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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能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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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能的知識

法律職能的知識范文第1篇

[關鍵詞]高校 法律事務機構 職能 運行模式

[作者簡介]陳劍波(1977- ),男,浙江桐鄉人,中國計量學院辦公室副主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管理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陳海民(1981- ),男,山東濟寧人,中國計量學院辦公室,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課題項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項目“高校內部規章制度法治化的推進機制研究”(項目編號:Y200909237)和2009年中國計量學院高教研究課題“高校法律事務管理模式的研究與實踐”(項目編號: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03-0035-02

隨著高校辦學體制的轉變,遇到的法律問題日益增多。這些問題不僅體現在高校基于其社會職能面臨的行政法律爭議,而且體現在高校作為經濟實體所面臨的民事法律爭端;不僅體現在高校管理與師生權益訴求之間的碰撞,而且體現在高校與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面對上述問題,世界一流大學乃至國內高校紛紛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務機構,以期為學校提供系統化、專業化的法律服務,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發《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的通知》兩個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別是依法管理學校的內部事務已逐漸成為高校管理者的共識。國內高校開始探索與創新高校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請法律顧問,有的成立法律咨詢專家小組,也有的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但總體上說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建設和運行缺乏理論指導和實踐創新,導致在實際工作中作用發揮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對其進行準確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務機構運行模式,為高校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設立的主要職能是參與學校管理和提供決策咨詢,使學校的制度合法化、行為規范化、發展科學化,切實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提高師生法制意識,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實現。

(一)參與日常管理,發揮“防火墻”作用

參與學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存在的主要價值所在,其“防火墻”的作用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學校的規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實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高校必須認真梳理現行的規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項管理合法化、規范化、科學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專門的業務部門,要判斷管理的合法性,明確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通過梳理和完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既可以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又可以提高學校的管理效率,從而避免出現法律爭端,為學校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二是審查和把關學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辦學過程中會對外發生各種經濟利益關系,如校園基本建設、圖書設備采購、科研項目合作、人才引進等,這些活動最終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關系。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對學校各部門、各單位起草的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和把關,既要保障合同的內容合法,條款完整,文字規范,又要審查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加強對合同履約的過程監管,盡可能避免法律風險,切實保障學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三是規范和監管學校的處罰行為。現代社會,作為管理者的學校和作為被管理的師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學校作出的處罰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必須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當原則,必須給予被處罰者權利救濟。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確保學校依法行政,力求處理程序公開、公平和公正,避免因處理程序不當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參與決策咨詢,發揮“智囊團”作用

我國高校發展已步入從規模化發展向內涵式發展的階段,許多高校將工作重點放在提高辦學質量和擴大社會聲譽上,高校在人才培養、人事分配等領域進行著深入的改革,同時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區首先就必須堅持正確的方向,同時更要獲得廣大師生的支持和擁護,并最終達到預期效果。以上目標的實現則必須加強頂層設計,保證學校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應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參與學校的決策過程,對其各項決策提供咨詢和法律意見,并對重大決策事項組織專家進行法律論證,發揮“智囊團”作用,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化。

(三)參與談判訴訟,發揮“消防員”作用

高校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單位,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法律糾紛,如勞資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意外事件責任糾紛等。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既需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決糾紛,不能一味地為了解決糾紛就在利益上主動讓步,應該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法律事務機構作為法律的專業部門,代表學校處理糾紛問題。不管是一般性事務的談判還是上升到訴訟層面,都要參與其中,起到“消防員”的作用,真正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盡量避免贏了官司、輸了形象的后果。

二、當前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幾種運行模式

當前國內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運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的運行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在學校的行政管理機構中獨立設置一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主要職能就是負責學校的法律事務,包括審查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合同文本,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知識培訓,代表學校參加法律訴訟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屬高校都采取這種模式,而且機構大多數是正處級建制。比如吉林大學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領導小組,下設政策法規辦公室。政策法規辦公室是正處級建制,設編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職責包括:負責學校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并就重大專項問題進行政策調研和論證;收集、整理有關規范性文件,為學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務;保障校內規章制度的統一;清理校內各類規章制度,向學校提出頒布實施、修改或廢止的建議;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受理校內各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等。

(二)在學校辦公室下設法律事務科室的運行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校內有明確的機構處理全校的法律事務,但機構級別較低,一般掛靠學校辦公室或在學校辦公室下設法律事務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學法律事務室掛靠校長辦公室,編制2人。主要職責為負責處理法律糾紛、訴訟、仲裁等事宜,為學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負責對以上海交通大學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進行審查;負責依法治校工作開展和校務政務公開等事宜;負責涉及上海交通大學名稱的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請法律顧問延伸辦公室職能的運行模式

采用這種法律事務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獨立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而是通過對學校辦公室的職能進行延伸和擴展,增加了法律事務管理的職能,并根據學校工作實際,常年或臨時聘請社會律師或學校教師擔任法律顧問。當學校面臨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務時,才由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如筆者所在學校辦公室負責協調、聯系學校法律顧問,負責學校校名、校標、印章及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實施及推進工作,規范、監制學校各類證書等。這種模式也是我國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處理法律事務時總感覺比較被動。

三、改進高校法律事務機構運行模式的探討

目前,國內一些大學聯系自身實際,分別采取了多種方式的法律事務運行模式。但與先進的法律事務管理理念相比,國內高校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如法律事務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輕服務;運行只停留在學校層面,沒有形成縱向的工作體系。同時大多高校都是被動地處理法律事務,沒有做到預防在先。鑒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務運行模式,應朝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一)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職能要多元化

為有效促進學校科學發展,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一改往日職能單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務機構至少要具備以下職能:(1)收集、整理國家有關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為學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務。(2)代表學校參與法律訴訟和仲裁活動,最大限度地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3)對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開展咨詢和論證活動,提出法律意見,杜絕決策的法律風險。(4)審核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審核通過后方可頒布實施。(5)審核學校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或合作協議,所有合同或協議審核通過后方可加蓋學校印章。(6)監督合同的履約過程,主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7)結合學校管理的實際,有針對性地對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管理人員依法治校水平。(8)組織制定和修訂大學章程,并依據章程清理校內各類規章制度,向學校提出重新頒布、修改或廢止規章制度的建議。(9)組織申報校名商標注冊,負責對校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10)負責依法治校工作的開展和校務(信息)公開等事宜。通過明確職能、理順職責,強化預防在先的觀念,改變被動處理法律事務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務管理要轉向服務化

法律事務機構是高校的二級行政機構,是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事務機構首先要以服務廣大師生和學校發展為宗旨,要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發揮職能特點,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其次,法律事務機構是具有較強法律業務知識的部門,在法律事務處理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于學校及相關部門的各種法律行為有監管職責,發揮監管職能,比如對學校一些管理行為進行指導,以避免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甚至可能引訟的行為發生,通過監管強化服務。同時,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通過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分發法律宣傳資料等服務手段,來加強全校師生特別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識,使全校師生一起共同維護學校的權益,為學校開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氛圍。

(三)高校法律事務運行體系要網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務在傳統觀念中只存在于學校層面,而高校的各二級學院、部門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學科研工作中會經常與校外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關系,其行為都是代表了學校,是較易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高發區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務運行不應該只停留在學校層面,應深入到各二級學院、部門和系所。學校層面可以建立法律專家委員會進行指導,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學校層面的具體操作者,在各二級學院、各部門設立專門的或兼職的法律事務干事,形成一個橫縱交叉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法律專家委員會在較高層面上為學校法律事務決策提供支撐和服務,法律事務機構保證法律事務的日常運轉,同時及時收集、處理和反饋相關信息,法律事務干事及時掌握和上報本單位要處理的法律事務。這樣,法律事務運行就形成了一個立體式工作網絡,使法律事務工作真正覆蓋到各個層面。

[參考文獻]

[1]侯鐵虎,王志強.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J].中國高教研究,2004(9).

法律職能的知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智能旅游;旅行社;發展變革;發展策略;網絡式柔模式

中圖分類號:F590.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6-0168-03

隨著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以云技術、物聯網為基礎的智能旅游技術的興起,推進了旅行社業的優化升級,促使旅游服務、旅游管理、旅游營銷更加的智慧,提高了旅游的質量與體驗。而作為中間商的旅行社面臨著管理機制不成熟、產品缺乏創新、營銷傳統單一、導游人員服務質量欠佳等問題。旅行社在智能旅游背景下如何滿足游客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已成為亟待解決的話題。

一、智能旅游發展現狀分析

智能旅游也叫智慧旅游,它來源于“智慧地球”及其在中國實踐的“智慧城市”。智能旅游的指的是運用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通過互聯網,借助便攜的終端上網設備,主動感知旅游信息。智能旅游的本質指包括信息通信技術在內的智能技術在旅游業中的應用,是以提升旅游服務、改善旅游體驗、創新旅游管理、優化旅游資源利用為目標,增強旅游企業競爭力、提高旅游行業管理水平、擴大行業規模的現代化過程[1]。

國外很少使用智能旅游這一概念,但國外將信息技術運用于旅游業的研究和實踐開展得比國內早,比如歐盟早在2001年的“創建用戶友好的個性化移動旅游服務”項目;韓國旅游局的“移動旅游信息服務項目”[2];日本ntt docomo公司的“i-mode”手機服務項目[3]。

在中國,許多地方已在嘗試進行智慧旅游的建設。從2010年開始,南京、蘇州、揚州、溫州、北京紛紛宣布了建設“智慧旅游城市”的發展戰略。南京于2011年4月啟動“智慧旅游”建設,并推出南京游客助手、智慧旅游互動式體驗終端、鄉村旅游營銷平臺、智慧景區試點、旅游執法e通和智慧旅游中央管理平臺六大項目[4]。2012年杭州西湖在十一假期啟用了“智慧服務亭”,智慧服務亭除了能夠為游客提供西湖旅游信息、交通導航外,還能夠幫助游客在線預訂餐廳、酒店及景區門票,游客可以現場刷卡支付,支付成功后,設備將打印二維憑證(或是以彩信發送到手機上)消費者持憑證到相關的商家、景點消費。

二、智能旅游技術對旅行社發展變革分析

(一)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的組織結構變革

智能旅游推動著旅行社逐漸以產品為中心轉向以顧客為中心。旅行社為了短期的效益,采用成本領先戰略,通過依靠降低各項支出來提高效益。造成了降低服務標準、盲目效仿旅游產品等不良行為。智能旅游促進了游客需求的多樣化,旅行社形成從顧客出發來設計旅游產品,通過差異化服務形成競爭優勢的觀念。

智能旅游促進管理的智能化。旅行社通過智能技術構建辦公管理系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將計算機網絡功能和現代化辦公相結合,達到信息的共享、工作透明化、客戶信息透明化,加寬了管理層的控制跨度,加強員工溝通,提高工作效率。改變了以往按照固定的職能來劃分部門,部門的專業化分工也模糊的形式。

(二)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的內部結構變革

導游服務水平是游客對于一次旅程的滿意度的重要影響力。由于中國旅行社導游準入門檻低、薪金制度不合理,以“回扣”為主的導游薪酬制度導致導游過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視游客需求,使團隊游程序化、模式化。這種基本的服務技能服務滿足不了智能旅游下游客的個性化旅游需求。

智能旅游能提高服務質量、旅行社通過這一系列智能系統使游客享受到最大的滿意度。出游前,旅行社可以通過網絡為游客提供相應的旅游路線,出游時,可以通過智慧交通系統避過交通高峰。出游后,游客可以通過旅行社的售后平臺進行信息反饋。雖然智能旅游對導游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是導游比智能旅游技術應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要強,能給游客帶來安全感,是一次旅程的要素。應對智能旅游,旅行社在縮減導游的基礎上提高導游的質量,并且運用智能旅游技術增設了虛擬導游。

(三)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的經營變革

旅行社是旅游供應商與游客的中介機構,智能旅游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旅行社的中介地位。以景區為例,景區與旅行社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系。景區產品是旅行社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景區產品質量直接影響旅行社產品質量;旅行社是景區旅游產品的分銷商,景區單靠散客很難盈利,需依靠旅行社帶來規模客源。隨著智能旅游技術在景區的應用,景區的產品質量、景區的環境質量不斷提高,景區的發展趨向成熟,再加上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景區散客占的比例越來越大,景區對于旅行社的依賴逐漸降低。旅行社作為分銷商所獲的利益急劇下降。

然而,智能旅游下旅行社的趨向銷便捷化、人性化與多元化。與旅行社傳統的電視、報紙、電臺等營銷方式相比,智能旅游技術使得旅游企業更偏向利用網絡來營銷產品,形成博客、微博營銷、短信平臺營銷、線上虛擬營銷等營銷方式。這些營銷方式不僅彌補了傳統營銷方式覆蓋率低、信息存儲時間短等缺陷,而且大大降低了旅行社的運營成本。據互聯網研究與發展中心的《CH中國電子商務指數報告》測算,結果表明,電子商務比傳統交易方式節約11.61%的費用和9.34%的時間[5]。

三、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發展的策略

(一)提高旅行社服務產品質量

1.旅游服務產品設計。服務產品特點包括了服務個性化程度要素,高品質的服務產品是吸引游客選擇旅游消費的關鍵。旅行社應采用服務質量功能分配設計理念來設計旅游服務產品,該理念的核心是服務產品的設計必須反映顧客的需求和期望,必須把顧客的需求和期望“翻譯”成可確定、可衡量的服務(產品)特征[6]。在設計旅游產品要遵循創新原則,適眾原則、新穎原則、時效原則。

2.旅游服務競爭。根據服務競爭的基本戰略分析,傳統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競爭戰略是成本領先戰略,通過增加客源來批量購買降低成本,旅行社之間打起了價格戰。智能旅游時代的到來,游客的旅游需求更加的多樣化、游客獲取旅游信息途徑多樣化,促使自助游客大幅度增長。為此,旅行社應該從游客需求出發,設計個性化旅游產品,注重游客體驗,形成差異化服務競爭戰略,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好。

3.提高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服務產品質量包含了導游的服務質量,當前導游素質普遍不高,旅行社應提高導游的進入門檻,加強對導游的專業知識、個性化服務技能的培訓,以提升導游的綜合素質。通過建立合理的導游薪酬體制改革,為導游提供醫保、社保和保險養老,來增強導游對企業的忠誠度,從而提高導游的工作積極性、形成良好的服務態度。導游服務技能的提高、服務的多元化大大增強了旅游消費者對導游的滿意度,進一步增強對旅行社的忠誠度。與此同時,旅行社要健全導游服務質量監控體系,最終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二)堅持走多元化營銷策略

1.營銷觀念轉變。體驗經濟下,游客消費需求更加側重于精神上的需求、更在意體驗性旅游、消費趨于個性化、人性化。基于這些消費需求的變化,旅行社應改變營銷策略創新。樹立品牌形象是旅行社營銷的重要方式,游客對于旅游產品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因素的影響,在眾多的旅行社中,游客以信譽高、有特色服務的旅行社為首選。旅行社營銷要堅持以游客為核心、通過行動、利用消費者的感官情感來激發消費者購買意愿的服務營銷觀念,把游客的旅游需求作為基礎,對市場進行劃分,根據特定的市場旅行社應以該市場的旅行社產品為主題的營銷,加深該市場旅游消費者的體驗感。

2.營銷方式轉變。電子商務的發展帶動了在線旅游服務商的發展,減少了旅游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中間環節,作為中介機構的旅行社在市場上競爭越來越激烈。旅行社要充分利用網絡、微博等渠道營銷,增加電子營銷在旅游營銷中的比重,形成以線上營銷為主線下營銷相結合的營銷方式。整合渠道資源和產品資源,形成旅游批發經營到旅游零售垂直服務的旅游品牌,從而實現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和內部運作效率的最優化;強化與景區、交通業主、賓館等旅游供應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以聯合經營為紐帶,在各目標市場選擇專營性合作伙伴,共同組建超大旅游零售集團。實現旅游零售商的商務化和品牌的塑造。

(三)建立網絡式柔模式

基于智能旅游技術的發展、游客的多樣化需求,旅行社應建立起網絡式柔模式。

該模式有兩大原則:一是柔原則[7]。即旅行社通過智能旅游技術進行柔性化管理,對于游客的多樣化需求、旅途中遇到的問題做出快速響應,時時關注旅游界發展的新動態,保證旅行社高效、快速、便捷的運作。二是粘稠性原則。即旅行社要以游客的需求為核心,圍繞游客體驗,開發游客喜歡程度高、服務質量高、性價比高、便捷的旅游產品,在整個旅程過程中旅行社要加強與游客的溝通互動。通過這些途徑使游客對旅行社產生粘性、成為旅行社的忠實顧客。網絡式柔模式包含了三大模塊:虛擬導游服務模塊、在線旅游產品消費服務模塊和旅行社社區服務模塊(見下頁圖1)。

1.虛擬導游服務模塊。旅行社網站應設立一個虛擬導游服務,該系統服務與現實旅游流程一致,游客可以在該服務模塊任意選取虛擬導游。游客首先通過遙感空間信息對景區所在處進行定位,自行游覽景區三維實景景區,游覽中還配有通過3D場景和視頻流等技術形成聲象、音、真實的導游聲音解說,還可以在該平臺上跟其他的游客交流,使游客在出游前就能感受旅游服務與旅游體驗。

2.在線旅游產品消費模塊。旅行社在網站虛擬導游服務的基礎上讓游客享受了先旅游后消費的旅游體驗。旅行社應加強對在線旅行服務商的交流,加大對自身網站的開拓建設,除了為游客提供基本的旅游線路服務、咨詢服務、游客搜索服務,還應增加旅游產品網上預訂、購買、售后服務。

3.旅行社社區服務模塊。旅行社應構建社區服務平臺,例如微博,旅行社通過微博對熱點話題品評、抽獎、投票、能引發別人關注的微博增加粉絲數,從而提高微博關注。利用微博平臺,旅行社可以更了解游客的需求,通過建立健全游客檔案管理,包括旅游者的基本情況、消費興趣、購買意愿等信息,設計出面向社區的產品。在一次旅程的結束,旅行社應主動了解游客旅游期間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于整個行程的滿意度。售后服務通過對游客情感溝通,旅行社進一步了解游客的需求,同時有利于旅行社品牌拓展,培育忠誠的顧客群。

綜上所述,在旅游業競爭激烈、旅游需求多樣化的今天,旅行社應順應智能旅游的發展趨勢,將智能旅游技術應用到旅行社的產品開發、營銷、客戶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形成網絡式柔模式來全面提升旅行社業的服務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王輝,金濤,周冰,等.智慧旅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2] 喬瑋.手機旅游信息服務初探[J].旅游科學,2006,(3):67-71.

[3] 國務院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旅游業發展研究報告[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1,(11):81-82.

[4] 南京:實現智慧旅游率[EB/OL].http:// /20120214/113819.shtml.

[5] 陳孟炎.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發展前景淺析[J].經濟師,2005,(1).

法律職能的知識范文第3篇

不動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肖文

一、 簡要案情

被告張某與第三人陳某是夫妻關系,第三人長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被告的祖遺房屋被拆遷,被告拿到拆遷款后又添加一些錢購得市區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兩年后,被告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該房。原告李某欲買房,也在該中介登記。經中介撮合,雙方以10萬元價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相關手續,被告即到某街道辦事處開出了“其丈夫已經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證明。后中介帶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原告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原告隨后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入住至今。后第三人發現該房屋被賣,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門,稱其妻隱瞞事實,謊稱自己死亡,要求撤銷原告的房屋產權證。房屋管理部門根據第三人的請求和出具的相關證據,撤銷了原告的產權證,并通知原告恢復了被告的產權證。現原告以張某為被告,以陳某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保護他的合法權益。

在《物權法》頒布之前,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學界爭論頗大,主流觀點是持否定態度的。此種立法及理論上的不明導致了審判實踐上的混亂。新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可以說是我國民法體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這部法律中確立了許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項重要制度。《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以上案例中涉及的問題用《物權法》的該歸定來解決就不會存在任何爭議了。案中的原告受讓不動產房屋主觀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賴第三人有權處分該房屋,并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且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他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案中第三人陳某的損失有權向本案中的被告張某追償。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概念性界定

傳統的善意取得概念,將標的物限定為動產,一般表述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本文描述的不動產善意取得,是將善意取得的標的擴張到不動產領域,包括諸如船舶、車輛、飛行器等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但此處的不動產不包括未經登記的不動產。我國因國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動產登記體系。

綜上,我將不動產善意取得界定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賴不動產(包括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登記簿的登記,而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并且該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于該第三人名下,此時,若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不受真正權利人追奪,真正權利人只能請求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或有過錯的登記機關賠償損失。

三、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態度及其評析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不動產登記采用了登記生效主義的體例。在房屋產權變動方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非經登記,土地和房屋不發生物權設立、變更、移轉和消滅的法律效力”。《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規定:“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轉移,屬于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20__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該條并沒有改變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產生,變更的生效要件的立場,只是針對我國缺乏健全規范的登記制度的現狀,明確責任、風險承擔的做法。至于我國目前的登記機關是實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尚存爭議。但主流觀點認為我國宜采用實質審查主義。根據對我國現行登記制度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國現行的登記制度下,登記應具有公信力,從而,善意取得制度有適用于不動產的空間。

四、《物權法》頒布前善意取得的法律狀況

《物權法》之前我國立法上沒有明文規定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問題,但現行法中有一條明顯涉及該問題,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只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對該條司法解釋,學者有三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本條司法解釋確立了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實務中依照這一司法解釋,全面適用善意取得原則;第二種看法認為,本條司法解釋明文限制在共同共有財產交易的場合,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更廣闊的一般財產的交易場合,則排除在外,因而,確立中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遠;第三種看法從該司法解釋演變生成的歷程出發,認為,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對共同共有財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實仍然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動產,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筆者贊成第三種觀點,因為它綜合運用了語法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字面解釋的方法對該條文字進行理解,由此可見,我國只是部分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共同共有不動產以外的因登記瑕疵而產生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規定。同時,我們還要看到,這種司法解釋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承認從效力上,明確 性上,可操作性上都是不夠的。因此,盡管該司法解釋早在1988年就通過了,但在實踐中遇到此類案件時,不同法院仍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不同的判決。比如,有這樣一個案子:孫某與丁某系夫妻關系,共同經營拉達轎車一輛,因家庭矛盾,夫妻發生糾紛,妻丁某于92年2月14日,在未與其夫孫某協商的情況下,以8萬元價格把轎車賣給了李某甲,并于當天到市交通部門,謊稱其夫孫某外出辦事,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把車籍轉到李某甲名下,但雙方未交車交款。后丁某覺得8萬元價格低,又于2月22日將車以8萬4千元的價格賣給李某乙,當日李某乙向丁某付清了車款,丁某將車交給了李某乙,但未辦理車籍過戶手續。次日,原告孫某發覺此事,立即將行車證扣留并至法院,請求法院對擅自出賣的轎車確權。經法院查明:轎車系孫某、丁某的夫妻共有財產,丁某未與夫協商擅自處分該共有財產。但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對丁某的擅自處分行為皆不知情,屬善意。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八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丁某與李某甲間的買賣無效;二、轎車歸原告孫某和丁某共有;三、丁某與李某乙間的買賣無效,丁某返還給李某乙車款,并賠償占有此款期間的利息151.20元;四、發生糾紛期間的汽車經營損失,由被告丁某承擔。在本案中,法院就沒有適用該司法解釋來保護善意第三人對轎車的所有權。

五、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態度及其評析

肯定說中具代表性的觀點有如下幾種。認為:“既然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這就是從登記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論證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另有學者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及現行登記效力制度出發進行論證。例如,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是占有、登記;其制度基礎是登記生效主義,賦予登記以公信力。還有觀點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倫理基礎是人的互相尊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經濟基礎是交易安全;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是登記公示推定力與公信力。還有從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與便捷,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構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角度論證了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總體而言,持肯定說的學者分別從不同角度論證了善意取得制度應可以適用不動產領域,雖然論證得不是很全面,但仍具有一定的啟發性。

否定說分為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通過公信原則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給予保護便已足夠,不必另設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這就涉及到登記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問題。所謂物權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物權登記機關在其物權登記簿上所作的各種登記,具有使社會公眾相信其正確,全面的效力。以上那種將登記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相分離的觀點是錯誤的。通過公信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不僅物權的種類、內容不得任意創設,就是物權的取得方式亦應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予承認。而物權取得方式,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只有原始取得(如添附)與繼受取得(如買賣),卻并沒有公信原則可作為物權取得方式的。因此,公信力作為一項制度,欲使受讓人取得受讓物權,非善意取得制度不可。綜上,登記公信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應表述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基礎,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力的結果與表現,基于動產占有的公信力推導出了動產的善意取得,基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演繹出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否定說的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代不動產普遍建立了不動產登記制度,由于不動產登記薄的普通公開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記的內容,這樣,主觀意義的善意已經不再有可能得到確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沒有認識到登記瑕疵的不可避免性。盡管在承認登記公信力的國家,登記實行實質審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并不能使登記恒為準確。其次,該觀點隱含著這樣一個理念,即公示公信原則的標準為客觀標準,而善意取得的標準為主觀標準,而在不動產領域,只有推定的客觀善意,而無主觀標準,因此,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何為主觀意義的善意,何為客觀意義的善意,該觀點中并未解釋清楚。所以,否定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六、結束語

法律職能的知識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消防特種行業 職業技能鑒定 法律現狀 問題

隨著現階段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進步,消防工作在社會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加之,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消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也越來越高,這就要求我國不斷加強對消防管理者、消防從業者的素質和技能的鑒定,以確保我國的消防工作可以高效有序的開展,進而不斷提高我國社會的安定和諧。

1 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現狀

現階段國內已經很多省市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有相關的專業證件,并通過國家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然而,我國關于消防特種行業的職業技術鑒定的法律規定文件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首先,消防特種行業從業人員自身缺乏專業的消防知識,職業素養較低。現階段,依然有很多社會人員認為只要具備一定的工作技能就可以勝任相關的工作,對國家制定的相關職業技能鑒定抱有抵觸心理,我國已經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職業技能鑒定的文件,但是不僅政府部門疏于宣傳,企業內部的宣傳力度也不大,以至于很多職工都疏于持證上崗,在工作中法律意識淡薄,沒有經過專業消防知識培訓,不能有效的應對工作中出現的諸多問題。

其次,我國對消防行業持證人上崗的宣傳力度較少,在具體的實踐中強制性較為突出,不利于人們從內心接受國家的相關政策。比如,相關調查顯示,大多數消防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并不十分了解國家指定的有關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術鑒定的相關內容,只有少數學生和消防現役人員能自覺參與到國家的技能鑒定中,少數人只是被動地通過社會培訓機構簡單了解消防行業的從業特點。之所以導致這一類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都歸因于相關部門的宣傳不夠,而用人單位也缺乏對應聘者的嚴格要求。

最后,我國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從業人員自覺參與度不高。眾所周知,消防工作關乎人們的日常生活,與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為此,我國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規定有相關部門培訓考核之后才可以讓相關技術人員持證上崗,依照《行政許可法》,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的職業,需要確定特殊條件、特殊技能、特殊資質的事項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2 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主要是依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都是圍繞《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實行。筆者認為現階段有關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體系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對不遵守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者沒有明確的處罰依據。依照我國《關于進一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對于依法必須持證上崗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限定是必須在兩年之內完成上崗培訓證到建筑物消防員的過渡,然而,在實踐中,并沒有對不持證上崗以及聘用不持證上崗人員的企業設置處罰條款,這就導致在行政執法中缺乏依據。

其次,消防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存在一定的沖突。在《消防法》中對于氣焊和電焊工作人員持有相關特種工作資格證之后,是否還應該由消防部門進行在考核,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再次,對消防行業培訓鑒定人員的規定不明確。依照我國《職業分類大典》,消防人員被列為第3大類第2中類第3小類,其中包括滅火員、建筑物消防員、消防搶險員以及其他相關的消防工作人員,然而《消防法》中僅僅規定了有關氣焊、電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要求其必須持證上崗,縮小需持證上崗的范圍。

最后,缺乏對消防鑒定的師資和考評人員的法律界定,我國要求對于社會消防安全的培訓工作必須通過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執行,但是在《消防法》《勞動法》中對于消防培訓教員的考核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影響了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公信力,嚴重影響了消防行業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3 結語

消防行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社會的安定和諧,為此,我國必須進一步加強消防行業職業人員的專業素養。但是,現階段從法律層面分析,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還存在很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國消防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的提高,相關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術鑒定,建立科學權威的鑒定認證體系,維護全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矯成科.我國消防管理社會化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建立措施[J].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1(02).

[2]范楊.新形勢下我國消防安全體系改革的對策分析研究[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1(10).

法律職能的知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風光互補;容式儲能;弱功率跟蹤;充電

1 概述

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由于其無污染、資源豐富等諸多優點,對保護環境,改善能源結構具有重要意義。由于風能和太陽能在資源條件和技術應用上都有很好的互補性。隨著新能源發電的不斷推廣與風光互補發電技術的不斷成熟[1],風光互補發電系統作為一種靈活、較為穩定的能源供給系統必將成為今后新能源發展的熱點,并將得到廣泛的發展與應用。

風能和光伏的天然波動性是無法控制的[2],風力發電的實際風能利用系數低于0.593,太陽能存在天陰、早晚弱光照等低功率無法利用的情況,因此充分利用發電輸出量是很重要的。目前風光互補發電控制系統中風力和太陽能發電輸出的電能經整流濾波電路后變成直流電,采樣控制電路通過采集風力發電機或太陽板發電數據、蓄電池充放電的電壓電流數據,確定是否閉合開關電路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在風速高或光照強的時候,這種控制方法效果不錯,可是在風速相對較低或者弱光照的時候,風機或太陽能所產生的電壓電流都比較低,這樣的小電流對蓄電池充電效率很低,有時產生的電壓甚至低于蓄電池的電壓,過低的充電電壓,可能引起電池深度放電[3]。目前關于風光互補發電的技術主要針對的是太陽能和風能的充電控制,但未對弱功率充電有專門的研究。

2 容式儲能弱功率跟蹤控制原理

2.1 容式儲能弱功率跟蹤控制技術

電能的存儲環節主要圍繞蓄電池進行,它在整個系統中能起到能量調節和平衡負載的作用[4]。在風速相對較低或者弱光照的時候,風機或太陽能光伏組件所產生的電壓電流都比較低,這樣的小電流對蓄電池充電效率很低,有時產生的電壓甚至低于蓄電池的電壓,發出的電能不能被充入蓄電池而損失。容式儲能弱功率跟蹤控制技術通過在蓄電池前加一個容量很大的電容儲能器件,將低風速或弱光照時風機和組件所發出的電能先對這個儲能器件充電,然后再通過“跟蹤控制系統”對蓄電池充電,從而使風機和組件所產生的電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風光互補發電系統的能量利用率。

2.2 負載跟蹤控制技術

與太陽能發電系統一樣,當風力機輸出能量多于負載和蓄電池吸收的能量時,可采用負載跟蹤控制來調節系統功率輸出。負載跟蹤控制使風力機葉尖速比偏離最佳值,從而降低風能利用系數,以保證風機的輸出功率與負載消耗功率和充入蓄電池的功率相匹配。控制器將蓄電池的充電電流與負載電流之和作為給定輸入與DC/DC變換器的輸出電流進行比較,將其誤差經過PID調節后產生PWM控制信號來調節DC/DC變換器的占空比[5],從而實現負載跟蹤控制。負載跟蹤控制可使變換器的輸出電流始終滿足蓄電池和負載的需要,使風力發電機的輸出功率始終與負載功率和充入蓄電池的功率之和相平衡。

3 容式儲能弱功率跟蹤控制充電裝置

圖1為控制方法工作原理圖,圖中1為風力和太陽能發電、2為整流濾波電路、3為第一開關電路、4為第二開光電路、5儲能元件、6控制采樣電路、7蓄電池、8控制中心。

裝置工作流程: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組件配置的風機和太陽板額定電壓為蓄電池電壓的1.6倍,當風力比較強或者太陽光照比較強的時候,控制中心通過控制采樣電路。對整流濾波電路上輸出的電壓值實時采樣為高電位值,則控制中心發出指令同時閉合第一開關電路和第二開關電路,這時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組件產生的電能經整流濾波電路后直接對蓄電池進行充電;當風力較弱或者陽光照射不足時,控制中心通^控制采樣電路對整流濾波電路上輸出的電壓值實時采樣為低電位值,這時由于蓄電池的拉低作用,使這個電壓值小于能夠繼續對蓄電池充電的電壓,控制中心發出指令將第一開關電路閉合,第二開關電路斷開,由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組件先對儲能元件充電,當儲能元件的電壓充電達到1.25倍蓄電池電壓時,控制中心發出指令斷開第一開關電路,對儲能元件的充電完成,緊接著控制中心發出指令閉合第二開關電路,這時儲能元件開始對蓄電池充電,完成一整個充電循環。這樣的充電循環通過控制中心的控制不斷進行,直到蓄電池充滿為止。這樣在風力較弱或者陽光照射不足時,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組件產生的弱電能也能夠對蓄電池有效充電,從而提高了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的能量利用率。

控制原理:包括高風速或太陽光較強時充電控制、低風速或太陽光較弱時充電控制。

4 結束語

容式儲能弱功率跟蹤控制系統,通過測量充電電壓,對比充電閾值,合理的控制充電回路,能夠充分利用低風速或弱光照時產生的電能對電池充電,提高了系統的能量利用率,電路結構簡單,成本低廉,控制穩定實效,可用于中小功率的風光互補系統,如風光互補路燈。風光互補容式儲能弱功率跟蹤控制充電系統,低風速或弱光照時,風力和太陽能發出的電流電壓較低,不能對蓄電池有效充電,在蓄電池前加一個容量較小的電容儲能元件,在低風速或弱光照情況時風力和太陽能發出的電能先對這個儲能元件充電,然后再通過這個儲能元件對蓄電池充電,從而使風力和太陽能產生的電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實現風光互補系統充電效益最大化,還能減小電池板或風機配比,降低成本。

參考文獻

[1]王銀杰,胡國文,王林.風光互補智能充電控制系統的優化設計[J].能源研究與信息.

[2]張學慶,劉波,葉軍,等.儲能裝置在風光儲聯合發電系統中的應用[J].華東電力,2010(01):1894-1896.

[3]柳厚填,周偉舫.充電電壓對鉛蓄電池及其電極性能的影響[J].復旦學報(自然科學版),1988,27(4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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