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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使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資源發生嚴重破壞的地質現象。她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地質災害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災害。在我國,大多數地質災害現象都是人為因素引發的,據有關資料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因地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各種自然災害的1,4~1/5,因此,減少或制止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及時采取地質災害預防和防治措施,是我國當前減少損失的首要途徑。
2我國地質災害的特征與危害
我國地理位置獨特,東鄰世界最大的太平洋,西靠全球最高的青藏高原,南處世界最大的環太平洋構造帶與特提斯構造帶交匯處,地質構造復雜,地球生態環境多變,加之,又是人口眾多的農業大國,經濟較落后,承災能力弱,所有這些疊加在一起,形成災害類型多、分布廣、頻度高、強度大、影響面寬、損失嚴重的格局。據資料統計分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種類的地質災害在我國十分發育。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分布范圍約占國土面積的50%,其中以西南、西北地區最為嚴重。地質災害的發生還導致破壞鐵路、公路、航運、水庫、堤壩和通信等工程設施,破壞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等。地質災害可分兩大類:第一類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又稱第一環境問題,屬自然地質災害;這些災害不以人類歷史的發展為轉移;第二類主要是由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稱第二環境問題,屬人為地質災害。這些災害常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增加,據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全國50%以上的地質災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類行為,尤其是人類不合理地大量挖掘能源所造成的。
2.1滑坡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體或巖體,受河流沖刷、地下水活動、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響,沿著一定的軟弱面或軟弱帶,整體地或分散地順坡向下滑動的自然現象。滑坡的誘因:①地震;②降雨和融雪;③地表水的沖刷、浸泡;④河流等地表水體對斜坡坡腳的不斷沖刷;⑤開挖坡腳;⑥蓄水排水;⑦堆填加載;⑧劈山放炮,亂砍亂伐。滑坡發生的規律:下列地帶是滑坡的易發和多發地區:①江、河、湖(水庫)、溝的岸坡地帶,地形高差大的峽谷地區,山區鐵路、公路、工程建筑物的邊坡等。②地質構造帶之中,如斷裂帶、地震帶等。③易滑(坡)巖、土分布區。④暴雨多發區及異常的強降雨區。
2.2崩塌
陡坡上被直立裂縫分割的巖土體,因根部空虛,折斷壓碎或局部移滑,失去穩定,突然脫離母體向下傾倒、翻滾,堆積在坡腳(或溝谷)的地質現象稱為崩塌。崩塌的誘因:①采掘礦產資源;②道路工程開挖邊坡;③水庫蓄水與渠道滲漏;④堆(棄)渣填土;⑤強烈振動。
2.3泥石流
泥石流是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積雪融化水)產生在溝谷或山坡上的一種挾帶大量泥砂、石塊和巨礫等固體物質的特殊洪流,是高濃度的固體和液體的混合顆粒流。泥石流的誘因:①不合理開挖;②不合理的棄土、棄渣、棄石;③濫伐亂墾。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巖、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種動力地質現象。
2.4地面變形
地面變形包括地面沉降、地面塌陷與地裂縫。目前中國發生地面沉降活動的城鎮有7O多個,明顯成災的有3O余個,最大沉降量己將近3m。這些城市有的孤立存在,有的密集成群相連形成廣闊的地面沉降帶(區)。造成中國城鎮地面塌陷原因有三:①不合理地大量開采地下礦產資源引起的塌陷:②表面巖溶活動引起的塌陷;③大量抽取地下水引起地面移‘。地面塌陷發生的規律:①巖溶強烈發育的純可溶巖分布地帶或沿其與非可溶巖的接觸地帶;②沿可溶巖中的斷裂帶或主要裂隙交匯破碎帶,巖層劇烈轉折、破碎的地帶;③松散蓋層較薄且以砂石為主,其底部粘性土層缺失或甚薄(一般不足1~2m)的“天窗”地段;④巖溶地下水的主逕流帶或巖溶管道上;⑤具有潛水和巖溶水雙層含水層分布地帶;⑥巖溶地下水的排泄區;⑦巖沉吟地F水位在基巖面上下頻繁波動的地帶,或受排水影響強烈的降落漏斗中心及近側地段;⑧臨近河、湖、塘地表水體的近岸地帶;⑨巖溶地水位埋藏較淺的低洼地帶。
2.5人為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分析
人為活動加劇或加速地質災害的發生所帶來的危害性大大超過正常狀態F產生的地質災害所帶來的損失。如:礦產資源的開發以及鐵道、公路等各種工程建設的開挖,亦經常加劇地質災害的發生,如:土壤侵蝕、地面塌陷與沉降、滑坡、巖爆、泥石流、荒漠化以及坑道涌水、瓦斯爆炸等災害。人工濫伐森林資源,也造成土壤侵蝕、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并導致洪災的加劇發生。人工爆破也會誘發巖溶塌陷、滑坡等災害的發生,還有可能引起連鎖性的巖溶塌陷。人工誘發地質災害的特點如下:
(1)誘發速度快。在自然地質演化及氣候變化過程中,巖體由相對穩定至不穩定的變化,經歷長時間過程。而人工因素誘發下,就大大地縮短r自然演化時間,加速巖土體的巖性變化,而導致突變災難的發生,并造成更大的損失。
(2)誘發災害面廣。自然地質災害的發生,除了特大災害之外,一般其危害性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人工因素誘發下,其危害性就具有更大的影響商。例如由于生物資源——森林的破壞,工程的大規模開挖,影響的是區域性環境惡化,誘發區域性旱澇災害,以至引發全球性荒漠化。人類活動產生的升溫效應,對氣候及地質災害誘發作用的影響也是全球性的。
(3)災害損失巨大,除了地震之外,人工誘發的地質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是嚴重的。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人工誘發地質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仍會不斷增加,目前估計地質災害損失每年約500億元,而受到威脅的就是這數據的數倍至數百倍。1998年洪災損失2000多億元,死亡1432人,其中不少損失是通過地質災害而產生的。
3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主要施工技術標準及防治措施
3.1主要的施工技術標準總結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最大特點是隱蔽性(如抗滑樁)、復雜性(如抗滑樁+錨拉+擋板+冠梁)和多樣性(防治滑坡可采用樁,亦可采用擋土墻),以地下工程施工為工藝特點,因此與地基與基礎工程和巖土工程具何_卜分相近或相同的工藝流程、施工工序和施工工法。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主要有:
(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現行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如《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DZ/T0218—2006);
(2)各類工業與民用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地基與基礎、深基坑、高切坡、地基處理、基礎病害工程防治等所涉及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均可參考使用,如《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3)各類水利水電工程的土石方、地基與基礎和巖土工程所涉及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均可參考使用,如《水電水利工程預應力錨索施工規范》(DIJT5083—2004);
(4)各類交通建設中所涉及的邊坡、滑坡、危巖、塌陷和沉降等工程防治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如忪路隧道施工技術規勘(Jl,rJ042—94)。
3.2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實踐
3.2.1做好防治工程設計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必須根據崩塌、滑坡、不穩定斜坡的成因機制、運動模式、易發性及防治目標制定。(1)根據致災的成因確定主要防治途徑;(2)根據災害的易發程度、防治目標確定防治工程的強度和工程量。
3.2.2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主程措施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現行行業規范,《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技術標準及資料分析,國內防治地質災害的主要工程類型有:排(截)水工程、支(攔)擋工程、加固工程、護坡工程、減載與壓腳工程及搬遷和避讓等,設計分別采用了對應的防治l程措施,見表1所示。
3.2.3地質災害工程實踐
(1)工程防治措施
工程防治措施是防治地質災害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防治措施的適用條件及方式:大多數房后切坡造成的小型土質滑坡,選用滑坡后緣地表排水、前緣支擋或削方減載護坡等工程措施較為適應:對于中型以E滑坡,應根據工程地質勘察資料選擇工程防治措施。
(2)生物防治措施
生物防治措施是指植樹造林,種草護坡及合理耕牧。它具有應用范圍廣、投資省,能促進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條件,防治作用持續時間長的特點,需較長時間才能發揮其效益。根據調查區地質災害特點和自然經濟條件,泥石流區,地面塌陷區及水土流失區應采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防治措施,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經濟損失。
(3)避讓措施
①雨天避讓措施。對災害隱患點和變形斜坡,采取雨天臨時避措旌,各鎮在防災預案的基礎上編制安全轉移預案,雨天對受威脅戶。一作轉移地點安排。應根據就近原則、轉移地(接受戶)不受地質災害或其它災害威脅的原則進行操作。②搬遷避讓措施。對一些危險性大、危害性嚴重的地質災害,防治費用超過搬遷費用或再建房仍然受地質災害威脅的,采用搬遷避讓措施。調查區需搬遷避讓或已搬遷的災點。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或人為因素引發的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造成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危害的地質事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地質災害防治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礦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設、農業、林業、環保、土管,以及電力、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地質災害的預防及勘查評價
第七條地礦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所在地地礦主管部門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省地礦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周圍設立明顯標志。
第九條地礦主管部門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進行的各項工程建設活動,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監測設施和監測網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
第十一條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設、農業、林業、土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抄送同級地礦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省地礦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地礦主管部門或水利、交通、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
第十四條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省地礦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第十五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各項工程建設,必須進行地質災害評價和預測,并制定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
申請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料,并經地礦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和程序的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承擔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向省地礦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匯交地質資料。資質證書的申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十七條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地礦主管部門報告災害情況。當地人民政府和地礦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
第十八條人為造成的地質災害,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行為人不治理或無力治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地礦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治理。
第十九條區域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計劃,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財政、地礦、環保、土管等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地礦主管部門向省計劃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省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項目審批權限批復或向國家計劃主管部門上報立項,經費列入國家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地方配套資金納入財政基本建設預算。
治理項目竣工后,由省計劃主管部門和省地礦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誘發地質災害的,由責任者負責治理、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其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地礦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省地礦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罰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鍵詞:露采 礦山 滑坡 防治
礦產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各行各業對能源需求日益增加,露天礦山目前已經陸續進入深部開采階段,由于礦區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斷層、巖脈縱橫交錯,加之礦山頻繁的生產爆破振動,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更為嚴重,阻礙了礦山生產的正常進行,制約著礦山的可持續安全生產。因此探討對露天采礦滑坡的預防及治理是很重要的。
一、露天礦山滑坡的成因
滑坡是巖土體自重、構造力、滲透力等綜合結果,指位于斜坡的巖土體在重力以及水等外力作用下沿某一結構軟弱面發生位移的一種不良地質現象,主要發生在雨季。在邊坡開挖前巖土體內部處于相對平衡狀態,當開挖進行過程中巖體面臨采場的一側出現臨空狀態,導致該方向失去支撐力,巖體內部應力場會不斷進行調整與變化,最終會導致在坡腳和坡頂附近出現應力集中區域,當該處應力超過其強度時則會導致巖體破壞形成滑坡。二是人為因素,人為影響主要是開挖坡腳、改變應力場,使坡體內積存的彈性應變能釋放而造成應力重新分布,巖體產生卸荷裂隙,卸荷裂隙多張開且平行于邊坡面并使原有的裂隙擴張和張開,由其所切割的巖體,極易失穩形成崩塌、滑坡。
二、露天礦山滑坡的防治方法
2.1 規范開采
限制無證開采,嚴禁非法開采;處罰治理強占山頭、山坡的礦點;禁止不開工作臺階,不剝離或邊剝邊開采的掠奪式違法開采露天礦,被在露天礦設計和生產中,必須根據礦山的地質條件、巖石力學性質和采用各種設備的性能、規格尺寸,確定合適的坡面角并規定出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把剝離、采礦和運輸設備,供電和通訊線路,設置在工作平臺穩定坡面的范疇內。只有解決好礦山開采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才能促進我國采礦業的可持續發展。
2.2 疏排降水、減輕或消除水的危害
在雨季來臨之前,根據實地情況修筑防洪溝,將雨季的地表水攔截在坑外,減少了露天邊坡的滲透水。用黏土在地表堵地表裂縫,使水不進入裂隙和巖體的含水層,防止滑坡的發生。對于滑坡體以內的地表水,則以防滲盡快排走為原則。對于地下水的治理,采取排水措施,以降低地下水位,消除或減輕水對滑體的靜水壓力、托浮力和動水壓力以及地下水對滑體的物理化學破壞作用。
2.3 改變滑坡體外形
改變滑坡體的外形,采取降低邊坡滑坡區域分層高度和增加分層個數等措施,并適當設置安全平臺,放緩坡腳,使其坡腳小于渣土自然堆積角以及降低堆積高度等措施防止滑坡。
2.4 要注重對邊坡的維護
對露天礦的邊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必要時進行人工放坡,鋪上草皮,植上灌木,砌筑局部擋土墻或預埋防滑樁。合理的設置排水網絡,防止地表水流入礦坑沖刷邊坡,對于有層理深凹的露天礦要在坑外周圍設置防山洪、防泥石流的阻擋或者疏導的設施。
2.5 抗滑工程及加固方法
抗滑工程是防止山體滑坡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尤其對于事關生命、財產安全的礦區坡體來說,意義非同尋常。抗滑工程包括:抗滑擋墻、加筋擋墻、錨定板擋墻、預應力錨索擋墻、錨桿擋墻。通過對錨索施加預應力,增大滑面上的正應力,使滑面附近的巖體形成壓密帶,增大滑面的抗剪強度。
2.6 滑坡的監測
對巖石的位移進行監測,可以發現滑坡預兆。為了實時掌握邊坡巖體內部應力變化和錨索等加固結構的工作狀態,可利用“滑坡災害及邊坡應力智能遠程監測系統”進行遠程監測。監測點布置時遵循以下原則: 準確及時反應邊坡內應力變化的敏感位置; 沿邊坡走向及重點反應裂隙發育的剖面附近位置,又兼顧其它區域;垂直邊坡走向監測點的布置盡量形成剖面,便于分析同一剖面內坡體不同標高處應力變化規律。
2.7 做好地質環境恢復
為防止水土流失和恢復植被和景觀,礦山須規劃進行礦山復墾工作,以恢復礦山生態功能。開采棄渣切勿胡亂堆放,必須統一堆放到開采境界線以外的礦山棄渣場內,在開采過程中,有計劃地將棄渣回填到采空區。棄渣場經處理后再敷表士、植草種樹。
2.8滑坡的治理
滑坡后緣壁上可見擦痕或有明顯位移現象。后緣有裂縫發育,數量較多且連續,其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坡面上建筑物或植被變形破壞跡象明顯,巖土體下滑位移速率較大。前緣有松脫(塌)或鼓脹現象。此類滑坡穩定性極差,急需治理;滑坡后緣有不連續裂縫發育,后緣壁上變形跡象不明顯。可采用清理廢土石和危巖以恢復場地,或者修筑攔擋工程和排水工程防止形成新的地質災害隱患:潛在的崩塌、滑坡災害,可采用削坡減荷、錨固、抗滑、支擋、排水、截水等工程措施進行童坡加固,消除地質災害隱患。
1、播種。播種前,要翻深翻土,3月下旬施車前肥,每畝施有機肥2500公斤,與土拌勻,寬2米,平整。用塊莖繁殖,4月上旬按22~30cm行距種植,種植穴深426cm,每穴種植1~2個塊莖。每畝15-25公斤。
2、現場管理。塊莖可在種植后30天內萌發。莖高6~10cm時,澆水施肥,翻耕除草,淺土栽培,保持水分,防止塊莖外露。4月中旬,再次耕種除草,優化地底壟的封育,匍匐莖向四周延伸,不再耕作。5月中旬以后,植物進入旺盛生長期,應逐步增加澆水施肥量,促進其生長。
(來源:文章屋網 )
一、總則
(一)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二)地質災害按其危害程度劃分為四個等級: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大型:因災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中型:因災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三)處置突發性地質災害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1、縣政府成立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特大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同時報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在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大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省、市有關部門會同縣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中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爭取省、市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
4、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當地的鄉鎮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及時報縣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縣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揮部
總指揮:*
1、*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即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
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2、搶、排險隊,*同志兼任搶排險隊隊長。
3、治安保衛隊,*同志兼任治安保衛隊隊長。
4、醫療救護隊,*同志兼任醫療救護隊隊長。
5、后勤保障隊,*同志兼任后勤保障隊隊長。
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處置地質災害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在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協助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災情,調集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助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大型、中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做好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幫助協調解決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處置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組織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按有關規定界定突發性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督促、檢查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
(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縣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做好大型、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1、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地質災害搶險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警體系、值班制度和災情速報制度;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縣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災害災情信息;會同縣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搶險、救助的部署、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組織地質災害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向縣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和處置結果。
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撥付縣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金。
3、縣交通局:負責搶修因災損壞的交通公路設施,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路線的暢通;在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標志,警示過往車輛和行人;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4、縣水務局:組織和督促各鄉鎮水利工作站對水庫四周、水利設施沿線地質災害的搶險、救助工作;組織災區供水設施的恢復、保障災區供水;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縣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鄉鎮政府通報降雨信息、汛情動態。
5、縣建設局:組織對發生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進行危房檢查,指導群眾安全轉移;供氣部門加強對有關設施的防護和巡查;組織當地搶修因災受損的市政公用設施,盡快恢復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工程設施。
6、縣民政局:及時掌握各地災民安置動態,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協助災區有關鄉鎮安置和救濟災民,安排好災民生活。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民救助和安置情況。
7、縣衛生局:組織醫療和衛生防疫隊伍,調集必要的衛生醫療器械、藥品,及時赴災區投入搶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民醫療和防疫情況。
8、縣*局:負責做好社會治安工作,防止因突發性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同時做好現場的警戒工作。
9、縣氣象局:收集有關氣象信息,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分析、預報重點地區未來12小時降雨和天氣狀況,每1至3小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通報,并及時在縣廣播、有線電視臺預報。
10、縣電信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保證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的通信暢通,保障通信人員和設施安全。
11、縣電力局:組織人員對災區進行電力搶修,恢復電力供應,全力保障災區學校、醫院、重點工程、市政設施、軍事等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電力供應和搶險情況。
12、縣武警中隊:參與突發性地質災害緊急情況處置的會商,并按會商要求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搶險、救助工作;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通報部隊搶險救災情況。
13、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參與搶險、救助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鄉鎮政府應當緊急調集搶險的應急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門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組建、落實搶險救災人員
*縣國土資源局組建縣級地質災害搶險隊。現場指揮由各包聯鄉鎮的縣級領導擔任,現場副指揮由各鄉鎮長擔任。各鄉鎮應當成立應急搶險分隊,對人員要登記造冊、編成班組,報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監測和預報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地質災害預警體系建設,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形成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要在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協調指導下,逐步建成與全縣防汛網絡、氣象監測網絡互聯,形成縣、鄉、村、點四級的地質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傳遞地質災害險情、氣象資料和汛情信息。
(二)各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災情速報制度,保障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接到地質災害緊急情況或險情報告后,要立即摸清情況,并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對屬于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緊急情況的,在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的同時,還應越級直接報告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三)各鄉鎮政府和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在地質災害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牌,并及時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
(四)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與氣象、水務部門的聯系,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及時向各有關鄉鎮政府通報氣象、汛情和地質災害預警等信息。縣氣象主管部門暴雨警報或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后,各鄉鎮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要立即將降雨信息和防災要求通知到各村,由村及時組織通知到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鄉鎮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鄉鎮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險疏散。
(六)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地質災害預報。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五、應急處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立即將災情向縣政府和國土資源局報告,同時越級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質災害進一步發展,同時要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地質災害情況。
縣政府在省、市地質災害處置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與省、市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開展各項搶險救助等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調查處置結果向省、市人民政府報告,并要根據有關要求上報國土資源部。
(二)中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中型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立即將災情向縣政府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組織縣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立即將地質災害情況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爭取省、市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縣政府應及時組織地質災害災情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三)小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在1小時內將災情向縣政府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組織縣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要及時組織地質災害災情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同時,視情況對地質災害處置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六、善后處置工作
(一)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要做好災區群眾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眾情緒,組織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盡快恢復生產,及時部署地質災害防治和處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做好救災物資調配和災民安置工作。宣傳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指導,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客觀地報道搶險救災的工作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并將地質災害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市、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
(三)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四)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對不及時按本預案報告地質災害災情信息,不服從指揮調度,不認真履行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