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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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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房屋管理

政府辦公樓、下屬各部門使用的各種形式辦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屬各種形式的房屋均系國家所有,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過其它形式變為私人資產。如下屬資產需出租,必須以申請形式報鄉政府申批,財政所備案,方得出租。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將追究責任,違法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辦公器材管理

1、辦公器材購買需報鄉長審批,并報財政所備案。金額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到區財政局報批,區財政局審批后方能購買。

2、辦公器材購買后,需到財政所備案登記,作為固定資產盤點的依據。

3、辦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辦公室中,由各辦公室負責人作為資產管理、使用的責任人,負責資產的使用管理。

4、辦公器材老化,無法再使用時,需報政府批準報廢,政府批準后,將報廢的器材報財政所備案。

5、人為故意損壞、丟失的辦公器材,由損壞人私人賠償。

二、易耗辦公用品管理

(一)日常辦公用品直接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統一購買。如需小件用品或急用時,報黨政辦公室,由辦公室到超市購買。

(二)各辦公室加強對日常辦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絕浪費,如過分浪費或故意浪費的,將進行紀律處理。

三、費用管理

(一)出差費用管理

如因工作需出差時,報領導批準。如需租車時,報主要領導批準安排,方可執行。出差時間超過一天需安排住宿生活等,須報主要領導批準。

(二)接待費用管理

因各種工作檢查、上報報表、匯報工作或出差需要安排生活時,應報領導同意。如無領導同行,應電話請示告知。

(三)用電、用水管理

1、各部門用水用電以節約為主,杜絕“晝夜燈”、“長流水”現象。如人為故意不關水、不關電器用品,致使單位蒙受巨大損失的,將處以相應的罰款。

2、住宿所產生的水電費由所住的職工自行承擔。

(四)房屋租賃管理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十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方向,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根本,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相結合、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二、主要目標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扎實推進依法治理,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識培訓制度,逐漸強化經營管理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行使決策的能力,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三、主要任務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學習宣傳,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基本經驗及其基本構成、基本特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充分發揮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就我縣當下的發展形勢,需重點學習宣傳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環境和生態保護、防災減災工作,促進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二)加強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以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為重點,加強憲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和廉政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的宣傳教育,堅持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與政治理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相結合,不斷增強干部職工反腐倡廉意識,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廣泛開展面向社會的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促進廉政法制文化建設。

(三)深入推進依法治理,扎實開展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工作,總結推廣經驗,建立健全制度,不斷提高創建水平。推進各部門行業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依法治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完善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積極推進法律的有效實施。開展基層法治創建活動,推進基層依法輕松撰寫職場應用文工作轉正申請職場考勤請假工資表收入證明工作計劃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圍繞發展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專項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繼續加強法制教育,干部職工全年學習時間不少于40學時,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部門全面有針對性地開展學法用法活動。

(二)堅持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從根本上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形成學法用法遵法的好習慣。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xx]2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四)向非國有單位投資,或設立公司涉及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五)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其他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單位委托;

(三)有多個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最大股東委托;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應由企業與非國有單位協商委托,一般由企業委托。

第八條企業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認定且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資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項目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在實施資產評估前,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理選取評估基準日。選取評估基準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委托方應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二)充分考慮利率、匯率、稅率、市場價格等客觀因素的變動對評估值的影響,選取的評估基準日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三)對同一經濟行為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應選擇同一評估基準日;對多個經濟行為應分別選取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

(四)有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五)破產企業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第十條企業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評估規定,對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明確界定;對被評估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賬外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擔保、資產租賃、訴訟、司法凍結等可能影響資產評估的事項也應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中發現資產范圍或權屬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原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反映,并對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或權屬予以重新明確。

企業應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撰寫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后,應與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證明、企業發展規劃、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等基本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資產評估規定出具《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承諾函》。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對錯評、漏評或重評之處,須責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調整;所出資企業對需要逐級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出具審核意見。

在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但對評估結果未產生明顯影響,企業應根據原評估方法對資產額進行相應調整;若市場價格或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且對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托方應及時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三章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從事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規則和執業準則,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評估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相關工作人員與企業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后,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對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性資產等資產和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應遵循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應當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收益預測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對資源性資產、生物資產以及珠寶、玉器等資產評估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三)對破產企業評估,要考慮破產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調查破產財產變現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破產財產評估值;

(四)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評估時,原則上應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實際狀況進行充分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對有關內容表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目的應當唯一,表述應當清晰、明確;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應當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四)明確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條件;

(五)明確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中,應對下列事項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對評估結果產生的影響:

(一)房地產等重要資產的產權權屬瑕疵事項;

(二)抵押、擔保事項,以及法律糾紛等未決事項;

(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及核準表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及備案表;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附件、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電子文檔);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審核制度;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

1.所出資企業初審意見是否明確;

2.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對核準項目,企業是否在評估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了書面報告;

3.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4.評估目的表述是否準確;

5.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7.評估依據是否合理,選取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8.評估假設是否合理;

9.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0.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特別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11.企業撰寫的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評估說明是否對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分、適當的闡述,評估增減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評估報告附件

1.企業出具的承諾函是否對如實反映賬外資產(含無形資產)及賬外負債做出承諾;

2.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項目,企業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了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相關試算平衡表、審計調整分錄和審計事項說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齊備;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所需簽章是否齊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人管理資產評估項目,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三)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合規;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

(六)評估依據是否合理、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是否合規、重要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時可調取評估工作底稿;

(七)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

(八)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原因;

(九)一份評估報告是否只用于一項經濟行為;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對執業水平低下的資產評估機構建議企業不再選聘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重新評估而未重新評估;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五)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不配合評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為了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量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屬國有企業實行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工資基數核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則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凡新建企業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辦法,暫不具備掛鉤條件的企業,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二、1997年前已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自1998年起,除復轉軍人和經市政府批準占地農轉工按規定核增包干工資外,原則上不再核增其它項目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三、凡1997年實發人均工資在7920元以下(不含動用工資結余)的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從1998年開始原則上不再實行上述辦法。應按市財政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四、根據京勞資發〔1997〕58號文件精神,1997年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批準在包干工資總額外據實列支的工資在1998年核定時,可核入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對成建制劃出(含新辦企業劃出、托管試點企業托管人員)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或發展多種經營安置富余人員而減少職工的企業,要主動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認真審核,報經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后按減少的人數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數分別核減100%和50%的包干工資總額基數。

五、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職工所在崗位正確進行工資核算,提取、列支工資費用。市勞動局、財政局將對企業工資核算進行抽查,凡不屬于本企業成本費用中應負擔的職工工資費用,以及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的企業,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嚴肅處理。

六、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和平均工資核定辦法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表式和要求填報清算表,在規定時間內報主管局、總公司。

國資產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根據財政部新頒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州委辦公室、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州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州辦[*]14號)文件精神,按照縣建辦文[*]21號文件的要求,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增值和發揮應有效益,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現就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圍和原則

基本原則為:統一監管、分類實施、規范處置、收益統籌。

(一)統一監管:對納入首批集中統一管理的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經營性資產,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管,并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委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經營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掛牌竟價租賃;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結合部門和單位實際情況,由縣財政局統一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采取脫鉤轉型,面向社會租賃,承包經營等方式,報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交縣國資公司,實行市場化運作,建立有效營運機制、統一經營管理。非經營性資產由現資產占有單位與資產管理部門,簽訂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二)分類實施: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分類實施、分步進行。

1、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股權)、出租、出借、興辦的經濟實體以及其它國有經營性資產、閑置資產、需處理的資產等)列入這次清理移交、集中統一管理的范圍。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類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將非經營性資產列入移交范圍。醫院和社會福利性質的機構,縣政府直屬駐外機構暫不列入。

2、對未列入首批統一管理的單位,其國有資產管理仍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待首批單位移交資產啟動運行后,根據進展和運行情況,對這類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提出改革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鄉鎮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訂。

(三)規范處置: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捐贈、報損、報廢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交財政部門集中統一調劑處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置換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對需要處置的,由具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市場竟價等方式公開處置,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統籌: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所獲收入,屬財政非稅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牽頭擬定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

三、實施步驟和要求

(一)宣傳政策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大力宣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的有關政策,宣傳這項改革的意義和要求,爭取各單位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資產清查移交

1、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和已到租賃期的資產直接移交給國資公司。

2、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原已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協議的,將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縣國資公司,進行移交登記、簽字。由縣國資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合同,協議文本,明確界定國資公司,資產占有單位和承租方的責任和義務,重新規范辦理合同、協議手續。

3、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這次清產核資和審計后,由財政部門提出具體管理辦法,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統一監管的原則執行。

4、在清產核資和合同、協議移交期間,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使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不得擅自舉債進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擅自變更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經營性國有資產合同、協議或改變國有資產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出售經營性國有資產;不得將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劃撥到下屬單位;不得借機私分國有資產;不得拒報、拒交合同、協議原件和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延誤、干擾、阻礙這次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

5、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資產前,未經審批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鋪面等國有資產劃拔給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使用的,應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對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權屬不清的,應經縣財政等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對今年上半年資產清理后,將經管性資產轉為非經營性資產的原則上視同經營性資產,特殊情況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建辦文[*]21號文出臺后,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簽訂或延期的合同無效,由相關單位自行收回后交國資公司,并自行處理好遺留問題。

6、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局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程序辦理完畢后,交縣國資公司按規范處置原則運作。

(三)資產營運管理

1、國資公司接收的國有資產要建立檔案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做到帳、卡、物相符,跟蹤統一管理。

2、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需處置的資產,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利用電視、網站、報刊和電子交易顯視屏向社會公告,公告相關信息,提供公平的競爭平臺。

3、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經營所獲收入,直接進入財政非稅收入結算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四)工作進度安排

資產移交單位必須密切配合,確保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年12月中旬組織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運行。

(五)嚴肅紀律,明確職責

1、嚴肅紀律。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任務艱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務的單位要加強領導,組建清理移交工作專班,確保政令暢通,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干擾和阻礙改革、違法違紀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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