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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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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國際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跨國銀行監管

國際金融一體化(InternationalFinancial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當今國際金融領域最引人矚目的兩大成就。盡管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曾受到一些非議,但二者作為國際金融領域今后的主流發展趨勢,是得到大多數金融監管當局、銀行從業者和經濟學家認同的。在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國銀行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同時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也給跨國銀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金融自由化放寬限制競爭的規則,充分發揮跨國銀行的“覓利”功能;金融一體化則擴大了跨國銀行的經營空間,使其能在全球范圍內調度資金,經營各種業務,不受國界的限制。但金融一體化、自由化是一柄“雙刃劍”,在使跨國銀行獲得上述好處的同時,它也破壞了既有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增加了跨國銀行的經營風險,給目前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一、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對跨國銀行業的“雙刃劍”效應

跨國銀行無疑是國際金融一體化與自由化浪潮的積極推動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所蓬勃興起的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歸因于跨國銀行業的不懈努力和強大壓力。政治學家一再宣稱,銀行監管機構已形同虛設,淪為銀行業的代言人;許多經濟學家以所謂的“需求理論”來分析跨國銀行監管的意義,他們認為銀行監管作為制度供給方,是銀行業發展需求的產物,因而銀行業不斷向全球各地擴展業務的需求將決定銀行監管的弱化和放寬。2世貿組織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和1997年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均加劇了這一趨勢。跨國銀行因此贏得了良好的發展氛圍和發展機遇,獲得了巨額的利潤,但在跨國銀行業空前繁榮的“泡沫”下,充滿危機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醞釀,并和諸多因素結合在一起,最終導致了世紀末的一場金融災難——亞洲金融危機。因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洶涌的背景下,跨國銀行業機遇與挑戰并存,利潤與風險同在,具體而言,這種“雙刃劍”效應主要體現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跨國銀行利率風險的增加。利率風險是因市場利率劇烈波動而使銀行遭受損失的風險。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風險的發生機率極小,這是因為金融監管當局幾乎對所有的金融業務實行分業經營并對存款利率設置上限(ceiling),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漲,減少了利率風險。但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金融領域放寬管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大多數金融監管當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頂制度,同時金融分業經營的界限也被突破,銀行跨營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領域內的競爭日趨白熱化。3其結果是:利率封頂藩籬的撤除和金融分業經營管制的放松,使各銀行間形成利率競爭,競相以高利率吸收社會閑散資金,而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獲得高利潤,銀行往往將資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創新項目,但隨即而來的往往是高風險,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風險的惡性循環。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放寬了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減少了對外資銀行的經營限制,固然有利于資金資源的國際配置,發展中國家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但也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潛在的威脅。跨國銀行對外擴張的動因追逐高額利潤,與發展中國家引入外資提高本國金融服務水平的目標并不總是一致的。為了謀取更高的利潤,跨國銀行往往憑借其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優勢,設法逃避東道國的監管,發展法律所未規范的業務。而東道國監管當局由于監管技術落后,監管信息閉塞,難以對跨國銀行實行有效監管,因而出現所謂“監管落空”的局面,這樣就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出現了隱患,而在一定條件下,這種隱患與其他因素結合在一起,就會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拉美及東南亞等處爆發的金融危機均與跨國銀行的規避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跨國銀行的金融創新活動使銀行“表外業務”5劇增,增加了跨國銀行的衍生性金融風險。表外業務劇增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銀行為了滿足監管部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必須拓展額外的財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傳統的銀行業務,是金融業競爭激烈,跨國銀行利潤率下降。于是跨國銀行為了維持其股本與資產的報酬率,必須發掘資產負債表以外的新業務,這樣既可以避免資本要求,又能獲得豐厚的傭金收入。目前較為普遍的表外業務有貸款承諾、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展最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國銀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場外交易)余額已高達12萬億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作用,即交納少額保證金即可以從事數倍于保證金數額的業務操作,收益高風險亦大,若操作不當極有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近幾年震驚世界的幾起金融破產、虧損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產、1995年巴林銀行倒閉、大和銀行虧損事件等,均因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國銀行的并購浪潮,對傳統的銀行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跨國銀行業的集中程度,銀行業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從規模和總量上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但另一方面這種超級銀行也容易因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因為這些超級銀行涉及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一旦釀成風波,對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都將造成破壞性的影響,這就是銀行業所說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產”(toobigtofail);其次,跨國銀行業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競爭進入了壟斷競爭階段,經過并購后重新組合的大型銀行擁有壟斷優勢,但其面臨的來自其它大銀行的競爭會更加激烈,與此同時,在大銀行夾縫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國銀行將面臨著嚴重的生存危機;再次,跨國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淡化了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界限,跨國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固然有利于銀行實施全能化和多樣化經營,實現所謂“金融超市”(financialsupermarket)的藍圖,但同時也使跨國銀行的風險來源增多,風險的預測力和評估效果下降,風險的破壞力劇增,此外,由于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存在著利益沖突,跨國銀行跨營他業實際上也打破了證券、保險業固有的競爭秩序。

(五)國際金融一體化將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場連為一體,為跨國銀行節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銀行業務電子化、網絡化以及現代通訊手段在銀行業務中的應用,使跨國銀行的經營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國金融市場的聯系越密切,它們相互依賴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與清算系統中,一旦某家銀行出現問題不能及時清算,必然會造成“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理論界有學者將這種波及效應稱為“系統性風險”。近年來,美國大陸伊利諾斯銀行、英國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的危機都曾造成類似的鏈式反應,引起跨國銀行界的極大恐慌。

二、傳統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雙刃劍”效應只是折射出跨國銀行業的“市場失靈”現象,如果金融監管當局能因應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時改弦更張,更新監管措施,以“看得見的手”調控失靈的金融市場,仍然可以實現跨國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高效運營。但是,由于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被監管者的金融創新,加上金融監管當局創新監管的意識淡薄,導致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頻頻出現“落空”局面。一般認為,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依其監管的范圍和方式可大別為三類:國別監管、國際監管和銀行內部監管。筆者便從三種監管模式著手,研判傳統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的缺陋。

(一)國別監管的“各自為政”難以應對跨國銀行的擴張潛力和規避能力。國別監管系指在一國范圍內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主要體現為一國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在金融國際化趨勢產生之前,國別監管曾是對跨國銀行唯一的監管方式,在國際金融一體化浪潮高漲的今天,國別監管仍是許多國家對跨國銀行實施監管的主要方式。根據鄧寧的國際生產綜合理論,跨國銀行的發展得益于其擁有的三大優勢,即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6所有權優勢主要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出現,包括對經營技術的壟斷、產業組織的規模效應、豐富的人才資源、以優惠條件獲取資金來源的渠道等,所有權優勢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使銀行獲得可靠的資金來源,并形成規模經濟。市場內部化優勢是指跨國銀行可通過其控制的內部市場(海外分支機構)獲得資金、技術、信息、管理方式和經驗等,以降低交易成本,獲得競爭優勢。區位優勢因素不僅包括要素稟賦,而且還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環境等多種因素,跨國銀行可通過區位條件優越的國家經營業務而獲得利益。跨國銀行的三大優勢使其擁有得天獨厚的擴張潛力和規避能力,給單一國家的金融監管增加了難度。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國際銀行業的動蕩不安說明了單一的國別監管以難以應對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沖擊。

(二)跨國銀行的監管方興未艾,仍有許多問題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銀行與美國富蘭克林銀行相繼倒閉所引發的國際性震動是發起跨國銀行監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國際清算銀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國集團為核心的央行行長成立了“銀行業監管實施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isoryPractices),即所謂的巴塞爾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75年2月了《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簡稱《巴塞爾協議》。該協議的宗旨是制定國際合作監督的原則,按照股權原則確立分行、多數股子銀行、少數股子銀行的定義監督銀行的流動性、清償性、外匯活動及其儲備。《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被理論界認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它標志著一種全新的監管方式——跨國銀行國際監管的產生。

但經過幾年的實踐,匆忙出臺的《巴塞爾協議》逐漸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體現在跨國銀行的監管缺乏統一標準,各監管當局的責任分工不明確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魯西亞銀行破產為契機,巴塞爾委員會于1983年對原《巴塞爾協議》作了修訂,在繼續強調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的基礎上,創設了“并表監督法”,強調各國監管當局之間應進行積極的合作,并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的權責作了較為詳盡的劃分集中體現在對分行、子行、合資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和外匯頭寸方面進行合作監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訂后的《巴塞爾協議》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協議》回避了最后貸款人問題,監管責任與最后貸款人責任是否應當保持同一,在《協議》中未有體現,各國分歧很大;第二,國際監管并無可供實際操作的標準,《協議》只是提出抽象的監督原則和職責分配,而對監管的主要內容如流動性、清償能力、外匯活動與頭寸等,都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使國際監管形同虛設;第三,并表監督法本身存在著嚴重的缺陷,該方法要求母國和總行對海外機構的一切風險承擔責任,因而實際上鼓勵了東道國為吸引外資而放松對跨國銀行的管制,此外,跨國銀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網絡內部巧妙調撥和運用資金,即可規避并表監管,從事投機活動,使并表監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傳統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對銀行內部監管并不重視,各跨國銀行對內控機制的建設各行其是,缺乏科學、統一的風險測量標準。傳統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立足于運用法令、政策或慣例的力量,從外部劃定整齊劃一的監管措施來防范和控制銀行體系的風險。其風險防范的重點是信用風險,并主要通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來達到這一目的。但隨著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表外業務的迅猛發展,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也發生了變化。由于銀行持有衍生商品頭寸的期限較短,因此由利率、匯率或其它價格發生不利變化所引起的市場風險要比信用風險更為突出。而防范市場風險的最佳途徑就是在銀行內部設立第一道屏障——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機制(以下簡稱內控機制)

在傳統銀行監管方式下,各跨國銀行對內控機制的認識尚處于自發階段,由于缺乏權威部門頒發的統一風險評估標準,各銀行或是無所適從,或是各行其是,風險監控不利導致表外業務風險擴張的案例不勝枚舉。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銀行(BarlingsPLC)由于交易員超過授權額度,蓄意隱匿交易,造成日經225指數期貨虧損10億美圓,巴林銀行資不抵債,被迫清盤。有些專家指出,像此類風險,從外部監管角度是難以查知和實施有效監管的,若有一個較為完善的內控機制,巴林銀行是完全可以糾正交易員的違規行為,抑制風險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銀行的內控機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員身兼交易與稽核二職,根本不能有效實施監督稽核職能,最終造成了無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內控機制的建設須與外部監管并舉,在某些領域甚至可以發揮外部監管所無法達到的效果。但銀行監管當局長期存在的“以我為主”的監管作風,無疑阻礙了跨國銀行內控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三、跨國銀行監管的發展趨勢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際銀行業的動蕩不安使各國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更新跨國銀行監管措施對穩定國際金融市場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采取了一系列舉措,試圖改變各自為政的監管方式,探求對跨國銀行實施綜合性監管的新思路。

(一)跨國銀行市場準入條件的趨同。

發展中國家在跨國銀行準入條件問題上,一直存在著涇渭分歧,這種分歧,實際上是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在根本利益上的沖突。發達國家強調競爭機會均等,即應保證跨國銀行和東道國銀行獲得均等的競爭機會,并以嚴格的互惠標準(鏡像互惠)為籌碼,要求發展中國家大幅降低準入條件。發展中國家出于保護本國金融業的目的,對準入問題采取審慎的態度,以“最惠國待遇”為準入的基本原則,規定嚴格的準入條件,迫使跨國銀行知難而返。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有力地推動了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一方面,跨國銀行在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的發展潛力和盈利機會的吸引下,紛紛向這些國家拓展業務,甚至通過“院外集團”(LobbyingGroup)游說本國政府,向發展中國家施壓迫使其開放金融市場;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高速增長與金融體制相對滯后的矛盾愈來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加上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開放金融市場的問題終于擺上了發展中國家的議事日程。

經過長期的談判與磋商,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議》發達國家認可了銀行準入在多邊體制中適用最惠國待遇的原則,發展中國家亦同意按照談判所確定的具體承諾,給予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GATS作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自主張的折衷,反映了國際上對跨國銀行準入條件趨同的傾向,即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認識到應考慮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則,有選擇有步驟地放寬跨國銀行的準入條件。

(二)普遍重視對跨國銀行的合并監管。

長期以來,跨國銀行為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和監管者為防范風險而進行的監管活動,形成了國際金融市場不斷演進的博弈過程。跨國銀行為逃避各國金融法規的管制,規避利率、匯率風險,大規模地開展金融創新尤其是表外業務。與此同時,跨國銀行為實現其全球戰略,不斷地掀起銀行業的兼并浪潮。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淡化了銀行業與保險、證券等行業的界限。跨國銀行的上述活動加大了單一國家監管的難度,造成了“監管落空”的局面,對國際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造成了威脅。

由于《巴塞爾協議》的執行問題重重,為統一金融監管當局對合并監管問題的認識,1992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關于監管國際性銀行集團及其跨國分支機構最低標準的建議》(以下簡稱《巴塞爾建議》),其主要內容包括:跨國銀行應處于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合并監管之下;跨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征得母國及東道國監管當局的雙重認可;母國監管當局有獲取跨國分支機構信息的權利;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認為上述條件未被滿足,則可嚴格控制或禁止這類銀行設立分支機構。1997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又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其中23條到25條專門強調對跨國銀行的合并監管。《核心原則》確定母國監管者的責任是必須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對銀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業務進行充分的監測,并要求其遵守審慎經營的各項原則。東道國監管當局的責任是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東道國國內機構同樣遵循的高標準從事當地業務,即對跨國銀行實行國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則》還強調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必須建立聯系,共享信息,以杜絕跨國銀行的內部交易。

(三)由單一的信用風險監管走向全面性風險管理,市場風險正逐步引起各國監管當局的重視。

信用風險(CreditRisk)是指交易對象未能履行債務的風險,早期曾是銀行業的主要風險。但是隨著銀行國際化的增強和國際金融業務的不斷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代表的表外業務蓬勃興起,單一信用風險的監督機制開始顯得捉襟見肘,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系統性風險等各種風險實行全面管理,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其中,對信用風險的監管已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控的重點。

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認真聽取了市場參與者和成員國央行的意見后,正式公布了《測定市場風險的巴塞爾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對市場風險作了明確的界定:市場風險即由于金融商品價格的變化而引起的對持有這些金融商品敞口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構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補充協議》還制定了全球統一的估測跨國銀行市場風險的定量標準,即“風險額”概念(RiskValue)。風險額是一個統計學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內,在未來某個時間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場價格的潛在變化所可能引起損失的最大值。《補充協議》還根據不同的金融市場交易規定不同的風險權數或資本要求比例,以引導跨國銀行從事低風險的金融交易,從而達到降低市場風險的目的。總體而言,《補充協議》對跨國銀行市場風險的監管給予了充分的重視,特別是引入了“風險額”作為銀行使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的直接工具,進一步促進了國際金融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這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尤其是跨國銀行表外業務的市場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四)在監管方式上,強調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

為了實施“有效的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對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作了進一步改進和規范,明確提出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安排。《核心原則》指出,持續性監管手段應包括某種形式的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監管者必須具備在單一和并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計報告和統計報告的能力。《核心原則》對傳統的以非現場稽核為主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提出了質疑,認為單純依靠非現場檢查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經營狀況,應將監管人員關注而報表反映不出的問題付諸及時的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審計對監管信息進行核實。為充分實施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銀行監管者(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必須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的接觸,全面了解該機構的經營狀況。

(五)重視跨國銀行的自我約束,完善銀行風險的內控機制。

銀行監管范文第2篇

(一)貸款質量分析

根據年報分析,上市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有了明顯提高,實現了不良貸款和不良率的雙下降,不良貸款從2006年的4182.03億元,下降到了2007年的3694.19億元。不良率從3.88%下降到2.50%。其中四家國有銀行2007年不良貸款規模占總上市銀行不良貸款的83.37%,貸款不良率從2006年的4.43%下降到2.73%。其他股份制銀行的不良貸款占比16.63%,不良率從2006年的2.4%下降到1.76%。從個別銀行的貸款質量來看,寧波銀行貸款不良率最低,而深發展貸款不良率最高。

(二)總資產分析

2007年末14家銀行1資產共計298402.08億元,占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56.7%,資產規模比2006年增長50684.24億元,增長率為20.46%,其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四家國有上市銀行總資產共計233816.44億元,占所有上市銀行資產總額的78.36%,比2006年增長了16.87%。其他股份制銀行總資產共計64585.75億元,占比21.64%,增長率為35.51%。各銀行資產規模迅速擴大主要是由于人民銀行在2007年貨幣供給量比2006年上升了20.99%。中信銀行因為中信和中信證券的合作帶來了大量的同業存款,造成貸款規模增加,增速在所有上市商業銀行中最大,招商、興業、深發展緊隨其后。

14家商業銀行貸款規模達到148071.02億元,比2006年增長了15.93%,在14家銀行總資產中的占比為49.62%。其中四家國有銀行貸款規模為113004.07億元,比2006年增長了14.6%;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為35066.96億元,比2006年增長了20.45%。從貸款規模增長程度來看,顯然由于受到基礎規模的影響,國有銀行的貸款增長率明顯低于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中工行的增長率最低為12.17%,寧波銀行的貸款規模增長最快,達到了29.74%。

(三)撥備計提情況分析

1.總體分析。2007年上市商業銀行的撥備計提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銀行抵御信用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2007年末貸款減值準備余額為3994.61億元,比2006年余額提高了12.33%。其中中信銀行和深發展貸款減值準備余額呈現了負增長,分別為-4.54%和-13.16%,其他銀行貸款減值準備余額都有所增長,其中交通銀行貸款減值準備余額增長率最高達到了27.67%。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從2006年的85.02%提高到2007年的108.09%。其中國有四大銀行的撥備覆蓋率從2006年的82.12%提高到2007年的104.67%;其他股份制銀行的撥備覆蓋率也從2006年的99.44%提高到了125.23%。從個別銀行撥備計提情況來看(見圖1),寧波銀行的撥備覆蓋率最高達到了359.94%,而深圳發展銀行撥備覆蓋率最低僅為48.29%。國有四大銀行由于不良貸款規模較大,盡管覆蓋率已經有所上升,但相對于股份制銀行來說,仍然較低,撥備計提的壓力依然較大。

2.撥備計提行為分析。根據一般經濟周期的特征,在經濟發展的上行期銀行貸款質量提高,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相對減少,而在經濟發展的下行期銀行貸款質量下降,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相對較多,為了驗證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減值準備計提行為是否也存在這種親經濟周期的性質,我們用貸款減值準備金與貸款余額的比例(P/L)來進行分析研究2。由于中信銀行、南京銀行、北京銀行、寧波銀行2005年數據無法取得,因此我們僅對其余10家銀行的貸款減值準備計提情況進行研究。從2000年以來,我國一直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升期,國民經濟增長率不斷提高,2007年經濟增長率更是達到了11.4%。在這種經濟處于上升期的背景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不斷提高,不良貸款和貸款不良率持續雙下降。如果按照親經濟周期效應,商業銀行的P/L應有所下降,但根據分析,上市銀行總體P/L指標在2005年至2007年先升后降,2007年的P/L指標基本回到了2005年的水平。基于此,我們認為上市商業銀行整體撥備計提行為存在著一定的親經濟周期性。從個別銀行的情況來看,華夏、民生、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的P/L指標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親經濟周期性。而招商、中國銀行的P/L指標先升后降,浦發先降后升、深發展逐年下降,因此不同程度地表現出了一定的親經濟周期性,其中深發展銀行的撥備計提行為親經濟周期性表現最為突出。

3.稅后一般準備計提分析。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的要求,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一般準備余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財政部關于呆賬準備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90)對一般準備的提取規定了過渡期,同時要求不得只對貸款余額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已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資產凈額作為提取一般準備的基數。《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也對一般準備予以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根據對年報的分析我們發現(見表1),2007年上市商業銀行普遍加大了一般準備的計提力度,一般準備數量有了133.78%的增長。其中國有商業銀行一般準備增加幅度較大,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一般準備增長率均超過了200%。從一般準備計提的充足性方面分析,目前深發展、南京銀行已經按照風險資產1%的要求提足了一般準備,而其他銀行尚未提足,但根據《財政部關于呆賬準備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90)的要求,商業銀行仍然有3年的過渡期,以保證一般準備的計提達到風險資產1%的要求。

(四)美國次級債危機影響分析

2007年美國次級債危機對中國銀行業主要是對國有銀行產生了一定影響,但由于中國銀行業所持有的次級債相對較少,因此未造成重大影響(見表2)。從2007年年報我們可以看到,中國銀行受次級債影響相對較大,2007年證券投資損失達到32.63億人民幣。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2007年末仍持有一定量的次級債資產,共計72.16億美元,其中中國銀行和工商銀行均未持有違約率較高的與美國次級房貸有關的債務抵押債券(CDO),建設銀行對其持有的4.59億元CDO全額提取了減值準備。為了抵御次級債風險,三家銀行共在成本中列支了23.25億美元的減值準備,中國銀行在股東權益中還留有2.82億美元的公允價值變動儲備。因此,針對美國次級債危機,中國銀行業減少了持有次級債的規模,提高了相關的減值準備金以有效抵御次級債風險的影響。

(五)監管資本分析

1.資本充足狀況分析。2007年上市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和資本充足率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具體見表3、表4),所有銀行的資本凈額和核心資本都有所增加,其中建設銀行的資本凈額和核心資本增加最多,但在資本增長率方面南京銀行增長最快。在資本充足率方面,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都高于8%的最低要求。民生銀行、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建設銀行、北京銀行、南京銀行、交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有所提高,但深圳發展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仍然低于8%,為A股唯一一家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銀行。在核心資本充足率方面,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出現了下降,其他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均有所提高。

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主要是由于資本金進一步充足,2007年中信銀行通過在A股和H股的溢價發行,共增加股本79.2億元,交行發行了250億次級債,并于5月份A股上市募集了247.5億元,興業A股上市募集資金10億元,2007年3月發行190億金融債;民生銀行報告期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可轉債轉股共增加43億元和資本公積138億元。南京銀行A股實際募集資金67.14億元全部用于充實資本金。寧波銀行A股實際募集資金40.27億元。北京銀行在報告期內A股實際募集資金146.85億元用于補充資本金。其他銀行均無募集股本和發行次級債行為,受資產規模大幅提高的影響,部分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有所降低。

2.附屬資本中一般準備分析。由于各銀行中只有招商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建設銀行、北京銀行六家銀行披露一般準備數據,因此我們僅對這六家銀行進行分析(見表5)。

如果將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與貸款總額作比較,可以看到,除中信銀行外其余五家銀行的一般準備水平均超過了貸款的1%。同時我們還發現,這六家銀行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數據存在差異,有的銀行是將貸款減值準備中的組合減值準備直接作為一般準備,例如民生銀行、中國銀行;有的銀行是根據稅前計提的減值準備減去按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計提的貸款專項損失準備后的余額,計入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還有些銀行根據貸款的1%來確定,例如北京銀行。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對如何計算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準備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早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頒布實施之后就已經存在,而新會計準則實施之后,這個問題變得更加突出,因此亟待銀行監管部門出臺有關協調政策。

3.執行銀監發[2007]82號文分析。為了應對新會計準則實施對監管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計算的影響,銀監會于2007年11月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計算資本充足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7]82號文,簡稱82號文),對新會計準則的影響進行了系統的調整。根據該通知的精神,所有不符合監管資本要求的項目將被調整,其中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凈利得從核心資本中扣除計入附屬資本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股權和債券,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部分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不超過50%部分可計入到附屬資本中。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選擇權等項目也需要進行類似的調整。在該文件之前,銀監會曾銀監復[2006]218號,要求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公允價值負變動應全額從附屬資本中扣除。該文件最終體現在了2007年7月新修訂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

通過分析上市銀行的年報發現,只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執行了82號文件;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北京銀行執行2007年7月新修訂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余銀行無法從其年報中看出執行文件的情況。

通過分析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的年報,我們無法清晰地掌握根據82號文件進行資本充足率計算調整的完整過程,只能夠了解部分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調整的信息,而無法獲取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選擇權調整的信息內容。

現選取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數據進行分析,將執行82號文、執行新修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簡稱:修訂《辦法》)和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簡稱:原《辦法》)的資本充足率數據進行了對比(見表6)。對于工商銀行來說,與原《辦法》相比,修訂《辦法》提高了核心資本充足率,執行后82號文這種提高被消除。對建設銀行來說,82號文在修訂《辦法》基礎上進一步降低了核心資本充足率,而且兩者都降低了資本充足率。通過數據驗證可以看出,82號文比修訂《辦法》更審慎地處理了公允價值變動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二、上市銀行盈利狀況分析

(一)總體情況分析

2007年上市商業銀行的利潤總額為4164.57億元,凈利潤為2878.03億元,相對于2006年來說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利潤總額較2006年增長了57.17%,中國銀行由于受到美國次級債券影響,利潤增長水平最低,興業銀行、招商銀行的利潤增長率超過了100%,國有銀行的利潤總額也有了明顯增長,其中交通銀行利潤增長最多達到了76.77%。上市銀行2007年凈利潤也較2006年增長了56.69%,除中國銀行增長率為29.05%外,其余銀行均有44%以上的增長,其中興業、招商、中信都超過了100%,分別達到了126.04%、125.83%和122.49%。國有銀行中工商銀行凈利潤增速最快,達到了65.85%。

14家銀行的利息凈收入合計為7834.76億元,比2006年增長2111.18億元;手續費收入合計為1154.35億元,比2006年增長618.80億元;投資收益合計45.28億元,比2006年減少49.07億元。

2007年平均資產回報率指標也較2006年有所提高,招商銀行平均資產回報率最高,達到了1.36%,華夏銀行最低,為0.41%,國有銀行中的工商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的資產回報率都超過了1%,其中建設銀行最高,達到了1.15%,工商銀行回報率最低,為1.01%,但工商銀行的資產回報率在四家國有銀行中增長最快。

從成本收入比指標來看,上市銀行都呈現了下降的態勢,這主要是因為銀行內部管理控制水平不斷提高,經營收入快速增長。其中北京銀行最低為25.03%,民生銀行的成本收入比最高達到了46.99%,從指標的變化來看,南京銀行成本收入比降幅最大,民生銀行的降幅最小。

(二)利潤結構分析

通過分析2007年上市商業銀行的收入結構,我們發現傳統的利息收入仍然是商業銀行主要的收入來源,2007年上市商業銀行的利息凈收入呈現了大幅增長,總體增長36.23%,這主要是由于2007年人民幣基準利率和市場利率的上升和生息資產與計息負債規模的增大。其中中信銀行利息凈收入增長最多達到58.87%。招行、興業、華夏增幅也均達50%以上。中行的凈利息收入增幅最低為26%,主要原因是其生息資產規模比其他上市銀行增長較低。

盡管凈利息收入增長迅速,但利息凈收入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有所下降,從2006年的90.30%下降到86.54%。除南京銀行利息凈收入的比重較2006年上升外,其他13家銀行的利息凈收入比重均出現了下降。這主要是由于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特別是手續費凈收入在2007年的增長幅度大大高于利息凈收入的增長。手續費凈收入在營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了明顯的提升,從2006年的8.45%提高到2007年的12.75%,這主要是由于2007年資本市場的繁榮以及銀行中間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其中興業銀行的手續費凈收入增長最快,達到了250.86%,而南京銀行增長幅度最小,僅為13.10%。其他非利息收入沒有明顯的變化,而且對收入影響甚微。這充分反映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特點,銀行基本上沒有來自投資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等方面收入,只能通過網點優勢賺取結算、等收入。相比較而言,華夏銀行的收入結構比較特殊,該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較大,達到了21.13%,遠遠大于其他銀行非利息收入的占比,而且手續費收入也并不是其非利息收入的主要來源,僅占營業收入的3.16%,投資收益在營業收入中的比重較高,達到了17.01%,遠遠高于其他銀行。

三、上市銀行執行新會計準則情況分析

(一)公允價值的影響分析

公允價值對上市商業銀行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當期收入和所有者權益的影響,因為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部分或者計入當期損益中,例如交易性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對損益的影響分析。從年報的分析中發現,2007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營業收入的影響依然非常有限,總體為-0.43%,即產生了負面影響,而2006年的影響是正面的,總體為0.13%,公允價值對損益的影響變化主要是受到了來自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其中南京銀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營業收入的影響變動幅度最大,從2006年的4%降低為2007年的-6.31%,建設銀行的影響變化最小,從2006年0.23%提高到0.3%。

2.對權益的影響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部分對上市商業銀行所有者權益的影響也非常小,總體為0.9%,但相對于2006年的0.04%來說影響程度有所增加。其中民生銀行的影響程度達到了13.51%遠遠高于其他銀行,中信銀行受影響程度最小,僅為-0.12%。

3.公允價值使用范圍分析。根據上市銀行年報披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包括:交易性金融工具、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即使用了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根據年報分析,所有的銀行都有交易性金融工具、衍生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負債;只有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采用了公允價值選擇權,其中中國銀行采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資產規模最大,達到了570.52億元。對負債而言,僅有中國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負債采用了公允價值選擇權,而其他銀行未采用,其中中國銀行采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負債規模達到了812.84億元。只有深圳發展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其他銀行或者沒有投資性房地產,或者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在所有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金融工具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仍然占據絕大部分,其次是交易性金融工具。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規模總體較小,總體為8.85%。其中2007年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規模占比明顯大于其他銀行,分別占到25.19%和20.08%。而且2007年公允價值計量資產規模較2006年的規模有所下降。

對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負債來說,上市銀行主要以衍生金融工具負債為主,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有交易性金融負債,其他銀行則沒有。而且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負債規模明顯小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規模,2007年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負債僅占負債總額的0.53%,這種不對稱的方式容易造成資產負債表波動性增加。

(二)貸款減值準備計提分析

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運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具體采用單項計提和組合計提的方式。從目前上市商業銀行執行情況來看,大多數銀行均已執行,而浦東發展銀行仍然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方法進行計提。

從準備的計提情況來看,貸款減值準備中單項和組合計提表現出了不同的比例,大多數銀行單項準備計提大于組合計提,例如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建設銀行、北京銀行、南京銀行、交通銀行,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單項準備小于組合準備,工商銀行的單項準備和組合準備基本持平。而且上市銀行2007組合準備的總體占比較2006年有所提高。

從貸款減值準備計提的數量來看,新的方法較五級分類法有一定的差別,如果銀行嚴格按照《指引》的方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作為基準,對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分別計提1%、2%、25%、50%、100%的損失準備,按兩種方法所計提的準備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從整體來看,新準則要求的方法比《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所要求的方法多計提21.93%的準備。從個別銀行來看,浦東發展銀行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多提比例最大,比《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多計提62.99%,而民生銀行計提的貸款減值準備少提比例最大,比《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少提17.11%。

四、通過分析年報發現的信息披露問題

通過分析年報,我們發現年報信息決策有用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同時我們發現商業銀行在某些環節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方式的不同還是影響了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一)會計核算的一致性水平有待提高

新會計準則總體上屬于原則導向,上市銀行在執行準則過程中結合自身情況進行具體操作,由于各行主觀判斷的差異導致的準則執行不一致,將會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也會為銀行進行盈余管理或者利潤操縱提高空間,這突出表現在了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上。雖然各行2007年都根據準則的要求計提了貸款單項減值準備和組合減值準備,但從撥備覆蓋率指標來看,各行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深圳發展銀行的撥備覆蓋率最低僅為48.29%,而其他銀行的撥備覆蓋率都接近或者超過100%,因此深發展的撥備水平較其他銀行明顯偏低。而且,對于其他銀行來說,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也高低不同,寧波銀行的撥備覆蓋率接近360%,國有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處于90%—110%的水平,其他股份制銀行(除深圳發展銀行外)處于100%-200%之間。撥備水平的差異充分說明了準則執行的不一致,而審計師對于撥備計提充足的判斷尺度不一,也更加助長了這種不一致情況的存在。

另外,在某些業務的會計核算方面各行也存在差別。例如對于理財產品的會計核算較為混亂,各行缺乏統一的標準或不能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對信貸資產買賣業務有的銀行按照賣斷業務進行不審慎的會計處理。中間業務科目設置缺乏統一的規范,收入歸屬不統一對核算和管理造成了不利影響。對于以上存在的會計核算不一致現象,監管部門有必要加強對新會計準則一致性實施的監管力度,加快準則的標準化建設,以提高信息的可比性。

(二)信息披露還存在不規范現象

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基本遵循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的披露要求,但在執行中,各行之間在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等方面存在著不規范、不一致的現象,與準則要求的披露水平還存在一定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對信息的理解,也不利于在銀行間進行有效比較,會直接影響銀行業信息的透明度。例如根據準則要求,金融工具可以分為交易性金融工具、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持有到期,另外還包括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但銀行在具體披露時采取了合并披露方式,例如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這四家銀行采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合并反映具有這類性質的金融資產,但招商銀行該類資產中包括衍生金融資產,而深圳發展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卻不包括衍生金融資產。中國銀行、民生銀行將“可供出售證券”、“持有到期債券投資”和“貸款及應收款”作為“投資證券”項目的子項目列示,而其他銀行則作為一級科目列示。這種信息披露不規范現象還廣泛存在于其他表外信息披露中。

另外,商業銀行在其年報中均披露了資本管理方面的信息,但各銀行在信息披露詳細程度方面存在差異,例如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中信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信息披露較為充分,而其他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較為簡單,無法準確掌握資本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息的可比性。另外,商業銀行在執行資本充足率文件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有的銀行執行82號文件,有的銀行執行2007年7月新修訂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執行文件的差異也會影響信息的可比性。

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上市銀行年報的信息質量,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監管部門有必要對上市銀行信息披露進行更加嚴格的規范,從而提高信息可比性和上市銀行的信息透明度,這對于強化市場約束作用、督促銀行經營管理都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各上市銀行2007年年報。

2.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2005年5月17日頒布。

3.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2002年4月2日頒布。

銀行監管范文第3篇

關鍵詞:貨幣政策;銀行監管;協調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相應地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立出來,客觀上提出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進行有效協調的問題。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是否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1從宏觀角度進行規范分析

1.1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于經濟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低,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地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1.2銀行體系風險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必須進行良性互動

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風險具有宏觀性、系統性的特征,其風險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且一旦發生對經濟的沖擊面非常大,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是與投資者相關程度較高的風險。正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市場環境的發育程度也決定了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

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認識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2對運作層面的實際考察

2.1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2.2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兩個機構之間協調,協調關系較弱,協調成本較高,但有利于強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防止相互干擾。目前,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實行外部協調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是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力作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必須以一定的制度形式為保障,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協調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在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兩大體系獨立運行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兩大體系間的聯系和溝通,需要建立由貨幣政策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貨幣政策運行與銀行監管的情況和存在問題,相互介紹貨幣政策或銀行監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兩大體系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使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更好地發揮合力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合法、健康運行。

(2)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針對當前非現場監管與金融統計彼此獨立從而不能相互利用的問題,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協調性,必須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共享的金融數據庫。要在進一步完善“全科目上報制度”和現有統計網絡的同時,依據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要求,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進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動生成統計指標與監管數據指標的金融數據庫。條件成熟后,連通中央銀行金融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中央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進一步發揮統計網絡對提高非現場監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同時,要強化對金融機構數據真實性的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從而確保信息質量。在建立兩大部門共享數據庫的基礎上,為了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溝通,進一步增強合力,還可以建立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機制,以加強兩個部門的協調。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人員流動機制。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兩大職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強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人員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從而使貨幣政策部門人員能夠更加熟悉監管要求,使銀行監管部門能夠更加了解貨幣政策意圖,為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奠定基礎。

(4)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執行手段上的協調機制。針對當前貨幣政策窗口指導作用較弱的問題,要把中央銀行窗口指導的意圖納入監管的內容、通過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如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考核評價等,確保貨幣政策意圖得到有效落實,從而進一步強化人民銀行內部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機制。

實際上,無論是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統一在一個機構之內,還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圍內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這是由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法制環境和市場發育程度以及金融體系的演變軌跡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范式。但是,在選擇了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分立的體制之后,我們必須更為強調二者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何借鑒國際上的經驗為我所用,并結合我們的國情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應共同關注和探討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1]陳春光.金融一體化條件下銀行業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銀行監管范文第4篇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于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運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采用了單一監管體制。看起來,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實踐與理論并不完全吻合。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幾個方面理解:首先,我國是個單一制國家,在跨國銀行監管上,只能實行一級監管體制,而不可能實行兩級監管。這是我國國家結構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國是個大國,市場體制尚不健全,統一監管是銀行業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監管體制有利于維護銀行業的秩序,而且所產生的體制成本相對較低。第三,雖然我國實行一元監管體制,但中央監管機構下設了眾多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根據其授權委托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監管,滿足了人口大國對銀行監管的需求。從總體上講,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基本上適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采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后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借鑒綜合監管體制的經驗,對于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的國情和現實使我們不能沖破現有的體制框架,只能在現有體制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建立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以克服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關于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銀行的協調機制,即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并與證監會、保監會保持密切的協作監管,并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第二監管機構間的監管信息及時交流機制。第三監管機構間的聯合調查及采取行動的機制。第四與國際間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機制。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與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從法律上對下列制度進行完善:(1)分業經營雖然有利于金融業的穩定,但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商業銀行法適當取消或弱化對分業經營的限制。(2)在取消分業經營限制的基礎上,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與綜合監管機制。例如,證監會是否有權對銀行的行為進行調查等問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3)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弱化其國家機關的性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中央銀行,提高其監管協調效率。(4)完善銀行監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體制運行的基本保障,監管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構成的監督與管制過程。可以說,沒有適當的程序,就沒有適當的監管。目前,中國跨國銀行監管程序總的來說比較粗糙。例如,銀監會對外資銀行的調查權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調查權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邊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透明度,這與WTO的透明原則是不一致的。因此,從法律上進一步具體規定監管的程序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透明度,將成為中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重要議程。

第三,應當加強銀行業的自律管理。雖然自律管理不是監管體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組織是監管的傳導機構和監管運行的協助機構,自律管理不但可以減輕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壓力,彌補監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對銀行業穩定發揮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監管無法實現的作用。某種程度上講,自律性約束是金融風險監管成敗的關鍵。目前我國銀行自律作用還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兩個銀行法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自律制度不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進一步完善。中國加強銀行業自律有兩個突出的現實意義:(1)在市場經濟中,主體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銀行業的自律是實現銀行業市場自治的重要路徑;(2)加強銀行內部監管是當前銀行監管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趨勢,加強自律則是加強銀行內部監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強自律應當是中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關于加強自律的路徑選擇問題,應當考慮三個制度上的措施:一是為銀行業自律提供更高層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將銀行自我約束機制確定下來,將其納入正式監管制度的范疇;二是適當參照香港的做法,考慮賦予銀行自律組織適當的自治性監管職能,如調查會員間的糾紛等;三是提高銀行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監管體系中真正發揮正式監管主體之外的補充作用。

【論文關鍵詞】跨國銀行法律監管自律管理

【論文摘要】當今,金融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不斷發展,資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動趨勢繼續加強,金融業國際化的迅猛發展對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積極作用。跨國銀行作為金融全球化的中堅力量,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與市場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胡定核.英國金融業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金融參考,2000,7.

銀行監管范文第5篇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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