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法律文化的特征

法律文化的特征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法律文化的特征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文化旅游;特征;作用;發展對策

中圖分類號:F5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6-0121-02

文化旅游泛指以鑒賞異地異國傳統文化、追尋文化名人遺跡或參加當地舉辦的各種文化活動為目的的旅游活動。它涵蓋范圍廣泛,包括與歷史遺跡、建筑、民族藝術、宗教等有關的旅游活動。文化旅游產業關聯性高、涉及面廣、輻射性強、帶動性強,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在新世紀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很強的活力。

一、文化旅游產業的特征

根據我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實踐,可以歸納其基本特征如下:

1.超綜合性。旅游產業本身的綜合性就極強,而文化旅游產業又將文化這一因素置于旅游產業的鏈條上,使其綜合性更為明顯。比如,從產業關聯的角度看,文化旅游產業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它集文化產業、旅游產業、休閑娛樂產業、藝術產業等為一體,產業體系龐大,產業邊界模糊。

2.延展性。延展性指的是以一項文化旅游產品為核心,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其他產品。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一般來說,文化旅游產業的文化含量較高,通過一些深度的開發與創新,可以挖掘和衍生出一系列的新產品,從而帶動文化旅游相關產業的發展;其二,旅游產品還具有一定的內涵方面的延展功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講解中,導游可以適當地引入一些詩詞歌賦、精彩的傳說、故事、典故,從而有效提升游覽的層次,增加旅游產業的附加值。

3.載體性。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必須以一定的歷史文化景點、文化藝術場所等為基礎和載體。一般來說,這些歷史文化景點、文化藝術場所的品質高低與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程度密切相關。而現階段隨著旅游文化產業的發展,其載體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文化旅游產業的載體是文化旅游產業鏈以及文化產業發展的關鍵環節和因素。

4.體驗性。與傳統的旅游方式強調“靜態觀賞”不同,現代文化旅游倡導“文化體驗與文化參與”。無論是從當代人對文化旅游體驗與參與的要求,還是以中青年人群和老年人群為主的文化旅游市場主體,都在不同程度上從主觀與客觀兩個角度要求文化旅游更具體驗性,這也將成為文化旅游的本質要求以及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

5.創意性。文化旅游在很大程度上不僅是與歷史古跡相聯系著的,更多時候也要通過文化創意的實現來達到吸引人的目的。舉辦各種大型的選秀活動、博覽會等也能夠帶來巨大的產業聯動效應,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比如,在旅游資源相對匱乏的迪拜和阿布扎比,就通過一些全新的理念設計出了超豪華的購物中心、七星級的金帆船酒店,還有豪華的文化廣場,豪華的清真寺等創意產品,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旅客。

6.精品性。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文化旅游產品是人類歷史的結晶,是在人類歷史發展中積淀下來的精神與物質行為的精品,具有很高的品位,對其進行深入的挖掘與傳揚,大量吸收前人遺留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做到為現代所用,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必須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將這種優秀文化繼承和發揚下去。

7.民族性和國際性。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文化旅游的景點一方面是民族的,是一個民族優秀文化的代表,另一方面也是世界的,具有國際性。每個民族的文化都具有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而當所有的民族文化匯聚到一起,就具有了國際性。可以說,文化旅游產業所反映的文化內涵是民族性和國際性的統一。

二、文化旅游產業的作用

1.有利于促進我國旅游產業新格局的形成。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旅游產業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這種背景下,旅游產業的發展進入新的調整和提升階段勢在必行。可以說,旅游產業和文化產業的結合暫時解決了現階段單獨的旅游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它為旅游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增強了其發展的活力。總之,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將會有利于促進旅游產業新格局的形成,使其結構得到優化與整合。

2.發展方式的轉變,同時也可以通過旅游業來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載體,從而使旅游從單一的游覽觀光型向文化體驗型轉變,實現旅游產業由量到質的轉變,推動旅游經濟的全面發展。

3.有利于旅游產業功能的完善。傳統的旅游產業過分強調其經濟方面的功能,而對其他功能視而不見,而現代旅游業功能更加多元,比如可以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問題,可以帶動經濟的發展,可以促進人們身心的健康、知識的增加、境界的提升等等。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使得公益目的、教育目的、文化傳播目的更加凸顯。

4.有利于提升我國旅游產業的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在當今世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競爭越來越體現在知識和文化的競爭上。文化旅游產業是知識和文化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文化旅游產業,擴大旅游中的文化含量,使旅游業更好的承載文化,積極打造屬于本國的有特色的文化產品與品牌,增強本國文化旅游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并以此樹立本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三、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對策

1.加強文化創意。文化創意要求我們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對原始文物遺存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一番創新和再造,增加文化的附加值,特別是要積極弘揚傳統文化中向上的陽光的文化層次,把它作為文化旅游產業的核心內容來抓。加強文化創意的目標不僅是要復活歷史,更要推動歷史的發展。

2.強化營銷的文化內涵。在旅游文化的營銷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其文化內涵的營銷,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文化采取不同的文化內涵的說明與宣傳。首先可以加大立體廣告的宣傳力度,并增加廣告的文化含量;其次,可以選擇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進行文化旅游的推廣活動,對旅游項目的文化內涵進行一番詳細而又通俗的說明。

四、結語

本文主要從文化旅游這一新型的旅游方式出發,探討了其特征、作用以及發展對策三個方面的問題,從而對文化旅游這一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文化旅游產業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義與作用,必須進行很好的引導與鼓勵支持,以促進其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邵金萍.再論文化旅游產業的特征、作用及發展對策[J].福建論壇·文社會科學版,2011,5(8):29-32.

[2]許金如.揚州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現狀及對策[J].揚州職業大學學報,2012,1(64):33-34.

[3]蘇卉.文化旅游產業的融合發展及政府規制改革研究[J].資源開發與市場,2012,1(11):1044-1045.

[4]莉.現代城市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研究[J].湖南社會科學,2012,2(4):156-159.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第2篇

1.論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

2.法律英語模糊詞語的運用與翻譯

3.法律語言學、法律語言——兼談法律英語的特點

4.法律英語教材評價實踐

5.高校開展專門學術英語教學之瓶頸與對策芻議——以法律英語教學為視角

6.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及翻譯

7.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

8.法律英語教學現狀分析與教學改革思路探討

9.國內法律英語研究二十年

10.法律英語長句翻譯策略

11.論法律英語課程“雙高”教學目標的實現 

12.法律英語教學的困境與改革

13.法律英語的文體特征與翻譯策略

14.法律英語語法特點初探 

15.論法律英語在法學專業雙語教學中的重要作用

16.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翻譯 

17.法律英語句子結構特點及其翻譯 

18.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及其翻譯方法探析 

19.法律英語課程全英教學研究 

20.法律英語漢譯中歸化與異化之選擇

21.法律英語文本名詞特點及其翻譯

22.法律英語翻譯的模糊性與準確性 

23.法律英語漢譯中的術語不可譯及其處置

24.法律英語增強語的語義屬性及詞語搭配調查——一項基于法律漢英平行語料庫的研究

25.法律英語文體特征淺析  

26.法律英語教學與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  

27.法律英語的句法特點及其漢英翻譯策略 

28.法律英語翻譯中的文化因素探析 

29.法律英語的模糊性特征 

30.中西法律文化、語言習慣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 

31.法律英語名詞化剖析及漢譯英策略 

32.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

33.法律英語名詞化詞語的漢譯研究

34.法律英語與涉外律師——兼談高校法律英語教學 

35.法律英語的詞源與專門術語

36.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分析

37.法律英語課程的定位分析及其教學范式研究

38.法律英語中古體副詞的構成、含義及翻譯

39.法律英語的語體特點研究 

40.法律英語的歷時演變及其翻譯標準

41.法律英語中長句的翻譯 

42.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課程設計

43.法律英語淵源及其詞匯特征

44.法律英語的語言風格之我見 

45.英國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模式研究——一項基于諾丁漢大學的調查

46.法律英語中的模糊語言及其翻譯策略研究

47.法律英語教學模式的探索 

48.從法律英語詞匯特點看法律文獻漢譯英

49.我國法律英語教材的編寫與出版現狀研究

50.法律英語特點及其應用  

51.法律英語的文體特點及英譯技巧

52.“多模態信息認知教-學模式”初探——復合型課程“法律英語”教學改革嘗試

53.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其形成原因 

54.法律英語教學中應注意思考的幾個問題

55.法律英語用詞的準確性特征 

56.論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57.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翻譯技巧 

58.論法律英語的漢譯 

59.法律英語教學模式比較研究 

60.論法律英語翻譯的原則 

61.法律英語的長句翻譯  

62.法律英語翻譯的準確性與模糊性

63.法律英語翻譯:特點與要領

64.評復旦大學《法律英語》中的譯注——兼談法律專門術語翻譯的基本原則

65.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與翻譯原則

66.法律英語課程設置和教學模式研究 

67.法律英語語言的簡明化 

68.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分析

69.法律英語教學法研究 

70.試論法律英語的詞法和句法特點

71.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其翻譯技巧 

72.法律英語的翻譯策略

73.基于法律文化語境的法律英語翻譯原則與策略

74.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與翻譯技巧 

75.法律英語的模糊現象及其翻譯 

76.文化差異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 

77.法律英語中的隱喻研究及其漢譯

78.淺議法律英語的翻譯原則與技巧

79.論法律英語的語言與文體特點

80.法律英語詞匯的特點及其翻譯 

81.法律英語翻譯中的方法研究 

82.法律英語長句特點及其漢譯 

83.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分析 

84.法律英語人才培養芻議 

85.法律英語教學若干問題的探討

86.法律英語的用詞特點及翻譯 

87.從功能對等理論看法律英語術語的跨文化翻譯

88.法律英語語句結構探析

89.古體詞在法律英語中的用法和譯法 

90.淺析法律英語中用詞的精確性原則

91.法律英語含義探究 

92.法律英語文體特點及漢譯英翻譯策略

93.ESP理論與法律英語學科建設 

94.淺談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及翻譯

95.法律英語及其語言特點

96.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

97.法律英語文本中情態動詞shall的用法及翻譯

98.基于目的論的法律英語翻譯淺探

99.法律英語的詞源與專門術語

100.法律英語的文體特征與翻譯方法  

101.文化心理學視角下的法律英語翻譯研究

102.法律英語中情態動詞shall的語氣、情態及其翻譯 

103.法律英語中的名詞化現象及其語體特征

104.淺談法律英語的特點及翻譯 

105.法律英語中“shall”一詞的翻譯 

106.海事法律英語的文體特征及其翻譯策略

107.海事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及翻譯中的若干問題

108.大學公共英語、法律英語與法律雙語教學的關聯性研究

109.試論法律英語教學的定位

110.文化語境下的法律英語詞匯翻譯 

111.論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

112.我國法律英語人才培養模式探析

113.論法律英語教學法 

114.法律英語用詞之特點 

115.法律英語中詞語的特色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第3篇

法制現代化模式選擇法制多樣

法制現代化是一個世界性的普遍發展現象,但是世界各地又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發展模式。研究法制現代化的模式,對現代化進程進行總結,其意義不僅僅在于回顧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進程歷史,更重要的是能夠為我國正在進行的法制現代化提供經驗和教訓。從而更好的推動我國的社會變革和法制變革,更快的實現我國的現代化。我國許多學者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大量富有見地的論述,將法制現代化道路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了分類。呂世倫教授借鑒我國現代化學者對現代化道路的分類將法制現代化模式分為內源的法制現代化和外源的法制現代化。夏錦文教授在此基礎上以法制現代化的動力來源為標準,將法制現代化劃分為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外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和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一、法制現代化的概述

(一)法制現代化的概念

一個社會的法制從傳統人治型法律規范價值體系向現代法治型法律規范價值體系的轉型變革過程。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第一從橫向來看,包括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和法律觀念的現代化,觀念現代化了,才是現代化真正實現了。第二從縱向來看,包括立法現代化、執法現代化、司法現代化、守法現代化和法律監督現代化。

(二)法制現代化的特征

法制現代化是一個歷史變更的概念。法制現代化是人類法律文明的成長與躍進過程。這種歷史性躍進,導致整個法律文明價值體系的巨大創新,法的現象絕不是凝固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條件的發展變化而不斷運動的社會現象。

法制現代化是一個民族性的概念。法制現代化這樣一個普遍性的進程總是要在一個國家具體進行,在不同的國家所呈現的特點和樣式并不一樣,每個國家都會有體現自己民族特色的法制現代化特征。因此,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具有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是世界性與民族性的統一。

法制現代化是法律的理想目標和現實進程的統一。法制現代化作為一個過程體現時間的連續性和歷史的承接性。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就是現代型法治社會的建構及其在生活中的實現,以現代法治國家的形成作為其終點。第四,法制現代化是法律的工具價值與目的價值的統一。法律的工具價值體現在運用現代化的法律來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社會,通過法律的治理實現法治。法治國家的形成也就是法制現代化的目的所在。

二、法制現代化的模式

(一)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1、內發型法制現代化的定義

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是指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制因內部諸條件的成熟而從傳統走向現代的歷史性躍進過程。這種法制現代化模式以英國、法國等西歐國家和美國為典型。從動力來源上看,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的動力主要來自社會內部,是因社會內部經濟因素的增長和生產方式的發展所導致的社會進步對法律變革的需求。

2、內發型法制現代化的特征

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是一個由社會自身條件成熟而發展起來的自發的、漸進的法制變革過程。西方法律伴隨著教皇革命、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復興運動不斷演進;同時,也伴隨著英國光榮革命、美國大革命、法國大革命逐漸成熟。從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由憲法典到民法典進而到其他部門法典,西方法律的形式化運動蔚為大觀。正是在這樣的進程中,西方法制逐漸展開了從傳統走向現代的內發型現代化的歷史畫面。

(二)外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1.外發型的法制現代化的定義

外發型法制現代化主要是指在一國內部社會需求軟弱或不足的情況下,由于一個較為先進的法律系統的劇烈沖擊和強大壓力,而被迫對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所實行的突變性的改革。

2、外發型法制現代化的特征

外發型法制現代化的特征在政府的目標指導下設計形成的,人為設計和建構出來的。即以國家強制力為支撐通過加強立法來人為地、有計劃地創造一種現代化的社會秩序。

(三)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1、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是指因各種內外部因素相互影響形成的合力所推動的一國法律體系從傳統型人治走向現代化法治的革命性變革。

2、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特征

這種模式中存在著兩方面的動力,即域外法律文化的沖擊和該社會內部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諸方面因素的作用。并且需要內部因素和外來影響相互作用,其中,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于變化狀態中的經濟、政治、文化基礎和條件是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主要動力根源。

通過對法制現代化概念和發展模式的闡述,我們發現,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模式,對于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其最終結果是要誕生體現中國特質的中國法律。這是一種反映了中國法律人一個多世紀的不懈追求和當代中國法制理想的中國法律,這是一種在中國法律文化與世界法律文化相交融的基礎上能夠與世界法律文化平等對話的中國法律。參考文獻:

[1]陳如男,過曦嵐.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模式探析[J].中國商界,2009(08).

[2]張光劍.清末修律與近代中國法制現代化[D].吉林大學,2008.

[3]夏錦文.論法制現代化的多樣化模式[J].法學研究,1997(06).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1]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2]。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3]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5]“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6]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6]39。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7]。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法學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慶明.中國民法史[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韓延龍.法律史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8.

法律文化的特征范文第5篇

 

 

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中國與國際交往的不斷增多必然使中國的法制不斷健全、完善,這個過程也是不斷豐富中國法律術語的過程。法律語言要求嚴謹、準確,它的使用對語言表達中細致之處的重視程度是任何別的領域的語言無法企及的,因此,在翻譯時一定要注意英漢法律語言的特征和差異,確保翻譯的準確性。在翻譯英漢法學法律文本時,筆者發現譯者應注意語態、句法特征以及情態動詞的差異,以達到法律上的對等效果。

 

1 語態的差異

 

英語語態變化比漢語豐富,法律英語可以利用這一特點,表達中文法律必須用適當的語言才能表達的意思。例如:

 

例1 A contract is concluded,modified or terminated by the mer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without any further requirement.

 

譯文: 當事人僅憑協議即可訂立、修改或終止合同,無任何其他要求。

 

上述法律條文中,動詞謂語is concluded,modified or terminated 就包含能愿動詞“可以”的意味,在翻譯成漢語時,需要用“可以”一詞,才能準確表達原文時態中所涵蓋的意思。法律英語使用被動語態的頻率高于其他文本,經常是根據需要兩種語態交叉使用; 中文法律極少使用被動語態,而是慣用主動語態,采用了省略主語的主動語態。這樣既可以表示客觀,又可以避免“被”字句的頻繁使用。

 

2 句法特征的差異

 

英漢兩種語言的差異不僅表現遣詞習慣和行文結構,在句法層面上其差異是法律英語與中文法律的最大不同。英語屬形合語言,因重復使用詞語在英語中并不合語法規范,故在英語中使用代詞或助動詞來進行替代的頻率高。漢語系意合語言,是靠邏輯事理的順序來實現意合、流動、氣韻三位一體的橫向鋪排的。正由于兩種語言特征各異,再加之法律語言的措辭要求嚴謹,故在翻譯時往往不能正確遵循各自的語法要求。法律英語句子結構嚴密,成分完整,因而使人感覺冗長、拖沓。例如:

 

例2 A letter or other writing containing a late acceptance shows that it has been sent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its transmission had been normal it would have reached the offer or in due time,the lat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s an acceptance unless,without undue delay,the offer or informs the offered that it considers the offer as having lapsed or dispatches a notice to the effect.

 

譯文: 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 他認為他的要約已經失效。

 

例2中 without undue delay這一短語就插入了 unless 之后,因為“除非,除外”的限定條件是“在無不當延遲”的情況下成立的。中文法律結構簡練,所以給人以簡潔的感覺,但不如英文法律那樣嚴密。

 

3 情態動詞

 

在法律或合同的起草中,情態動詞的功能是,修飾某一條款,使之正確反映起草者或制定者對條款的表述可能含義的判斷,或反映我們對自己所說所寫內容正確與否的判斷。法律語言的社會功能,使得法律英語動詞使用的語氣、語態和時態與普通英語有所區別。由于 shall 在英語法律中用得較廣,因此,在翻譯我國法律的時候,很多譯者便不加選擇,在表示“應該、不許、不得”等限制性的地方濫用 shall。有關 shall 的用法,我們在具體的法律應用中來看一下。

 

3.1 表示義務

 

例3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liberty,or property,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無論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剝奪合眾國公民之特權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喪失其生命、自由或財產;并且對于該州管轄區內的任何人,皆不得拒絕給予法律上平等的保護。

 

例4 All technical documents shall be handed ov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cipients schedule for the project.

 

漢語原文中使用的“應當”,在合同語境下,實際表示為承包方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所以應譯成 shall,而不能按字面意思譯成should。

 

3.2 表示修辭

 

Shall 表示修辭的這種用法是試圖從其在第一、第二人稱的用法中某種崇高、莊嚴的意味,以便給一部法律或一個條款帶來強烈的權威感。結果,我們在翻譯的時候,往往誤把所有具有限制性意義的條款都熱衷于翻譯為 shall 了。例如:

 

例5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person…

 

對任何人來說這會是非法的……

 

基于上述種種因素,法律英語翻譯比一般語言的翻譯更為復雜。故在翻譯時須顧及兩種文化在歷史沉積、思維方式等方面的內容,并勤于平時積累點滴語言,加強母語和有關法律文化功底的修煉。只有重視英漢兩種文化的特點并對法學有關知識有一個更準確地把握,方能更準確有效地進行翻譯,掃清法律英語翻譯過程中的/外行話障礙,使譯文讀者能如原文讀者一樣領會作者的文章(矛盾語),從而為法學的繁榮盡一份綿薄之力。

主站蜘蛛池模板: 香港| 扶绥县| 隆昌县| 宝坻区| 华池县| 沙湾县| 兴海县| 肥西县| 静宁县| 丽水市| 大邑县| 永川市| 云阳县| 油尖旺区| 海盐县| 宝兴县| 哈密市| 丹阳市| 垦利县| 遵义市| 基隆市| 靖州| 奈曼旗| 天台县| 玉环县| 松江区| 苍南县| 慈溪市| 西乌珠穆沁旗| 南乐县| 周口市| 济源市| 通榆县| 垫江县| 濮阳市| 南召县| 谷城县| 阜阳市| 鄂尔多斯市| 定西市| 古丈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