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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農村信用社;改革模式;信息披露;道德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1-0022-02
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的現狀
2003年,中央政府頒布《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并選擇吉林、重慶、陜西、山東、浙江、江西、江蘇、貴州八省市為試點地區,對農村信用社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2004年,改革鋪開到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并出臺了《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2004]66號)、《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等一整套的文件、政策,以此對農村信用社改革進行指導。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級政府,而大部分省市都采取了建立省聯社并通過省聯社來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形式,即通常人們所說的省聯社模式。
所謂省聯社模式,是指將縣聯社和信用社原來的兩級法人合并為一級法人,在縣聯社的基礎上,出資建立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指導的一整套文件一方面規定省聯社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機構,另一方面又規定省聯社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文件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省聯社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省聯社不對公眾辦理存貸款金融業務”。也就是說,省聯社所行使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都必須經省政府的授權,沒有省政府的授權,就不能行使。另外,根據文件規定,省政府還可以授權省聯社行使其他管理職責。由此可以看出,省聯社行使的是一種省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權。而對另一層面的作為地方金融機構而言,文件又規定,省聯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縣(市、區)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自愿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省聯社要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說,省聯社又是一個企業。
要設立省聯社,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金,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而且省聯社的解散、被接管、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外,根據規定,由社員代表組成的社員大會是省聯社權力機構,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理事,審議批準省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等職權;省聯社設有理事會,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行使執行社員大會決議,聘任或解聘省聯社主任,擬訂省聯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等職權;主任和副主任構成了省聯社高級管理層,行使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擬訂省聯社規章管理制度等職權。
二、省聯社模式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省聯社的成立對加強農村信用社內控建設、網絡建設、降低經營風險等有積極的意義,而且在省聯社模式下,農村信用社改革迅速推進,經營環境有了明顯地改善。但經過實踐,這種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妨礙了該模式的有效運行以及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積極推進。
(一)省聯社“政企合一”的模式不利于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
農村信用社從一成立就有“官辦”色彩,經過多年的改革已有了很大的好轉,但是根據目前對省聯社角色的定位,賦予了省聯社“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角色:省聯社既是市場主體性質的地方金融機構,是企業;又是一個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性質的管理機構,是行政機關。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政府對省聯社不可避免地會進行行政控制,而省政府不可能對基層社也去管理,這樣它可能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信用社,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干預就延伸到了各級農村信用社,從而導致“政企不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基于主體法律角色單一的原則,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行了政企分開,并通過實踐證明是正確的。但是,現在省聯社又恢復了“政企合一”狀態,必然會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市場約束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省聯社處于市場主體兼行政機關的政企合一狀態,而這種狀態不利于信用社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需要對信息進行披露時,只能是對信息有選擇的進行披露,即只披露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對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則進行掩蓋,如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而這可能會使一部分經營不善的信用社繼續經營下去,不利于信用社的長遠利益和信用社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省聯社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地位
文件規定,現行省聯社一方面由農村信用社等自愿入股,實行民主管理,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對轄內的農村信用社承擔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而另一方面對基層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必須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負責省聯社的管理,但省聯社不吸收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也就是說,省政府不能入股省聯社,不能成為省聯社的股東。從這個意義上說,省政府不能領導管理省聯社。但是,按照規定,省政府又必須管理省聯社,這樣,省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就受到了管制。在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關系下,省政府很難不越位管理,而省聯社的自主管理也很難實現。
另外,現行體制下社員大會是省聯社的權力機構,并且設有理事會來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而省聯社主任則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但在實際中,高級管理人員往往由政府任命,政府對他們的考察提名、任職資格等有很大的發言權,而所謂的由信用社選出的代表選舉產生高層管理人員難免走過場,最終這些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還是政府說了算。這些人員自然就不會對股東負責,而是對決定他們命運的上級負責,往往他們的決定體現了政府的意志,而省聯社也就很難具備完全的獨立法人地位。
(三)省聯社模式會加劇道德風險
這次改革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給地方政府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信用社進行干預的可能性會增加,例如:在地方政府財政緊張時,國有銀行受它影響可能性較小,它就會重點對信用社進行干預,以擴大對本地信貸投入或支持其他一些能讓政府出政績的工程;由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規模從農村撤出,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中就發揮了主力軍作用,這基本上決定了農村金融體系必須存在,否則農村金融就出現了缺失,支持“三農”的重任將無人承擔,而省聯社由省內各信用社入股組成,它也不能倒,否則它的股東就會承擔損失,甚至也會倒閉。因此,省聯社即使經營不善,政府也會被迫為其“埋單”。有了政府的保底,省聯社的危機意識就會很淡薄。生存危機沒有了,就會失去發展的動力;股東關注的只是他能獲得的收益,而不會去關注信用社是如何經營的,是不是存在風險以及能不能持續發展等等。只要股東能獲得令他滿意的收益,就不會給信用社增加壓力。這樣,信用社來自股東的壓力就比較小;而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往往是由政府任命,他們為保住自己的位置只會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股東負責。這種層層之間的道德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省聯社的決策行為可能影響基層社的正常經營活動
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是面向全省每個信用社的,而不考慮其具體情況,如地理位置、規模大小、經營的好壞等等,這種“一刀切”的決策缺乏大量充分調研及意見征集,有的決策雖然發出了意見征集通知但往往只是很少的幾天,基層社的考慮時間太短,根本不能形成一個成熟的意見。這更像是為了完成一項任務流程而不得不發,而不是真正想征集意見,在具體工作中意義不大。這種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并不適用每個信用社,有的社對這些決策就會感到無所適從。而且,省聯社決策做出后,往往基層社必須服從,基層法人社基本上失去了獨立性。如一些省份撤銷代辦站,給基層社的經營活動帶來很大不便,有的基層社并不想撤銷,但還是不得不服從省聯社的決定,從而導致存款減少、人力資源緊張、支農工作更加難以開展。
(五)省聯社很難真正做到協調、服務基層工作
省聯社工作人員一般有限,而且與基層社的人員之間大多相互不認識,對基層社的認識基本上是通過開會、聽匯報、看報表等形式形成的,如果這些是有水分的,省聯社的工作人員就很難真正了解掌握基層社的情況,就很難去具體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另外,省聯社與基層社之間缺乏互動。現在省聯社的角色之一是管理者,作為管理者面對基層社的時候,會認為自己在面對下級,下級對上級需要服從,而基層社也認為省聯社是自己的上級,對省聯社的決策即使有意見也不會提出,兩者之間的溝通橋梁就這樣斷了。省聯社對下面的情況不真正了解,只按自己認為正確的去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基層社不主動與省聯社溝通,卻在背后意見滿腹,影響工作情緒。在這種互動不足的情況下,省聯社要真正做好協調、服務基層工作,可以說是難上加難。
三、對完善省聯社模式的建議
(一)減少行政干預
在目前的省聯社模式下,省聯社的管理權在政府手中,且要求不能把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到地市、縣、鄉鎮政府,但農村信用社遍布各地,省政府勢必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使得信用社不得不聽政府指揮,而省聯社高層管理人員首先是由政府推薦的,然后經法定程序認可,也就是通過社員大會選舉產生,這難免有走過場之嫌,他們的任命的主要決定權還在政府手中,因此他們可能只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社員負責。可見,雖然改革要求省政府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對信用社依法實施管理,不干預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但是政府對信用社的干預無處不在。因此,要完善省聯社模式,我們首先應該明確政府的定位。政府的職責應該從管理向監管轉變,把信用社的管理權真正交給股東。政府可以在當前司法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幫助信用社清收舊貸、打擊逃廢債,為信用社的發展創造良好信用環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為信用社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等等,通過這些形式來促進信用社的健康穩定發展。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黨委、政府提名,而是由全體入股的社員選舉產生。在具體實行過程中,由于社員人數較多,且比較分散,可由基層社首先選出代表,再由代表選舉產生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高層管理人員實行差額選舉,并且候選人員要經過監管部門的資格審查。這樣,這些管理人員的任命不再受制于政府,而取決于社員,他們就會轉而對社員負責,以社員利益為第一位。
政府對省聯社的行政干預減少后,信用社的管理人員擁有較大的自,在其任命取決于社員的情況下,會首先以社員的利益為重。這時,他們就會考慮如何實現信用社效益的最大化,其中的一方面就是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披露過程中,注意信息反饋,加強對相關責任人的監督檢查,以確保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實處。另外,社員作為信用社的主人,應主動了解和積極參與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從而有效地督促信用社主動披露信息,以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后,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的事情就不會再發生。
(二)完善管理體制
首先,基層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省聯社提名,而由基層社所轄范圍的社員召開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省聯社只負責基層社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對他們進行業績考核及評價,并且向股東或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披露,以真正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的作用,實現真正的民主,而不是流于形式。其次,督促基層社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建設,對基層社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等進行指導,但不干預基層社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后,省聯社應重點為信用社搭建業務平臺,優化信用社經營環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探索對經營管理層及其他員工的激勵約束機制,使管理層真正把信用社的發展作為第一目標,把注意力集中到信用社的可持續發展上,而其他員工也積極為信用社的發展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信用社的發展獻計獻策,以實現信用社的穩健發展。
(三)注重調查研究,進行科學決策
各個信用社由于所處的地理環境、所在的經營環境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點。在具體經營活動中需區別對待,“一刀切”式的決策不可能適用于所有的信用社。目前,省聯社所做的決策往往是面對全省所有的信用社,而不管經營環境的好壞、所處地理環境的不同,基層社在執行時必然會遇到困難。因此,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利用資源,省聯社應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在做決策之前,首先搞清各社之間的差異,對癥下藥,使各社的功能得到最大的發揮。
由于缺乏與基層社的交流互動,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會與基層社的實際操作存在一定的差距,不符合基層社的實際情況,而基層社盡管有意見,也不向省聯社提出,導致上下溝通的不順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省聯社應多深入基層,多聽基層的意見,多了解基層存在的困難,搭建與基層溝通的橋梁,并且多做調查研究。不做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省聯社作為決策者,它的決策正確與否會對下面的信用社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省聯社的工作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展。通過深入基層,聽取基層的意見,了解農村信用社之間的差異,了解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當務之急,了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等等。在此基礎上,認真謀劃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思路,根據不同信用社的特點提出不同的指導意見。
(四)注重人才隊伍的建設
現代社會已進入以人為本的時代,人才對一個企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了人才,企業就擁有了一筆巨大的財富。信用社要發展,就需要一批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來為之服務。目前制約信用社發展的瓶頸之一就是人才的缺乏。因此,省聯社人才隊伍的建設已刻不容緩。首先,要注重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要面向社會,面向市場,打破人才引進的條條框框,加大人才引進的力度,使真正德才兼備的人才加入到聯社隊伍中來。其次,還要注重提高本身已有員工的素質。對員工多進行培訓,使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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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吉林市 智慧社區 建設典型培樹 問題研究 探索
中圖分類號:D66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1-0001-02
現階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經在國內逐步得到關注和重視,未來城市建設與智慧電子網絡等結合將更為突出,智慧城市建設將是重點體現。智慧社區建設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環節,隨著新技術、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進經驗的引進,其已經成為社區發展的重要選擇。基于當前吉林市社區管理薄弱,社區服務不夠深入,社區參與意識不強等狀況,綜合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培樹經驗的基礎,有的放矢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對策探索。在借鑒國內外智慧社區典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典型培樹分析,建設有針對性的智慧服務平臺。提出植于政府宏觀調控下,構建新型管理方式,發展智慧服務理念;同時結合社區社會層面,通過建設社區信息服務中心等多功能服務系統,整合社區資源,切實調動社區的積極性;從社區自身來說,社區內智慧平臺建設應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服務體系,創建智能服務系統。
目前,我國智慧社區建設以及其治理模式還處于探索時期,成功運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的部分社區,智慧社區建設促進了現代基層社會治理結構的轉變,也創新了社會治理觀念、手段乃至內容,終將為提升社會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契機。
一、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現狀
(一)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內涵
智慧社區信息化建設,其定義是基于街道、鎮、村等地理區域范圍內,利用信息技術整合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務,提升社區居民對智慧城市的體驗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區建設首先要以社區居民的需求為導向,突出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過智慧化的社區管理與服務,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區;其次要統籌考慮、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智慧社區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因地制宜,扎實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工作,并做好與市級層面社會事業、公共服務項目的銜接工作,減少重復建設;最后探索智慧社區的建設模式和運維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積極利用社會各方資源,合力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建立長效運行機制。
(二)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基本概況
智慧城市綜合了資源多樣化、信息交互無障礙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動運行化等特點,以實現城市便捷、高效發展和運行為目標。我國從2012年12月開始國家層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一線城市,以及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省份進行試點開展。2014年12月底,在試點的基礎上,我國智慧城市建設已達90多個,涉及了全國大部分省份,同時越來越多的城市和地區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設中來。智慧社區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環節,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它密切聯系智慧建設的受眾――社區和社區居民。智慧社區建設,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經驗借鑒有限,有必要進行必要的探索與研究。
社區是城市組合的基本單元,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更是黨和政府加強智慧城市建設注重的基礎。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經提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要率先從社區入手,基層社區的創新管理與建設事關我國發展的根本,隨著社區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區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結合新時代下新型信息技術以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與融合,社區管理職能要不斷提高,管理模式要進行創新,服務平臺也應拓展和創新建設。基于這樣的基礎下,將“智慧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作為社區建設的發展目標,并在全市部分社區啟動了智慧社區建設,是吉林市進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建設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為智慧社區建設提供參考和借鑒,另一方面對推動社區治理創新研究,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
(三)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研究的內容
1.智慧社區的信息化建設
在基于物聯網、下一代互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基礎上進行應用、整合和再造,通過主動感知和網絡互連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區生態化服務和運行平臺。
2.智慧社區的系統化建設
智慧社區強調信息的采集、互通、處理和應用的系統化,通過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區要求的現代化、精細化和標準化的社區公共服務系統。
3.智慧社區的治理化建設
主要是把社區中各主體,即政府公共部門、社區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圍繞社區公共事務充分協商的互動過程,綜合建構智慧社區基層社會治理結構和基層共同體的發展方向,轉變到以社會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培育社區共同體,重構社區共同體。
二、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培養措施
根據發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施信息惠民工程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養老服務和社區服務信息惠民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現階段要結合社區智慧型信息化建設的基本情況,開展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網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礎設施“樹”的網絡化
吉林市要基于規劃引導、集約建設、資源共享、規范管理、滿足需求的原則,依托通信運營商全面開展智慧社區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增強信息網絡綜合承載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輻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礎設施的服務水平和普遍服務能力,滿足居民對通信質量和服務的要求。
當前,吉林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從光纖寬帶網、無線局域網、第四代移動通信(4G)網絡、下一代廣播電視網(NGB)以及應用終端等五個方面著手開展,為社區居民提供高速、安全、優質的上網服務,保障通信質量,為廣大社區提供高清電視、高速數據接入和語音等三網融合業務的能力,并借助電腦屏、手機屏、電視屏、社區屏等多種載體,面向不同群體和推送具有針對性的公共服務信息。
(二) 生活服務“樹”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區居民生活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建立完善的服務網絡,推進社區生活服務建設。
吉林市的生活服務樹主要從生活信息、便捷服務開展,匯聚社區周邊生活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準確地提供給社區居民,積極創新為居民服務的方式、方法,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為導向,完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功能,推進廣覆蓋、易使用的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信息化應用,提高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
社區管理與公共服務“樹”主要從社區管理、醫療衛生、社區文化、關愛救助、教育體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著手實施。結合家庭醫生制度,創新社區居民就醫模式,為家庭醫生提供隨訪、診療服務的信息化支撐,并建立完善的預約掛號服務流程,實現實時查看聯網醫院掛號就診情況,同時為社區居民建立涵蓋個人基本信息和主要衛生服務記錄的電子健康檔案,以及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實現遠程醫療會診、遠程健康監護等,構建社區遠程醫療服務模式。充分發揮社區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務功能,豐富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強關愛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區幫扶救助和養老助老工作的開展。關注社區學生教育和居民體質,營造社區和諧教育、健康環境,同時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務,創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環境。
(四)小區管理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運用多種技術手段,打造安全、舒適、高效的智能化小區,主要做好居住區周界、重點部位和住戶室內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區整體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過訪客對講、周界防越報警、閉路電視監控、電子巡更、管理與監控(物業運營管理、公共設備監控和小區門禁管理)、車輛出入與停車來進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樹”的建設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進技術,實現家居生活設備設施和家庭生活環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監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適、安全、低碳,主要從家庭設備監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種探測工具和手段,對居家環境進行監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財產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質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探索的意義
智慧社區是一種全新的社區生態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它需要結合到社區民生服務、公共安全、社會保障和社區管理等一系列基層社會治理,進行創新建設。吉林市通過智慧社區的建設來重構社區新型管理和發展建設,結合存在的背景和發展的時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典型培樹問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智慧社區建設研究的理論意義
智慧社區在吉林市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和視角,縱然有理論研究和學術分析基礎,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處于初級摸索階段,原有的部分理論概念不能適應新型信息時代背景下社區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需要通過網絡背景下,結合網絡管理理論,依靠多元治理理論進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來說,就是結合時代和信息發展要求,進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務和管理為目標。
2.現實意義
智慧社區是社區的高級階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礎上,重構“線下”現實社區和“線上”虛擬社區的結合體。把政府公共部門、私人部門、第三部門和個人等都囊括進智慧社區平臺上進行互動和協商,共同參與治理社區公共事務。
首先是,政府通過信息化平臺技術,建設一系列的智慧服務平臺,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區服務,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個社區的服務建設,及時提供社區的必要服務,通過技術化手段進行監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把社區資源全面整合,把社區的衛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電子商務都進行互聯共享,促進了社區的網絡化和服務化。
最后是,通過智慧社區建設,激發了市場和社會活力,形成社區治理合力。通過打造現代化社區“智慧綜合體”,創造社區成員之間的溝通空間和平臺,從而為拉近社區成員之間的距離,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行性。
通過此課題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區建設的典型培樹的優勢和未來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意義,最終目的是實現信息化時代基層社區的科學管理。
參考文獻:
[1]張永民. 智慧城市總體方案[J].中國信息, 2014,05:145-156.
一、加強領導,強化監管
開展創建“平安單位”活動以來,縣社領導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在干部職工中進行廣泛宣傳動員,不斷提高大家對創建“平安單位”工作的認識,并及時成立了由縣社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創建領導小組,制定了我社創建“平安單位”實施方案、創建平安單位工作制度以及維穩工作應急預案等。明確創建平安單位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創建措施,各股室發揮了應有作用,形成了共識,各項工作做到有條不紊。
二、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1、為確保工作落實到實處,首先建立了縣社領導班子工作責任制及考核目標,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定期召開主任辦公會、縣社干部職工大會,布置創建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真正做到看好自家的門、管好自家的人、辦好自家的事,不搞特殊化,形成了創建工作的良好氛圍。
2、為配合創建工作的扎實有效開展,做好“三防”工作。一是與各企業、基層社簽訂了目標管理責任書;二是增添置了部分消防器材;三是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實行平時節假日與重大法定假日值班平常化、制度化,進一步加強了縣社機關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了防火、防盜、防事故等工作。
3、為使創建工作能夠正常有序地開展,有章可循,做到制度健全、職責明確,我社還先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綜合治理管理目標考核辦法、安全保衛制度、制度等使創建工作踏踏實實地開展。
4、把創建與“六五”普法工作有機的結合,縣社機關根據工作的特點,在加強系統干部職工法律法規學習宣傳的同時,還及時宣傳創建工作的各類文件精神和要求,并組織干部職工開展學習討論、參加網上法律知識答題活動、征訂有關書刊雜志等,供大家業余時間學習,做到人人皆知。
5、為使創建平安單位工作能夠切入我社實際,實現各項工作全面發展,排除不穩定因素,同時為能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根據縣綜治委、辦要求,不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針對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要求所屬企業、基層社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通過法制宣傳和政策疏導,對來信來訪的問題,全部得到妥善解決,沒有造成重復上訪和集體上訪等問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并首次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從而為開啟一個社會治理的新時代樹立了風向標。
由于特殊的國情,改革開放前30年我國社會治理的基本特征是“全能型國家管理”和“總體性社會治理”的重疊并行,致使社會嚴重依附于國家,社會治理與國家管理高度一體化和政治化。基于此而建構的“國家―單位―個人”的一元主體、單線條的社會治理格局曾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效地維控了我國社會經濟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局勢,但也同時窒息了應有的社會活力。改革開放后30多年由于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和利益群體的深度分化,我國社會結構已由“總體性社會”演變成了“多元化社會”,并在階層結構方面表現出了某種“分化”與“斷裂”的特征。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再次構建起較為有效的社會管理新格局,更新管理理念、改進治理方式、拓寬公共服務領域,對我國當前及未來的社會建設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從社會管理實踐向社會治理創新的轉變既表明了國家治理的有效性積累,也體現了國家治理的策略性、階段性與能動性。通過回溯社會主義中國的社會治理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在單位制社會時期,雖然國家也非常注重各個發展階段的社會管理問題,但從總體上來看,國家并未針對社會領域的新變化而做出重大的管理布局,最終導致一直沿用舊有的思維框架來處理社會領域的新問題成為各項管理工作的“慣習”。而即使是在利益分化的單位制社會解體時期,由于諸種因素的羈絆,國家也未能建構起較為系統而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國家與社會的同構性在某種意義上導致了社會治理實際上被長期淹沒在國家管理體系之中,因此對許多社會問題的治理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新時期,黨和政府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宗旨在于:試圖通過有效的制度供給,實現社會治理從“總體-支配型”的管制模式向“技術-治理型”共治模式的轉變,以實現治理效能和服務效果的顯著提升。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以往突出強調的“社會管理”改為了“社會治理”,雖只有一字之差,但表明了黨和政府社會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種變化。“社會治理”不同于傳統的“社會管理”:(1)從主體構成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和國家,一般帶有強制性,而“社會治理”除了國家和政府之外還特別強調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2)從方式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一般都以帶有行政性的管制方式為主,而“社會治理”的方式除了行政方式以外還強調法律、市場、社會自助互助、思想道德建設等多種方式和手段的運用,強調各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倡導公開、透明、法治化的管理活動;(3)從方向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一般是單向式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比較多,而“社會治理”強調的是雙向的多元主體間的平等互動;(4)從內容來看,“社會管理”多以行政管控的內容為主,而“社會治理”則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為社會成員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包括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5)從目的來看,“社會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維穩”幾乎成了其最終歸宿和最高要求,而“社會治理”則是為了培育更大范圍的公民社會和提供更廣泛的社會參與渠道;(6)從權利配置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多是以政府的集權式管理為主,以單純的強制性秩序維持為核心目標,而“社會治理”則強調政府管理要多給社會放權,并為公民的增權提供機會和便利。針對社會治理的這些特征,筆者認為,其相關的策略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實現“為民服務”思維向“與民服務”理念的轉變。社會治理創新需要從自身的優勢視角出發來進行思考。以基層社區為例,可嘗試改變以往的“社區需求或社區缺失”為取向的“需求模式”,而替代以社區優勢或社區強項為取向的“優勢模式”,強調應該用一種“優勢視角”或“能力鏡片”去了解基層居民的實際需求。
二是尋求社會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轉變。社會穩定的“剛性”思維必定會導致“剛性社會管理”,這種管理的缺陷在于無法發揮社會治理主體的能動性,甚至會導致社會矛盾的積聚。而柔性社會治理則是“以人為本”的治理方式。它采用的是以理解和把握社會治理客體的心理與行為規律而施以的、非強制性的治理手段,其主題是“規律、非強制、潛在以及自覺”,即治理依據是心理和行為的規律、方式方法是非強制性的、對人的影響是潛在的以及最終目標是讓民眾自覺行動。
三是以“協同政府論”促進社會治理體制的優化。基于社會治理的角度來運用“協同政府論”,至少可以達成四種目標:一是綜合考慮消除治理體制內部的矛盾和張力,提升治理系統的整體效能;二是通過消除不同治理項目方案的重復與沖突來更科學地使用各種資源;三是在相關治理部門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加強合作和傳遞優秀理念,從而形成一種“協同性”或更加明智的治理方式;四是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提供一套更為完整或“無縫隙”的服務方式。
四是努力提高廣大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投入度。相關經驗研究表明:參與相關決策過程能夠賦予參與者對自己的生活方向和周圍環境一定程度的控制權,有助于參與者成為負責任的行動者,并產生強烈的榮譽感和歸屬感。就當前我國社會建設而言,社會治理多依靠政府的宣傳與推動,并通過行政手段來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群眾的參與,社會參與始終處于淺層化的初級階段。對此,必須予以改變。
一、以認真規范農資連瑣經營網絡建設為重點,加快四大經營服務網絡建設步伐
我社以抓好四大經營服務網絡建設為依托,推行現代市場營銷模式,促進我縣農村現代流通服務體系建設,繼續按照《縣供銷社2008-2010年網絡項目建設計劃》的部署,突出以農資連鎖經營網絡建設為重點,認真組織實施。
1、著重規范農資連鎖經營網絡。注冊成立了縣供銷社惠農農資連鎖經營配送中心,經工商、安監等單位認定,規范建立農資連鎖鄉鎮直營店33個,農資連鎖村級加盟店255個。進一步完善了縣鄉村三級農資連鎖網絡,村級網絡覆蓋面達83%,按照統一標識、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服務的要求開展了農資下鄉系列活動,并對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新農村建設網點實施免費送肥幫扶,我社開展農資下鄉系列活動的報道先后在省市縣電視臺播出。認真貫徹落實《縣縣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積極承擔縣政府委托化肥淡季儲備任務。據統計,2009年年銷售農資60290噸,實現銷售額9043萬元,比上年同期遞增12.5%,實現稅后利潤13.97萬元,同比增長13.6%,完成淡儲化肥2000噸。為全縣化肥市場的穩定提供了充足的農資保障。
2、著力發展農副產品流通網絡。規范和完善了縣水果批發市場及蔬菜交易市場,組建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15個,發展鄉村農副產品購銷網點30個,綜合服務站60個,2009年通過農副產品流通網絡的作用,帶動5000多戶農戶,助農增收4000多萬元。此外,結合我縣土產公司近年來在農產品購銷服務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會效益,該公司正積極申報“新網工程”便民惠民以獎代補項目,以爭取政府相關部門和上級社的大力支持,更進一步促使其打牢發展基礎,增強服務實力,發揮更大的作用。
3、切實鞏固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網絡。堅持開放辦社的方針,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在中心社所處圩鎮及農村村組采取職工參股、合作、資產招商等形式,鞏固建立18個鄉鎮日用消費品超市和60個村級農家店,175個煙花爆竹經營點。同時還啟動了大汾中心社為農服務大樓建設,建筑面積900多平方米,該大樓的建設將為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網絡創造新的平臺。
4、努力構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通過以縣社網絡建設中心縣土產公司為龍頭,成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建市場辦工廠,基層社和社區聯合建網點,整合社會資源構架網絡布設網點,廣泛吸納社會人員參與收購,逐步形成與城鎮發展相適應,集社區回收、市場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體的綠色回收網絡體系,截止2009年底,全系統已建再生資源交易市場1個,加工企業2個,鄉村回收網點75個,為推進我縣循環經濟的發展努力構建節約型社會積累了經驗。
二、以扶持做好特色農產品龍頭企業為抓手,充分發揮各專業協會的職能作用
1、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農產品,積極扶持做好龍頭企業。
近年來,我社堅持在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中致富農民,發展自身,重點培育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具有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農產品的龍頭企業,并通過與專業合作組織及龍頭企業的對接,同廣大農戶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五百里井岡特產有限公司是我社與當地民營企業聯合創辦的以研發、生產、銷售井岡山區農副土特產品為主的一家專業合作企業,并采取“公司+基地+農戶”的模式經營,公司利用五百里井岡優越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的文化資源,以基地建設,精深加工,帶動當地金桔、油茶、黃豆、紅米、南瓜、紅心薯等產業的發展。目前公司擁有原料供應基地30000多畝,配套產品生產線4條,形成年產金桔鮮果800噸,初榨茶油110噸。2009年公司的購銷額達1201.4萬元,同比增長10.2%,實現稅后利潤48.8萬元,同比增長12.7%。
2、切實抓好各專業協會的管理,發揮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職能作用
一是農資流通協會通過幫助會員開拓市場,提供信息,維護會員權益,加快農資連瑣步伐,探索連瑣新途徑等方式充分發揮了其職能作用。二是煙花爆竹流通協會從確保安全經營、承擔市場責任的高度出發,開展了一系列維權、協調、服務、自律工作,從而維護了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秩序,確保了供銷社在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中的主導地位。三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通過協調和規范回收專業市場和城鄉回收網點,為發展當地循環經濟、配合農村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減少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四是農產品經紀人協會從為農產品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入手,幫助農民和涉農企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真正做到維護好、實現好廣大農民和涉農企業的利益。五是發揮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作用,通過聯合會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以大鄉大鎮及經濟區域為中心,抓好基層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
基層社是供銷合作社參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農村現代流通服務體系的主力軍和前沿陣地。我社在抓好企業改制掃尾工作的同時,把基層社的新建與改造作為工作重點,統籌規劃,嚴格管理。
1、理順基層社體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我社按照以大鄉大鎮及經濟區域組建中心社的思路,以“六有”中心社為發展目標,進一步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現已組建6個中心經濟區基層供銷社,返聘企業工作人員26人,為規范企業工作人員聘用上崗行為,我社制定了《企業工作人員聘用上崗暫行辦法》,從制度上規范了企業工作人員聘用的對象、條件、聘用原則、聘用的辦法和程序以及聘用期間的獎懲等,從而使我社在企業工作人員的聘用上真正做到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同時,我們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目標管理,完善年度考核方案,側重對網絡建設及改制維穩等方面的考核,并加大了獎懲力度,從而進一步調動了企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