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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關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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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關系論文

法律與道德關系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反觀中國傳統經濟倫理思想,只有站在人的價值主體性維度考察經濟與倫理的關系,才能更好地厘清經濟與倫理邏擇關系和內在矛盾,并且以此來觀照我們的經濟制度、經濟活動,對經濟活動和經濟發展的目的、過程、手段、結果所體現的復雜關系作出合理性評利,正確引導人們的經濟行為和價值取向,從而促進社會與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中國傳統經濟倫理思想內涵豐富,源遠流長,對我們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經濟倫理的建設,深人研究探索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了解其深刻的倫理內涵及社會作用,批判地吸收其精華,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近年來,學術界關于經濟與倫理的關系論述不少,歷史上也有不少相關論述。如中國古代儒墨之間的義利之辯就是對這一關系的討論。若按照經濟與倫理之間的邏輯關系,可以將經濟與倫理間關系的思想分成四種形態,分別是經濟中心論、道德中心論、經濟內生論及外在經濟論。不論哪種向度,都各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同時也存在其片面之處。本文試想從價值主體之維度對經濟與倫理關系做一些探討。

縱觀中國傳統經濟倫理思想,主要是以儒家道德為基礎,容納了法家、道家、兵家諸家治國治人之道,用以指導社會生產和經濟活動,規范和評價人們經濟思想和行為的倫理思想體系。其中,在春秋末期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說形成的德性主義經濟倫理思想,主張倫理重于經濟或理性重于利益,倫理是經濟目的,經濟是倫理的手段,甚至認為利益可以為理性而失;以先秦墨家、法家和道家學說為代表形成的功利主義經濟倫理思想,主張經濟重于倫理,利益重于或等于道義;利是社會倫理的基礎,道義的前提是利或利人;“交相利”乃是“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以許行(與孟子同時代人)為代表的農家學派的經濟倫理思想則主張君民并耕同勞共食,平等交換,反對剝削欺詐;主要身親耕,妻親織,直接參加農業生產勞動,極力維護廣大小農群眾的利益。表面上看中國傳統經濟倫理思想中不乏有關于“人事”的論述。但它研究的只是人的行為規范,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體現的是一種人對群體的依賴關系,人在這種依賴關系之中自然不可能成為獨立主體和確證作為人的主體性,更談不上以人為本,突出人的創造性的主體精神。經濟倫理學的著眼點不是經濟問題,而是倫理問題,既在經濟中隱含而又凸現出人的價值和倫理關系問題。經濟倫理學對經濟的關注是為了對人的關注。如果從經濟倫理學角度講,不是要提高人的道德素質,處理好人們之間的倫理關系,僅僅為了更好地發展經濟。正好相反,發展經濟,提高生產力水平,并不是目的本身,至少也不過是目的性手段,而根本的目的是為了人,為了人的全面發展,為了人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質,即人的主體性得到復活。只有這樣的經濟,才是真正“為人”的經濟,才是真正具有倫理精神的經濟,才是真正“為人”的經濟。

人是世界的中心,人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在人與萬物的關系中,人是作為主體而存在的。而經濟倫理學探尋在倫理建立完善經濟活動中經濟主體行為價值取向和人生價值善惡判斷系統,以主體性的人格賦予經濟的意義和終極價值目標,即賦予經濟以精神、氣質等品格;最終實現人的直覺與自由的本質學問,自然要從作為主體的性質出發,來認識人與世界的關系。然而,隨著人類經濟實踐的進一步擴大,一體化的復雜性,特別是經濟發展中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物的矛盾關系凸現,經濟倫理學倒偏重和專注于物與物的關系即經濟效率,較少關心人類的最終目的是什么,以及什么東西能夠培養“人的美德”或者“一個人應該怎樣活著”等諸類問題,在客觀規律面前,人這一經濟的主體被忽視了。現實的經濟研究中,人們往往注重對經濟增長、物價穩定等問題的研究,甚至經濟發展被視為最終目標,人被簡單地視為勞動者和消費者,追求物質被認識是人的根本,以為解決物質和財富的增長是人的唯一需要。經濟活動若只圍繞著財富增長而展開,即囿于客體,囿于人之外的物質層面,失卻對人的關注,忽視人是經濟運行的主體和經濟發展的目的,則必然導致經濟與倫理的分離和緊張關系。

經濟與倫理的沖突,首先體現在人類個體理性與整體理性的沖突上。就形式而言,經濟活動與倫理活動都是人類的理性活動,雖然經濟和倫理都體現著人類的理性,但經濟學卻有著自己比較特殊的理性觀念。經濟學的理性是以個體理性為基礎的。在經濟學家看來,如果一個商人能夠有效地利用資源來達到目標,他就是理性的。有效地利用資源來達到目標,這就是經濟學理性的根本內涵。具體來說,經濟學理性有以下三個方面涵義:第一個涵義是“人的自利性”假設。在經濟學家看來,人是理性的存在物,其行為必然受到自我利益的驅使,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一切經濟行為的出發點。這是亞當·斯密《國富論》的核心思想。第二個涵義是“極大化原則”。它堅持功利主義原則,認為個體對最大幸福的追求,或等價地追求最小化“痛苦”,是人的理性的必然選擇。第三個涵義是每一個人的自利行為與群體內其他人的自利行為之間的一致性假設。事實上,人的經濟行為的動機和對經濟成就的判斷都滲透著倫理的因素,都受到人類整體理性的影響。經濟學對人類行為動機的設定過于簡單、狹隘和武斷,它對經濟成就的判斷也缺乏“人類最終目的是什么”和“怎樣的經濟活動使人幸福”這樣的倫理考慮。

其次,經濟與倫理的沖突體現在經濟發展與人的發展的沖突上。人類是經濟的主體,經濟就是為人類服務的。在經濟發展和人的發展的關系中,經濟發展只是手段,人的全面發展才是經濟發展的終極目的和尺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經濟發展與人的全面發展卻存在著嚴重的沖突。經濟的高速發展固然給人類帶來了豐厚的物質財富,但同時也造成了當代的各種全球性危機,這些危機甚至威脅到人類的生存。不僅如此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還造成了人的異化和社會關系的物化。商品經濟把人納入到它的普遍的價值體系之中,使人成為一種可使用、可交換的商品,在經濟中發揮作用。于是,人作為勞動力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得到重視,而他的人格價值卻被吞沒了,人的價值僅僅表現為物化的值和交換價值,即作為手段的效用價值,而不是主體性價值。結果便是人被物所支配,被他自己的產品所支配。個人無限占有物質財富的貪欲所帶來的只能是摒棄價值理想,忘卻終極關懷,使人成為物質巨人和精神侏儒。總之,這種單向度物質價值取向導致經濟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嚴重沖突。

再次,經濟與倫理的沖突體現在經濟發展的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沖突上。通常人們對經濟發展的研究側重“如何發展”,卻忽視了關于經濟發展問題的另外一面,即“為何發展”這一價值論、目的論問題。而后一方面正是前一個方面的理論前提。如果我們不能對“為何發展”做出合理回答,我們的發展就會因失去價值論基礎而發生意義危機。正如美國學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說:當前“唯一最嚴重的危機主要是工業社會意義上的危機。我們在解決‘如何’一類的問題方面相當成功”,“但與此同時,我們卻對‘如何’這種具有價值含義的問題,越來越變得糊涂起來,越來越多的意識到誰都不知道什么是值得做的。我們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但我們卻迷失了方向”。這涉及的實質上是哲學和倫理學中爭論不休的“是”與“應當”的關系問題。這里的“是”,是一個存在論、本體論的概念,指事物存在的客觀“事實”,事實固有的存在屬性及其客觀規律性。這里的“應當”則是一個價值論、目的論、實踐論、倫理的概念,指立足于人類自身尺度所形成的價值評價、行為選擇和倫理規范。在傳統哲學看來,現實的就是合規律的,合規律的就是合理的、有價值的。合規律成了決定人類行為的唯一尺度。因此,對必然性的尊重就成了最高的善,人也只能做規律自我實現的有意識的工具。實際上,休漠以來,有許多思想家意識到,從“是”中推導不出“應當”,從事實判斷中推導不出價值判斷,從合規律性中推導不出合目的性。現實經濟實踐中“我們能夠做的,是否是應當做的?”“能夠做”和“應當做”之間的沖突實質上反映了人類經濟發展的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之間的沖突。 通過對經濟與倫理關系的考察,可以知道就經濟本身而言,經濟活動的確有自己獨特的規律,有著與倫理價值不同的價值。但經濟活動無疑是人類實踐活動的一部分。當我們把經濟活動放到整個人類實踐活動來考察時,的確需要有一個倫理維度。因此對經濟發展規律的確定并不能代替對現實的經濟發展道路的價值論的評價和社會批判;合規律的經濟發展仍然需要以人為中心的尺度和倫理原則的評價和規范。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我們必須把人作為經濟發展的終極目的尺度,不僅要有效率的尺度,而且更要有人道的尺度,這里的人道的尺度,主要是指人的價值主體性維度。要講人的價值主體性維度,首先必先理解科學的人性觀。

經濟倫理學主要是道德層面的哲學,道德是人的道德,離開了對人性問題的研究,道德就會缺乏主體基礎,倫理學作為關注人性改造與完善的人文學科,如果不研究人性問題,也就缺乏了其應有的邏輯起點。根據經典著作的論述認為:人性是以社會實踐基礎的自然性,社會性和主體性的統一。首先,馬克思認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與自然界之間的關系是能動與愛動的統一。人同動植物一樣,在自然界面前也有愛動的一面,有對生存和發展的外在條件的依賴,即人的需要,但只要是人的需要,不管是哪種需要,本質上都是社會性質的需要。因此,人沒有純粹的自然性,而是人化的自然性。承認人性中包含著自然性,但同時認為這種自然性不能歸結為人與動物相同的那種自然屬性即純粹的生物和生理本性,而是社會化的自然性。“吃、唱、性行為等等··…是真正人的機能。”但是,只有滿足這些需要之后,才能“使人的感成為人的”,才能“創造同人的本質和自然界的本質的全部豐富性相適應的人的感覺”。其次,關于人的類特性,馬克思說:“一個種的全部特性、種的類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動的性質,而人的類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覺的活動。”人始終是作為主體而存在的,不僅是認識和改造自然界主體,而且也是認識和改造人本身的主體。人的這種主體性,是人同其他動物最后的和本質的區別。馬克思所說的人的自由自覺的活動的特性,換一種說法,就是人的主體性活動的特性。人的主體性概括起來講就是人作為對象世界的主體所具有的不同于自然和動物的認識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歷史上的一切非的學者離開社會實踐而談人的理性,這自然是抽象的,認為人的理性、主體性、自覺能動性,人的精神生活都是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人性不僅包括人同自然界相同的性質,甚至還包括人的類特征,但人的本質在于其社會性。關于人性的社會性的規定,把它與歷史上一切抽象的人性論區分開來,是人性論的根本特征。馬克思不僅僅認識到構成了人的本質的上述要素,而且使之建立、統一于實踐的堅實基礎之上。人的自由自覺的活動或社會實踐的最主要形式是生產勞動,正是勞動把人從自己的動物祖先中提升出來,正是在社會實踐中使人的自然屬性變成了人化

法律與道德關系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權力論;兩性權力;文化差異性

1 引言

對于權力理論的研究一直是學界熱議的話題,的權力觀強調政治威望、經濟力量并且以意識形態為依托,該理論認為權力是一種統治工具,是對被統治群體支配、控制、指揮、管理及約束的一種手段。的這種權力觀在權力的宏觀研究層面確實起到了指導作用,但是如果將該理論應用到男女兩性的權力研究上時,這種看得見、摸得到的“硬權力”明顯的不合時宜。而福柯對于權力的論斷恰恰能迎合我們對于兩性權力的研究需求,更加適合這種微觀的、潛移默化的“軟權力”。

2 話語權力論的再思考

福柯(Michel Foucaul)在《知識分子與權力》中曾說:“畢竟,直到19世紀,人們才認清剝削。但人們大概永遠不會知道權力是什么,可能馬克思和弗洛伊德還不足以幫幫助我們認識這個神秘的、被稱作權力的、被到處授予人的東西。它既是有形的,又是無形的;既是顯現的,又是隱蔽的。”(杜小真,2003:96)福柯在與德勒茲的對話中,賦予了“權力”更加神秘的色彩,也為日后的各個領域中對于權力的研究提供了更加堅實的理論基礎。福柯所關注的權力不再單純的是一種統治工具或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東西”,而是一種特殊的“關系”,是一種各種勢力關系的復合體。各種勢力關系在不斷地斗爭中增強、減弱或是顛覆著這種無形的東西,沒有任何人是權力的擁有者,因為權力是一種動態的、流動著的東西。福柯通過關系論、網絡論和無主體論三個方面闡述了他的權力觀;之后,福柯提出“話語即權力”的論斷,人類的話語恰好符合關系、網絡及無主體的特征,由此受到了權力研究者的肯定及推崇,也使權力研究這種抽象性的研究落實到了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層面上來,權力不再是一種遙不可及的概念,而變成一種實實在在的東西,一種隨時隨地充斥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東西;權力不再是統治者的專利,也不再是國家層面上的論調,而是為全人類所共有的一種特征。

比起的權力論,福柯的權力論無疑更加適合用來研究兩性之間的權力問題。對于女性權力的探討從19世紀起從未停止過,女權主義者在政治、經濟、歷史及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倡導女性應得到與男性相同的權力,從而改變長久以來由于長期的男權社會所帶來的女性一直處于社會、家庭、婚姻的劣勢地位。我們主張女性應當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家庭中獲得與男性相同的權力,并負擔同等的義務: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同工同酬、法定繼承等,但是這種高調的對于女性權力的主張,在長期的斗爭中真的獲得了徹徹底底的勝利了么?這種社會輿論甚至是法律上的約束是否終結了男權社會的存在呢?我們如何考證兩性權力的多寡是當前研究所面臨的一個瓶頸問題,在此形式之下,米歇爾福柯的“話語即權力”的論文恰恰符合我們對于兩性權力的研究的需求,借助于兩性之間的“會話”,我們可以衡量男女兩性之間的話語權的多寡,繼而研究兩性權力的分布及一系列的系列問題。

3 跨文化研究的必要性

對于男女兩性的權力的研究,大多數學者都將研究對象一分為二:男性權力與女性權力。其實,這樣的劃分極為寬泛。根據福柯對于權力的論述,權力是一種在固定社會背景下的雙方或是多方的一種流動著的關系,具有一定的社會表征。也就是說,我們所討論的權力是一種在固定社會模式下的流動著的東西,那么單純的討論男性權力與女性權力就會變得毫無意義。在這樣的情況下,在跨文化的背景下進行兩性權力研究是目前的一種趨勢,也是對于學術嚴謹性的一種保障。中國文化具有悠久的歷史,并且也是最具特色的亞洲文化之一;美國文化是最具代表性的資本主義文化之一,這個熔爐式的文化集散地也是權力斗爭最為顯著的陣地。將兩性權力的研究放在中美跨文化研究的背景下具有歷史性、時代性、先進性及代表性,也使空洞的權力研究變得形象、趣味并貼近生活。以兩種不同的文化作為研究背景,權力的附著便具有了社會表征,權力的網絡連接將更加緊湊,借助“話語權力”的指示器,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將更具代表性及準確性,也符合福柯對于權力所特有的定義。

4 中美兩性權力的文化特殊性

從歷史的進程中看,無論是東方文化還是西方文化都是以男權社會為主要依托的。男性是歷史長河中的太陽,而女性只不過是太陽反射下的余光。中國文化在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都體現了男尊女卑的觀念。如男對公,女對私;男主外,女主內;男性承擔農桑事業,女性承擔蠶織中饋;男婚女嫁的從父婚外制;父業子承的繼承制度;男性本位的親屬制度;男性中心的喪祭制度等。在價值層面,中國女性在道德層面上要恪守男尊女卑,三綱五常,三從四德;上將就戒色制欲,采陰補陽;中國哲學體系也是建立在陰陽乾坤說的理論之上,推崇陰陽互補,陰陽和合;即使是在漢語的語意體系內也賦予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意義與價值。

以中國文化為背景,研究男女兩性的權力問題不可避免的具有中國的文化特色。在母系社會到父系社會的轉變過程中,中國女性在長期的斗爭中所擁有的權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從大渡口文化中晚期,盛行的單人為主的一次葬開始,標志著中國社會男權社會的確立,女性才開始一步一步地在權力的斗爭中淪陷。但是,中國父權社會的確立與表現是異于西方社會的,母系社會的殘余習俗長期存在,所以直到兩漢,中國才消除了各種各樣的古老習俗,形成了男權話語的經典化、系統化與制度化。所以對于中國文化背景化男女兩性的研究具有與西方不同的時間性和地域性,如果進行跨文化的對比研究必須選擇具有可比性的兩個時期,并考慮社會發展及表征等相關因素的干擾。

西方母權制向父權制的轉換要相對自然一些,因為在“物”的生產上,男性取代女性成為財富的占有者,也由此展開了對女性的權力征服的戰爭。所以西方的兩性權力的爭奪是以財富的占有為前提的,這也是資本主義社會一切社會行為所產生的基礎。

盡管中美兩國在地域、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的不同社會表征,通過對比研究我們不難發現中美兩性的權力爭斗還是具有一定的共性的。“中美兩性權力分布的共同特點是男性仍處于權力金字塔的頂端,女性則處于塔的底部。雖然美國女權運動歷史頗深,而中國也一再倡導男女平等,男性優于女性的歷史并沒有得到改寫。”(宋艷玲,2016:81)

5 借助權力中的話語研究話語中的權力

以往學者對于權力的研究都是在普遍適用的假設下對權力進行純粹的理論描述,缺乏事實依據,在理論與實際的整合性研究的潮流下,兩性的話語權力研究也必須順勢而下。既然“話語即權力”,那么會話中說話人對于話語權的爭奪就是權力分布在說話人當中的體現(劉輝,2010:25)兩性權力的失衡也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產生的,兩性權力的跨文化研究無疑具有時代性、進步性及代表性,也符合了福柯筆下的“軟權力”的特征。

參考文獻

[1]Coats, J. Women in Their Speech Communities: New perspectives on Language and Sex[M]. London: Longman, 1988.

[2]Foucault, M. Beyond Structuralism and Hermeneutics[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法律與道德關系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經濟行政法帕累托效率經濟分析市場失靈公共失靈

近年來,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逐漸升溫,不同學者從自己的研究立場出發對經濟行政法的各方面進行了富有成就的研究。然而,除了少數研究外[1],大部分成果都是從法學角度進行分析,這與研究者的路徑倚賴不無關系。不過,由于經濟行政法所研究的內容涉及經濟行政主體與經濟活動之間的關系,其中不可避免的關涉經濟行政法的基本導向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傳統法學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失之寬泛與抽象,而從經濟分析角度則可以提供相對較為細致與具體的分析。因此,本文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提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一、基本概念的理清

研究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首先必須理清的問題是什么是經濟行政法以及什么是效率,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構成了進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礎。

1.什么是經濟行政法

不同學者對于什么是經濟行政法的問題持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可以稱為“工具論”。這種認為經濟行政法是國家行政權力深入經濟領域,對國家經濟實行組織、管理、監督、調節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由于將經濟行政法視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工具,因此這種定義帶有明顯的法律工具主義傾向,與現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目前已經為大部分學者所不用。第二種可以稱為“社會關系論”。這種觀點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學者們較為普遍的接受這種定義方式,因為該定義以其抽象性較好的涵蓋了本身就極為復雜與廣泛的經濟行政領域。不過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法的著眼點置于“社會關系”,但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來,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種調整行為的規范,其著眼點應在于“行為”[4],上述“社會關系論”中對于經濟行政法的定義忽視了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相對來說,第三種對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方式——即“行為論”——更符合法理學角度對法的認識。行為論將經濟行政法定義為規范經濟行政主體行為的法,也即對經濟行政組織和經濟行政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行為劃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為了使干預經濟成為可能而必須建構經濟行政主體的組織行為,其二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并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對行為的規范與控制,體現了法作為行為規范的重要特征,著眼于法律對行為的控制,也體現了現代控權行政的基本理念,是一種比較適宜的定義方法。不過,這種定義還有一個缺憾在于沒有說明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行為進行控制的方式。這種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賦予行為主體權利(或權力)和施加行為主體義務(或責任),因此如下這種“行為論”的擴展式定義為本文所采用:經濟行政法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利(疑應為權力——引者注),賦予其義務(疑應為責任——引者注)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6]。

2.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同時正如下文所要分析的,它也是經濟行政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指在給定投入和技術的條件下,經濟資源沒有浪費,或對經濟資源作了能帶來最大可能的滿足程度的利用。效率有多種衡量標準,其中最廣為接受的效率標準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它主要指這樣一種資源配置狀態,即在這種狀態中,已經不可能通過重組或貿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7]。從帕累托效率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這種定義主要是從資源對個體效用的滿足角度進行界定,強調個體效益的增加不能以它者的效益損失為基礎,這就具備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礎,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正義的理念。帕累托效率并非單純的從單方面的產出數量大小進行界定效率,這就與另一個更為行政法學者熟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效率概念做出了區別,后一效率概念可以簡單的表述為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收益[8]。這種效率定義僅從產出的單方面進行界定,忽視了對產品消費者效用的滿足以及產出過程中有可能會增加的社會成本,因此不適宜作為標準的效率定義。這種效率定義中存在的固有缺陷是行政法學(包括法學)一直難以引入效率原則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分別理清了經濟行政法與效率的概念之后,要論證經濟行政法為什么應以效率為導向,則必須尋找兩者之間的邏輯中介,這個邏輯中介就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以此為分界點,可以將本文的論題分成兩個下屬問題:第一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第二是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控制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理由。在對這兩個下屬問題回答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起經濟行政法與效率之間的邏輯聯系。

二、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效率理由

對于第一個問題研究的起點在于這樣一個明顯的社會事實,那就是在任何社會中,資源相對于人們的需求來說總是稀缺的。在應有盡有的世界里,非但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是不必要的,甚至連經濟活動本身也沒有存在的意義了。稀缺性的存在意味著任何社會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資源,優化資源的配置,盡可能生產出滿足需求的物品。因此任何社會最有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以滿足人們的需求,理想的資源使用狀態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狀態。于是問題就轉化為如何才能實現資源使用的帕雷托效率狀態。

面對如何實現帕累托效率這一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非是一個首選項。事實上,自經濟學教父亞當·斯密以降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們恰恰將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視為阻止實現帕累托效率的最主要障礙,經濟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faire)的思潮將國家的經濟干預視為洪水猛獸而避之不及,認為只有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才是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唯一途徑。而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則利用數學工具證明了這一點:省略復雜的數學公式推導論證過程,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如果不存在不對稱信息和外部性等干擾因素,亞當·斯密所描繪的那只“看不見的手”——供求關系、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能自動促使市場生產者進行最有效率的生產,而且恰好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在理想的市場中,個人和企業基于個人效用和利潤最大化的選擇結果一定是帕累托最優的,會使社會處于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變得更滿意而不傷害他人利益的狀態中,簡單的說就是理想的市場經濟可以促使帕雷托效率的實現。然而,細心的讀者會發現,上述分析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前提之上:理想市場經濟的存在。可惜的是,現實中恰恰缺少這一必要的前提條件,而是存在大量市場失靈的現象,正是市場失靈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提供了效率理由:

1.不完全競爭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理想的市場經濟意味著完全競爭的存在,完全競爭的世界是一個價格接受者(price-taker)的世界[9],它要求在市場中沒有任何一個企業可以影響市場的價格,只能接受在自由競爭中自然形成的市場價格。但是現實市場中的價格卻在三種類型的不完全競爭中受到影響,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就是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形態的典型特征就是個別企業有能力對價格進行決定性的影響,只是影響的程度由強到弱。不完全競爭導致了價格機制無法自由的起作用,甚至會導致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帕累托效率也因此無法實現。為了消除市場中存在的這些不完全競爭現象,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競爭,經濟行政主體的反壟斷行為因此就顯的十分必要。主要通過執行反壟斷法(最重要的經濟行政法之一),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防止和消除不完全競爭現象,促使市場中的價格機制自由的起作用,從而鼓勵競爭,努力接近完全競爭的局面。

2.不完全信息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在現實的市場競爭中,不完全信息的現實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市場中賣者和買者對商品的信息存在不對稱,賣者為了將商品賣出會傾向于對買者隱瞞關于商品缺陷的信息,買者由于沒有控制商品因此很難知道關于商品質量的所有信息。不完全信息的存在還根源于信息成本的問題,因為人們對信息的獲取需要付出時間、精力等,這些都成為阻礙完全信息獲得的障礙。不完全信息導致價格機制難以反映正確的供求關系,同樣是導致市場無法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之一,經濟行政主體的干預可以部分解決信息問題,比如證監會可以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強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降低股民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又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拒絕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與其他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以避免因此造成消費者獲取商品信息的混淆。

3.外部性(externalities)問題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外部性也稱溢出效應,它主要指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之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可以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裝飾個人的房子外墻給行人帶來的美感,正外部性會使他人無須付出成本即可享受物品帶來的效用,雖然總體上來說會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但是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使它的極端例子會導致物品的無人提供。典型例子就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指該物品的效用擴展到他人的成本為零并且無法排除他人參加共享(比如國防),這就導致無人愿意花費成本提供公共產品,使的市場上該產品的供給不足,從而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相對正外部性來說,負外部性對效率的影響更嚴重,典型如企業生產給環境造成的污染,這使得生產的社會成本高于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如果從社會效率的角度看,企業的最佳生產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社會邊際成本的位置[10],但顯然企業從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并不會將社會成本考慮進來,而只會按照邊際效益等于企業自身邊際成本的位置進行生產,這種偏差就導致企業生產了過量的產品,同樣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11]。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經濟行政行為消除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對于正外部性的極端例子——公共產品無人提供的現象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執行稅法進行強制性征稅,然后通過執行公共預算法將征收的稅款用于公共產品的提供,比如提供國防所需的武器裝備、人員薪金等。對于負外部性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執行法律(如環境保護法)的方式(如征收排污費)來消除。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理由在于:由于存在不完全競爭、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問題,理性的市場經濟并不存在,現實中的市場無法自動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也就無法實現資源最有效的運用。為了促成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通過執行經濟行政法,運用經濟行政權力對經濟進行干預,以消除阻止理想市場形成的障礙,用“有形的手”促成“無形的手”的形成,這也就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理由。簡單的說,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在于促成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即帕累托效率狀態的達成,因此它的行為應該是以效率為導向的。

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的效率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關于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論述中,一直使用的表述是經濟行政主體依據某某法的規定進行干預,之所以強調這一點的理由涉及對上文所說的第二個問題的回答:首先是因為根據現代法治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也即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做出積極的行政行為,否則就構成違法[12]。這一點同樣適用作為行政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法,并且也是和本文第一部分為經濟行政法下的定義相一致。其次,與這個標準的法學回答所不同的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脫離法律控制的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并不能保證帕累托效率目標的實現,甚至反而會導致市場中出現更多阻礙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也就是出現所謂的公共失靈現象,即公共權力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干預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場缺陷,甚至妨礙和限制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引起社會經濟關系的扭曲,加劇了市場缺陷和紊亂,從而不能使社會資源實現優化配置,達到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公共失靈也就為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提供了效率上的理由:

1.效率理由之一:“尋租”現象的存在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不存在經濟行政法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中經濟行政法的缺失意味著沒有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界定,因此經濟行政主體干涉經濟的權力就沒有法律的約束。事實上在這種環境中經濟行政主體通過運用沒有限制的經濟干涉權力同樣可以達到上述消除市場失靈的目的,比如經濟行政主體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市場中存在的壟斷現象進行干涉,并運用強力予以消除,又比如經濟行政主體可以根據自己意愿強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以使股東獲取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理論在政治學領域內的運用)所指出的,經濟行政主體本身也是有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這些人不會因為進入了經濟行政機關而改變理性最大化這一經濟學對個體的基本假設,因此經濟行政主體本身并不能被看作為理所當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實際上也同樣會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則,在可能的范圍內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更何況具體執行經濟行政行為的往往是作為個體的“行政人”,沒有理由相信他能擺脫理性最大化的本性,事實上更常見的情形是盡可能的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經濟行政主體手中還掌握著迫使行政相對人無條件遵從自己意愿的“權力”,如果這種權力沒有界定范圍(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形式界限),那么作為理性最大化主體的經濟行政主體就有機會無限的擴張這種權力范圍來實現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同時無須付出成本(因為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這種無限制的權力必然會以自身的私利為目標,而不會去保證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實現。

以上描述的是一種比較極端的公共失靈現象——尋租。尋租在經濟學中主要指支付給資源擁有者款項中超過那些資源的可替代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項中的一部分,簡單的說租金就是超過機會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在沒有經濟行政法為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劃定界限并施加義務時,經濟行政主體運用權力的機會成本很小,可以獲取租金的空間則大大擴展,由理性最大化個體組成的經濟行政主體同樣會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會試圖謀求盡可能多的租金。租金是一種直接的非生產性活動,在與非生產性活動相對的生產性活動中,在理性最大化驅使下的個人與企業努力的追求收入和利潤,同時在客觀上促進社會財富的增加與資源的有效使用,而非生產性活動則并不導致社會財富增加,只是通過權力的強行干預導致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這種分配是脫離市場調節機制的分配,結果使掌握權力但又沒有為權力的行使付出成本的經濟行政主體獲取了本不屬于它的利益,這就導致公共決策是扭曲,也極大的削弱了社會生產中的激勵機制,促使本應依照市場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社會主體轉而依附于權力,參與到非生產性的活動中,致使社會資源浪費,也就無法實現帕累托效率的資源配置。

由此可見,在沒有經濟行政法存在的情況下,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行為導致了權力以最低成本的無限擴展,進行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使社會資源無法用于正常的生產與分配而遭到浪費。經濟行政法的重要性由此而體現,正如上文對經濟行政法定義的討論中所提及的,經濟行政法是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力,賦予其責任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授予權力事實上就是劃定了權力形式的界限與范圍,通過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阻止權力的無限制擴張,防止社會資源在非生產性的活動中遭到浪費(這也是法律保留原則存在的經濟理由)。同時,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施加責任事實上就是增加權力行使的成本,減少租金存在的空間,防止經濟行政主體為謀求租金而濫用權力,浪費社會資源,促成帕累托效率的實現。由此可見,正因為經濟行政主體對于經濟的干預存在著尋租的政府失靈現象,無法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因此才為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授權與賦責提供了理由,于是可以推導出經濟行政法必然也是應該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為導向。

然而,還有一個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就是,如果經濟行政法本身賦予了經濟行政主體過大的權力和過小的責任,導致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合法”的尋租怎么辦?這涉及到經濟憲法和違憲審查的問題,對于經濟行政法本身給尋租提供條件的情形,應該賦予行政相對人向法定的違憲審查機關提訟的權力,通過法定的程序審查經濟行政法是否符合經濟憲法中有關確保帕累托效率實現的條款(主要是經濟自由條款)的規定,甚至可以將本文所論證的“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這一規范性(normative)命題作為違憲審查的標準。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法治現狀,這是一個需另文專述的問題。

2.效率理由之二:其他公共失靈現象的存在

如果說尋租現象的存在是經濟行政法通過賦予經濟主體權力并施加責任以確保效率實現的理由,那么在經濟行政法中還有一部分內容是對經濟行政主體自身進行組織規范的內容,這一部分是否也以效率為導向呢?這就涉及到另外兩種公共失靈的現象:

第一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集體決策的困境。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行為需要做出明確而又一致的行政決策。但由于經濟行政主體事實上一個構成非常復雜的機構體系,其內部有各種職能部門的分工,各職能部門內部又會有各種工作部門的分工,而且各工作部門還可以具體細分為各個個體的職能分工,因此要在如此龐雜的機構體系中搜集各種分散的信息、統一不同的意見并形成對外一致的行政決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程。因此在經濟行政法中普遍規定了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組織結構,使行政首長可以統一搜集不同的信息、分析不同的意見、作出統一的決策并為此承擔責任,這是一個經濟行政主體有效開展經濟干預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這種類型的組織機構的存在,那么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有效干預也就無從談起,更不可能通過干預來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第二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委托——問題的存在。根據人民原則,國家權力的最終合法性來源是人民,因此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的干預經濟的權力也是來源于人民,從理論上可以將其視為人民將權力委托給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由此就產生了信息經濟學中所謂的委托——問題。委托——問題主要源于信息的不對稱,當委托人將權力交于人后,由于主體的分離因此人對權力行使所掌握的信息就遠多于委托人,在自身利益推動下通過控制信息的方式獲取違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這同樣使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難以達成實現資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的目標。解決委托——問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度設計,這可以通過經濟行政法中有關組織規范的法律規定來實現。比如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政府采購(這也是經濟行政主體間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方式)的主體、方式、程序(比如招投標)等內容,確保對國家稅收財政收入運用的公開化、明晰化。又比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法建立經濟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方式,盡可能的消除信息不對稱問題,使經濟行政主體在權力委托人(人民)的監督下更有效的進行經濟干預,達成帕累托效率的目標。

四、結論: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

綜上所述,本文遵循以下論證思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證明了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由于社會資源存在固有的稀缺性問題,因此社會經濟活動中首要問題就是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并且帕累托效率狀態是社會資源使用的最有效狀態。同時,經濟學研究證明了在理想的市場經濟(完全競爭、完全信息、無外部性等問題)中,無外力干涉的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能引導自利的個體與企業自動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然而,理想的市場經濟是不存在的,由于存在壟斷、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經濟周期等問題,現實的市場機制無法自動達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這就為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提供了理由。因此此,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必須是以確保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為目的,也就是必須是以效率為導向。可是,由于存在尋租、集體決策的困境以及委托——等公共失靈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不能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甚至會成為阻止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所以,通過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控制,進而確保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達到預期的效果,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就顯得十分必要。基于此,可以得出結論認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注釋】

[1]典型如宋功德著:《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梁彗星、王利明:《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楊海坤:《〈民法通則〉的公布和我國經濟行政法的發展》,載楊海坤編:《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經濟行政主體》,中國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頁。

[3]吳建依:《經濟行政法理論與制度》,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王克穩:《行政法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72頁。

[4]劉星:《法理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頁。

[5][日]室井力主編:《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頁。類似的定義還可參見洪家殷:《經濟行政法之任務與手段》,載程家瑞主編:《中國經貿法比較研究論文集》(1998年),東吳大學法學院印行。

[6][德]烏茨·施利斯基:《經濟公法》,喻文光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頁。

[7][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608頁。

[8]有學者已經基于這種效率概念分析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則,參見王成棟:《論行政法的效率原則》,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2期。在該文中作者提出要將行政相對人的效率考慮入行政法的效率原則中,但似乎并未展開具體的論述。筆者認為該文采用的就是以成本效益衡量為基礎的效率概念,這種效率概念所固有的缺陷使其很難納入行政相對人的效率,但如果使用帕累托效率概念則可以避免這種缺陷。

[9][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

[10]根據經濟學原理,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由于企業只能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生產的產品,因此單個企業生產產品的邊際效益(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獲得的收益)必定是遞減的,而邊際成本(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付出的成本)則必定是遞增的,企業生產產品的最佳數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因為此時如果企業再多生產一個產品會導致邊際成本高于邊際效益,這樣企業就會虧本。同時,由于假定單個企業無法控制價格,并且單個企業可以在市場上買出自己所有的產品,因此這個交匯點必定等于商品的市場價格,否則企業會發現多生產一個產品的成本就會超出市場價格,同樣會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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