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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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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成建制農轉非居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整體轉為居民委員會所屬的農轉非居民。

第三條《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參保單位是指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農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組等獨立核算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指“村改居”單位,其他城鎮居民委員會不納入參保范圍。“村改居”單位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征服兵役人員、在校學生外,必須全員進行參保。

“五保戶”、“低保戶”人員暫緩參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條參保單位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人、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參保單位應在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并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次年繳費基數。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第一年的月繳費基數按500元或300元申報,以后如市政府調整繳費基數,按新繳費基數選擇申報。

社會保險年度指從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條《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5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繳費基數標準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不得改變。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3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繳費基數標準申報繳費的,必須補繳歷年繳費差額。已退養人員要求補繳的,在補繳繳費差額的次月起按高繳費基數標準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調節金,之前養老待遇差額不補發。

第八條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收代繳。

鎮(區)財政核撥的農村養老保險補貼,限于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正常按月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不含被保險人一次性繳費月份以及欠繳期間的月份。

第九條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個人帳戶基金只用于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計帳利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

第十條參保單位申請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時,在冊已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到退養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必須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為:按繳費基數16%的標準,其中: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一次性補繳按退養年齡計算不足繳費年限減去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既參加過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又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可采取折算的辦法累計計算為同一種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申報繳費工資與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繳費年限按整月計算。

第十二條屬于*年7月1日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為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檔案,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因被保險人戶口遷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減參保人數的,須提供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死亡證明。

參保單位新增18周歲以上人員(包括本單位新成長勞動力和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應征服兵役或上學后重新回到參保單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員,必須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或回到本單位定居次月將新增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屬畢業或復員、退伍后回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補繳18周歲后讀書或服兵役期間的農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新參保人員身份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屬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申報參保時如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瞞報、漏報應參保人員的,重新申報參保時,瞞報、漏報人員須從辦法實施時或年滿18周歲或戶口遷移至本單位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繳費限于戶口遷移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戶口遷移原因在達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要求延伸繳費的,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繼續繳費滿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養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由所在參保單位提前兩個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以保證達到退養年齡次月起享受農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應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當年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第十六條養老金根據繳費基數的調整調升。當繳費基數發生調整時,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增長率同步調整。

調節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調整。

第十七條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委托銀行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城鎮單位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須在當月申報繳費期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暫停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業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重新回到農村的,所在農村參保單位須在30天內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為其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如不及時申報的,重新申報繳費時,須從中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沒有能力如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經檢查核實后,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對申請緩繳單位的核查工作。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后參保單位必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條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參保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經批準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應參保人數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并限定欠繳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根據欠繳單位和被保險人實際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審核新增退養人員,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領取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是指不具備或者已經喪失《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養老保險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陳英.論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資訊,2006(17):229.

[2]王德文.我國已經具備條件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J].腦庫快參,2005(36):1-6.

[3]劉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金融投資,2006(10):51-52.

[4]安然.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現狀及對策思考[J].理論觀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分析[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0(5):18-21.

[6]徐祖榮.構建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初探[J].實事求是,2006(4):34-36.

養老保險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代內再分配/代際再分配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這實際上是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這次改革的背景是原制度(國發[1997]26號文)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計發辦法不合理、個人賬戶“空賬”等問題,從而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轉軌的前景。新制度的出發點是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形成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可以肯定,這一改革不僅在宏觀上有利于增大基金規模,而且在微觀上體現了參保者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避免了搭便車行為,因此有其積極作用。但是,社會保障的基本性質與功能決定了我們在關注任何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候,不能只強調效率因素,而忽視其公平的一面。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則具體體現在其所發揮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上。那么,這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對收入再分配產生什么影響呢?這不僅關系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價值取向問題,也關系到新制度能否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因此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實質上是改革的核心問題。本文試圖對此次養老保險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應進行比較研究,以判斷此次改革對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影響。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養老保險制度通常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基金是否積累,可以分為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二是根據給付的確定方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在現收現付制中,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當前工作一代來負擔,體現的是一種代際轉移關系。基金積累制中,養老金待遇水平取決于個人退休前所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與歷年的投資回報率有關。繳費確定型是指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內生的。待遇確定型是指養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數,要么與指定的變量掛鉤,變量可以是社會平均工資或者是個人以前的收入和繳費水平。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內生的,根據人口結構和工資增長情況而定。但是,實際上,無論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這種內生調節的能力是有限的,因為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不能過低、繳費率也不能過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獻(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據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進行劃分,將養老保險制度分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從宏觀層面講,如果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維持長期的財務穩定,我們稱之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從微觀層面講,如果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的現值和其養老金收益的現值相等,我們稱之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種性質。例如,它可能既是現收現付制,又是繳費確定型,同時還具有精算性質。但是,無論如何,區分這些分類方法對我們從理論上分析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是非常有幫助的。

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是指養老保險促使財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間或代際之間的轉移。簡單來說,收入再分配效應包括兩個方面:代內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際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現收現付制無疑具有代際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內再分配的效應取決于具體的繳費辦法和養老金計發辦法,即需要考慮其是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如果養老保險采取固定繳費率、待遇水平一視同仁,這必將產生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轉移。如果采取累進的繳費率,這種收入轉移的效果就更加明顯。如果待遇水平與繳費掛鉤,即具有精算性質,那么現收現付制的代內再分配功能將減弱。基金積累制一般不具備代際再分配功能,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也取決于具體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個人賬戶,強調個人所有權,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個人退休后,個人賬戶基金轉換成年金形式進行發放,則其可以使財富從壽命短的人向壽命長的人轉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內容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這個決定確定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框架。根據此決定,所有的參保人員分為三類:“老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新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后參加養老金計劃的職工;“中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養老金計劃、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針對不同的人群,具體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也不一樣,詳細情況見表1。然而,由于制度設計上的缺陷,這種“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戰。具體表現在:1.由于國家想利用統籌基金來消化制度轉軌成本,導致統籌基金負擔過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便利條件,透支個人賬戶以確保當期養老金的發放。這就引起個人賬戶有名無實,形成“空賬”。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得不到解決,將直接導致我國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改革模式失敗。2.將會導致個人的嚴重“搭便車”行為。按照規定,只要個人繳費滿15年以上,基礎養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這樣就很難激勵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必將引起嚴重的“搭便車”行為。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合理。按照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隨著人們預期壽命的提高,如果堅持此計發辦法,無疑將會引起個人賬戶基金的收不抵支。

針對以上種種問題,尤其是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國務院從2001年開始在東北三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做小做實個人賬戶、增強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等。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在吸取東北三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最終形成了國發[2005]38號文。具體的制度規定參見表1。

對比國發[1997]26號文和[2005]38號文,我們可以發現2005年底的這次改革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調整了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相對比重。縮小個人賬戶規模以方便做實。同時,擴大社會統籌賬戶規模以增強統籌賬戶的基金實力。2.基礎養老金部分引入了激勵約束機制,強調了多繳費多受益的原則,能夠有效地避免“搭便車”行為。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更加靈活,綜合考慮了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應該說,這些辦法的針對性非常強,對縮小“空賬”規模、提高人們參保積極性以及使養老保險制度長期有效穩定地運行能夠產生積極作用。

三、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無論是改革前還是改革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統籌部分屬于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屬于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部分的繳費率是固定的,毫無疑問屬于繳費確定型。由于其強調個人所有權和可繼承性,所以,個人賬戶部分幾乎不存在收入再分配效應。由于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具有明確的計發辦法,我們通常認為社會統籌部分是待遇確定型。只不過改革前后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發生了重大改變,改革后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精算性質,基礎養老金水平與個人繳費水平的關聯性大大增強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社會統籌部分在待遇確定型的基礎上,同時也規定了企業繳費率的上限。這樣就使得社會統籌部分的內在調節能力有限,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要么國家強制提高繳費率或改變養老金計發辦法,否則國家必須承擔出現赤字的風險。

在這種制度背景下,本文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的研究主要是針對社會統籌部分。具體研究內容包括以下兩部分:一是研究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轉移,即代內再分配;二是研究養老保險的代際負擔水平,即代際再分配。根據第二部分介紹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無論是代內再分配還是代際再分配,都與未來工資增長率、利率水平和繳費年限有密切關系。

(一)測算方法

為了方便說明問題,我們假設存在兩類參保人員:一類是高收入者,另一類是低收入者。這兩類人都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加入養老保險體系,加入時的年齡都為20歲,60歲退休,80歲死亡。在這里,我們未考慮由于生活質量不同而引起的預期壽命的差異。假設2006年在職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w,以后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為a,年平均利率是r,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繳費率都為θ。根據我國養老保險的制度規定,高收入者的繳費工資是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低收入者的繳費工資為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

根據表1中描述的改革前后我國養老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利用年金知識及其相關模型和等比數列求和公式,我們可以求得以下所有計算參保人未來繳費和收益現值的公式。

參保人在新舊制度下所繳費用的現值可以用同一個公式表示出來。當a≠r時,高收入者未來年份所繳費用在2006年的現值CPV0H=年限。在這里,t=-15,16,…40,因為根據我國規定,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以下分析都假設個人繳費超過了15年。下標H、L分別代表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上標1、0分別代表新、舊制度(下同)。

如果我們按照國發[1997[26號文的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那么,當a≠r時,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現值BPV0H=由于所有人的基礎養老金待遇都相等,所以,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現值BPV0L=BPV0H。

如果我們按照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那么,當a≠r時,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現值BPV1H=收入者的平均繳費指數為3,低收入者的平均繳費指數為0.6。個人指數化年平均工資等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繳費指數。

若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小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且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大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我們就認為養老保險制度能引起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轉移,即存在正向的代內再分配效應。反之,若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大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且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小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我們則認為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負向的代內再分配效應,這種情況是我們最不愿意看到的。此外,若無論高收入者還是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都大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這說明該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負擔是不公平的,下一代的負擔要重于當前一代。反之,若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都小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說明下一代的負擔要輕于當前一代。

(二)測算結果

我們分別根據不同的假設條件,對利率、工資增長率、繳費年限三個主要經濟變量對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影響進行了模擬分析。詳細結果見表2至表4。

如表2所示,在工資增長率5%、繳費率20%、繳費年限40年的假設條件下,利率越低,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應越強。當利率為1%、2%、3%時,高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將分別“損失”(在這里,“損失”是指參保人未來養老金收益現值小于其所繳費用現值的情況)29.78元、28.42元、25.86元(為了簡單起見,假設2006年的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為1元,下同),低收入者則分別獲得凈收益15.41元、7.29元、2.77元;而在新制度下,則基本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應,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凈收益都大于零。若利率高于工資增長率,無論在哪種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都將遭受損失。當利率為7%時,在舊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5.5元、1.9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0.98元、1元。

如表3所示,在利率4%、繳費率20%、繳費年限40年的假設條件下,工資增長率越高,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應越強。當工資增長率為6%、7%時,高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將分別損失25.9元和28.59元,低收入者則分別獲得凈收益2.62元和6.67元;而新制度則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應,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凈收益都大于零。工資增長率越低,無論在哪種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都將遭受損失。當工資增長率為1%時,在舊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3.41元、1.93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0.58元、1.36元。

如表4所示,在工資增長率5%、繳費率20%、利率3%的假設條件下,無論繳費年限多長,原制度都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但是,隨著繳費年限的延長,高收入者的損失逐漸增加,低收入者獲得的收益卻并未隨之增加。當繳費年限為25年、30年、35年、40年時,高收入者的損失分別為9.15元、14.19元、19.74元、25.86元;低收入者所獲得的收益分別為6.12元、5.11元、4元、2.77元。而新制度則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應,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凈收益都大于零,并且繳費年限越長,對低收入者越有利。當繳費年限為25年、30年、35年、40年時,高收入者的凈收益分別為5.75元、5.67元、5.08元、3.93元;低收入者所獲得的凈收益分別為6.12元、7.09元、7.97元、8.73元。

四、結論及啟示

1.從代內再分配角度來看,當工資增長率高于利率時,在原制度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正向的代內再分配效應;在新制度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很弱的代內再分配效應,且工資增長率與利率水平的差距越大,這種再分配效應越弱。當工資增長率低于利率時,無論改革前還是改革后,參加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對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來說都不是一種明智選擇,對高收入者來說尤其不利。

2.從代際再分配角度來看,當工資增長率高于利率水平時,在原制度下,代際負擔水平取決于當期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比例;而在新制度下,工資增長率越高,下一代的負擔水平就越重。當工資增長率低于利率水平時,無論改革前還是改革后,下一代的負擔都比當前一代輕。

3.當工資增長率高于利率時,在新制度下,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對低收入者越有利;在原制度下,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削富”的力度在加強,但同時“濟貧”的效果并未加強。

養老保險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建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保障制度;研究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的創新研究,對我們而言,富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隨著現代社會法制觀念的增強、人權理念的深入人心,歐美國及亞洲的部分國家相繼確立了該制度。

通過研究我國的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可以發現我國現階段城鄉養老保險所存在的問題,并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深入分析,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意見,總結出經驗和結論,有利于構建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進一步地推動我國現代城鄉養老保險的構建,使其與時展的趨勢相一致,滿足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需求,促進社會和諧持續地發展,并能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研究起到借鑒作用。

二、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社會保障方面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在新農保制度建設和城市居保的過程中,政府應履行其責任,發揮自己的作用。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發展滯后、享受人群數量太少、保障水平低

還沒有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所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嚴重滯后。實際覆蓋面有限,救濟范圍有待擴大基于一系列復雜,我國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對象至今仍局限于持非農村戶口的城市居民。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落實和實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門進行組織和實施,并最終由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所來完成。但是,在一些地區因為管理人員的缺乏,他們很難將工作做到位。

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機制的服務水平太低。低層次的統籌水平,有很多的不足之處。不僅降低了社會統籌的大部分功能,而且影響社會保障公平性的體現,執行中還會遇到制度轉移接續和勞動流動受阻的問題。救助標準偏低不合理,部分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由于各個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

(二)醫療保險不能緩解貧困家庭的經濟支出的負但,未能更好地發揮其保障作用。

國家對于因長期患病、因病傷殘等原因暫時或永遠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通過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為他們提供所需的必要費用,用以保證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由于醫療保險制度才剛剛起步,再加上社會保險的不完善,救助對象范圍窄小,保障標準低下,致使某些城市貧困人口享受不到本該應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三)地區政府的財政責任不明確

城居保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財政補交相結合。有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需要當地政府補貼生活支付所有的安保費用的最低標準或部分弱勢群體,以及為被保險人的選擇標準支付更高等級適當鼓勵農民。但該系統目前只規定了地方政府補貼個人繳費標準,使在一些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新農保補貼個人繳費標準往往按照最低標準即為中央執行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由于缺乏約束機制警醒,地方財政未來的能力大小能否用來進行補貼等問題,還需要持續關注。

三、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保障制度

鑒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如何使社會養老保險發揮最大的效益,促進社會救助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是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對社會救助進行廣泛宣傳,改變人們對社會救助理念的理解

眾所周知,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們社會群體的基本生存權利,它的宣傳工作應該深入人心,是人人對其有深入的理解,讓他們意識到在遭遇靠一己之力無法克服的困難或挫折時,應及時向社會尋求社會救助和社會幫助。同時,通過制作宣傳頁對改變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觀念的理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對待貧困問題的看法和觀點,不要把貧困的原因簡單歸結為個人的因素。

(二)完善政策體系,規范操作系統,建立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公平和效率,是值得我們常常深思的問題,在社會養老保險中也存在這一問題,如何使有限的社會資源發揮最大的設計效益,如何讓真正貧困的家庭得到他們應有的社會救助,如何更好的發揮社會養老保險的雙重作用,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值得我們研究思考。

(三)加強財政在養老保險中的支持力度

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必須依靠雄厚的資金支持、公共產品,充分體現了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政府供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地區整個社會福利制度,也可以讓系統繼續承擔持續的資金支持的責任。

養老保險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基礎管理 養老保險 效果

社會保險是員工薪酬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養老保險又是社會保險的重中之重,養老保險工作關系到員工的切身利益,如何提高個人賬戶的準確率、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提升離退休和在職員工對養老保險工作的滿意度,人力資源部社保組在實際工作中逐漸摸索出一條規范化管理,做實做強基礎管理的新路子。

一、概況

我公司的養老保險是逐步發展起來的,養老保險1998年由原來的鐵路系統行業統籌移交到地方管理,養老保險登記、變更、年審,養老保險費的申報、繳納,養老金的結算、撥付,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數據錄入、打印《對賬單》及日常管理,退休待遇審核,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具體業務,全部由公司社保對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進行辦理。當時養老保險業務的管理狀況是:

1、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沒有具體、明確的工作流程,隨意補繳,私改賬戶等情況時有發生,管理混亂。

2、養老保險經辦人員各有分工,但沒有統一的工作標準,缺乏有效的考核機制,沒有明確的工作權限,易導致人為的隨意性,難以形成規范的管理。使經辦人員陷入復雜的事務圈和各種矛盾的漩渦中,終日忙得不可開交,但正常的業務卻進行的很慢,并且很難有充足的時間和更充沛的精力研究工作改進和關注養老保險的發展。

針對這種現狀,如果不采取積極的措施,沒有一種規范、精細的管理手段,必然會造成工作的疏漏。在公司領導的重視和領導下,人力資源部認識到,只有狠抓規范化管理,做實做強基礎管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保面臨的問題,開創養老保險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措施

人力資源部綜合考慮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要求和各種影響因素,積極借鑒西方先進的管理經驗,通過業務流程的反復重塑和再造,實現了養老保險管理規范化、精細化。

1、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人力資源部社保組依據崗位職責制定了《社保主要職責和工作目標》等管理制度,明確經辦人員的具體責任,同時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積極參考經辦人員的意見隨時修改、完善,提高了經辦人員對管理制度的認同度并促使其主動遵守。

2、設計詳細的業務流程。對外以河北省市社保局社會保險規范化業務操作內容為依據和標準,對內與公司相關管理流程銜接,設計或重新梳理養老保險業務流程8項。流程中的每個步驟和操作程序都經過反復討論,分析研究,并通過了一段時間的試運行。經過多次上下反復討論修改,編制出了流程清晰,環環相扣,責任明確的業務流程程序,明確了養老保險的每項業務所涉及部門的職責,使經辦人員工作目標明確,工作過程清晰。

3、充分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養老保險管理涉及到離退休員工管理、個人賬戶管理、遺屬管理等,數據量大且復雜,為了便于與河北省社保局“保險之星”軟件接口,社保部門建立起多個VF數據庫管理相關信息,并組織人員編寫與業務流程相對應的數據庫管理程序,方便經辦人員操作;同時,經辦人員全部自學了VF的相關課程。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養老保險數據庫規范、統一、真實、準確,維護和保障了公司員工合法權益。2008年,公司引進了SAP—HR系統,社保組積極配合,使SAP系統中社保數據準確全面,社保業務流程科學順暢,實現了新老管理方式的順利對接。

4、制定考核反饋辦法。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實施后,還要抓好考核和反饋。及時發現工作中出現問題,對相關經辦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修正相關業務流程,避免相同問題的再次發生。

三、幾點體會

1、要經常研究養老保險業務變化動態。一方面,養老保險政策性強,要敏銳注意政策變化,并隨時變化調整相關業務流程及工作標準,與政策始終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隨著公司的高速發展,公司內部管理也在變化,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保持公司內部業務流程順暢。

2、業務流程設計和重新梳理要逐步推進,注重細小環節。設計和梳理工作流程,對于繁瑣復雜的工作,應一步步來。一是要認真修訂和審查崗位職責,把崗位職責落實好。二是制定的業務流程和工作標準即要實又要嚴格,真正成為每個經辦人員今后工作的統一航標。三是要注意結合實際,力求實效。要保證制定的工作流程沒有紕漏,經辦人員正常執行業務流程時不會出現偏差和錯誤。

3、真抓實干,不走形式。要注意調動經辦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別是在推行的初期,要讓每位經辦人員參與到業務流程的設計中,每人都要重新修訂崗位職責,根據崗位職責制定好崗位工作標準,最后將工作內容及標準程序化。通過修訂和制定標準,讓每名經辦人員受到責任教育。

4、以點帶面,全面推動公司社會保險管理的發展。完成養老保險后,社保部門又把這種方法推廣到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管理中,由于養老保險的工作扎實,使得推行的過程很順利,全面提高了公司社會保險工作的效率,完善了社保管理機制。

四、實行效果

通過幾年的努力工作,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經辦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提高,完善的業務流程和考核機制,使每名員工都明確自己的職責和工作流程,減少了推諉扯皮現象,責任心大大增加并增強了團隊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主管領導管理輕松。因為員工實現了高自覺地工作,這就使主管領導不用再鉆到業務堆里處理日常事務,騰出了更多的時間考慮其它問題,從而為加強社會保險其他管理騰出了精力。

3、提高養老保險管理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通過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提高了個人賬戶的準確率,加快退休審批等業務的辦理時間,保障了員工的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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