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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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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機制

融資機制范文第1篇

融資是企業資本運動的起點,也是企業收益分配賴以遵循的基礎。足夠的資本規模,可以保證企業投資的需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降低和規避融資風險,融資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就融資本身來說,它只是企業資本運動的一個環節。但融資活動,決定和影響企業整個資本運動的始終。融資機制的形成,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一改革開放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

1.企業資本由供給制轉變為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

改革以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均在國家計劃下進行,企業是否需要資本,需要多少,長期資本或是短期資本,均由國家通過財政或銀行予以供應。這種體制下,企業不需要研究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成本,更不用研究企業資本結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自的擴大,特別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建立以后,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代替了原來的供給制。企業根據市場狀況和前景,進行投資計劃,并努力為實現投資計劃融資。這一變化表明,融資活動由宏觀性計劃分配轉變為微觀性融資。

2.由縱向融資為主向橫向融資為主轉變。

供給制條件下,企業資本均由國家限額、限用途供應,資本分配是由上而下的分配活動。隨著改革的不斷進行,為了實現資源最優配置,企業與企業間的橫向融資活動日益增加,存量流動提高了資本運營效率。

3.融資形式由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

計劃分配資本體制下,企業融資形式單一,財政分配形式或銀行分配形式,至多也是二者兼而有之。商業信用的確立,資本市場的建立,企業內部積累機制的形成,企業融資形式呈現多元化,形成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股本融資與債務融資等多種形式(見表1)。

上述變化,最本質的在于融資體制正在實現計劃分配向市場引導融資的轉變。過去,財政、銀行作為國家總資金分配的兩個手段,不斷進行著總資金量的分割。盡管后來銀行分割總資金量的比例增大,并占了絕對比例,但與現在資本市場融資相比是不同的,這是一個質的變化。伴隨這一變化,各種融資工具職能回歸并日益得以體現。對財政投資與銀行貸款的認識,也不只限于有償和無償的劃分、量上的分割,而是循其自身的特點,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雖然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企業融資機制并未形成。

以企業為主體的投融資活動,還沒有真正的以市場為主導,理性地根據資本成本、風險和收益對稱原理選擇融資方式,確定資本結構。因此,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還需要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進行。

存量調整是基礎,它是針對過去融資行為及其形成結果進行的處理;增量是存量形成的前提。融資活動在增量方面的規范性和規律性,則是企業融資機制形成的關鍵。存量調整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而國有企業高負債率是由于體制原因形成的。據統計,1980年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為18.7%,1993年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為67.5%,1994年為79%。如此巨大變化,不是非體制原因所能形成的。我國80年代中期開始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即所謂的“撥改貸”,從1998年開始銀行統管流動資金。這一改革的初衷是國家試圖通過銀企債務關系來硬化對企業的約束。但實踐結果事與愿違,由于銀行體制本身的嚴重缺陷,借貸雙方因產權不清而形成信貸軟約束。盡管1993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貸款約束規則,延緩了國有企業“完全債務化”的速度,但負債增長速度仍遠遠超過資本增長速度。

企業與銀行關系不順、不清,他們之間不僅僅是債務關系,而且存在著在這種關系表面掩蓋下的所有者與經營者關系。而且,銀行還承擔有政府的職能,企業依附于銀行,銀行貸款并非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原則,有時不僅不遵循,反而相背,在企業嚴重虧損或停產、半停產而不能破產情況下,銀行仍不得不發放違背市場規則的貸款。因此,當國有銀行實行商業化改革時,國有企業高負債率問題,已經造成了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同時也加重了企業的支出負擔。為了減輕企業利息支出負擔,1996年以來中央銀行先后七次降息,但企業減負效果并不明顯。其實,企業利息支出高,不是利率水平高引致,而是貸款數額大形成,而效率不高情況下的高負債形成,是典型的計劃分配結果。降低利率不僅沒有減輕企業利息負擔,相反,降低利率有可能進一步刺激貸款需求,國家不得不進一步強化行政干預手段,在降低利率同時,仍輔以貸款規模限制,抑制貸款需求。

問題的關鍵在于,國有企業貸款是計劃分配結果,而非市場引導的資源配置,因此,貸款數量并非企業所能左右。由于貸款數額過多造成高負債率,從而加重企業負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股權融資(或自有資本)的股利支付是在投資形成效益以后,而債務融資在投資活動開始就支付利息,在國有企業投資缺乏資本金的基本上,貸款包攬一切的后果,造成了企業巨大的利息負擔。另一方面,由于貸款關系模糊不清,特別是80年代中期推行所謂“稅前還貸”,使得貸款關系更加復雜化。在后來進行的國有企業產權界定中,將“撥改貸”投資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意味著企業貸款面臨兩次分配,一是支付貸款利息回報債權人,二是支付股利回報所有者。

公司融資理論認為,增加負債可以取得財務杠桿收益,由于企業支付的債務利息可以計入成本而免交企業所得稅,債權資本成本低于股權資本成本,因此,資產負債率似乎越高越好,因為負債率提高時,企業價值會增加,但負債比率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后再上升時,企業價值因破產風險和成本的增加反而會下降。這樣,由于企業負債率增高會令企業價值增加,同時也會引起企業破產風險和成本上升而使企業價值下降,當兩者引起的企業價值變動額在邊際上相等時,企業的資本結構最優,負債率最佳。

上述討論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企業必須要用較高的銷售利潤率來彌補負債經營帶來的風險,企業的盈利能力(凈資產收益率)只有超過銀行貸款的資本成本時,企業負債經營所體現的財務杠桿效應才是正效應,否則為負效應。也就是說,只要一個企業運行良好,盈利能力強,負債再高也是可以良好運轉的。從這一角度分析,負債率高低只是說明了企業融資結構,而不能以此作為衡量企業負擔高低的標準。我國理論界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造成企業經營困難的原因是過高的負債率造成的,這是值得商榷的。

我國近幾年致力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降低的研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但高負債率是由于體制原因形成,必然應從體制上解決這一問題,因此,高負債率治理過程,不只是企業負債多少的量的治理過程,而是企業融資渠道、融資方式等選擇和形成的過程,需要綜合配套措施才能解決。例如1998年開始推行的“債轉股”制度改革,如果只限于債權轉成股權,降低負債率從而減少企業利息支出的思路操作,這一改革最終是要失敗的。因為體制不改變,企業治理結構不改變,降低了的資產負債率還會再提高,債權和股權的性質仍會被扭曲。因此,債轉股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在于:通過債權轉股權,形成企業新的治理結構,使得股權所有者通過改造企業制度,實現融資結構最優。我國第一家實行債轉股的企業———北京水泥廠,債轉股以后,資產管理公司持有股份達到70%以上,從而為通過債轉股實現企業轉制、改造提供了可能。

計劃分配資本的體制引致國有企業高負債率,改革正是應從體制入手,改變國家計劃分配資本從而決定企業融資結構的做法,形成企業在市場條件作用下自主決定融資結構的體制。

三現代公司融資理論認為,融資機制的形成,表面上是融資形式的選擇,實際上是企業通過決策融資結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過程。

所有這些,都是由融資工具本身的特征、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決定的。

融資方式的選擇,是企業融資機制的重要內容。融資方式多種多樣,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劃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等。

企業融資是一個隨經濟發展由內源融資到外源融資再到內源融資的交替變遷的過程。一個新的企業建立,主要應依靠內源融資。當企業得以生存并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利用外源融資可以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競爭能力。當企業資產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企業往往會從融資成本的比較中選擇一種更高層次的內源融資方式。實際上,就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關系來說,內源融資是最基本的融資方式,沒有內源融資,也就無法進行外源融資。從國外資料分析,在發達市場國家中,企業內源融資占有相當高的比重(見表2)。版權所有

表2主要發達國家企業資金結構(%)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內源資金75544662443475外源資金25405926526632其他06-51240-7注:美國為1944—1990年平均數,其他國家為1970—1985年平均數。

內源融資獲得權益資本,企業之所以可以外源融資,首先取決于企業內源融資的規模和比重。內源融資規模大,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資,同樣的,也才能獲得借入資本。從融資原理分析,企業負債經營,首先是企業自有資本實力的體現,自有資本為企業負債融資提供了信譽保證。而且,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投資回報率高,股東收益好,更應注重內源融資。如果增發股票,無異是增加更多的股東,良好的投資回報會被新的投資者分享,這是得不償失的做法。

與發達經濟國家不同的是,我國企業主要依賴于外源融資,內源融資比例很低,這說明:(1)體制決定了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2)企業缺乏自我積累的動力和約束力;(3)一些上市公司可以比較便宜地通過股票融資。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方式的選擇,是外源融資決策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我國改革開放以前,企業只允許間接融資,而否定直接融資。實際上,能否直接融資,主要是取決于國民收入分配制度和企業制度改革。1952—1978年,我國采取的是低收入分配加社會福利的政策。低收入集中分配的政策,造成了積累主體單一化,直接融資是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分配結構變化后才出現和可以利用的。從1978年開始到90年代初,通過擴大企業自方式實現了政府向國有企業分權,1994年以后又推行以股份制為主體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1978年,居民持有的金融資產僅占全部金融資產的14%左右,占GDP的比重為7%;1995年上述兩個比重分別為50%以上和76%。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選擇,還與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育和金融體制有密切關系。目前,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究竟以誰為主,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以證券融資方式(直接融資)為主的模式;另一種是以日德為代表的以銀行融資方式(間接融資)為主的模式。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國家,資本市場十分發達,企業行為完全是在市場引導下進行。在美國,曾任美國金融學會會長的著名學者梅耶斯(S·Myers)提出的優序融資理論(ThePeckingOrderTheory,1989)得以實證,企業融資的選擇,先依靠內源融資,然后才外源融資。外源融資中,主要是通過(1)發行企業債券,(2)發行股票方式從資本市場上籌措長期資本。由于法律上嚴格禁止銀行成為工業公司的股東,英美企業與銀行之間只是松散的聯系。日德模式的特征是:間接融資為主,銀行在金融體系中居主導地位,產融結合。資本市場發展受到抑制。日本的銀企關系有著特定的制度安排,即主銀行制度。主銀行是指對于某企業來說在資本籌措和運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銀行。這一銀企關系的特征表現在:(1)主銀行是企業最大的出借方。所有公司都有一個主銀行,每個銀行都是某些企業的主銀行;(2)銀行與企業交叉持股。(3)主銀行參與企業發行債務相關業務,是債務所有者法律上的托管人。德國實行主持銀行制度,特征與日本主銀行制度相似,其存在背景都是資本市場不發達,產權制約較弱,銀行在金融體制和企業治理結構中扮演重要角色。

上述分析說明,試圖確定一個所謂的以直接融資為主的模式還是以間接融資為主的模式,似乎沒有必要。典型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結構構成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比例是一個隨機變量,根據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條件,成本和效率的變化,由企業自身決定。我國長時期形成了企業對銀行的依附關系。90年代也曾實行了主銀行制度,但這一制度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與日本等國家都有重要差異。盡管我國不可能達到美英那樣直接融資比例,也很難確定最佳的融資比例,但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是必然的。發展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形式,改善企業融資結構,將是我國企業融資結構方面的方向性選擇。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成為企業的重要外源融資方式。但如何決策股票融資或是債券融資,現代公司融資理論已有明確的結論:融資成本決定融資方式,股票融資成本高于債券融資成本。現實卻與經典理論相背,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融資結構具有三個明顯特征:一是內外源融資比例失調,外源融資比重畸高;二是外源融資中偏好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比例低;三是資產負債率較低。由于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直接融資,對企業來說可以帶來的收益是顯而易見的,以至于企業還來不及研究和掌握股票融資的特點,就不遺余力地積極爭取股票融資了。由于中國資本市場規模的限制,能夠成為上市公司的數量很少,而通過重組、改制,按市場經濟要求塑造的上市公司,其非經營性資產、無效資產可以剝離,可以取得優惠融資權,緊缺的殼資源成為企業爭寵的對象。在這種狀況下,公司通過股票融資的成本遠遠低于債務融資成本,這是因為:(1)理論上說,股權融資成本最高,這是以企業正常的運營,即生存和發展為前提的。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甚至虧損企業仍可以發行股票的話,那么這種股票的融資成本很低,甚至趨近于零。(2)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權占有絕對比重,由于國有股權所有者虛位,對投資分紅的要求呈軟性,而中小股東要么無權或難以左右分配方案,或者根本就不關注利潤分配,因此,上市公司較少發放現金股利,權益融資能避免債務融資造成的現金流壓力。

上述原因造成了股票融資成本低于債務融資成本(債轉股也有這種嫌疑),以至于一些企業不惜一切手段成為上市公司,實現股票融資。一旦融資成功,似乎萬事大吉,許多公司通過股票募集資金后無法落實投資項目,不得不存放銀行;有的上市公司甚至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償還債務,例如,1997年底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比上年增長了36.66%,負債增長了10.6%,由此使上市公司整體負債率下降了5.26%,說明上市公司通過發行新股和配股所募集的資金的相當一部分用于償還了債務。另外,一些經營效率指標均保持較好水平的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卻較低。據對1998年868家上市公司調查分析,在這些公司中,有27家公司的平均凈利潤率高達24.1%,而其資產負債率卻低于10%。有的上市公司公開宣稱“不缺錢花”,甚至干脆就不再向銀行借款,通過負債實行財務杠桿的效應沒有得以充分利用。

上述現象可以說明企業通過上市進行股票融資,增資減債,存在數量上的矯枉過正,本質上的問題依然是體制原因造成企業尚未能就融資方式等問題做出合理的、科學的決策。

四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結論性意見是:

1.體制決定政策。通過經濟體制改革,創造有效地市場經濟環境,在此基礎上,企業財務政策決定企業融資方式、融資結構。

2.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依賴于國有企業的改革和制度創新。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合理法人治理結構,使融資活動融于企業產權運營和變革中。

3.培養和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增加市容量,完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結構。在完善主板市場的同時,推動二板市場的設立,以滿足各類企業融資需要。

4.只有當資本的使用者使用任何資本都必須支付其真實的社會成本,從而不存在免費成本時,企業的資本結構選擇才有意義。

5.企業根據收益與風險,自主選擇融資方式,合理確定融資結構,以資本成本最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企業融資機制形成的標志。

參考文獻:

1.劉鴻儒,李志玲:《中國融資體制的變革及股票市場的地位》,《金融研究》1999年第8期

2.謝德仁:《國有企業負債率悖論:提出與解讀》,《經濟研究》1999年第9期。

3.陳曉,單鑫:《債務融資是否會增加上市企業的融資成本?》,《經濟研究》1999年第9期。4.袁國良:《規范配股理性融資》,《金融時報》1999年4月14日。

5.楊咸月,何光輝:《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國有企業運作效率》,《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融資機制范文第2篇

房地產投資信托,也即RealEstateInvestmentstrust,簡稱REITS,這是源起于美國的一個概念,1960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國內稅法典》(InternationalRevenueCode,I.R.C.),使得設立REITs成為可能,法典在此基礎上給予其以優惠的稅收待遇。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在以往被稱為不動產投資信托,是指一種采取公司、信托或者協會的組織形式。它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并持有收益類房地產(例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和倉儲中心等)或者為房地產進行融資,并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機構。然而在我國多將其稱為房地產投資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新型的信托形式,與一般的信托相比,它有著自己的獨特之處。首先,REITs的投資模式主要是對現存房地產的獲取與經營。這一點與共同基金的特征相類似。其次,從制度淵源我們也可以看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有著避稅的功用。REITs在一定程度上減免了組織實體應當繳納的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租金收入分紅的方式減少個人所得稅。這樣就避免了對REITs和個人的雙重征稅。最后,REITs是一種被動的投資。這種被動性體現在只能從房地產投資中被動地取得收入,這樣可以防止房地產過于積極地投入到市場風險之中去,進而對小投資者穩定收入提供保障。在實踐中,REITs往往會與一個與其相似的概念相混淆,那就是房地產資產信托(RealEstateAssetTrust,簡稱REAT)。房地產投資信托是在風險分擔的原則之下,不特定多數人的資金聚集,由專門知識技能的人負責運行的貸款投資。這類投資運用于房地產買賣管理或者是抵押權貸款。一般都是中長期投資,投資的利益分配給股東或者是投資人。區分REITs與REAT的實益在于,它們所受法律規束不同:REITs通常會受到專門立法的調整,而REAT往往只有信托法規范。因此有必要指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產品。

二、REITs在我國的現狀

中國的REITs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但是其真正興起,是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這一時期,“一法兩規”開始實施,在經過了五次清理整頓之后,信托公司得到了新的生存機會。信托公司在央行121號文件發出之后,結合房地產企業對融資的迫切需求,推出了各自的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在這樣的環境下,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出現并積極發展。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整體上來說,有以下的一些特點。首先,在產品的構成條件上,中國的房地產信托計劃必須受到的管束主要來自于《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對房地產信托計劃的投資方向、資產組合以及收入構成等方面都沒有具體地規定。這一點與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投資方向、資產組合等方面都有著嚴格的限定有著明顯的不同。其次,在投資規模和期限上,從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來看,并結合我國REITs實踐來看,我國RE-ITs產品往往體現出期限短、規模小的特點。這與美國產品有著很大不同,美國的REITs產品一般而言都是中長期信托,在金融體系中發揮著長期融資的作用。我國雖然也規定了信托公司的期限,它要求“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實踐中,目前中國一般的REITs產品多為1~3年期,很難說發揮了中長期融資功用。此外,規模小這一特征又使得投資組合的有效建立出現障礙,在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方面不盡如人意。再次,在組織結構上,與一般國家既存在公司型,又存在信托型不同,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全部采取信托型。信托型的最大優勢就在于它在保護投資者資產和收益的安全方面可以提供其他類型不可比及的保障。信托型使得信托財產取得了相對獨立性,這就擺脫了其他資產或者管理業績的影響。如果某房地產置于了信托計劃之下,那么只要該房地產存在,信托計劃持有者仍可以取得其收益,這種取得不會因為房地產管理公司破產或者信托機構倒閉而受到限制。另外,我國依舊處于REITs的初級發展階段,選擇穩定性較強的REITs組織結構類型,可以降低其受股票市場等金融因素的影響,從而有利于REITs自身的發展。但是也有必要指出,我國應當在已有的信托管理經驗上,積極地探取REITs的其他種類。最后,在產品的銷售方面,由于監管政策的限制,我國的信托機構不可以開設分支機構,異地經營也受到限制,多數信托機構重新登記不久,積累的客戶量不多,直接銷售也不樂觀,如此一來,中國信托機構自己所擁有的營銷網點十分微薄,銷售網絡的優勢并不明顯。

三、我國對REITs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具體針對REITs的立法規制,只是在大體上形成了“一法二規”的格局。這里的“一法”指的是2001年出臺的《信托法》,這一法律是我國在信托領域的基本法律規范,自然對REITs有著約束作用。所謂“二規”,指的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這兩部規定都是由銀監會在2007年出臺的。以上可以說是我國關于REITs的全部立法項目,不論在理論探討過程中,還是在實踐操作運行中,這些法律規制都不可謂完善。首先,我國相關立法并不健全。需要澄清的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性質上更接近于投資基金,對于它的調控,除了專項法律外,還需協助以《證券法》、《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基金法》。這其中,《基金法》和《信托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從我國現階段立法來看,《基金法》嚴格說來,只是一部并不十分完備的“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法”。其次,我國現有的基金大多是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有賴于契約的規定。由于契約不可苛求完備,其在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等方面的不足之處,需要法規的詳備規定來補位。然而我國《基金法》、《信托法》包括其屬細則和實施規則,都沒有很好的發揮到法律補位的作用,對于權責安排、利益制衡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也沒有法律的補救。在內容上,證券投資基金并沒有得到法律的定義,《基金法》實際上的調整對象并非十分明確;對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規定也有失公允,這種失當安排往往使得了基金管理人較于他者處于優勢地位,不利于監管。整體來說,“一法兩規”的相繼頒布,雖然為信托業和信托公司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配套和實施細則的不健全,REITs如要獲得相關的法律依據還是很困難的。

除此以外,從我國現行《信托法》的規定來看,能夠取得具有受托人資格的法人只有信托公司,易言之,信托在目前立法框架下只能由信托機構發行,這樣一來信托機構很容易成為法定壟斷的中間機構,這就削弱了市場競爭,也降低了房地產專業團隊管理REITs的可能性。另外,還有學者指出,現行“二規”實際上是取代2007年以前的“二規”的新二規,雖然新規定有助于投資信托計劃的規模擴張,也有利于流動性較強的REITs的開展,但即便是我國現有信托法律體制,也存在著改革不徹底的缺陷。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及低八條的規定使得我國信托公司推行信托計劃始終被限定在非公開發行的范圍之內,這就使得REITs,沒有辦法擺脫私募基金的帽子,無法實現其變現性、流通性強的特點。

四、完善我國REITs建設

完善我國REITs建設,需要在有關組織形式、設立條件、稅收法制以及運作模式上對現在處于的困境加以突圍。這以過程必然伴隨著巨大困難,但也是大勢所趨。有關組織形式方面,前文已經有所述及。相對于公司型組織形式,我國應當在契約式或曰信托式組織形式上予以更多考量。其優勢主要在于,一方面契約性REITs具有破產隔離功能,能夠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契約性的REITs在設立、組織和運行上都比較方便,此有利于資金的迅速流動。在設立條件方面,我國立法可參考美國法的規定,對REITs的設立規定法定條件。可以借鑒美國法的“百人規則”限定RE-ITs所享受優惠稅收的范圍。為了防止REITs成為少數富有者積累財富的工具,應當對一個納稅年度后REITs的持有人的股票或受益憑證的市值做出限制。此外,出于風險回避的考慮,我國REITs的設立條件還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限制性方面:其一,不得投資于閑置土地;其二,不得提供信貸,不得為他人承擔債務,不得在沒有征得受托人同意的情況下用資產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其三,不得投資于任何承擔無限責任的產業。在稅收法制方面,對于REITs這樣一種新興行業應當予以保護,尤其是在重復征稅方面要引起足夠重視。配套的稅收政策也需要加以適當調整。

融資機制范文第3篇

一、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涉及產業政策、公共利益、就業水平及技術創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協調合作,非個別企業或組織所能設立,因此,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為銀行提供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采用這種方式的以美國、日本、德國為代表。

(一)美國:政府機構性質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1.融資擔保主管機構——小企業管理局。美國政府針對占國內企業數量99%的中小企業,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簡稱sBA),負責管理中小企業。SBA是聯邦政府的機構,主要職能是執行和管理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并于年終向國會聽政會報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對于符合貸款資格的中小企業,SBA可提供高達90%的貸款擔保,其貸款額一般在l5.5萬美元之內,即使貸款超過此數,也可提供高達85%的保證。此外SP,k經常舉辦各種商務研討班,為小企業提供創業準備、計劃擬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業理財等多方面的咨詢,保證了企業使用貸款資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資擔保方法——美國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該計劃1997財政年度為5萬多家小企業新提供擔保貸款約llO萬美元。該計劃的特點是:(1)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資金由聯邦政府直接出資,國會預算撥款。具體執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執行計劃。美國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對該計劃的四部分貸款(7a計劃、微型貸款計劃、注冊開發公司貸款計劃、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用途、條件、擔保金額和費用、利息標準和政府執行機構的職能等,都作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擔保來支持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除此而外,只對少數減災項目和貧困地區的特殊企業給予少量直接貸款;(3)美國政府參與的擔保體系是一級擔保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3.SBA與貸款機構的關系。參加擔保計劃的主要是私營的金融機構。這些貸款機構是按照自愿與政府選擇相結合的原則加以確定的。實施時由貸款機構自主決定是否貸款和是否申請政府擔保。SBA并不干預貸款機構的貸款決策,但對貸款機構進行分類,并有權決定是否為貸款機構提供擔保。SBA根據貸款機構的小企業貸款經驗和業績,將參與貸款計劃的貸款機構按水平高低依次分為三類:首選、注冊、普通。

4.融資擔保計劃運作的特點:(1)嚴格明確借款企業資格:必須是符合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按就業人數和營業收入分行業定義),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權益資本,尤其是新建企業,業主必須注入一定比例的資本金;要求企業的現金流量(而非利潤水平)不僅能夠償還擔保貸款,還能夠償還所有債務;企業必須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保證企業正常運轉;要求企業和業主提供一定數量的貸款抵押品。(2)定向分類管理。該計劃在小企業的資金應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饑性用途,特別不能用于投資房地產,不能用于再貸出,不能用于代銷和傳銷、非贏利和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活動。(3)政府擔保程度高。通常情況下,10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金額為5o%,最高可達總額的70%;1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比例最高可達總額的8O%。

(二)日本:地方擔保與政府再擔保的雙重融資擔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主要依靠全國的52個地方信用保證協會。這些協會根據1953年頒布的成立,其資金的70%由地方公共團體出資,30%由地方金融機構出資,凡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請。信用保證協會在承諾保證前進行信用調查,調查的要點是經營者本人的信用、該企業的前景、償還能力、金融機構的支持度,然后決定是否承諾保證。借款金額大、超過500o萬日元的須提供房地產、有價證券等擔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機構向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但貸款用途僅限于周轉資金和設備資金所需。信用保證協會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業收取0.5%或1%的保證費,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和日常經營開支。當借款企業不能如期還款時,保證協會代為向金融機構支付本息并接收相關債權及擔保物,以后由該中小企業向保證協會償還。

在地方信用保證協會之上,全國范圍還設有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該公庫主要由政府出資組建,負責向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保證協會支付保險金,保險金額為信用保證協會代替中小企業還款額的70%一8o%。若信用保證協會代償后收到中小企業的還款時,還應向保險公庫按保險金額返還。

信用保證制度幫助中小企業以適當的成本籌措資金,同時促進了金融機構實現貸款資產的優質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證協會的保證獲得貸款的企業比例從4.4%上升到8%,被保證的債務余額達29000億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證協會代替償還率只有1.4%,實現了企業發展和融資安全的雙重目標。

(三)德國:提高企業償貸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備用融資擔保制

針對中小企業凈資產基礎薄弱償還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夠的問題,德國采用以下辦法保證企業的基本償貸能力,并為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

1.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加強凈資產基礎。所謂凈資產援助項目是指:新創立企業獲得的貸款可替代凈資產,不必進行擔保;一旦發生不能償債情況,該項貸款作為凈資產的替代負有全部償債義務;另外該援助項目還有長期的(20年)補貼利率和一定的貸款免償等額外優惠政策。德國的一些經濟研究機構認為,這種特殊的凈資產貸款是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融資因素,使新企業失去償債能力的危險明顯減少,而且在沒有產生長期補貼的情況下,合格創業者的數量也有增長。這種凈資產貸款做法,已經被瑞典、芬蘭和土耳其等國家效仿。

2.凈資產援助項目增強了企業的清償能力。在企業初始階段,清償能力低下是普遍現象。刨業者沒有足夠的資金儲備,債權人對企業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時企業又必須支付工資薪金和履行供貨合同。因此,貸款能否長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遲就成為企業存亡的關鍵。凈資產貸款援助項目符合以上兩點要求,:頃目貸款周期長,同時貸款前兩年無息,即使從第三年開始,其利率也要比相關銀行貸款低得多。

3.凈資產援助項目與地方擔保銀行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在德國,援助貸款由作為轉貸銀行的地方銀行提供,地方銀行獲得低息貸款,并承擔債務拖欠的全部風險。為了克服風險,地方銀行可通過凈資產援助項目為貸款申請40%或50%的債務免除。同時,如果轉貸銀行認為債務免除仍不充分,轉貸銀行可以向當地的地區擔保銀行申請相當于80%債務金額的擔保,作為所需貸款的輔助擔保。這里的擔保銀行既不保存貨幣,也不實施貸款,因此,從概念上講,擔保銀行并不是銀行。擔保銀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地位如同銀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國銀行法和貸款機構法的規定,提供擔保是銀行的義務。擔保銀行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銀行體系是擔保銀行開展業務的前提。

二、政府強制型中小企業貸款計劃

亞洲國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較強的宏觀經濟指導能力,借助這種能力對銀行貸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產生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效果。但這種強制信貸的方式容易干擾正常的銀行信貸活動,降低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菲律賓于l991年頒布《中小企業》。該將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業務量強制規定在5%一10%。從1992年到1997年,共發放了1l00億比索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賓中小企業的融人資金。但是政府強制投入的資金效率低下,中小企業貸款還貸率還不到50%。在這種情況下,菲律賓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會,即從政府強制放貸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基金擔保制度。基金會的宗旨是鼓勵私營部門尤其是私營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如今,基金會已成為業務廣泛的擔保機構,覆蓋了除住宅建設和純貿易活動之外的其它行業。基金會擔保有其側重點,主要放在中小企業市場的戰略項目上,與其它政府和私營擔保機構互為補充。

除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會外,菲律賓還成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發展政策的公布與實施。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設計方案等信息傳遞到銀行和中小企業等擔保機構中去,同時,通過各類工商會組織各種論壇和研討會的宣傳,使中小企業理解設計方案和意圖,從而更容易獲得貸款擔保。

以上介紹了各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砥目,都有比較明確的政治目標:(1)政府的擔保計劃都明確規定了擔保對象的規模及性質,被擔保企業都要符合政府規定的中小企業標準;(2)明確重點支持那些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不能獲得貸款和融資,主要是沒有足夠抵押品,又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3)各擔保計劃都因地制宜地規定了擔保重點,明確規定不給投機活動提供擔保。此外0還有相應的分散和規避風險措施(如規定擔保比例等),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其中(雖然是政府參與的擔保)。

融資機制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機制

到目前為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在我國并未實現規模化普及,截止2011年2月22日,我國僅發行了“07中關村中小集合債債”、“ 07深圳中小集合債”、“09大連中小集合債”、“10武漢中小集合債”、“11豫中小債”五支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模式發展過于緩慢,顯示了集合債券融資機制中存在的種種不足,本文就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機制的問題及解決對策進行探索。

一、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特征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以多個中小企業作為發債主體,根據自身需求各自確定債券發行額度,以“統一組織、統一冠名、統一擔保、分別負債、集合發行”的形式,形成一個總發行額度,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

集合債券有以下特征:1、發行主體為多個企業集合體。集合債券由多個中小企業聯合發行,各企業共同分擔發行費用,分享發行額度。2、多層次擔保體系。集合債券的擔保包括擔保、反擔保、集合擔保、集合擔保加償債基金等形式。3、債券評級的綜合性和特殊性。債券采用統一評級,避免了單個中小企業因信用等級不高而融資難的問題。另外,由于債券發行主體為多個中小企業集合體,需要采用新的方法對債券主體評級。

二、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機制的問題

(一)制度法規不健全,發行審批程序繁瑣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除發行企業外,還涉及政府、擔保機構、評級公司等眾多利益主體,內在關系復雜,需要健全的法規予以規范,然而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關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的全國性法規。另外,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需經發改委審批,同時報央行、證監會等備案,手續繁瑣且耗時較長,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不能得到及時的滿足。

(二)債券擔保支持乏力,過度依賴政府信用

決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能否成功發行的關鍵因素是擔保。目前我國信用擔保市場發展不規范,大型擔保公司不多,已有的擔保模式都存在一些問題,如銀行擔保已經被銀監會叫停,“聯合擔保+償債基金”模式僅適用于財力較強的地區;“集合擔保” 存在短板效應。目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擔保增信普遍存在過度依賴政府信用的現象,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擔保行業發展的滯后。

(三)信用評級難度大

集合債券是有多個中小企業聯合發行,各企業的信用質量和償債能力差異較大。目前針對單個企業的債券評級體系不能直接應用于集合債券的評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擁有許多外部支持因素,如各種擔保增信措施、政府政策支持等因素需要在集合債券評級時得到體現。這使得集合債券的信用評級難度大、成本高。

(四)融資成本過高

與銀行貸款相比,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利率相對較低,年利率約為6%~8%。但集合債券的發行還需要支付擔保費、各類中介機構的服務費等各項費用,最終年均綜合融資成本高達8%~9%。但集合債券涉及多個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債券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需要付出較多的時間和成本。

三、完善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完善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制度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需要全國性的法規予以規范,國家應以現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為基礎,針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特點,設定集合債券的發債標準、發債企業遴選方式、債券審批程序等,制定出符合集合債券性質的政策性指導文件。同時應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政策性文件,頒布或修改已頒布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地方性法規。

(二)推動擔保行業整合,創新集合債券擔保方式

目前對集合債券擔保公司一般要求信用等級達到AAA級,我國擔保行業符合要求的公司并不多。因此,應該加快擔保行業的結構整合,形成一批綜合實力較強、信用評級較高的擔保公司。另外,還應該不斷創新擔保模式。選擇合適的擔保模式對于集合債券的發行至關重要,最新發行的“11豫中小債”就采用了新型集合擔保模式,由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組成統一擔保人,對外以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方式向債券投資人提供集合擔保。

(三)針對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構建新的信用評級體系

信用評級是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中的一大難題,目前信用評級體系缺乏對企業集合的整體評級方式。在對中小企業集合進行整體評級時,應綜合考慮中國國情和中小企業特點,以及企業間的關聯性,如行業關聯、業務關聯、財務關聯等。

(四)嚴格成本控制,發揮集合債券低成本優勢

對于涉及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業務,政府可以考慮對相關的中介機構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中介機構高額的服務費用。集合債券發債企業的選擇,可以根據產業導向,促進區域產業鏈相關企業“抱團融資”,從而降低中介機構的協調成本。

四、結束語

目前全國很多地區都在探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融資模式,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總體來說,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仍然呈現“引而不發”的局面。要實現集合債券的大規模規范化發行,國家、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各中介機構必須共同努力,為集合債券的發行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充分發揮集合債券的優勢,讓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煥發出強大的生命力。

參考文獻:

[1]曾江洪,周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融資效率研究[J].求索.2010

[2]郭勇,王海全.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研究[J].金融市場.2010

融資機制范文第5篇

扶風縣農業科技園區投入存在的問題

1.財政對農業科技園區投入的主要問題

1.1財政對農業園區的投入不足。近年來,從總量上來看,財政對農業的投入逐年遞增,但從財政支出比重的角度來講,財政對農業園區的投入仍然不足。

1.2財政對農業園區投入的渠道和管理分散,影響了投資效益。從省、市到地方,涉農資金和項目都存在“多頭管理”問題,掌控農業投資資金的管理也分散在財政、農業、林業、扶貧辦、發改委等多個部門。導致資金分散投放和重復投放并存,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益,加大了資金管理成本。

1.3財政支農資金的落實有待加強。目前,我縣大部分支農項目地方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很多工程不能按設計圓滿建成。

2.金融方面對農業科技園區投入的主要問題農村金融領域“貸款難”與“難貸款”并存。

2.1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不足。自1999年以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規模退出縣域金融市場,業務明顯向城市及發達地區傾斜,我縣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嚴重弱化。

2.2農村金融機構的“惜貸”現象嚴重。農業投入一般回報周期較長,具有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成為金融機構“惜貸”的重要原因。

2.3農戶信用擔保能力差,很難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以農戶為投資主體的農業園區,其農戶貸款要求抵押和擔保,很少有信用貸款。對農民來說最寶貴的財富是土地,但土地卻不能抵押。我縣在降帳鎮鄧家村試點土地流轉政策,可以用來抵押的少之又少。

3.農民自有資金有限,自我投入能力不足農民作為農業投入的主體,但對農業的投入能力有限。我縣2012年農民人均純收入7565元,在全市排名第8位,增幅排全市第10位。除了用于教育、醫療、日常生活開支以外,能夠投入農業的資金很有限。

4.社會資本對農業科技園區投入的主要問題農業園區產業化程度相對有所提高,仍然缺乏對社會資本的吸收和消化能力,全縣大部分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低、小、弱、散”,缺乏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

關于扶風縣農業科技園區投融資機制的建議

推進農業科技園區加快發展,要建立和形成多元化、多形式、多層次的農業投融資體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創新:

1.創新農民投入新機制,營造農業經營新局面賦予農民實實在在的承包土地經營自。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支持農民因地制宜自主經營,支持農民合作互助、與企業聯營;允許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宅基地合理有序流轉,允許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自主抵押信貸;設立農村交流市場,允許包括集體和個人土地經營權、種養殖技術以及富余勞動力轉移上市等。以市場為平臺,通過市場化運作,將農民、土地、企業、金融機構、專業市場以及科研機構鏈接起來,形成富有活力的農業經營新局面。

2.創新穩定增長的政府投入機制,發揮政府投入的主導作用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多方籌措資金,擴大農業資金投入總量,建立和完善財政支農投入和穩定增長機制。把財政投資作為農業投入增量的主要來源,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確保政府農業投入穩定增加。明確各級政府在財政支農方面的責任和界限,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形成目標清晰、收益直接、類型多樣的補貼制度,建立健全縣級完整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與機制,穩定政府投入。

3.建立和創新農業擔保機制,支持企業和項目投入大力支持和發展不同類型的擔保機構,支持和鼓勵各類保險機構參與農業保險,積極推行由政府財政、專業事業單位與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合作的聯保模式,積極支持以強保弱、互助互保以及以貸保貸等多種擔保機制,增加農業項目投入,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

4.創新金融信貸機制,為農業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出臺農業科技園區貼息貸款政策,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園區建設金融支持中的作用,增加畜牧業貸款額度。進一步加大對農戶、農業園區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大農業龍頭企業信貸支持。

5.積極發展外向型農業和農業經濟技術合作,努力爭取國外捐贈款和雙邊優惠貸款擴大農業農村的對外開放領域,引進外資參與農業生產、農村教育培訓、信息服務、農村旅游項目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不斷擴大利用外資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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