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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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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建設

社會治理法治建設范文第1篇

上海的率先發展,內在地包含了上海不僅要在經濟發展上領跑全國,而且要在社會管理上實現率先突破、做出表率、提供經驗的要求。目前上海發展中的問題和矛盾已溢出經濟領域,經濟改革對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驅動空間日益逼仄,單純依靠經濟改革本身已不足以為社會發展提供持續的動力。上海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就突出地表現在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與管理的不同步上:相對于經濟體制,社會管理落后,社會結構滯后。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以激發社會活力、釋放社會空間、促進社會整合、防范社會風險、化解社會矛盾,降低社會總體運行的代價,推動城市全面轉型升級,是亟須我們精細考慮的“頂層設計”。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間、奠定治理基礎

社會管理的正常運行取決于權力的法治化程度。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意味著主要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權力行使的范圍、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調整公共權力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設計出一套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社會管理運行機制。立法,是賦予一系列由社會主體所共同認可的價值準則以國家強制力的活動,立法越是完善、發達,其所統攝的價值標的就越多,離應然狀態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頗豐,已基本涵蓋社會與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體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開放30年的前半期著重制定新法規,積極應對迅速變化的社會現實,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規的實效性和穩定性,近10年來,立法重點逐步從經濟領域轉向社會領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創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開放初期注重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紀90年代側重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來年注重政府服務職能、關注民生和建設陽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體系內部尚存在一些結構性的問題,與社會管理的要求脫節:

一是在立法質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規(含地方政府規章,下同)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觀規律,針對性不強、措施不夠有力,難以操作,不能有效解決實際問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下屬的立法研究所曾組織對截止2007年上海現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后評估”,專家評測資料顯示,有61件(占42.9%)法規獲得“一般”的評價,還有13件(占9.2%)獲“較差”的評價。比如:《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條例》等[2]。

二是在法律結構方面尚不完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偏重經濟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規中,涉及民生的僅有53部,約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規章中,涉及民生的僅有115部,約占38.6%。[3]一些社會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規還付諸闕如,這顯然不能適應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頒布的13件規章為例,這些規章,大部分名稱中冠以“管理”字樣(10件),所涉及內容無一關乎民生,重管理輕服務、重經濟輕民生可見一斑。

三是在公眾參與方面尚待提高。社會領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廣,與保障與改善民生相關,除了公布草案、征詢建議外,應在立法中引入辯論機制,通過利益交換、博弈和對抗,提高立法質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還是政府立法,都有濃厚的部門化、利益化的閉門立法色彩,公眾參與不夠。比如,上海可以為規范養犬行為制訂《養犬管理條例》――盡管條例頒行后市民養犬行為未見明顯改觀;同時,上海卻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法規來保障900萬外來人口的利益,這與公眾參與不足明顯相關。市政府法制辦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狀況測評指標分析報告》中,調查了律師對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設的看法,他們認為“上海市地方規章制度建設的最大問題在于制定時公眾參與度過低”。

法治建設,立法先行。但僅僅建立一個法律文本體系是不夠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與基礎。所謂“良性立法”既不是為單純追求數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見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義思維支配下的以強化行政權威為目的應急式“惡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對社會關系進行建構,對社會事務進行安排,有效發揮立法在表達、協調、平衡社會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當前,建議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強法規清理。對現有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中計劃色彩濃厚、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特別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規或規章要及時修訂或廢止。一些法規實際上沒有發揮作用,如《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等,也要考慮修訂或廢止。

其次,要注重社會立法。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加快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進程,謀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細化,以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需求,矯正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問題,爭取做到大部分問題可以轉化為法律解決,涉及民生的問題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據。建議對公共場所安全、戶口及居住證管理、社區服務等進行立法。建議將政府文件規定的住房保障、社會保險等等公民福利的內容上升為立法,并逐步覆蓋所有常住人口。要適應新的社會管理形勢的要求,盡快啟動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建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等方面的立法動議、立項和調研工作,修訂《上海市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形成社會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機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以保障公眾參與,聽取民意、吸收民智、發揚民主。要推進公眾的有序參與,立法中要有不同群體特別是流動人口和弱勢群體的聲音,要反映不同界別、不同職業的利益和訴求。一般認為,充分吸納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認同、從而也會得到自覺遵守、共同維護。

二、以柔性執法彰顯人本理念、規范社會行為

社會管理最大量的工作體現在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說社會立法為社會管理提供了一個應然的關系框架,用法律建構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實施狀況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導致“善治”,僅僅建立起一個理想的法律文本體系是簡單容易的,而要在現實生活中推進法治進程,則并不那么簡單。目前,上海在執法方面面臨的問題有:

一是執法資源不均衡。這在次中心區表現得格外顯明。近幾年來上海的城市化進程加快,外來人員急劇涌入,由此造成這些區的執法任務驟增。與2009年相比,2010年寶山、閔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賢等六個區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類執法隊伍的編制大多為隊伍建立時核定,已多年未做調整,致使執法隊伍缺口很大。在城管執法方面,上海郊區新城執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別尖銳,目前,上海有38個鎮面積超過50平方公里,有八個鎮面積超過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鎮轄區常住人口36萬人(其中戶籍人口僅3萬人),浦東新區川沙鎮轄區面積100多平方公里,但他們的城管正式執法人員都只有20多人,浦江鎮轄區面積達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執法人員。寶山區有3000多家食品生產廠,但只有三名在編的食品安監人員。相反,中心區則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甚至有所過剩,但由于條條塊塊的問題,執法資源無法在內部優化、整合和統籌。

二是執法隊伍不整齊。為彌補城市執法力量的不足,應對越來越嚴峻的執法任務,公安、城管等部門聘用了大量的協管員隊伍用于執法輔助工作,這在部分區縣、街鎮表現得比較突出。截至2011年2月,僅城管執法的協管員隊伍就達近1.2萬人,這其中既有市萬人就業項目(區縣千人就業項目,街鎮百人就業項目),也有自設隊伍的情形,他們不屬于執法隊伍編制、不具備執法資格,甚至是為安排就業所實施的應急對策。他們素質良莠不齊,但有些也穿著執法制服,甚至違規取得執法證。由于入口把關不嚴、工作定位不準和日常監管缺失等原因,執法中很多沖突與糾紛與他們有關。

三是執法體制不完善。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過程,就是要實現從“治民”到“治官”,從“任意行政”到“規范行政”的轉變,這既要嚴格執法、又要熱情服務,既要規范社會行為、又要彰顯人本理念。若干建議:

首先,要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不斷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的探索。隨著上海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分散的執法隊伍和專業執法體制與上海國際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間的不協調日益凸顯,導致有利可圖爭相執法,無利可圖相互推諉。上海已經在文化市場、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領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當前,要鞏固綜合執法的成果,就必須繼續大力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特別是要盡量縮小政府公權力的行使范圍,把一些不該由政府行使的權力移交給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不能再批準官辦的社會中介組織,使其真正擺脫與行政部門的掛靠關系,也要鼓勵民辦社會中介組織的設立和發展。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機制,整合區域內各種執法力量。由于上海正處于急劇變遷的時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執法體制都不足以應付所面臨的問題。在執法體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變的情況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了。但執法機制是執法的運行方式與模式,在運行中要防止機制變成體制,形成另一個政府部門。

再次,要進一步統籌執法資源,實現全上海市執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區、次中心區和郊區在執法資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區擁有較多甚至富余的執法資源,而次中心區積聚了龐大的流動人口卻面臨著執法資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轄區內實有人口為基數,加大這些區域的執法力量,在編制、人員和經費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變中心區的資源存量,逐步將富余的執法力量和資源轉移到次中心區和郊區。

最后,要進一步更新執法理念,在優化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倡導文明執法上下工夫。執法要嚴,但如果不顧實際,一味“秉公執法”,將遇到反彈,反而阻礙法治化的進程。而“柔性執法”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產生的張力,在比較和緩的情況下實現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領公眾走向社會理性。“柔性執法”的核心要義就是摒棄強制行政、剛性執法,而是代之以溫和的、說服式的執法模式,把執法的過程作為普及法治理念、彰顯法治精神的過程,以緩解矛盾、減少對抗,最大程度地與行政相對方取得共識、諒解。

三、以能動司法回應社會需求、實現社會正義

近幾年來,上海同全國一樣,也面臨著訴訟爆炸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維護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應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發揮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級人民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審判、訴訟調解等方面做出了許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機關在回應社會需求,面對公眾期待方面還面臨著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訴訟數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萬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開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41.64萬件,審結41.65萬件,同比分別上升5.3%和4.6%。從外部環境來講,中國乃至上海都處于社會矛盾高發期,糾紛、沖突不斷涌現。從法院內部來講,審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數量不足,據1997年的數據,上海約為3000人,占當時全市人口的比例約為萬分之一點九,低于全國的密度(全國為萬分之二點五)[1]。這個數據是根據戶籍人口統計的,如果算上近年來不斷增長的外來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會比全國更低。以浦東新區法院為例,該法院有工作人員800人,每年審理案件8萬件,人均年審案100件。

二是司法資源沒有合理配置,不同區域不平衡的現象比較突出。自2000以來,上海對鄉鎮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全市鄉鎮由212個調整為112個,調整后的面積、人口規模相應增加了一倍左右,這使司法資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內部也有一個資源優化的問題,前述浦東新區法院,800名工作人員中只有300人具體審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結案數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達332次,法官人均結案數超過200件的就有5個部門,這使法院不堪訟累。其他不參與案件審理的人員包括書記員、法警、政工干部、紀檢干部、研究室、辦公室等工作人員等,因而,實際審案的人會更少。

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多發,社會管理的任務繁重的情勢下,要求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在分析研判形勢、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上,運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種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從而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這就是“能動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議:

首先,完善訴(訟)調(解)對接機制。基層人民調解機構要善于從源頭上化解各類民間糾紛,將一般性的糾紛、矛盾與沖突吸附在基層、化解在基層,防止糾紛沖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對無實質爭議的當事人的立案申請,要多做勸解工作,努力使當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調解組織處理。對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審前、審中都要進行細致的調解。對判決結案的案件,如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仍不服判決,要跟蹤問效,做好后期工作。在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聯同司法行政部門和專業社會團體,統籌組織轄區的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使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更具組織性、常態性和實效性。

其次,倡導巡回就地審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別是熟人之間的爭議,其問題的解決和矛盾的化解,離不開當事人生活的場景。法院的審理,理論上要求就事論事,“一斷于法”,但考慮到整個社會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項活動的唯一正當性依據,在當事人生活的場景,更容易發現當事人爭議的深層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以修復和維持和諧的人際關系。巡回和就地審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體察民情,貼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強大眾思維和群眾意識,最終拓寬審判和調解思路。

再次,擴大受案立案范圍。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內部和上級法院考核的壓力,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團體訴訟案件,不敢、不愿立案,從而把糾紛推向社會或部門。對于處理個性化的問題、歷史性的問題等具有一定的優勢,但過度信“訪”,會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長遠的法制建設,也會強化社會治理的“人治”路徑依賴。司法的優勢是其利用普遍的規則作為處理問題的標準,盡管對于某一個個案來說,其處理的過程可能比較繁瑣,但卻有利規范整個社會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優化法治環境、推進法治創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規矩、講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協等品質,這些特點使其擁有接納法律權威的社會基礎、文化基礎和歷史傳統,是有利于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條件。上海市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識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平均得分為71.7分,這表明上海市民有著強烈的權利意識、理性態度和維權意識。但市民的法律素質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概念,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質方面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學法不用法。三是執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間也將是上海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轉型的關鍵時期,在經歷了25年的大規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應該實現普法理念、目標和手段的升級,實現從知識到文化、從文化到信念、從信念到行為的轉型,以契合社會管理的現實需求。

首先,要實現普法目標從“法制”到“法治”的升級。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而法治則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運行狀態,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但僅僅有法制是不夠的。理想的社會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構,更要有法治運行機制賴以生成、運行和發展變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從“知法、學法”到“守法、用法”的轉變,從注意法律文本、條文到法治文化、價值的轉變,摒棄實用主義、工具主義、功利主義。要面對新的社會管理現實和市民法律素質現狀,堅持結合市民生活的實際,貼近市民、服務市民,通過宣傳典型案例,讓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法律在支配現實社會生活中的主導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從“灌輸”到“引導”的轉換。公職人員的執法過程對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識非常關鍵,執法人員執法的過程,應該同時是一個講法、普法的過程,要通過苦口婆心的說服、勸導工作,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逐步地訓練公眾的守法意識。普法過程還需要依賴各種載體,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優化法治環境,創建法治小區、文明小區等活動結合起來。只有這樣,社會管理的法治化還會有群眾基礎。

最后,要推動普法對象從“戶籍”到“常住”的擴展。上海有龐大的外來人口數量,他們為上海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上海也積極在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向外來人員延伸。法律服務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務項目之一,外來人口的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的提高,是上海社會融合的重要因素。沒有外來人口法律素質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設法治社會和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續。要根據外來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讓他們起碼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務滿足公眾需求、化解社會矛盾

法律服務工作,是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環,依靠法治來解決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系,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就必須從源頭上注重社會治理,強化從基層和底層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會沖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機關和部門。事實證明,法律服務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會越多。若干建議:

首先,要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法律服務,政府、社會都有責任和義務。但基本的法律服務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樣,是政府的責任,應該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的清單,做到對居民的網格化覆蓋,以維護起碼的社會正義。要防范法律服務市場的過度市場化,強化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責任、倫理意識,加強法律服務隊伍的政治、業務建設,提高法律服務隊伍的素質和服務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體系。目前的法律援助體系已很難適應形勢的需要。一些區如閔行區以補助的方式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提供補貼,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務的專業性比較強,更適合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寬工作領域,從以援助訴訟為主向訴訟與非訟并重發展,以從源頭上預防沖突和糾紛。

最后,要優化法律資源配置。從全市范圍內,法律服務資源和投入要統籌考慮上海區縣街鎮的人口分布情況,要將投放的重點放到基層和次中心區,特別是外來人口較多的區域。同時,在各個行政區域內,也有一個法律資源優化和整合的問題,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門擁有大量的法律資源,對其加以整合和優化,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在提供法律服務方面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進一步培育和完善社會中介組織,促進這些中介機構的市場化改革。

社會治理法治建設范文第2篇

深入推進我市土地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為貫徹落實全省閑置建設用地清理處置暨專項治理工作會議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今天召開全市閑置建設用地清理處置暨專項治理工作會。剛才,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冷世民同志宣讀了市閑置建設用地清理處置暨專項治理集中檢查工作方案》對進一步搞好自查自糾和下一階段迎接全省集中檢查工作進行了安排,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深刻領會做好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意義

各地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今年,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趕超發展。市委、市政府提出打好“三場硬仗”即“決戰園區,跨越千億”工業強攻戰、一年一大步,三年大變樣”城建大會戰、產業招商、項目落地”招商爭奪戰。這“三場硬仗”勝利都依賴于一個重要的基礎條件,那就是土地資源供應保證。現在面臨的形勢是國家的土地政策越來越嚴格,土地資源越來越緊缺。今年以來,市建設用地報批面積2.5萬畝,居全省第一,創歷史新高。8月30日,省政府獎勵我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950畝,應該說用地報批效果喜人,但是不少地方仍存在無地可用、項目落不了地。根據調查發現,一方面是項目建設用地緊張、計劃有限;另一方面是有些地方尤其是工業園區土地閑置問題比較突出,甚至局部縣市城區商住用地都存在閑置狀況,相當一局部土地批后未供。底有多少土地閑置,座的各位領導,心中要有一本帳。

依照省里的統一部署,今年2月。市開展了土地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出讓情況、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土地出讓收支情況、房地產用地情況進行了全面清理。這些工作都取得了階段性效果,但一些地方對專項治理工作存在認識不夠高、工作不夠到位、指導不夠得力的問題,對閑置土地清理處置信心缺乏、工作畏難、措施不硬。清理處置閑置土地是確保項目落地、緩解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加快工業化、鄉村化進程的重要手段。各地務必正確認識以土地供應政策和利用方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布置上來,切實提高對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的認識。

二、周密安排,精心布置。盡力確保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暨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市閑置土地清理取得了一定效果,去年以來。但仍然存在清理不徹底,收回不堅決等問題。市委書記謝亦森多次強調要實現進位趕超,一方面要積極向上爭取用地指標;另一方面一定要轉變傳統的用地理念和方式,精細算賬,惜地如金,最大限度地盤活和用好存量,最大限度地減少浪費和閑置土地的現象,最大限度地減少違規違法用地行為,為加快發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證。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全省閑置建設用地清理處置暨專項治理工作現場會議精神,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堅決嚴肅查處土地領域違法違紀案件,堅決防止土地閑置浪費現象,堅決依法依規管好地、用好地、造好地,全力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最大成效。具體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對我市2003年以來全部新增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以及查辦的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紀案件情況進行全面清理,一要做好自查清理。認真依照省檢查工作方案的方法要求。逐宗核查、分門別類、建立臺帳。針對清理出的閑置土地要核查清楚,逐宗登記,并按照“以用為先、依法進行、分類處置、集約利用”原則,結合實際情況,采取“一地一策、一企一議”方法,分類處置盤活。當前,閑置土地處置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收繳土地閑置費;二是限期開發;三是等價置換;四是協議收回;五是無償收回。各地要區別不同情況,依據政策法規靈活運用,如工業用地與商住用地要有所區別;開發商臨時囤地要堅決收回;對閑置土地的處置要體現集約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控制標準,不能重走粗放用地的老路。

從工作實際動身,二要依法依規處置。各地各部門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參照歷史變化和實際使用情況,嚴格依照土地、規劃、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程序處置到位。一是定性質。根據每一宗地的外業核實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逐宗地進行認真核對、分析、研究,對土地是否屬于閑置依法進行認定,切實做到認定有事實依據,收回有法律保障。二是定類別。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依照開發現狀、閑置原因,對每宗閑置土地進行分類登記,明確宗地的處置方式,確定是收回還是允許繼續開發或規劃控制等,做到分類指導,依法處置。三是定方案。嚴格依照“一地一策”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保證處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定標準。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和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征收土地閑置費規范和有償收回閑置土地的彌補規范,加強閑置土地的認定規范、順序、處置方式的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推進速度快、效果也明顯,三要構建長效機制。對閑置土地集中人力物力進行清理處置。但經常性的跟蹤監管不可或缺,構建長效機制才是做好這項工作的根本。只有從源頭上減少閑置土地的發生,才干使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落到實處。要強化按規劃用地意識,合理控制出讓規模,嚴格按控制指標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要落實凈地交易制度,縮短土地開發周期。要加強日常監管,做好規劃條件控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管。要深入分析閑置土地形成的原因,著力在健全完善制度和探索構建新機制上下功夫,不時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部門聯動,政府推動。努力形成齊抓共管、強勢推進的工作格局

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各部門務必樹立大局觀念,清理處置閑置土地是土地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重要內容。形成齊抓共管、強勢推進的工作格局。

多次在全市綜合性會議上強調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重要性,一要強化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市委書記謝亦森、市長龔建華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安排。并就閑置土地作出重要批示。同時,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了市閑置土地處置方法(試行)等一系列文件。應該說,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礎。這次全省閑置建設用地清理處置暨專項治理工作中,各地要盡快成立相關領導機構,從人員、經費、組織上給予全力支持。主要領導要親自參與,統一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為此,市政府將建立責任考評機制。對行動不力、收地無果的不只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而且市政府還將直接清收;對閑置土地處置率達不到80%一律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涉及面廣,二要強化配合聯動。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暨專項治理工作。工作難度大,既要政府主導高位推動,更要各方配合協同作戰。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把關;財政部門要做好各項資金的征收劃撥和跟蹤檢查工作;審計部門要對用地過程中補償資金的使用、土地出讓金收繳情況進行審核;城建規劃部門要核實宗地用途、規劃指標情況;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抓好違法違規用地案件的查處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和市“三區”管委會要對閑置土地處置的全過程負責,采取領導掛點、分片包干、全面排查的形式,通過全程監管,確保清理處置落到實處。

社會治理法治建設范文第3篇

關鍵詞: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解決辦法

引言

工程監理行業從發展到現在,在國家經濟社會建設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可,在越來越復雜的新形勢下,就要求我們實事求是地探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如何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作用以確保工程質量。

1 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1 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從工程建設監理制度1988年在我國開始試點至今20多年里,建設部對工程監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協調”,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的職能,也就是說工程監理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應該實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在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監理就應該參與,在工程的設計、施工階段更應體現監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僅將監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階段,操作中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另外,《招標投標法》也對監理的實施范圍有所界定,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確有許多不規范的行為,甚至出現一些不正當的競爭。以上說明盡管我國已頒布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于監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確監理工作職能的法律文件還很缺乏。

1.2 社會對監理的重視程度不夠。俗話說:“想要別人重視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視自己”,首先許多監理公司對自己不夠重視,大部分社會監理機構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項目聘任制,對外地的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結束后,若無后續工程,就不一定能繼續從事監理工作,造成監理人員的不穩定。其次有許多監理公司為了承攬到監理業務,違背國家為了維護他們的利益而制定的監理取費標準,自己通過降低費率來保證本公司在監理市場上的競爭力度,這樣造成了監理的實際收費過低,使得從事監理的人員收入也很低。第三盡管絕大多數的社會監理人員都能按照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監理工作,但是還存在小部分監理人員缺乏必要的責任心,缺乏一定的職業道德,影響了整個監理業的形象。

1.3 工程監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現在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和監理隊伍的組成上,目前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 不夠合理,一是在設計、施工單位工作多年現已退休的人員,盡管他們有豐富工作經驗,但是由于年齡的原因,使得他們沒有充沛的精力,對于新知識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職的工程技術人員改行為監理,而監理單位沒能及時給予他們業務培訓,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學監理知識的能力,因而,在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設計與施工經驗,而對監理知識及其匱乏。

三是新的大學畢業生,盡管他們精力充沛、勤學好問,但是他們缺乏一定的工作經驗。因此,目前監理隊伍缺乏既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又集技術和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監理人才。

1.4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 從我國實行工程監理制到現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但沒有認識到工程監理能夠幫助他們減輕工作負擔、確保工程質量,反而錯誤的認為實行工程監理制削弱了他們手中的權利,產生了抵觸情緒。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時凡是涉及質量責任問題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強加于工程監理身上,并到處宣揚工程監理無能、無用。其結果,無形中對監理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不良的影響。近幾年,社會對監理的觀念有所改變,認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實施,但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問題依然存在。

2 解決辦法

2.1 國家應加強對工程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我國在《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盡管都對建設監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這些法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僅把監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階段偏向于施工質量的管理,使人們在對監理制度的認識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對此情況,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應該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現有法律中關于工程監理的相應條款進行修訂,統一對監理的認識。同時,還應對建立一些更加能促進公正、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制度,使工程監理機構的競爭意識得以提高,促進我國監理與國際監理的接軌。

2.2 監理企業要積極主動不斷強化自身。 工程監理機構要加強監理權威的樹立。一方面監理機構是受雇于建設單位的,代表建設單位來管好工程,要服從于業主;另一面,監理作為一個社會職業,國家的法律、法規賦予其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為社會負責的責任。所以,工程監理機構對建設單位負責的同時,還要對社會負責。在確保工程順利、保證工程質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現,大多是建設單位存在問題。所以,在工程的監理過程中,監理要在此過程中獨立行使監理的職能,把監理的權威性強化起來。

社會治理法治建設范文第4篇

我國債券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對市場投資者的利率風險管理及資產負債管理帶來了挑戰。一方面由于我國債券市場絕大多數債券為固定利率品種,投資者和發行人持有大量的固定利率債券資產或負債,積聚了巨大的利率風險,迫切需要通過避險工具來化解;另一方面,債券市場產品的豐富也使得投資者資產負債結構日益復雜,迫切需要相應的衍生工具進行管理。同時,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管理人民幣利率風險的難度越來越大,對避險工具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2004年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允許商業銀行發放中長期固定利率貸款,宣布放開貸款利率上限后,資金來源主要是居民短期存款的商業銀行可能出現大量存貸款利率不匹配的情況。我國債券市場的這種狀況對避險工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2004年起,有關市場主管部門一直致力于避險工具的推動工作,先后推出了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等工具,在此基礎上,市場主管部門于2006年2月9日又推出了人民幣利率互換試點,滿足了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利率風險管理及資產負債管理的迫切需要,標志著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利率互換的功能

降低融資成本。金融互換旨在利用比較優勢原理來降低融資成本。如在貨幣互換中,借款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某些優勢,舉借利率較低的貨幣,再換成所需的貨幣;在利率互換中,客戶能夠獲得低于市場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的貸款。總之,互換交易是基于比較優勢而成立的。最終分配由比較優勢而產生的全部利益是交易雙方進行互換交易的主要動機。當一家企業或機構在某個市場具有籌資優勢,而該市場無法籌措到該企業或機構的所需頭寸,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或機構可以先在具有優勢的市場進行籌措,再通過互換而得到在另個市場上的所需頭寸,從而降低實際融資成本。

隨著造市商的出現,互換的流動性增加,使減少應付利息費用和增加應得利息收益成為可能。作為債務者,當預期利率下降,利率互換能使企業對于可能的利率下降做出積極反應,因為這種交易可提供給企業一種有效地減少利息費用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通過將固定的利率負債轉換成浮動利率負債,從而使企業實現浮息籌資,那么在利率下降過程中,企業可減少其所應支付的利息費用,在融資金額大的情況下減少融資成本將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同樣,在擁有固定利率債權條件下,企業能從利率上升中受益,利率互換卻給管理者提供了從上升利率中獲利并實現提高利率收益的可能性。為實現此目標,只需在預期的利率上升前,將定息債權轉換為浮息債權,增加應取得的利息收益。

拓寬融資渠道。盡管近幾年來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但流動性不高依然是我國債券市場目前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其原因主要是債券市場投資者以存款類機構為主,呈現較大的同質性,市場缺乏避險工具,無法及時有效管理債券投資風險。利率互換的推出將為投資者提供有效的避險工具和更多的投資選擇,從而提高了投資者的投資和交易熱情。另外,做市商在與對手進行利率互換的同時要通過買賣債券進行對沖操作,這將極大地提高債券市場的流動性和定價效率,從而促進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規避風險。目前資本市場主要面臨的是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金融互換恰恰是規避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的重要工具。若預期利率上升,浮動利率負債的交易方,為避免利率上升帶來的增加融資成本的損失,就可以與負債數額相同的固定利率的交易者進行互換,所收的浮動利率與原負債相抵,而僅支出固定利率,從而避免利率上升而帶來的增加融資成本的風險。同樣,對固定利率的借款者而言,若預期利率下降,為享受利率下降帶來融資成本降低的好處,也可以將固定利率轉換成浮動利率。

改進資產負債管理。在對資產和負債頭寸進行管理時,可以利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來管理,而用利率互換則更具有優勢。由于利率互換是以名義本金為基礎進行的,即它可以不經過真實資金運動,直接對資產負債額及其利率期限結構進行表外重組。在負債的利率互換中,付固定利率相當于借入一筆名義固定利率債務,會延長負債利率期限;付浮動利率相當于借入一筆名義浮動利率債務,會縮短負債的利率期限。而在資產利率互換中,收固定利率等于占有一筆名義固定利率債權,會延長資產的利率期限,而收浮動利率等于占有一筆名義浮動利率債權,會縮短資產的利率期限。

此外,通過商業銀行向其客戶提供利率互換產品,不僅可以滿足客戶利率風險管理的需要,提高對利率風險的承受能力,降低客戶貸款的利息成本,而且有助于降低商業銀行貸款的信用風險,實現與客戶的雙贏。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一個具備良好的風險管理功能的利率互換市場,有利于金融機構利率風險管理機制的形成,促進利率市場化的改革進程,也有利于提高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

促進不同金融工具的優化組合。在整個金融市場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差異,如發行形式間存在差異、市場參與者信用等級存在差異、市場準入資格存在差異,而正是這此差異的存在,給互換交易的發展提供了空間。金融機構依靠日益豐宮的金融商品提供中介服務,其目的 便是創造一個沒有差異的融資空間,消除金融交易中的小連續性。

從實質來看,互換就是利用不同融資工具的各種特征進行交換。貨幣互換通過把一種貨幣負債換為另一種貨幣負債,繞開了兩種貨幣標值間的差異;同樣將浮動利率負債換為固定利率負債,等于在浮動利息債券市場上籌措資金,而得到固定利率債券市場的效益,使固定債券與浮息債券之間的差異得以消除;對于機構,由于信用級別差異受到進入某‘特定市場的限制,可以通過互換,得到進入信用級別要求較高的市場的同樣機會,從而消除了信用級別不同而引起的市場差異。可見,互換交易具有明顯的對融資工具不同差異進行重新組合的能力。

促進利率市場化,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當前,我國金融改革正處于關鍵時期,利率市場化改革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推進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的利率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管制利率時期,盡管中央銀行也會根據經濟形勢的需要不定期地調整貸款利率,但這種利率調整具有可預見性,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市場利率的波動在很大程度上是隨機的,這極大地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利率風險,也加大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的難度。

加強機制和基礎建設,充分發揮利率互換的功能

人民幣利率互換的推出,是市場建設邁出的第一步。目前還存在許多制約市場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問題,需要在發展的過程中逐步解決。

市場準入問題。市場準入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那些沒有獲得銀監會頒發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類金融機構能否作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開展以避險為目的衍生產品交易;二是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保險、基金等機構的市場準入問題。

2004年,銀監會實施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用于監管銀監會管理范圍內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銀監會在起草這個《辦法》的時候,人民幣衍生產品市場尚未建立,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僅限于外幣。《辦法》雖然考慮到了將來人民幣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需要,但是,對建立人民幣衍生產品市場后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的需求估計不足,限制了絕大多數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銀監會的《辦法》頒布后,中資銀行中僅有十幾家(四大商業銀行、國開行和進出口行、部分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獲得了開展業務的資格。對于那些沒有獲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意味著他們即不能開展衍生產品造市、投機易業務,也不能作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以避險為目的開展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在利率市場化的形勢下,金融市場所有參與者都要承擔利率波動的風險,不允許這些中小金融機構以利率避險為目的進行衍生產品交易對這些機構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提高市場效率。因此,建議監管部門根據人民幣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需要,按國際通行的衍生產品市場監管規則,把衍生產品市場的參與者明確分為"中介"和“最終用戶”兩類,允許所有市場參與者作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以避險為目的開展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對于證券、保險、基金等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目前沒有明確的說法。為了使這些機構適應利率市場化的要求,也應該允許他們作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以避險為目的開展衍生產品交易。對于條件好的券商,應鼓勵他們創造條件,開展中介業務。

流動性問題。影響互換的市場流動性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市場買方和賣方嚴重不平衡。買方是眾多的商業銀行,而賣方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一家。“一對多”的市場結構使做市商難以開展業務;二是做市商套期手段和工具不足。由于沒有債券和利率期貨、不允許賣空債券、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基礎工具流動性不高,使得做市商難以及時進行套期交易,不得不承擔利率敞口風險。這兩個因素嚴重制約了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

為提高流動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引入保險、基金等非銀行機構進入互換市場,創造不同的需求,改變市場“一對多”的結構;二是盡快推出融券業務,為做市商套期提供工具;三是探索與互換市場“一對多”結構特點相適應的交易方式,提高市場效率。

貨幣市場利率指數問題。影響利率互換市場發展的最大問題是沒有一個適當的貨幣市場利率指數,既能反映貨幣市場利率水平,又有大量的資本市場工具,包括長期浮動利率債券和長期浮動利率貸款的利率與之掛鉤。目前,貨幣市場流動性最高的交易品種是隔夜和7天期回購,其利率指數水平比較客觀地反映了貨幣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但是,長期浮動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都不與回購利率掛鉤,因此,若用回購利率指數作為利率互換的參考利率,其應用受到很大限制。在目前情況下,主要是那些在債券市場進行交易套利和在人民幣遠期外匯市場進行造市、投機和套利交易的金融機構有現實需求。

互換市場的發展迫切需要加快培育貨幣市場,形成有足夠流動性和深度的貨幣市場,形成期限3個月或6個月的貨幣市場利率指數,滿足浮動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貸款等資本市場工具的需要,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利率互換浮動端參考利率的問題。今后還要從幾個方面著手發展貨幣市場:(一)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記賬式商業票據和大額存單。商業票據或大額存單的發行制度應適應貨幣市場的要求,簡化發行和上市程序,允許以詢價方式發行。通過一段時間的培育,由中介機構編制期限3個月或6個月的票據市場利率指數,這個指數代表了主要銀行在貨幣市場融資的成本,可以作為浮動利率債券、浮動利率貸款的參考利率,也就具備了作為利率互換浮動端參考利率的條件。這種做法在新興市場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都有成熟的經驗;(二)建立貨幣市場做市商制度,由具備實力的銀行向市場連續提供期限1年以內拆借/回購雙邊報價,承擔維持流動性的義務,提高貨幣市場資金配置和定價效率。

產品問題。如前所述,由于沒有適當的貨幣市場利率指數,銀行浮動利率貸款、浮動利率債券不與貨幣市場利率掛鉤,使互換產品的開發應用受到很大限制。鑒于這種情況,在當前市場條件下以7天期回購利率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參考利率作為產品推廣的重點。7天期回購利率互換的潛在用戶首先是人民幣外匯遠期市場做市商,由于利率互換為做市商提供了人民幣固定利率融資和投資工具,可以作為遠期匯率定價和套期工具。同時,人民幣債券交易商也可以據此進行投資組合風險管理。因為,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換的潛在客戶主要是商業銀行和公司客戶,商業銀行可以用于資產負債管理,公司客戶可以用于貸款或公司債券的債務風險管理。

利率互換產品推廣的另外一個方向是,商業銀行利用利率互換和利率上限、為公司或個人客戶設計理財產品,用于公司或個人資產管理。

市場基礎建設。這其中包括法律問題、會計問題和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問題。中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客觀上要求互換市場與國際接軌。在國際市場上,金融機構之間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都是以ISDA協議為基礎,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受法律問題的困擾,直接影響到他們參與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建議有關部門盡快研究解決與ISDA協議接軌的辦法,使中國互換市場盡早與國際接軌。

社會治理法治建設范文第5篇

20xx年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建優質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責任。

依法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但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的監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質量管理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準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前款規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于審查合格書發放后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建筑制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并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拒絕執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三十九條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定取樣。

第四十條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一編號,不得涂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

保修和安全性鑒定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采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單位(以下統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征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托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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