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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中小型民營企業為籌集發展資金,一般需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尋求融資擔保,而為盡快取得擔保公司的信任,這些企業很多存在修飾會計信息資料、編造經營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而擔保公司一些會計師由于自身業務能力有限,很難對企業所提供的擔保物進行確切的價值評估。或者一些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存在短視行為和缺乏風險意識的現象,表現為只關注企業短期內的經營業績和經濟效益,而未對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數據及會計信息進行嚴格的審計。這些均給擔保公司帶來很多潛在的財務風險,并難以進行有效的風險規避和控制。
2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有效財務管理的具體策略
2.1完善內部財務管理體系融資性擔保公司要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首先應建立和健全內部的財務管理體系,包括財務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與此同時,在開展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工作時,定期進行外部審計,以對企業的財務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實現財務風險的最小化。這些風險包括資產質量風險、資本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受托業務風險、委托業務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具體來說,就是融資性擔保公司應使業務規模和資本規模保持一致性,構建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有效提高風險控制的能力。另外,為降低集中性風險性,在開展業務時,公司可對擔保的客戶、時段、地區、產業、擔保額度等進行嚴格的限額控制。在進行自有資金投資時,為保證公司資產與負債流動性的協調一致性,降低流動性風險,應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注重對債務進行綜合性評價和分析。另外,若需加大自用固定資產投資時,不能簡單采取評估價值的方法進行賬目調整,而應根據歷史成本進行賬目處理。
2.2注重培養高素質復合型的財會人才隨著融資性擔保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數量的不斷增多,在高素質復合型財務管理人才方面的需求量非常旺盛,為提高財務管理人才隊伍的整體質量,擔保公司可在努力提高人才待遇的條件下,嚴格選拔綜合素質高的人才。另外,重視對現有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包括業務流程培訓、法律知識培訓、金融知識培訓、業務技巧培訓等,全面提高財會人員的綜合能力。為鞏固和檢驗培訓的效果,可進行相關的考核,考核通過后方能上崗。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促使財會人員自覺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
2.3加強公司的成本費用管理成本費用管理直接關乎擔保公司的經濟效益,由于當前融資性擔保行業處于一定的危機當中,為防止業務量和經濟效益出現大幅度下滑的現象,擔保公司應十分注重成本費用的控制和管理,以為擔保公司進行戰略調整、風險抵御及升級轉型爭取更大的空間和機遇。因此,這對提高公司的競爭力有重要意義。具體而言,擔保公司應對預算的編制、分析、考核、執行等情況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對于沒有經過授權批準的成本費用項目堅決廢除。而對于混淆會計支出內容、亂用會計科目、逃避財務監控管理等的現象,應加大處罰力度,絕不手軟。嚴禁使用非法方式對利潤進行人為調節的行為,如多攤或少攤費用支出、多提或少提資產減值準備等。同時構建一套相對完善的成本執行監督體制,以對成本預算的執行狀況進行及時的檢測和考核。另外,對公司的日常成本費用開支也應進行嚴格的控制,強化開支的審批授權職能,降低開支的標準和范圍,明晰報銷的審批的程序及標準,尤其對維修費、業務宣傳費、通訊費、差旅費、會議等常見產生費用的項目進行重點監控,通過以上舉措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費用。
2.4充分利用外部監督的力量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監督的外部力量主要是銀行、地方監管部門。銀行方面,主要是杜絕擔保公司出現與擔保業務無關的資金往來,以從源頭上對擔保公司進行資金運行的監管,防止擔保公司出現違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地方監管方面,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對擔保公司進行營運情況和財務風險方面的監督管理。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充分借助外部監督的力量,促進內部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化。
3結語
隨著國內經濟進入“新常態”,信貸違約率高發,金融機構壞賬率攀升。融資性擔保行業身處信貸風險前沿,不少擔保公司由于大規模代償而失去經營能力。國有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應對來自合作銀行和中小企業的業務風險、主管部門和國資部門監管風險,甚至還有來自內部經營層的管理風險。依據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內部環境企業風險管理所有其他要素的基礎,影響著從戰略目標到具體控制活動的開展。本文擬對風險管理內部環境的構建進行分析并給出建議。內部環境受到企業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包括了道德價值觀、風險管理理念、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標準等等。而國有所有制下委托關系的不利因素,尤其需要內部環境的優化。我們選擇內部環境中的主要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風險管理理念
風險管理理念是一整套共同的信念和態度,決定了企業日常活動中對待風險的態度。當風險管理理念被很好的確立,并且被員工所信奉,企業就能有效識別和管理風險。擔保公司由于風險來源廣泛,有必要要求全部員工在所有工作環節上防范各類風險發生,形成高度重視擔保業務項目風險的“高層基調”,鼓勵員工積極創新,尋求更好的風險管理方法。前些年在擔保行業競爭逐年加劇的形勢下,一些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有弱化趨勢。到本輪經濟下行中,歷史風險充分暴露。在出現大量項目風險后,由于缺乏風險管理新思路,部分員工又出現了寧可不出風險而少做業務的保守心態。因此風險管理理念必須是長期秉承而不能隨波逐流,不能因外部風險的大小而更改。在其理念的形成和踐行過程中,管理層核心成員必須保持理念一致和對理念的堅守。
二、組織結構設計
組織結構包括擔保公司上層法人主體間股東結構的設計和內部組織和流程設計。國有委托機制弊端和內部業務風險審查是國有擔保公司組織結構設計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首先,股權集中的結構較易形成行政委托干預過強。比較容易喪失決策靈活性,另外也較易形成“人情擔?!爆F象。如果有分散的股權結構,通過股東間博弈減少擔保公司來自上層組織的過多干預,會更好地為管理層提供決策靈活度。其次,在內部組織結構上主要考慮決策的靈活和透明。由于中小企業信息可核實的定量信息很少,決策分析依賴大量定性信息,因此組織的決策過程應當公開和民主,盡量減少個人影響。組織結構宜采用扁平化方式,明確部門職責,提高內部信息溝通和決策效率的同時實現部門相互制衡和監督。許多擔保公司目前采用了風險管理部B角平行調查制度、評審會制度和董事長一票否決制度等等。這些制度都是圍繞中小企業業務的特點而設計。執行過程中主要問題是中小企業業務單筆金額較小,逐個項目進行完整的多人調查和多人評審,時間和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沒有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配套,可能會導致業務偏向大金額項目(減少工作量)或者導致工作責任心下降和不盡職行為的出現(降低質量)。因此組織結構無法離開人力資源準則構建。
三、人力資源準則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人力資源準則可以劃分為用人標準和績效評價兩個方面。目前的擔保行業從業人員主要來源已經從早年的銀行信貸部門為主轉化為多樣化,包括金融、財務、法律以及自己培養等等。首先,擔保行業屬于金融業務的衍生,遵紀守法是用人的基礎要求。在用人標準上要求德才兼備,除了在學歷上有最低限制外,對于職業經歷強調沒有職業操守劣跡。在專業知識背景上應當根據各個崗位需要有不同的要求,業務人員應當首選復合型知識背景,能夠應對各行各業的客戶。而在風險管理崗位上需要配備專業化的財務、法務甚至工程技術人員。在內部培訓上應當為員工設計完善課程,幫助新員工完整掌握開展業務的基本知識,幫助老員工完善業務發展所需要的知識更新。
擔保公司員工績效考核標準是人力資源準則的核心,也是難題。應當考慮到員工工作的量和質。在量的考核上要鼓勵新客戶開發和存量劣質客戶的安全退出。在質的考核上應當既考慮工作過程質量,也要考慮風險結果質量。采用定量結合定性的方法,以業績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定量評價,通過管理層評分對員工工作情況進行定性評價。但在項目風險的識別和評估過程中,如果缺乏詳細的評估指標體系記錄決策過程,易導致定性評價上更多依賴管理層工作過程中對員工的印象,導致評價過程透明度較低。因此,績效考核體系不僅需要最終指標的確定,還包括詳細的績效過程記錄要求,這對擔保公司的內部管理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20xx年安徽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運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擔保行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融資擔保扶持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分散和處置機制,推動建立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負責監督管理融資擔保公司的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兩年以上;
(二)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
(三)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
(四)擬任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近三年財務狀況良好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股東或發起人會議有關公司設立、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及關聯關系;
(四)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五)擬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營運資金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近兩年向監管部門報送的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三)營運資金證明材料;
(四)監管部門出具的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的證明;
(五)擬任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條件的證明資料。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下列融資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信用證擔保;
(四)金融產品發行擔保;
(五)再擔保;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批準可以兼營下列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
(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物流監管等中介服務;
(三)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持股20%以上的股東、業務范圍,跨設區的市遷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向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東、分支機構營運資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向省監管部門委托的設區的市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更換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應當報省監管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更換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省監管部門委托的設區的市監管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監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5日內,由省監管部門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首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需要延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經營許可決定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監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延續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省監管部門批準,并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或者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其營業執照后,原批準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經營和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建立健全擔保項目評審、保后管理、追償處置等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資產質量、資金運用、準備金、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合規審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經濟、金融、法律等相關專業資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貸款擔保和金融產品發行擔保等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近兩年監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適當放寬其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15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對近兩年監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適當放寬其他投資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35%。融資擔保公司出資設立或者參股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可不受投資比例限制。
其他投資主要用于股票二級市場以外的股權、經營性房地產、信托和基金投資,以及委托銀行貸款。
融資擔保公司持有的固定資產凈值超過同期凈資產10%的部分,計入其他投資。
在計算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放大倍數、集中度等風險指標時,應當將其他投資總額從其同期凈資產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涉及跨設區市的,應當向當地監管部門和被擔保人所在地監管部門備案;發生重大風險的,被擔保人所在地監管部門應當參與風險處置工作。
融資擔保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于30日內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放貸款;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資金;
(三)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提供擔保;
(四)受托發放貸款或受托投資、理財;
(五)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借款等途徑增加營運資金。
融資擔保公司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制度,并與司法機關、工商等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對其經營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擔保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二十八條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賬簿、文件、資料;
(二)檢查融資擔保公司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復制有關數據和資料;
(三)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風險的,監管部門應當約見其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提示防范風險。必要時,建議其調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將有關經營風險情況向債權人通報。
第三十條 市、縣(區)監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擬申請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投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審慎經營規則、風險控制、法律法規等業務輔導,出具輔導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評價制度。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合法性、風險性進行評價。監管評價結果作為審慎經營管理的依據。
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擔保公司信用信息接入國家和省信用信息平臺,為融資擔保公司查詢被擔保人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鼓勵融資擔保公司進行信用風險評級,提高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信任度。
第三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市、縣(區)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24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市、縣(區)監管部門根據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等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對可能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省級監管部門應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
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包括:
(一)融資擔保公司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者投資損失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
(三)融資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資金流動困難,或者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發現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主要股東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融資擔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連續3個月內有一半以上辭職的;
(八)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的;
(二)違法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違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及時報告或者處置重大風險事件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司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的;
(三)超出批準經營范圍開展業務的;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核準資格任職的;
(五)阻礙或者拒絕監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監管部門報送文件、資料、統計數據的;
(七)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放貸款的;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資金的;
(三)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提供擔保的;
(四)受托發放貸款或受托投資、理財的;
(五)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的;
(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借款等途徑增加營運資金的。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2月12日
通常銀行為了保障債權的安全而尋找優質借款人,而資金需求較大的中小企業往往受限于資產規模而沒法滿足銀行對優質借款人的審核要求導致不能獲得足夠的融資,由此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以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的公司法人應運而生。由于國內經濟下行、融資擔保起步較遲及監管機制不完善等,使得擔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也顯現出較多的問題及風險,需加強規范管理方能保持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發展現狀
(一)融資擔保體系模式。目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公司形成以商業性擔保為主體、政策性擔保為龍頭及多種擔保方式共存的融資擔保體系。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擔保公司,其通常是由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擔保公司(獨資、控股、參股);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擔保公司,其通常由企業及個人出資建立并按市場化營運的公司;三是非政府出資、為出資企業提供擔保的互擔保公司,其通常由各企業共同出資建立并促使擔保主體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四是以盈利為目的且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出資建立的混合型擔保模式的商業性擔保公司。
(二)擔保公司減速發展及代償資金規模呈上升趨勢,擔保資產質量下降過快。近年經濟持續下行的情況下,擔保行業整體發展速度明顯放緩。從2010年至2011年快速增長之后,2013年增速開始明顯放緩。2014年在保余額同比增長6.39%但是增速下降12.28%。與2014年相較,2015年擔保公司的數量、新增擔保戶數、新增擔保筆數、新增擔保額和期末擔保責任余額均減少較多,與同期相比,本期新增擔保代償額增加約46個百分點,在全國78%的省市代償額呈上升趨勢。對于較多起步遲、資金不大且從業管理經驗較少的中小型擔保公司而言,僅僅幾百萬元的代償就足以將公司置于難以為繼的境地。
(三)代償資金損失比例較高。擔保公司在代償之后方可向法院提起上訴,雖然此類案件通常能夠勝訴,但由于審查難及查封難使得執行難度加大,導致代償金額追回難度較大。如某擔保公司從立案至勝訴后,拍賣設備等就歷時近2.5年。訴諸法律的成本較高約占標的額的兩成左右,且審理案件需按程序進行,案件相關進程比較緩慢,由此也造成大額資金的沉沒。有的案件沒有審理,有的案件審理了也很難執行,最終能夠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收回的款項所剩無幾,亦與所墊支資金額形成了很大反差。
(四)凈資產利潤率較低。擔保公司難以依靠積累的經營利潤以實現消化擔保損失的目標,通常難以改善經營業績。而收取少量(標的額的1.5%~2%)的擔保費用卻需背負全額的代償責任使得擔保公司在不良貸款頻發的情況下舉步維艱。
二、融資擔保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業管理缺失。2010年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對融資擔保行業進行整頓及規范管理,經過行業整頓沒有重新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多數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也為行業的健康發展埋下隱患?!皶盒修k法”未明確主管部門,要求各省確定管理機構制定相關管理細則后上報部級聯席會議,各地的主管機構業內經驗少未能真正行使管理職能。
(二)政府資金補充及損失補機制不夠健全。按相關管理規定,政府應加大對融資擔保行業的支持和指導,設立專項基金,制定資本金、業務補助、代償后的補償等管理制度,引導及支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但多數地方政府未意識到擔保公司對于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的重要作用,未能體現地方政府在公益性及誠信文化等方面的引領作用。由于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在市場中的占比較低,造成融資擔保公司的公益性不足。而商業性質的擔保公司為求自保而從事一些非法理財的業務,使得行業經營發展形勢不容樂觀,業內重新整合也勢在必行。
(三)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及專用的征信平臺。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各銀行為較多客戶提供保證,因其保證信息分散導致銀行無法準確查詢其完整的有效信息,只能通過管理手段對本銀行系統的各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統計,而對于其在兄弟銀行的信息只能通過事后了解或側面了解獲得,存在管理缺失的風險。
(四)銀擔合作危機。擔保公司唯有與銀行協作方可正常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和銀行協作的緊密程度直接影響其經營及后續的可持續發展。近年來經濟下行及監管體制不完善、企業自身管理不完善等因素造成擔保公司與銀行合作陷入危機。
1、信息不對稱。當擔保公司和銀行展開了對貸款公司的調查時,雙方未能建立有效的渠道實現信息共享。
2、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協作銀行遇到申貸企業,首先想到先規避及降低自身的風險,即由擔保公司作保。因此,銀行可能放松對企業的審查導致增加了擔保公司無形的信用風險。(1)經濟形勢好的情況下銀行樂意放貸甚至跟風放貸,部分企業手中有充足的流動資金后,未對市場作出充分的調研及評估就擴大再生產或設立新項目,由此也埋下了資金鏈斷裂的風險隱患;(2)銀行評估企業有可能發生風險時,銀行從自身風險管理的角度考慮首要是收回貸款,而不會顧及企業是否能夠通過努力自救或是通過重組整合資源重生。企業如果無法償還貸款,擔保公司就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倘若擔保公司不履行代償,銀行則會扣押擔保公司存放銀行的保證金;(3)面對經濟下行情況下的銀行為求自保而迅速抽貸,一些具有不良貸款特征的企業原本只是處于亞健康的狀態,被抽貸后影響正常經營導致企業造血功能減弱甚至出現資金鏈斷裂,由此會引發諸多的不良連鎖反應。當被保企業出現無法還貸的財務風險時,擔保公司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應對策略
(一)政府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政府應主導融資擔保公司的管理、補償及救助等事項,搭建有效的業務監管機制和公示機制。如建立相關的管理機構及管理制度(如融資擔保公司的準入與退出制度、準備金使用制度、業務檢查制度、年審制度、補貼與補償制度等)與管理系統,通過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及風險管控制度規范擔保公司日常經營行為,貫徹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并將監管結果給予公示;適時建立業務培訓長效機制并通過培訓提升員工的風控意識及業務能力以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嚴格把關辦理擔保、抵押手續以提升擔保資產的質量。
(二)建立完整的資信管理系統。通過資信管理系統對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公司、個人給予警示,通過金融、法律、媒體聯動及發揮行政手段及輿論監督等手段進行綜合管理,嚴懲惡意逃債的行為并對其名譽、生活消費質量等進行制裁。
(三)推進融資性擔保公司立法工作。融資性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的成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已成為經濟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倘若管理及制度的缺失均可對穩定金融行業及經濟發展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鑒于此筆者建議啟動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立法工作,經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政府及職能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資金支持以及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可持續、健康、穩健的發展。
(四)強化共擔風險的銀擔合作模式。政府需加強支持力度,促成及改善銀擔協作共擔風險的合作關系,如銀行承擔少部分的風險而由擔保公司承擔大部分的風險,合理分散擔保風險以緩解擔保公司風險大但收益小的壓力。
(五)建立有效的擔保業務評審機制。企業是融資擔保公司與合作銀行共同服務的對象,貸款方案可行性分析及風險可控程度是業務審核的核心,因此擔保公司對業務決策程序應當規范管理及嚴格把關。主管部門亦應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內部評審機制作出明確的要求,如公司的組織架構和評審流程、審保職能分離等以及報備要求。
主要參考文獻:
濟寧市融資擔保市場現狀
截至2012年年末,山東濟寧市共有在冊融資性擔保機構44家,注冊資本總額35.23億元,平均注冊資本7960萬元。按注冊資本劃分,2000萬~5000萬元的3家,5000萬~1億元的23家,1億元~3億元的17家,3億元以上的1家。按所有制劃分,國有參股公司9家,民營獨資公司35家。在保責任余額合計61億元,在保戶數11608戶,其中,2012年新增擔保戶數987戶、9.76億元,實現擔保收入2225萬元,凈利潤739萬元,上繳稅金341萬元。
融資擔保市場的種種“毒素”
綜合來看,融資擔保市場存在著種種“毒素”,表現如下:
魚龍混雜,社會形象不佳。據調查,在濟寧市工商部門登記的擔保公司、擔保咨詢公司達868家,其中僅有44家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省金融辦批準,具有經營許可證,具備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資格。目前處于歇業狀態的有7家,從事非主營業務的有10家,未開展經營業務的有7家。擔保機構網點眾多,部分機構存在發放高利貸、票據貼現、高息集資、暴力催收、偷逃漏稅等違規行為,嚴重損害行業形象和信譽,制約了擔保行業發展壯大。
資金實力不強,抽逃資金問題嚴重。濟寧當地缺乏優質品牌性擔保機構。據調查,濟寧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平均注冊資本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900萬元。同時,在利潤最大化目標驅動下,擔保公司普遍采取虛假注冊驗資、抽逃注冊資本、制作虛假財務報表等方式制造“繁榮”假象,實際上擔保能力和代償能力都不足。
行業競爭激烈,經營業務偏離主業。近年來,隨著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快速擴張,融資擔保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目前,大型銀行已普遍提高了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的“門檻”,要求擔保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在本行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并足額存入規定的保證金。濟寧某大型銀行已將保持合作關系的擔保公司由原來的20家減少為9家,擔保余額與戶數降幅均超過50%。
為維持生存,擔保公司業務“異化”現象較為突出,諸如非法吸存、非法集資、變相放貸、高風險投資等違規經營問題屢見不鮮。個別擔保公司甚至將客戶的貸款或多交納的保證金以自己的名義投放到融資困難的房地產行業或“兩高一?!逼髽I,一旦資金鏈斷裂,極易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其擔保貸款的第二還款來源將失去保證。
公司治理不健全,風險控制能力不強。據有關部門調查,濟寧市正常經營運轉的19家擔保公司中,有6家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11家風險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僅憑負責人的個人經驗進行決策,缺乏客觀、科學的項目風險評價機制。同時,擔保公司普遍存在部門設置不合理的問題,業務拓展和風險評審不能實現部門或崗位相互制約,難以有效落實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導致人情擔保、關系擔保、信用擔保、逆程序擔保時有發生。
專業人才嚴重匱乏,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據調查,目前濟寧市融資擔保行業的從業人員為758人,其中從事過金融工作的有116人,占比15.3%;具備中高級職稱的有132人,占比17.4%。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公司應當配齊法律、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但調查顯示,多數擔保公司僅有1~3名業務骨干從事過金融或企業管理工作,其余均為非專業人員,部分擔保機構甚至存在“借人”充數現象。
融資擔保市場的“排毒”之策
要排除融資擔保市場存在的種種“毒素”,應采取以下對策:
審慎合作,嚴格準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審慎擇優原則,將持有經營許可證作為開展業務合作的前提條件,并從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組織機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信用等級、經營現狀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審查,穩健、科學地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對有逃避保證責任、抽逃注冊資金、虛假出資、侵占客戶資金等不良記錄或涉嫌違法違規經營者,實行“一票否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