測單位為了迎合施工單位、竟然違背原則,出具虛假報告,檢測單位現場人員對檢測項目不了解。
5、分部驗收和竣工驗收流于形式
分部驗收和竣工驗收參加的單位是建設、監理、施工、設計單位,由于種種原因,部分參建單位存在著消極意識,有的甚至逃避在工程質量中應承擔的責任,借口“工作量大”而將分部驗收和竣工驗收流于形式。
三 我區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中采取的措施。
(1)對施工圖審查跟蹤檢查和加強對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對施工圖審查跟蹤檢查,工程備案前須提交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共同簽章的施工圖審查意見落實報告,共同對意見的實際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同時設計單位是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主要實施者,其質量行為的優劣直接關系著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的設計質量。
1設計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和其他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按照設計合同的要求進行設計。
2設計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設計業務。從事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
3設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建立設計技術負責人審查制度,并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復核后簽字,加蓋單位印章。設計單位應當指派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4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審核意見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如因無證設計、出賣圖簽、越級設計,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設計不當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將視情節輕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分,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和抽查
1承擔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業務范圍承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將承接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圖紙文件、及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發現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有差錯時,應當及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3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施工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抓好職工培訓,確保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提高企業技術素質,廣泛積極的采用新技術,以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并對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負責。
4依照合同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市政工程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其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 5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對工程施工應當進行質量檢查和記錄;尤其對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等隱蔽工程的施工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工程監理等單位檢查簽字確認。
6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施工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7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竣工報告、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設施操作維護管理手冊和施工質量保修書等竣工資料。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未經政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驗收備案或者經驗收不許備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修期限為設計使用年限,保修期從驗收備案之日起計算,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及時修復。
9施工單位的資質核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強管理,保障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和保證工程質量,制訂了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承包單位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且不得超范圍經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資質升降及審查規定。
10對施工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單位資質、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的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分包單位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及執行情況;
(4)施工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配置情況;
(5)工程技術標準及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實施情況;
(6)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
(7)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8)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情況;
(3) 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和抽查
1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設計圖紙及文件,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實施工程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構件或者產品、設備的生產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2監理單位應審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準備情況。
3監理單位不得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推薦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構件或者產品、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的津貼、禮金和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4、檢測單位的資質核查和抽查。①核查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格認可證書》和《計量認可合格證書》是否超越核準的類別、業務范圍承接任務。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其年檢結論是否合格;②核查檢測單位的營業執照,重點是有效期和年檢情況③對檢測單位的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其注冊證書有效性。④抽查檢測內容和方法的規范性程度;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的符合性程度;不合格的檢測結果是否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質監站;
4、 市政工程的質量監督分部驗收
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設置為質量監督控制點。當工程施工到質量監督控制點時,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通知質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道路工程四個監督控制點:①雨、污水管道,施工單位嚴格按圖紙和圖集施工,監理全過程的旁站且做好旁站記錄,嚴禁邊開挖邊回填,施工段管道安裝好,由施工單位申請報驗,經監理單位復檢合格總監簽字后通知建設單位、質監站履行分部驗收程序。分部驗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土方,管道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需將基槽土方開挖、墊層、管道安裝留存影像資料且刻成光盤。②灰土底基層工序中的壓實度和彎沉檢測。③二灰碎石或水泥穩定基層工序中的灰劑量和彎沉檢測和側、平石的尺寸、強度、觀感等。④面層工序中的瀝青混合料質量指標、平整度和彎沉檢測。
2、橋梁工程中的鉆孔灌注樁,墩、臺帽,板梁實行首件認可制,施工單位在首件澆筑砼前,由總監、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監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并作監督記錄。
5、強化政府監督,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數字化”竣工驗收
“數字化”竣工驗收就是“一切以數據為驗收依據,做到事前預控、事中控制”。竣工驗收前質監站進行現場抽測,實行“數字化”驗收,現場對路面平整度、厚度、寬度、中線高程、橫坡、井框差等進行抽測,抽測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申請竣工驗收。
關鍵詞:市政工程 基礎設施 造價控制 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對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來說,它是關系到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民生工程,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如何科學的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管理等需要我們加強分析和研究。其中,要重點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造價控制和管理,針對這一問題也就需要我們從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入手,科學化、系統化的進行工程造價分析,了解和掌握影響工程造價的各種因素,進而予以有效的控制,實現工程項目的優化。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進行有效的造價控制需要從每一個環節入手,有科學化的施工設計和進度管理,因為工程建設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在以往的一些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對此需要我們加強注意,從而實現有效的控制。
1、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前沒有做好有效的工程預算。對于工程項目的建設來說,如何根據工程項目的發展進行科學的預算尤為重要,它對于工程的后續建設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規劃,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進行科學的預算,進而通過預算來進行工程造價的控制和全面管理。而在當前的一些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工程預算沒有做好,進而也就影響到整個項目的管理和控制。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過程中沒有很好的進行施工管理和控制。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入施工建設的階段,需要從施工的環節和施工的進度上進行全面的管理,但因為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涉及的問題相對較多,需要和各個部門以及民眾等進行有效的協商,這樣一來,也就會影響到市政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如何科學的進行造價和管理控制需要我們予以重視,重點要做好市政工程施工階段的人力和物力調控。
二、對市政工程造價管理與控制對策的探討
針對當前市政工程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需要有針對性的加強管理和控制,從造價控制的角度來說,也就需要從三個當面入手,即施工前的工程預算管理、施工過程中的造價控制以及施工完成后的管理與控制等,通過這三個階段的管理和控制,我們也就能夠更好的保證工程建設的科學性,更好的進行工程造價的控制。具體來說,需要我們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過程中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規劃和設計,實現科學化的預算管理。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離不開良好的工程項目設計,做好工程項目的設計不僅可以很好的保證工程的施工,同時也在最大限度內實現了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在科學方案的指導下為工程建設節約成本,與此同時也保證了工程建設的質量,實現了很好的協調和統一。
2、在工程項目建設的過程中,按照施工建設的要求進行造價管理和控制。工程項目具體施工的過程中,需要在預算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施工安排,在保證工程項目質量的基礎上,通過更加優化的設計方案來開展施工建設,其中包括工程項目建設所需要的材料、施工進度的安排、施工現場的管理等等,通過這樣全面的管理和控制,實現造價控制的目的。例如,控制工程材料的用量問題,在這方面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合理的確定材料的價格。在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過程中,建設材料的問題尤為關鍵,因為它直接的關系到整個項目造價的費用問題,對此一定要做好選購和施工過程等環節的控制,從而保證合理的項目造價。
3、針對施工階段的管理與控制,相關的監督和管理部門一定要做好工程項目投入的監督和評估,以保證造價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這就要求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從全局出發,進行很好的協調和管理,針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問題和方案設計等要做出專業化的評估,針對不合理、不科學的施工問題要及時的做出調整,以便更好的對工程項目方案進行優化,同時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改進和實施方案。對于市政工程的施工建設來說,科學的施工設計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這方面一定要進行科學高效的設計,從而達到對造價的控制與管理。當然,加強工程建設后期的結算管理也是比較重要的,相關的管理部門一定要引起注意,要嚴格把好檢查和審核這一關。尤其是在工程竣工之后,進行相關決算的時候,相關的審核人員應堅持按照合同和具體施工情況進行,對工程預算外的費用進行嚴格的控制,其中,針對對于在施工建設過程中未按圖紙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規定執行的施工簽證一律核減費用;凡合同條款明確包含的費用,屬于風險費包含的費用,未按合同條款履行的違約等一律減費用,嚴格把好審核關。
三、結束語
總之,通過以上的相關分析和探討,我們對于當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相關問題已經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根據當前工程建設做好出現的問題及時的進行調整和優化,針對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的問題,它涉及到工程建設的多個環節,對此需要我們在建設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進行全面管理和控制,制定科學化、系統化的項目建設方案,與此同時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加強監督和評估,通過科學系統的造價控制管理方法,進而進行全面的預算管理,保證工程造價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進而推動整個工程項目的科學規劃、科學施工和科學管理,為整個工程項目的發展做好各項準備,最終取得工程建設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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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礎測繪成果的有效應用,規范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測繪局《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測法字〔20**〕13號)、《關于印發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國測成字〔20**〕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管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省測繪局為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本省范圍內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與管理。市、縣(市,下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
二、申請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請的基礎測繪成果范圍、種類、精度與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申請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屬于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范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函、證明函。
申請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屬于國家測繪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范圍的,申請人應當持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到省國土資源廳轉辦證明函。
屬于省直機關或者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所屬省直機關或者單位廳(局)級以上機構出具的證明函。
屬于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所屬師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公函。
四、使用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向省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以下簡稱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1、本省范圍內全國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數據、圖件,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
2、本省范圍內的1:10000、1:5000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3、本省范圍內的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4、本省范圍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5、屬國家測繪局審批范圍,但是已經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6、其他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基礎測繪成果。
五、申請人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含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服務窗口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或《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見附件一、二);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加蓋有關單位印章的證明函(見附件三)。
(三)申請人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測繪成果資料專用函。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公函。
申請無償使用成果的,須提交相應機關公函,同時提交單位注冊登記書和相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內部負責管理保密資料的人員姓名、聯系方式。
六、申請對外提供或者攜帶尚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應當向服務窗口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攜帶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出境者證明書、身份證;
(五)合作測繪的批準文件、合同或者協議書;
(六)出境批準文件。
七、服務窗口收到成果使用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登記,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印發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需要依法進行審批,是否屬于本機關審批范圍;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填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八、服務窗口收到申請材料,應當按照《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窗口辦文辦法》規定處理,決定受理的制作《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受理單》,送達申請人。同時,服務窗口當場審查,作出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到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辦理測繪成果使用手續。
服務窗口對申請受理的審查后認為當場作出決定有困難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次日內將材料送省廳測繪管理處。測繪管理處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交承辦人員,承辦人員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提出處理意見,經測繪管理處負責人審查后報廳分管領導簽署意見。需要會簽、會審的,按照《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辦法》進行會簽、會審后再作決定。服務窗口應當自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抄送有關部門或單位。
作出不準予使用決定的,應當在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九、服務窗口應當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及成果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送達等制度。
十、經批準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或基礎測繪成果的,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到省測繪檔案資料館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辦理相應手續。基礎測繪成果必須與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基礎測繪成果安全保密責任書(見附件五)。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還應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見附件四)。
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定期將基礎測繪成果提供利用情況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使用成果單位或個人未經提供使用成果的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復制、轉借、轉讓測繪成果資料和數據。
十二、遇有搶險救災等突發性應急事件,需要提供測繪成果時,按照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十三、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利用應做到:
(一)被許可使用人必須根據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二)所領取的基礎測繪成果僅限于在被許可使用人本單位的范圍內,按批準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
(三)被許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開發,項目完成后,負有督促其銷毀相應測繪成果的義務。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履行對外提供我國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序,依法經國家測繪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
(四)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在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注明基礎測繪成果版權的所有者;
(五)被許可使用人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原受理審批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提出使用申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四、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成果:
1、全國統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數據、圖件,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
2、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
3、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4、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