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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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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范文第1篇

在城市化建設中,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無法依靠養老,然而失地保險并沒有因經濟的發展而完善。失地保險的覆蓋面積較小,保障制度的覆蓋速度追不上經濟發展的腳步。參保體系建立還未完善,失地農民到期后得到的保險金并沒有因為經濟的發展而提升,實際上是沒有與企業享受同等的保險調整機制。一成不變的養老標準還達不到城鄉居民領取國家補助的一半,保障效用逐漸喪失,無法滿足失地居民的養老保障。一部分農民看到了失地保險的弊端,將失地保險轉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期望可獲得更多的養老保障。

二、新時期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

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重心在于構建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構建農村養老保險是落實城鄉養老保險體系的關鍵。我國自2000年開始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2009年試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與以往的農保最大的不同在于資金的募集,以往的農保主要依靠農民自己繳納資金實行養老,但實際上這種養老方式并不能稱為社會養老保障。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資金的募集上新農保采用的是三方集資的方式,包括政府補貼、集體補足以及個人繳費。同時政府的補助是直接發放到參保農民個人上,由此可見,當前建立農保體系資源已經不是主要問題,而是新農保體系的推進工作。為了讓廣大農民從傳統的靠地養老和家庭養老的觀念中跳脫出來就必須提高新農保的宣傳力度,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這項政策,使這項惠民工程內容普及化,引導適齡農民參與到這項政策中,進而更好的推進新農保的實施。

(二)構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接軌機制

城鄉養老保障分割兩極,在城、鄉兩個保障體系沒有足夠的溝通管道,這是影響勞動力流通和老農保發展主要的阻礙之一。因此,新農保在構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機制時應注意城、鄉兩個保障體系之間的聯通性,讓農民在異地也可以將基金轉移與繼續。其具體的做法為:第一,部分收入水平過低的農民無能力繳納保障基金可建立低保障原則。第二,連接城市與鄉村的養老保障體系,建立整個社會的養老保障網,養老賬戶與身份證號掛鉤,養老賬戶余額可隨個人的流動而轉移。第三,一些農民進入城市工作后與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養老繳費待遇,養老基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過去繳納的基金實行實賬積累,離開單位或回家可直接轉入當地社保管理系統。由此,農村勞動力轉移無后顧之憂,無形中促進了富余勞動力的優化配置,刺激了農民參與社保的積極性,也保障了農村村民老年的穩定生活,推進社會快速穩定發展。

(三)構建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腳步中,失地農民是其中產生的一個群體之一。大量的土地被征用,這群失地農民面臨無田可種的境地,保障制度還不完善,低保政策難以實施在失地農民頭上,失地農民的生活成了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在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下,將失地公民納入保險政策中是一項必然的政策,當地政府應建立專項資金補償這些失地農民。根據城市的發展狀況來制定農民失地保險,一些發展較好的城市可將社保與失地保險合二為一,以集體補助的形式將失地保險金加入公民社保的私人戶口,通過對現行的一些優惠政策促使保險基金增值,構建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節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運行成本。

三、結語

社會養老范文第2篇

1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中存在一些問題

1.1基金的管理層次低基金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一定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應遵循征繳,管理和使用三分離的原則,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從而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但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縣為單位,資金的收集,運營,發放與管理都由縣級機構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因此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甚至貪污的情況時有發生。

1.2基金保值增值困難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始建時的經濟環境與現在有很大的不同,當時銀行的存款利率高達百分之十幾,將基金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生息以保證基金的高速增長,可以保證未來基金的支付;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銀行存款利率經過多次下調,原來的設想已經不能保證基金的增值?;鹪鲋挡糠稚踔敛荒鼙WC經辦機構的經費。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金的賬戶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的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大打折扣。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保障真空

2.1保小不保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象為具有農村常住戶口,年齡在20—60周歲的農村居民,這一年齡段的人口基本處于勞動年齡中,正在從事社會勞動,把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未來的老年生活,是為社會倡導和世界所推行的。然而這一初衷與我國農村實際狀況不完全相符,在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了較大的偏差,存在著年齡越大參加保險越少的傾向,大批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所規定的年齡段以下的人口成為主要的保險對象,據調查,20—30歲投保的人占總投保人數的40%左右,0—20歲的人投保比例也很高,40歲以上的投保卻很少。我國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部分主要目標群體是要解決因獨生子女增多而面臨的未來農民家庭養老困難問題,可參加保險的人卻不完全是未來養老的困難人群或目標人群,這違背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初衷。

2.2保富不保窮我國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較富裕的農村居民,大多數不發達農村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村居民,實際上養老問題更加嚴重和緊迫。而按現行辦法,這些地區和居民都無條件參加養老保險,這顯然與我國實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初衷相背離。此外,實際生活中,干部與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的差距過大?!犊h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執行過程中,許多地區干部和群眾享受的集體補助不平等,多數村、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或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有的地區群眾一年補3~5元,而干部則補幾百元、數千元甚至上萬元,這種集體補助上的差距加劇了農村原有的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2.3在農村城鎮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有一部分農民處于社會養老保險的真空地帶在東南沿海和一些大中城市郊區,隨著農村工業化、城鎮化的步伐加快,城鄉一體化已成為當地社會發展的基本目標。在這一過程中,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離土不離鄉,投身于鄉鎮集體經濟,成為建設小康社會的生力軍,卻失去了以往農村社區內的保障;而在目前城鄉分割的勞動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下,他們又無法取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保障權利,形成了城市“取而不予”,企業“用而不養”,他們的養老保險參保率僅15%,每年退保率在40%左右,這使得絕大多數農民工成為社保的“過客”。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原因分析

經濟落后,人口眾多是制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根本因素。但經濟和人口不是唯一因素,更不能成為阻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借口,制度本身的因素以及各保險主體的觀念等因素也日益成為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成敗的關鍵所在。

3.1政府扶持不足,特別是在制度及資金方面的扶持;集體補助偏少

3.1.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政府的一項社會政策,只有在嚴格,規范的管理和健全的法律約束下,才能確保制度的正常,健康發展。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保障,沒有統一性,連續性和一致性,造成各地對養老保險的建立、撤銷,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等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來執行,農民與政府之間不是一種持久性,規范性的契約關系;法律上不健全是制約我國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因素。

3.1.2資金籌集是整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中心環節,也是最難的環節,而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從制度表現來看,國家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沒有直接的投入,國家給予的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對企業,集體補助的部分給予稅前列支和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初期的管理費用進行支持,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支付遠低于城鎮社會養老保險。

3.1.3從農村集體保障功能來看,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改變了農村經濟體制,實行了以分散經營為主的生產方式。這種經營方式的變革,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與之相適應的分配方式的變革,使集體的內部積累機制受到嚴重削弱。以前的分配方式是勞動成果歸集體所有,留足用于發展生產的公積金和用于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金,剩余部分分配給農民?,F在分散經營,農民的勞動成果歸個人所有,除了上交農業稅和各種提留外,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金難以提取,集體保障不足,使集體喪失了對農民的福利保障的調劑作用。國家和集體的資金投入過少嚴重影響著農民參與社會保險的信心,投保的積極性大大降低。

3.2基金監管缺乏規范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各方面的權責關系依然沒有理順。另外,缺乏專業有素的人才,在我們提倡的人才強國的社會,沒有一支強大的人才隊伍是很難完成既定任務的。

社會養老范文第3篇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融合

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最為重視的內容之一,加強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推動社會不斷發展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保障人們老有所養的基本途徑,以免退休之后生活質量急劇下降。但是,受到信息、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影響,人們的經濟水平也在不斷提升,人們的人均壽命在不斷延長,這和社會養老金缺失、通貨膨脹等問題出現了十分尖銳的矛盾。所以,如何發揮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并將二者進行融合,是當前有關部門研究的重要內容,這也對推動兩種保障制度的共同進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 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也被稱為老年保險,這種保險制度是在國家立法的基礎上,以強制的手段征集社會養老保險費,以此構成養老基金,在勞動人員退休之后將之前所繳納的退休金以支付的形式退還,對勞動人員的基本需求進行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養老保險業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商業養老保險的最終目的是收獲養老金,屬于長期人身險的一種,同時也是年金保險所包含的一種形式,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也被稱作退休金保險。立足于經濟學角度,商業保險其實是以融資的形式分攤意外損害的一種形式,也就是利用保險合同的方式,以營利為基礎的一種保險模式,商業養老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專門的保險企業。在締約商業保險關系時,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締約的合同關系,而投保人則要依照合同的規定,將保險費支付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在合同的基礎上承擔因事故或是被保險人死亡、疾病、達到年齡期限等導致的財產損失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2 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區別

基本性質不同:社會養老保險是以國家為主體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勞動人員以及企業務必參與,且社會養老保險不具備盈利性質,主要體現的社會福利性質,既屬于公益性事業,同時也是法定保險的一種,在性質上與九年義務教育類似。而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以商業性為屬性的經營活動,參與雙方以自愿為前提簽訂合約,參與的期限完全靠被保險人的意愿決定,屬于約定保險的一種,其性質與高等教育類似。保險對象與目的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為勞動人員,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對勞動人員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夠滿足其基本需求。而商I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則是自然人,參與保險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能夠在被保險人出現合同內規定的事故之后,向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其中經濟補償主要是保險公司承擔。管理制度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的直接管理者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并由專門的社會養老保險部門進行管理,社會養老保險屬于政府行為,并且具備一定的壟斷性。而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有一定的競爭性特點。社會養老保險的承辦人只有政府,政府部門通過指定的形式委托給一個部門經辦,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門只能將社會養老保險委托給一個部門統一辦理,不能同時幾個部門共同辦理。商業養老保險是保險公司負責經營,是一種國民經濟性質的金融體系,商業養老保險負責的只是經濟損失的補償,并不包含補償之后的社會服務。和社會養老保險不同的是可以多家保險公司共同辦理相同的險種,也能夠自己設計、經辦任一險種。立法范疇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由國家制定,并以立法為基礎實行,是社會勞動立法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也是國家立法的一種,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質,要求單位與個人必須參與其中,體現了強制性、福利性以及普遍性的特點。而商業保險屬于金融性質活動的一種,是經濟立法的保險制度。權利和義務不同:社會養老保險中強調的是,勞動人員務必要對社會做出相應的貢獻,在履行自己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福利,在此基礎上實現義務和權利的對等。而商業養老保險主要是依據投保人繳納保險金的數量決定日后獲得的補償。保障水平不同:社會養老保險致力于對勞動人員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使社會得以安定,重點在于勞動人員的長期生活保障。確定基本保障水平,不僅要對勞動人員的生產水平、平均消費水平、國家部門對于財政的基本承受能力進行考慮,同時也要隨著平均工資以及物價指數改變而改變。但是商業養老保險是一次性的經濟補償,資金的賠付是受被保險人之前投保的金融決定。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當今社會保障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兩個內容,并且以其不同的側重點發揮不同的作用,共同為社會和群眾提供保障服務。

3 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融合幾點建議

基于我國國情,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商業保險不斷融合的重要途徑,重點突出商業養老保險對于社會保障的推動作用,不管是現實需求的角度還是社會發展的角度,都對我國的養老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谏鐣B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合,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1)從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情況進行分析,有關部門需要探究適合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融合的全新途徑,在結合市場分析的基礎上,了解保險市場中對于養老保險各個方面的需求,從而推進我國養老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2)對兩種保險模式進行對比,并歸納出商業養老保險中社會養老保險不具備的優勢,分析對我國現行養老保險行業的發展趨勢,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時加以改進。(3)鞏固商業養老保險的穩步發展,以此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市場,從發展形式、養老保險產品的創新、政府部門頒布的政策、保險市場的研發等多方面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從而促進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合。

結束語

當前階段,為了實現社會的穩步發展,不斷發展、創新養老保險制度是其中最為有效的舉措。社會養老制度和商業養老制度共同為我國養老市場的發展貢獻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為了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國居民的生活經濟水平,實現二者的融合十分重要。文章中針對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的融合,從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融合的基本內容等幾方面入手,提出了幾點建議,這也是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發展的重要前提。

參考文獻

[1]陳韋潮,毛超.“新農?!睂嵤┍尘跋律虡I保險發展研究[J].科技創業月刊,2011(07).

社會養老范文第4篇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1]。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2]。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3]。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4]。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5]。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6]。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7]。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會保障作為替代[8]。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9]。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10]。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11]。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12],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痘痉桨浮芬幎?,“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痹趯嶋H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負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孫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15]?!痘痉桨浮芬幎ǎ骸巴煌侗挝?,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钡谌珖鞯剞r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年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16]。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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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范文第5篇

[關鍵字]新農保;老農保;城保;農村低保;

隨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試點區域的不斷擴大,各試點地區遇到許多問題值得思考。通過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著重針對新農保政策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進行探析,提出了新農保與其他社會保險之短的銜接辦法。

一、新農保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隨著戶籍改革、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流入城鎮,若不能正確處理流入城鎮人口的基本養老保障銜接問題,有可能引起一系列不良的社會和經濟后果。

(一)銜接中的難點

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比,新農保在保障對象、參保人自愿程度、繳費標準、籌資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都阻礙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順利銜接。

(1)在保障對象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在城鎮參加工作的群體:新農保的參保對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在參保人自愿程度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而新農保實行的是自愿原則,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情況自愿參加新農保,國家沒有強制措施。

(3)在繳費標準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必須按規定繳納保險費,支付養老金:而新農保堅持有彈性的繳費原則,目前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4)在籌資方式方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主體是企業,企業繳納20%,個人繳納8%。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方式,主要繳費主體是政府,政府承擔基礎養老金部分。

(5)在基礎養老金計算方法方面,城保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遵循“多繳多得”的原則: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部承擔,與農民繳費時間和數額關系較小。

制度管理上的差異使城鄉間養老保險的銜接困難重重,為了加快我國鄉一城人口遷移進程,消除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必須有效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二)銜接措施

目前,有不少學者建議把農民工視為一個特殊群體,制定專門的統一的全國性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筆者認為,沒有必要針對農民工單獨實行一套養老保險方案,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更不利于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趨勢,為今后的轉續銜接工作帶來新的困難。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參保方式,同時國家繼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銜接辦法等,以保證農民工的利益,促進其在不同地區間靈活就業。

從社會的發展趨勢來看,城鎮化速度越來越快,應以城保為標準,使更多的農民工或者其他未參加城保的人參加到城保中來。

新農保與城保的銜接應堅持的原則:分類管理,不能重復參保,即新農保和城保只能參加一個,不能同時參加。由于農民工數量大,流動快,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難度大,耗費的物力財力較多,我國現有的條件不能隨著農民工的流動立即對其養老保險進行銜接,這就需要先分類管理,即在未退休前,由各自的經辦機構分別管理參保人的相關信息。

最終的折算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新農保轉入城保,一是城保轉入新農保。

新農保轉城保的折算方法。新農保參保人員參加城保后,可將個人賬戶積累額轉入城保個人賬戶,并向前折算為城保繳費年限,終止新農保關系。具體的繳費年限折算為,新農保的繳費年限總額除以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繳費的所有年限的總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既參加了城保又參加了新農保的人員,符合城保領取條件的,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按銀行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新農保關系。

城保轉新農保的折算方法。當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不符合城保養老金領取條件時,將城保中的個人賬戶總額和城保單位繳費的12%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新農保的相關政策。

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愿選擇參保方式,同時,加強新農保與城保的銜接,還必須加大相關部門的監督工作,做到公開、公正、透明,保證在銜接轉移的過程中不出現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與農村低保戶等其他保障制度的銜接。

二、新農保與農村其他社會保險的銜接問題

(一)新農保與老農保的銜接問題

2009年9月,《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指出:“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A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但是目前面臨的銜接難點是老農保規定的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與新農保不是完全一致,而且老農保的參保人群較復雜,部分群體應為參加老農保的養老金待遇高于新農保,不愿意轉入新農保。

針對銜接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由于老農保是以個人儲蓄為主,其個人賬戶儲蓄在新農保試點時可以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并中止老農保的保險責任。

(二)新農保與農村低保的銜接問題

新農保與農村低保都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農村低保實施的時間較長,隨著新農保的試點及全面推廣,與農村低保之間如何進行銜接是當前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

新農保屬于社會保險,需要個人繳費才能享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而農村低保的繳費完全由政府承擔,主要保障困難人群的基本生活。

根據二者的不同特點,筆者認為應該通過如下方式進行銜接:

年滿60周歲,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農村低保戶居民,在領取低保補貼的同時,也可以領取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也同樣采取政策規定的程序繳費、積累、發放等。

首先,雖然參加新農保,但是農民不能立刻從中獲得收益,尤其對于貧困戶而言,其生活因為新農保的繳費更加拮據。其次,單純的農村低保補貼和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均低于農村最基本的生活消費開支,不能滿足農民的生活需要,將二者疊加才能真正解決農村困難人群的生活問題。再次,對于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員達到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條件時,其領取的養老金計人家庭收入中,重新確定其低保資格和標準。

(三)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城不斷加快,被征地農民數量越來越多。喪失土地的農民采取什么方式養老,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各地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情況互不相同,有些地區將其納入城保、有些地區將其納入新農保、有些地區為其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指導意見》中并沒有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各地采取的政策不盡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民工作的自由流動,影響其養老保險權益的正常獲得。特別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區,在新農保政策推行之前就已經出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新農保要覆蓋失地農民的指導思想。二者的銜接成為完成新農保制度的一大難題。

銜接的難點: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從籌資模式上兩種制度是完全可以重合的。但是,由于兩種制度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財政資助標準不同,直接造成在養老待遇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新農保存在基礎養老金,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中不包括這部分養老金,在銜接中易引發“是否公平”的問題,如何處理好基礎養老金問題是銜接中的又一障礙。

銜接辦法:

筆者認為應該采取如下措施,實現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銜接:

首先,已經被企業錄用的,有能力參加城保的可按照城保的標準參保:靈活就業者則可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保繳費或者參加新農保,但是二者不能重復(具體銜接辦法參照新農保與城保的銜接)。其次,因為“碎片化”不僅容易帶來管理上的混亂,而且增加成本,同時對于農民工等流動群體而言造成手續辦理的不便。所以對于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將參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等合并計算并入新農保中,在養老金待遇領取上,兩種制度應采取“疊加”原則,保障農民能享受到新農保的普惠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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