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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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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案例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第1篇

可是,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尚無明文規定,將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也沒有設定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救濟途徑。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第四個問題卻規定了“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規定不僅限制了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時也造成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受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究竟屬于哪一類行為,至今尚無定論。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國家機關、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都必將納入法制軌道,接受法律的制約和人民的監督。筆者愚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有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其理由是:

一、根據我國行政行為的司法解釋:“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這一解釋概括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四個特征,即行政主體以單方面的意志,針對特定的人和事,決定相對人法律地位,產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它具備的四個特征是:1、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2、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意志實施的,它不需要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同意為條件的;3、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不帶有普遍約束力;4、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產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與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相對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同樣具備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四個特征,其一,它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自己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行政法規作出的單方行為,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其二,它是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行為人作出的。其三,它一經作出,必將給相對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產生影響并具有強制執行力。其四,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機關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是政府派出的職能部門,它的管理職權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務院、公安部行政法規、規章的授權,其工作職責就是以道路交通為載體的行政管理。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屬于專司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機關,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當事人不服,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納入行政司法審查,有法可依。

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個問題同時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非終局裁決,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并在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妥時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

依據2:1999年10月1日頒布施行的《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設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當事人向作出責任認定的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其實質也就是一種復議權的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重新認定行為,也就是一種復議程序,所不同的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對重新認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然而,《行政復議法》卻規定了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重新認定,不是法律規定的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下級法服從上級法,后法優于先法的效力原則,應當允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當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公布實施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苦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一條規定,界定了凡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行政行為都屬于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不可質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然就是具體行政行為,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轄權。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再次受傷;多次骨折;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參與度

1 案例

1.1案情摘錄 羅某,男,41歲,因交通事故導致全身多處骨折,后左股骨因同一部位先后2次再骨折,隨后3次住院治療,造成了醫療、誤工、護理、營養、交通費的增加,羅某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因此訴訟至法院,并委托本中心對該次交通事故損傷在第2、3、4次住院治療所產生醫療、誤工、護理、營養、交通費用的參與度進行鑒定。

1.2病歷摘錄 羅某于某年11月19日因車禍致四肢多處腫痛、流血、畸形1 h余入院。查體:左前臂、左大腿中段腫脹、畸形,可觸及骨擦感及異常活動。X光片示:左尺橈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髕骨粉碎性骨折。診斷為左尺橈骨中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中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顴骨骨折,頭面部多處挫裂傷,頭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多處擦挫傷。于硬外麻下行左股骨中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左下肢石膏外固定術,雙側臂叢麻下行左尺橈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右腕石膏外固定術。

第2次住院:次年1月7日因左大腿腫痛、活動受限1 h,診斷為左股骨骨折術后內固定物斷裂,行左股骨骨折內固定物取出、鋼板重新內固定術。術中見鋼板內固定物斷裂,股骨原骨折端骨折,骨折端見大量骨痂生成,穩固。3月25日復查DR片示:左股骨第2次骨折內固定術后,骨折對位對線良好,可見鋼板內固定,未見骨痂生長;左髕骨及左尺橈陳舊性骨折內固定術后,骨折線已模糊,均可見內固定物。

第3次住院:6月1日因左大腿腫痛、活動受限4 h。行輔助檢查示左股骨干骨折術后鋼板再斷裂,骨折移位不明顯。于2015年5月14日術中病檢提示骨折端慢性化膿性炎癥,診斷:左股骨干骨折術后再骨折并感染。予行左股骨干骨折術后再骨折并感染原鋼板取出、清創、病灶清除、閉式沖灌術,術后予以感染、維持左脛骨結節骨牽引等對癥處理。

第4次住院:7月15日因左大腿腫痛、活動受限3月。行左股骨干骨折術后切復髓內釘加鋼板內固定、同側髂骨取骨植骨術,術后予預防感染等治療。鑒定時復查DR片顯示左股骨下段骨折線已模糊。

1.3鑒定結論 本次交通事故損傷在羅某第2、3、4次住院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護理、營養、交通費中存在次要因素。

2 討論

羅某因2次發生左股骨再骨折并3次接受住院治療,已造成了羅某身體的再次傷害,以及醫療等費用的增加。本次訴訟案由不是對造成羅某身體的再次傷害,而是醫療等M用的增加,造成醫療等費用增加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羅某2次左股骨再骨折的原因[1]。對于造成羅某左股骨再骨折的原因包括醫療因素、器械因素、本次損傷和自身因素。

由于訴訟雙方均未能提供醫療損害的鑒定依據,據此羅某的2次左股骨再骨折是否存在醫療或器械因素,具有不確定性,無依據能證明羅某的左股骨再骨折與醫療和器械因素存在因果關系[2]。

羅某于某年11月19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羅某左股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并第1次住院治療,其骨折屬于不穩定性骨折,損傷相對嚴重,可引起骨折延遲愈合,是造成羅某左股骨再骨折的可能因素。羅某左股骨發生再骨折及鋼板折斷,遭受外力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第1次左股骨再骨折及鋼板折斷的時間發生在本次損傷并行內固定治療術后不足2月,且第2次手術中見股骨原骨折端有大量骨痂生成,則可以排除其存在不愈合的自身體因素,故可以認定其原因要么是左大腿遭受了暴力作用,要么就是過早下床并負重引起的慢性疲勞性損傷[3]所致,屬于羅某的自身過錯行為。本次交通事故損傷是羅某第1次左股骨再骨折及鋼板折斷的可能因素,而其自身過錯行為使左大腿遭受外力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前者明顯小于后者的作用,因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羅某第1次左股骨再骨折并鋼板折斷的原因力作用中,占次要作用[4],也即其在第2次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等費用中占次要作用。

次年5月7日羅某因左股骨第3次骨折合并內固定物第2次斷裂第3次住院治療,術中診斷骨折端慢性化膿性炎癥,即慢性骨感染[5],屬于第2次手術治療出現的并發癥[6]。由于該因素的存在,必然會造成其左股骨第2次骨折不能愈合,3月25日DR片顯示其左股骨第2次骨折術后兩月余,骨折線仍清晰,無骨痂生長。以上依據支持其左股骨第2次骨折出現的并發癥,無論是否發生第2次鋼板斷裂,其均需接受與第3、4次住院相同或相似的治療。第3、4次住院可視同是對其第2次手術并發癥的治療,未因第2次鋼板斷裂而增加治療項目,等同于第2次住院的延續治療,本次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同樣為21%~40%。

綜上,羅某在第2、3、4次住院治療期間,必然產生醫療費、伙食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出入院時的交通費、陪護人員的護理費和住宿費等費用,根據以上對本次事故損傷與第2、3、4次住院的參與度分析,本次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為21%~40%。

3 延伸

同一部位二次甚至是多次同一性質損傷在鑒定因果關系時,不僅要考慮自身因素、原始損傷程度、再次損傷的外力作用大小、方式及及醫療并發癥問題,還要考慮醫療、醫療器械問題。而醫療及醫療器械問題,往往對于當事人雙方而言是最難取證的,這可能涉及醫療糾紛,在鑒定因果關系時,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醫療或器械因素問題提出證據,則具有不確定性,這時我們可以先不予考慮,但在報告上可以提及,如在本例中用無依據等來表述。

傷者發生同一部位二次損傷大多數與自身因素有關,但在鑒定時考慮自身因素時要同時關注傷者是否存在自身過錯行為及自身疾病因素兩個問題。自身過錯行為如本文案例中提到的過早下地等,而自身疾病因素如糖尿病等,這此因素均更容易導致同一部位再次損傷,這時候可以適當減少事故參與度,但同時筆者認為還應同時考慮原始損傷程度及再次損傷的外力作用大小。如果原始損傷重,例如本案例中左股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此類損傷,往往會愈合較慢或可引起骨折延遲愈合[7],遭受外力作用時間越短及外力作用越大,再次損傷的可能性越大,自身過錯行為也就越大,事故參與度越小。但如果是涉及自身生理因素如年齡、體重等因素,在鑒定因果關系時,筆者認定則不應該考慮,因在傷殘等級賠償時就已針對年齡因素降低了賠償年限[8]。

并發癥往往發生在醫療過程中,其與事故的因果關系往往也是鑒定的難點。如其并發癥系原始損傷直接造成,則考慮事故為完全作用;如其并發癥由原始損傷間接造成,即二次損傷的直接并發癥,則可以參考事故在二次損傷中的作用。

4 小結

在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u定時,難免會遇到同一部位二次損傷的案件,此類案件往往復雜、關注度高,如何準確處理是一名法醫需要面對的難題。處理此類案件時,我們要客觀對待,理性分析,獨立分析每次住院受傷部位與影像資料,分析其碰撞力度、損傷形成方式,并排除其它因素,如自身、醫療因素,進而梳理該部位損傷與交通事故的關系,理清交通事故形成的損傷及后遺癥在二次損傷中存在的作用,才能為當事人解決醫療等費用的承擔問題,為解結醫療費訴訟問題提供更公平、客觀的依據。因此,針對多次損傷的案子時,需要我們更多的耐心、更嚴謹的態度,更科學的分析方向,才能得出公平、客觀的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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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爍,黨小伍,賀西京.股骨近端鋼板內固定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手術并發癥分析[J].中國骨與關節損傷雜志,2014,29(2):135-137.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海南省;保險;保險訴訟;保險糾紛;調研報告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3-0055-06

近年來,海南省保險訴訟發案量快速增長,涉案金額不斷上升,日益引起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的關注,對保險公司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為了解掌握海南省保險訴訟情況,更進一步做好保險工作,筆者對省內各保險公司2005-2008年的保險訴訟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海南省保險訴訟基本情況

最近幾年,海南省保險訴訟案件量基本上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在增長。2005~2008年三季度,共發生保險訴訟501件,其中財險公司476件,壽險公司25件,涉案金額9695.84萬元。

財險公司發生的保險訴訟占了總量的絕大部分,這與其業務類型和性質有關。財險業務投保面廣,保單數量多,且像車險等容易出險,易產生糾紛。從案件涉及的業務類型看,財險公司發案最多的是機動車保險(含三者險、交強險、車損險)與車貸險。2005-2008年三季度。財險公司共發生機動車保險案件296件,車貸險案件153件。此外,責任險、企財險、貨物運輸保險、船舶險、意外險等均有少量案件發生。壽險公司發生的25件保險訴訟中,壽險7件,健康險7件,意外險11件。

從訴訟結果看,有相當比例的保險訴訟以調解或原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撤訴方式結案。2005-2008年三季度結案的385件案件中,法院作出判決、裁定240件(不包括準許撤訴裁定),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件,法院調解74件,原告撤訴70件。法院及仲裁委作出判決、裁定或裁決的241件案件中,支持或基本支持原告訴訟請求106件,部分支持29件,駁回訴訟請求106件。從數據上看,保險公司的訴訟勝訴率并不低,但這并未反映實際情況。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106件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屬車貸險糾紛,因該部分案件數量較大,且判決結果帶有一定偶然性,不能較好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訴訟結果。在涉及其他保險業務的案件上,保險公司的勝訴率并不高。而且原告愿意調解或撤訴的案件,相當部分以原告所提要求得到保險公司滿足為前提。本調研報告的第三部分將對車貸險的法院審理情況進行分析。

二、近年來海南省保險訴訟案件的主要焦點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1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由于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相關配套制度未能及時跟上,各保險公司暫時采用原有三者險條款履行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直至2006年交強險條款出臺。在此過渡期內,不少在2006年7月前投保三者險的客戶在出險后,認為保險公司應按強制險的性質進行理賠,并在遭保險公司拒賠后至法院。此問題在全國都比較普遍,各省法院對此也認識不一,認為該類三者險屬商業保險者有之,認為屑強制險者也不少。海南省各法院對此的認識也不統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合議庭的意見也不一致。

在此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則答復([2006]民一他字第1號)中認為所請示的個案(2006年7月以前投保的三者險)屬商業保險,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明傳電報》(法(民一)明傳[2006]6號),要求各省法院參照此執行。即便在該明傳電報下發后,仍有部分海南省及外省法院認為2006年7月前機動車車主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才能進行車輛登記、年檢、上路,該險種實際上是強制保險,為此判決保險公司按第三者強制保險承擔責任。海南省保險公司發生的該類機動車保險案件中,2007-2008年三季度審結的共有25件,有18件法院按商業保險審理,有7件法院按法定強制險審理。

2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對保險公司被告資格的認定。在大多數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如受害人知悉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一般會追加承保保險公司為被告。而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基本上都會提出抗辯,認為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不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不應作為被告。從調研了解的情況看,大部分法官對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較為認同,只有少部分法官區分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不予合并審理。另外,視案件涉及交強險還是商業三者險,法官的判決會有所不同。

2008年前3季度,以判決形式結案的、涉及機動車三者險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共有48起(部分案件同時涉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涉及交強險的有33件,其中有27件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受害人享有對保險公司的直接求償權,有6件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案處理;涉及商業三者險的有27件,有18件法院從有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角度出發,認定其有直接求償權,有9件法院要求另案處理。

3 機動車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的約束力。部分法官在審理涉及機動車三者險的損害賠償訴訟時,為使受害人得到賠償,突破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各保險公司對此反映較多,意見比較大。此類判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法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文和公平原則,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不在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如在一起受害人家屬中國人保瓊中支公司的案件中,受害人系投保車輛乘坐人,按交強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法院認為,將保險車輛本車人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圍之外,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有違公平原則,為此判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二是法官認為機動者三者險的保險條款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在幾起賠償訴訟中,法官認為保險合同關于免賠額的約定對受害人不具有約束力。這實際上是完全混淆了投保人與保險人、加害人與受害人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三是在有共同侵權行為時,法官在判決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也判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車貸險

近幾年法院審理的車貸險案件基本上都是2001年、2002年及2003年發生的車貸險業務。從訴訟情況看,各年度車貸險案件的審理情況有所不同。

2005年度訴訟焦點主要集中在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銀行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押物(車輛)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定負責賠償。該年度的案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為保險公司與銀行、車行沒有簽訂合作協議,或合作協議與車貸險條款沒有沖突,銀行放貸時要求所購車輛辦理抵押登記,車行為購車人提供擔保,且購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一類為保險公司與銀行、車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借款人(購車人)累計三個月未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的,視為保證保險事故發生,銀行可向保險公司提出預賠申請,保險公司應于5個工作日內按賠付金額的100%預付。此類合作協議與車貸險條款明顯沖突。

第一類車貸險業務法院基本上判決保險公司對銀行處分抵押物或向保證人(車行)追償抵減欠款后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第二類案件法院基本上認為保險事故已發生,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在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有少部分案件因法院將車貸險合同認定為擔保,判決保險公司在抵押擔保以外的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第二類案件法院判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對車貸險合同性質的看法不同。認為車貸險合同屬保險合同的,一般不考慮車輛抵押權對保險責任的影響,而認為車貸險合同屬擔保合同的,則主張保障債權實現時物的擔保先于保證。

2006年,情況有了一定改變,法院基本上將車貸險合同性質定位為擔保,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決。在車貸業務辦理了車輛抵押的情況下,一般判決保險公司在抵押擔保以外的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

進入2007年后,法院對車貸險案件的審理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絕大部分的車貸險案件中駁回了銀行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三類情形:一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車貸險協議是擔保合同,但對保證方式、保險期間沒有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第19、26條),認為保險公司對貸款人履行債務的保證屬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銀行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履約請求,即判決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007-2008年三季度,共有25起車貸險案件按上述理由判決。二是因保險公司舉報貸款人涉嫌詐騙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法院裁定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2007-2008年三季度,此類案件共有34起。三是按照車貸險合同約定,貸款購買的車輛應辦理抵押手續,因銀行與貸款人未辦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2007-2008年三季度,此類案件共有10起。此外,2008年還有1起案件,法院認為銀行未能在貸款人不按期還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據此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三)保險合同免責條款

保險訴訟中對免責條款的適用爭議很大。《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中提出,“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這些規定使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的適用上處于不利位置,海南省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傾向于嚴格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在此類訴訟中基本上敗訴。保險公司因免責條款敗訴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保險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曾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二是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有關內容印在《投保書》及《客戶權益確認書》上,但這些材料由業務員代客戶簽名,或由業務員代客戶填寫相關內容,最后由客戶在材料上簽名。這兩種情況法院均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三是保險公司接受某些單位集體投保人身意外險,因此類業務為簡易險。以單位或單位負責人作為名義投保人,相關投保材料上并未有被保險人簽名,雖然保險公司在客戶投保時已向名義投保人口頭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但因名義投保人不愿意作證,被保險人出險后,法院仍認為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判決其承擔理賠責任。

(四)個別含義不明確的保險條款

在保險訴訟中,有多起案件雙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怎么理解條款含義成為案件勝敗的關鍵。在此情形下,法院大多依據《保險法》第31條,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如某壽險公司健康險投保材料中詢問客戶:“過去一年中你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檢查,服用藥物、手術或其他治療?”某客戶投保時回答“無”。在該客戶出險后,保險公司查明其曾于投保前經單位組織到醫院進行例行體檢,并認為此類體檢屬門診檢查范圍,據此拒賠。客戶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單位組織的體檢系例行檢查,門診檢查則是特定人因感到身體不適或對自己健康狀況的擔憂而進行的檢查,兩者有很大區別。該案終審法院認同客戶說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保險訴訟案件增長較快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訴訟的起因

保險訴訟發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寬,其發案量上升有一定的必然性。從總體上看,保險訴訟的發生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1 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這幾年社會各界大力開展“3?15”等宣傳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得到普及,公眾的維權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保險消費者越來越懂得怎樣保護自己,保險投訴、保險訴訟等也相應增多。2008年,保監會系統共處理來信來訪13787件次,同比增長43%,其中投訴保險合同糾紛的有4204件,占37.83%;全國各消協組織共受理保險類投訴2218件,數量較2007年增長25.5%。

2 保險行業自身存在問題。一是保險產品條款設計不盡科學。主要問題有:條款定義不嚴謹,有兩種以上的意思理解;不同條款相互矛盾;條款對相關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二是開展業務不規范。主要問題有:因過于注重業務量增長,放松了業務管理,保險營銷員欺詐誤導,夸大保障范圍或收益率,代客戶簽名或填寫保單等,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免責條款適用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三是保險理賠服務未跟上,拖賠、惜賠甚至無理由拒賠現象較為突出。主要問題有:在投保時未向客戶提供或說明理賠的有關限制規定,出險后才對客戶言明;對客戶在提供理賠材料等方面要求過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圍。四是未能切實樹立科學的經營理念。目前部分保險公司開展業務還是以“寬進嚴出”為指導,對保險訴訟持消極放任態度,特別是在法律或合同條款規定較為模糊,可賠可不賠時,具

有僥幸心理,想等法院作出判決后再說,如法院支持客戶請求再賠不遲。完全未考慮這些想法和做法對客戶造成的不便,以及對公司和行業形象產生的不良影響。

3 糾紛化解機制不健全。在公司層面,各公司大多設有專門的客戶投訴部門,對外公布專用投訴電話和相關信息,并制定了有關處理投訴工作制度,建立了“客戶投訴處理專家委員會”等疑難案件內部協商機構和工作機制,但受經營理念、人員素質等限制,并未能很好地起到調解糾紛作用;在保監局層面,保險合同糾紛類投訴不屬于監管部門的受理范圍,保險消費者權益得不到相應的維護;在行業調解方面,海南省保險行業協會雖然也受理了一些保險糾紛,但因職權所限,很難發揮作用。在海南保監局的主導下,海南省保險業正在探索建立行業內的糾紛調解機制,但目前還未進入實質運作階段。

4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賠償訴訟時普遍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交強險制度實施后。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受害人傾向于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這導致海南省機動車保險訴訟案件劇增,占全部訴訟的一半以上。

(二)部分判決爭議較大的原因

1 適用法律本身比較復雜。適用法律是一項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受知識背景、理解能力、認知程度等因素影響,不同的法官對同一類問題可能理解不同,這是由事物的復雜性所決定的。比較典型的如對車貸險性質的認定,把車貸險性質認定為保險合同或擔保合同,將導致判決大為不同。審判標準不統一,不管是對保險公司還是對保險消費者,都極易引起爭議。

2 法律政策環境變動較快,有些問題需要逐步取得共識。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都在不斷改革創新,相應的法制、政策變化比較大,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在某些問題上,受認知條件限制,沒有辦法一步到位看清楚,需要時間來慢慢取得共識。如上文所述,將2006年7月前銷售的機動車三者險的性質確定為商業車險,也經歷了一個時間較長的過程。另外,某些法律法規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規定不明確,甚至互相沖突,也加劇了案件的爭議。

3 部分法官對相關保險業務不熟悉。保險行業是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保險產品、保險服務具有一定特殊性。個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因對保險行業相關知識不了解、不熟悉,在保險近因原則、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等問題上理解有偏差,片面地強調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突破了保險合同條款的明確規定,導致判決欠妥。

4 少數保險消費者對保險不了解。部分保險消費者因掌握的保險知識較少,容易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特別是當法院判決對自己不利時,心理上更為抵觸,對判決不理解、不認同。易對新聞媒體作過激的言論。如相關新聞記者也不了解保險,就可能基于同情弱者心理,撰文報道,使爭議擴大。

5 保險公司法務工作有缺陷。首先是思想上重視不夠。有些公司負責人把工作重點放在拉業務上,對保險訴訟不重視,工作懈怠,容易激化矛盾。其次是部分公司法務人員素質和能力未完全適應訴訟工作的要求。海南省大部分保險公司成立了獨立的合規法律部門或法制崗。并配備了專門的法律人員。如發生訴訟,大部分公司由內部人員負責相關的法律事務,遇上重大、疑問案件時才外聘律師。從人員素質看,大公司因訴訟量大,法律事務多,配備的法律人員相應素質較高。而部分公司受人力、經營成本制約,法務人員由業務部門員工兼任,法律業務水平得不到保證。如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認定問題上,有好幾起案件保險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院的相關答復([2006]民一他字第1號),卻未提交最高院關于此答復的明傳電報(法(民一)明傳[2006]6號),導致出現不利判決。再次是與司法部門的溝通不夠。未能充分向法院等單位闡明相關問題,取得理解。各保險公司在開展保險訴訟工作時,與法院等部門有一定的溝通交流,個別公司還曾就相關保險法律問題向省高院行文、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研等,但這些交流基本上局限于個案問題,缺乏與司法部門之間定期、制度化的溝通機制。

(三)保險訴訟對行業發展的影響

保險訴訟對行業的發展既有負面的影響,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不好的方面,一是容易影響保險公司和行業形象。保險訴訟案件多發、爭議點較多、問題尖銳,經過媒體的曝光或不當報道,具有極強的放大效應,容易損害公眾對保險行業的信心。如果保險公司勝訴,有時反倒激起公眾的厭惡情緒,認為保險產品“保死不保生”、“全都是騙人的”,保險公司最終是贏了官司,卻丟了市場。二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合同都屬要式合同,成批量地銷售,同類型的保險合同如有問題,只要某起案件判決對保險公司不利,極易產生示范作用,風險迅速擴大,很可能醇成系統性風險。另外,訴訟量的增多,也將增加保險公司的訴訟成本,使經營成本大大增加。較為有利的方面,是保險訴訟將迫使保險公司正視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從而加強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保險服務水平,從而有利于行業的長遠發展。

四、保險公司正確應對保險訴訟的策略建議

(一)端正應對保險訴訟的態度

保險訴訟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這有其客觀因素,我們應以正確的態度對待。一是不回避問題。對發生的保險訴訟,不能遮遮掩掩,不向公眾和媒體披露相關信息,甚而諱莫如深,違而不談。應學會主動應對,可以將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作為典型教材,教育保險公司及其員工。二是正視問題。對保險訴訟中反映出來的各類問題,不要把重點放在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與當事人的是是非非上,要具有反思能力,著重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看保險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處,不斷加以改進。三是重視解決問題。要從實際出發,針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以改進。

(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完善內控管理,規范客戶投保、理賠等業務流程,注意加強對中介渠道的管理,避免中介機構、營銷員吃單埋單、銷售誤導、代簽名等違規行為。合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提高保險服務水平

一是完善保險條款。條款要科學嚴謹,避免產生歧義;簡化保險條款,推進保險合同的通俗化;強調保險條款的公平性,不片面加重客戶的負擔。二是切實履行說明義務。在客戶投保時認真仔細、客觀真實地解釋保險產品,特別是要在保險責任、免責條款、收益的不確定等涉及客戶重大利益問題上進行詳盡說明。三是把理賠工作切實抓好。推進理賠服務標準化,提高理賠工作的效率;強調理賠工作的公允性,避免要求客戶提供不必要、過多的理賠材料;多引進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理賠工作,減少保險公司單方面估損、指定修理廠等行為,避免爭議。保險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堅決查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四)建立健全保險公司法律工作機制

重視保險法律工作,設置獨立的內部法制機構,充實法律人員配備;加強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的法律事務管理,由省公司集中處理保險訴訟,并按照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將訴訟案件報批或報備,在總公司的指導下開展有關訴訟工作:加強法律業務培訓,不定期舉辦法律培訓班、專家講座、研討會等;及時總結保險訴訟工作經驗,加強法律部門與產品開發、業管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針對保險條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出臺有效措施,盡快解決;搭建業內法律事務交流平臺,如充分發揮海南省保險業法律事務聯系制度的作用,加強各公司間的溝通與交流。

(五)加強保險行業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

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建立定期工作聯系制度等方式,加強保險行業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與交流。爭取法院等單位對保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動法院統一審判標準,妥善處理保險公司被告資格的認定、免責條款的適用等問題。引導司法部門正確對待保險公司與保險消費者的利益平衡問題,避免因片面強調保護消費者利益,破壞契約精神,助長保險詐騙、保險逆選擇之風,影響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交通事故 司法鑒定 痕跡 法醫學鑒定

1、緒論

1.1引言

交通事故是和平時期造成人員非正常死亡和財產意外損失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高居世界首位,交通安全問題倍受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城市道路和公路分別承擔著城市內、外部的道路交通運輸。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和交通機動化進程加快,公路的通車里程也持續快速增長,公路等級不斷提高,公路交通事故率遠比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率大,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率,遏制當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多發態勢具重要的意義。

1.2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業務現狀

據公安部統計,2011年全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總體形勢總體平穩。據統計,全國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4%和4.4%。由于交通事故量大,因而,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業務在整個司法鑒定中的比例也越來越大。如某司法鑒定所2008年交通事故司法鑒定1230件,2009年1470件,2010年達到1860件,3年增長了1.5倍。

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復雜,因此,鑒定業務涉及到各個學科,有法醫、物證檢驗、痕跡、機械等多個種類。特別是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個鑒定項目。一個鑒定項目又需要做多個實驗或計算。這樣,造成了鑒定工作的復雜性。

2、交通事故痕跡的分析與鑒定

交通事故痕跡是交通事故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車以及貨物在地面上產生的地面痕跡以及車輛、人和貨物表面留下的痕跡等。交通事故痕跡主要包括車輛車體痕跡、路面痕跡(包括散落物)、乘員的受傷情況。乘員的受傷情況需要有關的法醫學的相關知識,因此對法醫學鑒定進行分析。這就會能更清晰地再現事故的全過程,提高事故再現的準確性。

2.1 車體痕跡分析

2.1.1 車體痕跡的形成機理

車體痕跡是車輛在事故中與其他車輛、物體、人體碰撞而形成并遺留在車體的印痕。最常見的車體痕跡有:刮擦痕、撞擊痕、分離痕跡、刺溝痕跡等。任何物質的分子都是按一定規律、一定密度排列起來的:當固態客體受到外力的作用時,分子的正常排列受到壓縮力和拉伸力的作用,分子間將產生恢復原來排列的相互作用力,這種力叫做內力;當外力不大時,內力可以抵抗外力的作用,恢復客體的正常狀態而產生彈性變形,當外力大到足以突破客體的組織結構時客體將產生塑性變形。塑性變形就是形成車體痕跡的主要原因。

2.1.2 車體痕跡的特點

(1)復雜性:車體痕跡在事故中的形成機理十分復雜。有的是第一次碰撞形成的,有的是第二次或第三次碰撞形成的,還有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碰撞共同形成的等等。

(2)廣泛性;車體痕跡在交通事故現場出現的頻率很高,幾乎所有的碰撞事故都有車體痕跡的出現,這為我們對車體痕跡的檢驗提供了有利條件。

(3)時效性:對車體痕跡的檢驗要及時、快速,否則隨時間的推移,有的會銹蝕(金屬刮擦痕)、有的時間久了失效了(附著的漆片)等。

(4)遺留物和附著物多:檢查車體痕跡時,經常會在痕跡中或痕跡的周圍發現遺留物和附著物。它一般來自于另一車輛或受害者身上、衣服上遺留下來的殘留物質,在尸體或人體的損傷部位也會遺留下痕跡、客體分離出來的附著物。

2.1.3 常見的車體痕跡的形成機理及檢驗

(1)刮擦痕跡。刮擦痕跡是肇事車輛與承受客體碰撞過程中,車輛的某部位在力的作用下擠壓或劃破客體,從而在客體表面形成凹凸線條狀痕跡。刮擦痕跡止點處留有物體表面擦掉的顆粒殘渣堆積物,表明其走向。

(2)撞擊痕跡。撞擊痕跡是肇事車輛某部位與承受客體碰撞時在受撞表面發生永久變形而形成的凹陷狀痕跡。它的形成是車輛的某部位與承受客體在相隔一定距離的情況下,由于力的作用而在接觸的瞬時產生巨大的沖量,使物體的表面發生變形而產生的痕跡。

(3)整體分離痕跡。整體分離痕跡又稱整體痕跡,是指一個完整的物體由于某種作用力的作用而分離為若干部分時所形成的痕跡。整體分離痕跡檢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對逃逸事故,通過整體分離痕跡的檢驗可以直接認定肇事車輛。

刮擦、撞擊痕跡的主要檢驗方法是比對檢驗。比對檢驗是指將主客體兩者之間痕跡特征進行逐一的比較鑒別。對于整體分離痕跡的檢驗方法:一是分離線是否相符;二是被分離物體斷面凸凹紋路是否相符;三是在沒有分離線的情況下,物體本身表面和斷面上固有的特征是否相符;四是分離物附加特征與表面細節特征是否相符;五是被分離部分邊緣及周圍關系是否相符。

2.2 路面痕跡

路面痕跡是車輛肇事時,留在地面上的印跡,是車輛運動過程的真實記錄,是事故分析鑒定中不可缺少的物證,也是分析事故全過程的關鍵依據。

2.2.1 輪胎印跡

輪胎印跡的形成機理:道路上輪胎痕跡的形成,是駕駛員根據行車狀況之需要,采取制動及轉向等操作行為時,輪胎與接觸路面發生相對滑動,從而產生熱能,使得路面材料和輪胎橡膠混合物因高溫熔化而剝落,在路面上留下黑色的痕跡。

常見的輪胎印跡有以下幾種:

(1) 壓印是車輪和輪胎在自由轉動,輪胎胎面印在柔軟路面或物體上的印跡,特點是輪胎胎面花紋,無論沿胎印的橫向,還是沿胎印的縱向都清晰可見的。

(2) 側滑印是指輪胎柱在自由轉動轉動狀態下,轉向過急、車速較高,車輛受離心力作用引起輪胎向外側滑移,當離心力達到或超過輪胎橫向附著力時,形成的輪胎邊向外滑,邊向前滾動,此時形成的輪胎印跡便是側滑印。

(3) 托印是車輪在抱死狀態下縱向滑動,輪胎胎面與路面摩擦,輪胎落下的橡膠粉末遺留路面上而形成的黑色印跡。

(4) 側偏印是輪胎將要側滑之前出現的弧線狀印跡。

(5)道路表面的損壞痕跡輪胎泄氣印是汽車輪胎泄氣后在路面上滾動時留下的印跡,其特點為邊緣不規則,呈波紋形,且兩外邊緣顏色深,中間顏色淺,并常常有轉向的記號。

(6)輪胎印跡突變點是在兩車發生碰撞時,碰撞瞬間產生動量,出現碰撞力突變,致使輪胎印跡出現突變。特點是輪胎印跡出現轉折,走向與輪胎原來的運動方向有一定夾角,與道路方向也有一定角度。

2.2.2 道路表面的損壞痕跡

是指車輛在碰撞時或碰撞后損壞的零件及車輛翻到后與路面刮、劃、鑿形成的。刮、劃痕往往是車輛在碰撞后的運動過程中,損壞的零件、車輛的邊角或車輛的裝飾物與路面刮、劃形成的。鑿痕多數是車輛柱塞碰撞時,巨大的沖擊力是零件損壞撞人地面時形成的。

2.2.3 路面上散落物

事故現場一般會散落有因碰撞沖擊而脫離汽車的各種形狀的物體。細致地觀察各種散落物也是非常重要的。碰撞產生的散落物有:玻璃碎片、附在車身上的泥土、涂料、鐵銹、車燈等零件、油(發動機機油、變速箱機油等)、冷卻水、蓄電池解液、洗滌液、貨物、受傷者的血跡、衣物的線頭等,包括車身上的附著物在內。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落在什么地方”以及“散落的形態、軌跡、散落位置”等。

2.3 交通事故法醫學鑒定

2.3.1尸體檢驗和法醫鑒定的目的及任務

交通干警及法醫學鑒定人應該十分明確尸體檢驗和法醫鑒定的目的及任務。尸體檢驗和法醫鑒定的目的及任務歸結起來有以下方面:

第一,通過尸體檢驗明確案件性質。事實上造成交通事故人體死亡的原因千差萬別,情形各異。有的由意外原因所形成,有的由人為因素所偽造,有的純屬詐傷或謊報,也有的因疾病發作而發生。只有認真細致甄別各種損傷并結合有關資料進行綜合評定,才能真正明確案件性質,才能有利于事故處理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第二,通過尸體檢驗獲取交通損傷證據。尸體檢驗中應圍繞交通事故六要素,注意檢驗、識別、固定和收集各種證據材料與信息。應仔細在尸體上尋找車輛撞擊性損傷并予以照相、記錄等固定,同時找出致命傷和導致損傷或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根據法醫檢驗和鑒定結果,分析和重建事故發生情景。根據機體損傷的部位和類型,有時可以確定死者當時的狀態,推測和重建事故發生的情景和經過。譬如說,根據法醫檢驗和相關檢查如現場勘驗、車輛檢查機人體組織DNA分析,確定交通事故中各受傷人員角色,如判定車內駕駛人員或推測車內各人員在事故發生前的乘坐位置。

2.3.2 法醫尸體檢驗的具體內容和方法

應用正確的法醫檢驗方法是獲得最直觀、最準確第一手資料的重要保障,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最為有效的醫學證據。為此,法醫學檢驗時必須仔細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衣著檢驗。衣著檢驗對判斷車輛所造成的神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體在受到車輛的撞擊和擦蹭后,著力部位的衣著表面會發生撞擦起毛現象,起毛翻卷的方向往往反映人體受力的方向。在人置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有時衣著檢驗可幫助判斷車輛的行駛方向。衣物受到車輛突起部位擦蹭后可發生纖維撕裂,撕裂的方向和纖維斷端也可反映受力方向。人體受到輪胎輾壓是,可于衣物表面或人體皮膚組織上檢見車輛輪胎印痕,也可留下車體碰撞散落的漆片、鐵銹玻璃碎片、油垢泥土等異物,后者對事故車輛的認定、事故過程的重建和事故原因的分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檢驗者曾根據死者衣著上的散在油漆碎片(大型貨車車輛表面漆片)、微細玻璃碎片及車輛輪胎花紋印痕等痕跡的檢驗情況,結合其他相關資料對肇事車輛進行認定,最終抓獲肇事逃逸并造成被撞人員死亡的駕車人。尸體檢驗是對于衣物上的痕跡和異物,首先應進行肉眼觀察、直尺測量和記錄照相,然后再借助放大鏡和顯微鏡進行更為細致的觀察,同時應對其分布及特征進行分析。最后再對各種異物成分仔細提取、包裝并送檢,完成與可疑車輛對比與認證的后期工作。

第二,尸體檢驗。按尸檢程序對事故中死亡的尸體完成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以明確死亡原因和損傷情況,最終做出尸檢鑒定結論。尸檢中還應該注意,不僅要仔細檢查交通事故形成的損傷,還應特別注意有無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和其他死亡原因,仔細分析甄別最可能的死亡性質,警惕他殺后偽裝交通事故死亡或交通事故損傷后故意殺人案件。車體散落物在尸體表面也能檢見,此外尸體表面也可檢見花紋樣輪胎印痕,后者的檢出對肇事車輛的認定至關重要。

第三,活體傷情檢驗。應根據案件的需要對事故中受傷人員進行傷情檢驗,以明確損傷的部位、種類、程度及成因等,并根據案件處理的需要做出傷情檢驗鑒定、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的評定。有的案件還可能涉及到對駕駛人員或受傷人員進行精神狀態的評定、確定是否飲酒及血酒精濃度,以及有無潛在性疾病的存在。若遇復雜案情,應及時聘請有關專家會診,千萬不可大包大攬,草率結案。

2.3.3其它應該注意的問題

除了作好上述三項工作外,在法醫檢驗中還應注意下述細節問題。首先,檢驗鑒定必須依法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傷死者檢驗的法規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鑒定應當做出書面結論”。其次,應準確了解案情的全部經過,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以及車輛鑒定情況和傷者或死者當時的乘坐位置及肯撞觸的物體等,以幫助我們做出準確、客觀、具體的分析和判斷,為進一步做出正確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打下基礎。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類隨機的危害性事件。雖然交通事故損傷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但是每一起具體的案件又有其獨特性。只有在工作中不斷的摸索、實踐、研究和總結,才能更好地作好道路交通事故中傷者的檢驗和鑒定工作,以適應當今法制建設的需要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滿足越來越高法制建設的需求。

3、交通事故司法鑒定對策

3.1 修改和完善司法鑒定法律法規

(1)提高鑒定機構的準入標準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上述規定。一是擁有資金的起數過低,應當提升自五十萬元以上:二是沒有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大致數量和標準的要求:三是對檢測實驗室的要求,除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具備以外,一般司法鑒定機構是很少有的。因此,必須明確規定具有鑒定機構與相關實驗室簽訂的合作協議等。通過嚴把鑒定機構的門檻,提高市場準入標準,防止鑒定機構魚龍混雜、水平參差不齊。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加大司法鑒定違法的處罰力度

現有司法鑒定法律法規設置的違法處罰條款普遍過低。不能足以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據不同情節,設置停業整頓、一至三倍罰款、一年內不能執業、終身不得從事鑒定業務等條款,從而規范司法鑒定秩序。

(3)法官對鑒定結論的采信

《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是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依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來實現的。鑒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證據,人民法院應享有對其審查判斷并決定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權力。

3.2 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管理機制及理論

3.2.1 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管理機制

(1)建立同級通報制度

省、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變更、處罰等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法院通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鑒定意見的采信情況和司法鑒定人的出庭情況、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人民法院的通報情況作為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評估、司法鑒定人誠信評估的重要依據。加強兩機關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共同培育好司法鑒定市場。

(2)實行鑒定人負責制

鑒定入應當對鑒定結論負責,除了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到庭接受質詢的,對沒有特殊原因不出庭接受質詢的鑒定人要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對于人為因素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應當在追究鑒定機構責任的同時追究鑒定人的責任。

(3)加強司法鑒定人員的職業教育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除了堅持資格考試前的培訓教育外,更要注重經常性的培訓教育。一方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特點,選擇典型案例或者聘請相關專家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司法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鑒定人員的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強化他們的規范意識和道德觀念,從而確保司法鑒定質量。

3.2.2 建立健全相關鑒定理論

當前,在交通事故鑒定中需要研究的理論問題很多。如道路線形對行車安全的影響、交通環境對行車安全的影響、車輛技術狀況對行車安全的影響等方面。因此,一方面要引導和鼓勵廣大司法鑒定人員開展理論創新研究,不斷取得新成果;另一方面要積極引進和推廣國內外在交通事故鑒定中的新成果。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努力,把交通事故鑒定技術不斷向前推進。規范交通事故鑒定范圍和標準及建立交通事故鑒定機構級別評定標準。

(1)規范交通事故鑒定范圍和標準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主要包括尸體檢驗類、傷殘評定類、物證檢驗類(酒精含量檢驗等)、痕跡鑒定類(指紋鑒定、輪胎花紋鑒定等)、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車輛定型鑒定等類別。司法部要會同公安部刑事科學技術部門,規范交通事故鑒定范圍和標準,為司法鑒定提供明晰的目錄和依據。

(2)建立交通事故鑒定機構級別評定標準

司法鑒定機構雖然沒有、也不可能有隸屬關系。但是,從不同行政管理級別司法鑒定機構的人員和裝備上能否劃分為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鑒定機構,或者按照鑒定機構的人員和裝備以及鑒定實績,設定鑒定機構級別評定標準,分別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級別擬定后,一方面有利于為鑒定機構的發展和提高增加動力;另一方面為解決重復鑒定的采信問題提供基本依據。

按損害后果程度分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l-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l-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l-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總之,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是解決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定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對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真正發揮其在解決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3.3 交通安全現狀的對策

當前我國的國道、省道和二級以上高等級公路(尤其是一級公路)不僅事故的空間分布密度大,而且事故的損害烈度大、人員致死率高,這與這些公路所分擔的交通量大、允許的行車速度高有一定關系,但更主要還是與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現有的交通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部分車輛和公路的安全技術條件較差等因素有關,與發達國家的情況相比還具有很大的可改善空間。

結合交通事故的特征,提出如下改善交通安全現狀的對策:

(1)加強車速管控:超速行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然而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普遍存在追求更高速度的心理,對遵守公路限速的意愿不強。

(2)加大公路安保工程建設力度:公路的安全性差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或間接原因,尤其在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西部地區表現突出,亟待加強安保工程建設。

(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與宣傳教育:人是參與和支配公路交通的主體,因此,單憑完善的硬件設施并不足以確保其安全效能的發揮,而必須通過對人卓有成效的管理與宣傳教育來規范其交通行為,切實減少人為因素導致的交通事故。此外,充分聽取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意見并盡量滿足其合理的出行需求,也有助于增強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

(4)建立交通事故緊急救援系統:為了降低公路(尤其是高等級公路)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以及減少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現場交通堵塞和連環事故,必須圍繞交通事故現場的傷員救護、現場保護、交通疏導、危險處置等工作,建立起由交警、醫療、消防、交通、保險等部門參與,分工明確、協同配合、信息暢通、反應迅速的公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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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案例范文第5篇

光陰似箭,時光如梭,我的實習律師生涯已近尾聲,真正靜下心來回首這過去的一年,感觸頗多,收獲頗豐。這一年在指導律師與其它律師事務所同事的幫助下,我成長了,基本上也完成了從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執業者的蛻變。通過這一年的學習,我對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漸加深,這不僅使我為自己能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堅定了我走這條路的決心,對自己未來的執業生涯充滿了期待與向往。

在這一年的實習過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觸的案件都是訴訟案件,因此收獲最多的也要算是訴訟的技巧與經驗了。對于我這樣一名初來乍道的新人在實習的初期,指導律師并不敢讓我過多地參與案件的過程,而是讓我不斷地觀摩他案件的開庭以培養我的法律思維與觸覺。過了一個多月左右,我開始有機會獨立地協助指導律師的案件承辦,對于自己的第一次開庭我覺得等這一天實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傳票的那天開始,我便精心準備,不斷地在腦海里設想庭上法官可能會問到的問題,自己怎樣的回答才能讓證據看上去滴水不露。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亂,我把證據的每一個小細節都用紅筆標注出來,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順序準備了一遍又一遍,讓這些順序都牢記心中好讓自己在法官或律師需要任何一份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的時候不至于手忙腳亂地一通亂翻。即使是這樣細心的準備,在第一次開庭那天,當我作為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緊張與慌亂,就算是簡單地按照自己寫好的舉證意見一層不變地念出聲來我也明顯感覺到自己聲音的顫抖,更別說是在庭上能夠頭腦清晰地針對對方律師所拋出的問題作出回應,當時的大腦幾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導律師對我上庭的情況做了總結,雖然指導律師也看出了我上庭時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勵我,在總結我上庭時的不足方面也輕言帶過,但我知道這是他在給我勇氣去改進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辦中,指導律師依然給了我足夠的信任,也正是在這樣一次次的歷練與打磨過程中,我慢慢學會了用專業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觸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維也清晰敏捷了許多,在法庭上的發言也逐漸大膽自信了起來,但我知道這離在庭上游刃有余地應對各種突如其來的問題還有一定的距離。庭審是一門很深的學問,它不僅需要法律執業者有很深厚的法學基礎、淵博的社會知識、雄辯的口才,同時還需要一些悟性與情商。要做一名好的執業律師實為不易,我只是翻開了其中的頭幾頁。

在外行人士看來,律師是一份光鮮亮麗的職業,律師一直都頂著精英人士的光環。在律所實習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與律師這個名詞掛鉤,即使是“實習律師”這樣的稱號我也覺得怕自己的無知與愚鈍稱不上它。于是,當有朋友問起我做什么職業,我只是含糊其辭告知我在律師事務所上班,卻不敢大大方方地對朋友說我是實習律師,我怕我破壞了律師在他們心目中的形象。我想當時的不自信也確實是來自于自己在知識與經驗上的欠缺與匱乏。律師真是一份需要不斷學習的職業,大量層出不窮的法律法規需要我們的法律知識不斷更新,當事人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不同領域,而作為律師需要在有限地時間內去回答去解決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在最開始有當事人來咨詢指導律師的時候,我就把當事人的問題拿來問自己,如果當事人問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經常我會回答不上來。為避免“書到用時方恨少”的狀態,我去圖書館借閱了不同領域的法律書籍,從勞動案件、工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實務…我都一本一本地認真研讀再結合實習中所碰到的案件來運用。隨著我接觸的案件不斷增多,我也慢慢學會了如何運用所學的法律原理去回答當事人的咨詢。當有朋友或是陌生人來電咨詢我法律問題,我不再像以前那樣害怕出現別人把我問得我啞口無言的尷尬場面,就算是在做面對面的法律咨詢的時候,我有時也可以自信滿滿地有條不紊地幫當事人分析案情解決問題。在面對文化程度不高的當事人的時候,我還算沉著冷靜。但有時在面對文化程度較高的當事人,當事人問的問題又比較棘手的時候,那份沉著冷靜有時也是裝出來的。這方面還要不斷加強學習,想贏得別人認可的同時也必須付出辛勤的汗水,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這對于實習期滿后即將獨立執業的我們來說是很現實又很頭痛的問題。在長達一年多的實習過程中,我只為指導律師接了兩個小案件,還是通過同學介紹的。在實習過程中我并未學會如何“自我營銷”。有時擔心像保險行業二手房銷售行業那樣的地毯式營銷是否會褻瀆法律降低法律執業者的身份,我把這樣的困惑與指導律師交流。指導律師為了解答了這樣的困惑,也轉變了我對營銷手段的看法。我們現在已經是市場經濟時代,律師行業也是服務行業的一種,也要走向市場。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銷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學得再好也是無人問津無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隊扣違章分數的時候,在交警大隊門口就有人向過路人發一本書,我隨手接過翻開一看是深圳某律師編著的一本《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指南》,上面也有該律師的聯系方式,這本書以他實際操作過的案例現身說法,看上去是一名在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很專業的律師。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請律師處理交通案件的當事人在看過這本書后我會優先考慮該名律師。我覺得這樣的營銷方式很不錯,既達到了宣傳自己的效果又顯示了自己的專業水準。

實習小結是結束也是開始,未來的執業道路并不平坦,但我會堅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終歸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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