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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第2季度末,全國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5.87萬億元,自此跨入了“15萬億元時代”,比2015年第1季度末環比增長10.13%,比2014年第2季度末同比增長27.16%,信托行業總體發展趨勢穩中向好。但我國信托業持續發展的背后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第一,我國信托行業核心業務模糊,缺乏像銀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核心業務,雖然信托業投資領域涉及面廣,但是“全而不精”,沒有發揮自身專業化的優勢,只能提供通道服務,報酬率低。第二,信托產品滯后的流動性一直是信托發展的羈絆,信托產品二級市場發展緩慢,雖然法律層面規定受益權可以轉讓,但具體落實層面缺乏明文規定,可操作性差。第三,信用體系的薄弱給信托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到期兌付風險、管理風險、道德風險束縛了信托的長足發展。第四,來自銀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日益激烈,嚴重擠壓了信托的盈利空間。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它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在盤活存量資金、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憑借著其強大的創新能力為各類金融機構提供了大量的業務拓展機會和發展轉型契機。2005年我國正式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金融機構紛紛借助資產證券化實現發展轉型,但主要集中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參與度不高。資產證券化具有風險隔離和資產獨立的特征,對安全性有極高的要求,而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財產具有資產隔離特征,這和資產證券化資產獨立制度十分契合,信托公司應該抓住資產證券化發展機遇,實現自身轉型升級。
二、文獻綜述
國內外關于資產證券化條件下信托業的發展機遇和對策尚未有系統性的研究,但對資產證券化的運用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的策略研究已經十分成熟,信托公司可以借鑒資產證券化運用的普遍性策略和商業銀行的經驗,并利用自身“資產隔離”特征的天然優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關于資產證券化的運用研究,胡威認為,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是一種新型金融形式,他將資產證券化整個過程分為五部分,并闡述了資產證券化對企業、金融機構、市場各交易方產生的經濟效益,包括使企業獲得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把金融機構的風險轉移給投資者,加快了市場上貨幣流動速度。[1]郭朝暉指出,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加深了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也讓金融機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通過分析爆發的原因,得出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的問題,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供了經驗和教訓,分別從證券化監管、資金池、信用評級三個方面給出了建議。[2]ZoltanPozsar把資產證券化定義為“發起—分銷”模式,認為傳統的“發起—持有”模式加大了金融機構風險敞口,導致風險過于集中,而資產證券化“發起—分銷”模式把風險向投資者進行分攤,系統性風險大大降低。[3]學術界對資產證券化條件下商業銀行對策的研究已經非常深入。陸岷峰分析了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特征,并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的標的資產質量不高、市場不成熟、相關人才匱乏、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分別從法律法規、標的資產、信用增級、人才培養方面給出了對策。[4]秦建文指出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提供可能,但其實施過程中有諸多困難。因此資產證券化應選擇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產品設計要充分考慮類型、期限、利率、信用級別等因素。[5]張心泓指出,資產證券化具有增加盈利能力、增強流動性、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并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給出了建議,通過完善風險控制機制、構建科學信用評級體系、完善法律法規、培養專業人才來開辟新的發展渠道。[6]蓋永光認為,信托模式可以很好地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隔離問題,通過分析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研究資產證券化開展的可能性,并就信托模式運用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出對策,提高基礎資產質量、分優先級和次級進行信托產品出售,增強信用評級,提升管理服務人水平,選擇合格投資對象。[7]Kaniadakis認為,英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是資產證券化重要的創新形式,豐富了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時,要注重證券化發起人、產品設計、信用增級、合格投資者等環節的風險把控。[8]綜觀上述國內外研究可知,資產證券化條件下商業銀行對策研究已經非常深入,但對于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路徑選擇研究卻鮮有涉及,對其研究停留在框架層面,沒有提出具體的對策,對于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也缺乏專門性和系統性的分析研究。本文的創新點就在于此,提出了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具體對策,并前瞻性地將互聯網思維嵌入到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
三、資產證券化是信托業實現轉型升級的突破口
(一)我國信托行業發展面臨的問題
1.核心競爭力不強
我國信托行業的盈利模式比較傳統,主要依靠融資性項目帶來的報酬收入,報酬率低。長期以來,信托公司一直想打造“金融超市”,實現金融業務的全覆蓋,但效果差強人意,面對銀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往往處于下風,沒有形成自己核心業務優勢,競爭力不強。
2.信托產品流動性差
由于缺乏信托公司及產品評級體系,缺乏統一的信托登記制度,尚未形成專門的流動轉讓管理辦法,產品沒有標準化,缺乏信托產品流通的交易市場等,信托產品流動性滯后嚴重阻礙了信托業的長足發展。目前,我國信托類產品二級市場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具體的轉讓方式、場所、手續并沒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信托產品的轉讓只能局限于信托公司內部的撮合。
3.信用體系薄弱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影響了信托行業的發展。信托業務中信用風險具體體現在:信托計劃開始前,為了騙取資金,用資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托計劃進行中實際用資方可能會脫離合同約定使用資金;信托計劃兌付時,資金使用方可能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和收益。信用風險給委托人和受益人帶來了極大損失,限制了信托的發展,而且,由于失信導致投資者沒有足夠的安全感,對信托的投資熱情下降,也阻礙了信托的發展。
4.競爭日益激烈
近些年,我國信托行業普遍實行綜合化發展戰略,極力打造一個多元化、跨市場、多手段的全能型“金融超市”模式。但由于相關政策、從業人員的素質、信托自身的發展程度的限制,當信托公司面對來自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互聯網金融的競爭時,均無業務競爭優勢。銀行憑借長期以來形成強大的客戶群體,在信貸領域有著明顯的優勢;在投行業務上,雖然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可以開展企業重組并購等業務,但相對于證券公司,其在專業化程度方面存在較大差距;長期以來,信托依靠高收益來吸引投資者,但互聯網金融一大特征就是高收益,根據網貸之家統計數據,2015年9月網貸行業綜合收益率達12.63%,在此情況下,信托公司高收益優勢正在逐步喪失,面臨嚴峻競爭局面。
(二)資產證券化為信托業轉型升級帶來的機遇
1.升級經營模式
信托公司傳統的經營方式是設立信托計劃,募集資金,連接投資者和資金需求方,通過提供資金通道賺取手續費,具體利潤以服務費為主。而資產證券化“發起—分銷”模式提供的二級市場,使得信托公司可以開展融資性批發業務,同時依靠資產方和負債方獲取流動性。信托公司有破產隔離機制的天然優勢,資產證券化使流動差的資產轉變成高流動性資產,獲取的“流動性”就進入了資產方,拓寬信托公司獲取流動性的渠道。
2.拓寬盈利渠道
長期以來,我國信托行業依靠融資類信托中的項目融資獲取收益,但近幾年,融資類信托占比不斷下降,這種盈利模式欠缺多元化且不可持續,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發起—分銷”模式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環節,這一模式分散了風險,將風險轉移給投資者,也使得信托公司資產期限更加多元化,在資金撮合中起著“中轉站”的作用,即信托公司有更多的能力去創造“流動性”,賺取利差收入。
3.增強流動性
產品流動性一直是信托公司發展的羈絆,并且近幾年信托行業的不良資產也在逐年增加,長期積壓會導致經營風險,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盤活存量資金。信托公司可以將流動性差、期限長的債權打包進行重組,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變成高流動性資產,并且可以提前收回本金,投入到高流動性的領域,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降低系統性風險。
4.分散風險
信托公司傳統的盈利模式是先找到好的項目,有穩定的還款來源,然后設立信托計劃,募集資金供用資方使用,但是,當一個項目出現問題,會爆發局部性的系統性風險。而通過資產證券化,信托公司可以將風險轉移給投資者,降低系統性風險發生的可能。資產證券化將呆滯資產打包處理,盤活了存量資金,同時把呆滯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提高了信托公司運營的穩定性。
(三)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指債務人到期無法還本付息的風險。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尚不成熟,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各方信息不對稱,對融資項目的了解不夠深入,缺乏風險識別能力,容易產生道德風險,資金需求方很容易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資金,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不利于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2.利率風險
市場的利率是不斷變化的,市場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投資者的收益減少,降低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同時,利率的上升會使得社會閑散資金流向商業銀行等其他儲蓄機構,分流了社會資金,導致潛在客戶變少,所以證券化產品的利率是吸收投資者投資興趣的關鍵。
3.經營風險
在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初期,為了吸引投資者往往將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進行銷售,這雖然增加了流動性,但會導致呆滯資產的積壓,長期來看會形成經營風險。此外,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經驗匱乏,專業性和嫻熟度較差,業務開展過程中難免出現問題,導致經營風險。
四、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我國信托業的發展對策
(一)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總體思路
首先,發起人將打包資產出售給信托公司;第二步,信托公司將資產進行證券化操作;第三步,對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第四步,由專業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工作;第五步,證券化產品的銷售。
(二)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1.選擇優質基礎資產
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先步驟是基礎資產的選擇。資產對象的優劣也決定了信托公司信用風險的程度,為了降低信用風險,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有穩定持續的現金流和穩定的還款保障,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標的資產的選擇,這些因素主要包括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還款來源的穩定性、資產的損失可能和違約率,以及獲得這些信息的難易程度。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和金融環境,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可選擇的基礎資產有融資租賃、合同、租約、企業應收賬款、貸款債權、銀行不良貸款等。
2.靈活設計資產證券化產品
信托公司設計證券化產品時,應考慮標的資產的特性,對不同類型的資產進行差異化設計。首先要考慮產品利率,市場利率是波動的,如果采取固定利率,將會面臨市場利率風險,不利于業務的開展,為了降低利率風險,應在無風險利率基礎上,加上一定的風險溢價,具體溢價根據市場狀況而定;其次要看產品類型,我國信托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時間短,由于投資者對產品的了解不夠深入,很難接受過于復雜的金融產品,初期應設計相對簡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到投資者了解并接受證券化產品后再進行復雜的證券化產品布局。最后要考慮發行期限,當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導致人們對投資產品的期限要求更加多樣化,信托公司應設計更加靈活多變的產品,滿足不同投資者對于投資期限的要求。
3.完善信用評級體系
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體系,沒有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這會影響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阻礙信托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首先,應對優先級證券進行擔保償付,次級證券通過自己認購提供擔保,通過差異性的擔保措施增強優先級證券的信用級別。第二,通過和國外先進評級機構合作,或者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本土設立高水平的信用評級機構,提高對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的權威性。第三,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由于評價標準的差異,對同一產品會導致不同的評級,應通過一家或幾家權威的國外評級機構來增加信用評級的可信性。第四,要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息透明度,讓投資者充分了解產品的結構和風險,形成對證券化資產的約束,提高安全性。
4.規范資產證券化實施環境
良好的環境是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前提,為使信托公司能夠順利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必須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一是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監管,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二是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資產支持證券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的權利義務,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購買及持有比例。三是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管理,從資產信用評級各個環節把控證券化資產的質量關。四是進一步推進我國信托行業的自身改革進程,增強信托公司的經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加快向現代信托公司轉軌進程。信托公司具有“資產隔離”的天然優勢,加速其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增強其活力,提高其素質,無疑是十分重要的,這也是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基礎。
5.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
我國信托行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剛剛起步,對高質量、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亟需人才驅動信托業創新發展。第一,堅持“引進來”戰略,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人才儲備充足,通過人才流動的方式可以改善信托公司資產證券化人才匱乏的局面;另一方面,國外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較早,形成了充足的人才儲備,信托公司可以高薪聘請國外具有會計、金融、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提高從業水平。第二,堅持“走出去”戰略,“引進來”戰略往往會產生較高的適應成本,且引進來的人才難以適應信托公司新體系,所以信托公司要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通過將內部人才送到國外高校研究機構進行培訓,或者送到國外具有豐富資產證券化經驗的金融機構進行學習鍛煉,提高其專業和從業技能,只有通過“外引內訓”不斷加大教育投資力度,才能培養出信托公司需要的復合型人才。
6.運用互聯網思維創新銷售方式
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各行各業紛紛借助互聯網創新營銷模式,實現線下銷售向線上銷售的轉變。我國信托行業互聯網運用程度遠低于銀行、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它的興起為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途徑。一方面,基于互聯網平臺的共享性,投資者對于證券化產品的了解會更加深入,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大大增加會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產品的銷售可以降低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信托公司可以自建平臺盤活資金,或者與互聯網公司合作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信托業是我國經濟發展中重要金融形式,信托行業在整個金融行業中作用越來越大。當前,我國信托發展過程中遇到諸多問題,核心業務缺乏、產品流動性差、競爭激烈等一系列問題突出,迫切需要尋找新的出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其發展已經相當成熟,為我國信托業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基礎條件,但其開展也存在潛在的風險。面對資產證券化的浪潮,信托公司必須抓住機遇,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選擇優質資產進行產品設計,應對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利率風險,在產品設計后,通過信用增強保障投資者利益,完善資產證券化實施環境。借助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浪潮,信托公司可以把互聯網思維嵌入到資產證券化整個業務流程中,創新銷售模式。
(二)建議
第一,加強投資者教育,證券化產品由于其復雜性很難被投資者接受,信托公司應通過現場培訓、網上宣傳等方式不斷提高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的了解,逐步培養合格的投資者。第二,加快信托資產證券化產品二級市場建設,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掃除障礙,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第三,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時,可以通過自建互聯網金融平臺或者與互聯網公司合作,打通線上銷售渠道,拓展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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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瓶頸 模式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把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成一個資產集合(asset pool)后,通過信用增級、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技術出售或轉讓給一個遠離破產的特別目的載體(SPV),由SPV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投資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資發起人(企業)的資產,ABS的本息償還來源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發起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通過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解決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實現了企業的融資意圖。
目前,我國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實際上是一個企業融資工具選擇與資本結構優化之間的矛盾,即企業的融資工具選擇沒有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運用資產證券化融資技術可以巧妙地解決這一矛盾,基于此,筆者在此簡要闡述我國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及發展模式。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資產證券化原理包括1個核心原理和3個基本原理。3個基本原理是指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對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這是由現金流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決定的。證券風險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礎資產能否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收入。如果能夠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流,則以該基礎資產發行的證券還本付息就有保證,否則,還本付息就會出現問題。因此基礎資產可預測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和基礎。
2.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從資產收益的角度來進一步對現金流進行分析,重要內容是選擇易于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重組原理包括以下內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優化配置原理。
3.風險隔離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指將基礎資產的風險與基礎資產原始人的其他風險隔離開,其目的是降低證券購買者的風險。
根據風險隔離原理,證券購買者只承擔基礎資產的風險,不連帶承擔基礎資產所有者的其他風險。也就是說,證券的風險只與該證券本身的風險相關,而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的風險無關。風險隔離原理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了一道堅實的“防火墻”。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特點。實現風險隔離的兩個重要條件是: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與在證券化交易結構中設立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原理
信用增級原理是指通過信用增級方式來保證和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增加金融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信用增級的作用首先在于彌補發行者所提供條款與投資者所需要的條款間的差距。其次,通過信用增級為投資者提供風險分析服務。信用增級以后的債券,信譽高于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增強了債券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既降低了發行成本又有利于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從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分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包括以下環節:
1.選擇擬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池;
2.創立特殊目的載體(SPV);
3.資產轉移;
4.信用增級;
5.進行信用評級,安排證券發行銷售;
6.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
7.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
8.證券到期還本付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我國推廣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中國本土化進程正在面臨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還存在一些瓶頸和約束,這主要表現在市場環境與政策環境的制約。
(一)市場環境的障礙
1.市場供給有限
資產證券化順利交易的基礎之一是必須有充足的可供選擇的證券化資產。目前我國可證券化的資產還沒有形成規模優勢,能夠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數量還比較少,一級市場不發達。目前,我國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市場還未完全形成,規模有限,影響到證券組合的結構設計。
2.市場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看投資者的需求。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起步較晚,在資產規模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進行了較為保守的限制,法律嚴格界定了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以目前現有的法規而言,國家對養老金、保險金投資方向的規定限制了它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機構投資者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體還需要國家對機構投資者投資范圍的限制放寬。
3.信用增級和評級問題
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關鍵因素是獲得信用評級。近幾年,盡管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得到了一些發展,但為了達到一定的信用級別,保證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功實施,企業一般趨向于選擇較具權威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尤其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中。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和評級同樣是我國企業要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政策環境的制約
1.適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環境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本要素。發展中國家存在的最大障礙之一是國家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資本市場融資,這將遇到以下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屬于何種證券;管轄權歸屬誰;如何發行;向誰發行。這些問題必須從法律上予以認定,方能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的規范和健康發展。
2.稅收是影響資產證券化是否有利的一個關鍵因素。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問題。稅收問題的主要矛盾是,怎樣使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理避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以及國家稅務部門堅持稅收中性化原則。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融資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稅;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是否征收預提稅。
3.會計確認方法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的保障。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會計處理不同于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的產品相當廣泛,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改革,但現有的會計處理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
三、我國實施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模式
(一)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行業與區域選擇
目前國內企業還不能大規模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又不能等所有條件成熟了再發展,這就需要找準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即選擇一定行業、區域內的企業進行試點。
1.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行業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就是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理論上,企業只要擁有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且達到一定規模,都可以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籌資。但由于不同行業的企業其資產分布、資產特征及資產相關利益主體的特性各不相同,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也具備不同的特征。因此,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特征。
我國由于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大型企業的貿易應收款(或銷售收入)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具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比較容易剝離,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因而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來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它們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
2.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主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也表現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市場化程度和開放程度較高,貿易、基礎設施行業的企業發展較快,已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品種多、規模大,證券化資產較易獲得。同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企業尋求向外發展和融資的意識相對較強,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工具的認識接受也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對完善,金融市場比較發達,聚積了較多的金融機構和人才,尤其是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比較多,機構投資者尋找新型投資工具、進行組合平衡投資的需求較大。
(二)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與發行模式選擇
1.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與資金的交換過程。根據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宗銷售和多宗銷售;根據發起人與SPV的關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轉移次數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層銷售和雙層銷售;從資產集合規模的積累方式來看,還有固定和循環交易模式。具體選用何種結構主要根據證券化資產類型、規模、市場條件、法律環境、稅收、管制等因素來確定。
2.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形式的選擇
由于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和信用增級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諸多選擇,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復雜。根據資產支持證券所具有的現金流特點和償付結構不同,可分為3種基本形式,即過手型證券、轉付型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因過手證券產生于美國二級抵押市場,多用于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因此,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采用轉付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的形式。
參考文獻
[1]王劭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及其制度價值探析[J].法制與社會,2007(11)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及存在的問題
2008年,銀監會下發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自此小額貸款公司在國內發展正式起步。從2008年至2014年,小額貸款公司經歷了數年的擴張性增長,無論是從機構數量還是貸款余額方面,都出現了逐年走高的趨勢,只是近兩年有所放緩和減少。根據央行的統計,截至2016年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數量108881人,機構數量8673家,實收資本8234億元,貸款余額9273億元。自08年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快速發展對中小企業具有重要意義,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另一方面,資金短缺同時也是制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一個難題。本文將對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一)資金來源不足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這一規定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無法像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吸收公眾存款,也限制了其從銀行獲得資金的金額和數量,從而制約了其發展。因此有必要盤活小額貸款公司的存量資產,加強其自身造血功能。
(二)融資渠道不通暢
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主要有以下兩個,一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以及增資擴股;二是向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融資。股東增資擴股不具有持續性,不能完全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不足現狀,且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獨立經營,一旦股東自身發生經營困難,無法提供資金支持時,會導致小額貸款公司陷入經營困難,嚴重會引起資金鏈斷裂,導致破產。通過銀行融資的方式,一是融資金額受限,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50%,二是融資機構數量受限,融資機構數量不能超過兩家。且在實際運作當中,向金融機構融資存在很多附加條件,因此此種融資方式依然不能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不足的問題。為了解決小額貸款公司上述資金方面的問題,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的發展,盤活小額貸款公司的存量資產變得尤為重要,而資產證券化正好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二、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一)具備政策支持
2012年5月,銀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8月,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2013年,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2014年《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明確了專項資產計劃作為SPV獨立于發起人、管理人、投資人的法律地位,擴大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業務主體及基礎資產范圍。相關部門關于資產證券化相關系列政策表明,作為盤活存量資產的一種重要手段,資產證券化將會有更好、更規范的發展。
(二)具備資產證券化條件
資產證券化簡單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通過一定資產組合,實現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一般具有這些要素:一是擁有能產生穩定可控的現金流資產;二是該資產對于原始權益人來說缺乏流動性;三是需對基礎資產進行重組及風險分散;四是需設立特定目的機構(SPV)實現風險隔離;五是對基礎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及必要的增級措施。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資產恰可以作為基礎資產,通過打包出售給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V再對基礎資產中的現金流進行重組,打包成證券產品,同時引入信用評級等增信措施,最終實現小額貸款公司融資。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具備資產證券化的條件。
三、小貸公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阿里小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國內第一只以小額貸款包作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該資管計劃成功募集資金規模約50億元,為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借鑒。但在實踐當中,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一)券商資產證券化中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在法律主體上存在一定缺陷券商資產證券化中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SPV)和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機構一般是特殊目的信托(SPT),SPT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為法律基礎,信托法明確規定信托財產區別于受托人的財產。在此情況下,以信托形式進行的資產轉讓則可以實現完全破產隔離。而券商資產證券化中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一般是券商為了開展證券業務而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此類機構不具有信托法律主體地位,因而無法對基礎資產進行所有人的變更登記。雖然證監會《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明確提出,專項資產計劃資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的固有資產,當前述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發生破產的情況下,專項資產計劃不屬于破產清算資產。這樣來看,表面上似乎實現了隔離,但這僅僅是證監會的規定,而證監會的規定在效力上屬于部門規章,在訴訟時法院可以不使用。此種情況導致了券商資產證券化中的SPV在法律主體上存在一定缺陷。
(二)會計處理上存在著納入合并報表的可能資產證券化設計
SPV的目的,就是實現轉讓資產的破產隔離。但在實際中,資產證券化的某些條款有可能使SPV被判斷為發起人的準子公司,如果發起人實際控制著SPV,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金融資產轉移和終止的規定,須將其納入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一旦合并,實質就變成同一經濟主體的行為,先前通過真實銷售所搭建的資產隔離將變得毫無意義。因為,不論SPV和發起人原先的報表如何確認,從合并報表層面來講結果都是一致的,這樣就偏離了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的精神,背離了資產證券化的初衷。
四、結語
綜上,本文對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并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探討。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不足的問題,其核心是SPV的設計,但在實踐中,存在著SPV法律主體瑕疵以及在產品設計時某些條款有可能導致并表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應重點解決SPV法律主體的問題,并重點關注SPV的設計,實現真正的風險隔離。
財參考文獻:
[1]酈勇強.小貸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模式探討[J].財會學習,2016,19:224一225.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包裝后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簡稱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通過各利益參與方的共同參與,使得由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從而實現風險分擔、各取所需之目的。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常常會獲得新的權利,承擔新的義務,即衍生工具。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順應經濟形勢發展的潮流,針對金融創新技術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規定了其定義,并把資產重新進行了分類,使金融創新技術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在會計要素中有了準確的界定,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SA No.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除之會計處理”。按照該準則,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而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就是說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在該準則中,委員會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這種方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于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
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已轉讓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
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
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簽訂合約授權并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測試證券化業務是否涉及資產控制權的轉讓時,仍需要對證券化的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別。即將整個證券化體系分解成若干相互獨立的合約組件,再按各組件的重要性進行判斷。判別的過程可歸納為下表。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傾向于將證券化確認為銷售業務作表外處理,同時確認和計量新產生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約。
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會計報表合并
我國目前只是規定了一般經濟實體的合并范圍與合并標準,特殊目的實體的概念和針對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標準從未涉及,而實際上我國現實經濟生活是存在這種經濟實體的。資產證券化結構設機構的出現,迫切需要這種合并標準的指導和規范。
資產證券化帶來的合并報表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特設交易機構是否與發起人進行財務報表合并。不論發起人與SPV各自原先的報表是將資產證券化交易確認為銷售還是融資,一旦SPV被認為是發起人的子公司,兩者間的交易就成為一個經濟實體內部的交易,就要進行合并。發起人原先期望的降低資產負債率、增加收入等結果在合并報表上就都不會實現了。
現行的合并理論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當認為關系的本質是發起人控制SPV時,就會要求發起人合并SPV的報表。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子公司,通常有以下三個判斷標準:SPV為發起人帶來的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可判斷SPV為子公司,將其納入合并更符合會計慣例。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的稅務費用相當龐大,這些稅務費用都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成本。在國外,一般為發行資產擔保證券這一特定目的而成立的SPV以及資產擔保證券購買人都能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減輕證券化的成本。中國稅收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對證券化的制約相對較少。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資產轉讓的稅收和各個證券化交易主體的所得稅處理兩方面。
資產支持證券融資收益的所得稅問題
對發起人而言,如果資產證券化符合銷售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都可能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必然繳納所得稅。實務中如果證券化產生了損失,稅務機關也不應該認為該資產的出售不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以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能扣稅。因此,從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出發,證券化所帶來的任何收益或損失都應當作為計稅依據。
資產轉讓的營業稅、印花稅問題
如果資產證券化融資不被認定為真實銷售,這樣一種運作就無須繳納營業稅。如果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的轉讓被認定為真實銷售,一個必然的結果就是需要繳納營業稅。這樣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必然會大大地高于其它融資方式的成本,使得資產證券化在實質上難于推行。
根據稅法,買賣合同和資產轉讓合同均需繳納印花稅。由于資產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通常都十分巨大,即使以交易額的很小的比例來征收印花稅,也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從而極大地增加交易成本。
為了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開展,在其初始階段,國家可以考慮免征或減征營業稅和印花稅,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參考資料:
1. 余堅,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會計確認問題探討,會計研究,1998年第9期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信用評級 監管 進程 對策建議
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試點,新一輪資產證券化便備受期待和關注。央行、銀監會2013年12月31日聯合公告,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的風險自留行為。2013年12月底,證監會受理了東證資管“建元一號”產品申報,其將采用“雙SPV”結構,這些足以證明政府對經濟改革的決心和信心。“2014年存款利率有很大可能放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競爭加劇,存貸款定價能力將決定收益水平。2014年全年的規模有可能達到4000億元”(張友先、張圓圓,2011)。當然有人會擔憂這一活生生的事例:資產證券化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也有人會質疑: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可能,即把一些不佳的資產通過粉飾包裝,偷梁換柱去轉移風險。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與特點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彭文峰,2011)。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 Vehicle,簡稱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隨后在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巴西、日本等國普及和發展起來,經過40多年發展,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MBS)到各類資產支持證券(AB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從傳統的CDO到合成CDO產品。因此,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通過結構安排、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等手段之后,將其轉換為流通證券,進一步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近年來,為了深度挖掘和培育資本市場,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困境,為了有效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并盤活存量資金,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從總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是早期探索階段(1992-2004年),如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這為證券化業務發展奠定了明確的政策基礎。第二是試點階段(2005-2008年),2005年開始,中國證監會管理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管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分別開始了各自的業務實踐;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局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標志性證券是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2006年出現了擔保債權憑證(CDO),2008年出現汽車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第三是停滯階段(2009-2011年),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國資產支撐債券總額為734.46億元,總數達到80只;2008年金融風暴之后,資產證券化也戛然而止,2009年、2010年兩年中并無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上市。第四是重新啟動階段(2012年至今),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于2012年5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首期信貸資產的額度為500億元,資產證券化將迎來新一輪發展的契機。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截至2013年上半年,銀行系統中,企業中長期貸款余額9.3萬億元,個人住房貸款余額9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9.45萬億元。理論上,銀行可證券化資產余額為28萬億元(郭偉,2014)。這些都說明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顯著特點,即:規模小,還處于初級階段。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銀監會和央行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企業資產支持票據(ABN)三足鼎立之勢,基礎資產有限,主要體現在種類較少,質量不高、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等方面。
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相容,如資產轉讓問題、SPV特殊目的機構法律問題、信用增級問題、監管問題等,這些都會成為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障礙。
(一)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將缺乏流動性的債權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轉化為具有流動性的債券的過程,主要有資產發起、SPV的設立和融資結構。首先,缺少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資產證券化建立SPV,形成信托關系,即發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但與我國《信托法》中規定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也與“一物一權”原則相違背。對于合同債權的轉讓,與我國《合同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民法通則》規定都有相沖突的部分,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顯然缺少法律依據。其次,SPV的設立與《公司法》相沖突,SPV本質上是為適應“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的需要而特設的“空殼公司”,這與我國現行《公司法》相沖突,如嚴格的發行債券條件、經營場所、條件和范圍,SPV無法滿足 《公司法》 規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等相關會計制度。最后,在信用增級實際操作過程中,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等都有相悖的地方,沒有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使已有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不高,又與高位階的法律存在沖突,出現糾紛,風險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救濟。
(二)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經過近30多年的發展,尤其是1993年以來,加快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設,如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2007年正式實施的《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雖初現端倪,但尚未形成一套適合我國企業特點的評級體系。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因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被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使外部信用增級機制面臨巨大障礙。評級機構準入審查門檻較低,信用評級機構處于多頭監管局面,評級結果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度低。沒有統一的評級機構資質認可機制,因評級機構立法缺失,出現多頭認可,如大公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就分別被中國人民銀行和發改委進行過資質認可。
(三)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風險
第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評級風險,如評級機構監管不力,會出現評級機構的尋租風險;評級機構自我約束不力,會出現道德風險,當然,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評級可能面臨壟斷風險和欺詐風險。壟斷風險必然會造成價格的高位,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成本。因國外評級機構利用我們相關方面知識的局限性來欺騙,同時對國外評級結果的盲目崇拜,導致國外的評級機構惡意欺詐。第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在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這三大監管部門之間,對市場準入時股權資金的監管上,因缺乏信息溝通,潛藏著巨大風險,另外,資產證券化外包是銀行服務外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外包業務既給銀行降低了成本,同時也給銀行業帶來了種種潛在的風險。第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一方面因制度缺陷產生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因“私權意識”太強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即用權力投機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這樣極大地阻礙了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四)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
我國監管體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就出現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企業資產證券化受證監會的監管,監管機構之間又缺乏交流,出現監管多頭和監管分裂現象;另外,沒有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統一的法律法規、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素養,監管人員利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漏洞,使監管出現重復或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甚至出現道德問題,使監管效率較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法律、會計稅收等方面信息不能共享,造成監管當局缺少足夠的信息,使監管失效。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對策建議
新一輪資產證券化重啟傳遞給市場更多的信息和信心,而大力發展和培育我國金融市場已迫在眉睫,以目前資產證券化發展為契機,促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推進。
(一)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
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有助于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制度,結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完整規范的證券化法律,對現有法律中的條款與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別規定;還可通過試點立法,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于與現實不適應部分立即修改,適應部分上升到國家條例層次,最后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另外,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是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障,如修改《證券法》中對SPV主體資格的規定、修改《破產法》中關于真實出售標準的規定、修改《擔保法》中有關擔保人主體要求的規定等,所有這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起到保駕護航的職能。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
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的建構和完善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前提和基礎。從宏觀角度,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觀信用管理模式,以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如政務公開、依法行政、信息資源共享等,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微觀角度,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至關重要,對于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這兩個重要環節,在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下,建立和完善合理且有效的信用評級制度,是對“經濟人”行為的一個規范和約束,有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制度的健康發展,有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培育和快速發展。
(三)強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
建立證券化風險預警系統,其主要作用在于對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全過程及其環節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監視,得到準確的信息為下一步決策提供服務,這種預警發生在事前,使金融市場的運作風險最小化。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形成一整套科學高效的處理金融突發事件制度和專業人才,如美國在處理2007年次貸危機中實行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得我們借鑒。要防止“軟政權化”風險,這一概念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岡納?繆爾達爾提出,尤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防止腐敗、防止尋租和防止扭曲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風險。
(四)解決資產證券化監管
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和自律體系,形成透明的流通市場業務規則,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序健康運行,如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方式,對獲批資產證券化項目的持續檢查,強化金融監管效果。一方面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外部擔保制度,以保證交易完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質量,使其具有及時性、相關性和可理解性。同時借鑒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好的做法和經驗,通過定期培訓和學習,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強化職業道德建設,從而提高監管效率。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是比較成熟的金融創新工具,但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法律環境不完善、金融監管缺位等原因,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只有在不斷的實踐中成長和成熟,只有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完善,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張友先,張圓圓.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突圍之路[J].國際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